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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住房

海口住房专题栏目,提供与海口住房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海口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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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人才住房补贴住房材料有哪些?

2023-09-01,全文共 3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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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人才住房补贴住房材料

1、租房

租赁证

2、购房

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商品房提供“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二手房提供“海口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书(转让)”)。

查询入口:商品房合同备案查询

其他材料

(1)8项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材料,首次申请时应上传,后续申请可不上传,包括:劳动(聘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创业企业法人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备案证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证明、事业单位编制方案或法人证书(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申请)、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单位公示情况材料。

(2)2项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材料,初次和后续申请均需上传,包括: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创业企业法人提供)、《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单位承诺书》。

推荐查询:海口住房补贴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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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服务网点汇总

2023-08-04,全文共 18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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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积金管理局服务网点

海南省公积金管理局和海口市公积金管理局已经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可办理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转移及对冲还贷等类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综合性业务仍在原省直和海口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大厅办理。

网点名称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事时间
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世纪大道16号南方明珠A栋1楼(已进驻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898-66733001(归集提取) 65203050(归集提取)66531605(贷款)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海口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农信楼一楼(已进驻海口市政务服务中心)0898- 66556561(归集提取)66718173(归集提取)66538913(贷款)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三亚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三亚市新风路261号蓝海华庭写字楼8楼0898-88363003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儋州市迎宾大道怡心花园B15栋第101-103号商铺0898-23390150/23390271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文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121号建行4楼0898-63399556/63280710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澄迈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澄迈县行政中心大道南亚四季春城宝信小区三号楼一楼0898-31636205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东方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十字路口立达商住楼2楼0898-25527075周一到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环城东一路21号(昌江县烟草专卖局二楼、三楼)0898-26633599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琼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琼海市爱华东路延伸段149号三楼(嘉积镇政府西侧)0898-62933131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屯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新建三路115号建设银行三楼0898-67814688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乐东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乐东县江南乐居A区6栋106号0898-85525103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琼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琼中县政务中心4楼0898-86223755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白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白沙县牙叉中路金沙山水假日广场5#楼0898-27729923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五指山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五指山市林溪路五指山市质监局三楼0898-86629138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万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48号建设银行5楼0898-62130269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定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定安县富民大道工商银行塔岭支行二楼0898-63833091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临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文明东路建行3楼0898-28269266/28271939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保亭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保亭县保城镇保兴西路建行4楼0898-83667606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陵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陵水县滨河南路海南银行四楼0898-83310290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洋浦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政务中心3楼0898-28810947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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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最低)

2023-12-13,全文共 1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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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单位: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所在市县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时间: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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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海南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最新政策解读

2023-11-11,全文共 10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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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

2023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执行“认房不认贷”的贷款政策。为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我局就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起草《政策解读》和《通知》,报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印发。

二、《通知》出台的目的

本《通知》的出台,旨在落实住建部相关要求,通过认房不认商贷,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后使更多购房人能够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有助于降低居民购房成本和贷款门槛。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住房套数和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范围,并对适用首套房及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住房套数标准予以规定。二是明确对在我省购买第3套及以上自住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2次(含)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三是明确适用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办理不执行“存贷挂钩”政策。

四、优化后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套数认定上不再考虑商业贷款情况。如借款人家庭(含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海南省”)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借款人家庭在海南省有1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借款人家庭在海南省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体标准见下表:

五、本《通知》对2021年6月25日印发《关于“存贷挂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存贷挂钩”政策)的优化

优化后的《通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保障范围:原“存贷挂钩”政策中规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住房的职工申请贷款的,仍执行原政策。本《通知》优化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原贷款政策,即包括在海南省购买首套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省和外省缴存职工。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海南省住建及不动产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房屋套数为依据。

(二)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共享数据为依据。

>>>海南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最新政策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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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比例调整

2023-10-12,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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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房首付比例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银发〔2023〕173号)精神,配合执行我省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内容通知如下: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属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5%。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时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

三、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信用良好;

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已支付或投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且能够及时落实担保;

九、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共同借款人应符合除第二、三项外的其他条件。

推荐查询:公积金贷款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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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5日起海南首套商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2024-05-24,全文共 1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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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5日起,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同时取消全省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实现房贷利率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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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单位信息表下载入口

2023-11-20,全文共 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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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单位信息表:

用人单位诚信承诺函

我单位在办理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过程中,郑重承诺如下:

1.此次申报的_______人均为我单位在岗职工,具体人员名单已经单位公示,详见明细表;

2.经审核,我单位此次提交的所有申请人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履行主体责任,对人才申报补贴的真实性负责;

4.如我单位违反上述承诺,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履行主体责任,或被他人举报查实,愿意接受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做出的取消申请资格、退回补贴资金的处罚,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单位负责。

下载入口: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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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原文(附有效期)

2023-10-25,全文共 68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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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安居商品住房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配售和上市交易等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限制流转、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委托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平均价格,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做好安居型商品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提供申购对象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市委人才发展部门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认证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申购人员的社会保险缴交信息和除高层次人才以外的其他人才认证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发展、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以及各产业园区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和安居型商品住房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将以下住房纳入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统筹管理范围:

(一)依据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计划,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安居型商品住房用地,并由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型商品住房。

(二)根据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企业利用已供未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建设或通过存量商品住宅转型等方式筹集的安居型商品住房。

(三)其他依规定纳入由政府统筹管理的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新出让住宅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在供应住宅用地时,要优先保障安居型商品住房土地供应,专项用于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不受本市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限制。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对象、销售价格、户型面积、产权限制、建设管理等要求,作为项目土地出让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纳入与土地竞得人(中标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

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材料、投标申请时,还须一并提交承诺书,确保按照要求组织开发建设。

第九条安居型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面向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 平方米。

第十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在土地挂牌前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销售均价应当符合项目周边配套及区位,原则上按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或者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确定。

第十一条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设。具体建设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采取现房销售方式,并按现房销售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市政府统筹管理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会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建立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信息、房源、申请审核、配售信息的电子档案。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及配售信息应符合一户一档的要求,确保符合查询及信息公开等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 年4 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 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 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本条所称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2020 年4 月28 日前,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已达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2020年4月28日之后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

本条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和已转让的住房。

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和年满28 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十六条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

申请人家庭成员已购买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申请人家庭成员自有住房面积核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自有住房产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面积核定;

(二)自有住房产权未登记的,按实测面积核定。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自有住房无产权登记的,由住房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协助核实并出具相关住房情况证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以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由市政府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安居型商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轮候规则确定轮候顺序,并实施轮候登记。轮候登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社会保障材料、婚姻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承诺。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优先配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签署诚信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接受对住房状况等的核查。

第二十条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受理。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查。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办理。户籍、社保、个税、产权登记、婚姻、人才认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互通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核查结果。

(三)公示。经调查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及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7 日。公示有异议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由受理申请所在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出核准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公示及备案工作。公示平台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站或相关报刊,公示期限为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准予备案证明。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备案结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安居型商品住房准购通知书》,并抄送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

(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

(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五)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第二十二条取得准购资格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经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终止其准购资格,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第四章配售

第二十三条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配售前,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安居型商品住房可售房源及轮候登记情况制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配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位置、户型面积、销售价格等;

(二)配售范围及具体条件;

(三)配售方法和程序;

(四)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方式;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轮候对象可以按公布的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方案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购房意向登记。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按照配售方案规定选定配售房号后,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签订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申请人选定配售房号后,因自身的原因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该申请人放弃本期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购买资格。申请人放弃本期购买资格的,可参与下一期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申请人按规定办法及程序两次选定配售房号后,均因自身原因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取消其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购资格。

第二十六条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应当使用统一的格式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住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章产权限制与上市交易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累计在本省缴纳个税或社保满15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满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第二十八条安居型商品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但确需转让的,应当向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购买人转让。购买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安居型商品住房的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人产权所有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房屋,继承人将所继承房屋上市交易的,参照本办法对购房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安居型商品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并办理下列手续后,可以上市交易:

(一)按比例缴交增值收益,政府分成比例按照购房合同载明的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以及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的住房持有年限扣减额度确定(每年按1%扣减);

(二)依法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并在其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销原安居型商品住房注记,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第三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安居型商品住房权属证书中注明“安居型商品住房”字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户籍、年龄、婚姻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申请人尚未承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应当撤销其准购资格,并自撤销其准购资格之日起5 年内不予受理其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二)申请人已经承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腾退住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房屋,并不再受理其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申请人因骗购安居型商品住房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和相关信用平台,进行信用监管。

第三十五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实施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八条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市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开发区、产业园区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其管理机构根据重点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人才需求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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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海口住房补贴名单公示查询入口

2023-03-13,全文共 2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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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名单公示

住房补贴公示名单可以在各位政府官网上查询

查询入口海口美兰区人民政府网

查询入口:海口琼山区人民政府网

查询入口:海口龙华区人民政府网

查询入口:海口秀英区人民政府网

查询流程(以海口市美兰区为例)

1、进入海口市美兰区政府官网,点击“信息公开”-“公示公告”或者直接输入“住房补贴”进行搜索;

2、搜索最近住房补贴公示名单,直接点击查询。

公示时间:7天

拨款时间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海口市人社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账户。

用人单位在收到海口市人社部门发放的补贴后,应在15日内将补贴足额发放给人才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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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海南计划建1.15万套保障性住房

2024-02-02,全文共 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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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海南住建系统将开展9个方面重点工作

保障性住房方面:全年计划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15万套,做好垦区住房改善工作,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作用。

城市更新工作方面:全年计划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68个,扎实提升园林绿化管理水平、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

绿色建造方面:优化提升博鳌零碳示范区创建成果,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深化生活垃圾分类成效:大力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厕污一体化治理和环岛高铁、环岛高速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规范海上环卫管理,有序推进城市和乡村品质提升。

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方面:今年计划更新改造城市燃气老化管道700公里。

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加强农房安全管理。

加强党政引领党风廉政建设。

在保障性住房方面,2023年海南共开工建设安居房2.5万套、累计竣工3.3万套;410个城镇老旧小区全部开工,惠及约3.6万户居民;完成厕所改造2.2万座;启动城市更新项目9个;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提取额、贷款发放额均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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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住房补贴申请用人单位怎么关联人才?

2023-03-14,全文共 8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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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住房补贴申请用人单位操作步骤

步骤1:点击“人才专属空间”进入企业专属空间,如下图:

步骤2:在企业专属空间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进行存档,需补全信息如下图:

步骤3:点击“企业员工管理”进入用人单位人才管理界面,进行用人单位人才管理,如下图:

步骤4:在员工管理界面,点击“添加关联员工”进行员工关联,在该页面中,可以选择员工,如选择不到该员工,需员工首先在“人才专属空间”进行信息录入,在员工管理页面勾选员工,点击“提交”即可,操作如下图:

用人单位申报--需用企业账号办理:

步骤1:在海南政务服务网搜索框中输入事项名称并进行搜索,海口江东新区企业搜索【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核发】,点击海口市-海口江东新区办事指南并进行查看,如下图:

步骤2:打开海南政务服务网-海口市-海口江东新区-搜索栏“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在线办理或 打开海南政务服务网-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海口市-海口江东新区“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在线办理。

查看办事指南,点击【在线办理】进行办理,如下图:

步骤3:申报页面中,点击“选择申请人员”,勾选后对员工申报信息进行确认。

步骤4:拖动滚动条查看并编辑完善员工申报信息,滚动条拉到最右侧点击“查看详情”可以查看员工能申报详细信息,如下图:

步骤5:员工信息确认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材料提交页面,如下图:

步骤6:根据材料要求上传材料,点击“下一步”进入快递提交页面,如下图:

步骤7:根据收件要求,点击“提交办理”,如下图:

提交后申报成功。

步骤8:点击“提交申请”按钮后,页面跳转到提交成功界面,生成一个办件编号,且如果需要邮寄材料审核,则会注明邮寄材料和地址。如下图显示成功,申报完成。【可进入”我的用户中心->办理中查看此申报事项的流程】

用人单位为什么关联不到人才?

①人才需首先用个人账号在“人才专属空间”填写基本信息和住房补贴信息;②人才在“人才专属空间”填写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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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海南三亚人才住房补贴和购房补贴最新公示名单

2023-11-20,全文共 11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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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三亚市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第十一批)公示人员名单

人员序号申报单位申请人本期申请月份范围补贴月数
财政补贴金额
(元
1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洪家童2020-04 - 2023-033627000
2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吴雯雯2020-01 - 2022-123627000
3三亚市旅游发展局吴乐乐2022-11 - 2023-0799000
4三亚市旅游发展局张震宇2023-04 - 2023-0966000
5三亚市吉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瑞卡2023-08 - 2023-1034500
6三亚市吉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符梦瑶2023-08 - 2023-1034500
7三亚市吉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符如贷2023-08 - 2023-1036000
8三亚市吉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丁中2023-08 - 2023-1034500
9三亚市吉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小琴2023-09 - 2023-1023000
10三亚市吉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蒲史君2023-08 - 2023-1034500
11三亚市吉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贵兴2023-08 - 2023-1036000
12三亚市吉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彩霞2023-09 - 2023-1023000
13海南省三亚高级技工学校(海南省三亚技师学院、海南三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吴鹏2019-10 - 2022-093672000
14三亚市博物馆史梦可2023-10 - 2023-1012000
15三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邢美雯2023-06 - 2023-0946000
16三亚市规划研究和信息中心于丰齐2023-07 - 2023-0823000
17三亚市规划研究和信息中心周瑾2021-11 - 2023-051928500
18三亚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刘日鹏2021-11 - 2023-051928500
19三亚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覃静静2022-09 - 2023-091319500
20三亚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王晨洁2023-07 - 2023-0823000
21三亚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周若娜2022-10 - 2023-091224000
22三亚市吉阳区支付中心罗小叶2023-05 - 2023-09525000
23三亚市吉阳区榆红明德小学辛秋瑶2022-03 - 2023-102030000
24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小学罗钦元2023-03 - 2023-09710500
25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小学邢慧清2023-03 - 2023-0757500
26三亚市吉阳区丹州小学陈朵2021-01 - 2023-022639000

点击下载查看完整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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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2023-03-13,全文共 4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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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根据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

号)、《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 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

年)〉的实施意见》(海发〔2018〕7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50 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 35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第三条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已离开本省,并于 2018 年 5 月13

日后重返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享受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的自主创业人才,其所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为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注册成立,且其本人应为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股东或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

第四条

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纳入享受引进人才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保障范围。聘任制公务员以及按人才政策引进的事业单位人员,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的保障范围。

第五条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13

日期间在本省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细则的保障对象范围。

第六条

夫妻双方分别在本市及本省其他市县就业创业的,其在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一方,可按规定单独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同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按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同时提供家庭仅申请

1 套人才公寓或 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第七条 对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实行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货币补贴、配租配售住房等三种方式:

(一)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是指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免收一定期限的住房租金并赠送相应份额的人才公寓住房产权。

(二)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补贴,由人才自行购买住房或自行租赁住房。

(三)配租配售住房是指政府筹集的住房,以优惠的租金或销售价格等向符合条件的人才租赁或出售。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由市人社部门牵头,市政府服务中心,市住建、公安、科工信、教育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为各类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第九条 人才住房主要选址在主城区、产业园区等人才就业集中的区域,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收购或长期租赁方式筹集。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会同市规划、住建、人社、科工信等部门根据引进人才数量、住房需求等情况,组织编制年度人才住房供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人才住房用地实行“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供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在新供地的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产业园区、CBD 区建设等项目中,应统筹按一定比例配建人才住房。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将闲置住房、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式公寓转为租赁型人才住房,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税收优惠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根据每年发放需求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及时发放。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面向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 1

套,免收一定期限的人才公寓租金,作出相应贡献的,赠送相应份额的产权。具体为:

(一)大师级人才的标准为 2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最高可享受不超过 500 平方米的独栋房屋作为工作室(工作站);杰出人才不超过 180

平方米;领军人才不超过 150 平方米。

(二)人才公寓 8 年内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 5 年,经市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报政府同意后无偿赠与

80%产权;全职工作满 8 年,经市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无偿赠与 100%产权。工作不满 5

年的在工作期间只免收租金,不赠与产权份额。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引进人才在免租金居住人才公寓工作未满 5

年的,用人单位应在该人才离岗当月主动提交取消免租居住人才公寓的申请,该住房由该人才公寓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收回。

第十五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引进人才工作满 5 年未满8 年离职的,取得赠与的该人才公寓 80%产权份额后,可按市场评估价申请购买剩余的

20%份额产权,在未取得剩余的 20%份额产权前,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该 20%份额产权的房屋租金。

第十六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事项,由人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上门服务,受理申请经市行业主管部门作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的住房保障,并由受理单位做好相应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在没有充足人才住房房源时,可按其享受的面积标准及市场租金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本人自行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以下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为:

(一)50 岁以下拨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住房租赁补贴 5000 元/月,购房补贴 6 万元/年;

(二)50 岁以下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 岁)住房租赁补贴 3000 元/月,购房补贴 3.6 万元/年;

(三)40 岁以下硕士毕业生以及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第(五)项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 2000 元/月,购房补贴 2.4 万元/年;

(四)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 1500 元/月,购房补贴 1.8万元/年。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按以下比例承担:

(一)属本市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属本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 1:1 的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 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购房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 36个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 3

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 5

年内申请领取完毕。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申请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一条

人才或其配偶已在本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本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人才,由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本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第二十三条 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补贴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由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统一印制);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人才本人签署后,一份由用人单位存档,一份由用人单位上报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补贴人员清单;

(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四)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五)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的诚信承诺函;

(六)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为 2018 年 5 月13

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通过内部流转办理;各相关部门须在接到办件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反馈结果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全部审核流程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及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社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账户。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收到市人社部门发放的补贴后,应在 15 日内将补贴足额发放给人才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扣押。

第二十八条 市人社部门应根据每季度或每年申请补贴的人数及标准测算补贴发放金额,提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预拨人才住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 享受人才住房保障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在 15 日内向原申请部门主动申报: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已停业,或变更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三)领取购房补贴期间,所购房屋未实际成交或解除合同的;

(四)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间,租赁关系解除的;

(五)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被取消的;

(六)其他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省、市及本细则规定的享受条件的。经审核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相应的保障;不符合的,停止发放补贴或收回实物住房。

第三十条 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本市限售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条

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设立监督受理电话或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人才住房保障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骗取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及时或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或已分配的住房。用人单位挪用、截留或扣押市人社部门发放的补贴资金,由市人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向个人发放;经督促仍未按期限发放或未足额发放的,依法追回未发放的补贴资金。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由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我省落户之日起购买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的,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含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式公寓),按照省相关政策执行,在省相关政策未颁布实施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人社、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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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及范围一览

2023-11-20,全文共 6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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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人才住房保障范围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人才。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三亚市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三亚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为:

(一)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规定条件的大师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50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人才。

注意: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范围。

夫妻双方分别在本市及本省其他市县就业创业的,在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一方,可按规定单独申请人才公寓或住房货币补贴;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并同时在三亚市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或住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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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按时调整2024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公告

2023-12-13,全文共 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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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调整2024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公告如下:

一、核定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缴存单位应于缴存2024年1月住房公积金前,按职工本人2023年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职工2024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在我局公布的2023年度缴存基数范围内(详见附件1)进行调整。

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为准(详见附件2)。

二、办理渠道及工作要求。财政统发单位应在财政工资统发系统中进行调整,其他单位可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专栏进行调整。各缴存单位应按时以核定后的缴存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存2024年住房公积金。

附件:1.关于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的通告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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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交海口住房补贴申请时需要什么材料?

2023-08-14,全文共 4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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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材料

1.备案过的房屋租赁证或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商品房提供“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二手房提供“海口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书(转让)和海口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2.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

3.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承诺书。

注意:身份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银行开户许可证、《海口市单位申请人才住房补贴人员名册》、《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单位申请表》、《引进人才住房补贴个人申请表》、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购房合同均已取消,无需再提供!

以下材料首次需要提供,后续无需再提供:

劳动(聘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创业企业法人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备案证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证明、事业单位编制方案或法人证书(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申请)、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单位公示情况材料。

推荐查询:海口住房补贴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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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海南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3-10-25,全文共 3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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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基层教师医务人员住房问题,使其安心扎根基层、服务基层,促进全省基层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根据全省各市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现状和购房需求情况,通过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的安居型商品住房,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鼓励更多教育和医务工作者投身基层,提升全省基层教育和医疗水平。

二、购房对象和购房条件

(一)购房对象。

基层教师是指在乡镇及以下基层(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师(含特岗教师)、编外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基层医务人员是指在乡镇及以下基层(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医务人员、编外在岗医务人员和“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医务人员及乡村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医务人员含医生、护士、卫生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工作者。

(二)购房条件。

上述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提供继续在本系统基层服务5年及以上承诺书的,可以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县城主城区或县城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

2.家庭成员在本市县主城区或县城拥有 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三、用地供应

(一)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各市县要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或将存量商品住宅转型为安居型商品住房。

(二)对需要新出让住宅用地用于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各市县在供应住宅用地时,要优先保障安居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专项用于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

(三)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不受市县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限制。

四、选址

(一)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地点应根据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购房需求意愿情况,按“就近建设、稳定队伍”的原则,优先选择在市县主城区或县城。

(二)项目具体选址应符合市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选择交通便捷、生活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建设规模应相对集中。

五、销售价格

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可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在项目可运作、可持续前提下,销售价格应明显低于同区域的市场均价。

六、建设交易管理

(一)安居型商品住房采取市县政府统筹、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施,由有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出资建设。市县政府可根据报名需求情况制定选房条件和排序,统一安排。

(二)安居型商品住房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实行全装修交房(标准装修),套型建筑面积以10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三)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要求,配套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同时配套建设水、电、路、气、光等“五网”基础设施。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项目土地出让时,应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产权归属、产权移交方式等内容,并按合同约定实施。

(四)利用新出让的土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居型商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即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实行封闭式流转制度,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次且只能购买1套。

(六)购房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履行承诺购房后服务5年期满,且累计在本省缴纳15年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的,可以上市交易。购房人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前已在本系统基层服务的年限,可以相应扣抵应缴个税和社保的年限,但扣抵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

(七)上市交易的增值收益,由购房人与政府按比例分成,政府分成比例按照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以及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的住房持有年限扣减额度确定(每年按1%扣减)。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按原购房价格与购房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比例确定。购房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参考同区域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均价确定,并在购房合同中具体明确。

七、监督管理

(一)在安居型商品住房具体项目实施前,由市县住建(房管)部门会同发改、自然资源规划和教育或卫健等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建设管理等要求,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项目土地出让时,由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建设管理等要求,作为项目土地出让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纳入与土地竞得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对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安居型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要求的,由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房管)、教育、卫健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追究责任。

(二)由各市县教育或卫健部门牵头,会同市县住建(房管)、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制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分配方案,明确轮候原则和排序等,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根据分配方案开展购房资格审查工作。

(三)各市县教育或卫健部门、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签订三方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购房信息、承诺服务年限、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对承诺服务期未满终止服务的,由市县教育或卫健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所购住房,并按市县政府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回购。回购价格可按原购买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研究制定。

(四)各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应依职责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和销售。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售备案表或不动产权证时,须注明项目类型。同时,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形成联动,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缩短项目审批时限,加快推进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进度。

(五)建设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对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安居型商品住房或未达到承诺服务年限终止服务的,由市县教育或卫健部门会同市县住建(房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责令退回安居型商品住房,并列入个人征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七)各市县住建(房管)部门会同教育、卫健、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交易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禁借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名义,变相实施福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对在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市县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指导意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市县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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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表在哪下载

2023-11-20,全文共 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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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申请表

注:

1.该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单位留存、一份送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审核;

2.该表填写由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解释。

下载入口: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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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海口江东新区人才住房补贴怎么申请?

2023-08-23,全文共 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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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江东新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

申请流程

园区用人单位及人才无须到江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综合窗口递交纸质资料,只需两个步骤,即可足不出户完成江东新区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报工作:

1、人才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hnwt/home)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住房补贴信息;

2、人才所在单位需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关联申请人信息,并统一上传相应申请材料和人才个人材料等内容。

无海南政务服务网账号的人才个人及用人单位需申请账号后方能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

为避免因申报材料缺项、内容不全等引起的受理及审核延时问题,提高受理和审批工作效率,温馨提示各位市民在申报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时,请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琼办发〔2018〕41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海府〔2019〕20号)有关规定,提交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具体材料

(一)申请表(由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统一印制);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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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哪些人才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2023-11-20,全文共 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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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亚市人才住房补贴保障范围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人才。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本省,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我市,在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可列入《实施细则》保障对象范围。

其中在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与三亚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三亚市缴纳;

二是申请人与三亚市用人单位的上级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三亚市缴纳。

(二)“三亚市用人单位”的包含对象范围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在三亚市,且依法在三亚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

2.行政事业单位:市本级所属或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3.其它用人单位:经市级、区级党政机关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其它用人单位。

(三)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记录的人员,不列入《实施细则》保障对象范围,其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记录时间以税务、社保部门的登记缴纳时间为准。

(四)2018年及以后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就读的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在我省工作的,均可视为引进人才,符合我省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其在校期间实习或创业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不影响申请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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