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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答疑三

2024-05-15,全文共 7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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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再婚前已经生育三个(或以上)子女,再婚后是否可以再生育三个子女?

依据《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规定,再婚夫妻,不论再婚前各自生育几个子女,再婚后可生育三个子女。

1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在哪里可以办理?

目前已取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同时,目前《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已取消而改为生育登记,《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

17.目前是否还有晚婚假?

晚婚假的规定来源于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条例修订后取消了晚婚假的规定,目前没有晚婚假。

18.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后怀孕,生育登记是否按第一孩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1日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二十条“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后怀孕,怀孕应按第一孩办理生育登记。

19.二胎为双胞胎,如生育第三胎是否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有关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故第一胎生育一孩,第二胎生育双胞胎,第三胎如生育一孩,则第三胎的生育的子女已属第四孩。如一对夫妻(双方初婚)生育第四孩,且不存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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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请指南

2023-01-13,全文共 5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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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广东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协作地区:指广东省对口劳务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

2、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

1、社保缴费记录;

2、单位登记信息;

3、脱贫人口信息。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可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对于暂时无法线上提交材料的,申请人可在工作日内到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

2、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复核。

3、审批完成后在一个月内进行拨付。

>>>广州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电话

申请期限:

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

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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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

2024-05-15,全文共 17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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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人口监测体系,优化生育服务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口的生育登记,以及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的有关生育登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本办法所称生育登记,是指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对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生育登记凭证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是指登记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

本办法所称登记人,是指拟生育或已生育子女并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人员。

第四条 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

第五条 开展生育登记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和便民服务相结合;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相结合,以网上办理为主。

第六条 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第七条 登记人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

第八条 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第九条 拟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持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广东省生育登记表》。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广东省生育登记表》。

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

第十条 办理机构应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登记人的婚育情况。

第十一条 办理机构应在登记人提交生育登记办理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并出具《广东省生育登记凭证》,同时生成电子证照供相关部门调用。

第十二条 登记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配合现居住地做好信息核实工作,自接到现居住地核实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当在办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登记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及时将登记人的生育登记信息录入相关信息系统。

外省户籍人员的生育登记信息由现居住地录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生育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孕产妇的孕检、分娩等生育信息与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共享。

办理机构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共享信息,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人员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办理机构无法核实登记人基本信息和婚育情况的,应根据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六条 办理机构应将办理生育登记的依据、时限、登记表式样、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公开。

第十七条 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解答,全程服务、一办到底。

第十八条

办理机构受理生育登记后,要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登记人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委托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实施全流程网办,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和跨地区一网通办。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人通过隐瞒真相、伪造事实或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生育登记凭证的,由办理机构依法更正。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生育登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群众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育登记凭证应当编号。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21〕2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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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2-02-18,全文共 29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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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时间:2019年1月9日

穗府〔2018〕14号

广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服务管理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强我市人口宏观调控和迁入户管理,实现人口规模适度、分布合理、结构优化、质量提升。完善户籍迁入管理,构建以引进人才入户为主、积分制入户和政策性入户为补充的迁入户政策体系。稳步推进来穗人员市民化,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以积分制为办法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根据人口总量和结构变动,调整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加强人口工作的统筹协调,理顺人口调控的职责分工,形成科学合理的人口调控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完善人口工作的保障和评估机制。

二、指导原则

坚持人口政策与城市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政策相结合,推动人口发展与城市功能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坚持人口总量、结构、分布的宏观调控与户籍制度改革、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相结合,提高人口工作的前瞻性、权威性和主动性。坚持人口调控管理政策稳定性和创新性相结合,注重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适时性。坚持“放、管、服”统筹推进,确保政策统一、权责相称、执行有效。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人口宏观调控。

1.强化规划对人口发展的引导作用。研究制定广州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市人口总量、结构、素质、分布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和实现路径。加强人口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建立专业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统筹人口容量和资源配置。结合各区功能定位进行人口布局分类指引,加快外围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引导中心城区人口向外围城区疏解,形成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人口空间格局。

2.强化产业发展对人口发展的带动作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走在全国前列,坚持产业高端化、集群化、智能化、低碳化、国际化发展方向,推动人力资源创新发展。围绕城市功能布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带动人口合理分布。研究建立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企业有序转移,带动就业人口同步转移。

3.强化区域合作分流人口的作用。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探索建立大湾区城市群人口调控协调机制。根据规划重点领域的区域分工、空间战略和产业政策,引导人口在大湾区城市群内的便捷有序流动和合理优化布局。

4.强化交通对人口发展的疏导作用。完善城市综合交通网络,优化交通管理和出行方式。加强中心城区关键节点城市道路设施建设,打通中心城区与外围城区的交通瓶颈。推进新一轮地铁线网规划建设,实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全市联通、市中心与外围主要城区快速互达,有效疏解中心城区人口,并与珠三角城际线网衔接。推动城际轨道交通线与城市地铁、有轨电车、快速路无缝衔接,构筑以广州为核心的珠三角1小时生活圈。

5.强化信息技术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人口信息采集。完善居住证管理,扩展居住证使用功能。建设常住人口个人信息档案和人口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平台,破除信息孤岛,形成统一、动态、共享的全口径人口数据信息库。

(二)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6.完善户籍迁入管理政策。修改完善现行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6〕3号)、《广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修订并实施《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整合我市入户政策,合理调整人口准入条件,优化我市户籍人口年龄结构,提升人口质量,实现从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注入动力。修订并实施《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努力提高户籍人口素质,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紧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各类创新发展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修订并实施《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科学设置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有序推进在我市长期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入户广州,增强来穗人员对我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来穗人员积极参与城市经济社会建设,共享发展成果。修订并实施《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实行以人为本的户籍迁入政策,解决好各类落实政策人员入户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7.提升户籍管理水平。完善集体户口管理,发挥好各区公共集体户口作用,解决我市户籍管理工作中的入户地址“兜底”问题。规范户口市内迁移政策,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对具有合法理由的、符合户籍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员,允许在市内自由迁移。加强入户管理信息化建设。合理简化户籍登记、迁移手续,规范审批行为。

8.完善与户籍“一元化”相适应的社会服务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实现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住房、民政、社会保障、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三)提升来穗人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

9.完善来穗人员公共服务政策。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以积分制为办法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根据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年限、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文化程度、缴纳社保、依法纳税、技术能力、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积分,阶梯式享有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10.完善来穗人员管理政策。加强和完善来穗人员的动态、分类和属地化管理。加强来穗人员精神文明建设,引导来穗人员参与城市治理。开展来穗人员融合行动计划,推进来穗务工人员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加强来穗外国人管理。

四、健全我市人口工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建立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加大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力度,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统筹。

(二)理顺管理职能和分工。

按照人口属地化管理和“统一规划计划、统一准入条件、统一管理办法、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人口管理体制,形成管理合力。

(三)发挥社会组织和基层单位的作用。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口宏观调控和人才引进工作中的作用,充实街道(镇)、社区等基层单位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的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建立促进人口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深入研究人口发展战略,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趋势,强化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政策储备,为相关管理决策提供支撑。

(二)建立财政保障机制。

根据人口战略研究、人口信息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区域人口布局调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需要,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全市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建立人口工作评估机制。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人口调控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政策。建立完善全市人口发展第三方评估机制,及时对人口调控管理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9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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