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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成都市公安局印发了《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解读版本来啦。

2022-01-10,全文共 6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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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经市政府审议通过,《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办发〔2021〕10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治安管理局(筹)根据文件精神,制定《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细则已征求区(市)县公安局、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7条,其中已采纳1条,部分采纳4条,未采纳2条,未采纳意见均与提出单位沟通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为条目式结构,共10条,在总体架构上,按照《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所列条款一一对应制定。第一条,明确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办理原则。第三条,对《办法》中列举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所涉及的情形、落户地、落户顺序、所需材料进行细化。第四条,对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人员的落户地、落户顺序、所需材料进行细化。第五条,对取得积分入户资格人员落户地、落户顺序、所需材料进行细化。第六条,对《办法》中未明确的概念进行了细化,如合法稳定住所及其佐证材料、部队营房证明、无房佐证材料、直系亲属及亲属关系佐证材料、未成年人、按权限调动人员、拆迁安置过渡期、近郊区等概念进行解释。第七条,明确法律责任。第八条,采纳市司法局的建议,对未列情形及疑难户口明确办理途径及依据。第九条,明确实施期限。第十条,明确解释部门。

四、政策解读工作

充分利用成都公安微户政微信公众号、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有关渠道进行政策解读。

五、解读机构和解读人

解读机构:成都市公安局

解 读 人:马俊

联系电话:028-8640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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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3-02-01,全文共 100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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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精神,为深入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立足提升超大城市竞争力和全国创新人才高地的定位,按照《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精神,现结合“放管服”工作要求及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 、适用范围

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

二、办理原则

申请规则:办理户籍业务应本人到场申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出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其签署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可委托办理。办理回国定居、涉军退役、刑满释放、持毕业证和准迁证入户必须本人到场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双方到场申请;继子(女)投靠继父(母)由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到场申请;年满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且需办理户籍迁移业务时,须到场办理。

基本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所有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入户地点:原则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公共集体户顺序办理入户。

办理地点:入户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材料齐全)。

三、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市级、区(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本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市、区(市)县组织、人社部门的公选、公招、录用、调动正式公文;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在蓉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的人员还需出具: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

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的人员还需出具: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企业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

本省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的人员还需出具:省级组织、人社、行政主管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

3.本省、市委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省(市)安置通知;离休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包括因参军入伍、知青下乡、就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市的人员。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退(离)休证;本市户口注销佐证材料或本人档案审档记录;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5.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就读的学生。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无住房的可在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入户,不受派遣地限制。

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户籍一直在高校集体户(含肄业或退学)的,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无住房的可在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入户。

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因读书将户口迁入高校学生集体户,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含区的市),且有一方迁入我市的,该学生毕业后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户口未迁入学校,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含区的市),且有一方迁入我市的,该学生户口可申请随父或母迁入我市。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应为成都)、居民身份证、毕业证(肄业的提供肄业证,退学的提供学校正式退学文件)、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子女及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学生证(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其中一方迁入我市的提供)。

7.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可在取得毕业证的次年12月31日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应为成都)、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8. 博士后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博士后证书(含电子证书)或部、省人社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子女随迁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9. 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子女随迁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转业干部异地安置):入户申请表;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安置通知书;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随配偶安置的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父母安置的提供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随子女安置的提供子女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所需材料(转业干部回原籍安置):入户申请表;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安置通知书;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所需材料(复员干部):入户申请表;复员证(或预备役登记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退伍(复员)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接收函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在夫妻双方或其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未成年子女可单独办理随军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随军报告审批表(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军官证、任职命令或团级以上任职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或部队营房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和子女,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军队离退休干部):入户申请表;退(离)休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子女符合安置条件的还应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其他相关必备证明。

所需材料(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入户申请表;退休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三)投靠、收养人员

1. 与本市人员结婚满3年的,在夫妻双方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在投靠人、被投靠人或双方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随父亲或母亲申请入户。

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投靠的父亲或母亲应为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如需投靠非抚养方的,父母双方应协商一致到场提交申请。父亲或母亲再婚,未成年人需投靠继父(母)的,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应同意并到场当面提交申请。

所需材料(投靠父或母的):入户申请表;未成年人及被投靠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民政部门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还需提供父母双方的本市无房佐证材料、集体户所属单位的意见)。

所需材料(投靠继父或继母的):入户申请表;未成年人及被投靠继父或继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非婚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声明);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本市近亲属经公证愿意抚养的,可申请投靠抚养人。

所需材料(父母双亡投靠抚养人的):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及抚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或法院或公证机关关于近亲属同意抚养的法律文书;入户地抚养人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父母系双军人的未成年人,可申请投靠双军人的父亲或母亲。

所需材料(双军人子女投靠(外)祖父母的):入户申请表;未成年人及被投靠(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军官证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与父母、父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父母双方均为我市集体户且无房的(公共集体户除外),经集体户所属单位同意,可申请未成年人投靠。

3.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含子女配偶)的,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孤寡老人,其本市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的,在赡养人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通过购房、居住期满、投资、纳税、引资入户的人员,入户本市5年后,可申请其老年父母投靠入户。

所需材料(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入户申请表;老年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市户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所需材料(孤寡老人投靠近亲属的):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及赡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孤寡老人提供当地街道(乡镇)出具系孤寡老人的佐证材料;民政或法院或公证机关关于近亲属同意赡养的法律文书;入户地赡养人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4. 被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按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收养人单位集体户、收养人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收养证(捡拾地或收养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落户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无房佐证材料)。

5. 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地区,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原住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在本人、父母、或被投靠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父或母及被投靠人同时到场提交申请);父母、子女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到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调动文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不适应在高原生活的病情诊断书;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中国护照(已入境);本人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声明;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华侨回国定居证》和中国护照(已入境);注销户口证明(原国内登记过户籍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台湾居民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4.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公安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五)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在申请入户前持释放或假释证书到社区民警处签署意见。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释放、假释证明书(由责任区民警签字);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四、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35周岁以下的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在东部新区、近郊区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毕业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经市人社局验证的“成都人才服务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未通过“成都人才服务码”验证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国护照(已入境)和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声明(取得国外同等学历的提供),原籍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出国前注销户口证明(已注销户口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大专学历提供本人在东部新区、近郊区无房佐证材料)。

(二)“蓉城人才绿卡”持卡人,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投靠。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蓉城人才绿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四)其他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经单位推荐、市委组织部门认定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部门认定的联系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五、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相关规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规定时限内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本人或直系亲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申请积分时提交的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申请入户。

申请区域引导指标加分的,应在加分区域入户。

申请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户名单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六、概念解释及认定标准

(一)合法稳定住所:在本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租赁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职工居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人才公寓、农村地区住房。

(二)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人才公寓提供住建部门有效凭证。

农村地区住房佐证材料:指已确权住房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未确权有证住房出具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未拆迁无证住房由农村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出具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由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进行核查)。

(三)部队营房证明:指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四)无房佐证材料:指经房管部门系统查询的全市个人住房信息,显示其名下无住房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30天以内)。

(五)直系亲属:本人的配偶、(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六)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公证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等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

(七)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八)按权限调动、招录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是指符合《公务员法》第七十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的人员。

(九)办理夫妻投靠和未成年子女投靠时,房屋由街道、乡、镇政府统一拆迁,处于安置过渡期且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夫妻双方本市无房佐证材料申请,落户公共集体户。

(十)近郊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七、法律责任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应严格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文件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住地。”

(三)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民警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八、遇本细则未列情形(疑难户口)由各区(市)县疑难户口集中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研究结果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

九、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十、本细则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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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3-09-20,全文共 6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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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方法: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相关规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规定时限内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本人或直系亲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申请积分时提交的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申请入户。

申请区域引导指标加分的,应在加分区域入户。

申请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户名单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具体管理细则如下↓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因此2023年继续沿用该政策。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来蓉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积分及积分入户的申请、核定、公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对应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东部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申报积分和积分入户。

第六条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积分申请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积分入户资格申请办结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积分申报时间自2020年11月6日开始。

第二章 积分指标

第七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职业、居住引导、就业引导、入户区域引导、年龄指标、技术技能、个人贡献等加分项,以及违法犯罪、个人不良信用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一)稳定职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截止申请日上月起,上溯按月连续不间断缴纳的36个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与对应的36个月养老保险缴费所使用的省平月工资相比,计算出的36个比值的平均数等于及高于2低于2.5(含)、高于2.5低于3(含)的,分别加10分、20分。

提供材料:①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可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成都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②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可在省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社保”查询打印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在省医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和参保单位网上经办系统查询打印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二)居住引导指标。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或办理租赁登记的住房,连续居住按5分/年累积计算。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申请人连续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中同一区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中同一县(市)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成都东部新区居住的,按6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不满1年不得分。

1.本条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本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2)申请人(包括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中租赁登记的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包括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1)已办理租赁备案的住房;(2)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本市居住证时间为准,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且连续办理了居住证的,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5分/年累积计算。

4.居住区域的认定以申请人当前办理居住证的地址为准。

提供材料:①自有住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备案凭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有效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③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

(三)就业引导指标。申请人当前就业单位应在66个产业功能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申请人就业单位在66个产业功能区,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分值,不满1年不得分。单位参保人员的就业单位以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个体参保人员的就业单位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准。

申请人当前就业单位应在以下产业功能区范围内。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申请人在以下同一产业功能区就业,可累积按年享受加分。在成都高新航空经济区、简州新城、淮州新城等东进区域和成都科学城、天府总部商务区、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南拓区域就业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青白江欧洲产业城、新都智慧物流产业园等北改区域和中德(蒲江)中小企业合作区、天府中药城等西控区域就业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

产业功能区目录将根据政府文件进行适时调整。

提供材料:①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供《成都市产业功能区就业人员居住证积分申请表》。②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可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成都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③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可在省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社保”查询打印养老保险缴费信息。④单位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⑤个体参保人员还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入户区域引导指标。申请人可在自有住房、居住证地址选择入户区域。

申请入户在成都东部新区加30分;

申请入户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加20分;

申请入户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加10分。

提供材料:与选择入户区域相符合的自有住房、居住证的相关证件。

(五)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所在企业在本市66个产业功能区内,且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保1年以上,符合当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重点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的人才,可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得分就高、不重复享受。

申请人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不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0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提供材料:①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供《成都市产业功能区紧缺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属于符合职称条件的,提供《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复印件、职称任职文件复印件。

③属于符合技能条件的,提供技能等级证书原件。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zscx.osta.org.cn(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网站),对个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查询验证。(如无法查询,须由《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办部门作出说明,经相关鉴定部门认证后,方可认证指标)。

(六)个人贡献指标。

1.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提供材料:表彰决定、获奖证书。

2.申请人参加志愿服务,在成都志愿者网(APP)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成都志愿者网打印的志愿服务时长凭据。

3.申请人在本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4.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我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无偿献血证。

5.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含荣誉称号)及以上奖励的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

提供材料: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获奖证书证章。

(七)年龄指标。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46周岁以上的,不加分。

(八)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申请人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九)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减20分。

第三章 积分申报

第八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以申报积分。

1.本条中“合法稳定居住”,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2)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备案的;(3)签订正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4)签订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

2.本条中“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3.本条中“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是指非成都户籍人员,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办理了居住证,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员。居住证载明地址应当与合法稳定居住地址一致。

第九条 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全年工作日内均可申报积分;同一月内不得重复申报积分;本次积分结果尚未公布之前,不得再次申报积分。

申请人可事先通过“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众服务平台”)(rkb.chengdu.gov.cn)中的“模拟打分”进行预打分,评估本人积分情况,并按照拟申报的指标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积分项目申报单》,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可通过“公众服务平台”中的“个人中心” 进行预约申报。

第十条 积分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居住证积分项目申报单》;

(二)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本市的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

(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含上网查询打印的缴费信息)。

(五)合法住房证明材料。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有与第七条积分指标项目一致的情形,还应提供对应材料,并在申报时一次提交。

第十一条 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积分核定

第十二条 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积分指标事项核定工作。

(一)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自窗口出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相关部门对推送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三)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部门反馈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核定和计分,并报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四)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各区(市)县上报的积分结果进行汇总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可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通过“公众服务平台”查询本人积分结果。

第五章 积分入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居住证积分达到年度积分入户分值线,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一)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或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0个月及以上。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积分入户的人员,除提供第七条积分申请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符合第十三条条件的对应认证材料。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划定居住证年度积分入户分值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2021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为140分,有效期至2022年8月27日。

年度按照《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年度。

第十六条 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积分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入户名单,并在“公众服务平台”公示3日后公布正式入户名单(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其他公民在居住证积分结果公开、积分入户名单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区(市)县两级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投诉。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举报或投诉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符合积分入户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公布的入户须知提供对应材料,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正式入户名单公布后60日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申请的积分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两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分自动失效:

(一)已取得本市户籍的;

(二)申请人死亡的;

(三)持有本市办理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凭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积分有效时间以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2017年12月印发的《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成公发〔2017〕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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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政策原文+解读)

2023-06-09,全文共 6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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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释义)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建设标准、租金水平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四条(房源范围)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和其他市场主体等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

(二)个人自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自有住房。

第五条(基本原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统一运用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市级统筹、属地主管的原则分级管理。

第六条(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

运营单位由产权人选择,企事业单位房屋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个人自有住房由产权人通过管理服务平台选择运营单位。

第七条(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目标任务下达、监督检查和行业指导,负责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审查、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水电气等部门,共同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标准。

市国资委负责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涉及价格、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等单位,落实信贷等金融支持政策。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成都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依据相关政策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支持。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房源筹集、房源管理、违规行为调查核实、信访回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管理

第八条(入库条件)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以下简称房源库),纳入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房屋入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项目认定书;

2.取得土地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3.取得按照最小租赁单元测绘的测绘报告;

4.已按现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文件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已按不动产单元完成不动产登记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的,房源入库时只需提供项目认定书、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二)个人自有住房申请入库的,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权属证书;

2.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

3.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4.已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入库程序)

运营单位对房源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将房源信息统一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并提交各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房源库进行管理。

第十条(房源发布)

纳入房源库管理的房源,应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套型、户数、面积、实景图、配租方式、产权人、运营单位、收费事项及标准等。

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房源发布前还应制定配租方案,并报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对外发布项目登记公告。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租赁对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在成都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

(三)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提交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动比对审核,审核通过的赋予“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是申请人取得配租资格的凭证。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由运营单位审核并分配房源,用人单位安排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并由运营单位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统一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配租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

(一)定向配租

1.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采取定向配租方式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租赁;本单位定向配租完成后,若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对象出租。

2.因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需采取定向配租方式的,按照房源需求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初审、属地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属地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报批。

(二)非定向配租

面向不特定的保障对象配租,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行选择房源租赁。

第十四条(配租流程)

采取非定向配租方式配租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可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其中个人自有住房按照常态化配租方式组织实施,运营单位、产权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即可办理签约备案和入住。

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按照项目公告、意向登记、受理申请、选择房源、签约备案、办理入住的程序进行集中配租。集中配租结束后,剩余房源和后续腾退房源,运营单位按照先到先选、随到随选的原则实行常态化配租。

第十五条(合同期限)

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但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出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应当腾退所承租的房屋。腾退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最新发布的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

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的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鼓励产权人及有决定权的运营单位降低租金标准,减轻承租人租金压力。

第十七条(租金调整)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调整以一个周期年为单位,且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

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从第二个周期年起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同时不能超过当期最新发布市场租金标准的90%。

第十八条(租金收取)

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但不得一次性收缴超过3个月的租金。个人自有住房出租的,租赁双方应及时将租金缴纳凭证上传至管理服务平台。租赁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租赁期限内,产权人或承租人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租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其他费用标准)

(一)物业服务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提供物业服务。独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混建的小区或个人自有住房,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二)水电气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应严格执行居民标准,价格管理部门应会同水电气管理部门及时调整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房屋的水电气价格。

(三)停车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合理配备停车设施(含充电基础设施),满足承租人的停车需求,车位租金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住宅小区车位市场租金。

(四)增值服务费。运营单位提供的餐饮、保洁等配套增值服务,可由承租人自愿选择,但不得强制要求或捆绑消费。

(五)运营服务费。产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运营单位缴纳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费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鼓励运营单位降低服务费标准。

除上述费用外,运营单位不得收取未经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条(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权利。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产权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居住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信息共享)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配合将户籍、居住证、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等数据信息及时推送至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市网络理政办负责做好管理服务平台与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数据共享支持。

第二十三条(产权人职责)

产权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因产权人原因导致的房屋质量和安全责任,配合运营单位开展房屋租赁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违规上市销售、变相销售,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等。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将房屋交付承租人;

(二)建立健全运营服务保障机制,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范使用、正常使用;

(三)对承租人租赁行为进行宣传引导,开展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隐患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查验;

(四)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

(五)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委托协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职责)

(一)配合运营单位开展房屋租赁工作;

(二)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所租赁房屋仅能用于居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违法改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

(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发现消防、燃气、治安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由相应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网络、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合同解除后,及时搬离所承租房屋;

(五)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六)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各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双随机抽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各区(市)县进行整改。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指导各区(市)县进行整改。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区(市)县监管职责]

各区(市)县应加强对产权人、运营单位和承租人的监督检查,对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产权人)违规处理]

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不履行治安、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等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违规处理)

承租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隐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违规使用房屋。正在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已取得资格未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予配租;已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回所承租房屋,且运营单位(产权人)有权追缴优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经纪机构违规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分租业务,不得非法收集、提供、公开他人信息。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产权人或运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门户网站、租赁交易平台、租赁交易APP、小程序等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发现上述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实施细则)

市住建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房源的具体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属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于2021年8月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等系列配套文件,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目前房源已陆续开展配租入住。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结合成都实际,起草了《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关于总则。主要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房源类型、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明确。房源管理范围包含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和个人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

(二)关于房源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明确房源入库条件、入库申请程序、各单位在房源入库中的审核职责和配租房源发布渠道。

(三)关于配租管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可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租赁资格。配租方式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配租流程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四)关于费用管理。明确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的90%,年租金涨幅不超过5%,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明确水、电、气费价格严格执行居民标准,车位租金、物业服务费、运营服务费不高于市场标准。

(五)关于后期管理。明确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权利,运营单位(产权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按照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责任主体管理职责,其中产权人应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相应质量和安全责任;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承租人应合理合规使用房屋,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

(六)关于监督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监管职责,其中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责任,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区(市)县对房屋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运营单位(产权人)、承租人、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关于附则。主要对解释机关、实施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黄万康

联系电话:028-6188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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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原文+政策解读)

2023-03-02,全文共 6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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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释义)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建设标准、租金水平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四条(房源范围)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和其他市场主体等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

(二)个人自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自有住房。

第五条(基本原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统一运用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市级统筹、属地主管的原则分级管理。

第六条(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

运营单位由产权人选择,企事业单位房屋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个人自有住房由产权人通过管理服务平台选择运营单位。

第七条(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目标任务下达、监督检查和行业指导,负责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审查、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水电气等部门,共同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标准。

市国资委负责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涉及价格、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等单位,落实信贷等金融支持政策。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成都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依据相关政策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支持。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房源筹集、房源管理、违规行为调查核实、信访回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管理

第八条(入库条件)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以下简称房源库),纳入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房屋入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项目认定书;

2.取得土地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3.取得按照最小租赁单元测绘的测绘报告;

4.已按现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文件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已按不动产单元完成不动产登记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的,房源入库时只需提供项目认定书、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二)个人自有住房申请入库的,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权属证书;

2.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

3.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4.已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入库程序)

运营单位对房源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将房源信息统一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并提交各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房源库进行管理。

第十条(房源发布)

纳入房源库管理的房源,应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套型、户数、面积、实景图、配租方式、产权人、运营单位、收费事项及标准等。

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房源发布前还应制定配租方案,并报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对外发布项目登记公告。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租赁对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在成都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

(三)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提交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动比对审核,审核通过的赋予“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是申请人取得配租资格的凭证。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由运营单位审核并分配房源,用人单位安排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并由运营单位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统一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配租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

(一)定向配租

1.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采取定向配租方式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租赁;本单位定向配租完成后,若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对象出租。

2.因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需采取定向配租方式的,按照房源需求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初审、属地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属地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报批。

(二)非定向配租

面向不特定的保障对象配租,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行选择房源租赁。

第十四条(配租流程)

采取非定向配租方式配租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可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其中个人自有住房按照常态化配租方式组织实施,运营单位、产权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即可办理签约备案和入住。

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按照项目公告、意向登记、受理申请、选择房源、签约备案、办理入住的程序进行集中配租。集中配租结束后,剩余房源和后续腾退房源,运营单位按照先到先选、随到随选的原则实行常态化配租。

第十五条(合同期限)

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但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出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应当腾退所承租的房屋。腾退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最新发布的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

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的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鼓励产权人及有决定权的运营单位降低租金标准,减轻承租人租金压力。

第十七条(租金调整)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调整以一个周期年为单位,且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

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从第二个周期年起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同时不能超过当期最新发布市场租金标准的90%。

第十八条(租金收取)

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但不得一次性收缴超过3个月的租金。个人自有住房出租的,租赁双方应及时将租金缴纳凭证上传至管理服务平台。租赁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租赁期限内,产权人或承租人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租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其他费用标准)

(一)物业服务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提供物业服务。独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混建的小区或个人自有住房,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二)水电气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应严格执行居民标准,价格管理部门应会同水电气管理部门及时调整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房屋的水电气价格。

(三)停车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合理配备停车设施(含充电基础设施),满足承租人的停车需求,车位租金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住宅小区车位市场租金。

(四)增值服务费。运营单位提供的餐饮、保洁等配套增值服务,可由承租人自愿选择,但不得强制要求或捆绑消费。

(五)运营服务费。产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运营单位缴纳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费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鼓励运营单位降低服务费标准。

除上述费用外,运营单位不得收取未经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后期管理

第二十条(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权利。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产权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居住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信息共享)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配合将户籍、居住证、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等数据信息及时推送至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市网络理政办负责做好管理服务平台与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数据共享支持。

第二十三条(产权人职责)

产权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因产权人原因导致的房屋质量和安全责任,配合运营单位开展房屋租赁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违规上市销售、变相销售,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等。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将房屋交付承租人;

(二)建立健全运营服务保障机制,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范使用、正常使用;

(三)对承租人租赁行为进行宣传引导,开展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隐患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查验;

(四)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

(五)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委托协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职责)

(一)配合运营单位开展房屋租赁工作;

(二)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所租赁房屋仅能用于居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违法改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

(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发现消防、燃气、治安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由相应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网络、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合同解除后,及时搬离所承租房屋;

(五)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六)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各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双随机抽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各区(市)县进行整改。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指导各区(市)县进行整改。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区(市)县监管职责]

各区(市)县应加强对产权人、运营单位和承租人的监督检查,对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产权人)违规处理]

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不履行治安、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等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违规处理)

承租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隐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违规使用房屋。正在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已取得资格未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予配租;已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回所承租房屋,且运营单位(产权人)有权追缴优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经纪机构违规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分租业务,不得非法收集、提供、公开他人信息。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产权人或运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门户网站、租赁交易平台、租赁交易APP、小程序等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发现上述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实施细则)

市住建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房源的具体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属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关于总则。主要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房源类型、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明确。房源管理范围包含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和个人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

(二)关于房源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明确房源入库条件、入库申请程序、各单位在房源入库中的审核职责和配租房源发布渠道。

(三)关于配租管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可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租赁资格。配租方式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配租流程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四)关于费用管理。明确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的90%,年租金涨幅不超过5%,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明确水、电、气费价格严格执行居民标准,车位租金、物业服务费、运营服务费不高于市场标准。

(五)关于后期管理。明确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权利,运营单位(产权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按照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责任主体管理职责,其中产权人应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相应质量和安全责任;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承租人应合理合规使用房屋,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

(六)关于监督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监管职责,其中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责任,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区(市)县对房屋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运营单位(产权人)、承租人、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关于附则。主要对解释机关、实施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黄万康

联系电话:028-6188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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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3-03-02,全文共 9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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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关于总则。主要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房源类型、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明确。房源管理范围包含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和个人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

(二)关于房源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明确房源入库条件、入库申请程序、各单位在房源入库中的审核职责和配租房源发布渠道。

(三)关于配租管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可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租赁资格。配租方式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配租流程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四)关于费用管理。明确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的90%,年租金涨幅不超过5%,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明确水、电、气费价格严格执行居民标准,车位租金、物业服务费、运营服务费不高于市场标准。

(五)关于后期管理。明确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权利,运营单位(产权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按照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责任主体管理职责,其中产权人应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相应质量和安全责任;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承租人应合理合规使用房屋,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

(六)关于监督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监管职责,其中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责任,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区(市)县对房屋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运营单位(产权人)、承租人、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关于附则。主要对解释机关、实施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黄万康

联系电话:028-6188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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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02-23,全文共 10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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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委厅〔2022〕41号)要求,结合目前我市住房调控政策和已实施的人才购房支持措施,兼顾人才住房需求和住房政策的社会公平性,市住建局对现有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进行了梳理,制定出台了《成都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住房限购期间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系列支持措施及办理流程,多措并举满足人才多样化住房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支持对象

统筹人才购房支持政策,将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条件的A、B、C类人才,天府英才卡A卡与蓉城人才绿卡(市级卡)联名卡的持卡人,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入选者,龙头企业等重点企业副总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保障范围。

(二)细化支持措施

从“购房资格支持”“购房顺位支持”“预留住房支持”三个维度分层分类提供购房支持。

“购房资格支持”指经认定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等限制在蓉购买商品住房。

“购房顺位支持”指经认定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和住房限购区域的限制购房,购买商品住房时视为无房居民家庭参与商品住房申购。

“预留住房支持”指经认定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和住房限购区域的限制购房,根据人才意愿,在项目取得预售证后或进入房源顺销环节提前预留房源用于人才购买。

(三)规范办理流程

依托现有人才安居系统和住房交易系统,实行购房支持“一站式”网上办理。

符合“购房资格支持”“购房顺位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后,即可按照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程序,根据个人意愿自行在对应准购区域申购商品住房。符合“预留住房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购房需求由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对接保障。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高层次人才通过购房支持途径所购住房,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二)高层次人才仅能通过购房支持途径在成都市范围内购买1套住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套数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相关规定。其家庭成员范围界定按照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四、解读机构和解读人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曾威 联系电话:6188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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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2-22,全文共 23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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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重要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完善的人才安居政策体系的要求,市住建局围绕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以《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根本遵循,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住房供给模式,制定出台了《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市人才公寓租售流程和各环节工作要求,租购并举推动实现各类人才住有所居、住有宜居。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租售程序

人才公寓租售按照发布租售登记公告、接受租售报名登记、组织选房签约的流程实施。

关于登记公告。人才公寓项目建设达到预售条件,即可由开发企业在申请取得预售许可后,发布租售登记公告。租售登记对象为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审核取得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确定选房批次和选房顺序,选房批次范围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属地人才安居申请数量和房源情况确定。

关于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具体由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企业确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先行通过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网上报名,然后到租售登记公告明确的登记地点,现场提交人才安居资格证明材料原件,由工作人员复印留档,进行安居资格复核。

关于选房签约。登记结束后1个月内,由开发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进行公开选房,并公示选房结果。高端人才按照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类别的人才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人才可在先租后售、共有产权、优惠出售三种安居方式中,自愿选择一种安居方式并签订合同。

(二)新增安居方式

为满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切实提高人才获得感,在人才公寓原有先租后售安居方式基础上,增加了共有产权和优惠出售两种安居方式。

关于先租后售方式。先租后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租金租住人才公寓,租住满5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剩余面积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5年租赁期间,区(市)县应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关于共有产权方式。共有产权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价格按份额购买人才公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动产份额比例为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的75%,剩余25%的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后,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照5年前的销售价格一次性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前,人才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不动产份额,并需按市场租金价格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所持有份额的租金。区(市)县可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给予人才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关于优惠出售方式。优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15%的优惠。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2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三)适当提高实际租售面积

《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仍按照A、B类不超过120平方米、C类不超过90平方米、D类不超过60平方米确定,但各区(市)县可根据人才需求和项目房源情况,适当放宽实际租购面积,具体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确定。

选择先租后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补贴,租住满5年后按照购买时确定的市场价格购买;选择共有产权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在初次购买时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全份额购买;选择优惠出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购买。

(四)加强产业支持力度

围绕营商环境建设,加强产业支持力度。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综合单位投资规模、纳税、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对在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以及新经济领域,获得重大成就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具有国际国内拔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重点产业发展所需进行认定后,可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人才公寓。

(五)增加购房补贴

为加大对贡献突出的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人才贡献,在提供人才公寓基础上,给予人才购房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并承担所需资金。

(六)建立人才考核评价机制

为鼓励人才留在成都,为成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由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依据《成都市人才安居人才考核评价办法》按年度对人才开展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享受补贴、继续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的重要依据,激励与限制并重确保政策实效。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人才公寓首先面向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条件的A、B、C、D类人才租售,其后面向各区(市)县政府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和重点企业、项目,以及符合住房限购条件的新毕业3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和因工作调动调入我市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驻蓉部队、单位人员等群体销售。

四、解读机构和解读人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黄万康 联系电话:6188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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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附政策原文)

2023-02-23,全文共 21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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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委厅〔2020〕23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委发〔2022〕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成组通〔2022〕30号)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和〈成都市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12号)相关规定,在成都市住房限购期间,为更好地服务城市发展战略,切实解决我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问题,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条件的A、B、C类人才。

(二)天府英才卡A卡与蓉城人才绿卡(市级卡)联名卡的持卡人。

(三)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入选者。

(四)龙头企业等重点企业副总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

(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六)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其他人才支持政策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请条件

上述高层次人才通过购房支持途径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套数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相关规定。

三、支持措施

(一)购房资格支持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的限制,具备相应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2.龙头企业等重点企业副总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和住房限购区域的限制。

(二)购房顺位支持

以下类别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和住房限购区域的限制购房,购买商品住房时视为无房居民家庭参与商品住房申购。其户籍所在地及稳定就业区域按拟购项目所在地进行认定,在蓉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时间根据其参加工作后社保缴纳时间确定(社保起算时间不得超过成都市社保最早缴纳时间即1992年7月)。

1.天府英才卡A卡与蓉城人才绿卡(市级卡)联名卡的持卡人。

2.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条件的C类人才。

3.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预留住房支持

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条件的A、B类人才,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和住房限购区域的限制购房,购买商品住房时可提前预留意向购买项目房源。

如人才意向购买商品住房项目还未开盘销售,由市住建局在项目取得预售(现售)备案后,直接提前预留人才意向购买住房。

如人才意向购买商品住房项目正在对外公开登记报名或已完成公开销售进入房源顺销环节,则由市住建局根据人才意向会同项目开发企业,在项目剩余房源中直接购房。

四、购房支持办理流程

各类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支持前,须根据对应人才认定政策,由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人才资格审核认定。经认定后,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符合“购房资格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后,即可按照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程序,根据个人意愿自行在对应准购区域申购商品住房。

(二)符合“购房顺位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后,即可按照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程序,根据个人意愿自行申购商品住房。其在商品住房项目公示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复核名单)》中备注为“人才购房”。

(三)符合“预留房源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购房需求由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对接保障。如意向购买商品住房项目还未开盘销售,其拟购房源标注为“预留高层次人才住房”并与其他房源同步公开,预留房源不纳入公证摇号,剩余房源按照商品住房销售规程对外进行销售。项目完成对外销售后,人才通过自销房源通道进行登记购房。

五、后期管理

(一)高层次人才通过购房支持途径所购住房,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二)高层次人才仅能通过购房支持途径在成都市范围内购买1套住房,其家庭成员范围界定按照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相关人才认定审核部门应明确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标准、办理程序和职责分工,切实提高人才购房支持服务质效。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其他人才政策的特殊高层次人才购房支持准入条件、支持措施等按照对应人才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区(市)县可结合属地实际,给予人才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区(市)县承担。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附件:人才资格审核认定部门

序号

人才类型

审核认定部门

1

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条件的ABC类人才

各区(市)县组织、人社、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

2

天府英才卡A卡与蓉城人才绿卡(市级卡)联名卡的持卡人

市委组织部

3

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入选者

各重点产业链牵头市级部门

4

龙头企业等重点企业副总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

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5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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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5-06,全文共 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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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成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市住建局起草了《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已多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住建局按照各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5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住建局。

电子邮箱:35529750@qq.com

附件: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s://cdzj.chengdu.gov.cn/cdzj/xhtml/yjzj_details.html?method=appDataDetail&groupId=19087&appId=21670&dataId=375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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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都市金牛区小学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日程安排(附登记点)

2024-04-26,全文共 4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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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成都市金牛区小学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日程安排(附登记点)

4月26日

发布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报名登记公告。

5月6日—17日

户籍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登录“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信息采集。

电脑端:访问“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http://ywzsrx.cdzk.org/)。

手机端:点击“入学平台”进入“成都市小学招生入学服务平台”。

5月20日—23日

审核结果为“待审核”的户籍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按要求到本登记点进行入学资料审核。审核结果为“已登记”的户籍适龄儿童,不需要到登记点进行现场审核。

6月17日

公布公办小学划片范围和户籍适龄儿童公办小学入学结果,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登录“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查询就读学校。

6月24日—25日

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网上进行公办或民办学位最终确认。

8月31日前

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具体时间根据学校安排)。金牛区2024年登记点地址和联系方式

若您还有其他有关升学的问题请拨打金牛区普通教育科咨询电话87769786、8779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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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01-19,全文共 70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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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成都市来蓉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对应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坚持“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稳步实施居住证积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积分指标

第五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就业、稳定居住、技术技能、个人贡献、年龄指标等加分项,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违法犯罪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一)稳定就业指标

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提供材料: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关系在成都市)、《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关系在四川省省本级)。

(二)稳定居住指标

申请人拥有成都市自有住房或合法承租的租赁住房,连续居住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1.本条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2)申请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中的租赁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1)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2)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时间为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提供材料:1.自有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2.自有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3.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有效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凭证。4.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

(三)技术技能指标

申请人所在企业在成都市产业功能区内,且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保1年以上,符合当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重点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的人才,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得分就高不重复享受。

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5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经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市政府文件明确的积分标准予以积分。

提供材料:1.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供产业功能区盖章认定的《成都市紧缺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属于符合职称条件的,提供《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复印件、职称任职文件复印件。3.属于符合技能条件的,提供证书原件。4.属于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的,按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对应材料。

(四)个人贡献指标

1.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区(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提供材料:表彰决定、获奖证书。

2.申请人在成都市参加志愿服务的,在“文明兴蓉”微信小程序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文明兴蓉”微信小程序打印的志愿服务时长凭据。

3.申请人在成都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4.申请人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成都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无偿献血证。

5.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含荣誉称号)及以上奖励的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

提供材料: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获奖证书证章。

(五)年龄指标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46周岁以上的,不加分。

(六)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申请人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七)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

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处以司法拘留的,每次减20分。

第三章 积分申报

第六条 居住证积分申请人应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进行申报。

第七条 在成都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以申报积分。

(一)本条中“合法稳定居住”,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2.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3.签订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4.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二)本条中“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三)本条中“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是指非成都户籍人员,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办理了居住证,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员。居住证载明地址应当与合法稳定居住地址一致。

第八条 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全年工作日内均可申报积分;同一月内不得重复申报积分;上次积分结果尚未公布之前,不得再次申报积分。

第九条 积分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居住证积分项目申报单》;

(二)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含上网查询打印的缴费信息);

(四)合法住房证明材料。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有与第五条积分指标项目一致的情形,还应提供对应材料,并在申报时一次提交。

第十条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积分核定

第十一条 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积分指标事项核定工作。

(一)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自窗口出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相关部门对推送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三)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部门反馈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核定和计分,并报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四)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各区(市)县上报的积分结果进行汇总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二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积分申请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积分入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居住证积分达到入户分值线,可申请积分入户。

(一)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持有有效居住证人员。(不纳入积分入户的区域: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二)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36个月。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适时划定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积分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符合入户名单,并在“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栏目”公示3日后,正式公布入户名单(遇节假日顺延),申请人可通过“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栏目”查询。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间,对居住证积分结果、符合入户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市、区(市)县两级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投诉。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复核申请、举报或投诉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符合积分入户人员,应在正式名单公布后60日内,到拟入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五年内不予受理其积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分自动失效:

(一)已取得成都市户籍的;

(二)申请人死亡的;

(三)持有成都市办理的居住证功能中止或注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公发〔2020〕119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一览表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一览表
序号指标
名称
计分标准认证材料认定项目责任部门
1稳定就业指标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参保人员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及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基层经办网点现场查询打印;“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或“蓉e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四川政务服务网查询打印;“四川人社APP”、“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打印;自助终端机查询打印。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关系在成都市)、《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关系在四川省省本级)。成都市参保人员可在成都市内各级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各区(市)县医保机构指定的基层经办网点现场打印,也可在“四川医保公共服务”网上经办系统和手机关注“成都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打印;四川省本级参保人员可在四川省医保中心现场打印,也可通过“四川医保公共服务”个人网上经办系统查询打印。
1.养老保险信息
2.医疗保险信息
1.人社局
2.医保局
2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拥有成都市自有住房或合法承租的租赁住房,连续居住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1.本条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2)申请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中的租赁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1)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2)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时间为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1.自有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
2.自有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
3.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有效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凭证。
4.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
1.住房登记、备案信息
2.房屋租赁备案信息、公租房租赁信息、国有直管公房租赁信息
3.居住证信息
1.住建局
2.规自局
3.公安局
3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所在企业在成都市产业功能区内,且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保1年以上,符合当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重点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的人才,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得分就高不重复享受。
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5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经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市政府文件明确的积分标准予以积分。
1.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供产业功能区盖章认定的《成都市紧缺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属于符合职称条件的,提供《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复印件、职称任职文件复印件。
3.属于符合技能条件的,提供证书原件。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zscx.osta.org.cn(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对个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查询验证。
4.属于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的,按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对应材料。
1.成都市人才开发
指引信息
2.职称、技能信息
3.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信息
1.人社局
2.相应职能部门
4个人贡献指标1.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区(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表彰决定、获奖证书。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信息1.科技局
2.总工会
3.文明办
4.政法委(见义勇为基金会)
5.农业农村局
2.申请人在成都市参加志愿服务的,在“文明兴蓉”微信小程序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文明兴蓉”微信小程序打印的志愿服务时长凭据。志愿者服务信息文明办
3.申请人在成都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慈善捐赠信息民政局
4.申请人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成都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无偿献血证。无偿献血信息卫健委
5.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含荣誉称号)及以上奖励的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获奖证书证章。立功信息退役军人事务局
5年龄指标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信息公安局
6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申请人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1.工商注册信息、工商类不良记录
2.税务类不良记录
3.不良记录(老赖)
1.市场监督局
2.税务局
3.法院
7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处以司法拘留的,每次减20分。刑事犯罪记录、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信息、强制隔离戒毒信息、行政拘留信息、司法拘留信息1.公安局
2.法院

2024年2月20日前实施细则:点击查看

政策来源,成都公安,链接https://cdgaj.chengdu.gov.cn/gkml/xzgfxwj/11979285777151426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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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全文)

2024-01-05,全文共 2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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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超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提升城市人口竞争力,科学推动人口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对应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原则,有序推进居住证积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成都高新区、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不纳入积分入户资格的区域: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年及以上。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六条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就业、稳定居住、技术技能、个人贡献、年龄指标等加分项,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违法犯罪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一)稳定就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分/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

(二)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拥有本市合法稳定的住所,连续居住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

(三)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人才紧缺综合指数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5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经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

(四)个人贡献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区(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申请人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的,在参加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方面作出贡献的,每项达到标准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五)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加50分;36—45周岁的,加40分。

(六)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人近3年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七)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处以司法拘留的,每次减20分。

第七条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每年常态化申报、查询、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进行申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积分申报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将申报材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依据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入户资格人员,并公示入户资格人员名单。入户资格人员应及时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申请人在居住证积分办理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市、区(市)县两级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投诉。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予纠正。

第十一条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5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居住证积分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国家、省对超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规模政策导向,根据成都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适时对居住证积分政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适时划定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居住证积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申请受理、入户办理等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积分申办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制定《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配合做好积分管理相关工作。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积分审核工作及积分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积分情况,持证人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教育、就业、养老、社保、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80号)同时废止。

政策来源,成都人民政府,链接https://www.chengdu.gov.cn/gkml/cdsrmzfbgt/xzgfxwj/1192918692346724352.shtml?ErnA2UlbEv09=1704460922494

推荐阅读:2024成都市居住证积分最新政策解读(含图解)

注:在2024年2月20日之前还是实行之前的积分政策,点击查看: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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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成都市居住证积分最新政策解读(含图解)

2024-01-05,全文共 11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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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十四条,四板块内容:

一是总体原则。

深入贯彻国、省关于超大城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精神,服务城市重大发展需求,突出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科学推动人口流动和合理分布,加大对年轻化、技能型、产业型人口的政策吸引力度。

二是适用范围。

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明确申请积分入户人员资格条件为中心城区、城市新区(高新区、天府新区)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年及以上,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三是指标体系。

《办法》科学构建了积分指标体系,含5条加分项,包括:稳定就业、稳定居住、技术技能、个人贡献、年龄指标;2条减分项,包括:不良信用和违法犯罪记录。

四是保障机制。

重点明确各市级部门积分工作中的职能分工。

主要变化:

变化一:“8+1”县(市)取消积分入户

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此次积分入户政策最大的变化就是“8+1”县(市)取消了积分入户。“8+1”县(市)具体包括: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以及成都东部新区。

“8+1”县(市)之外的其他区域仍将继续执行积分入户政策,具体包括:锦江区、成华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都区、新都区、青白江区、温江区、新津区12个中心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和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2个城市新区(下称“12+2区域”)。

在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积分入户的积分指标包括:稳定就业指标、稳定居住指标、技术技能指标、个人贡献指标、年龄指标等5项加分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个人违法犯罪指标等2项减分项。总积分为两者之和。

变化二:积分入户社保缴纳条件由连缴5年降至3年

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积分入户的申请条件中还有一项明显变化:即在成都“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由现行的5年变为了“3年及以上”。这一变化也将更加利于来蓉落户人员。

变化三:区(市)县见义勇为模范表彰也可以纳入积分入户加分项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中,在积分入户的五项加分项中,“个人贡献指标”是其中之一,这次新政首次将获奖表彰下放到了区(市)县级。申请人获得了区(市)县级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都可积分加分。

政策通知全文,点击查看:2024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全文)

政策来源,成都人民政府,成都发布,链接https://www.chengdu.gov.cn/gkml/cdsrmzfbgt/zcjd/1192916571421409280.shtml

图解读《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图源:成都发布

注: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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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管理办法

2023-12-29,全文共 3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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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管理办法

为支持新能源货车在本市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领车辆范围及需求确认部门

本办法适用于须进入《2024年关于对部分货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的燃油、燃气货车禁限区域,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但暂无成熟新能源货车适配车型的货车,具体车型如下:

(一)混凝土运输车、预拌砂浆运输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冷链运输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冷链运输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三)三绿工程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商务局。

(四)园林绿化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

(五)城市管理执法、市政作业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六)生活垃圾运输车(总质量12吨以下车辆的注册登记时间须在2020年8月4日及以前),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七)申领货车通行次码的本、外地籍货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二、通行码类型和使用区域

(一)国VI货车通行码持有国VI货车通行码的货车,全天允许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内区域、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剑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府大道中段(含)、天华二路(含)、世纪城南路(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科华南路(含)合围区域(以下简称“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通行;除持有国VI货车通行码的冷链运输车和三绿工程车外,其它持有国VI货车通行码的货车每日7:00至9:00、17:00至19:30禁止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通行。

(二)国V货车通行码持有国V货车通行码的货车,除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19:30)以外,允许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含)以内区域、“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通行。

(三)国IV货车通行码持有国Ⅳ货车通行码的货车,除每日7:00至10:00、16:00至19:30以外,允许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含)以内区域、“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通行。(四)货车通行次码持有货车通行次码的货车,除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19:30)以外,允许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及以下道路上行驶:

1.金芙蓉大道[成都绕城高速(G4202)货运大道收费站至阳光南路路口]、阳光南路(金芙蓉大道至阳光路)、阳光北路(阳光路至清逸路)、清逸路、阳光路。

2.金丰高架桥[成都绕城高速(G4202)收费站至金丰高架桥跨金芙蓉大道下行匝道处]、蓉北路三段、蓉北路二段、金丰路一线[成都绕城高速(G4202)收费站至北三环路外侧调头处]。

3.蜀源大道[成都绕城高速(G4202)收费站至犀安路]、西华大道(犀安路至西靖路)、西靖路、海霸王路、正义路(海霸王路至古靖路)、古靖路。

4.古柏路、古柏西街、川建路、新荷路、汇丰路、川建南二路、泉水路。

三、申领条件

(一)国VI货车通行码、国V货车通行码、国IV货车通行码申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川A、川G货车;

2.车辆在申领时须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3.车辆无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记录;

4.排放标准要求

(1)申领国VI货车通行码的车辆应达到国VI阶段排放标准;

(2)申领国V货车通行码的车辆应达到国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

(3)申领国IV货车通行码的车辆应达到国I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

(4)生活垃圾运输车、冷链运输车均应达国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混凝土运输车、预拌砂浆运输车均应达国VI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

5.市政作业车只能申领国V货车通行码、国IV货车通行码;混凝土运输车、预拌砂浆运输车只能申领国VI货车通行码;冷链运输车只能申领国V货车通行码、国VI货车通行码。

(二)货车通行次码申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车辆须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2.排放标准须达国I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

四、通行码有效期

(一)国VI货车通行码、国V货车通行码、国IV货车通行码有效期从电子通行码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货车通行次码当日申领,申领成功之时起当日有效。

五、申领程序

(一)国VI货车通行码、国V货车通行码、国IV货车通行码(非营运冷链运输车除外)

申领程序

1.机动车所有人向需求确认部门提出申领需求的,需求确认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实确认,核实通过的由需求确认部门录入“蓉e行”平台,转市公安局交管局继续办理;核实未通过的,由需求确认部门告知申领人。

2.市公安局交管局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实确认,核实通过的发放货车电子通行码;核实未通过的,由市公安局交管局告知申领人。

(二)非营运冷链运输车申领国VI货车通行码、国V货车通行码、国IV货车通行码申领程序1.申请人在“蓉e行”平台“冷链运输车通行码申领(川A、川G籍非营运冷链运输车)”申领模块内,按提示输入车辆、联系人相关信息、上传车辆外观照片(车辆号牌号码和车载制冷设备外观须在照片上同时展示)。

2.由市公安局交管局核实确认,核实通过的发放货车电子通行码;核实未通过的,由市公安局交管局告知申领人。

(三)货车通行次码申领程序

1.申请人在“蓉e行”平台“货车通行次码”申领模块内,按提示输入车辆相关信息后实时申领,无需提前申领。

2.经系统自动比对后,核实通过的发放“货车通行次码”;核实未通过的将原因推送给申请人。

六、《2024年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管理机制

(一)取得《2024年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的货车,经成都市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抽测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暂停该车电子通行码。待维修复检合格,在“蓉e行”平台上传复检合格资料,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再次申领、使用。自第一次取得《2024年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起,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累计2次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从撤销之日起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不得重新申领。

(二)取得国VI货车通行码、国V货车通行码、国IV货车通行码的货车在成都市市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从撤销之日起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不得重新申领:

1.未按申请用途从事货物运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

3.累计有5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且在30日内未接受处理的;

4.违规装载危化品的;

5.发生酒驾、醉驾、毒驾违法行为的;

6.累计有3次及以上超速、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在“蓉e行”平台上传尾气排放复检合格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取得货车通行次码的货车在成都市市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从撤销之日起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不得重新申领:

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

2.累计有5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且在30日内未接受处理的;

3.违规装载危化品的;

4.发生酒驾、醉驾、毒驾违法行为的;

5.累计有3次及以上超速、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6.在“蓉e行”平台上传尾气排放复检合格资料弄虚作假的。

(四)取得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的货车在成都市市域内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根据超载幅度暂停、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使用。具体暂停、撤销规定如下:

1.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暂停该车电子通行码使用30天;累计达到3次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

2.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含)未达到50%的,暂停该车电子通行码使用90天;累计达到2次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

3.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含)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

4.电子通行码暂停使用的,暂停使用时间不超过本管理办法有效期;电子通行码撤销的,撤销之日起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不得重新申请。

七、根据本办法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本办法有效期与《2024年关于对部分货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有效期一致。

九、需求确认部门地址及咨询电话(详见附表)

政策来源,成都交警https://mp.weixin.qq.com/s/p9orkyidftzMda5aMXZ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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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储备粮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月4日起实施(附详情)

2023-12-12,全文共 10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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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成发改粮调〔2023〕300号)和《成都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成发改粮调〔2023〕301号)从2024年1月4日起施行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共分总则、规模布局、储存计划等12个章节,54条规定。涉及重新修订内容,包括与实际不相适应的小包装规格储存情况、菜籽油、面粉的标准、承储地点辖区要求等,同时新增了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落实企业及企业选定方式,促进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落实。

其中规定,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落实,优先由市属粮食购销企业负责落实,也可结合市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采取“企业自愿申报、部门初审推荐、第三方评审择优选择”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中选定企业落实。申请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独立库区、完好粮食仓容

30000吨以上(或罐容5000吨以上),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承储企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的产新粮食。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共分总则、轮换方式、计划与执行等7个章节,27条规定。其中的原内容“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费每半年拨付一次,年终据实结算”,因与当前我市市级储备粮按标准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的实际不相适应,故予以重新修订。

其中规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原则实行定额包干。在储备品种新陈价差较大的情况下,参照执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储备费用动态调整政策和补贴标准,及时弥补承储企业轮换亏损。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轮换费用在下达轮换计划后预拨80%,入库验收合格后清算拨付余下的20%。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费每半年拨付一次。

文件全文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市场和应急保供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包含原粮(指稻谷、小麦、玉米等)、食用植物油(指散装菜籽油等)、应急成品粮油(指大米、面粉25Kg/袋及其以下、面条2Kg/把及其以下、小包装食用植物油10L/桶及其以下等)。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粮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布局合理、适度集中、应对及时、运行高效”的目标。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指导基层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会同成都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方案的宏观调控意见,根据市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下达分品种、分库点的承储、购销、轮换等计划,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补贴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负责,对仓储保管、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购进、储存、销售、轮换及动用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规模布局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场调控、应急保供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一)市级储备粮规模,根据四川省政府下达我市地方储备粮规模和要求,结合成都市粮食安全保障需要,按照总量适度原则合理确定;

(二)市级储备粮品种结构,以成都市主要口粮消费品种稻谷、小麦、菜籽油为主,适当兼顾市场需求量大的玉米品种及应急保障所需的成品粮油等品种,其中稻谷(含大米)、小麦(含面粉、面条)等口粮数量不得低于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的70%;

(三)市级储备粮总体布局,根据区(市)县人口、粮食产需、交通条件和适度集中原则科学布局。同等条件下,市级储备粮优先在市属企业布局。

在区(市)县布局的市级储备粮,原则上每个区(市)县确定一家企业储存,人口较多区(市)县可增加一户企业储存。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粮食安全调控需要,可安排市级临时储备粮。市级临时储备粮规模和任务性质,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市级临时储备粮储存期限原则不超过2年。

第四章 储存计划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计划,采取计划安排方式,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下达。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采取计划指标相对固定、定期轮换的管理方式予以落实。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落实,优先由市属粮食购销企业负责落实,也可结合市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参照《成都市市级粮食储备承储企业选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部门初审推荐、第三方评审择优选择”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中选定企业落实。

第十五条 参与市级储备粮(不含应急成品粮油,下同)承储计划落实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粮食仓储设施原则在成都市境内的中资粮食企业;

(二)申请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独立库区、完好粮食仓容 30000吨以上(或罐容5000吨以上),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具备低温储粮和智能化管理条件,具备视频监控储备粮的能力;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检测、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应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五)配备必要的经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六)运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仓储管理规范,无严重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具有与储存市级储备粮数量相应的有效空仓(罐)容量,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储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未经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同意,不得租仓(罐)存。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对市级储备粮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二)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政策和业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购、轮换等任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绿色低温等先进储粮技术,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

“四落实 ”,确保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

(六)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报送统计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并对报送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

(二)挤占、挪用、克扣、骗取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三)未经批准动用、混存、串换储备粮及变更储存库点、仓间(油罐);

(四)以市级储备粮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六章 应急成品粮油管理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计划管理,动态自主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应急成品粮原则不得以原粮形态储存。

第二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油按计划安排方式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可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等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储。代储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调用等条件。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应急成品粮油,应当向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报告备案。承储企业需与代储企业签订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代储协议书,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油应单独储存,不得混存。用于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储粮功能要求,并且卫生、整洁、无污染,具备视频监控应急成品粮油的能力。储存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低温、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安全。

第七章 购入与轮换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保管和轮换,在不影响应急动用前提下,应急成品粮油存储期间小包装规格储备可放宽至不低于计划数量的60%。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的产新粮食。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散装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包装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精制粉及以上,面条须符合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市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前,应进行空仓(罐)容验收,入库后,应进行数量、质量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空仓(罐)容和数量验收,市属企业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县属企业由所在地区(市)县发改局组织实施。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依据自身职责并按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拟订的年度市级储备粮检验计划,负责质量安全现场扦样检验,验收结果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核定并组织实施。

入库成本核定可采取以下方式:

1. 以最低标准等级的市级储备粮市场购入成本和入库费用综合核定;

2. 按当年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和入库费用综合核定;

3. 以经审计确认的加权平均价和入库费用、交易费用综合核定;

4. 应急成品粮(含小桶油)入库成本采取市场询价、综合平均方式核定。

核定的入库成本作为发放储备粮贷款的依据及动用储备粮的成本依据,市财政局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进行贴息。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购入货款、收购费用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市级储备粮轮换(应急成品粮油除外)原则上由承储企业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应急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自主轮换。

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等提出申请,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审核并拟订年度轮换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下达执行。

动态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运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且不足部分需以双倍原粮(料)数量为保证。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周期原则为: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食用植物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并征求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的意见另行制定。

第八章 储备动用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动用的预警机制,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粮情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应急事件;

(二)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供应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动用命令的执行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原则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参照中央、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并结合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安排,其中:费用补贴含保管费、轮换费、检验费等。市级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检验费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保障。检验费含入库检验费(指新增和轮入粮油检验检测)和拍卖检验费(指政府清算和动用粮油检验检测)。利息补贴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国家规定利率政策确定。

市级储备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管费、利息补贴和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费用补贴,原则上根据市级储备粮计划落实情况,每半年拨付一次。计划轮换的轮换费用在下达计划后预拨80%,入库验收合格后清算拨付剩余的20%。

第四十条

因政策或者布局调整等因素导致由市级主管部门调整、取消市级储备粮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开竞价销售或费用包干方式销售的市级储备粮,收益上缴市级财政,亏损由市级财政弥补。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级财政安排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级财政,价差损失由市级财政负责弥补。

第四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应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市级储备粮购入、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各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各自履行本部门职责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七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对不配合监管的企业实行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各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管理等部门举报。粮食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年度考核机制。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每年底组织对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情况以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黑名单”管理制度。在监督检查以及考核过程中,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市级储备粮管理“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三年内不安排储存任务。累计三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永久取消承储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现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成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确保市级储备粮品质符合规定,按照粮食管理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以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自主轮换两种方式。

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轮换计划建议由承储企业根据存储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审核后,会同成都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下达轮换计划。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且不足部分应以两倍原粮(料)数量作保证。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为: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食用植物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因储备粮品质、项目建设、市场保供等原因,市级储备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应报经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批准。提前轮换的,原则上一年内最多轮换一次;延迟轮换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品质属于不宜存的,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应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及时清仓出库。储存品质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应经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批准。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于每年9月10日前提出分品种、分库点的下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20日前审核汇总后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属粮食储备企业于每年9月20日前提出分品种、分库点的下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综合平衡后,原则上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次年轮换计划下达各承储企业。

第九条 因宏观调控需要,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可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由承储企业负责具体实施。粮食轮换主要通过直接收购、公开竞价交易、邀标竞价等方式进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采取动态轮换的方式,由承储企业适时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全程留痕备查。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轮入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原则为当年产新粮食。产新前确需轮入上年产新粮食的,应报经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批准,并抄送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从粮食轮出当月起,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情况,各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辖区内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进度。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架空期的,应报经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部分,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不予拨付。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前,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应进行空仓(罐)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及信息化监测手段验收,并以时点图片和其他相关资料为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对将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进行每车称量和检验。入库完毕和销售出库时,应逐仓(罐)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入库验收,包括数量验收和质量安全验收。市属企业的数量验收由市级发改部门组织实施。县属企业的数量验收由县级发改部门组织实施。质量安全验收由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负责现场扦样检验,并将验收情况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数量、质量均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数量验收时应结合购销合同、资金支付凭证、对农户开具的收购凭证、企业财务账、分仓保管账、入库单等资料予以确认,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依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轮换入库粮油的质量安全现场扦样验收,出具质量安全检验报告,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并抄送承储企业。

第五章 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实行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承储企业依据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下达的粮油轮换计划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申请贷款。农发行应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原则实行定额包干。在储备品种新陈价差较大的情况下,参照执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储备费用动态调整政策和补贴标准,及时弥补承储企业轮换亏损。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轮换费用在下达轮换计划后预拨80%,入库验收合格后清算拨付余下的20%。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费每半年拨付一次。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给予保障。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市级储备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取消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安排储备任务。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责令赔偿,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的;

(四)未经批准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期完成轮换计划的;

(六)未轮换却上报轮换,“转圈”轮换,虚假轮换的;

(七)轮入粮食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未经批准变更轮换品种和储存地点的;

(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质量不合格的;

(十)有挤占挪用轮换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办法自2024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现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来源(点击查看):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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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附官方原文)

2023-03-02,全文共 5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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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保障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释义)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建设标准、租金水平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四条(房源范围)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和其他市场主体等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

(二)个人自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自有住房。

第五条(基本原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统一运用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市级统筹、属地主管的原则分级管理。

第六条(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

运营单位由产权人选择,企事业单位房屋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个人自有住房由产权人通过管理服务平台选择运营单位。

第七条(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目标任务下达、监督检查和行业指导,负责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审查、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水电气等部门,共同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标准。

市国资委负责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涉及价格、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等单位,落实信贷等金融支持政策。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成都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依据相关政策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支持。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房源筹集、房源管理、违规行为调查核实、信访回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管理

第八条(入库条件)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以下简称房源库),纳入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房屋入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项目认定书;

2.取得土地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3.取得按照最小租赁单元测绘的测绘报告;

4.已按现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文件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已按不动产单元完成不动产登记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的,房源入库时只需提供项目认定书、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二)个人自有住房申请入库的,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权属证书;

2.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

3.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4.已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入库程序)

运营单位对房源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将房源信息统一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并提交各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房源库进行管理。

第十条(房源发布)

纳入房源库管理的房源,应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套型、户数、面积、实景图、配租方式、产权人、运营单位、收费事项及标准等。

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房源发布前还应制定配租方案,并报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对外发布项目登记公告。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租赁对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在成都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

(三)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提交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动比对审核,审核通过的赋予“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是申请人取得配租资格的凭证。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由运营单位审核并分配房源,用人单位安排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并由运营单位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统一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配租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

(一)定向配租

1.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采取定向配租方式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租赁;本单位定向配租完成后,若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对象出租。

2.因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需采取定向配租方式的,按照房源需求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初审、属地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属地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报批。

(二)非定向配租

面向不特定的保障对象配租,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行选择房源租赁。

第十四条(配租流程)

采取非定向配租方式配租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可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其中个人自有住房按照常态化配租方式组织实施,运营单位、产权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即可办理签约备案和入住。

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按照项目公告、意向登记、受理申请、选择房源、签约备案、办理入住的程序进行集中配租。集中配租结束后,剩余房源和后续腾退房源,运营单位按照先到先选、随到随选的原则实行常态化配租。

第十五条(合同期限)

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但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出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应当腾退所承租的房屋。腾退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最新发布的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

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的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鼓励产权人及有决定权的运营单位降低租金标准,减轻承租人租金压力。

第十七条(租金调整)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调整以一个周期年为单位,且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

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从第二个周期年起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同时不能超过当期最新发布市场租金标准的90%。

第十八条(租金收取)

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但不得一次性收缴超过3个月的租金。个人自有住房出租的,租赁双方应及时将租金缴纳凭证上传至管理服务平台。租赁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租赁期限内,产权人或承租人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租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其他费用标准)

(一)物业服务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提供物业服务。独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混建的小区或个人自有住房,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二)水电气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应严格执行居民标准,价格管理部门应会同水电气管理部门及时调整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房屋的水电气价格。

(三)停车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合理配备停车设施(含充电基础设施),满足承租人的停车需求,车位租金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住宅小区车位市场租金。

(四)增值服务费。运营单位提供的餐饮、保洁等配套增值服务,可由承租人自愿选择,但不得强制要求或捆绑消费。

(五)运营服务费。产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运营单位缴纳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费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鼓励运营单位降低服务费标准。

除上述费用外,运营单位不得收取未经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后期管理

第二十条(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权利。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产权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居住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信息共享)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配合将户籍、居住证、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等数据信息及时推送至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市网络理政办负责做好管理服务平台与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数据共享支持。

第二十三条(产权人职责)

产权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因产权人原因导致的房屋质量和安全责任,配合运营单位开展房屋租赁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违规上市销售、变相销售,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等。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将房屋交付承租人;

(二)建立健全运营服务保障机制,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范使用、正常使用;

(三)对承租人租赁行为进行宣传引导,开展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隐患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查验;

(四)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

(五)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委托协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职责)

(一)配合运营单位开展房屋租赁工作;

(二)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所租赁房屋仅能用于居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违法改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

(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发现消防、燃气、治安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由相应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网络、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合同解除后,及时搬离所承租房屋;

(五)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六)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各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双随机抽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各区(市)县进行整改。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指导各区(市)县进行整改。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区(市)县监管职责]

各区(市)县应加强对产权人、运营单位和承租人的监督检查,对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产权人)违规处理]

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不履行治安、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等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违规处理)

承租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隐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违规使用房屋。正在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已取得资格未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予配租;已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回所承租房屋,且运营单位(产权人)有权追缴优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经纪机构违规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分租业务,不得非法收集、提供、公开他人信息。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产权人或运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门户网站、租赁交易平台、租赁交易APP、小程序等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发现上述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实施细则)

市住建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房源的具体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属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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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原文+政策解读)

2023-02-23,全文共 30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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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委厅〔2020〕23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委发〔2022〕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成组通〔2022〕30号)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和〈成都市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12号)相关规定,在成都市住房限购期间,为更好地服务城市发展战略,切实解决我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问题,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条件的A、B、C类人才。

(二)天府英才卡A卡与蓉城人才绿卡(市级卡)联名卡的持卡人。

(三)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入选者。

(四)龙头企业等重点企业副总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

(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六)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其他人才支持政策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请条件

上述高层次人才通过购房支持途径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套数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相关规定。

三、支持措施

(一)购房资格支持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的限制,具备相应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2.龙头企业等重点企业副总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和住房限购区域的限制。

(二)购房顺位支持

以下类别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和住房限购区域的限制购房,购买商品住房时视为无房居民家庭参与商品住房申购。其户籍所在地及稳定就业区域按拟购项目所在地进行认定,在蓉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时间根据其参加工作后社保缴纳时间确定(社保起算时间不得超过成都市社保最早缴纳时间即1992年7月)。

1.天府英才卡A卡与蓉城人才绿卡(市级卡)联名卡的持卡人。

2.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条件的C类人才。

3.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预留住房支持

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条件的A、B类人才,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和住房限购区域的限制购房,购买商品住房时可提前预留意向购买项目房源。

如人才意向购买商品住房项目还未开盘销售,由市住建局在项目取得预售(现售)备案后,直接提前预留人才意向购买住房。

如人才意向购买商品住房项目正在对外公开登记报名或已完成公开销售进入房源顺销环节,则由市住建局根据人才意向会同项目开发企业,在项目剩余房源中直接购房。

四、购房支持办理流程

各类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支持前,须根据对应人才认定政策,由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人才资格审核认定。经认定后,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符合“购房资格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后,即可按照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程序,根据个人意愿自行在对应准购区域申购商品住房。

(二)符合“购房顺位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后,即可按照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程序,根据个人意愿自行申购商品住房。其在商品住房项目公示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复核名单)》中备注为“人才购房”。

(三)符合“预留房源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购房需求由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对接保障。如意向购买商品住房项目还未开盘销售,其拟购房源标注为“预留高层次人才住房”并与其他房源同步公开,预留房源不纳入公证摇号,剩余房源按照商品住房销售规程对外进行销售。项目完成对外销售后,人才通过自销房源通道进行登记购房。

五、后期管理

(一)高层次人才通过购房支持途径所购住房,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二)高层次人才仅能通过购房支持途径在成都市范围内购买1套住房,其家庭成员范围界定按照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相关人才认定审核部门应明确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标准、办理程序和职责分工,切实提高人才购房支持服务质效。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其他人才政策的特殊高层次人才购房支持准入条件、支持措施等按照对应人才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区(市)县可结合属地实际,给予人才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区(市)县承担。

附件:人才资格审核认定部门

《成都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委厅〔2022〕41号)要求,结合目前我市住房调控政策和已实施的人才购房支持措施,兼顾人才住房需求和住房政策的社会公平性,市住建局对现有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进行了梳理,制定出台了《成都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住房限购期间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系列支持措施及办理流程,多措并举满足人才多样化住房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支持对象

统筹人才购房支持政策,将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条件的A、B、C类人才,天府英才卡A卡与蓉城人才绿卡(市级卡)联名卡的持卡人,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入选者,龙头企业等重点企业副总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保障范围。

(二)细化支持措施

从“购房资格支持”“购房顺位支持”“预留住房支持”三个维度分层分类提供购房支持。

“购房资格支持”指经认定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等限制在蓉购买商品住房。

“购房顺位支持”指经认定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和住房限购区域的限制购房,购买商品住房时视为无房居民家庭参与商品住房申购。

“预留住房支持”指经认定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和住房限购区域的限制购房,根据人才意愿,在项目取得预售证后或进入房源顺销环节提前预留房源用于人才购买。

(三)规范办理流程

依托现有人才安居系统和住房交易系统,实行购房支持“一站式”网上办理。

符合“购房资格支持”“购房顺位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后,即可按照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程序,根据个人意愿自行在对应准购区域申购商品住房。符合“预留住房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购房需求由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对接保障。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高层次人才通过购房支持途径所购住房,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二)高层次人才仅能通过购房支持途径在成都市范围内购买1套住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套数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相关规定。其家庭成员范围界定按照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四、解读机构和解读人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曾威 联系电话:6188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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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

2023-01-05,全文共 61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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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2020年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2023年继续沿用该政策。

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加强我市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助推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并纳入全市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的住房。人才公寓的租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人才公寓的租售和确认人才安居资格;各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及人才考核评价;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租售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别做好人才公寓的交易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 人才公寓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人才自住需求,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坚持人才优先、动态保障,围绕产业功能区建设,滚动编制人才公寓筹集计划,合理安排新增项目,分批次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坚持市场化运作,项目租售、运营管理等均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

第二章 租售对象

第五条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为《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区(市)县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将其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纳入保障范围。

第六条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二)在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工作,须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工作,须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当地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第七条 人才安居资格由人才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按照《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进行认定。人才公寓的租售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租赁或购买。

第三章 租售方式

第八条 人才公寓租售方式包括先租后售、共有产权和优惠出售,人才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九条 先租后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租金租住人才公寓,租住满5年且人才考核评价合格的,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5年租赁期间,区(市)县应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十条 共有产权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价格按份额购买人才公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5%,其余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

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后可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前,人才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不动产份额,并按市场租金价格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所持有份额的租金。区(市)县可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给予人才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十一条 优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2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C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D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各区(市)县可根据人才需求和项目房源情况,适当放宽实际租购面积,具体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确定。区(市)县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可参照上述规定,由区(市)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选择先租后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补贴,租住满5年后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选择共有产权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在初次购买时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全份额购买;选择优惠出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三条 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综合单位投资规模、纳税、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对在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以及新经济领域,获得重大成就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具有国际国内拔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重点产业发展所需进行认定后,可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在《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之外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通过先租后售、共有产权或优惠出售方式租购人才公寓,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承担。

第十五条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人才贡献,在提供人才公寓基础上,给予人才购房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并承担所需资金。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租售按登记、选房、租赁、购买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项目或房源所在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应包含项目情况、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租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提交租售方案时,新建人才公寓项目应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并提供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报告;存量房源应明确房源代管单位,完成移交手续并具备租赁入住条件。

第十八条 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租售方案进行指导和审核。租售方案审核通过后,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将人才公寓项目及房源信息录入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房源录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发布租售公告,受理人才租售意向登记。租售公告应包括人才公寓项目的位置、套型、户数、登记对象、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登记要件、登记地点及时限等内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

第二十条 租售登记时限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属地人才安居申请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一条 租售登记对象为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取得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登记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划分批次,批次范围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属地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在租售意向登记期间应展示项目房源或样板间,提供项目宣传资料。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公寓房源原则上由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属地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源数量统筹安排。确因人房供需不平衡造成供需矛盾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协调统筹。

第五章 选 房

第二十四条 租售登记结束后1个月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公开选房,进行选房结果公示。

第二十五条 高端人才按照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类别的人才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区(市)县可根据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人才公寓项目情况,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条件等内容,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选房结果应在租售登记接待现场和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六章 租 赁

第二十七条 选房结束后,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房源未达到入住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与人才签订租赁意向协议,协议应明确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时限等内容。租赁意向协议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制定。

房源达到入住条件的,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及缴交方式、租赁期限、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人才考核评价、违约责任及退出方式等内容。租赁合同范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市场租金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租赁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一般不超过5%。

第二十九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确定房屋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作为5年租赁期满后的销售价格。入住时的市场价格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第三十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市)县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与人才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七章 购 买

第三十二条 按先租后售方式连续租赁人才公寓满5年且考核评价合格的人才,可在租赁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享受优惠政策面积部分,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到期未提出申请的,须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续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三十三条 按照共有产权方式或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应按照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预售或现售手续,销售价格参照商品住房定价方式进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与高端人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就销售价格、不动产份额、增购方式及时间、回购、租金定价方式、维修资金交存、房屋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约定。购房合同范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

签订购房合同前,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市)县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五条 按照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份额的市场租金价格由其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支付租金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一般不超过5%。

第三十六条 购买共有产权人才公寓的高端人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

(一)考核评价合格的高端人才,自合同备案5年之日起6个月内增购的,按初次购买时的价格增购。增购时,市场价格低于初次购买价格的,按增购时市场价格购买,增购时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高端人才,或自合同备案5年之日起6个月后增购的,按增购时的市场价格购买。增购时的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人才对增购价格有异议不增购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该评估确定的价格回购人才持有的份额。

不增购的人才,可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份额,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三十七条 购买人才公寓可按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购房贷款。

第三十八条 在住房限购期间,购买人才公寓须符合本市限购政策关于自有产权住房套数等相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人才购房前对此进行审核。人才公寓上市交易应符合本市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人才公寓项目满足人才住房需求后,报经市人才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剩余房源可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优先面向符合住房限购条件的新毕业3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和因工作调动调入我市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驻蓉部队、单位人员等群体销售。

第八章 后期管理

第四十条 区(市)县人社部门应牵头按年度对高端人才开展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高端人才享受补贴、继续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收回:

1.高端人才资格被撤销的;

2.购买其他住房的;

3.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的;

4.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5.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6.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7.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赁人才公寓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8.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9.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租赁人才公寓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原购买价格回购:

1.因个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无力偿还按揭贷款等情形,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

2.购买其他住房的;

3.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的;

4.自愿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

5.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6.婚前夫妻双方各自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人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的,须返还享受的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第四十四条 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承担。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在人才增购取得完全产权前,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担。

第四十五条 购买人才公寓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和高端人才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业主部分专项维修资金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在初次购买时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别交存。

第四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和高端人才共同申请办理人才公寓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共有人、按份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注明房屋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

第四十七条 人才公寓按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及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人才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和租金补贴、购房补贴发放办法,明确补贴标准、发放主体及具体程序,明确除《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之外的其他高端人才、特殊人才和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的授权认定部门及认定标准,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东部新区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办法由市东部新城办、市住建局会同空港新城管委会、淮州新城管委会、简州新城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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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解读

2021-08-23,全文共 1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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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解读文本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结合成都实际,起草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要求、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5个部分。既借鉴先行城市经验做法,又有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创新特色;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成都需求实际,合理确定“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筹集建设6万套(间)。

(三)基本要求。一是明确对象、租金和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二是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在先行先试、形成试点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三是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人城产融合发展。四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通过项目认定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

(四)支持政策。一是土地支持政策。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报经批准后,可利用非居住存量住房改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和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财政支持政策。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以申请财政资金补助。三是税费及金融支持。税费、金融等政策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五是公共服务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六是优化审核流程。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切实方便群众办理。

(五)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资金监管。严格目标考核,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戴海龙

联系电话:028-6188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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