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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4月30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5-06,全文共 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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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成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市住建局起草了《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已多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住建局按照各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5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住建局。

电子邮箱:35529750@qq.com

附件: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s://cdzj.chengdu.gov.cn/cdzj/xhtml/yjzj_details.html?method=appDataDetail&groupId=19087&appId=21670&dataId=375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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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政策原文+解读)

2023-06-09,全文共 6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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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释义)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建设标准、租金水平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四条(房源范围)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和其他市场主体等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

(二)个人自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自有住房。

第五条(基本原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统一运用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市级统筹、属地主管的原则分级管理。

第六条(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

运营单位由产权人选择,企事业单位房屋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个人自有住房由产权人通过管理服务平台选择运营单位。

第七条(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目标任务下达、监督检查和行业指导,负责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审查、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水电气等部门,共同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标准。

市国资委负责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涉及价格、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等单位,落实信贷等金融支持政策。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成都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依据相关政策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支持。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房源筹集、房源管理、违规行为调查核实、信访回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管理

第八条(入库条件)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以下简称房源库),纳入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房屋入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项目认定书;

2.取得土地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3.取得按照最小租赁单元测绘的测绘报告;

4.已按现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文件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已按不动产单元完成不动产登记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的,房源入库时只需提供项目认定书、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二)个人自有住房申请入库的,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权属证书;

2.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

3.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4.已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入库程序)

运营单位对房源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将房源信息统一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并提交各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房源库进行管理。

第十条(房源发布)

纳入房源库管理的房源,应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套型、户数、面积、实景图、配租方式、产权人、运营单位、收费事项及标准等。

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房源发布前还应制定配租方案,并报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对外发布项目登记公告。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租赁对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在成都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

(三)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提交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动比对审核,审核通过的赋予“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是申请人取得配租资格的凭证。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由运营单位审核并分配房源,用人单位安排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并由运营单位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统一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配租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

(一)定向配租

1.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采取定向配租方式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租赁;本单位定向配租完成后,若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对象出租。

2.因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需采取定向配租方式的,按照房源需求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初审、属地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属地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报批。

(二)非定向配租

面向不特定的保障对象配租,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行选择房源租赁。

第十四条(配租流程)

采取非定向配租方式配租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可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其中个人自有住房按照常态化配租方式组织实施,运营单位、产权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即可办理签约备案和入住。

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按照项目公告、意向登记、受理申请、选择房源、签约备案、办理入住的程序进行集中配租。集中配租结束后,剩余房源和后续腾退房源,运营单位按照先到先选、随到随选的原则实行常态化配租。

第十五条(合同期限)

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但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出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应当腾退所承租的房屋。腾退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最新发布的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

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的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鼓励产权人及有决定权的运营单位降低租金标准,减轻承租人租金压力。

第十七条(租金调整)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调整以一个周期年为单位,且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

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从第二个周期年起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同时不能超过当期最新发布市场租金标准的90%。

第十八条(租金收取)

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但不得一次性收缴超过3个月的租金。个人自有住房出租的,租赁双方应及时将租金缴纳凭证上传至管理服务平台。租赁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租赁期限内,产权人或承租人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租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其他费用标准)

(一)物业服务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提供物业服务。独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混建的小区或个人自有住房,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二)水电气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应严格执行居民标准,价格管理部门应会同水电气管理部门及时调整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房屋的水电气价格。

(三)停车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合理配备停车设施(含充电基础设施),满足承租人的停车需求,车位租金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住宅小区车位市场租金。

(四)增值服务费。运营单位提供的餐饮、保洁等配套增值服务,可由承租人自愿选择,但不得强制要求或捆绑消费。

(五)运营服务费。产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运营单位缴纳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费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鼓励运营单位降低服务费标准。

除上述费用外,运营单位不得收取未经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条(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权利。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产权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居住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信息共享)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配合将户籍、居住证、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等数据信息及时推送至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市网络理政办负责做好管理服务平台与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数据共享支持。

第二十三条(产权人职责)

产权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因产权人原因导致的房屋质量和安全责任,配合运营单位开展房屋租赁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违规上市销售、变相销售,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等。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将房屋交付承租人;

(二)建立健全运营服务保障机制,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范使用、正常使用;

(三)对承租人租赁行为进行宣传引导,开展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隐患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查验;

(四)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

(五)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委托协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职责)

(一)配合运营单位开展房屋租赁工作;

(二)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所租赁房屋仅能用于居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违法改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

(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发现消防、燃气、治安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由相应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网络、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合同解除后,及时搬离所承租房屋;

(五)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六)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各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双随机抽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各区(市)县进行整改。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指导各区(市)县进行整改。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区(市)县监管职责]

各区(市)县应加强对产权人、运营单位和承租人的监督检查,对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产权人)违规处理]

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不履行治安、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等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违规处理)

承租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隐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违规使用房屋。正在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已取得资格未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予配租;已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回所承租房屋,且运营单位(产权人)有权追缴优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经纪机构违规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分租业务,不得非法收集、提供、公开他人信息。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产权人或运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门户网站、租赁交易平台、租赁交易APP、小程序等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发现上述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实施细则)

市住建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房源的具体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属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于2021年8月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等系列配套文件,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目前房源已陆续开展配租入住。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结合成都实际,起草了《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关于总则。主要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房源类型、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明确。房源管理范围包含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和个人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

(二)关于房源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明确房源入库条件、入库申请程序、各单位在房源入库中的审核职责和配租房源发布渠道。

(三)关于配租管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可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租赁资格。配租方式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配租流程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四)关于费用管理。明确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的90%,年租金涨幅不超过5%,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明确水、电、气费价格严格执行居民标准,车位租金、物业服务费、运营服务费不高于市场标准。

(五)关于后期管理。明确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权利,运营单位(产权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按照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责任主体管理职责,其中产权人应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相应质量和安全责任;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承租人应合理合规使用房屋,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

(六)关于监督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监管职责,其中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责任,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区(市)县对房屋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运营单位(产权人)、承租人、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关于附则。主要对解释机关、实施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黄万康

联系电话:028-6188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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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原文+政策解读)

2023-03-02,全文共 6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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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释义)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建设标准、租金水平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四条(房源范围)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和其他市场主体等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

(二)个人自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自有住房。

第五条(基本原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统一运用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市级统筹、属地主管的原则分级管理。

第六条(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

运营单位由产权人选择,企事业单位房屋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个人自有住房由产权人通过管理服务平台选择运营单位。

第七条(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目标任务下达、监督检查和行业指导,负责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审查、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水电气等部门,共同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标准。

市国资委负责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涉及价格、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等单位,落实信贷等金融支持政策。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成都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依据相关政策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支持。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房源筹集、房源管理、违规行为调查核实、信访回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管理

第八条(入库条件)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以下简称房源库),纳入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房屋入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项目认定书;

2.取得土地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3.取得按照最小租赁单元测绘的测绘报告;

4.已按现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文件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已按不动产单元完成不动产登记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的,房源入库时只需提供项目认定书、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二)个人自有住房申请入库的,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权属证书;

2.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

3.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4.已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入库程序)

运营单位对房源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将房源信息统一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并提交各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房源库进行管理。

第十条(房源发布)

纳入房源库管理的房源,应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套型、户数、面积、实景图、配租方式、产权人、运营单位、收费事项及标准等。

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房源发布前还应制定配租方案,并报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对外发布项目登记公告。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租赁对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在成都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

(三)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提交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动比对审核,审核通过的赋予“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是申请人取得配租资格的凭证。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由运营单位审核并分配房源,用人单位安排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并由运营单位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统一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配租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

(一)定向配租

1.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采取定向配租方式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租赁;本单位定向配租完成后,若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对象出租。

2.因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需采取定向配租方式的,按照房源需求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初审、属地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属地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报批。

(二)非定向配租

面向不特定的保障对象配租,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行选择房源租赁。

第十四条(配租流程)

采取非定向配租方式配租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可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其中个人自有住房按照常态化配租方式组织实施,运营单位、产权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即可办理签约备案和入住。

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按照项目公告、意向登记、受理申请、选择房源、签约备案、办理入住的程序进行集中配租。集中配租结束后,剩余房源和后续腾退房源,运营单位按照先到先选、随到随选的原则实行常态化配租。

第十五条(合同期限)

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但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出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应当腾退所承租的房屋。腾退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最新发布的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

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的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鼓励产权人及有决定权的运营单位降低租金标准,减轻承租人租金压力。

第十七条(租金调整)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调整以一个周期年为单位,且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

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从第二个周期年起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同时不能超过当期最新发布市场租金标准的90%。

第十八条(租金收取)

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但不得一次性收缴超过3个月的租金。个人自有住房出租的,租赁双方应及时将租金缴纳凭证上传至管理服务平台。租赁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租赁期限内,产权人或承租人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租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其他费用标准)

(一)物业服务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提供物业服务。独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混建的小区或个人自有住房,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二)水电气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应严格执行居民标准,价格管理部门应会同水电气管理部门及时调整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房屋的水电气价格。

(三)停车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合理配备停车设施(含充电基础设施),满足承租人的停车需求,车位租金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住宅小区车位市场租金。

(四)增值服务费。运营单位提供的餐饮、保洁等配套增值服务,可由承租人自愿选择,但不得强制要求或捆绑消费。

(五)运营服务费。产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运营单位缴纳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费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鼓励运营单位降低服务费标准。

除上述费用外,运营单位不得收取未经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后期管理

第二十条(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权利。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产权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居住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信息共享)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配合将户籍、居住证、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等数据信息及时推送至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市网络理政办负责做好管理服务平台与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数据共享支持。

第二十三条(产权人职责)

产权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因产权人原因导致的房屋质量和安全责任,配合运营单位开展房屋租赁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违规上市销售、变相销售,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等。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将房屋交付承租人;

(二)建立健全运营服务保障机制,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范使用、正常使用;

(三)对承租人租赁行为进行宣传引导,开展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隐患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查验;

(四)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

(五)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委托协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职责)

(一)配合运营单位开展房屋租赁工作;

(二)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所租赁房屋仅能用于居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违法改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

(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发现消防、燃气、治安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由相应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网络、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合同解除后,及时搬离所承租房屋;

(五)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六)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各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双随机抽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各区(市)县进行整改。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指导各区(市)县进行整改。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区(市)县监管职责]

各区(市)县应加强对产权人、运营单位和承租人的监督检查,对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产权人)违规处理]

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不履行治安、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等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违规处理)

承租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隐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违规使用房屋。正在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已取得资格未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予配租;已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回所承租房屋,且运营单位(产权人)有权追缴优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经纪机构违规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分租业务,不得非法收集、提供、公开他人信息。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产权人或运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门户网站、租赁交易平台、租赁交易APP、小程序等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发现上述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实施细则)

市住建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房源的具体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属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关于总则。主要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房源类型、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明确。房源管理范围包含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和个人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

(二)关于房源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明确房源入库条件、入库申请程序、各单位在房源入库中的审核职责和配租房源发布渠道。

(三)关于配租管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可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租赁资格。配租方式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配租流程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四)关于费用管理。明确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的90%,年租金涨幅不超过5%,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明确水、电、气费价格严格执行居民标准,车位租金、物业服务费、运营服务费不高于市场标准。

(五)关于后期管理。明确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权利,运营单位(产权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按照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责任主体管理职责,其中产权人应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相应质量和安全责任;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承租人应合理合规使用房屋,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

(六)关于监督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监管职责,其中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责任,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区(市)县对房屋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运营单位(产权人)、承租人、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关于附则。主要对解释机关、实施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黄万康

联系电话:028-6188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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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附官方原文)

2023-03-02,全文共 5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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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保障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释义)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建设标准、租金水平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四条(房源范围)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和其他市场主体等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

(二)个人自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自有住房。

第五条(基本原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统一运用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市级统筹、属地主管的原则分级管理。

第六条(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

运营单位由产权人选择,企事业单位房屋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个人自有住房由产权人通过管理服务平台选择运营单位。

第七条(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目标任务下达、监督检查和行业指导,负责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审查、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水电气等部门,共同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标准。

市国资委负责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涉及价格、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等单位,落实信贷等金融支持政策。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成都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依据相关政策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支持。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房源筹集、房源管理、违规行为调查核实、信访回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管理

第八条(入库条件)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以下简称房源库),纳入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房屋入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项目认定书;

2.取得土地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3.取得按照最小租赁单元测绘的测绘报告;

4.已按现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文件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已按不动产单元完成不动产登记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的,房源入库时只需提供项目认定书、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二)个人自有住房申请入库的,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权属证书;

2.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

3.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4.已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入库程序)

运营单位对房源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将房源信息统一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并提交各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房源库进行管理。

第十条(房源发布)

纳入房源库管理的房源,应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套型、户数、面积、实景图、配租方式、产权人、运营单位、收费事项及标准等。

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房源发布前还应制定配租方案,并报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对外发布项目登记公告。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租赁对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在成都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

(三)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提交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动比对审核,审核通过的赋予“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是申请人取得配租资格的凭证。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由运营单位审核并分配房源,用人单位安排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并由运营单位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统一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配租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

(一)定向配租

1.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采取定向配租方式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租赁;本单位定向配租完成后,若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对象出租。

2.因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需采取定向配租方式的,按照房源需求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初审、属地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属地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报批。

(二)非定向配租

面向不特定的保障对象配租,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行选择房源租赁。

第十四条(配租流程)

采取非定向配租方式配租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可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其中个人自有住房按照常态化配租方式组织实施,运营单位、产权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即可办理签约备案和入住。

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按照项目公告、意向登记、受理申请、选择房源、签约备案、办理入住的程序进行集中配租。集中配租结束后,剩余房源和后续腾退房源,运营单位按照先到先选、随到随选的原则实行常态化配租。

第十五条(合同期限)

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但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出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应当腾退所承租的房屋。腾退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最新发布的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

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的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鼓励产权人及有决定权的运营单位降低租金标准,减轻承租人租金压力。

第十七条(租金调整)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调整以一个周期年为单位,且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

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从第二个周期年起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同时不能超过当期最新发布市场租金标准的90%。

第十八条(租金收取)

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但不得一次性收缴超过3个月的租金。个人自有住房出租的,租赁双方应及时将租金缴纳凭证上传至管理服务平台。租赁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租赁期限内,产权人或承租人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租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其他费用标准)

(一)物业服务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提供物业服务。独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混建的小区或个人自有住房,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二)水电气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应严格执行居民标准,价格管理部门应会同水电气管理部门及时调整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房屋的水电气价格。

(三)停车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合理配备停车设施(含充电基础设施),满足承租人的停车需求,车位租金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住宅小区车位市场租金。

(四)增值服务费。运营单位提供的餐饮、保洁等配套增值服务,可由承租人自愿选择,但不得强制要求或捆绑消费。

(五)运营服务费。产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运营单位缴纳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费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鼓励运营单位降低服务费标准。

除上述费用外,运营单位不得收取未经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后期管理

第二十条(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权利。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产权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居住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信息共享)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配合将户籍、居住证、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等数据信息及时推送至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市网络理政办负责做好管理服务平台与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数据共享支持。

第二十三条(产权人职责)

产权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因产权人原因导致的房屋质量和安全责任,配合运营单位开展房屋租赁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违规上市销售、变相销售,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等。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将房屋交付承租人;

(二)建立健全运营服务保障机制,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范使用、正常使用;

(三)对承租人租赁行为进行宣传引导,开展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隐患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查验;

(四)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

(五)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委托协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职责)

(一)配合运营单位开展房屋租赁工作;

(二)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所租赁房屋仅能用于居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违法改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

(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发现消防、燃气、治安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由相应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网络、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合同解除后,及时搬离所承租房屋;

(五)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六)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各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双随机抽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各区(市)县进行整改。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指导各区(市)县进行整改。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区(市)县监管职责]

各区(市)县应加强对产权人、运营单位和承租人的监督检查,对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产权人)违规处理]

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不履行治安、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等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违规处理)

承租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隐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违规使用房屋。正在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已取得资格未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予配租;已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回所承租房屋,且运营单位(产权人)有权追缴优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经纪机构违规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分租业务,不得非法收集、提供、公开他人信息。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产权人或运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门户网站、租赁交易平台、租赁交易APP、小程序等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发现上述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实施细则)

市住建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房源的具体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属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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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3-03-02,全文共 9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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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关于总则。主要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房源类型、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明确。房源管理范围包含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和个人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

(二)关于房源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明确房源入库条件、入库申请程序、各单位在房源入库中的审核职责和配租房源发布渠道。

(三)关于配租管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可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租赁资格。配租方式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配租流程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四)关于费用管理。明确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的90%,年租金涨幅不超过5%,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明确水、电、气费价格严格执行居民标准,车位租金、物业服务费、运营服务费不高于市场标准。

(五)关于后期管理。明确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权利,运营单位(产权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按照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责任主体管理职责,其中产权人应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相应质量和安全责任;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承租人应合理合规使用房屋,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

(六)关于监督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监管职责,其中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责任,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区(市)县对房屋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运营单位(产权人)、承租人、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关于附则。主要对解释机关、实施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黄万康

联系电话:028-6188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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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每日可选房源

2024-05-23,全文共 14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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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选房安排(点击查看):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24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870号-914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23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825号-869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22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780号-824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21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739号-779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20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698号-738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7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657号-697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6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616号-656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5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575号-615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4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534号-574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3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493号-533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1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452号-492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0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411号-451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9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370号-410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8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329号-369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7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288号-328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6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247号-287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30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206号-246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9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165号-205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8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124号-164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6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83号-123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5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42号-82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4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1号-41号)

2024成都公租房选房须知

1.选房到场人员:保障家庭申请成员一名(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受托人。

2.选房时保障对象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受托人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签约入住

(1)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配租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

(2)选房后,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照《成都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所选项目的受托管理单位办理租赁合同签订和入住相关事宜,如未按《成都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约定时间办理签约相关事宜视为本人自愿放弃选定的房屋,同时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已选定的该套房将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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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每日可选房源

2024-05-17,全文共 11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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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选房安排(点击查看):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7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657号-697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6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616号-656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5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575号-615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4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534号-574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3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493号-533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1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452号-492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0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411号-451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9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370号-410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8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329号-369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7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288号-328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6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247号-287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30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206号-246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9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165号-205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8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124号-164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6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83号-123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5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42号-82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4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1号-41号)

2024成都公租房选房须知

1.选房到场人员:保障家庭申请成员一名(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受托人。

2.选房时保障对象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受托人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签约入住

(1)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配租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

(2)选房后,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照《成都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所选项目的受托管理单位办理租赁合同签订和入住相关事宜,如未按《成都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约定时间办理签约相关事宜视为本人自愿放弃选定的房屋,同时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已选定的该套房将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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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每日可选房源

2024-05-15,全文共 11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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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选房安排(点击查看):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6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616号-656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5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575号-615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4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534号-574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3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493号-533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1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452号-492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10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411号-451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9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370号-410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8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329号-369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7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288号-328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5月6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247号-287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30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206号-246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9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165号-205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8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124号-164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6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83号-123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5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42号-82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4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1号-41号)

2024成都公租房选房须知

1.选房到场人员:保障家庭申请成员一名(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受托人。

2.选房时保障对象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受托人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签约入住

(1)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配租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

(2)选房后,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照《成都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所选项目的受托管理单位办理租赁合同签订和入住相关事宜,如未按《成都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约定时间办理签约相关事宜视为本人自愿放弃选定的房屋,同时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已选定的该套房将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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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每日可选房源

2024-04-26,全文共 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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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选房安排(点击查看):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8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124号-164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6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83号-123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5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42号-82号)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4月24日可选房源(选房顺序为1号-41号)

2024成都公租房选房须知

1.选房到场人员:保障家庭申请成员一名(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受托人。

2.选房时保障对象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受托人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签约入住

(1)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配租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

(2)选房后,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照《成都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所选项目的受托管理单位办理租赁合同签订和入住相关事宜,如未按《成都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约定时间办理签约相关事宜视为本人自愿放弃选定的房屋,同时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已选定的该套房将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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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公告

2024-04-22,全文共 10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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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成都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工作将于2024年4月24日开始,现将选房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房房源

本次配租房源共计3019套,均为截止2024年3月31日腾退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置主要分布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城区。保障对象查看具体房源信息可登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点击“住建蓉e办”,进入“住房保障”专栏,在住房保障最新公告里查看房源,部分房源户型可在“公租房VR看房”里查看。

二、选房时间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24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节假日除外)。选房时间安排见下表:

三、选房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站1号窗口。

四、选房规则

1.保障对象按照公告公示的选房时间准时到选房地点签到,签到后按照摇号顺序依次选房。为保证选房工作顺利进行,请保障对象提前了解房源信息。每位选房人员在窗口选房时间约为5分钟。

2.若保障对象未在公告公示的选房当日前来选房的,可在选房时间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参与选房,但选房时须等当日保障对象选房完毕后方能选房。保障对象在选房截止时间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前来选房,视为拒绝接受配租安排,自愿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3.保障对象签订《成都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后,视为房屋已选定,不能再重新选房。

五、选房须知

1.选房到场人员:保障家庭申请成员一名(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受托人。

2.选房时保障对象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受托人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签约入住

(1)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配租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

(2)选房后,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照《成都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所选项目的受托管理单位办理租赁合同签订和入住相关事宜,如未按《成都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约定时间办理签约相关事宜视为本人自愿放弃选定的房屋,同时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已选定的该套房将自动注销。

温馨提示:

1.保障对象应及时查看选房公告,避免错过选房。同时,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将配合通过电话方式通知保障对象选房,请保障对象保持电话畅通。若因保障对象电话不畅通未通知到并因此造成未按时选房的,视为自愿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2.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本次登记范围内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3.咨询电话:8628008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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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公告

2024-04-19,全文共 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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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成都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工作将于 2024年4月19日开展,现将摇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摇号对象: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之间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且参与本次登记的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共计914户。

二、摇号时间地点:

2024年4月19日13点30分开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26楼2621号会议室。

三、摇号方式:

本次摇号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摇号产生的顺序号为保障对象的选房顺序号。

为确保摇号过程公正、透明,公证机构从摇号对象中通过电脑随机产生5户保障对象作为当天摇号代表;摇号全程由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现场进行公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全程监督。

四、摇号规则:

1.根据困难程度依次按低保对象、其他符合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分类摇号。同类配租对象中依据取得保障资格年度的先后顺序摇号。同一年度保障对象中,家庭申请的保障对象优先于个人摇号。同等条件下优先对象优先摇号。

2.本次摇号顺序为

五、摇号结果公布:

摇号结果经公证机构确认无误后,保障对象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查询摇号结果:

1.登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点击“住建蓉e办”,进入“住房保障”专栏,在住房保障最新公告里查询。

2.前往申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查询。

★温馨提示:

1.保障对象可于2024年4月22日起登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点击“住建蓉e办”,进入“住房保障”专栏,在住房保障最新公告查看选房公告。若需了解部分项目简介和户型情况,可在“公租房VR看房”里查看。

2.参与本次摇号的保障对象若放弃选房,视为拒绝接受配租安排,自愿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3.咨询电话:8628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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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优抚登记公告

2024-04-05,全文共 1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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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的规定要求,现开展2024年度成都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优抚登记工作,现将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

本次登记面向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之间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的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抚保障对象。

二、登记规则

(一)本次登记的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摇号配租。

1.优抚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优先摇号对象:

①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先对象;

②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③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④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⑤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

⑥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

⑦参战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⑧退出(不含辞退、开除)的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遗属;

⑨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优抚对象须于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9日(每日9:00至17:00)携带优先证明资料(如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属证明、劳模证、残疾人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相关证明等)和身份证明原件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成都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站1号窗口提交优先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低保家庭除外)不需前往窗口提交优先证明材料,由住房保障部门自动将其纳入优先摇号。

2.不具备以上优先条件的保障对象。由住房保障部门自动纳入登记摇号,不需前往窗口办理。

3.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优抚保障对象进行核验,对不符合优抚保障对象,纳入普通保障对象摇号。

(二)截止2024年4月9日17:00未提交优先证明材料的保障对象,将纳入普通保障对象参与摇号。

(三)保障对象现在使用的电话号码与申请保障资格时预留的电话号码不一致的,主申请人须于2024年4月19日前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到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更改电话号码。如未主动进行变更,造成未能选房的,自行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

1.选房顺序通过分类摇号产生。

2.2024年4月12日起,保障对象可登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cdzj.chengdu.gov.cn/),点击“住建蓉e办”,进入“住房保障”专栏,在住房保障最新公告里查看本次可配租房源的项目地址、套型、建筑面积等信息,同时可进入公租房VR看房里查看项目简介和部分户型情况。

3.摇号相关事宜,在登记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另行公告。请保障对象登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cdzj.chengdu.gov.cn/),点击“住建蓉e办”,进入“住房保障”专栏,在住房保障最新公告里查看。

4.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本次登记范围内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5.保障对象咨询登记相关事宜请拨打8628008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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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二期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公告

2023-12-08,全文共 1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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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二期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工作将于2023年12月11日开始,现将选房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配租房源

本次配租房源共计3296套,均为截止2023年11月30日腾退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置主要分布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城区。保障对象查看具体房源信息可登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点击“住建蓉e办”,进入“住房保障”专栏,在住房保障最新公告里查看房源,部分房源户型可在“公租房VR看房”里查看。

二、配租面积

保障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统一按照不超过60平方米确定。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配租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非廉租租金标准的个人保障对象,配租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

三、配租对象

保障对象按照以下三类情形,分别依次按摇号产生的顺序号选房。

第一类: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之间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且参与2023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二期公共租赁住房摇号的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第二类: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且参与2022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摇号的非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个人轮候保障对象。

第三类: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之间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且参与2023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二期公共租赁住房摇号的非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保障对象。

四、配租时间

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23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节假日除外)。选房时间安排见下表:

五、配租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站1号窗口。

六、配租规则

1.依次按照三类保障对象摇号顺序号选房。

2.保障对象按照公告公示的选房时间准时到选房地点签到,签到后按照摇号顺序依次选房。为保证选房工作顺利进行,请保障对象提前了解房源信息。每位选房人员在窗口选房时间约为5分钟。

3.若保障对象未在公告公示的选房当日前来选房的,可在选房时间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参与选房,但选房时须等当日保障对象选房完毕后方能选房。保障对象在选房截止时间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前来选房,视为拒绝接受配租安排,自愿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4.保障对象签订《成都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后,视为房屋已选定,不能再重新选房。

七、配租须知

1.选房到场人员:保障家庭申请成员一名(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受托人。

2.选房时保障对象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受托人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签约入住

选房后,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照《成都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所选项目的受托管理单位办理租赁合同签订和入住相关事宜,如未按《成都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约定时间办理签约相关事宜视为本人自愿放弃选定的房屋,同时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已选定的该套房将自动注销。

温馨提示:

1.保障对象应及时查看选房公告,避免错过选房。同时,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将配合通过电话方式通知保障对象选房,请保障对象保持电话畅通。若因保障对象电话不畅通未通知到并因此造成未按时选房的,视为自愿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2.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本次登记范围内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3.如签约时选定的公租房评估价已到期的,将按照重新评估确定的租金价格核算租金。

4.咨询电话:8628008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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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二期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公告

2023-12-08,全文共 1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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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二期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工作将于2023年12月8日开展,现将摇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摇号对象

(一)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之间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且参与本次登记的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共计1006户。

(二)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之间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且参与本次登记的非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保障对象共计17户。

二、摇号时间

2023年12月8日10点30分开始。

三、摇号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26楼2621室。

四、摇号方式

本次摇号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摇号产生的顺序号为保障对象的选房顺序号。

为确保摇号过程公正、透明,公证机构从摇号对象中通过电脑随机产生5户保障对象作为当天摇号代表。摇号全程由成都市公证处现场进行公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全程监督。

五、摇号规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困难程度依次按低保对象、其他符合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和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分类摇号配租。同类配租对象中依据取得保障资格年度的先后顺序摇号配租。同一年度保障对象中,家庭申请的保障对象优先于个人摇号配租。同等条件下优先对象优先摇号配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摇号:

①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先对象;

②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③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④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⑤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

⑥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

⑦参战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⑧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退出(不含辞退、开除)的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遗属;

⑨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3.本次摇号按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并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和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非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保障对象分类进行摇号。

六、摇号结果公布:

摇号结果经公证机构确认无误后,保障对象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查询摇号结果:

1.登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点击“住建蓉e办”,进入“住房保障”专栏,在住房保障最新公告里查询。

2.前往申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查询。

★温馨提示:

1.保障对象可于2023年12月8日起登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点击“住建蓉e办”,进入“住房保障”专栏,在住房保障最新公告查看选房公告。若需了解部分项目简介和户型情况,可在“公租房VR看房”里查看。

2.参与本次摇号的保障对象若放弃选房,视为拒绝接受配租安排,自愿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3.咨询电话:8628008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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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二期公共租赁住房优抚登记公告

2023-11-20,全文共 1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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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的规定要求,现开展2023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二期公共租赁住房优抚登记工作,现将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

本次登记面向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障对象。

(一)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之间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的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二)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之间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的非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保障对象。

二、登记规则

(一)本次登记的保障对象分为优先对象和普通对象,优先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摇号配租。

1.优先对象须具备下列优先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

①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先对象;

②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③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④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⑤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

⑥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

⑦参战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⑧退出(不含辞退、开除)的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遗属;

⑨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优先对象须于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4日(每日9:00至17:00)携带优先证明资料(如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属证明、劳模证、残疾人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相关证明等)和身份证明原件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成都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站1号窗口提交优先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低保家庭除外)不需前往窗口提交优先证明材料,由住房保障部门自动将其纳入优先对象。

2.普通对象为不具备以上优先条件的保障对象,由住房保障部门自动纳入登记摇号,不需前往窗口办理。

3.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优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核验,对不符合优先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普通保障对象登记名单进行摇号。

(二)截止2023年11月24日17:00未提交优先证明材料的保障对象,将按普通保障对象参与摇号。

(三)保障对象现在使用的电话号码与申请保障资格时预留的电话号码不一致的,主申请人须于2023年12月5日前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到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更改电话号码。如未主动进行变更,造成未能选房的,自行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

1.选房顺序通过分类摇号产生。

2.摇号相关事宜,在登记工作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另行公告。请保障对象登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cdzj.chengdu.gov.cn/),点击“住建蓉e办”,进入“住房保障”专栏,在住房保障最新公告里查看。

3.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本次登记范围内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4.保障对象咨询登记相关事宜请拨打8628008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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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下载

2023-11-07,全文共 10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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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租房补贴申请表下载:(点击可下载)

1、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

3、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其他材料模板下载入口:点击进入

成都租房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申请人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住房、收入等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对象为成都市户籍家庭的,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住证(非成都市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因“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原因入户我市且不满3年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须提供户籍迁出地的个人房屋信息证明,其原户籍地的住房情况纳入自有住房审核。

(二)申请对象为成都市户籍单身居民的,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承诺)、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年满35周岁且无工作的单身居民及无工作的优抚对象或已成年的孤儿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因“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原因入户我市且不满3年的,须提供户籍迁出地的个人房屋信息证明,其原户籍地的住房情况纳入自有住房审核。

(三)申请对象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申请人居住证、居住证积分结果(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自主查询并打印)、婚姻证明(未婚承诺)、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配偶符合申请条件的,须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向用工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象为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的,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下申请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或人社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毕业时间5年以内(含5年);

2.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

3.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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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怎么计算?(附计算公式)

2023-10-27,全文共 3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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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怎么计算

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计发标准×发放比例。

点击此篇文章查看补贴标准

点击此篇文章查看计发标准

计算举例:如一户年收入4万元以内的成都户籍的四口家庭在锦江租赁了一套60㎡的房子,由文中申请补贴标准可知:享受补贴发放比例为70%,补贴面积为70㎡,锦江区租房补贴计发标准为40元/㎡。

那么他们的租赁补贴金额=(70-60)×40×70%=280元。

发放年限

成都市户籍居民领取租赁补贴年限期满后,经审核仍符合届时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可继续申领租赁补贴;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总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总年限不超过3年。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https://www.chengdu.gov.cn/chengdu/c153012/gzfzlbt_co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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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能领多久?

2023-10-16,全文共 12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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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年限

成都市户籍居民领取租赁补贴年限期满后,经审核仍符合届时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可继续申领租赁补贴;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总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总年限不超过3年。

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一)成都市户籍居民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

2.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

3.家庭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单身居民申请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申请人年满35周岁;(2)申请人为已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3)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且已成年;(4)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5)申请人在成都市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交住房公积金且处于缴存状态。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年收入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

2.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并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且处于缴存状态;

3.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5.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

(三)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内(含5万元);

2. 申请人家庭在成都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含租住公房)、无房产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3. 本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4. 与我市用工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处于缴存状态,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须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单位一致。

申请人为非成都市户籍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还须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申请人为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的,须在与该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相符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其中非成都市户籍的还须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1.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获得相应学位且毕业时间5年以内(含5年,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

2.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

3.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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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最新计发标准

2023-07-28,全文共 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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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成住建发〔2019〕377号)明确的“租赁补贴计发标准随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有关要求,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现对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计发标准如下表所示。

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如今仍然沿用

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

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计发标准×发放比例。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https://www.chengdu.gov.cn/chengdu/c153012/gzfzlbt_co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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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2023-07-14,全文共 1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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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双流区中等收入以下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新就业职工;本区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

1. 中等收入以下城乡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中等收入以下城乡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必须具有双流区正式户口;

(3)自有产权住房(含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城镇住房、农村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下同)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中等收入以下城乡住房困难个人:

(1)个人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内;

(2)具有双流区正式户口,且年满28周岁;

(3)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2. 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个人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内;

(2)具有双流区正式户口,在双流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在双流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3. 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本区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跨镇域务工城镇户籍劳动者

(1)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内;

(2)具有双流区户籍,主申请人在双流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在工作地和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镇域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4. 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线以内;

(2)持有双流区居住证,主申请人在双流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双流区工作和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

(3)在双流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双流区中等收入线由区政府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变化,每两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特殊专业人才、区级及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的(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双流区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可以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申请方式

双流区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单位集体合租和个人申请的方式进行申请。

申请地点

中等收入以下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个人)在户籍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家庭(个人)在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房产证明、残疾证、收入证明、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公积金、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

保障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控制标准为人均16平方米以上(含16平方米)、24平方米以下(含24平方米)。

房屋租金

1、过保障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照评估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2、保障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部分,根据保障对象困难程度分档确定。

家庭类别

家庭(个人)收入情况

租金标准

最低收入

低保家庭、个人

零租金

低收入

家庭年收入3.5万元以内、

个人年收入1.75万元

市场租金的20%

中低收入

家庭年收入7万元以内、

个人年收入3.5万元

市场租金的60%

中等收入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内、

个人年收入5万元

市场租金的80%

租金收缴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根据承租人类别及其租金标准档次对其租住的保障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部分进行租金收取。

信息来源:双流区人民政府http://www.shuangliu.gov.cn/slqzfmhwz/c122050/2023-06/28/content_c43f6367afe24ebd9831e94ec81af40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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