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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实施

成都实施专题栏目,提供与成都实施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成都实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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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落户新政实施前户口平迁是否需要满足缴纳社保3年的要求?

2024-01-08,全文共 14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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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落户新政实施户口平迁是否需要满足缴纳社保3年的要求?

我户口原就在成都“8+1”县(市),迁入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是否有限制,是否需要满足缴纳社保3年的要求?

答: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新政实施前已经是成都户籍居民的,按原全域迁移政策执行,不受落户3年和社保3年的条件限制。

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8个县(市)及成都东部新区(简称“8+1”县(市)

点击查看:成都市内户口平迁最新政策(2024年2月20日起实施政策)

原成都本市户籍居民市内迁移户口办事指南:

前置条件:

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住房登记户口;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将户口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

所需材料:

1、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

3、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4、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

5、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原件)

备注:

一、住房佐证材料包含以下类型:

(一)合法稳定住所提供:

1.城镇地区的: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土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房使用);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人才公寓提供住建部门有效凭证。

2.农村地区的:

已确权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未确权有证住房: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未拆迁无证住房:农村房屋无产权佐证材料,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安置证明或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农村房屋无产权佐证材料,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二)单位或部队经济适用房提供:购房合同、缴款凭据、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三)部队营房提供: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应分配给本单位现役军人的);

(四)单位自建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分房证明、缴款凭据、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五)本市农村地区居民租赁城镇地区成套住房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可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或落户地“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办理。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事机构:

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

办公地址:

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联系方式:

028-68382288

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下午-17: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备注说明:

户籍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凡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各区(市)县公安局方可受理相关业务。

政策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yj2nUF_dqpxhgNdVsx5Z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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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至2024年1月25日雅西高速石棉至彝海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2024-01-19,全文共 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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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至2024年1月25雅西高速石棉至彝海路实施交通管制

关于G5京昆高速雅西石棉至彝海路段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

因泸石高速公路大杉树枢纽互通钢箱梁吊装上跨G5京昆高速雅泸段建设施工需要,为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涉路施工期间对G5

京昆高速雅西石棉至彝海路段实施交通管制,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路段

G5京昆高速雅西石棉收费站至彝海收费站双向路段

二、管制时间

2024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25日,期间每日夜间22时至次日07时。

三、管制措施

(一)成都至西昌方向,所有车辆在石棉互通立交分流下高速。

(二)西昌至成都方向,彝海安检站分流所有货车(皮卡车除外),栗子坪互通立交分流所有车辆下高速。

(三)其余车辆通行要求按照雅西高速“冬管通告”执行。

四、绕行建议

(一)成都至西昌方向

由石棉收费站出站,经 108 国道由栗子坪收费站上站继续向西昌方向行驶。

(二)西昌至成都方向

由栗子坪收费站出站,经108 国道由石棉收费站上站继续向成都方向行驶。

五、注意事项

请在管制时段内需通行管制路段的车辆提前合理规划出行,严格按照交通管制路段指示、提示标志标牌通行,驾乘人员应服从现场管制人员指挥。因交通管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政策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JCoj_PIKW_WoTApY5_kb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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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02-23,全文共 10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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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委厅〔2022〕41号)要求,结合目前我市住房调控政策和已实施的人才购房支持措施,兼顾人才住房需求和住房政策的社会公平性,市住建局对现有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进行了梳理,制定出台了《成都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住房限购期间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系列支持措施及办理流程,多措并举满足人才多样化住房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支持对象

统筹人才购房支持政策,将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条件的A、B、C类人才,天府英才卡A卡与蓉城人才绿卡(市级卡)联名卡的持卡人,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入选者,龙头企业等重点企业副总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保障范围。

(二)细化支持措施

从“购房资格支持”“购房顺位支持”“预留住房支持”三个维度分层分类提供购房支持。

“购房资格支持”指经认定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等限制在蓉购买商品住房。

“购房顺位支持”指经认定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和住房限购区域的限制购房,购买商品住房时视为无房居民家庭参与商品住房申购。

“预留住房支持”指经认定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和住房限购区域的限制购房,根据人才意愿,在项目取得预售证后或进入房源顺销环节提前预留房源用于人才购买。

(三)规范办理流程

依托现有人才安居系统和住房交易系统,实行购房支持“一站式”网上办理。

符合“购房资格支持”“购房顺位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后,即可按照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程序,根据个人意愿自行在对应准购区域申购商品住房。符合“预留住房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购房需求由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对接保障。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高层次人才通过购房支持途径所购住房,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二)高层次人才仅能通过购房支持途径在成都市范围内购买1套住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套数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相关规定。其家庭成员范围界定按照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四、解读机构和解读人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曾威 联系电话:61889280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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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0时至12月30日沪蓉高速蓬溪路段将实施交通管制

2024-05-09,全文共 7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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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G42沪蓉高速公路蓬溪互通路段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

因G42沪蓉高速公路成南段扩容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G42沪蓉高速公路蓬溪互通路段(1816公里300米至1818公里600米)实施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制时间

2024年5月15日0时至2024年12月30日24时。

二、交通管制内容

(一)G42沪蓉高速公路蓬溪互通路段(1816公里300米至1818公里600米)成都至南充方向实行单幅双向通行,封闭南充至成都方向主线;

(二)关闭G42沪蓉高速公路蓬溪收费站。

三、管制绕行路线

(一)蓬溪至成都方向车辆:S29遂西高速公路蓬溪明月收费站→S29遂西高速公路→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G42沪蓉高速公路吉祥枢纽前往。

(二)成都至蓬溪方向车辆:G42沪蓉高速公路吉祥枢纽→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S29遂西高速公路→S29遂西高速公路蓬溪明月收费站前往。

(三)蓬溪至南充方向车辆:S29遂西高速公路蓬溪明月收费站→S29遂西高速公路→S32绵南高速公路占山枢纽→

S32绵南高速公路→G75兰海高速公路前往。

(四)南充至蓬溪方向车辆:G75兰海高速公路→S32绵南高速公路→S32绵南高速公路占山枢纽→S29遂西高速公路 蓬溪明月收费站前往。

四、相关要求

请过往车辆密切关注G42沪蓉高速公路蓬溪互通路段路况信息,提前规划出行路线及时间,服从现场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牌以及其他交通诱导提示信息,安全有序通行。因施工改道造成的交通不便敬请谅解。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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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27号线蜀鑫路站附属结构施工期间将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2024-02-19,全文共 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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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地铁27号线蜀鑫路附属结构施工期间临时交通组织的通告

为了保障地铁27号线蜀鑫路站附属结构C出入口施工的顺利实施,维护施工路段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6月30日,蜀江路与清源一路交叉口的南口封闭施工,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二、施工期间,蜀江路维持东向西机动车单向交通组织,原经清源一路进出蜀江路的车辆、行人,可通过蜀鑫路、董家店路、清源二路、清波路等道路绕行。

三、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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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3-09-20,全文共 6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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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方法: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相关规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规定时限内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本人或直系亲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申请积分时提交的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申请入户。

申请区域引导指标加分的,应在加分区域入户。

申请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户名单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具体管理细则如下↓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因此2023年继续沿用该政策。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来蓉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积分及积分入户的申请、核定、公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对应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东部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申报积分和积分入户。

第六条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积分申请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积分入户资格申请办结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积分申报时间自2020年11月6日开始。

第二章 积分指标

第七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职业、居住引导、就业引导、入户区域引导、年龄指标、技术技能、个人贡献等加分项,以及违法犯罪、个人不良信用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一)稳定职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截止申请日上月起,上溯按月连续不间断缴纳的36个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与对应的36个月养老保险缴费所使用的省平月工资相比,计算出的36个比值的平均数等于及高于2低于2.5(含)、高于2.5低于3(含)的,分别加10分、20分。

提供材料:①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可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成都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②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可在省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社保”查询打印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在省医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和参保单位网上经办系统查询打印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二)居住引导指标。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或办理租赁登记的住房,连续居住按5分/年累积计算。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申请人连续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中同一区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中同一县(市)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成都东部新区居住的,按6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不满1年不得分。

1.本条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本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2)申请人(包括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中租赁登记的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包括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1)已办理租赁备案的住房;(2)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本市居住证时间为准,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且连续办理了居住证的,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5分/年累积计算。

4.居住区域的认定以申请人当前办理居住证的地址为准。

提供材料:①自有住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备案凭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有效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③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

(三)就业引导指标。申请人当前就业单位应在66个产业功能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申请人就业单位在66个产业功能区,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分值,不满1年不得分。单位参保人员的就业单位以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个体参保人员的就业单位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准。

申请人当前就业单位应在以下产业功能区范围内。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申请人在以下同一产业功能区就业,可累积按年享受加分。在成都高新航空经济区、简州新城、淮州新城等东进区域和成都科学城、天府总部商务区、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南拓区域就业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青白江欧洲产业城、新都智慧物流产业园等北改区域和中德(蒲江)中小企业合作区、天府中药城等西控区域就业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

产业功能区目录将根据政府文件进行适时调整。

提供材料:①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供《成都市产业功能区就业人员居住证积分申请表》。②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可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成都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③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可在省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社保”查询打印养老保险缴费信息。④单位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⑤个体参保人员还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入户区域引导指标。申请人可在自有住房、居住证地址选择入户区域。

申请入户在成都东部新区加30分;

申请入户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加20分;

申请入户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加10分。

提供材料:与选择入户区域相符合的自有住房、居住证的相关证件。

(五)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所在企业在本市66个产业功能区内,且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保1年以上,符合当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重点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的人才,可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得分就高、不重复享受。

申请人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不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0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提供材料:①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供《成都市产业功能区紧缺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属于符合职称条件的,提供《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复印件、职称任职文件复印件。

③属于符合技能条件的,提供技能等级证书原件。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zscx.osta.org.cn(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网站),对个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查询验证。(如无法查询,须由《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办部门作出说明,经相关鉴定部门认证后,方可认证指标)。

(六)个人贡献指标。

1.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提供材料:表彰决定、获奖证书。

2.申请人参加志愿服务,在成都志愿者网(APP)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成都志愿者网打印的志愿服务时长凭据。

3.申请人在本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4.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我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无偿献血证。

5.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含荣誉称号)及以上奖励的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

提供材料: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获奖证书证章。

(七)年龄指标。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46周岁以上的,不加分。

(八)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申请人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九)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减20分。

第三章 积分申报

第八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以申报积分。

1.本条中“合法稳定居住”,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2)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备案的;(3)签订正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4)签订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

2.本条中“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3.本条中“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是指非成都户籍人员,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办理了居住证,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员。居住证载明地址应当与合法稳定居住地址一致。

第九条 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全年工作日内均可申报积分;同一月内不得重复申报积分;本次积分结果尚未公布之前,不得再次申报积分。

申请人可事先通过“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众服务平台”)(rkb.chengdu.gov.cn)中的“模拟打分”进行预打分,评估本人积分情况,并按照拟申报的指标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积分项目申报单》,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可通过“公众服务平台”中的“个人中心” 进行预约申报。

第十条 积分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居住证积分项目申报单》;

(二)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本市的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

(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含上网查询打印的缴费信息)。

(五)合法住房证明材料。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有与第七条积分指标项目一致的情形,还应提供对应材料,并在申报时一次提交。

第十一条 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积分核定

第十二条 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积分指标事项核定工作。

(一)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自窗口出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相关部门对推送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三)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部门反馈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核定和计分,并报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四)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各区(市)县上报的积分结果进行汇总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可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通过“公众服务平台”查询本人积分结果。

第五章 积分入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居住证积分达到年度积分入户分值线,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一)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或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0个月及以上。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积分入户的人员,除提供第七条积分申请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符合第十三条条件的对应认证材料。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划定居住证年度积分入户分值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2021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为140分,有效期至2022年8月27日。

年度按照《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年度。

第十六条 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积分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入户名单,并在“公众服务平台”公示3日后公布正式入户名单(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其他公民在居住证积分结果公开、积分入户名单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区(市)县两级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投诉。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举报或投诉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符合积分入户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公布的入户须知提供对应材料,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正式入户名单公布后60日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申请的积分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两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分自动失效:

(一)已取得本市户籍的;

(二)申请人死亡的;

(三)持有本市办理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凭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积分有效时间以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2017年12月印发的《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成公发〔2017〕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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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实施停车优惠活动点位

2023-09-27,全文共 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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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点位

参与优惠活动停车场共计17个,可提供停车泊位6350个。其中,地铁站点周边停车场11个,可提供停车泊位4243个;铁路站点周边停车场6个,可提供停车泊位2107个。

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实施停车优惠活动点位

假期停车优惠点位图

活动规则

在9月29日6:00后(含6:00)驾车驶入参与优惠活动的停车场并换乘地铁、公交和高铁出行,在10月6日24:00前(含24:00)驶离停车场时,凭微信、支付宝、成都天府通等APP显示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行程记录(不支持天府通实体卡或者单程地铁卡等实体卡)或者高铁车票,可享停车费五折优惠。

更多停车优惠活动介绍,点击查看2023年中秋国庆节停车优惠活动时间+对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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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人社部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2024-05-10,全文共 17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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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实施上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

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基金结余不足时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4月26日

政策来源,人社部,链接: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202405/t20240506_517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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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解读

2021-08-23,全文共 1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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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解读文本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结合成都实际,起草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要求、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5个部分。既借鉴先行城市经验做法,又有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创新特色;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成都需求实际,合理确定“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筹集建设6万套(间)。

(三)基本要求。一是明确对象、租金和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二是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在先行先试、形成试点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三是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人城产融合发展。四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通过项目认定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

(四)支持政策。一是土地支持政策。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报经批准后,可利用非居住存量住房改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和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财政支持政策。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以申请财政资金补助。三是税费及金融支持。税费、金融等政策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五是公共服务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六是优化审核流程。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切实方便群众办理。

(五)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资金监管。严格目标考核,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戴海龙

联系电话:028-6188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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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29日成都实施单双号限行(时间+范围+车辆)

2023-07-12,全文共 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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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大运会城市宣传系列新闻发布会“社会交通管理措施”专场,7月26日至7月29日,成都实施单双号限行,具体如下↓

限行时间:2023年7月26日至7月29日,每日7:30至20:00

限行范围:在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及以内区域、成都高新南区绕城外部分区域所有道路

限行车辆:小、微型载客汽车按机动车车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网约车不受上述限行规定限制。新能源车也受限。

另外2023年7月22日至8月10日

在保持成都市工作日尾号限行规则不变的基础上,将限行范围从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不含绕城高速),调整为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及以内区域和成都高新南区绕城外部分区域所有道路。

注:本条规定与“单双号通行”措施不叠加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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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受恶劣天气影响四川对出川入陕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附道路)

2024-02-21,全文共 3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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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成都市交管局指挥中心了解到,因陕西境内道路恶劣天气影响无法通行,交警目前已对出川入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请广大驾驶员非必要不前往。

其中G5京昆高速广元段、广陕段(广元至陕西方向),因陕西境内下冻雨,主线1520公里处道路封闭,所有车辆从广元站、中子站出站。

达陕高速出川方向所有车辆在巴山大峡谷站分流下高速。

巴陕高速巴中往陕西方向光雾山服务区出口进行临时管制。

巴万高速巴中往万源方向黄钟服务区出口封闭,主线巴中往万源方向所有车辆在草坝站分流下高速。

路况信息其他获取方式

1、微信微博“四川交通”“四川路网”“四川高速”以及“天府畅行”出行服务应用。

四川交通微博入口:点击进入

四川路网微博入口:点击进入

四川高速微博入口:点击进入

2、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高速公路服务热线12122。

3、四川交通广播(FM1017)实时路况播报

3、百度、高德等导航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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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起实施酒驾最新标准(附详情)

2023-12-07,全文共 7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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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息酒驾最新检验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实施

01新标准有什么变化?

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

02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03新检验标准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

新检验标准明年3月起实施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等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进一步丰富优化该项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

将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

同时,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图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来源:http://c.gb688.cn/bzgk/gb/showGb?type=online&hcno=843A03FD33F98299C1F0107BA17E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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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都江堰普照寺、八角庙+般若寺建福宫周边将实施临时交通管控

2024-02-08,全文共 10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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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都江堰普照寺八角庙+般若建福宫周边实施临时交通管控

除夕及大年初一,都江堰市普照寺、八角庙、般若寺、建福宫周边将对车辆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祈福群众驾车出行请按照交警现场指挥进行通行,并将车辆停放于指定停车场(区域)。

普照寺

一、管制时间:2024年2月9日(除夕),19时起实施交通管制。

二、管制区域:在成青路大三路路口设置有管制点,在实施交通管制后,对前往普照寺正门的车辆进行禁止管制,禁止车辆驶入高山流水路;在普照寺后门处设有管制点,在实施交通管制后,禁止车辆驶入后门停车场。

三、停车区域:请按照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将车辆顺向、有序停放至成青路、迎晖路两侧后,步行前往普照寺前门。大三路全线禁止车辆停放。

建福宫

一、管制时间:2024年2月9日(除夕),19时起实施交通管制。

二、管制区域:在青城山庄设置有管制点,在实施交通管制后,禁止车辆驶入青城前山景区道路。

三、停车区域:请按照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将车辆顺向、有序停放在东软大道两侧,或将车辆停放在青城山庄后,步行前往建福宫。

八角庙

一、管制区域:在奎光路与天乙街路交叉路口、奎光路与华峰路交叉路口设置有管制点,根据道路车流量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交通管制。实施交通管制后,禁止车辆驶入奎光路。

二、停车区域:请将车辆停放至团结巷原团结小学停车场后,步行前往八角庙。

般若寺

一、管制时间:2024年2月9日(除夕),19时起实施交通管制。二、管制区域:在莲花湖公路般若寺正门口设置有管制点,在实施交通管制后,禁止车辆驶入般若寺正大门。三、停车区域:请按照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将车辆有序停放至莲花湖旅游公路两侧后,步行前往般若寺。

现场安全须知

一、活动现场,请自觉有序排队进入,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带领未成年人和陪同行动不便的老人参加活动时要注意看护,防止走散走失。

二、祈福群众严禁携带刀具、易燃易爆(冷烟花等)等管制物品。

三、注意看管好手机、钱包等个人贵重物品,要把包置于胸前或眼下,切勿背在身后或直拎在手中,手机尽量贴身揣放或置于手中,腰包则应置于腰腹间,以防财产损失。提高警惕,谨防有人利用宗教名义行骗。

四、遇到突发事件时,请不要惊慌乱跑和围观,要在现场安保力量的指挥下有序疏散。

五、除夕及大年初一,部分庙宇周边道路将实行交通管制,请大家尽量错峰出行,并妥善停放好您的车辆,不要随意停放车辆,停车时请带走车内物品,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报警求助电话

都江堰市公安局

028-87132216

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028-872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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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汶马高速将实施冬季交通管制(附详情)

2023-11-21,全文共 6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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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马高速

为进一步做好汶马高速冬季冰雪路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交通出行安全,汶马高速将实施冬季交通管制

管制时间

2023年11月20日20时起至2024年3月31日24时结束。

管制路段

汶马高速朴头收费站至马尔康东收费站主线及沿线各收费站、互通立交。

管制内容

(一)管制期间,在朴头收费站主线成都至马尔康方向设置分流点,符合通行条件的车辆可在朴头收费站外广场调头上站继续往马尔康方向行驶。

(二)管制期间,每日20时至次日8时禁止黄牌货车进入管制路段通行。同时,公安机关将根据冰雪、凝冻、雨雾等恶劣天气情况,采取封闭收费站、主线分流等交通管制措施,适时调整管控时间、路段及车型。

(三)执行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以及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不受此限制。

温馨提示

(一)出行前请关注实时路况信息,通行汶马高速的驾驶人员,应注意了解山区高速公路及冬季安全行车知识,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冬季行车应降低车速,如遇突发情况或交通事故,做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报警求助电话:12122、96122。

(三)请广大司乘人员服从公安机关与交通执法部门的指挥,确保行车安全。凡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G4217蓉昌高速公路汶马段地处川西高原,沿线海拔高、气温低、雨雪多,且伴长大纵坡及多处隧道群,桥隧占比高,入冬以来冰雪恶劣天气频发,昼夜温差大、道路易结冰积雪、行车环境十分复杂,安全风险隐患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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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级统筹实施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否全省互认?

2023-12-08,全文共 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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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统筹实施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否全省互认?

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川办发〔2023〕38号)要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模式省级统筹,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实现统一预算管理、统一基金调剂后,医疗保障部门将逐步规范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及待遇政策,其中,就包含了规范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相关内容,这将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目前省医保局正在加快工作研究步伐。

点击查看:2023四川医保新政(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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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温江继续实施烟花爆竹全域禁燃禁放

2024-01-12,全文共 2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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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21年12月2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温江区全部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储存、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所以2024年温江区将继续实施烟花爆竹全域禁燃禁放,没有变化。

有处罚吗?

由公安机关根据《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温江区公安分局)、82722815(温江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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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附政策原文)

2023-02-23,全文共 21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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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委厅〔2020〕23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委发〔2022〕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成组通〔2022〕30号)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和〈成都市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12号)相关规定,在成都市住房限购期间,为更好地服务城市发展战略,切实解决我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问题,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条件的A、B、C类人才。

(二)天府英才卡A卡与蓉城人才绿卡(市级卡)联名卡的持卡人。

(三)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入选者。

(四)龙头企业等重点企业副总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

(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六)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其他人才支持政策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请条件

上述高层次人才通过购房支持途径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套数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相关规定。

三、支持措施

(一)购房资格支持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的限制,具备相应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2.龙头企业等重点企业副总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和住房限购区域的限制。

(二)购房顺位支持

以下类别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和住房限购区域的限制购房,购买商品住房时视为无房居民家庭参与商品住房申购。其户籍所在地及稳定就业区域按拟购项目所在地进行认定,在蓉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时间根据其参加工作后社保缴纳时间确定(社保起算时间不得超过成都市社保最早缴纳时间即1992年7月)。

1.天府英才卡A卡与蓉城人才绿卡(市级卡)联名卡的持卡人。

2.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条件的C类人才。

3.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预留住房支持

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条件的A、B类人才,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和住房限购区域的限制购房,购买商品住房时可提前预留意向购买项目房源。

如人才意向购买商品住房项目还未开盘销售,由市住建局在项目取得预售(现售)备案后,直接提前预留人才意向购买住房。

如人才意向购买商品住房项目正在对外公开登记报名或已完成公开销售进入房源顺销环节,则由市住建局根据人才意向会同项目开发企业,在项目剩余房源中直接购房。

四、购房支持办理流程

各类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支持前,须根据对应人才认定政策,由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人才资格审核认定。经认定后,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符合“购房资格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后,即可按照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程序,根据个人意愿自行在对应准购区域申购商品住房。

(二)符合“购房顺位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后,即可按照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程序,根据个人意愿自行申购商品住房。其在商品住房项目公示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复核名单)》中备注为“人才购房”。

(三)符合“预留房源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购房需求由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对接保障。如意向购买商品住房项目还未开盘销售,其拟购房源标注为“预留高层次人才住房”并与其他房源同步公开,预留房源不纳入公证摇号,剩余房源按照商品住房销售规程对外进行销售。项目完成对外销售后,人才通过自销房源通道进行登记购房。

五、后期管理

(一)高层次人才通过购房支持途径所购住房,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二)高层次人才仅能通过购房支持途径在成都市范围内购买1套住房,其家庭成员范围界定按照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相关人才认定审核部门应明确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标准、办理程序和职责分工,切实提高人才购房支持服务质效。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其他人才政策的特殊高层次人才购房支持准入条件、支持措施等按照对应人才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区(市)县可结合属地实际,给予人才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区(市)县承担。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附件:人才资格审核认定部门

序号

人才类型

审核认定部门

1

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条件的ABC类人才

各区(市)县组织、人社、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

2

天府英才卡A卡与蓉城人才绿卡(市级卡)联名卡的持卡人

市委组织部

3

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入选者

各重点产业链牵头市级部门

4

龙头企业等重点企业副总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

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5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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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2023-02-24,全文共 29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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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鼓励市、区(市、县)两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源筹集

(一)盘活存量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将自有存量住房盘活后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含符合条件的配建租赁住房)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现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支持国有企业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TOD、公交场站等已取得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集中新建。

(五)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已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审批流程

(一)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二)盘活存量住房、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三、建设要求

(一)规划选址。重点布局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

(二)户型面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三)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和《成都市租赁住房规划设计技术导则(试行)》规定执行,具体建设标准可另行制定。

(四)配套设施。严格按照《成都市公园社区规划导则》《成都市产业园区设计规划导则》《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城市设计导则》等文件的要求,建设完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合理配套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商业设施、餐饮设施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燃气配置。具备室内通风条件,有独立厨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接入燃气,燃气管道及设备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

(六)质量监管。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运营管理

(一)运营方式。可由国有企业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

(二)平台建设。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房源信息发布、人员准入退出一网通办。

(三)申请方式。申请对象为个人的,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取得“天府租赁码”后,到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租赁手续。申请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可向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合同签订。承租人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签。

(五)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属地实际适当提高租金优惠比例,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

(六)退出管理。承租期间,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租人的动态管理。承租人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租赁合同,调整租金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收取。

(七)物业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

(八)监督管理。国资部门应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

1.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住宅用地10%进行保障,容积率可提高到3.0。可由国有企业自行组织集中建设,也可委托其他国有企业或采取配建的方式进行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租赁或出让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以租赁或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租赁或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2. 国有企业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3. 国有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在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规划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

4. 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功能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使用,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财政支持

1. 市、区两级财政在现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中,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补助支持。

2. 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执行。

3.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三)税费及金融支持

税费、金融等政策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公共服务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附件:(点击查看原文

1.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流程

2.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流程

3.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流程

4.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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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起成都市三环路车辆通行实施新规

2022-08-08,全文共 9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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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区部分道路机动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要求,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除客车、悬挂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货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在三环路主道通行,受限机动车利用辅道通行。

二、禁止大(中)型客车、悬挂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货车在三环路主道编号为“1”“2”的车道内通行,允许上述车辆在三环路主道编号为“3”“4”的车道通行。

三、在三环路辅道通行的受限机动车(摩托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外),确需利用经三环路成南立交、成绵立交驶往成都绕城高速(G4202)方向的,可根据交通标志指示,在上述立交桥桥前最近的一个主辅道入口进入三环路主道,借用三环路主道编号为“3”“4”的车道通行驶往成都绕城高速(G4202)方向。

四、确需从成都绕城高速(G4202)方向经三环路成南立交、成绵立交驶往三环路辅道的受限机动车(摩托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外),可借用三环路主道编号为“3”“4”的车道通行,并根据交通标志指示,在最近的一个出口驶离三环路主道。

五、在成都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每日7:00至19:30禁止在三环路辅道通行,每日7:00至21:00禁止在三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和高新南区[三环路(不含)、剑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府大道中段(含)、天华二路(含)、世纪城南路(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科华南路(含)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通行,工作日的7:00至9:00、17:00至19:30时段以及节假日的17:00至19:30时段禁止在三环路(不含)至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通行;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受本条款禁限措施的限制。

六、军车、悬挂警用号牌的货车、消防救援车、用于市政作业的专项作业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工程抢险车以及对三环路主道故障车辆进行现场救援的吊车、拖车等救援车辆,不受上述通行管理措施限制。

七、机动车在上述区域道路行驶时,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具体指示行驶。

八、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九、本通告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通告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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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3-02-01,全文共 100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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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精神,为深入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立足提升超大城市竞争力和全国创新人才高地的定位,按照《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精神,现结合“放管服”工作要求及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 、适用范围

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

二、办理原则

申请规则:办理户籍业务应本人到场申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出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其签署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可委托办理。办理回国定居、涉军退役、刑满释放、持毕业证和准迁证入户必须本人到场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双方到场申请;继子(女)投靠继父(母)由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到场申请;年满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且需办理户籍迁移业务时,须到场办理。

基本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所有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入户地点:原则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公共集体户顺序办理入户。

办理地点:入户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材料齐全)。

三、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市级、区(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本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市、区(市)县组织、人社部门的公选、公招、录用、调动正式公文;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在蓉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的人员还需出具: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

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的人员还需出具: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企业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

本省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的人员还需出具:省级组织、人社、行政主管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

3.本省、市委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省(市)安置通知;离休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包括因参军入伍、知青下乡、就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市的人员。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退(离)休证;本市户口注销佐证材料或本人档案审档记录;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5.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就读的学生。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无住房的可在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入户,不受派遣地限制。

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户籍一直在高校集体户(含肄业或退学)的,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无住房的可在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入户。

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因读书将户口迁入高校学生集体户,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含区的市),且有一方迁入我市的,该学生毕业后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户口未迁入学校,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含区的市),且有一方迁入我市的,该学生户口可申请随父或母迁入我市。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应为成都)、居民身份证、毕业证(肄业的提供肄业证,退学的提供学校正式退学文件)、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子女及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学生证(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其中一方迁入我市的提供)。

7.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可在取得毕业证的次年12月31日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市、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应为成都)、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8. 博士后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博士后证书(含电子证书)或部、省人社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子女随迁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9. 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子女随迁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转业干部异地安置):入户申请表;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安置通知书;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随配偶安置的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父母安置的提供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随子女安置的提供子女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所需材料(转业干部回原籍安置):入户申请表;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安置通知书;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所需材料(复员干部):入户申请表;复员证(或预备役登记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退伍(复员)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接收函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在夫妻双方或其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未成年子女可单独办理随军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随军报告审批表(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军官证、任职命令或团级以上任职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或部队营房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和子女,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军队离退休干部):入户申请表;退(离)休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子女符合安置条件的还应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其他相关必备证明。

所需材料(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入户申请表;退休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异地安置投靠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三)投靠、收养人员

1. 与本市人员结婚满3年的,在夫妻双方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在投靠人、被投靠人或双方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随父亲或母亲申请入户。

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投靠的父亲或母亲应为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如需投靠非抚养方的,父母双方应协商一致到场提交申请。父亲或母亲再婚,未成年人需投靠继父(母)的,负责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应同意并到场当面提交申请。

所需材料(投靠父或母的):入户申请表;未成年人及被投靠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民政部门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还需提供父母双方的本市无房佐证材料、集体户所属单位的意见)。

所需材料(投靠继父或继母的):入户申请表;未成年人及被投靠继父或继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非婚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声明);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本市近亲属经公证愿意抚养的,可申请投靠抚养人。

所需材料(父母双亡投靠抚养人的):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及抚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或法院或公证机关关于近亲属同意抚养的法律文书;入户地抚养人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父母系双军人的未成年人,可申请投靠双军人的父亲或母亲。

所需材料(双军人子女投靠(外)祖父母的):入户申请表;未成年人及被投靠(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军官证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与父母、父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父母双方均为我市集体户且无房的(公共集体户除外),经集体户所属单位同意,可申请未成年人投靠。

3.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含子女配偶)的,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孤寡老人,其本市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的,在赡养人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通过购房、居住期满、投资、纳税、引资入户的人员,入户本市5年后,可申请其老年父母投靠入户。

所需材料(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入户申请表;老年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市户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所需材料(孤寡老人投靠近亲属的):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及赡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孤寡老人提供当地街道(乡镇)出具系孤寡老人的佐证材料;民政或法院或公证机关关于近亲属同意赡养的法律文书;入户地赡养人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4. 被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按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收养人单位集体户、收养人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收养证(捡拾地或收养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落户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无房佐证材料)。

5. 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地区,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原住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在本人、父母、或被投靠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父或母及被投靠人同时到场提交申请);父母、子女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到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调动文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不适应在高原生活的病情诊断书;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中国护照(已入境);本人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声明;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华侨回国定居证》和中国护照(已入境);注销户口证明(原国内登记过户籍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台湾居民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4.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公安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五)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在申请入户前持释放或假释证书到社区民警处签署意见。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释放、假释证明书(由责任区民警签字);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四、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35周岁以下的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在东部新区、近郊区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毕业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经市人社局验证的“成都人才服务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未通过“成都人才服务码”验证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国护照(已入境)和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声明(取得国外同等学历的提供),原籍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出国前注销户口证明(已注销户口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大专学历提供本人在东部新区、近郊区无房佐证材料)。

(二)“蓉城人才绿卡”持卡人,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投靠。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蓉城人才绿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四)其他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经单位推荐、市委组织部门认定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部门认定的联系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五、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相关规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规定时限内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本人或直系亲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申请积分时提交的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申请入户。

申请区域引导指标加分的,应在加分区域入户。

申请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户名单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

六、概念解释及认定标准

(一)合法稳定住所:在本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租赁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职工居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人才公寓、农村地区住房。

(二)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人才公寓提供住建部门有效凭证。

农村地区住房佐证材料:指已确权住房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未确权有证住房出具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未拆迁无证住房由农村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出具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由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进行核查)。

(三)部队营房证明:指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四)无房佐证材料:指经房管部门系统查询的全市个人住房信息,显示其名下无住房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30天以内)。

(五)直系亲属:本人的配偶、(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六)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公证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等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

(七)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八)按权限调动、招录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是指符合《公务员法》第七十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的人员。

(九)办理夫妻投靠和未成年子女投靠时,房屋由街道、乡、镇政府统一拆迁,处于安置过渡期且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夫妻双方本市无房佐证材料申请,落户公共集体户。

(十)近郊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七、法律责任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应严格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文件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住地。”

(三)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民警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八、遇本细则未列情形(疑难户口)由各区(市)县疑难户口集中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研究结果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

九、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十、本细则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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