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岳阳居民医保缴费待遇享受期限
2023-11-27,全文共 267 字
+ 加入清单2024年度岳阳居民医保缴费待遇享受期限为2024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一、待遇享受期
2024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注: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已按照学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医保待遇享受期统一延长至当年的12月31日。
二、缴费标准和医保补助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医保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人/年
三、缴费日期
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岳阳市各区县医保部门电话
岳阳市工伤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2023-12-06,全文共 1255 字
+ 加入清单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被鉴定为5至6级(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的的职工能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选择1)。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选择2)。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选择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被鉴定为7至10级(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的职工能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岳阳参加医保能享受什么待遇?
2024-01-12,全文共 277 字
+ 加入清单问:岳阳参加医保能享受什么待遇?
答:参保居民按参保年度和政策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包括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普通疾病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生育、“双通道”药品、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待遇。
普通门诊待遇在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50-560元/年(各市州不一样)。
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可达55万元,其中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如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加医疗救助最高支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可达65万元。
岳阳哪些缴纳义务人可享受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2024-01-25,全文共 679 字
+ 加入清单岳阳哪些缴纳义务人可享受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享受主体
符合减免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申报时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