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城市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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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养狗政策2023

本文整理了2023邢台养狗政策相关信息,政策表明在邢台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并对犬出生满三个月后三十日内或狂犬病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携犬接种狂犬病疫苗,为犬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以及更多的养狗信息见正文。

2023-10-19,全文共 28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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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台市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主城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邢台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登记和处理举报、投诉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同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五、邢台市养犬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年检制度,一般管理区养犬实行备案制度。

六、犬出生满三个月后三十日内或狂犬病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种狂犬病疫苗,为犬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向社会公布。

七、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个人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依法转让给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八、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养犬。

九、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十、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每年携带犬只、免疫证明以及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十一、养犬人或地点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犬只死亡、转让或者送交收容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犬只被没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养犬登记。

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遗失或者毁损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补植。

十二、外来犬进入邢台市应当遵守本条例犬只免疫及养犬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携带外来犬进入邢台市重点管理区,应当向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居住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十三、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管理服务费用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人应当遵守养犬行为规范,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十四、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养犬;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挂犬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由完全行为能力人全程牵领约束,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其佩戴犬嘴套等有效措施;

(五)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等小型交通工具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般管理区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其装入犬袋犬笼。

十五、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及青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四)市场、商场、超市、商业街区、餐饮、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

(五)公交车、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售票厅、候车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其管理者可以决定禁止携犬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十六、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置明显禁入标识。

十七、对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程序上报。

十八、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报告;但是,能够证明犬只伤人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伤人或者接到犬只伤人举报或者报告后,应当对犬只实施暂扣,通知农业农村部门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医学观察,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观察期间的饲养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十九、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尸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尸。

无害化处理场名单,由农业农村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十、被收容的依法登记的走失犬,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凭养犬登记证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二十一、逾期不认领的走失犬、无主犬、送交犬和没收犬,经检测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和单位领养。

二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住宅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二十三、饲养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代免疫接种,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二十五、养犬人逾期不办理养犬年检、变更、注销、补发、补植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养犬人未将犬尸送至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在住宅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营犬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计入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累计超过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的,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二十九、养犬人,包括饲养犬只的居民个人、实际携犬人、犬只领养人。

邢台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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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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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医保门诊单独支付药品政策

2024-03-07,全文共 15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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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省本级参保职工用药需求,省本级谈判药品门诊单独支付政策正式实施(试行期限为2年)。

一、门诊单独支付药品的范围

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单独支付范围的药品(含谈判药品、竞价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谈判药品)由省医保局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二、门诊单独支付药品的申报认定

(一)负责认定的医疗机构。在省本级二级及以上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取门诊量较大、综合实力水平较高的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省胸科医院、河北省中医院、石家庄市人民医院、石家庄市中医院、石家庄市第二医院、石家庄市第三医院,作为省本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申请认定医疗机构。

(二)参保患者申报认定流程。参保患者首先要在微信搜索“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并进行注册登录完成后。第一步:在“河北智慧医保”首页“业务办理”栏内点击“单独支付药品认定”模块,进入“单独支付药品认定”界面,再点击“药品认定”;第二步:在“药品认定”界面选择“本人申报”或“为他人申报”;第三步:选择“本人申报”无需验证,直接点击“下一步”,如果选择“为他人申报”需进行患者身份验证,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四步:确认“患者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第五步:患者如果是“特殊人员”,选择特殊人员类型,并填写不能到场原因,勾选承诺书,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如果不是“特殊人员”,直接点击“下一步”;第六步:请依次选择“认定医院”、“认定药品”、“认定科室”后,上传身份证及佐证材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七步:确认患者信息以及认定材料无误后,点击“提交”。(省本级谈判药品门诊单独支付待遇认定操作指南详见附件2)

单独支付待遇享受期限为一个自然年度,过期后参保患者如仍需享受单独支付待遇,须重新申报认定。

(三)单独支付药品认定进度查询。认定进度查询有两种方式,方式一:进入“单独支付药品认定”界面,点击“历史记录”,在“历史记录”界面查看“认定记录”列表;方式二:在“单独支付药品认定”界面直接查看“认定信息”列表。

(四)单独支付药品认定信息查询。患者查询所使用的单独支付药品信息,需进入“单独支付药品认定”界面,点击“历史记录”,在“历史记录”界面点击“我的药品信息”,可查询药品认定开始、结束日期及有效状态。

(五)单独支付药品供药机构查询。患者查询所使用的单独支付药品供药机构情况,需进入“单独支付药品认定”界面,点击“供药机构查询”,进入“供药机构查询”界面,可查看附近供药机构和单独支付药品列表,点击选定的“医药机构”可查看机构详情。

三、门诊单独支付药品待遇标准

经定点医疗机构评审认定通过,获得门诊单独支付药品使用资格的参保职工,须先用完单独支付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方可使用门诊单独支付待遇[单独支付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由评审医师在参保职工已认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中选定],其发生的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段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段均按60%比例报销,基金年度支付额度不占用基本医保门诊统筹额度,计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待遇共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单独支付药品在医保目录有限定用量的,该药品使用量不高于医保目录限定用量,医保目录无限定用量的,该药品使用量不高于说明书最大使用量。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附件:1.省本级评审认定医疗机构及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2.省本级谈判药品门诊单独支付待遇认定操作指南

省本级谈判药品门诊单独支付待遇认定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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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城际公交邢台至西竖(岐山湖旅游专线)班线暂停发车

2024-02-20,全文共 2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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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降雪影响,2月20日下午,城际公交邢台至西竖(岐山旅游专线)班线暂停发车,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城际公交其他班线末班发车时间均提前至下午4时30分,望旅客朋友提前规划出行时间,以免耽误行程。

望广大群众朋友相互告知,给您出行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需了解实时运行情况请拨打:

城市公交:3677376/3677377。

城际公交:5910666/5910777。

邢台中心汽车站:5916444/591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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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户籍才可以在邢台报名教师资格考试吗?

2024-01-04,全文共 3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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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户籍可以邢台报名教师资格考试吗?

答:符合以下身份条件的即可以在邢台报名教资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户籍或居住证申领地、在校生在读学校所在地在河北省。

(三)在河北省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当地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其他条件、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四)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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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鼎梅山元旦假期门票优惠政策+时间

2023-12-22,全文共 3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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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梅山元旦假期门票优惠政策++时

全国范围内所有赴鼎梅山景区拍摄者门票免费、工作餐免费

优惠日期:即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

预约电话:0319--2867266

【拓展】崆山白云洞、扁鹊庙、邢窑文化旅游区也有类似活动

崆山白云洞

崆山白云洞(天台山)对自媒体平台粉丝数量30万+的全国知名的头部古装cos达人免门票

优惠日期:即日起至2月24日

预约电话:0319--7098889 0319--7091599

扁鹊庙、邢窑文化旅游区

扁鹊庙、邢窑文化旅游区面向全国范围内拍摄战国袍视频的古装cos爱好者,均享受免门票政策

优惠时间:即日起至2月24日

扁鹊庙预约电话:0319--6801237

邢窑文化旅游区预约电话:0319--6867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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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周公山景区门票优惠政策最新

2023-12-22,全文共 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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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措施:成人门票半价优惠,门票一车五人158、特色住宿7折。住宿免门票。

活动时间: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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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停车场管理办法政策最新消息

2023-11-27,全文共 33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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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与标志;

(二)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标识、标线等交通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三)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

(四)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监控等安全设施齐全;

(五)昼夜停车场应当设置服务岗亭、隔离设施;

(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健全;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建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新建居住小区应严格执行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设具体规划要求,配建标准停车场(位)。

单位内部停车场(位)建设应当满足本单位基本停车需求。

二、居民社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二)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二点五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城市道路的宽度不足十五米的,不得双向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四、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

(四)其他相关资料。

已备案的停车场相关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停止经营服务的,应当提前15日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布,及时做好退费等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五、停车收费按照停车场的不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科学确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明码标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擅自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位),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

六、军车、警车、消防车、应急管理车辆、救灾车等执行任务时在停车场停放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七、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四)安排佩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的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

(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严禁乱收费,并对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八、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九、经营性的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非经营性的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公示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停车类型和其他有关事项。

十、停车场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

(二)未按规定备案;

(三)侵占公共场所、私自圈地设置停车场(位);

(四)未在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信息,不按公示价格收费,不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公共停车场改变公共使用性质和用途;

(六)擅自将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减少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数量,擅自变更停车场交通组织;

(七)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八)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因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或者道路大修改造等情形除外;

(九)占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低价出租、出让、转分包;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停车场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停车场经营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

(二)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缴纳停车费,长时间未缴纳停车欠费的,依法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不得将车辆长期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上。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三、如何查询停车场信息?

通过“邢台交警”微信公众号查询备案合格停车场信息。

十四、具体罚则

(1)对侵占公共场所、私自圈地设置停车场(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在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信息,不按公示价格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3)不开具税务部门监制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4)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中设置的公共停车位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6)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政策文件来源:《邢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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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人才购(租)房补贴政策(条件+材料+补贴标准+流程)

2023-11-22,全文共 21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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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邢台市回邢来邢人才购(租)房补贴

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邢台市区(信都区、襄都区、开发区、邢东新区、任泽区、南和区)。

三、购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对2023年1月1日后到邢台市区民营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且在邢台市区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五年内“双一流”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就业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邢台市区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发放期间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博士研究生按30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第1年15万元,第2年10万元,第3年5万元);硕士研究生按10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第1年6万元,之后每年2万元);本科生按5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第1年3万元,之后每年1万元)。补贴发放期间必须连续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如申请人在补贴发放期间,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停止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或将所购房屋转让,则后续补贴停止发放。

(三)申报需提交材料

1.《邢台市回邢来邢人才购(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

点击下载:《邢台市回邢来邢人才购(租)房补贴申请表》

2.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对于2001年(含2001年)以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1份,“双一流”大学及学科以教育部认可名单为准。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劳动合同;

5.社保缴纳证明;

6.本人及家庭成员首次购房证明、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发票;

7.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提供完税证明;

8.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首次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不动产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对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不能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入住人才公寓或承租公租房的必须在领取购房补贴之前先行腾退;享受租房补贴政策期三年内新购住房,按照购房政策补贴金额核减已享受租房补贴金额,给予购房补贴。

四、租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对2023年1月1日后到邢台市区民营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且在邢台市区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五年内“双一流”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就业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邢台市区未购房且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可享受租房补贴。补贴发放期间需在邢台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博士研究生按2000元/月标准给予租房补贴,硕士研究生按1500元/月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本科生1000元/月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共发放36个月。个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购房并申请购房补贴的,自第一年购房补贴发放当月停发租房补贴。若因工作调动停止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不再符合租房补贴领取条件的,则自不符合条件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

(三)申报提交材料

1.《邢台市鼓励人才回邢来邢就业创业购(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

点击下载:《邢台市回邢来邢人才购(租)房补贴申请表》

2.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对于2001年(含2001年)以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1份,“双一流”大学及学科以教育部认可名单为准。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劳动合同;

5.社保缴纳证明;

6.个人住房证明;

7.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对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不能再享受人才租房补贴优惠政策;入住人才公寓或承租公租房的必须在领取租房补贴之前先行腾退。

五、申报时间和办理流程

(一)申报时间

上述补贴的申报时间为每月1-10日受理(节假日除外),原则上每年发放四次,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次。

(二)办理流程

1.受理。2023年1月1日后,凡符合购(租)房补贴条件回邢来邢就业创业人才,由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将申报材料和申请表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对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提交材料进行受理、审核。需复核社保缴纳、劳动合同等材料的申请对象,由市住建局函告市人社局。人社局负责在收到复核函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反馈结果,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详细原因或其他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市住建局。

2.公示。经审核后,由市住建局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信息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住房保障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财政局。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告知相关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3.拨付。符合条件的明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款至市住建局。申请单位统一填列“邢台市财政补贴资金专用拨款凭证”后,市住建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自主创业者)由单位发放给补贴对象。

六、其他规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标准打造人才生态的实施意见》已发放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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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保租房申请政策文件

2023-11-14,全文共 1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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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自2023年11月15日起,市区开始受理2023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24日。

二、配租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对象为已取得《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的新市民、青年人,包括前期已取得《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的外来务工家庭(资格证号为W开头的家庭)、符合青年人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资格证号为S开头的部分家庭)以及2023年5月29日新准入条件印发后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新市民、青年人家庭(资格证号为B开头的家庭)。

已取得《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符合青年人条件的)不在本次分配范围内。

三、分配房源

本次分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共146套,分别为:

(一)福太家园小区10套,位于泉南大街北侧、兴达路西侧,面积46.58-55.18m2。

(二)华年里小区136套,位于开元路东侧、红星街南侧,面积46.21-56.37m2。

点击查看:具体房源信息详见《2023年邢台市区拟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信息》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根据《邢台市中心城区2023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公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福太家园小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11.1元/㎡/月;华年里小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10.6元/㎡/月。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考虑层次、朝向,统一按照此标准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计算方法:月租金金额=承租住房建筑面积×租金标准。

五、分配方式及方法

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电脑公开摇号方式分配。

六、分配原则

实行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公开、房源公开、配租对象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全程监督的“六公开、一监督”原则。

七、监督人员

公证人员2名、中心城区范围内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代表4名、局机关纪委人员1名。

八、分配流程

(一)申请

1.网络申请。申请家庭通过邢台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中“保租房”,按提示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申请家庭提交资料前请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因填报信息错误造成报名无效的,不参加分配。

2.现场申请。不方便通过网络申请的申请人携带身份证、《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等相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信都区中华大街88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层)递交书面申请。

资格证号为S开头的青年人申请家庭在申请期内请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签订时间满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自主经营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进行资格认定。未进行认定的视为无效报名。

(二)资格审核。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申请名单通过联审联查方式审核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资格。

(三)公开摇号。采用电脑公开摇号方式,由工作人员将参加摇号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房源导入摇号软件,由现场监督人员启动摇号系统,摇出分配结果。

(四)结果公示。摇号结束后,将摇号结果在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邢台日报、邢台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邢台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配租家庭发放《邢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放弃配租房源的家庭,需填写放弃配租承诺书,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签订合同。确定配租的保障家庭持《邢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人身份证至邢台市房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邢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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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电动车管理政策最新消息

2023-11-09,全文共 3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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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

(1)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②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③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5)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6)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7)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8)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保障。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便捷办理的原则,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等方式,公布登记业务地点,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

二、通行、停放和充电

(1)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②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③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

④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

⑤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

⑥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3)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①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②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③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④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⑤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

⑥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

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7)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综合治理

(1)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当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

(2)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四、法律责任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

(2)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3)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5)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

(6)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①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②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

③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④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⑤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的;

⑥有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的;

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

⑧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

⑨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7)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8)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9)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力、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责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事项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点击查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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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电动车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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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职工医保政策最新

2023-11-06,全文共 51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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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登记

符合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得批准成立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纳入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事项。

参保单位发生职工新增、调出、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应在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变更手续。

二、基金筹集

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

(一)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收入。

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按照参保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含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退休人员上年度本人养老金)确定缴纳比例。党政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75%缴纳,其他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

在职职工和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或养老金的2%缴纳个人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5.5%或9.5%缴纳,全部由个人缴纳,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职职工(包括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应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单位参保职工。

参保单位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缴纳的,次月25日之前不收滞纳金,次月26日(含26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划入统筹基金。补缴时按当期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本年度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支付;欠费时间超过6个月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在省本级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一)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省本级最低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申请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医疗保险退休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省本级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的医疗保险费或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缴费至规定年限后方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选择一次性补缴的,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补足,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部分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二)跨统筹区转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其转出地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按照补缴当期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补缴在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部分全部划入统筹基金。其中省内其他统筹区转入省本级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部分,按照省本级补缴当期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由转出地划转统筹基金。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转让、租赁、承包经营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无接收或无继续经营者,按参保单位破产处理。

参保单位破产时,应为在职职工一次性补足以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一次性补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缴费年限差额部分。破产单位医疗保险责任由其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省本级参保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确认的失业保险代管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事项。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障水平和基金收支平衡状况,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及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

三、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省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分别为2022年省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

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可支付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以及国家、省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个人账户当年归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当年支出未超过当年个人账户划入金额时,上年结转的个人账户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当年支出超过当年个人账户划入金额时,上年结转的个人账户本息扣除超支部分后,剩余部分仍按三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从办理之日下一个缴费周期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划入额度和办法。

职工调离省本级或死亡,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时,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或拨付; 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原则上个人账户余额不予一次性拨付。

四、统筹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住院、门诊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统筹基金住院、门诊支付设立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例。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一)住院

1.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在一个年度内同一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

2.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含)。

3.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7%,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

4.床位费。统筹基金支付的日限额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0元、40元、50元。

(二)门诊统筹

1.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含)。

2.年度限额及支付比例。在职职工45岁以下、45岁(含)以上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2000元、3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为3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3.参保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从办理之日次月起,为其变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年龄段发生变化,次年起为其变更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三)门诊慢特病

1.门诊慢性病。建立门诊慢性病制度,省本级设定55种慢性病。年度起付标准为200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政策范围内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支付50%;不同病种分别设定年度限额,单一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认定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门诊慢性病费用单独执行年度最高限额管理,不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门诊特殊病。建立门诊特殊病制度,省本级设定8种门诊特殊病。其中“肾功能不全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实行单病种管理,定额、限额结算;其他7种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待遇支付,即:一个年度按一个住院人次计算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按住院比例支付。

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实行定点治疗,按病种定额支付结算,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按比例支付。

参保职工发生无第三方责任外伤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港澳台和国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费,职工依法合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或9.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他单位参保职工在省本级所在参保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记录正常,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在所在参保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标准予以支付。

退休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医疗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省本级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参保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或9.5%缴纳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省本级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省本级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照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六、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职工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不得把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转由参保职工承担。

省本级参保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政策。

>>>

七、医保基金管理及结算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结算。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参保职工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结算日期确定本次住院年度。

注意事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省本级基金收支情况,可适时对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遇有重大疫情、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医疗费用统筹支付、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本级医保之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依据2023年5月4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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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2023-11-04,全文共 12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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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时属于住院待遇保障类型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65%。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表

待遇类别报销政策
门诊统筹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乡级80%,村级90%;年封顶线:乡级400元,村级70元。
门诊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60%。
慢特病
门诊两病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高血压年封顶225元,糖尿病年封顶375元。
(高血压、糖尿病)
住院医疗机构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是否需要能否直接结算
备案
京、津、冀内一级10090%15万元
京、津、冀内二级40080%
京、津、冀内三级100065%
京、津、冀外2500同级比京津冀内降低10个百分点
大病保险起付线1万,起付线以上至10万元(含)部分支付6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部分支付65%;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年封顶线50万元。
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报销标准与自然疾病住院相同,由承保保险公司予以报销。

邢台市各区县医保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一览表

区县咨询电话详细地址
市本级3690050邢台市信都区八一大街236号
襄都区3025559征缴3027919待遇顺德路南延巨业大厦:待遇科8楼,征缴大厅5楼
信都区2023208征缴邢台市信都区泉北大街1001号创业服务中心业务大厅30号窗口
2160798待遇
经济开发区3636120国际新城售楼部北侧邢台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一楼
南和区4564990邢台市南和区行政综合服务大楼东大厅医保局窗口
任泽区7511786任泽区人民街西头东方大厦A座一楼医保窗口
临城县7198897临城县兴临大街59号临城县医保业务经办大厅
沙河市8986077沙河市政务服务一楼北侧综合窗口(沙河市行政审批局一楼)
南宫市5168958南宫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医保窗口
广宗县7216682广宗县兴广路与富强路交叉口,人社局一楼大厅
临西县8580017临西县行政审批局一楼大厅(临西县北环路3号)
清河县5533339清河县岷山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平乡县2972116平乡县第三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医保窗口
内丘县6868767内丘县公园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5室
6865772
柏乡县7722061柏乡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
巨鹿县4268107巨鹿县黄巾大道北侧医疗保障局一楼西大厅
宁晋县5890001宁晋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医保窗口
隆尧县6693260隆尧县柴荣大街与金隆路交叉口西行100米路北
威县6156977威县世纪大街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新河县4766807新河县滏东街与光明路交叉口路北,新河县医疗保障局
高新区3880160邢台市襄都区振兴一路邢台市规划馆3楼

信息来源: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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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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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公租房政策最新消息

2023-11-03,全文共 29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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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中心城区2023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邢台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范围

(一)襄都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南长街街道办事处、西大街街道办事处、西门里街道办事处、泉东街道办事处、大梁庄乡、东郭村镇、晏家屯镇。

(二)信都区:达活泉街道办事处、钢铁路街道办事处、泉西街道办事处、团结路街道办事处、张宽街道办事处、章村街道办事处、中华大街街道办事处、中兴路街道办事处、李村镇、南大郭镇、会宁镇、南石门镇。

(三)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留村街道办事处、王快镇、沙河城镇、东汪镇。

(四)邢东新区:豫让桥街道办事处、祝村镇。

(五)其它:

1.户籍为中心城区外信都区的城市低保、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申请住房保障。

2.户籍为任泽区、南和区、中心城区外信都区(不含城市低保、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的申请家庭在市中心城区内工作、居住的,暂按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申请住房保障,其户籍可视为市区居住证。

3.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的精准保障工作,将原第二类住房保障范围由原来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优化调整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和复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为实现平稳过渡,目前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原第二类住房保障家庭),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到民政部门完成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完成认定后的保障家庭可继续享受相应的公租房租金或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未完成认定的,自2024年7月1日起,住房保障资格将变更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并调整执行相应的公租房租金或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二、邢台市中心城区2023年度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2.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4.青年人(新就业职工)

5.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

>>>点击查看具体申请人群条件及要求

三、住房保障方式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采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按原第一类住房保障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缴纳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按原第二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缴纳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前期已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及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按原第三类保障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和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方式保障。

前期已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和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符合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和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308元的1.5倍(即60462元/人)以下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308元的1倍(即40308元/人)以下的可继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和《邢台市发展保障性租赁租房实施办法》(邢政办发〔2022〕1号)文件相关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宅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原则确定。邢台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租房租金标准按照住宅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下浮10%确定,各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如下:

邢台市主城区各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区域等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单位:元/㎡/月)

一级地区域11.1

二级地区域10.6

三级地区域9.8

四级地区域8.6

五级地区域7.8

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考虑层次、朝向,统一按照此标准执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计算方法:月租金金额=承租住房建筑面积×租金标准。

前期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五、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审核流程

(一)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或“公租房”App向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APP保租房入口向户籍所在地或务工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户籍为任泽区、南和区、中心城区外信都区(不含城市低保、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的申请家庭通过“冀时办”APP保租房入口向务工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持居住证的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冀时办”APP保租房入口向居住证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劳动合同登记工作地址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登记的工作地(实际工作地)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二)受理: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受理申请。经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原因,驳回申请。

(三)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住建厅公租房联审联查平台对户籍、居住证、车辆、婚姻、低保、低保边缘、不动产登记、社保缴纳、工商注册、房屋交易、个税缴纳等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申请家庭进行认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市级媒体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分别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提出审核意见。

(四)发证:对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取全市统一编号的《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

通过线下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专人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流程进行审核。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适时进行改革优化。

六、申请住房保障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冀时办”、“公租房”APP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其它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3.承诺书;

4.其它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向社会公布。因隐瞒、虚报或者变造、伪造有关信息等行为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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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乘公交打折政策(附时间+范围)

2023-11-01,全文共 7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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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手机闪付5折乘车(河北省内指定公交场景)

二、活动时间

2023年5月16日00:00:00至11月30日23:59:59

三、活动对象

银联手机闪付用户

四、活动范围

邢台:邢台县公交

五、活动内容

用户乘坐公交使用银联手机闪付支付,可享5折优惠(最高优惠1元),同一用户单日可享1次优惠,每月可享15次优惠,每日名额250个,先到先得。

六、参与方式

银联手机闪付用户使用Huawei Pay、Mi Pay、OPPO Pay、vivo Pay、Apple Pay、Samsung Pay、Meizu Pay,实名绑定境内发行的银联卡完成支付(不含二维码支付)。

七、活动路径

1.进入云闪付APP-点击城市服务

2.下滑车主生活点击公交地铁-5折乘公交

以上图源:银联河北

注意事项

1、符合同一设备、同一注册手机号、同一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同一银行实体卡号、同一身份证号或者同一APP账号等任一条件的,均视为同一用户。用户需使用本人的电子设备、APP账号、银行卡、二维码等亲自参加。

2、享受优惠的交易如发生退款、撤销等反向交易,则视为用户放弃优惠,退款金额扣除享受的优惠金额后退回至用户原付款卡。该次优惠次数视为已使用。

3、由于用户电子设备不支持、APP未更新到最新版本、卡片挂失、换卡,或余额不足扣款失败后补缴车费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享受优惠的,后续也不予补发。

4、为使更多的用户享到本活动优惠权益,对使用或涉嫌使用违反活动规则或不正当方式套取银联优惠的用户及其所使用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银行卡号、APP账号等,中国银联有权不予优惠、追回已发放的优惠,并拒绝其今后参加银联的任何优惠活动。

5、用户参与活动即视为理解并同意本活动细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银联保留调整、暂停和终止本活动的权利,并经公告后生效。

6、由于网络存在迟延,云闪付APP活动展示券上显示的剩余名额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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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威县供暖费优惠政策

2023-10-31,全文共 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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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热公司

威县泰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二、采暖费优惠活动

针对使用数字人民币建行钱包支付取暖费,可在建行领取满21减20建行生活券,数量有限,先到先得。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建行所有)。

三、建行网点及营业厅地址

1、建设银行中华大街营业厅:邢台市威县洺州镇中华大街信和商厦

2、北外大街营业厅: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北外大街517号

四、咨询电话

0319-6028882、0319-602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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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威县泰阳供热缴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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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隆尧交暖气费优惠政策

2023-10-31,全文共 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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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奥连热力暖气优惠活动

通过农业银行掌上银行缴费,可领取价值50元优惠券,到农行网点可兑换米、面一份,每户限享一次,名额有限,先到先得。

1、扫码下载农行掌银APP。

2、选择右边“生活缴费”——定位到“邢台市”——点击“供暖费”——根据步骤提示完成农行掌银缴费。

图源:中国农业银行

银行网点:

热费收取账户名称为:隆尧奥连热力有限公司,账号为:5022020104000460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隆尧县支行,地址:隆尧县柴荣大街环保局对面。该账户为今冬城区集中供热唯一热费监管账户。

其它网点及电话

(1)支行营业室隆尧县滏阳街北段路西,电话:6662303。

(2)唐尧支行隆尧县唐尧商城南口,电话:6661732。

(3)柴荣支行隆尧县柴荣大街环保局对过,电话:6681393。

奥连热力营业厅:

营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太行路171号

电话:0319-6511666、6698166(24小时热线)

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农业银行所有。

请各位用热用户认真核对住户姓名、详细地址、用户编号及缴费金额,如有错误请及时与隆尧奥连热力有限公司联系进行核实。

在供暖期间,如遇供暖方面问题,可拨打隆尧奥连热力24小时客服电话6698166、6690261、6690662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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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隆尧奥连热力供暖缴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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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农业银行房贷利率查询最新政策

2023-10-18,全文共 28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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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前农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二是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三是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对于当地政府目前尚未明确是否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城市,可待当地政策确定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通知及政策内容执行。

二、调整规则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2019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第16号公告,自2019年10月8日起,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为LPR。自2022年5月15日起,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LPR减20个基点。

本次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如下: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3.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三、服务渠道及时间

(一)服务渠道。

后续农行将在掌上银行、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95599、“中国农业银行微银行”等渠道提供查询等服务,可于2023年9月15日起查询本人存量房贷利率是否满足下调条件及下调幅度等有关事宜。

(二)调整及生效时间

1.按照通知要求,可采取变更贷款利率和新发放贷款置换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调整的结果一致。为方便客户,农行主要采取变更贷款利率方式。农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主动进行批量下调,无需客户申请。

2.如客户需新发放贷款置换的,请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

3.经查询不在调整范围,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登录农行掌上银行,自助发起首套住房利率标准认定申请,线上提交贷款经办行认可的承诺书、家庭住房套数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将于近期发布,敬请关注)。客户也可线下向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办理并提交材料。经认定符合通知条件的,将于2023年10月25日起进行批量调整。2023年10月23日(含)后提出申请的,弄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符合通知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客户可在我行掌上银行或贷款经办行查询进度。

4.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将于调整当日生效,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定价基准LPR以约定的重定价规则调整。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按以下方式办理:

1.按照《通知》和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相关要求,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未以LPR为定价基准的固定利率贷款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需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后,再进行利率调整;未申请转换的,将无法办理。

2.固定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为次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3.贷款发放时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需进行定价基准转换的客户,可在2023年9月22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转换申请,纳入2023年9月25日批量调整范围;之后提出转换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不含)之后及时办理转换手续,并下调定价水平。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提供线上转换申请服务。

4.对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且需进行定价基准转换的客户,需在提出首套认定申请时一并申请定价基准转换,认定通过的,利率定价基准转换与贷款利率水平调整同步进行。

5.按照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相关要求,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本次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以及其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个人贷款。

五、温馨提示

(一)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下调安排有异议的,可在2023年9月20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行将不予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在前述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下调。批量下调后,如不接受调整的,客户可于调整7日内联系贷款经办行申请撤销。敬请留意。

(二)在为客户办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敬请您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如需帮助,可通过掌上银行、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95599、“中国农业银行微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云客服”咨询。如果还没有安装农行掌上银行,可以提前扫描下载安装,二维码请见下方。

图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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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无偿献血福利政策

2023-10-17,全文共 10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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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无偿献血福利政策

一、血费减免(报销)

(一)政策

1、无偿献血者在河北省内献血后,献血者本人累计献血量

2、无偿献血者在河北省内献血后,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按献血量等量减免规定的费用。

3、本人和相关人分别计算。

(二)方式

1、医院血费减免(报销)办理

无偿献血者在河北省内献血后,无偿献血相关人(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临床用血时,可在省内具有用血资质的医疗机构办理血费减免(报销)。

2、血站血费报销办理

邢台血站血源科(西厅一楼107室)负责办理血费报销工作。(除报销所需资料外,报销人需携带献血者本人开户的银行卡,并需提供此卡开户行名称及开户行行号)

邢台血站血费报销咨询专线:0319-2158077。

二、献血表彰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对多次献血者以及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长期从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进行表彰。

1、献血20次以上可获得铜奖;

2、献血30次以上可获得银奖;

3、献血40次以上可获得金奖。

邢台血站献血表彰咨询电话:0319-2159877, 0319-2158288。

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奖查询方法

方法一:

第一步,微信搜索“邢台市中心血站”关注并进入微信公众号。

第二步,点击右下角“个人中心”,在“个人中心”目录中选择“表彰查询”。

第三步,在搜索框中输入姓名查询获奖情况。

方法二:

也可通过长按查看获奖信息。

无偿献血奉献奖证书领取和荣誉卡办理地点及时间地点:邢台市中心血站东厅二楼体采科

距离较远或不方便到站领取的献血者,可电话回告邢台市中心血站体采科0319-2158288,到距离最近的献血车(屋)领取。

全部图源:邢台市中心血站

时间:2023年全年周一至周五

具体领取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注:法定节假日休息

证件:本人身份证

1、领取奉献奖证书和办理河北省无偿献血荣誉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

2、需代领取的代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获奖者身份证。

三、“三免”政策

在河北省申报并荣获了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的无偿献血者,以及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获得者,可申报办理“河北省无偿献血荣誉卡”,简称“三免卡”。持卡人可以凭相关证件享受到以下三种福利政策,简称“三免政策”:

1、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举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等场所。

2、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自费部分。

3、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邢台血站“三免卡”咨询电话:0319-2159877, 0319-215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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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缓缴政策

2023-09-12,全文共 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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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缓缴政策

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部分。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可于2024年底前进行补缴。

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至6月。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

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申请流程

邢台灵活就业社保缓缴指南>>>

补缴费款

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

申请缓缴2023年4月费款的,最迟应在2024年4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申请缓缴其他月份费款的,最迟应在2024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应在2023年12期内补缴到位。

待遇处理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拓展阅读

邢台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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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巨鹿县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

2022-08-16,全文共 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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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邢台巨鹿县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6000元。

1.最低贷款年限为6年。

2.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由国家补贴利息,补贴至毕业当年8月底,之后由学生自己偿还贷款本息。

3.学生申请的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读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贷款条件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需均在同一县(市、区),

家庭经济困难,当年没有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未在他行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且为已被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者高校在读学生(含研究生、第二学位学生)。

申请指南

点击查看>>>邢台巨鹿县办理助学贷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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