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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芜湖市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格式是怎样的?芜湖市劳动仲裁申请书是如何的?便民100小编为你解答。

2014-12-16,全文共 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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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省××县××经贸公司

地址:××省××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县××有限公司

地址:××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C 职务:经理

案由:货物买卖纠纷

请求事项:

1.终止合同。

2.赔偿因被申请人所交货物的低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详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质检报告。

此致

××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县××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年××月××日

附:1.货物买卖合同1份;

2.质检报告1份;

3.本申请书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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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劳动仲裁申请书怎么写(附模板)

2024-03-08,全文共 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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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劳动仲裁申请书怎么写(附模板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省××县××经贸公司

地址:××省××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县××有限公司

地址:××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C 职务:经理

案由:货物买卖纠纷

请求事项:

1.终止合同。

2.赔偿因被申请人所交货物的低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详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质检报告。

此致

××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县××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年××月××日

附:1.货物买卖合同1份;

2.质检报告1份;

3.本申请书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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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劳动仲裁办理指南

2024-03-08,全文共 12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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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劳动仲裁办理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和材料?芜湖市劳动仲裁办理的具体流程又是怎样的? 芜湖市劳动仲裁办理需要到哪办理?便民100小编为你解答。

办理条件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诉请范围

芜湖市劳动仲裁的一般规定办理材料

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类、申诉人是员工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芜湖市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具体材料

芜湖市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办理流程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7、不服裁决起诉

芜湖市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办理地址

当事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芜湖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

芜湖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总的受理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芜湖市劳动仲裁时限有变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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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劳动仲裁时限有变更的情况

2014-12-16,全文共 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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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注意事项:

(1)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2)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3)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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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

2014-12-16,全文共 2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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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提交材料

登 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开庭审理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

1、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延期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撤诉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和解撤诉。

七、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先予执行

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先予执行申请书

裁 决

一、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其他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执 行

一、申请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方的,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3、 生效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双方送达证明原件一份;

4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撤销裁决和起诉

一、撤销裁决

(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不服裁决起诉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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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

2014-12-16,全文共 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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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芜湖市芜湖县荆山河路附近

芜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芜湖市镜湖区渡春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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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具体材料

2014-12-16,全文共 6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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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申诉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诉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

(1) 除提交第一类(1)至(7)项资料外,

(2)

申诉人需推荐3或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诉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

第三类、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被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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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劳动仲裁的一般规定

2014-12-16,全文共 18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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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2、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3、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5、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6、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7、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8、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9、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10、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1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1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14、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5、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16、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17、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8、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19、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20、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21、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22、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23、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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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申请劳动仲裁是什么流程

2024-03-08,全文共 23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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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

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提交材料

登 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开庭审理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

1、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延期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撤诉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和解撤诉。

七、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先予执行

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先予执行申请书

裁 决

一、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其他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执 行

一、申请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方的,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3、 生效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双方送达证明原件一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撤销裁决和起诉

一、撤销裁决

(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不服裁决起诉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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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2024-03-08,全文共 6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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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第一类、申诉人是员工的

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诉人属集体争议的

请提交如下材料:

(1) 除提交第一类(1)至(7)项资料外,

(2)申诉人需推荐3或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诉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

第三类、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被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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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劳动仲裁一般规定

2024-03-08,全文共 19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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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劳动仲裁一般规定

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2、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3、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5、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6、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7、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8、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9、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10、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1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1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14、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5、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16、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17、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8、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19、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20、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21、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22、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23、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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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芜湖市青年英才租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2023-11-07,全文共 3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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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青年英才租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修订通知

一、第一大点“支持对象”中“引进并于2021年7月30日后(含7月30日)迁入户籍的…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修改为“引进并迁入户籍的…毕业3年内的本科和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第二大点“支持政策”第1点中“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年1万元,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每人每年0.6万元。”修改为“毕业3年内的本科毕业生每人每年1万元,毕业3年内的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每人每年0.6万元。”

三、第五大点“其他”第3点中“市人才发展集团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完成补卡、修正信息、激活金融账户等事项,并纳入下月一并发放”修改为“市人才发展集团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完成补卡、修正信息、激活金融账户等事项,待申请人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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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内容

2023-10-24,全文共 38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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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留、诊疗、经营等活动。

军用、警用、导盲、扶助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养犬人自律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监测、诊疗许可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收留犬只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信息管理平台和养犬信息公示制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本区域内的养犬信息及时报送养犬信息管理平台,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涉及养犬问题的举报、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九条 本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

下列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一)镜湖区的全部区域;

(二)弋江区、鸠江区所辖街道的全部区域;

(三)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全部区域;

(四)无为市无城镇、湾沚区湾沚镇、繁昌区繁阳镇、南陵县籍山镇所辖社区的全部区域;

(五)芜宣机场所在区域。

重点管理区之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单位养犬的,每个单位限养一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实行圈养,并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除免疫、诊疗等合理事由外,不得携带烈性犬外出;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第十二条 对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犬只,依法实施狂犬病免疫。

犬只满三月龄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前往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犬只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犬只完成免疫接种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留所。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

第十五条 养犬人变更住所地、联系方式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养犬登记手续。

犬只死亡、送交收留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免费办理养犬登记;农业农村部门及犬只免疫点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电子标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作。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以及犬只电子标识。

第三章 饲养与收留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为犬只束犬绳,实行全程牵引,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三)不得将犬只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

(四)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在人群拥挤场所自觉收紧犬绳,必要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六)制止犬只追逐、攻击他人等危险行为;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八)接受并配合养犬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或者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

第十九条 禁止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犬只。

禁止占用楼顶、楼道、电梯间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自建、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犬只收留所。

犬只收留所应当对收留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措施,并建立犬只档案。

第二十一条 犬只收留所应当收留下列犬只:

(一)弃养犬只;

(二)无主犬只;

(三)没收的犬只。

第二十二条 对走失的犬只,犬只收留所应当自犬只被收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养犬登记证前往犬只收留所认领并承担必要的犬只看管费用;逾期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收留的无主犬只,经农业农村部门检疫合格的,犬只收留所可以向社会公告领养,犬只领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章 诊疗与经营

第二十四条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经营者和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犬只销售、护理、展览、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犬只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等信息,并告知买受人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和烈性犬的销售活动。

禁止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禁止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从事犬只诊疗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等疫病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每户或者每个单位饲养犬只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超养犬只数量处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烈性犬实行圈养的;

(二)非因免疫、诊疗等合理事由携带烈性犬外出的;

(三)携带烈性犬外出未装入犬笼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

(二)未为犬只束犬绳的;

(三)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或者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楼顶、楼道、电梯间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阻碍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犬只,属于烈性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留所;不属于烈性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ww.wuhu.gov.cn/xwzx/zwyw/28723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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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指南

2017-10-20,全文共 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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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的; 使用范围:全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详细要求备注
人社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影印件查看原件单位
身份证影印件查看原件本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影印件查看原件单位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影印件查看原件医院
本人收款银行卡影印件银行
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原件原件本人

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在易户网;线下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办点申请;

2、受理:线上受理或业务窗口当场受理(1个工作日);

3、审核:信贷科当场审核(1个工作日);

4、委托银行办理转账支付手续(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C1座芜湖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

咨询电话:12329

是否收费:不收费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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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岗计划笔试时间+内容2024

2024-05-31,全文共 6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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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岗计划笔试时间+内容2024

组织考试与现场资格复审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满分均以100分计,并按笔试成绩占80%、面试成绩占20%计算考试总成绩,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80%+面试成绩×20%(在统计过程中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1.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笔试科目分为初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小学科学、道德与法治;其他科目不分初中和小学,按语文、数学、英语、信息科技、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心理健康、特殊教育等科目命题。每科目试题满分100分,其中教育综合知识40分、学科专业知识60分。教育综合知识主要考查报考人员对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课程理论和教师道德修养等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学科专业知识主要考查报考人员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运用能力。

(2)笔试时间:6月30日上午9:00-11:30。

(3)笔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考点设在各设岗市(报考宿松县岗位的考生在安庆市参加考试),具体考务工作由各设岗市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下实施。

7月10日,公布笔试成绩。报考人员可登录安徽省教育厅网站(http://jyt.ah.gov.cn)查询。

设定笔试最低分数线为50分,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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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青年英才购房补贴拟补贴名单(2024年1月)

2024-05-30,全文共 6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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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青年英才购房补贴补贴名单2024年1月)

按照《关于印发〈芜湖市青年英才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芜市建〔2022〕39号)规定,落实2024年4月29日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规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人才集团九部门联合召开的芜湖市青年英才购房补贴会商会要求,现将2024年1月申请芜湖市青年英才购房补贴通过审核拟补贴名单予以公示(具体见附件)。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8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来电反映(联系电话:市住建局0553-5905516、市人才发展集团0553-3991890),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补贴发放对象予以登记。

附件:芜湖市青年英才购房补贴拟补贴名单(2024年1月)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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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对象

2018年7月1日(含)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引进并依法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在芜暂无自有住房的博士,35周岁(含)以下硕士、本科和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学历毕业生。

二、支持政策

1.给予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学历毕业生购房款8%,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购房补贴。

2.给予本科学历毕业生购房款12%,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购房补贴。

3.给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购房款14%,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购房补贴。

4.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叠加享受最高不超过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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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安徽烟草局招聘考什么内容?

2024-05-29,全文共 7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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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安徽烟草招聘什么内容?】

考试

1.笔试

(1)笔试内容。包含综合能力测试和专业能力测试等,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不指定复习大纲和教材。

(2)笔试费用。获得笔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纳笔试报名费用40元。逾期未缴纳者,视为自动放弃。

(3)开考比例。同一岗位审查合格并缴纳笔试报名费用的拟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8。同一岗位拟招聘2人及以上的,比例可以放宽至1:5。应聘人数不足的,取消相应的招聘计划。如因故无法开展笔试,笔试报名人员已缴纳费用予以退还。

(4)准考证打印时间、笔试时间和地点及注意事项等,将通过报名网站通知,请应聘人员随时关注网站。

2.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各岗位招聘人数1:5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员,同一岗位拟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1:4比例确定,尾数同分跟进(入围面试人员名单按照尾数同分者一并跟进)。如应聘人员没有通过有效方式确认参加面试的,则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尾数同分跟进);通过有效方式确认参加面试人数不足的,取消相应的招聘计划。

面试时间、地点、人员及注意事项将通过报名网站通知,请应聘人员随时关注网站;未入围面试的,不再另行通知。

面试内容主要是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面试满分为100分,成绩未达60分者不进行总成绩计算,不进入下一环节。

3.综合成绩

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4:6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同一岗位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者排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均相同的,由第三方专业考试机构商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加试办法,并通知相关应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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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公安局辅警招聘岗位表一览2024

2024-05-28,全文共 9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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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公安局辅警招聘岗位一览2024

招聘计划、条件和岗位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共计划招聘365名辅警,具体从事警务辅助相关工作。

(二)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法违纪行为;

4.有正常履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招聘岗位

具体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招聘岗位计划表》(见附件)。

招聘岗位所说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是指2006年5月之前出生;30周岁以下,是指1993年5月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88年5月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是指1983年5月以后出生;45周岁以下,是指1978年5月以后出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规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6.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7.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8.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9.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10.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11.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12.芜湖市公安机关在职辅警;

13.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4.曾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15.聘用时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16.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7.有纹身的;

18.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19.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20.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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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公安局2024年度公开招聘辅警公告

2024-05-28,全文共 4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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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公安局2024年度公开招聘辅警公告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三)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二、招聘计划、条件和岗位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共计划招聘365名辅警,具体从事警务辅助相关工作。

(二)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法违纪行为;

4.有正常履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招聘岗位

具体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招聘岗位计划表》(见附件)。

招聘岗位所说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是指2006年5月之前出生;30周岁以下,是指1993年5月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88年5月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是指1983年5月以后出生;45周岁以下,是指1978年5月以后出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规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6.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7.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8.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9.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10.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11.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12.芜湖市公安机关在职辅警;

13.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4.曾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15.聘用时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16.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7.有纹身的;

18.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19.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20.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与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步骤依次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线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1.报名时间:

2024年6月3日9时至2024年6月11日17时,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2.报名网址:

皖信标准化招聘考试网:http://wxpta.ahwxhr.com/

考生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系统填写报名表,并将报名相关材料上传至系统附件内。

3.提交材料:(1)《报名表》(登录招考系统填写);(2)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3)近期二寸证件照;(4)退役军人提供退伍证;(5)部分岗位要求提供机动车驾驶证;(6)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以电子档形式上传,上传材料确保字体、图片清晰。

4.资格审查: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员提交的信息和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名者与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5.缴费确认:报考人员于个人报名后24小时至6月12日17:00前登录皖信标准化招聘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因材料提交不全,未通过审查的,可在6月12日17:00前改报其他岗位,未按时改报视为自动放弃。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6月13日17:00前登录皖信标准化招聘考试网缴纳笔试费。缴费成功后不可申请退款,未按时缴费视为自动放弃。

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笔试每科40元,体能测评每人55元,面试每人70元。

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在芜湖市公安局网站公布,准考证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6.为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数的比例不低于3:1。因报考人数较少难以达到开考比例,经批准可降低比例为2:1。仍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取消或核减岗位招聘计划数。

(二)考试和资格复审

考试和资格复审按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等步骤依次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将通过芜湖市公安局网站进行公告。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笔试科目为《公安辅警综合知识》一科,内容主要包括:时事政治、《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公文知识等。

2.资格复审

依据笔试成绩,在合格分数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入围人员最后1名出现同分情况的,一并进入资格复审环节。

资格复审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应聘人员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与信息进行审查。凡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资料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评资格,由此出现人选缺额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规定时间内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退伍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等原件材料。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此次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报考资格。

3.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项目为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10米×4往返跑和纵跳摸高。体能测评标准参考《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执行。测评标准如下:

男子组:

1000米跑,30岁(含)以下用时≤4分25秒、31岁(含)以上用时≤4分35秒为100分,每超时1秒扣0.5分;

10米×4往返跑,30岁(含)以下用时≤13.1秒、31岁(含)以上用时≤13.4秒为100分,每超时0.1秒扣1分;

纵跳摸高,高度≥265厘米为100分,每低1厘米扣2分。

女子组:

800米跑,30岁(含)以下用时≤4分20秒、31岁(含)以上用时≤4分30秒为100分,每超时1秒扣0.5分;

10米×4往返跑,30岁(含)以下用时≤14.1秒,31岁(含)以上用时≤14.4秒为100分,每超时0.1秒扣1分;

纵跳摸高,高度≥230厘米为100分,每低1厘米扣2分。

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测评次数为1次,10米×4往返跑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纵跳摸高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

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10米×4往返跑和纵跳摸高三项中任何一项成绩低于60分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予进入面试环节。

体能测评成绩按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10米×4往返跑和纵跳摸高5:3:2比例权重合成,即体能测评成绩=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成绩×50%+10米×4往返跑成绩×30%+纵跳摸高成绩×20%,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因体质原因不宜参加体能测评的,应聘者应主动提出退出,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4.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其中岗位1、24、37、63面试采取路考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的驾驶能力),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基本专业素养、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等要素,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笔试成绩、体能测评成绩和面试成绩在芜湖市公安局网站发布公告。

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成绩、体能测评成绩和面试成绩4:2:4比例权重合成,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体能测评成绩×20%+面试成绩×40%,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与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如最终成绩相同,依次以面试成绩、笔试成绩得分高者优先。若考生笔面试成绩均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

(三)体检和考察

体检工作参考《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及有关内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工作结束后,所有招聘岗位均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医院体检专用公章。

考察参考人民警察招录政审标准、《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思想、道德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及社会劣迹者一律取消其拟聘资格。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体检、考察合格人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四)公示

对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芜湖市公安局网站上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履行聘用手续。对未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用工形式及待遇

(一)确定为聘用的人员直接与所属公安机关签订劳动合同。首聘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

(二)工资待遇参照执行所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待遇,由政府财政供给标准全额保障。享受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个人缴纳部分从工资中代扣)。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评定层级核发工资。

五、其它事宜

(一)本次招聘中考试环节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和培训活动。

(二)请报考人员提前了解考试考场地点的交通等情况以保证按时到达。未按时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体检等通知均在芜湖市公安局网站https://gaj.wuhu.gov.cn/jwzx/gggs/index.html发布,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如因自己未及时关注而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咨询电话:0553-2937099

监督电话:0553-2937572

以上咨询和监督电话请在工作时间使用,即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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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芜湖市高考考前提示

2024-05-22,全文共 11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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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芜湖市高考考前提示(持续更新)

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将于6月7日至9日举行,为确保广大考生能够正常参考,我们提醒注意以下事项:

了解考试的相关规定

1、考前4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5分钟),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规定考场;

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目考试14:4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

希望各位家长一定要提醒考生带齐证件,按时入场。

2、手机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含透明胶带)、手表或其他计时工具等,都属于考试违禁物品。

希望各位考生家长一定要提醒考生不能携带这些物品进场考试。

3、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防范手机作弊成为今年高考安全的重中之重。

今年所有高考考点门口都配备了智能安检门,用于检测手机等违禁物品,请家长提醒考生千万不要携带手机进入考点。

同时,在每场考试入场时,监考教师将在视频监控下,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每名考生再次进行违禁物品检查。

4、每场考试结束,考点要在确认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全部收齐并清点无误后,才能发出指令让考生离场。

这需要考生在考场停留一点时间,希望各位家长理解和支持。

5、考试期间,请送考家长们不要在考点门口聚集,也不要将送考车辆长时间停靠在考点附近,以免造成交通堵塞,埋下安全隐患。

希望家长和我们一起做考试秩序的维护者,并对安保人员的管理给予理解和支持,确保考点正常有序的组织考试。

6、考试期间请对考生加强安全教育和指导,如遇道路拥堵等影响考生赶赴考点的状况发生时,可及时向周边的交警求助。

7、请特别注意6月8日下午外语考试的入场时间:8日下午的外语考试禁止入场时间是下午2点45分。

请家长务必提醒考生不要迟到。

8、考前,我们已安排了设备专家和学科专家对考点的各项考试设施,进行了检查、测试、联调,相关人员的培训、模拟演练和各项准备工作也基本完成。各级领导和“两代表一委员”也对考点的设施和考试准备工作开展了检查和督查。

请家长放心,我们将举全市之力,全力以赴做好2024年高考的各项工作。

9、考点开放时间是6月6日下午4点到6点。

在此期间,请家长提醒孩子了解考场、厕所、应急疏散通道的位置;从家里到考点需要的时间以及判断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最为恰当。

因考场内安装有考试设备,考点开放期间考生和家长均不能进入警戒区域内。

市区高考考点安排

从5月22日下午4点起,考生可通过报名点学校,了解到自己在哪个考点考试。

各位家长,再过几天就要高考了,我们希望各位考生家长合理安排好考生的饮食和作息时间,关注考生的情绪,努力为考生营造温馨宽松的家庭环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最后,预祝您的孩子考试顺利,取得好成绩!

芜湖市教育考试中心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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