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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独生子女

泰安独生子女专题栏目,提供与泰安独生子女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泰安独生子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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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肥城独生子女奖励扶助领取指南

2024-03-01,全文共 8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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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是指具有山东省户籍,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22年11月1日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及年满60周岁的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二、申报程序

1、登录“健康山东服务号”微信公众号,进入“城市奖扶”模块。

2、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分别选择“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或“城镇无用人单位居民”进行申报,申请人自己不能确认的,可以向户籍所在的村(居)、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咨询后选择填报。

三、根据提示上传相关资料,提交申请。

①申请人身份证正面;

②申请人户口本索引页及单页;

③配偶身份证正面(离异丧偶的可不提供);

④子女身份证正面;

⑤独生子女父母证明,请到计划生育关系的管理单位或村居开具;

⑥退休相关证明,包括退休证(含电子退休证)或《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确认表》。

提交申请后可以线上查看审核进度,了解审核进展情况。如果审核驳回, 可在查询结果页面点击“修改填报信息”按钮, 修改历史申报信息后,重新提交。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及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尽快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单位,提交线上申请,完成资格确认,避免影响奖励扶助金的正常发放。

咨询电话:

桃都社区:3360168

古店社区:13210612579

向阳社区:3232568

赵庄社区:3282318

兴润社区:3271206

阳光社区:3362269

龙山社区:3275639

桃花源社区:3230028

特钢社区:3360178

河西社区:3280751

同圆社区:3250128

贵和社区:3261216

丰园社区:3361296

沙窝社区:3235468

巧山社区:3276197

孙小社区:13675388712

孙庄社区:2076290

东付社区:13455805965

尚庄社区:3300445

伊家沟社区:15725483099

星美社区:15650221236

财源社区:15020824690

新城街道:3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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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有多少钱

2024-04-17,全文共 3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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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自2022年11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100元的奖励扶助

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岁开始每人每月领取80元的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申报时间:

为方便群众申报,2023年11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发了城市奖扶线上申报系统,自2023年11月1日开始启用。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市2022年1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年满60岁的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已完成申报,目前进入各级审核阶段。

2024年1月1日以后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年满60岁的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于2024年11月份系统开放后进行线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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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

2024-04-15,全文共 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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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助标准。

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

2、申请程序。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

3、困难企业认定。

各地成立由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地政策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困难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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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独生子女奖励扶助补贴标准

2024-04-15,全文共 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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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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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泰安肥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城市奖扶对象

2024-05-15,全文共 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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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是指具有山东省户籍,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22年11月1日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及年满60周岁的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自2022年11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100元的奖励扶助。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岁开始每人每月领取80元的奖励扶助。奖励扶助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为方便群众申报,2023年11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发了城市奖扶线上申报系统,自2023年11月1日开始启用。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市2022年1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年满60岁的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已完成申报,目前进入各级审核阶段。2024年1月1日以后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年满60岁的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于2024年11月份系统开放后进行线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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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独生子女父母补贴最新政策2024

2024-04-12,全文共 14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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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

(一)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2022年11月1日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职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居(村)委会初核。居(村)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本居(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初核通过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街道(乡镇)级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报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年满60周岁的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居(村)委会初核。居(村)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本居(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初核通过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街道(乡镇)级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报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三)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初核、街道(乡镇)级审核的程序做好确认工作。

三、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办理退出,终止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1.子女数增加(包括再生育、收养)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死亡的。

3.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情况。

四、奖励扶助资金发放要求。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独生子女父母、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功能区财政按照属地原则予以保障,通过惠民惠农一本通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放频次,规范发放。

本市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奖励扶助,继续按原渠道发放。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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