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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困难专题栏目,提供与泰安困难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泰安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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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材料

2023-09-21,全文共 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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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2.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证明;

3.《残疾证》、《低保证》等相关就业困难证明材料。

办事流程

1.初审。市直申请人到市民之家人社综合窗口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领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指导填写相关表格,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盖章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

2.复审(后台三级审核)。后台接收前台材料后通过比对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公安、社保、劳动关系等信息系统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输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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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指南

2023-09-21,全文共 8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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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市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受理单位

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修正);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4.《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

5.《关于“证卡合一”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166号);

6.《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1号);

7.《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

8.《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

9.《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四、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市直登记失业人员

五、受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市直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有《低保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2.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证明;

3.《残疾证》、《低保证》等相关就业困难证明材料。

七、办事流程

1.初审。市直申请人到市民之家人社综合窗口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领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指导填写相关表格,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盖章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

2.复审(后台三级审核)。后台接收前台材料后通过比对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公安、社保、劳动关系等信息系统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输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咨询监督电话:0538-6718028

十一、办理地点

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一楼东厅人社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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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泰山区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2024-03-22,全文共 7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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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对招用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执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申领条件:

办理失业登记,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泰山区以自由职业者方式参保缴费。(在单位就业、办理营业执照、企业股东、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或已退休的人员除外)。

三、补贴标准:

每月100元,最长补助36个月。灵活就业满一年后按照年发放。

四、流程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2、社保卡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办渠道:

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区政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5号窗口或到常住地、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

六:办理期限:

随时办理

七、咨询申报电话:

区就业人才中心就业失业科:0538-8530191

财源人社所:0538-6990972

岱庙人社所:0538-6261921

泰前人社所:0538-6210332

上高人社所:0538-6121608

徐家楼人社所:0538-5366123

省庄人社所:0538-8541107

邱家店人社所:0538-8661582

泰山经济开发区:0538-218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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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就业困难人员及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程序

2024-03-28,全文共 7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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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补贴申领程序

(一)社保补贴申领程序

市直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持开通银行磁条账户功能的社保卡,个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填写《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及应用社保卡领取确认登记表》,可申报社保补贴返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及应用社保卡领取确认登记表》,作为失业人员领取灵活就业补贴的发放凭证,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支付后本人不再签字。)人社部门审查核定,待财政部门复核拨付资金后,经办人员依据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编制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领取表,由财务通过银行拨付到领取人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中。

(二)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出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社保卡(需开通银行磁条账户功能);

(3)申请书1份;

(4)社会保险缴费发票及复印件2份;

(5)《灵活就业协议》2份。

(三)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社保补贴申报由本人办理,所需材料均需使用A4纸张提供上报。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不缴费不予补贴。

3、已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个人不申请就业援助政策,因政策变化或相关政策规定取消,造成影响其就业援助政策待遇的,由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自行负责。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申报1次。

5、就业援助信息的维护、登记。应用社保卡发放灵活就业补贴后,失业人员其享受社保补贴返还等政策优惠,录入登记在就业援助管理系统中。失业人员在享受领取当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后,可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查询并补录登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项目内。

6、社保卡需到发卡银行开通银行磁条账户功能,否则社保补贴资金无法拨付。

人力资源市场二楼服务大厅11号窗口(泰山大街111号)

联系电话:671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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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程序

2024-03-28,全文共 9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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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办理程序

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提供相关材料。未纳入社区管理的,由市属以上原破产、改制企业负责调查、初审,签署意见盖章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二楼11号补贴申报窗口认定确认,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登记注明认定情况。纳入社区管理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机构逐级审核办理。

(二)认定所需材料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须出示、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4050”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个人申请书1份;

(4)《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5)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2、“夫妻双方”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申请人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个人申请书1份;

(5)《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6)结婚证及复印件1份;

(7)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3、“一户两代”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失业另一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个人申请书1份;

(5)《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6)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4、“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个人申请书1份;

(4)《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5)法定劳动年龄内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有关部门出具未就业证明);

(6)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5、“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需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个人申请书1份;

(4)《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5)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6)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复印件2份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另一方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6、“享受低保”失业人员

(1)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个人申请书1份;

(4)《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2份;

(5)申请人《低保证》及复印件2份;

(6)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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