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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恢复户口办理指南

本文为大家带来沈阳市复退军人恢复户口等实用信息,方便大家办理沈阳户口恢复。

2024-03-22,全文共 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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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居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申请条件:

未在国(境)外取得定居资格的出国人员,在我市恢复户口

复退军人恢复户口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入伍户口注销,退役后申请恢复户口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回原籍恢复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后不再注销户口),征得户主、房主同意。

非华侨身份回国恢复户口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办理材料

居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申请材料:

最后一次入境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或《回国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复退军人恢复户口办理材料:

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办理材料:

1.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2. 居民户口簿(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或原户口注销地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现实际居住地办理落户的)。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5. 户主居民身份证、房主居民身份证。

非华侨身份回国恢复户口申请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注销户口证明

4、恢复户口通知单

5、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沈阳市公安局各县区派出所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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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户口恢复办理指南

2024-03-22,全文共 5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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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户口恢复办理指南

居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申请条件:

未在国(境)外取得定居资格的出国人员,在我市恢复户口

申请材料:

最后一次入境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或《回国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复退军人恢复户口

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入伍户口注销,退役后申请恢复户口

办理材料:

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回原籍恢复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后不再注销户口),征得户主、房主同意。

办理材料:

1.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2. 居民户口簿(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或原户口注销地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现实际居住地办理落户的)。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5. 户主居民身份证、房主居民身份证。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非华侨身份回国恢复户口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申请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注销户口证明

4、恢复户口通知单

5、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沈阳市公安局各县区派出所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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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户口迁移证办理指南

2024-04-20,全文共 1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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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办理流程

总体流程: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注意:具体办理材料请咨询所在派出所。办理地点

沈阳各区县(市)派出所

沈阳市公安局各县区派出所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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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注销户口办理指南

2024-03-22,全文共 1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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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出国(境)定居人员

受理条件:我市居民因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参军入伍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受理条件:我市居民因入伍注销户口(2021年8月1日前入伍的仍需注销户口;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

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受理条件:我市居民在国内死亡注销户口、我市居民在国外死亡注销户口

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登记

受理条件:一人具有两个户口,双重户口问题的处理原则为去伪存真。办理材料

出国(境)定居人员申请材料:

(一)居民自行在台定居后返回办理注销户口材料

出入境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可提供复印件)。

(二)居民自行取得在港澳定居后返回办理注销户口材料

1.香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结果通知》以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签发的证明以及澳门永久身份证。

(三)经出入境机关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办理注销户口材料

出入境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批准定居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四)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注销户口材料

1.加入外国国籍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有效的外国护照(审核是否有中国大使馆签证及中国入境章)。

3.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本人在派出所书写的《情况说明》(说明本人基本情况、加入外国籍情况等)。

参军入伍人员注销户口登记申请材料:

(1)入伍通知书(若多年未注销入伍通知书丢失可提供《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军官证办理);

(2)参军入伍人员户口簿、身份证(非本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死亡注销户口登记申请材料:

(1)我市居民在国内死亡注销户口:1)死亡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非正常死亡的提供非正常死亡证明材料);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我市居民在国外死亡注销户口:1)死者的中国护照、户口簿、身份证;2)国外死亡证明原件必须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国外死亡证明翻译件(到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将外文的死亡证明翻译成汉语);4)代办人身份证。

以上手续都需要原件。原则上由死者的配偶或父母或成年子女办理。

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1.重复(虚假)户口本人询问笔录或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

2.证实重复(虚假)户口的有关材料。

3.派出所社区民警对重复(虚假)户口的调查报告。

4.以重复(虚假)户口信息办理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办理地点

户籍地所在派出所

沈阳市公安局各县区派出所一览办理时限

出国(境)定居人员办理承诺时限:即办

参军入伍人员注销户口登记办理承诺时限:即办

死亡注销户口登记办理承诺时限:即办

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登记办理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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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户口注销办理指南

2024-03-22,全文共 1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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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户口注销办理指南

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事项名称:死亡注销户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领事认证办法》、《关于下发户口项目手续及申请书的通知》沈公社[2018]129号、《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我市居民在国内死亡注销户口、我市居民在国外死亡注销户口

承诺时限:即办

申请材料:

(1)我市居民在国内死亡注销户口:1)死亡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非正常死亡的提供非正常死亡证明材料);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我市居民在国外死亡注销户口:1)死者的中国护照、户口簿、身份证;2)国外死亡证明原件必须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国外死亡证明翻译件(到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将外文的死亡证明翻译成汉语);4)代办人身份证。

以上手续都需要原件。原则上由死者的配偶或父母或成年子女办理。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参军入伍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事项名称:参军入伍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下发户口项目手续及申请书的通知》沈公社[2018]129号、《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我市居民因入伍注销户口(2021年8月1日前入伍的仍需注销户口;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

承诺时限:即办

申请材料:

(1)入伍通知书(若多年未注销入伍通知书丢失可提供《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军官证办理);

(2)参军入伍人员户口簿、身份证(非本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出国(境)定居人员

注销户口登记

事项名称: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设定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下发户口项目手续及申请书的通知》沈公社[2018]129号、《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我市居民因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承诺时限:即办

申请材料:

(一)居民自行在台定居后返回办理注销户口材料

出入境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可提供复印件)。

(二)居民自行取得在港澳定居后返回办理注销户口材料

1.香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结果通知》以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签发的证明以及澳门永久身份证。

(三)经出入境机关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办理注销户口材料

出入境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批准定居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四)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注销户口材料

1.加入外国国籍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有效的外国护照(审核是否有中国大使馆签证及中国入境章)。

3.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本人在派出所书写的《情况说明》(说明本人基本情况、加入外国籍情况等)。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突出户口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21]170号)。

受理条件:一人具有两个户口,双重户口问题的处理原则为去伪存真。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1.重复(虚假)户口本人询问笔录或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2.证实重复(虚假)户口的有关材料。3.派出所社区民警对重复(虚假)户口的调查报告。4.以重复(虚假)户口信息办理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沈阳市公安局各县区派出所地址及电话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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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户口变更办理指南

2024-03-22,全文共 14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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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8周岁以下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受理条件:18周岁以下居民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受理条件: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

出生日期更正

受理条件: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更正的。

性别变更更正

受理条件:公安机关信息登记错误,进行变性手术。

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受理条件:出生日期错误或身份证号码发生错误

民族变更更正

公安部门登记错误,及经民委证明的

>>>点此查看沈阳户口信息更正办理全指南

办理材料

18周岁以下居民姓名变更更正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需父母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到派出所签字或提供有效法律委托书。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氏的,提供与直系长辈血亲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2.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因父母离婚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提供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

4.因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5.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7.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8.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姓名变更更正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2.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4.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姓名的,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出生日期更正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及加盖出生落户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副页复印件)。

3.干部身份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口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点此查看沈阳户口信息更正办理全指南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沈阳派出所网点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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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户口信息更正办理指南

2024-03-22,全文共 40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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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户口信息更正办理指南

【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设定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关于加强当前户口管理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的通知》辽公字[2004]110号、《关于涉外户口业务审批权限下放基层有关要求的通知》(沈公社[2017]145号)、《关于加强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沈公指发[2004]24号、《关于下发户口项目手续及申请书的通知》沈公社[2018]129号、《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居民户口登记中出生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添加曾用名、户主、兵役等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居民户口副项登记信息为依居民申请变更项目,未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对居民户口副项进行变更。

承诺时限:即办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变更(更正)申请书》(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变更籍贯

1.父亲及祖父的居民户口簿,不在一个居民户口簿上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夫妻双方有一方籍贯是台湾的,其子女的籍贯可凭亲属关系证明填写为“中国台湾”。

变更出生地

能证明实际出生地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落户的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变更文化程度

需提供毕业证书(国外学校毕业的,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变更婚姻状况

已婚人员的结婚证;离婚人员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或离婚证明书;丧偶人员的结婚证

及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法定死亡证明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人员在派出所书写的个人未婚声明。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递章;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提交台湾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以上法律文书为外文的需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件。

变更服务处所和职业

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及劳动合同;失业的需提供有效并登记“失业”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的提供退休证等。

添加兵役状况

参军入伍材料或县(区、市)级退伍转业安置材料(含退伍军人证件)或县(区、市)级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参军证明等;能证实兵役状况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添加曾用名

本人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不含虚假户口)使用过的姓名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其它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与变更更正内容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更改户主的

需原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合法房屋手续、原户主及新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原户主死亡的,需户口簿内家庭成员到场协商一致签字确定新户主。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18周岁以下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18周岁以下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18周岁以下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需父母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到派出所签字或提供有效法律委托书。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氏的,提供与直系长辈血亲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2.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因父母离婚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提供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

4.因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5.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7.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8.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2.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4.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姓名的,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出生日期更正】

事项名称:出生日期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更正的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及加盖出生落户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副页复印件)。

3.干部身份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口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性别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性别变更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受理条件:公安机关信息登记错误,进行变性手术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出生日期错误或身份证号码发生错误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经公安机关核准予以纠正重错号的材料或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更正出生日期的材料或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变更更正性别的材料或证实申请人准确公民身份号码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民族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民族变更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民族成分变更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沈民族发[2016]7号)《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公安部门登记错误,及经民委证明的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民族登记错误需更正的,提供证实准确民族成份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民族随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变更的,提供市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沈阳市公安局各县区派出所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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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户口迁出办理指南

2024-03-22,全文共 3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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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户口迁出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指学校集体户口)

二、提交材料

(1)身份证;

(2)毕业证。

三、办事程序

1)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

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2)审核

审核人根据材料进行审核,并签批审核意见。

3)决定

审核批准后,办理落户手续。

4)送达

办理结束后,以自取形式当面送达(或采取邮寄方式)。

5) 是否存在前后置程序(如有请列明事项名称、与本事项的前后置关系和具体责任部门)

四、办理方式

1)一窗办理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无

2)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

1)收费名称:无

2)收费标准:无

3)收费依据:无

七、办理单位

公安派出所

八、流程图

九、提供格式文本、示范样本及填写说明等样例

>>>沈阳市公安局各县区派出所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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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户口迁出办理指南

2024-03-22,全文共 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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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户口迁出办理条件: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指学校集体户口)

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办理条件:

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办理材料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户口迁出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毕业证。

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办理材料:

(1)转学:需要有省教委转学的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

(2)退学:需要学校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原户口迁出证明、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办理流程

1、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

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2、审核

审核人根据材料进行审核,并签批审核意见。

3、决定

审核批准后,办理落户手续。

4、送达

办理结束后,以自取形式当面送达(或采取邮寄方式)。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沈阳市公安局各县区派出所一览办理时限及费用

时限:即时办结

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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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户口迁入办理指南

2024-03-22,全文共 25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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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及以上在校生和毕业生(含往届)可在沈阳市落户

办理条件:

(1)技工学校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

(2)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

(3)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

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在沈阳市落户

办理条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初级职业资格的人员。

在沈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可在沈阳市落户

办理条件:

在沈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了已备案的《劳动合同》(包含《派遣合同》《固定合同》《制造业简易劳动合同》《建筑企业招用务工农民劳动合同书》《简易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简易劳动合同》《采掘业简易劳动合同》等)的就业人员。

在沈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可在沈阳市落户

办理条件:

在沈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含个体工商户)。

在沈阳市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沈阳市落户

办理条件:

缴纳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在沈购房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可在沈阳市落户

办理条件:

在沈购房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产权人或权利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共有产权人或共有权利人享受同等权利。

凡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投靠落户

办理条件:

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我市落户。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再受父母身边有无子女及子女婚否限制。办理材料

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及以上在校生和毕业生(含往届)可在沈阳市落户

办理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学生证(或学校证明)、毕业证书;

【注】

A.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

a.技工学校可通过全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查询不到或存疑的,技工学校在校生需由学校所属地人社部门出具认定材料。

b.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需到沈阳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进行学籍信息核验;高校在校生由学籍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B.毕业生(含往届),需提供毕业证:

a.技工学校毕业生可通过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b.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查询;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发证机关为沈阳市教育局的(毕业证照片处加盖沈阳市教育局钢印),2000年(含)以前毕业的,到沈阳市档案馆开具毕业证验印档案证明材料;2001年(含)以后毕业的,到沈阳市教育局档案室开具毕业证验印档案证明材料,并加盖沈阳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专用章。

c.查询不到或存疑的,技工学校毕业生需由学校所属地人社部门出具认定材料;高校毕业生需由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3)落户地相关材料。

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在沈阳市落户

办理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注】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址:http://www.cettic. gov.cn)点击“证书查询”即可进行查询。

(3)落户地相关材料。

在沈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可在沈阳市落户

办理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劳动合同》《录用职工登记表》;

【注】《录用职工登记表》可以提供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就业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与《录用职工登记表》备案时间不一致的,属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并备案的可以正常使用。

(3)落户地相关材料。

在沈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可在沈阳市落户

办理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营业执照》副本;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进行核验。

(3)落户地相关材料。

在沈阳市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沈阳市落户

办理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参保缴费证明;

(3)落户地相关材料。

【注】

A.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可在所参保地的区、县(市)医保中心查询打印;

B.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打印:

a.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sbzx.shenyang. gov.cn/)打印;

b.通过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触摸屏查询打印。

在沈购房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可在沈阳市落户

办理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可登录沈阳市房产局官网(http://fcj.shenyang.gov.cn),点击“商品房预售信息”,即可进行查询。

凡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投靠落户

办理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关系证明或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落户地相关材料。

温馨提示:

1. 除上面“投靠落户”规定外,其他人员落户均可携配偶、子女、父母落户。携带配偶落户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携带子女、父母落户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比如出生医学证明或单位人事档案或学生档案等)。

2.落户地相关材料(符合上述落户政策的人员可选择如下落户地办理):

(1)申请人选择居民家庭户,需提供户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

(2)申请人选择单位集体户,需提供单位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3)申请人选择派出所集体户,需由派出所提供户口簿首页,只允许本人单独落户。

(4)申请人选择租赁房屋落户的,经房主同意后,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同一房屋三年内不得重复办理落户。

(5)在校生办理落户,可选择落户学校集体户,只允许本人单独落户。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沈阳市公安局各县区派出所一览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可以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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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沈阳浑河游船市民半价票必须是沈阳户口才能买吗?

2024-05-09,全文共 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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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沈阳浑河游船市民半价票必须沈阳户口才能买吗?

户籍地为沈阳,或有沈阳暂住证、居住证的朋友均可购买使用。

门票价格:夜航43元/人(原价88元/人),儿童1.2米以下免票,一名成人限携带一名免票儿童。

购票时间及方式:2024年5月8日-5月14日,每天17:00,游客可通过沈阳浑河游船公众号或沈阳浑河游船官方抖音抢购第二天的“沈阳市民专享花船半价优惠票”(抖音需至少提前1小时购票方可使用),每天限量一次放出100张(仅夜航),仅支持线上抢购。

发船时间:每天20:30分(需提前30分钟验票)

登船码头:富民桥码头(五里河公园富民桥桥下)

>>>2024沈阳浑河游船花船市民半价票购票入口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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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死亡证明办理指南

2024-04-27,全文共 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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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及流程

1、死者正常死亡

(1)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个案: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医疗机构负责查看原件,收集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2)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等死亡个案:属地派出所及基层医疗机构需共同前往死者家中,公安判定为正常死亡的,医疗机构需查看死者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收集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收集死者既往病史记录,开展死亡调查,填写死亡调查记录。

2、死者非正常死亡

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办理地点

沈阳公安派出所

>>>点此查看各派出所地点及电话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资料无误的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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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指南

2024-04-22,全文共 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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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材料

1、以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已婚育龄妇女要提供当月孕情检查证明。办理流程

1.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部门进行登记。

2.提供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已婚育龄妇女要提供当月孕情检查证明。

4.乡级计生部门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期限。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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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办理指南

2024-04-22,全文共 1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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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流动人口,且在现居住地已经居住1个月以上,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结婚证;

4、妊娠证明;

5、男女双方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办理地点

各社区或街道计生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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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生育登记办理指南

2024-04-22,全文共 3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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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提倡夫妻在怀孕前后办理生育登记,因故生育前未登记的,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予登记。

办理材料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流程

夫妻在怀孕前后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时,需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到夫妻一方的社区对“辽宁省人口信息系统”中个人信息进行补充确认,并填写个人婚育承诺书后,可申领生育登记单。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代办的需提交《办理计划生育事项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受理后可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办理地址

各社区或街道计生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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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ETC办理指南

2024-04-21,全文共 1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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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身份证、行驶证原件。办理入口及流程

办理入口:

入口1:辽宁高速通APP

入口2:“辽宁高速通”微信小程序

办理流程:

下载安装APP或进入小程序,找到“etc新办”,注册登录后按照提示进行办理。

>>>点此查看辽宁高速通APP端etc办理流程

>>>点此查看“辽宁高速通”微信小程序端etc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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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户口迁移证补办指南

2024-04-20,全文共 1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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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迁移证遗失、损坏的,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

办理材料

迁出人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

迁入地派出所

沈阳各地区派出所网点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结。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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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30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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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10、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1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16、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办理地点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社保服务中心电话及地址(市中心+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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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伤保险缴费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397 字

+ 加入清单

缴费方式

《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

沈阳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八类,分别为0.4%、0.7%、0.9%、1.1%、1.4%、1.7%、2.0%、4.0%。办理地点及电话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社保服务中心电话及地址(市中心+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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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伤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3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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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地址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社保服务中心电话及地址(市中心+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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