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市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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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公积金办理指南

缴存人及配偶享受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南宁住房公积金。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2024-04-15,全文共 4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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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享受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材料清单: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提取时限: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

同一低保户内的所有缴存人每年提取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温馨提示:

1.该业务由职工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与民政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提取受理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得委托代办。

2.委托书模板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s://gjj.nanning.gov.cn/下载。

3.绑定个人银行卡:未绑定个人银行卡的,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保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4.提取申请人在可提取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提取金额,已确定提取金额且业务已办结的,提取申请人不可就该笔业务再申请补提。

办理时间:

各城区管理部、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下同)

横州管理部、各县管理部: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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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销户提取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10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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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符合第一、四、五项且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冲抵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办理材料:

注意事项:

1.缴存人死亡提取

(1)需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任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办理),提供继承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2)没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办理,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由遗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2.委托代办:前项表格所列第2、3、6项提取业务需到场面签相关材料,不得委托代办。第1、5项办理余额冲抵公积金贷款本息时需到场面签相关材料。不得委托代办。其他业务可委托代办,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3.南宁公积金中心因调查核实需要,可要求职工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未尽事宜以《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准,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温馨提示:

1.前项表格所列第1、2项提取业务,如果职工个人账户已集中封存的(即转入“封存户”的),可通过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自助办理销户提取。

2.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3.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录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4.缴存人死亡提取的,提取资金可划转至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

办理时间:

各城区管理部、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下同)

横州管理部、各县管理部: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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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买房提取网上提取流程

2024-04-17,全文共 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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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提取网上办理流程

登录新版个人网厅进入网厅主界面后,点击“智能核验提取”,按提取类型点击“购房提取”办理在线提取业务。

在不同的应用程序移动端扫描二维码可登录个人网厅,有以下三个登录途径:

南宁APP、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支付宝

第一步:仔细阅读购房提取声明,知晓后进行确认。

第二步:选择所提取的房屋类型,并阅读温馨提示,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核对所购房屋相关信息,并可再次阅知温馨提示,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提示:请仔细检查所选房屋的信息,房屋产权证编号录入是否准确。如房屋信息有误、缺失,请按温馨提示的步骤进行处理)。

第四步:最终确认提交提取申请,等待后台审核划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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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购房提取公积金怎么办理

2024-04-17,全文共 31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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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

一、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在工作地、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及无合法产权的住房。

二、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提取个人账户最高可提取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职工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直系亲属提取)。

提取材料:

预售商品房、现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原件);

4.购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购现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再交易房、司法拍卖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不动产权证(原件);

4.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4.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建房情况汇总表)(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拆迁安置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还建户或安置户提供);

4.购房合同(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6.危旧房改住房提供房改(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

公有住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4.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支付保障性住房首付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

4.①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②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

直系亲属提取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对应的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法院判书、裁定书等;

4.购房人不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回执;

5.根据本表对应的购房类型提供相应的购房材料。

注意事项:

1. 职工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情形的,可分别就不同的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种住房消费情形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以同一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应选择同一套住房。

2. 职工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应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与民政部门联网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3.配偶提取:以配偶的购房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依申请登录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但产权明确为单独所有或产权人只有一方姓名的,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时,除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外还需夫妻双方到场面签提取协议。

5.异地购房:2017年10月31日后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及配偶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的各地市外(以下简称异地)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的,住房消费行为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①属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②属工作地的,提供工作地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材料(原件)。

6.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相应材料。

7.委托代办: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直系亲属提取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

8.南宁公积金中心因调查核实需要,可要求职工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未尽事宜以《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准,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温馨提示:

1.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2.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3.提取申请人在可提取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提取金额,已确定提取金额且业务已办结的,提取申请人不可就该笔业务再申请补提。

南宁买房提取公积金流程

提取时限和额度:

时限: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购买现房、再交易房或司法拍卖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3.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或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房首付款的,自取得准购资格材料或付清购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5.购买公有住房的,自取得公有住房准购资格材料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额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实际已支付的价款。属分期付款的,可根据购房合同(协议)的付款约定分次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办理网点:

青秀管理部: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8号中天世纪花园A区一层19-1号和A区二层3、4号

兴宁管理部: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23号

江南管理部:南宁市淡村路5号大院内

西乡塘管理部: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四楼

邕宁管理部:南宁市邕宁区红星路35-1号一楼铺面

良庆管理部: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D座5楼

武鸣管理部:武鸣区标营新区欢歌路12号金域华府售楼部旁(提取、贷款业务)、武鸣区标营路352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开户、归集业务)

横州管理部: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龙池新城龙翔苑(贷款、归集业务)、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国泰综合楼2号楼1层政务服务中心(开户、提取、查询业务)

宾阳管理部:宾阳县广场新区商业城西排11、12号(贷款、归集业务)、宾阳县宾州镇金城66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开户、提取、查询业务)

隆安管理部:隆安县城厢镇泰安街102号(贷款、归集业务)、隆安县城厢镇碟城路201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开户、提取、查询业务)

马山管理部:马山县白山镇富群路170号(贷款、归集业务)、马山县白山镇威马大道19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开户、提取、查询业务)

上林管理部:上林县大丰镇新丰路155号(贷款、部分提取业务)、上林县大丰镇新丰路13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开户、归集、提取、查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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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购房提取公积金能提取几次

2024-04-17,全文共 3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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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时限: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购买现房、再交易房或司法拍卖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3.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或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房首付款的,自取得准购资格材料或付清购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5.购买公有住房的,自取得公有住房准购资格材料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

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实际已支付的价款。属分期付款的,可根据购房合同(协议)的付款约定分次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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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缴存人死亡销户提取怎么办理

2024-04-15,全文共 6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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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

缴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办理材料: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缴存人死亡材料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原件);

3.前来办理的继承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4.继承关系材料(原件)。

注意事项:

1.缴存人死亡提取

(1)需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任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办理),提供继承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2)没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办理,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由遗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2.需到场面签相关材料,不得委托代办。

3.南宁公积金中心因调查核实需要,可要求职工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未尽事宜以《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准,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温馨提示:

1..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2.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录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3.缴存人死亡提取的,提取资金可划转至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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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离退休销户提取办理材料

2024-04-15,全文共 5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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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退休提取材料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离休或退休材料(原件,单位已办理离退休集中封存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账户已封存的不用提供)。

注意事项:

1.缴存人死亡提取

(1)需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任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办理),提供继承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2)没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办理,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由遗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2.委托代办:前项表格所列第2、3、6项提取业务需到场面签相关材料,不得委托代办。第1、5项办理余额冲抵公积金贷款本息时需到场面签相关材料。不得委托代办。其他业务可委托代办,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3.南宁公积金中心因调查核实需要,可要求职工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未尽事宜以《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准,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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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办理材料

2024-04-15,全文共 9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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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缴存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4.与《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如收据未载明医保及个人自付费用的,需提供个人医保结算表、城镇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开具的报销单据);

5.缴存人父母、配偶、受监护的子女患病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等患者与缴存职工亲属关系材料(原件)。

温馨提示:

1.门诊治疗的医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不包括在提取范围内。

2.职工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应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与民政部门联网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3.容缺受理:

(1)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患者与缴存职工亲属关系材料纳入可容缺受理的材料范围。

(2)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需申请容缺受理的填写《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3)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或受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送达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材料寄送到业务受理部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材料返还寄送费用由管理中心承担。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各业务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4)若未能按时补齐所缺材料导致业务审批超过限时办结时限的,业务受理部门有权终止该笔业务的办理,并出具《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委托代办: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提取人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5.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6.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7.委托代办、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表模板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s://gjj.nanning.gov.cn/下载。

8.提取申请人在可提取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提取金额,已确定提取金额且业务已办结的,提取申请人不可就该笔业务再申请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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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15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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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

1.适用对象:缴存人、缴存人配偶、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2.可申请的疾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列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具体疾病定义还需进一步参看《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提取材料

1.缴存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4.与《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如发票未载明医保及个人自付费用的,需提供个人医保结算表、城镇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开具的报销单据);

5.缴存人家庭成员患病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等患者与缴存职工亲属关系材料(原件)。

温馨提示:

1.门诊治疗的医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不包括在提取范围内。

2.职工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应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与民政部门联网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3.容缺受理:

(1)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患者与缴存职工亲属关系材料纳入可容缺受理的材料范围。

(2)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需申请容缺受理的填写《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3)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或受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送达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材料寄送到业务受理部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材料返还寄送费用由管理中心承担。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各业务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4)若未能按时补齐所缺材料导致业务审批超过限时办结时限的,业务受理部门有权终止该笔业务的办理,并出具《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委托代办: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提取人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5.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6.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7.委托代办、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表模板可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s://gjj.nanning.gov.cn/下载。

8.提取申请人在可提取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提取金额,已确定提取金额且业务已办结的,提取申请人不可就该笔业务再申请补提。提取流程

提取时限

一年可提取一次。住院收据开具一年内有效,可提取一次。如属长期患病,遵医嘱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按年提取,且每年只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

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患者于未提取期间在广西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自付部分。

属铁路分中心职工提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患者于未提取期间其在工作地、户籍地所属省、自治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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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

2023-09-18,全文共 17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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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住建〔2023〕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理规程

一、提取适用范围及办理时限

(一)提取适用范围

在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以下简称提取付首付)。

(二)办理时限

缴存人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预审锁定业务;已办理预审锁定业务的,缴存人应最迟于2024年3月30日前(不含)申请提取转账。

二、提取条件

(一)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预审锁定。

(二)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首付款,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三)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提取转账业务。

三、办理流程及材料

(一)缴存人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表,作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与售房企业签订购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

(二)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提取支付首付款预审锁定:

1.有效身份证;

2.与售房企业签订的认购书;

3.已婚的缴存人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三)南宁公积金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确定可提取金额,并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锁定,出具业务受理回执。

(四)缴存人将业务受理回执交售房企业,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

(五)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提取转账:

1.已网签备案的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

3.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

4.售房企业承诺书;

5.合同约定支付自筹资金作首付款的,还应提供已支付自筹资金的付款收据。

6.购房人在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提取转账的,需购房人自行向售房企业支付补齐由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作为首付款的金额。

(六)南宁公积金中心对缴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可提取金额转入合同约定的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锁定及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锁定及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五、办理要求

(一)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的,应同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预审锁定以及提取转账,不能代办。

(二)合同中约定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应与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的审批金额一致。

(三)办理锁定前应确认个人账户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和“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已办理锁定的,解除锁定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业务。

(四)提取付首付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一种提取方式,已按本规程办理提取的缴存人不可对该房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五)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缴存人提取的公积金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解除锁定的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个人账户办理解除锁定:

(一)自动解除情形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转账时,自动解除个人账户锁定。

(二)申请解除情形

1.与售房企业解除合同或购房认购书的,缴存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解除认购材料和业务受理回执,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

2.未在2024年3月30日(不含)前办理提取转账申请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并由购房人自行向售房企业支付补齐由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作为首付款的金额。

3.缴存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婚姻情况等发生变化,导致缴存人不再符合本规程提取条件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并由购房人自行向售房企业支付补齐由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作为首付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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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还贷提取爱南宁APP办理流程

2023-08-30,全文共 3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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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操作:

1、打开“爱南宁”APP,实名认证后,点击首页“公积金”按钮,进入绑定好的公积金个人界面,界面内有缴存信息、缴存明细、个人贷款列表等查询渠道;点击“公积金业务办理”按钮,进入公积金业务办理界面;

2、在公积金业务办理版块,点击“智能核验提取”,有租房提取、离退休提取、离职提取、商贷还款提取、公积金还款提取等提取选项,根据需求,点击对应提取通道,完成线上提取操作。

个人线下预约流程

1、点击公积金业务办理首页的业务办理版块里,点击“预约业务”,进入到线下业务预约界面;

2、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类型、网点、预约日期,完成选项点击“下一步”;

选择网点

选择日期

3、进入预约信息界面,选择适合的时间段进行预约操作,完成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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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2024-05-20,全文共 2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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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条件

贷款对象:

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4 号)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在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修、大修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该住房有其他共同产权人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本指南所称“借款申请人”均包含共同申请人。

贷款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 18 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

二、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同意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三、持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需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如存在下列情况的,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且原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因工作变动、机构改革、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五、已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相应比例,且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借款申请人存在房屋被征收情形的,所置换的房屋或用货币补偿款新购住房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按置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确定房屋可贷额度。

六、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以下不良记录之一的: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贷款或贷记卡近一年内连续逾期 2 期(含)以上的;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连续逾期 3 期(含)以上的;贷款或贷记卡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12 期(含)以上的;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三)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提取、贷款资格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四)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贷款材料

共同材料:

二代身份证

非缴存职工的收入证明

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

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不同材料:

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贷款流程

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受理并打印受理单;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审批;

准子贷款的,贷款材料移交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具体原因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管理中心核实楼盘封顶情况及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后通和银行发放贷款。贷款额度及利率

贷款额度: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 80 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 70 万元。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住房价值、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进行测算,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 1000 元的整数倍)。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参照《关于高层次人才使用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2 号)执行。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参照《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2〕4 号)执行。符合《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南金管规〔2023〕2 号)的借款申请人可参照该通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执行。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4 号)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贷款利率:

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短 1 年,最长为 30 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 年以上的,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 1 年至 5 年。符合贷款条件的非夫妻关系的两人或以上的借款申请人,按期限较短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所购住房房龄不能超过 30 年。自住住房的房龄以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竣工时间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原始档显示的登记时间为依据。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抵押物所座落土地的使用年限。贷款偿还

贷款首付比例、还款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 2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 30%。

二、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 60% 计算;如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月还款额占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比例上限最高仍按 50%计算。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各类负债(包含但不限于商业贷款、信用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大额透支、担保等)月还款额(含本金及利息)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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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2024-05-16,全文共 8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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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补助标准:

(一)引进到《名录》单位的:

1.对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获得者,按服务年限每年度给予5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最高可给予25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2.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17年起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中级职称获得者,按服务年限每年度给予2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最高可给予10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3.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初级职称获得者,一次性给予1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二)引进到《名录》以外的南宁市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的:

对博士研究生按服务年限每年度给予2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最高可给予10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扫描以下二维码可查看

《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2022年度)》

申报条件:

南宁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申请条件

申报方法

(一)个人申请

1.线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登录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https://ggfw.nn12333.com:8081/nnmh/)、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南宁智慧人社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按要求上传材料即可。

以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为例:

1、进入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首页,点击掌上互动>>>人才服务>>>人才服务站>>>人才服务

2、点击人才奖补>>>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按提示填写信息及上传信息即可完成申报。

2.前台申请

可下载《南宁市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劳动合同原件,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任职文件原件等审核材料前往任一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或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二)单位初审

1.线上:首次引才单位登录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https://ggfw.nn12333.com:8081/nnmh/)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补助条件进行核验和确认。

2.线下:首次引才单位确认申请人符合享受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的条件、填报信息及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申请表引才单位意见栏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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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购房提取公积金注意事项

2024-04-19,全文共 10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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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职工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情形的,可分别就不同的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种住房消费情形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以同一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应选择同一套住房。

2. 职工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应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与民政部门联网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3.配偶提取:以配偶的购房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依申请登录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但产权明确为单独所有或产权人只有一方姓名的,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时,除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外还需夫妻双方到场面签提取协议。

5.异地购房:2017年10月31日后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及配偶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的各地市外(以下简称异地)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的,住房消费行为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①属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②属工作地的,提供工作地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材料(原件)。

6.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相应材料。

7.委托代办: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直系亲属提取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

8.南宁公积金中心因调查核实需要,可要求职工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未尽事宜以《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准,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温馨提示:

1.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2.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陆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3.提取申请人在可提取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提取金额,已确定提取金额且业务已办结的,提取申请人不可就该笔业务再申请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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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代办买房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2024-04-17,全文共 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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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办

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直系亲属提取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

配偶提取:

以配偶的购房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依申请登录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温馨提示:

1.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2.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陆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3.提取申请人在可提取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提取金额,已确定提取金额且业务已办结的,提取申请人不可就该笔业务再申请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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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买公有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有哪些

2024-04-17,全文共 11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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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材料

公有住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4.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直系亲属提取: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对应的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法院判书、裁定书等;

4.购房人不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回执;

5.根据本表对应的购房类型提供相应的购房材料。

注意事项:

1. 职工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情形的,可分别就不同的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种住房消费情形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以同一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应选择同一套住房。

2. 职工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应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与民政部门联网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3.配偶提取:以配偶的购房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依申请登录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但产权明确为单独所有或产权人只有一方姓名的,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时,除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外还需夫妻双方到场面签提取协议。

5.异地购房:2017年10月31日后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及配偶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的各地市外(以下简称异地)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的,住房消费行为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①属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②属工作地的,提供工作地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材料(原件)。

6.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相应材料。

7.委托代办: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直系亲属提取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

8.南宁公积金中心因调查核实需要,可要求职工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未尽事宜以《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准,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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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购房提取额度

2024-04-17,全文共 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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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额度

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实际已支付的价款。属分期付款的,可根据购房合同(协议)的付款约定分次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提取时限: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购买现房、再交易房或司法拍卖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3.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或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房首付款的,自取得准购资格材料或付清购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5.购买公有住房的,自取得公有住房准购资格材料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条件:

一、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在工作地、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及无合法产权的住房。

二、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提取个人账户最高可提取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职工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直系亲属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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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买房提取公积金能网上申请吗

2024-04-17,全文共 1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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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购房提取网上办理流程:

登录新版个人网厅进入网厅主界面后,点击“智能核验提取”,按提取类型点击“购房提取”办理在线提取业务。

在不同的应用程序移动端扫描二维码可登录个人网厅,有以下三个登录途径:

南宁APP、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支付宝

第一步:仔细阅读购房提取声明,知晓后进行确认。

第二步:选择所提取的房屋类型,并阅读温馨提示,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核对所购房屋相关信息,并可再次阅知温馨提示,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提示:请仔细检查所选房屋的信息,房屋产权证编号录入是否准确。如房屋信息有误、缺失,请按温馨提示的步骤进行处理)。

第四步:最终确认提交提取申请,等待后台审核划转资金

提取条件:

一、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在工作地、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及无合法产权的住房。

二、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提取个人账户最高可提取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职工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直系亲属提取)。

注意事项:

1. 职工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情形的,可分别就不同的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种住房消费情形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以同一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应选择同一套住房。

2. 职工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应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与民政部门联网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3.配偶提取:以配偶的购房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依申请登录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但产权明确为单独所有或产权人只有一方姓名的,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时,除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外还需夫妻双方到场面签提取协议。

5.异地购房:2017年10月31日后 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及配偶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的各地市外(以下简称异地)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的,住房消费行为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①属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②属工作地的,提供工作地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材料(原件)。

6.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相应材料。

7.委托代办: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直系亲属提取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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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买房提取入口

2024-04-17,全文共 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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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入口

可通过爱南宁APP、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支付宝进入公积金个人网厅登录界面

办理流程:

登录新版个人网厅进入网厅主界面后,点击“智能核验提取”,按提取类型点击“购房提取”办理在线提取业务。

第一步:仔细阅读购房提取声明,知晓后进行确认。

第二步:选择所提取的房屋类型,并阅读温馨提示,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核对所购房屋相关信息,并可再次阅知温馨提示,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提示:请仔细检查所选房屋的信息,房屋产权证编号录入是否准确。如房屋信息有误、缺失,请按温馨提示的步骤进行处理)。

第四步:最终确认提交提取申请,等待后台审核划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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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2024-04-17,全文共 12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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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预售商品房、现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原件);

4.购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购现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再交易房、司法拍卖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不动产权证(原件);

4.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4.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建房情况汇总表)(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拆迁安置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还建户或安置户提供);

4.购房合同(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6.危旧房改住房提供房改(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

公有住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4.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支付保障性住房首付: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

4.①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②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

直系亲属提取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对应的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法院判书、裁定书等;

4.购房人不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回执;

5.根据本表对应的购房类型提供相应的购房材料。

提取时限和额度:

时限: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购买现房、再交易房或司法拍卖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3.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或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房首付款的,自取得准购资格材料或付清购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5.购买公有住房的,自取得公有住房准购资格材料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额度:

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实际已支付的价款。属分期付款的,可根据购房合同(协议)的付款约定分次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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