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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宁惠保

南京宁惠保专题栏目,提供与南京宁惠保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南京宁惠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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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宁惠保怎么申请理赔

2023-02-21,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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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宁惠保”公众号:【保障服务】—>【理赔申请

“智慧芸康”公众号:【个人中心】—>【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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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 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矫形手术、变性手术或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形手术;

(10)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等待期前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既往症(见释义)及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疾病或情形

(11)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2) 工伤(见释义)、医疗事故(见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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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宁惠保三期有哪些增值服务

2023-02-21,全文共 8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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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护理包

参保人发生疾病导致的住院,并于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即可申请2小时的院内护理服务或2小时的居家护理服务。

服务包含:

• 院内护理:39 项细分护理服务

• 居家护理:44 项细分护理服务

• 本服务为院内1V1服务或居家1V1服务

• 为保证服务质量,预约服务需要提前48小时。

2、专属购药福利

为参保人提供线上问诊、购药服务,并享低至三折的专享价格。

在线购药:2000+药品享受专属价格,包括进口原研药,基本覆盖了广大城乡居民的常见病慢性病用药需求。10元以下药品占比高达51%。

3、专病讲堂

为参保人提供南京专家的专病健康讲座视频,由南京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级别及以上的医生主讲,讲座内容包括健康科普知识、疾病预防及治疗方法、当季疾病预防及注意事项、养生保健内容等。

4、图文专病咨询

由医院的主治及以上级别的专科医生提供在线咨询,让客户初步了解病因,了解治疗方案,掌握自我健康管理的知识。

5、检验检查优先

根据参保人相关病情资料,为其协调预约南京定点医院各检验科、B超室等科室就诊时间,为客户节省检验检查排队时间(所涉及到的诊疗费用客户自理)。

6、名医二诊

当参保人被确诊或怀疑患有某种疾病后,初诊医生建议需要上级医院进行二次诊断,为进一步明确诊断,减少误诊可能,为参保人联系南京专家医生并进行陪诊,再一次就参保人病情进行分析,给出独立诊断,并提供治疗方案建议(所涉及到的诊疗费用客户自理)。

7、住院协调预约服务

当参保人遇到重大疾病时,需要见名医、住院、手术安排时,为其策划推荐南京副主任级别以上的、对症医院和专家,精准高效,全面降低误诊误治(所涉及到的诊疗费用客户自理)。

8、用药指导及新特药咨询预约服务

•用药指导:提供免费的药学服务,指导客户正确使用药品,并提供订药购药服务。

•新特药咨询预约:提供肿瘤、罕见病等重特大疾病的新药、特药的用药咨询、购买服务,配备执业药师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咨询电话

用药指导服务:13585106142

新特药咨询预约服务:135851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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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宁惠保特药申请理赔方式

2023-02-21,全文共 12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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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宁惠保”公众号:【保障服务】—>【理赔申请】—>【特药理赔

“智慧芸康”公众号:【个人中心】—>【理赔】—>【特药理赔】

“我的南京”APP:【我的】—>【南京宁惠保】—>【特药理赔】

拓展阅读:南京宁惠保三期不赔付的情况

2.2.2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 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矫形手术、变性手术或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形手术;

(10)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等待期前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既往症(见释义)及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疾病或情形

(11)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2) 工伤(见释义)、医疗事故(见释义)。

2.2.2 对于保险责任21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3 对于使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的被保险人,在2.2.1以外,如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用药;

(2) 被保险人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药品:但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医疗机构、药房的不在此列:

(3) 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4) 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5) 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疾病治疗有效;

(6) 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

(7) 在中国大陆境外(见释义)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2.4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见释义)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面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其离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5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在等待期内发病但在等待期后因之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但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的不在此列。

2.2.6 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更多内容在【参保入口】-进入参保页面,在参保页面下端【保险条款】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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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宁惠保的赔付比例是多少

2022-09-21,全文共 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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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宁惠保三期的赔付比例是多少:

基础保障版(99元版本) :

①责任一:免赔额1.8至2万元之间赔付10%;2万元以上非既往症赔付90%,既往症赔付60%

②责任二:责任二、三共用2万免赔额,非既往症赔付50%,既往症赔付30%

③责任三:责任二、三共用2万免赔额,非既往症赔付50%,既往症赔付30%

升级保障版(150元版本):

①责任一、二、三同基础保障版

②责任四0免赔额,非既往症赔付70%,既往症赔付30%

③责任五0免赔额,非既往症赔付70%,既往症赔付30%

优待:

①针对已连续两期参加南京宁惠保的未出险参保人员,其续保南京宁惠保三期后,责任一部分1.8万至2万之间的报销比例由原10%提升至30%

②基础保障版和升级保障版中的保障责任一、二、三,对医疗救助人员提供如下倾斜性保障:一是降低免赔额,即责任一免赔额由1.8万降至1万,责任二、三共用的2万免赔额降至1万;二是报销比例提升5%,即责任一非既往症报销比例由90%提升至95%,既往症报销比例由60%提升至65%;责任二、三非既往症报销报销比例由50%提升至55%,既往症报销比例由30%提升至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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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宁惠保不赔付情况有哪些

2023-09-21,全文共 11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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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宁惠保三期不赔付情况

2.2.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 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矫形手术、变性手术或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形手术;

(10)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等待期前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既往症(见释义)及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疾病或情形

(11)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2) 工伤(见释义)、医疗事故(见释义)。

2.2.2 对于保险责任21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3 对于使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的被保险人,在2.2.1以外,如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用药;

(2) 被保险人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药品:但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医疗机构、药房的不在此列:

(3) 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4) 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5) 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疾病治疗有效;

(6) 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

(7) 在中国大陆境外(见释义)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2.4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见释义)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面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其离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5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在等待期内发病但在等待期后因之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但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的不在此列。

2.2.6 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更多内容在【参保入口】-进入参保页面,在参保页面下端【保险条款】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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