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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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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江西中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招聘公告(五险+三节福利)

2024-04-15,全文共 3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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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招聘公告(五险+三节福利)

中昀集团是一家以建筑、环保、审计咨询、劳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集团化企业,旗下拥有江西鼎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庆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哲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资产总额约8亿元。

中昀集团旗下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等多个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现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956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6人,中级工程师占职称人员比例达60%以上,通过了省工商重合同守信用AAA级、税收A级,水利AA级认证。

公司本着扎根安义,立足江西,辐射全国的经营理念,持续将建筑板块做大做强。公司秉承“科技创新,质量第一,信守合同,用户至上”的方向,增创四新技术为发展标杆。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以争项目为要素,以诚信开创未来”的经营策略,努力建设品质卓越的建筑先锋。

招聘岗位及数量

1、施工员(市政、房建):20名

2、实习施工员:20名

3、资质专员:1名

4、行政主管:1名

5、项目总工:1名

6、生产经理:1名

岗位职责及岗位要求

施工员(市政)

岗位职责:

1、土木工程相关专业,有园建项目经验优先录用。

2、3-5年市政施工员工作经历。

3、能服从公司安排。

任职要求:

1、熟悉设计图纸,参与设计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作好交底及会审记录,检查、督促施工班组按各级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工作

2、参与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3、参与本项目测量、定位、放线、计量、技术复核工作,做好有关记录工作

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知道各专业班组按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5、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对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和问题进行检验和整改落实

6、负责工程技术档案、各项技术资料的准备、签证工作,并将有关签证、记录及时交资料员收集、整理、汇总

7、参与检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准备好验收工作有关资料

8、认真做好工程施工日记的记录,及时整理工程的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施工员(房建)

岗位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初步审定图纸、施工方案,提出技术措施和现 场施工方案。

2、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和月进度计划表及各施工班组的月进度计划表。

3、认真审核工程所需材料,并对进场材料的质量要严格把关。

4、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遇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决。

5、向专业所管辖的班组下达施工任务书、材料限额领料单和施工技术交底。

6、督促施工材料、设备按时进场,并处于合格状态,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7、参与工程中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8、协助技术负责人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9、参加工程协调会与监理例会,提出和了解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思考、制定解决办法并实施改进。

10、参加工程竣工交验,负责工程完好保护。

11、负责协调工程项目各分项工程之间和施工队伍之间的工作。

12、参与现场经济技术签证、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13、负责编写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相关施工资料。

14、负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万面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进行检验和整改

任职要求:

1、工民建、土木工程等相关专科以上学历;

2、具有施工图纸审核能力, 负责工程的工期与质量管理;

3、熟悉建筑工程施工工艺及相关规范,能安排、协调相关专业现场施工以及熟悉报验等程序,熟悉相关的建筑规范和国标;

4、3年以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

5、有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及合作精神,工作责任感强

6、有商业、厂房项目经验优先

实习施工员

岗位职责:

1、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进行施工,按设计要求、操作规程和验评标准向生产班组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2、对图纸及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3、监督施工过程、质量、原材料检测,基础、中间结构和隐蔽工程验收;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筑物定位放线等;

4、参与对进场的主要材料进行检验、试验工作,填写材料报验和协助试验员现场取样工作;

5、参与向施工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作业违章;

6、负责现场与业主、监理等甲方沟通;参与上级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活动,接受上级检查和指导;

7、负责记录各工序的施工日志等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任职要求:

1.工程管理、建筑工程及建筑材料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

2.责任心强,吃苦耐劳,良好的团队意识和沟通能力;

3.工作勤肯,坚持原则。

资质专员

岗位职责:

1. 熟悉建筑企业资质办证书办理流程,负责公司资质证书申办、年审、管理、维护等工作;

2. 为资质申报整理好相关资料并按时完成资质申报;

3. 办理各种注册人员证书、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证书、各种关键岗位证书,负责相关证件的申办、延期、变更;

4. 为员工提供职称评审协助工作;

5. 职称评审资料准备、汇编、提交私企协会,并跟踪职称评审结果;

6. 其他证件包括中级技工、五大员、安全员、特殊工种证等其他证书的培训申报工作。

7.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有相关建筑专业的工作经验;

2.大专及以上学历。有相应资源者更佳。

3.热爱生活,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自我学习,善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中提高工作技能。

4.喜欢与人交流,有一定的人际处理关系能力

行政主管

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2、代表企业与相关部门、外联单位的往来、保持与外联单位与相关企业的良好关系

3、贯彻落实本部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加强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

4、负责落实管理级会议的场地安排、资源准备和会议记录整理和发布,并负责行政支持和服务工作

5、负责公司各项资质的日常维护,处理公司的各项资质申报、办理、资质升级

维护等相关工作

6、管理公司人员证书的使用、继续教育、续注等工作

7、能熟练掌握并操作Word、Excel、PPT、PS等办公软件

任职要求:

1、有建筑行业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者优先

2、有一定的人际处理关系能力

项目总监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方案编制、熟悉各类工程的施工工艺流程及验收标准;

2、负责制订和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主要工程的质量检查,处理施工质量和施工技术问题;

3、负责工程图纸审查和技术交底;

4、参加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任职要求:

1、本科以上学历,建筑工程相关专业;

2、不少于10年工作经验,3年以上项目负责人职务经验,不少于一个大型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3、有完整的项目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经验,具备较强的建筑施工方案编制能力;

4、能与设计院有效沟通,具备专业间的技术协调管控能力;

5、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计划管理能力、较强的领导能力、培训和指导下属工作的能力以及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生产经理

岗位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做好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规范、地方标准,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2、负责对栋号长、施工员的管理工作;协助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和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成本等指标完成。

3、参与编制项目实施策划方案并严格执行,科学安排施工平面布置,有序组织流水施工,合理使用物料、机械设备和劳动力等资源,控制施工成本。

4、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年、月施工进度计划;协助项目经理对进度滞后进行分析、纠偏;负责项目周报编制并及时上报;记录施工日志。

5、负责编制钢筋、混凝土、砌块、塔吊、施工电梯等材料设备使用计划,监督栋号长、施工员做好进场原材料取样、试件制作。

6、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落实施工方法、工艺及各项措施。

7、熟悉施工图纸按图施工;做好质量通病防治。

8、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参与编制项目应急预案,协助项目经理处理突发事件。

9、协助项目经理对分供方的考察、选择、合同评审、签订工作,定期对分供方作出综合评价。

10、负责收集施工过程中变更、洽商、重要节点等的影像资料。

11、负责协调各工种、各专业、总包与分包、分包与分包之间的关系,协助项目经理处理好外围关系,妥善解决施工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疑难问题,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12、负责人才培养工作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任职要求:

1.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5年以上工作经验,3年以上建筑行业全面管理工作经验;

3.熟悉相关国家政策、法规、管理技巧、建筑工程施工流程、相关施工技术规范

岗位待遇

提供具有行业竞争力的薪酬,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具体面议),绩效工资根据个人情况发放;缴纳“五险”;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周末双休;三节福利。

岗位详情咨询电话

1、资质专员及行政主管岗位

联系人:文女士 18970050330

2、施工员、项目总监、生产经理

联系人:唐 总 18970058777

南昌今日在招岗位:

2024南昌最新招聘信息今日汇总(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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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南昌粮食集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招聘公告(条件、待遇)

2024-05-30,全文共 2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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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粮食集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24招聘公告

南昌粮食集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成立(以下简称公司),是江西省唯一一家集代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大宗粮食贸易、粮食交易市场运营、粮油零售批发、粮油产品生产加工为一体的专业粮油运营商。

公司是南昌市政府粮食应急保障供应网点及配送中心的重点建设单位,主营粮、油、粉、面、五谷杂粮、干货特产、水果干制品、海鲜干制品、糖类等制品,现有“滕王阁”“米老大”“灌城坊”“米食先生”“米老太”“小禾牛”“鑫驼峰”“厨汇”“灌城优品”九大系列注册商标。粮油产品加工基地位于具有“鱼米之乡”称号的南昌县蒋巷镇,基地占地面积60亩,地理位置优越,自然条件丰富,主要从事粮食制品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等功能。

粮食经营公司依托市场+基地+X门店,实现“全服务链”的覆盖,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一站式米面油供应链,将绿色生态、健康、安全带到千家万户,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评为“全国放心粮油示范销售点”,被江西省粮食行业协会评为“江西省放心粮油及示范配送中心企业”荣誉称号。

因工作需要,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机修工1名。现将招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要求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计划招聘1人。具体岗位信息详见附件:岗位招聘计划表。

(二)招聘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爱岗敬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团队精神、学习能力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3.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年龄,职业资格条件,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体检要求;

5.已经取得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和已经参加相应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均视为有效。

6.专业分类设置参照教育部学科专业代码目录。如专业未包含在目录内或对专业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存疑的,请先致电报名处确认。

7.年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资格条件符合情况以现场认定为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务等处分的人员;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因严重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仍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5.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应聘本次招聘岗位后构成岗位回避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报名、统一面试、统一聘用的办法,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核(面试、实操测试)、体检、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起止时间:2024年5月30日9:00至6月13日17:00。

2.报名方式为在线报名。应聘者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西人才招聘网(www.jxrczp.com)查看本信息,在线投递简历,另将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及其他资格证书等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命名为“应聘岗位+姓名”)发至邮箱(761731456@qq.com)。

为在招聘过程中能及时联系到应聘者,报名时请认真填写详细的联系电话且务必保持畅通,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二)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取诚信报名,资格审查贯穿始终。凡发现应聘者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聘用资格,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三)考核(面试、实操测试)

1.面试形式为半结构化面试,内容为对应聘者的综合素质能力进行考核。面试通过后,以计划数1:2确定人员进行实操环节。参加面试人数未满2人,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2.实操测试(技能测试),内容为应聘者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面试、实操测试总分均为100分,设立合格分数线(80分),未达合格分数线者不予进入后续环节。考核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面试成绩*40%+实操成绩*60%)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名顺序,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拟体检人员名单。

3.应聘者根据面试通知(短信或电话)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准时参加面试,若应聘者未按时参加面试,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参加面试应聘者需要带以下材料:

(1)《报名登记表》(附件2);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报名时填写的相关证书佐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项目及标准。体检对象按通知要求到指定体检机构参加健康体检,费用由公司所属各用人单位承担。体检如需复查的,复查费用由体检对象自理。复查需在同级或更上一级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结论以体检复查结论为准。

因工作实际需要,体检缺项者视为自动放弃。因体检不合格、自动放弃而产生的缺额,由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总成绩与工作实际,另行确定递补情况。具体另行公告。

(五)公示

报名、资格审查、考核(面试、实操测试)、体检工作结束后,根据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六)聘用与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者,按相关规定办理拟聘用手续。薪酬待遇见招聘计划表相应处,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按岗定薪。

三、其他

1.招聘相关通知将通过“江西人才招聘网”发布,应聘者务必及时登录网页了解,相关招聘事项不再逐一通知。

2.招聘领导小组有权根据岗位需求变化及报名情况等因素,调整、取消或终止个别岗位的招聘工作,并对本次招聘享有最终解释权。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熊女士 联系电话:0791-88621292

报名邮箱:761731456@qq.com

(以上电话请于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拨打,即:9:00-12:00、14:00-17:00)

附件:

1、岗位招聘计划表.docx

2、粮食经营管理公司岗位应聘报名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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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昌招聘站

南昌今日在招岗位:

2024南昌最新招聘信息今日汇总(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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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重点内容

2024-01-02,全文共 1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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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重点内容

为加强管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新修订的《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当前,南昌正围绕新《条例》,开展为期六个月的电动自行车文明骑行主题宣教活动,大力推行电动自行车“六不一戴”安全行车管理,即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走机动车道、不醉酒骑行、不违规载人、不违规乱停和戴安全头盔,坚持宣传教育与执法处罚相结合,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推动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良好氛围,为全市人民营造更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上牌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包括补领登记证或者换领号牌,均不收取任何费用。新《条例》实施后,办理电动自行车变更、转移、补领、注销等登记业务,可以到南昌任意一个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南昌还将逐步推行电动自行车数字化号牌。

在此,市公安局交管局提醒广大市民,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

骑乘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

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修改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对于不遵守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新《条例》强化了通行秩序、新增了让行规定,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等区域通行。同时,明确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减速避让的规定。

使用电子设备的行为均被禁止

即将实施的新《条例》,将原条例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修改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除了原有的禁止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之外,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浏览网页、发送信息、看视频、打游戏等等使用电子设备的行为都列入了禁止的范围。

新《条例》强化了号牌的管理,对不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实施故意遮挡、污损、折翻号牌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新增了驾驶资格规定,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

多措并举加强共享单车管理

将每月组织5家运营企业负责人召开工作例会,讲评各运营企业月度管理情况,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管理制度。对运营企业采取月评价、季考核的制度,强化日常运行监管,排名末位的实行减量运行。

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地铁周边等重点区域,南昌将采用疏堵结合的方法,坚持“规范设位、停车入位、管理到位”的原则,研究“一地一策”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结合“路长制”压实企业责任,共同做好重点区域共享电单车停放管理。

政策来源:南昌发布

https://mp.weixin.qq.com/s/Z2m6tkVXCTZ9Djy1DKwn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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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16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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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适用版)

2023-10-20,全文共 6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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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犬只收容和领养

第五章 犬只诊疗和经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对疫点、疫犬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患者诊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居(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养犬自治管理进行指导。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二章 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

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第十三条 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禁止养犬。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实施护卫、守护财物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第十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犬只品种、数量清单;

(四)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将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设置在同一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办理地点。

第二十一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变更、注销或者补办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购买人或者受赠人应当自购买或者受赠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犬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或者损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人身份证明补办。

养犬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养犬登记续期时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其他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

第二十五条 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免疫接种情况、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件的发放、变更、注销和补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第一年每只缴费三百元,以后每年缴费二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以及六十五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养犬,免收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凭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建设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组织“斗犬”活动;

(三)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共用区域养犬;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三)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

(六)八一广场等纪念性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除第一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划定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并设立标志。

第三十二条 公园管理单位可以在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该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卫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避让他人;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四)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五)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单位饲养的危险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第三十四条 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

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三十五条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犬只收容和领养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纳入本市公共设施建设体系。犬只收容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无主、弃养、扣押、没收的犬只。

在犬只收容场所之外,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无主、弃养、扣押、没收的犬只,并对其进行监督。

提倡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收容和领养犬只,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收容和领养犬只的社会团体应当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对收容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医疗措施,制定专门的工作规范,建立犬只信息查询平台供公众免费查询,定期举行社会开放日活动。

犬只收容场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领回。养犬人领回其犬只的,应当依法承担在犬只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等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按照弃养犬处理;十个工作日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无主犬处理。

第三十八条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无主、弃养、没收的犬只。自接收犬只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领养的,由犬只收容场所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犬只诊疗和经营

第四十条

开办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诊疗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禁止为养犬人开具虚假犬只免疫证明。

第四十一条

犬只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对死亡犬只或者摘除的犬只组织、器官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犬只交易市场进行规划,其选址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地区。

犬只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配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进入交易市场的犬只,应当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或者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销售、寄养、训练、美容等经营活动。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从事犬只销售,开办犬只寄养、训练、美容等经营性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污染环境卫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经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销售、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五千元罚款。

(四)在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

(五)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给予警告,责令养犬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处五百元罚款。

(六)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并处二百元罚款。

(七)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佩戴犬只标识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八)携带犬只出户时,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未怀抱犬只或者未佩戴嘴套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

(九)养犬人违反养犬行为规范,造成犬只伤人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扣押犬只的期限为十日,期间送交犬只收容场所。扣押依法解除后五日内,单位或者个人不领回犬只的,由犬只收容场所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在三年内不予其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污染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每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

(三)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将没收的犬只据为己有或者转送他人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继续有效。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22日发布,2008年12月30日、2012年1月20日修正的《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来源:sfj.nc.gov.cn/ncsfj/pfkt/201609/38c062d361d34bd0919d785a4a3278d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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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货运机动车通行证使用管理办法

2024-01-31,全文共 33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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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货运机动车通行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昌市城区货运机动车的通行管理,确保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结合我市交通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严格控制城区道路交通总量,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我市城区继续实施“夜间货运”措施。鼓励夜间配送、共同配送,提高配送效率。

第二章 通行证办理规定

第三条通行证分类

按照车辆的使用性质、车型和通行时间的不同,分为:临时通行证、小型货车通行证、大型货车通行证、抢险车辆通行证、混凝土车辆专用通行证、搬家车辆专用通行证、危险品车辆专用通行证、货物“超高、超长、超宽”通行证等八类。

第四条通行证申办条件及审批要求

(一)临时通行证

运送鲜活物品、冷冻食品、急需药品及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确需临时进出市区的货车及省市重点工程运输用车,可办理临时通行证。

临时通行证根据需要,办理期限为1-3天,办理点到点通行证,路线最多不超过10条。省市重点工程运输用车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小型货车通行证

限微型货车、轻型货车及专项作业车使用。

对南昌市轻型(含)以下货车及专项作业车确需进出市区的,由车辆所属单位向交管局提出申请,;办证线路最多不超过16条。

八一桥、南昌大桥、朝阳大桥、阳明路、八一大道、北京西路、中山路、赣江中大道、新府路、雄州路、卧龙路、遂川路、瑞金路、城区所有隧道为限制办证路线。

(三)大型货车通行证

限中型、大型货车及专项作业车使用。

对中型、大型货车及专项作业车确需进出市区的,由车辆所属单位向交管局提出申请。办证路线最多不超过5条。

八一桥、南昌大桥、朝阳大桥、阳明路、八一大道、北京西路、中山路、二经路、象山南北路、洪都南中北大道、抚河中北路、湖滨东路、红谷中大道、赣江中大道、世贸路、新府路、雄州路、卧龙路、莲花路、遂川路、瑞金路、城区所有隧道为限制办证路线。

(四)抢险车辆通行证

由车辆所属单位向交管局提出申请,对供电、供气、供水、通信、拖车等涉及民生工程且使用性质为抢险车的车辆办理。

道路故障车拖运公司车辆办证范围是除八一桥、八一大道、阳明路、北京西路、中山路、赣江中大道、红谷中大道、新府路、雄州路、卧龙路、瑞金路、遂川路外全市通行,其它抢险车辆办证范围为全市通行。

(五)混凝土车辆专用通行证

限重型专项作业车、中型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使用。

由车辆所属单位向交管局提出申请,有多个施工合同的单位,需将运输车辆划分不同工地办理通行证。

八一桥、南昌大桥、朝阳大桥、阳明路、八一大道、北京西路、中山路、二经路、象山南北路、洪都南中北大道、抚河中北路、湖滨东路、红谷中大道、赣江中大道、世贸路、新府路、雄州路、卧龙路、莲花路、遂川路、瑞金路、城区所有隧道为限制办证路线。

(六)搬家车辆专用通行证

限轻型货车使用。

由可从事搬家运输业务的搬家公司向交管局提出申请。每个搬家公司可办理2辆除八一大桥、南昌大桥、八一大道、阳明路、北京西路、中山路、二经路、世贸路、新府路、雄州路、卧龙路、遂川路、瑞金路、湖滨东路、城区所有隧道外全市通行的通行证,其它车辆办理除环保限行区域外全市通行的通行证。

(七)危险品车辆专用通行证

限具有相关运输资质的企业,及具有相关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使用。

由车辆所属单位向交管局提出申请。八一大桥、南昌大桥、朝阳大桥、生米大桥、八一大道、阳明路、北京西路、中山路、二经路、世贸路、新府路、雄州路、卧龙路、莲花路、遂川路、瑞金路、赣江中大道、红谷中大道、湖滨东路、城区所有隧道为限制办证路线。办证路线最多不超过16条。

(八)货物“超高、超长、超宽”通行证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由车辆所属单位向交管局提出申请,办理点到点的通行路线,有效期为1—10天。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通行证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盖章。

(三)车辆审验期内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环保合格标志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外观照片,车前、车后和车侧面三张数码彩色照片在一张A4纸上纵向排列打印。

搬家车辆专用通行证需增加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为搬家服务)。

危险品车辆专用通行证需增加危险品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相关运输资质)和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具有相关运输资质)原件及复印件。

混凝土车辆专用通行证需增加施工合同(租用车辆还需提供车辆租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货物“超高、超长、超宽”通行证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包含始发地至目的地的运输线路图及不可解体货物的名称及长、宽、高度。

大型市政工程办理的临时通行证需增加政府或部门会议纪要原件。

运输居民生活垃圾的环卫车需增加市城管委确认文件原件。

所有申请通行证车辆必须按要求粘贴反光标志和安装防撞装置。

第六条通行证办理时限

受理证件办理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如缺少审批材料或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七条通行证的限制时间

临时通行证、小型货车通行证、危险品车辆专用通行证、货物“超高、超长、超宽”通行证、抢险车辆通行证的禁行时间为每日7:30至9:00,17:00至19:00。车辆属性为专项作业车的抢险车辆通行证可24小时通行,道路故障车拖运公司车辆除外。

大型货车通行证、混凝土车辆专用通行证的禁行时间为每日7:00至9:00,17:00至19:00。

搬家车辆专用通行证的禁行时间为每日7:30至8:30,17:00至19:00。节假日可24小时通行。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八条大货车通行证实行严格控制,除保障民生的城市配送、抢修抢险、环卫、重点工程等车辆外,个人和单位自有车辆以及单位挂靠、租用、借用的车辆不予办证,南昌市城区外的货车、市区从事专业运输的货车不予办证,实行“夜间货运”。轻型(含)以下货车可办理通行证,仅限南昌市城区车辆,以行驶证上的地址为准,其它货车不予办证。启用通行证升降级制度,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执行。

第九条初次申办通行证,由窗口工作人员对车辆相关信息进行查询,车辆未年检、车辆排放标准为黄标、有未处理违法行为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临时通行证和货物超高、超长、超宽通行证当天办结,其它通行证按升降级的要求换发。

第十一条办理了通行证的车辆在城区道路内行走时,必须保持车容整洁、牌照齐全、放大号清晰有效,按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限定的时速行驶,并遵守限号规定。通行证有效期到期前5天持旧证换新证。通行证使用期内发生丢失的,不予补发,在该通行证到期后持书面证明材料办理新通行证。

第十二条通行证办理实行升降级制度。通行证初次办理期限为1个月,在通行证有效期内车辆无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通行证办理期限可延长至3个月,有违法记录的仅能申请1个月通行证。连续3个月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停办通行证6个月。

第十三条通行证必须做到专证专用,以搬家服务和抢修、抢险名义办理了搬家车辆专用通行证和抢修车辆专用通行证(含道路故障车托运)的车辆,不得从事与搬家和抢险无关的运输工作,一经发现,取消通行证,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存在饮酒驾驶、涉牌、逾期未年检、闯红灯、超速50%其中任意一种违法行为的,停办通行证3个月。毒驾、醉酒驾驶停办通行证12个月。

(二)车辆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1年内不予办理通行证,如有逃逸情节的,3年内不予办理通行证;发生一般伤人事故负主要(含)责任以上的,6个月内不予办理通行证。

第四章 通行证的监管

第十五条通行证信息与路面科技抓拍系统进行实时关联,在保障车辆通行权的基础上,对违反规定路线、时间的车辆进行抓拍。

第十六条通行证信息与交通违法处理、环保车辆排放标准、车辆年检及交通肇事等系统进行实时比对,按照本办法第九、十二、十四条之规定核发通行证。

第十七条各辖区大队应当严格查处违反货车禁行通告的车辆。不按通行证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的,一律进行处罚;通行证有转借、涂改、伪造等现象的,应当立即收回通行证,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文中所称的南昌市城区是指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经开区、高新区、湾里区。

2018年1月9日

来源: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n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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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招聘公告

2024-03-29,全文共 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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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招聘

基本条件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信念坚定,政治可靠;职业素养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认可公司企业文化,自觉维护公司权益,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决定;诚实守信,保密意识、组织纪律性强,有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注重团队协作,勇于开拓创新;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研究生学历优先;中共党员优先。

备注:年龄、工作年限等计算截止日期均为2024年5月31日

薪资待遇

1、提供具有行业竞争力的薪酬,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具体面议),绩效工资根据业绩完成情况发放(江西金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及业务总监岗位绩效工资根据业绩完成情况采取市场化考核激励机制发放)

2、缴纳“五险一金”,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另有餐补、车补、通讯补贴、体检、年假及其他工会福利。来源:江西国资

南昌今日在招岗位:

2024南昌最新招聘信息今日汇总(持续更新)

2024江西国企最新招聘信息汇总(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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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南昌市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招聘公告(国有+第一批)

2024-03-07,全文共 28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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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4第一批劳务派遣招聘

南昌市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是一家国有控股的酒店管理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酒店管理、物业管理等。现管理一家集高端客房、餐饮服务为一体的商务酒店,该酒店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九江街1099号,紧邻江西省行政中心及南昌西高铁站,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一、招聘岗位

公司现委托南昌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前台服务员一名,招聘岗位及相关要求详见《南昌市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招聘岗位表(劳务派遣)》(附件1),其中年龄和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

二、报名基本条件

1.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层次、专业、职称、资格证书、从业经验、年龄等要求。

2.思想品德端正,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分配安排;性格开朗,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

3.形象气质良好,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学习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具有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有前科劣迹或涉嫌违纪违法违规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

(3)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4)曾被开除公职的;

(5)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仍未处理到位的;

(6)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报考的人员。

三、招聘流程

本次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差额择优的原则,按照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背景调查、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3月6日-2024年3月15日;

2、报名方式:采取电子邮件和网站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下载《南昌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连同佐证材料原件扫描件(编辑到同一文档并转为PDF格式),一并发送至指定邮箱(820853152@qq.com),报名邮件统一命名为“姓名+电话”。报名人员应据实填写应聘人员信息资料登记表、按岗位要求上传相关证照及佐证材料,完成在线报名,成功发送报名材料后,南昌市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或电话方式予以确认。如因报名材料不完整无法联系考生等原因造成报名不成功的,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报名咨询电话:0791-86655955;联系人:杜泊霖。

(如未按格式填写,视为无效报名表)。

3、报名材料:

(1)《南昌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需本人签名后转成PDF文件,可到发布网站下载。

(2)有关证明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或本人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②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高中及一下可不提供),2023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③报考岗位有其他要求的,必须提供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④本人近期免冠1寸正面证件照及生活照各一张。⑤招聘岗位要求的证件(证明),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相关事项:资格审查资料即报名材料,可网上上传,也可现场提交(报名后一个工作日内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至现场提交相关资料,资料需按照报名材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提交时间不得超过报名截止时间。),接收报名资料后,南昌市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对相关岗位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截止后报考人员可关注南昌市人才招聘网(https://www.ncrczpw.com)查询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通过资格审查人员直接进入考核环节。考试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另行发布。

2、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对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材料与所报岗位条件不符的,一经核实,取消应聘资格。

(三)面试

(1)面试采取综合能力及岗位专业能力提问及实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70分。

(2)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者一律取消应聘资格。具体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差额比例确定体检名单,末位同分者一并入围进行公告。公司将组织入围人员进行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背景调查

对体检合格后的拟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拟录用人员需提供以下四项材料: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劳动纠纷和无竞业限制的声明书、无犯罪记录证明、银行征信报告。如未能及时提供有效合格材料,则视为自动放弃。

(六)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和背景调查情况,按照每个岗位1:1比例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并在南昌市人才招聘网(https://www.ncrczpw.com)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聘用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且体检合格者予以录用,按相关程序办理录用手续,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与南昌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签订2年劳务派遣合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八)待遇

1、岗位薪资水平详见《南昌市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招聘岗位表(劳务派遣)》(附件1)。

2、福利待遇: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11天,带薪年休假、包吃住、工会福利、绩效奖励等。

3、试用期待遇按照岗位薪酬标准的80%发放工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保险。

4、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岗位薪酬待遇执行。

四、监督与回避

1、招聘工作接受集团纪委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录取等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2、应聘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干部任职回避情形的岗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岗位。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不得报考。

五、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本公司不收取报名费等任何费用,谨防上当受骗。

2、应聘人员须确保通讯方式畅通,并随时关注本公司以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发布的本次招聘工作有关信息。应聘人员自身原因造成联系不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网上报名需现场资格审查的,如未接到工作人员电话,则为资格审查未通过。

4、在应聘过程中或聘用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有伪造、涂改学历,证件(书)等各种不诚信行为的,本公司将取消其聘用资格或解除劳动合同。

联系电话:0791-86655955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江街1099号

联系人:杜泊霖

本公告由南昌市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劳务派遣招聘岗位表.xls

附件2:应聘人员报名表.docx

来源:南昌人才招聘网 (ncrczp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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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2023-10-19,全文共 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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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经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销售、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五千元罚款。

(四)在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

(五)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给予警告,责令养犬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处五百元罚款。

(六)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并处二百元罚款。

(七)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佩戴犬只标识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八)携带犬只出户时,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未怀抱犬只或者未佩戴嘴套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

(九)养犬人违反养犬行为规范,造成犬只伤人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政策来源: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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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4劳务派遣招聘(岗位、待遇)

2024-03-29,全文共 28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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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批劳务派遣招聘

南昌市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是一家国有控股的酒店管理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酒店管理、物业管理等。现管理一家集高端客房、餐饮服务为一体的商务酒店,该酒店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九江街1099号,紧邻江西省行政中心及南昌西高铁站,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一、招聘岗位

公司现委托南昌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餐厅自助餐服务员及客房服务员各一名,招聘岗位及相关要求详见《南昌市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招聘岗位表(劳务派遣)》(点此查看),其中年龄和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

二、报名基本条件

1.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层次、专业、职称、资格证书、从业经验、年龄等要求。

2.思想品德端正,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分配安排;性格开朗,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

3.形象气质良好,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学习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具有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有前科劣迹或涉嫌违纪违法违规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

(3)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4)曾被开除公职的;

(5)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仍未处理到位的;

(6)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报考的人员。

三、招聘流程

本次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差额择优的原则,按照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背景调查、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3月26日-2024年3月31日;

2、报名方式:采取电子邮件和网站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下载《南昌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聘人员报名表》(点此查看),连同佐证材料原件扫描件(编辑到同一文档并转为PDF格式),一并发送至指定邮箱(820853152@qq.com),报名邮件统一命名为“姓名+电话”。报名人员应据实填写应聘人员信息资料登记表、按岗位要求上传相关证照及佐证材料,完成在线报名,成功发送报名材料后,南昌市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或电话方式予以确认。如因报名材料不完整无法联系考生等原因造成报名不成功的,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报名咨询电话:0791-86655955;联系人:杜泊霖。

(如未按格式填写,视为无效报名表)。

3、报名材料:

(1)《南昌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需本人签名后转成PDF文件,可到发布网站下载。

(2)有关证明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或本人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②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高中及一下可不提供),2023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③报考岗位有其他要求的,必须提供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④本人近期免冠1寸正面证件照及生活照各一张。⑤招聘岗位要求的证件(证明),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相关事项:资格审查资料即报名材料,可网上上传,也可现场提交(报名后一个工作日内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至现场提交相关资料,资料需按照报名材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提交时间不得超过报名截止时间。),接收报名资料后,南昌市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对相关岗位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截止后报考人员可关注南昌市人才招聘网(https://www.ncrczpw.com)查询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通过资格审查人员直接进入考核环节。考试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另行发布。

2、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对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材料与所报岗位条件不符的,一经核实,取消应聘资格。

(三)面试

(1)面试采取综合能力及岗位专业能力提问及实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70分。

(2)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者一律取消应聘资格。具体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差额比例确定体检名单,末位同分者一并入围进行公告。公司将组织入围人员进行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背景调查

对体检合格后的拟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拟录用人员需提供以下四项材料: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劳动纠纷和无竞业限制的声明书、无犯罪记录证明、银行征信报告。如未能及时提供有效合格材料,则视为自动放弃。

(六)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和背景调查情况,按照每个岗位1:1比例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并在南昌市人才招聘网(https://www.ncrczpw.com)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聘用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且体检合格者予以录用,按相关程序办理录用手续,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与南昌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签订2年劳务派遣合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八)待遇

1、岗位薪资水平详见《南昌市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招聘岗位表(劳务派遣)》(附件1)。

2、福利待遇: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11天,带薪年休假、包吃住、三节福利、绩效奖励等。

3、试用期待遇按照岗位薪酬标准的80%发放工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保险。

4、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岗位薪酬待遇执行。

四、监督与回避

1、招聘工作接受集团纪委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录取等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2、应聘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干部任职回避情形的岗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岗位。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不得报考。

五、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本公司不收取报名费等任何费用,谨防上当受骗。

2、应聘人员须确保通讯方式畅通,并随时关注本公司以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发布的本次招聘工作有关信息。应聘人员自身原因造成联系不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网上报名需现场资格审查的,如未接到工作人员电话,则为资格审查未通过。

4、在应聘过程中或聘用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有伪造、涂改学历,证件(书)等各种不诚信行为的,本公司将取消其聘用资格或解除劳动合同。

联系电话:0791-86655955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江街1099号

联系人:杜泊霖

本公告由南昌市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南昌市悦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招聘岗位表(劳务派遣).xlsx

附件2:应聘人员报名表 .docx

来源:南昌人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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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青山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招聘公告(附报名表)

2024-02-29,全文共 1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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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青山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现因工作需要,经区政府研究决定,青山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编外工作人员,具体招聘事项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工程师岗位:4名

主要从事城市市政道路、管网、泵站、再生水处理站、溢流井房、桥梁、路灯等设施的管护工作。

二、报考对象和条件

1、基本要求: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作风正派,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4年2月28日(含)后出生);

(3)能吃苦耐劳,服从工作安排,能接受延时及节假日加班,因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去工地一线、工作强度大,限男性;

(4)具有机动车C1驾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及聘用: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治安管理处罚或被行政机关辞退、开除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到处分的;

(3)受到过党纪、政纪处理的,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有不良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

2、岗位条件:

(1)具有下列专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公路与桥梁工程、给排水、市政道路(桥梁)、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工程管理、机电一体化、电气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机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或照明器具、电光源专业的中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由人社部门发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须提供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批准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三、招聘方法及程序

本次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信息发布、报名、笔试、面试、体检、选聘、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组织实施。

1、招聘信息发布

招聘公告在南昌人才招聘网https://www.ncrczpw.com/、青山湖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ncqsh.nc.gov.cn/等媒体发布。

2、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

报名统一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地点设在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8室(地址:南京东路699号,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大院内主楼4楼),报名时间为2024年3月9日至3月15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报名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2024年青山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中有本人信息的页面原件及复印件;

③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所报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驾驶证等其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⑤本人近期免冠彩色2寸证件照2张。

(2)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在报名的同时根据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考试及应聘资格。

3、考试

考试分笔试、面试,具体为:

(1)笔试(占总成绩60%)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报考工作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等。考试时间及相关要求以笔试公告为准。

(2)面试(占总成绩40%)

面试按笔试成绩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如遇末位同分情况一并入闱面试),参加笔试人员未达到入闱面试比例1:2的,参加笔试的人员全部入闱面试。对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产生的面试人员空缺,从未入闱面试人员中按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一次。无人可递补时,将组织现有入闱人员面试。当岗位实际面试人数小于或等于招聘计划数时,该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方能进入体检程序。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考试时间及相关具体要求以面试公告为准。

(3)成绩计算

笔试、面试总成绩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笔试分数高者确定。如笔试、面试成绩均相同的,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加试环节,按加试成绩高者确定。

4、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要求实施,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选聘

体检合格者参加政审。参加政审时应聘人员须提供本人无违法违纪的相关材料,对有疑问的,将对应聘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政审合格者方可选聘。

6、办理聘用手续

政审结束后,根据政审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经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最终聘用人员名单。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报青山湖区人社局备案。

四、待遇

年薪约12万元(含“五险”单位和个人缴纳费用、工会福利等)

五、其它事项

1、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其它有关考务信息,通过网上公告或短信另行通知;

2、本次招聘最终解释权归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报名咨询电话:0791-88117616

附件:报名登记表.doc

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8日

来源:南昌人才招聘网 (ncrczp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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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管理服务平台申报入口(附网址)

2023-10-08,全文共 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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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入口

点击进入:一次性求职补贴服务管理平台 (jiangxi.gov.cn)

操作说明

在浏览器输入访问网址(建议用谷歌),进入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服务

管理平台

http://zwfw.rst.jiangxi.gov.cn:8081/jxjycyfw/ycxqzcybt/index.html#/

点击个人入口“学生申请服务”或者点击右上角“登入”系统会校验系统是

否 有 登 录 信 息 , 系 统 未 登 录 时 页 面 会 弹 窗 提 示 是 否 登 录 。

在提示弹窗中点击“确认”后,页面会跳转到江西省可信身份认证系统,点击“返回账号密码登入”,有个人账号则可通过账号密码登入、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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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附政策文件原文)

2024-01-02,全文共 4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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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16年2月26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三章 登记

第四章 通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城乡道路,划设非机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规划设置停车场地,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提供条件。

第六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新能源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产品目录)。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纳入省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消费者因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本市不予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

禁止销售、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对其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责任;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回收设施,回收所销售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维修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和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法对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予以登记。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不予登记。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或者合格证遗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凭本人书面说明和单位、居(村)委会或者社区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申请表示范文本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合理设置登记点、简化办理手续,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历的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部位。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

第十八条

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该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证、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对需要补领登记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补发登记证;对需要补领或者换领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号牌。

第二十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信息采集、拓印编号、补领或者换领登记证、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申请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信息进行采集,并实行档案管理。

第四章 通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通行。

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随车携带登记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三)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性能良好,制动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四)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五)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六)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

(七)不得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等骑行;

(八)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九)不得牵引动物及其它车辆;

(十)不得醉酒驾驶;

(十一)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单手扶持行驶;

(十二)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三)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电动自行车停放地点,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已设立充电场所的,其管理者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做好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八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

(二)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

(三)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处三十元罚款;

(二)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暂扣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十元罚款;

(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二十元罚款;

(四)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的,收缴牌证,并处五十元罚款;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三十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罚款;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八)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罚款;

(九)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处二十元罚款;

(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超出规定的,处二十元罚款;

(十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暂扣车辆,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的,处十元罚款。

对拼装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暂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违法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不予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的;

(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的;

(五)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其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16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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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官网护照业务网上预约流程及入口

2023-02-01,全文共 2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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