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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政策

廊坊政策专题栏目,提供与廊坊政策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廊坊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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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霸州参军优惠政策

2023-12-01,全文共 1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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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优惠:

1.大学新生和在校生入伍时,保留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役后可入学复学,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将服兵役情况纳入研究生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

2.大学应届毕业生入伍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专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入伍时,可以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4.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可以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5.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6.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兵服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按照我市退伍安置条件,均由政府安排工作,全额财政保障。

7.在教育部原有政策基础上,还有5项新举措:

一是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从2015年起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土兵招生。

二是将服兵役情况纳入研究生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攻硕士研究生。

三是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和新生。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新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普通本科专升本,实行计划单列。

五是放宽退役大学生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经济补偿:

义务兵服役期间,在部队的吃穿住行及就医等全部免费。经济补偿主要包括服役津贴、家庭优待金、退役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学费补偿代偿五部分。另外,廊坊市还对赴新疆、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2021年我市入伍大学毕业生服义务兵为例,经济补偿测算如下:

①服役津贴:第一年1000元*12月=12000元;第二年1100元*12月=13200元。

②2年优待金:31275元*2年=62550元(廊坊市最低标准)。

③退役金:4500元*2年=9000元。

④退伍费:21000元(各类费用之和,部队现行最低标准)。

⑤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42000元(廊坊市最低标准)。

⑥学费补偿(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⑦廊坊市为本科毕业生发放入伍奖励8000元,为专科毕业生发放入伍奖励 6000 元,随第一年家庭优待金发放。

综上,1名大学毕业生在廊坊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2年的经济补偿,本科共计约19.9万元,专科共计约18.9万元。如果选择到新疆、西藏服役将达到2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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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征兵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2023-12-01,全文共 9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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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一)经济补助。以2021年我县入伍大学毕业生服义务兵为例,经济补偿测算如下:①服役津贴:第一年1000元×12月=12000元;第二年1100元×12月=13200元。②2年优待金:31275元×2年=62550元(2021年标准)。③退役金:4500元×2年=9000元。④退伍费:21000元(各类费用之和,部队现行最低标准)。⑤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41503.2元(2021年标准)。⑥学费补偿(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综上,1名大学毕业生在固安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2年的经济补偿,本科共计约19.9万元,专科共计约18.9万元。如果选择到新疆、西藏服役将达到22万元以上。

(二)大学士兵提干。指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入伍1年半以上的,从这类士兵中专项选拔军官。本科毕业士兵的提干年龄不超过26周岁。本科毕业招收为直招士官的也可同步参加。

(三)考研加分或免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四)免试专升本。根据《关于做好2020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精神,2022年开始,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五)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8级残疾等级的;(4)烈士子女。

七、咨询方式

县征兵办 2946924 6213579

社区办15030679996

固安镇 18730225115

宫村镇 13832698007

柳泉镇 15127690788

牛驼镇13082090888

马庄镇13785665999

渠沟镇 13785678558

东湾镇19933450110

彭村乡 18632657616

礼让店乡 15128678818

县直工委13363655667

高新区农工办13730367416

高新区产城办15132642000

高新区温泉园 18832606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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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各学段学生资助政策汇总

2023-08-31,全文共 3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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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不断完善学生资助政策,建立了各学段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拥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具体政策如下:

一、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对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年500元-1000元。资助资金优先用于直接减免在园儿童保教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减免餐费,不发给儿童或其家长。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家长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申请。

二、义务教育阶段

(一)免除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现行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840元、初中每生每年1060元,均含取暖费120元),学校相应降低义务教育学生收费标准。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对所有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和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原建档立卡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生均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年,初中1250元/年(特教1500元/年)。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生均补助标准:小学500元/年,初中625元/年。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

(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

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资助标准:河北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河北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申请方式:高考录取后,学生向毕业学校或县级教育部门申请。

(三)大学新生入学救助

救助对象:当年在我省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救助标准:每生2000元-3000元,具体数额由县评定小组确定。

申请方式:高考结束后,学生登录“河北省大学新生入学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dxxsjz.hee.gov.cn)或向毕业学校申请。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

(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纳入国家燕山—太行山区连片特困地区的22个县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资助标准:原则上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申请方式:开学后,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

(三)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补助标准: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测算。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申请方式:开学后,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

五、建档立卡学生资助

资助范围: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在省内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我省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资助内容: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申请方式:学生向所在普通高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申请。

六、高等教育阶段

(一)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学生向所在高校申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学生向所在高校申请。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200元、3300元、4400元三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每生每年享受3300元国家助学金。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学生向所在高校申请。

(四)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贷款金额: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16000元。

贷款利息:贷款学生在读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申请方式: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每年7月15日到9月20日,学生和家长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

2.校园地助学贷款:每年9月份,学生向所在高校申请(28所省属公办高校开办)。

(五)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资助对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资助内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补助标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2022年起,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申请方式:学生按规定向所在高校申请。

(六)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七)“绿色通道”:全日制普通高校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予以资助。学生入学时,向所在高校申请。

七、研究生教育阶段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2万元。

申请方式:每年9月份,研究生向所在高校申请。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对象:普通高校中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申请方式:研究生向所在高校申请。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申请方式:研究生向所在高校申请。

在开学前后,要谨防诈骗分子给新生(或家长)发短信、打电话,用尽各种手段骗取钱财。请所有学生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抵住诱惑、避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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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积金最新政策(9月20日)

2023-09-22,全文共 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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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职工租房提取需求,着力保障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制度,2023年9月20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租房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2、职工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租房提取情形

1、职工本人及配偶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凭证,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单身职工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无房证明,年提取额度上限为20000元

职工本人及配偶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职工夫妻双方合计年提取额度上限由原来20000元提高到26000元。

租房提取频次

自2023年9月20日起,符合我市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年度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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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关于理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政策解读

2023-12-08,全文共 2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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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深化天然气市场化价格改革“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目标,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我省先后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价调〔2021〕1073号)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235号)等政策规定,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2018年以来,上游天然气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逐步接轨,2023年比2018年,我市政府指导价气量(约占30%)价格上涨了0.30元/方左右,市场调节价气量(约占70%)价格平均上涨了1.20元/方,达到了3.75元/方。由于供应城燃企业的政府指导价气量与实际居民用气量差距较大,需要用市场高价格的气量弥补居民用气。2023-2024年度上游供廊坊市城燃企业管道气综合平均价格达到3.00元/方以上,而我市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仅2.55元/方(以廊坊市区为例),在不计算其他运营成本上升的基础上,仅购销气价倒挂0.45元/方以上。据省统计,2022年全省城燃企业综合成本价格3.68元/方,2023年将达到3.88元/方,居民用气价格购销倒挂由0.90元/方上升到1.10元/方,倒挂金额约95亿元。2022-2023取暖期我省涉及11个市73个县出现惜售限供、停气限气等问题,此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必将影响燃气企业正常运营,影响群众冬季用气采暖需求和正常生活。

二、风险共担适当疏导居民用气价格

2022年,我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燃气供应的保障力度,各级财政累计落实补贴资金29.80亿元,燃气企业运营压力有所缓解,但是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2023年居民用气价格购销倒挂问题进一步加剧,继续单纯通过增加财政补贴方式纾困必将难以为继。因此,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河北省2023-2024年采暖季天然气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55号),要求适时适度进行价格疏导。全省居民用气综合成本价格购销倒挂1.10元/方,各地按照政府、企业和群众共担的原则,群众仅负担三分之一左右。

三、廊坊市居民用气价格处于全省最低水平

我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自2018年制定以来,一直全省最低,平均每方低0.21元。依据省指导意见,本次居民用气价格调价幅度,均按照上年度销售价格的15%、且最高不超过0.40元/方适度疏导,我市调价后为2.93元/方,仍处于全省最低水平。按采暖用气900方计算(以廊坊市区为例),我市居民每户每年支出低于其它市200元以上。

四、修订完善阶梯价格制度调控过度消费

2017年我市对居民用气阶梯气量进行了调整,基本适应了当时居民用气需求。考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提高,二孩三孩生育政策使多人口家庭越来越多,今年再次提高了居民用气各阶梯气量,满足居民生活用气需要。一般居民生活用气一档气量由300方调整为500方,提高了200方;二档气量调整为501-1200方,提高了600方;三档气量提高到1200方以上。壁挂炉居民用户用气(含生活用气)一档气量由900方调整为1200方,提高了300方;二档气量调整为1201-3000方,提高了200方;三档气量提高到3000方以上。为方便群众购气,不再要求群众提供家庭多人口证明。鉴于目前居民用气价格购销倒挂的严峻形势,为促进居民节约用气、合理用气,调控过度消费,减轻冬季取暖期供气压力,依据国家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按照多用气多负担的原则,我市城乡居民用户用气统一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一体化管理,居民用气阶梯气价仍按照第二档价格为第一档价格1.2倍、第三档价格为第一档价格1.5倍的比例关系执行。

五、修订完善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顺应天然气市场化形势

随着我国天然气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改革进一步深化,价格政策按照市场机制要求不断完善,明确居民用气采购价格,可依据城燃企业天然气综合平均购进价格变动情况开展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原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与国家和省价格政策不匹配,且存在缺陷,不适应天然气市场化价格形势。我市2022-2023年采暖季天然气供应量19.65亿方,其中居民用气量13.08亿方,占比高达67%,各燃气企业签订的用气合同中,居民气价气量仅占合同总量的30%左右,不足部分全部采购非居民高价气补充居民用气,而这部分非居民高价气不能进行疏导,造成居民用气购销价格严重倒挂。修订完善后,一方面我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与国家和省最新价格政策进行了衔接,并实现了全市政策统一。另一方面解决了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的缺陷,按照城燃企业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变动情况开展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顺应了天然气市场化价格形势。发改部门将密切关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形势,依据我市实际开展价格联动,确保居民用气供应。

六、落实低收入群体用气补贴保障制度

2022年,廊坊市发改委、廊坊市民政局、廊坊市财政局修订并印发了《关于给予低收入群体用气价格补贴的方案》的通知,各地结合实际予以落实,有效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用气需求。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居民用天然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廊坊市城区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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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固安县各类人才引进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3-10-25,全文共 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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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为推进优化升级我县人才引进政策,县委组织部牵头制定《关于促进固安县各类人才引进的实施办法(试行)》,旨在锚定全国一流全省领先,进一步加快各类人才集聚,增强创新发展潜力和城市活力,打造京津冀区域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

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在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才、医疗人才、企业人才、外国专家人才引进,平台载体建设,人才项目资金保障等方面提出二十三条具体有效措施,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是人才引进政策进一步优化升级,明确适用引才载体,并分别对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医疗人才、企业人才引进待遇落实进行明确。二是人才引进评选程序进一步简化,每年组织开展推荐申报、逐级筛选、集中评审,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设置定期考核,开展对人才项目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三是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加强,每年人才工作委员会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组建引才服务专门团队,提供全方位人才服务。

促进固安县各类人才引进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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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三河当兵优惠政策最新

2024-01-02,全文共 20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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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一、个人发展及学历提升方面

(一)选拔军官

1.报考军校。入伍时为高等学校在校生或高校新生的,服役1年以上,不超过3年,年龄不超过23周岁,可以报考军队院校。

2.本科毕业生提干。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包括研究生毕业;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岁,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岁;服役满1年、不超过3年(截至当年6月30日);历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历年个人年度军事训练成绩均良好以上。

3.优秀士兵保送入学。主要从师级以下作战部队,以及新疆、西藏屯垦部队按照有关标准条件选拔。

(二)选改军士

2年义务兵结束后,根据部队需要、岗位需求和个人意愿,可以优先选晋军士,在部队继续服役。对大学毕业生,选取军士时,其高中毕业后在国家规定学制内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获得高级技能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数视同服役时间,在授予军士军衔时直接累加。

(三)高校毕业班学生入伍

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且学校准予毕业的,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

(四)免试“专升本”

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个人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五)享受考研优惠

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8000人,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收;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士兵,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二、经济补助方面

(一)服义务兵期间发放津贴:第1年为每月1000元,第2年为每月1100元(不包括骨干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补贴)。

(二)服义务兵期间优待金:标准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60%计发(以2023年为例,由我市入伍的大学生入伍优待金为每年33360元)。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标准按我省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

(三)学费补偿: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士兵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四)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以2023年为例,两年义务兵一次性补助约50000元)。

(五)一次性退役金:现行标准为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

(六)艰苦地区服役奖励:赴西藏、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20000元。

(七)三河市奖励政策:按照研究生毕业生20000元/人、本科毕业生15000元/人、专科毕业生10000元/人、在校生和高校新生5000元/人的标准发放入伍一次性奖励金。

综合以上优惠政策来看,以2023年我市入伍的大学毕业生为例,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2年经济待遇不低于20万元。

三、就业方面

(一)定向招录:大学毕业生在军队服务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或者定向岗位招录。

(二)扶持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士,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1)服现役满12年;(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廊坊三河征兵报名咨询电话

三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0316-2946800

黄土庄镇 0316-3180637

段甲岭镇 0316-3610993

泃阳镇 0316-3112137

新集镇 0316-3559723

皇庄镇 0316-3520358

杨庄镇 0316-3658716

李旗庄镇 0316-3450005

齐心庄镇 0316-3712208

高楼镇 0316-3412008

燕郊镇 0316-3082650

鼎盛东街道 0316-3211419

泃阳西街道 0316-7151377

行宫东街道 0316-3082887

迎宾北路街道 0316-3081793

燕顺路街道 0316-5753625

康城街道 0316- 5756505

华北科技学院 010-61590817

防灾科技学院 010-61596244

燕京理工学院 0316-3380032

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0316-330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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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河北特殊类型招生高考政策有什么变化?

2023-10-21,全文共 3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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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4河北特殊类型招生高考政策有什么变化

1.高水平运动队报考条件变化。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2024年起,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称号者方可报考高水平运动队。2027年起,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称号且近三年在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者方可报考高水平运动队。

2.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政策变化。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2024年起,高校高水平艺术团不再从高校招生环节选拔,由相关高校从在校生中遴选培养。

3.健美操项目调整至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2024年起健美操、啦啦操等体育类项目纳入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不得通过艺术类专业考试方式进行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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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3-12-13,全文共 1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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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一级服务最高指导价标准为1.90元/月·建筑平方米、二级服务最高指导价标准为1.66元/月·建筑平方米、三级服务最高指导价标准为1.48元/月·建筑平方米、四级服务最高指导价标准为1.24元/月·建筑平方米,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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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户口迁入政策

2023-11-17,全文共 6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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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户口迁入政策即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迁入共同区域的条件及手续见下:

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范围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特定地区的大城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 迁入共同区域的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第七条(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下列手续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一)录取通知书;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新生花名册;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除外)。

第九条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和学校集体户首页。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薄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凭下列手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镇原籍落户:

(一)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办理)。

(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省内院校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拟定居住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拟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同城(市)区内落户

第十三条同城(市)区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区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同城(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同城(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卖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转卖房屋需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六条投靠本市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本市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八条本市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和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办理:

(一)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一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干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记载配偶、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由本市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地恢复落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经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军官转业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离(退)休证;

(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为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二十七条特定地区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和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特定地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

(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招录通知书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

(四)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

(五)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条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按顺序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三)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第三十一条投靠本市特定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二条特定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下列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十三条在特定地区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受纳税以及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限制),凭下列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四章 迁入非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四条非特定区域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投靠非特定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在非特定区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承租私有产权房屋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三)直系亲属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4 私有住房产权个人出租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范围: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申请人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执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廊坊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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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征兵待遇政策

2023-12-01,全文共 10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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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征入伍可享受“四优先”政策

优先确定预征。应征青年登录全国征兵网应征报名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优先确定为预征对象。

优先体检政考。征兵体检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和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体检站参加体检的,本人持《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规定时限内找县级兵役机关申请重新参加体检。

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考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和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上述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低学历青年入伍。

优先分配去向。在分配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和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专业和个人特长,根据其个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

高校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减免等政策

高校学生可按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的标准,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政策。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入伍有津贴补助 我市出台奖励措施

义务兵服役期间,在部队的吃穿住行及就医等全部免费。经济补偿包括服役期间发放津贴、家庭优待金、退伍费、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金代偿)五部分。

另外,我市还对赴西藏和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时,廊坊市出台奖励措施,对在廊坊市入伍的本科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不低于8000元、专科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不低于6000元,在校生和今年高考新入学的大学新生一次性奖励不低于3000元。各县(市、区)也有相关政策出台,具体请咨询各县(市、区)征兵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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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文安参军入伍保障政策有哪些?

2023-12-01,全文共 28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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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两次征兵的保障政策

1.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1)保留学籍(入学资格)。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2)复学转专业。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享受国家教育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4)高校毕业班学生入伍。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

(5)免试“专升本”。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6)享受考研优惠。①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8000人,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收。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③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士兵,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7)享受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8)文安县入伍奖励政策。到西藏、新疆服役的新兵,我县给予每人2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县批准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按照研究生10000元/人、本科毕业生8000元/人、专科毕业生6000元/人、在校生和新生4000元/人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中组织发放。

2.服役期间保障政策

(1)生活待遇。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现行津贴标准,第一年每月1000元,第二年每月1100元(不包括骨干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补贴)。

(2)家庭优待。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政府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的家属按照规定享受军属优待。大学生义务兵优待金:符合条件的高校往届毕业生、应届生、大学在校生和大学新生优待金按照我省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每年优待金36000元,两年优待金为72000元。进藏和进疆服役的大学生家庭优待金按200%计发,两年优待金约为96000元。

退伍后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约30135元(优待金、补助金根据地方财政收入每年都有一定幅度增加)。

(3)选取军士。①报考军士院校。现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可报考军士学校,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并授予相应军士军衔。②选改军士。义务兵服役期满,经本人申请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选改军士,授予相应军士军衔。义务兵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

(4)选拔军官。①报考军校。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人员,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可放宽1岁),服现役满1年,不超过3年,符合部队相关条件,可报考军校。②本科毕业生提干。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服役满1年、不超过3年,本科年龄不超过26周岁,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29周岁,符合部队相关条件,可以提干。其中在驻西藏和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的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以放宽1岁。③优秀士兵保送入学。主要从师级以下作战部队,以及驻新疆、西藏屯垦部队按照有关标准条件选拔。

(5)文安县现役军人优待政策。对在县内接受教育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军人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不受划片限制。由县人武部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核批准安排教学质量较好的幼儿园、学校就读。

3.退役相关政策

(1)安置政策。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12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2)定向招录或优先录用。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即参公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3)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4)享受创业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

(5)享受一次性退役金。符合相关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现行基本标准为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

五、文安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承诺

热诚欢迎文安县所有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县征兵办全体人员保证做到廉洁征兵,决不吃、拿、卡、要。如发现存在违纪问题,请及时举报。县廉洁征兵办公室举报电话:2946970、5230079。

咨询方式

可登陆“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关注微信公众号“河北征兵”进行网上咨询,也可电话咨询县征兵办,电话:2946965、5230079。广大适龄青年们!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而军营是一所培养人才的大学校,是一座锻炼人才的大熔炉,当兵的历史是一笔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参军报国既是磨砺人生、实现理想抱负的重要途径,更是热爱祖国的高尚行为。广大适龄青年们!好男儿,就应去当兵!

县征兵办:2946965、5230079

文安镇:5255207 大留镇镇:5391088

左各庄镇:5384125 德归镇:5090007

苏桥镇:5308001 大柳河镇:5378037

大围河乡:5333467 滩里镇:5039862

史各庄镇:5327266赵各庄镇:5062226

新镇镇:5311198 兴隆宫镇5112224

经济开发区:5288809 孙氏镇:50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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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户口迁入政策

2024-01-19,全文共 70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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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调整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优化户籍服务管理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通知》(冀公治传发〔2021〕286号)和《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稳定全省经济运行配套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冀公治传发〔2022〕152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区域和非特定区域。特定区域的范围包括本市的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特定区域的范围包括本市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和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 全域通行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

说明:成年人投靠父母,结婚证免于提交。未成年人投靠具有抚养权的离婚父母一方,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 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成年子女,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七条 未成年(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同意);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

说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八条 经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至我市的高校、医院、企业总部、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等单位,其职工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劳动合同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任命文件);

(四)亲属关系证明;

说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凭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在就业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九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将在校学生户口转入本市就读学校集体户或因退学、被开除学籍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回本市父母户口所在地,凭下列手续可办理落户:

(一)转学学生落户就读学校集体户

1、本人申请;

2、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3、学校集体户首页以及学生户口接收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落户父母户口所在地

1、本人申请;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5、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6、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条 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派遣就业地或本市城镇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一)凭下列手续可在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招录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凭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凭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在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凭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在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二)凭下列手续可在本市城镇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5、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6、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境)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 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本市定居获准的,凭下列手续可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定居通知书;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 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凭下列手续可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三条 获准回国定居本市的华侨,凭下列手续可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定居本市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可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本县(市、区)域内落户

第十五条 本县(市、区)域内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六条 本县(市、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的直系亲属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 本县(市、区)域内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未分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转卖、退租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家庭户内成员可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薄以及家庭户内成员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离婚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转卖、退租房屋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四)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

说明:对于上述情形因未及时申请户口迁出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害的,户籍地派出所电话告知,对拒不配合可在户籍地公示7日后,将其户口移至公共地址。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八条 投靠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 农村地区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嫁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申请户口迁回原籍,凭下列手续可在原籍户口注销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以及原农村户口迁出地户主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 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村委会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合法稳定住所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的本人名下住宅。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投靠农村地区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

(三)居民身份证;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五)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六)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在农村地区就业,凭下列手续可在就业地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留学归国人员提交);

(三)毕业证;

说明:留学归国人员需一并提交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除外);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

(六)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七)单位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及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可在农村安置地办理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或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以及军官转业证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户口注销证明。

说明:在入伍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免于提交。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可申请被收养人在其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村委会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人员,凭下列手续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亲属关系证明

说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四)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以及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企业调入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凭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凭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在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凭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在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第二十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及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可在城镇安置地办理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或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以及军官转业证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户口注销证明。

说明:在入伍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免于提交。

第二十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可在直系亲属居住地或军队干休所办理落户:

(一)凭下列手续可在直系亲属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3、离(退)休证;

4、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5、户口注销证明;

说明:在入伍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免于提交。

6、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凭下列手续可在军队干休所落户:

1、本人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3、离(退)休证;

4、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5、户口注销证明;

6、军队干休所落户接收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九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可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四)夫妻双方结婚证以及随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可申请被收养人在其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章 特定区域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一条 特定区域就业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经商且依法纳税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特定区域就业且连续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二)特定区域经商且依法连续纳税三年以上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

说明:纳税指公司法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者缴纳的个体经营所得税。对于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所得税的,需连续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三十二条 特定区域就业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经商且依法纳税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才以及其他优秀人才;

(六)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说明:纳税指公司法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者缴纳的个体经营所得税。对于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所得税的,需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亲属关系证明;

说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四)就业提交劳动合同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任命文件),经商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

(五)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学历证书;

说明: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员提交。

(六)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凭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凭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在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凭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在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第三十四条 投靠特定区域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章 非特定区域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投靠非特定区域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非特定区域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人:依据《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三)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以及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人员或经市场监督部门依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的住宅,具体分为以下情况以及对应的证明材料:

1、取得所有权的私有住宅证明材料为住建部门签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证明材料为住建部门签发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3、取得使用权的农村住宅证明材料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4、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产权单位住房证明材料为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以及住建部门签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5、取得使用权的私有产权租赁住房证明材料为公安部门签发的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证明以及住建部门开具的承租人无房证明。

(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七)亲属关系证明

范围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 年 7 月12日起生效执行,2022年5月17日出台的《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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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全文共 66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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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范围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特定地区的大城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 迁入共同区域的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 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第七条 (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 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下列手续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一)录取通知书;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新生花名册;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除外)。

第九条 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和学校集体户首页。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薄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凭下列手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镇原籍落户:

(一)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办理)。

(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省内院校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拟定居住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 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拟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同城(市)区内落户

第十三条 同城(市)区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区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 同城(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 同城(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卖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转卖房屋需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六条 投靠本市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八条 本市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和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办理:

(一)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干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记载配偶、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由本市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地恢复落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军官转业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 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离(退)休证;

(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为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二十七条 特定地区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和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特定地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

(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招录通知书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

(四)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

(五)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按顺序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三)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投靠本市特定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二条 特定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下列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特定地区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受纳税以及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限制),凭下列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四章 迁入非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四条 非特定区域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投靠非特定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非特定区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承租私有产权房屋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三)直系亲属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4 私有住房产权个人出租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范围: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申请人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执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廊坊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27日

廊坊户口迁移网上申请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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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建档立卡学生享受什么资助政策?

2023-08-31,全文共 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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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范围: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在省内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我省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资助内容: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申请方式:学生向所在普通高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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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地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3-11-21,全文共 9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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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方案》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08年河北省出台的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政策,仅适用于设区市市区范围,对县域未做相关规定。期间县域形成了大量新增合表小区。2016年小区配套费政策取消后,开发商从控制投资成本、“以电控费”、赚取价差获取经营利益的考虑,自行建设运维小区配电设施,由物业公司管理,不愿移交给供电企业实施到户管理,因此形成更多的合表小区。

目前廊坊地区合表小区数量占冀北五地市总量的50.54%。居民小区是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合表小区内部管理不到位、供电企业公共服务无法触达终端用户,引发各类突出问题和隐患,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有较大差距。

二、为什么要出台《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着力解决住宅小区居民用电存在的“电费加价、搭车收费、以电控费”等侵害小区居民合法利益的突出问题,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用电需求,规范居民用电价格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全面推动我市城市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河北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编号为DB13(J)T8463-2022)、《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廊坊地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落实“一户一表”政策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形成了《廊坊地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方案》主要分六部分。前四部分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第五部分改造步骤,包括摸底调查、方案制定、改造实施和移交销号四个阶段。2025年底前完成老旧小区和弃管小区的改造移交工作。2026年底前完成跨产权小区的改造移交工作。2028年底前完成全市95%以上存量居民合表用户改造移交工作。第六部分保障措施,明确加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跟踪督导和宣传保障四方面保障措施。

四、《实施方案》的出台意义是什么?

随着我市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的实施,有效解决住宅小区居民用电存在的“电费加价、搭车收费、以电控费”等侵害小区居民合法利益的突出问题,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用电需求,规范居民用电价格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廊坊地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廊坊便民100 (bianmin1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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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政策

2023-08-22,全文共 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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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政策

住房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且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有关文件规定的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最高贷款比例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成本费用的最高贷款比例。

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80万元。

持有廊坊市燕赵英才A卡或B卡人员 家庭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异地贷款额度“中心”根据异地贷款职工的收入、公积金缴存余额、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2022年廊坊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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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伊甸园门票优惠政策是什么

2023-12-26,全文共 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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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廊坊大厂九州伊甸园门票优惠政策是什么

儿童:身高1.2米(含)以下,每位家属限带一位免票儿童,免费;身高1.2米(不含)-1.4米(含)以下,优惠

学生:全日制大中小学生(不含成人教育、研究生)凭学生证,优惠

九州伊甸园总占地面积1100余亩,是全球单体面积较大的热带植物馆,项目特点是果树品种齐全,其中热带、亚热带、温带的果树品种达到600余种,游玩项目有鹦鹉体验馆、水上碰碰船。

开放时间:08:30-17:30开放

官方电话:0316-7153666

购票入口: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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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高龄补贴政策明白纸

2024-03-22,全文共 8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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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高龄补贴政策明白纸

一、发放对象

具有安次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二、津贴标准

高龄补贴按照年龄段划分为五个标准档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第一档,80至84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第二档,85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第三档,90至94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第四档95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0元,第五档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2张2寸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村(居)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对无异议的申请人,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在《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乡(镇)、街办处、龙河高新区。乡(镇)、街办处、龙河高新区应在接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之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再次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无异议的,乡(镇)、街办处、龙河高新区计生办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在《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卫健局。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办处、龙河高新区计生办通知村(居)委会,告知本人。

四、补贴补发

通过几年来的政策宣传和高龄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大部分群众已经知晓了申领条件和标准,根据区政府办印发的《廊坊市安次区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补助实施方案》([2018]10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符合高龄补贴条件的人员不再实行跨年度的补发。对于新申请高龄补贴的老人,按标准只补发当年的高龄补贴资金。

注:各乡镇、街办处、园区咨询电话

来源:安次卫生健康

https://mp.weixin.qq.com/s/vKrwxxNFoKmc1B0Ibbvx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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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香河县低保边缘家庭政策

2023-09-13,全文共 13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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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低保边缘家庭相关政策明白纸

低保边缘家庭是继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人员后新增的、有各类救助政策的、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以后将长期固定存在的一类社会救助对象。

一、认定条件及申请程序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市定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应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和资格认定。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区人民政府(事务局、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信息核对、公示等流程后,由镇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进行公示,随后发放低保边缘家庭证,落实低保边缘家庭相关救助政策。

二、财产标准

(一)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市定同期50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二)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宅基地、海域、林木等。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原则上不得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2套以上住房但累计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面积,或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车库等)但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原则上不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以及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长期就医使用的机动车辆除外)。对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折旧后价值不超过6万元(含)的生活用机动车辆的可予以豁免。

(四)市场主体。原则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不拥有企业股份、股权。申请人家庭拥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村民统一参加的当地农村集体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情况除外。

三、目前低保边缘家庭可享受的专项救助政策主要有四项:

1、基本生活救助。经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罹患卫生健康部门规定大病病种的人员),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医疗救助。经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予以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3500元)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是70%,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对象,相差不超过3个百分点。

3、住房救助。经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住房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可享受住房救助。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可享受配租公租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可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原政策执行。

4、灾后救助。低保边缘家庭优先享受自然灾害后,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冬春受灾基本生活救助。

同时,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低保边缘家庭可享受的相关救助政策也会逐渐增多,人社、教体等其他部门也将出台相关专项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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