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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积金最新政策(9月20日)

2023年9月20日,廊坊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租房提取条件、租房提取情形、租房提取频次等作了有关规定。

2023-09-22,全文共 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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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职工租房提取需求,着力保障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制度,2023年9月20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租房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2、职工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租房提取情形

1、职工本人及配偶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凭证,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单身职工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无房证明,年提取额度上限为20000元

职工本人及配偶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职工夫妻双方合计年提取额度上限由原来20000元提高到26000元。

租房提取频次

自2023年9月20日起,符合我市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年度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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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廊坊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政策

2023-09-04,全文共 5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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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方缴存职工和双方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

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二、“二孩”、“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

单方缴存公积金的“二孩”家庭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7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二孩”家庭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90万元。

单方缴存公积金的“三孩”家庭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8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三孩”家庭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二孩”“三孩”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需提供户口页或《出生医学证明》。若有离异或再婚情形的,需提供载记抚养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离婚协议书等。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7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90万元。

购买高于最低等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需提供住建部门认定的相应材料。

四、持有廊坊市燕赵英才A卡或B卡人员 家庭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不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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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政策

2023-08-22,全文共 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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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政策

住房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且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有关文件规定的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最高贷款比例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成本费用的最高贷款比例。

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80万元。

持有廊坊市燕赵英才A卡或B卡人员 家庭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异地贷款额度“中心”根据异地贷款职工的收入、公积金缴存余额、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2022年廊坊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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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廊坊购房最新政策

2024-05-27,全文共 4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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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政策2024年5月23日起调整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

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点击查看详情《《《

房贷政策:

【商贷政策】2024年5月23日起廊坊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公积金贷款政策】自2024年5月18日起调整

一、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 2.775%和 3.325%。

二、2024年5月18日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暂不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调整。

三、2024年5月18日前已受理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后利率执行,即贷款利率以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三、2024年5月18日前已受理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后利率执行,即贷款利率以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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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高龄补贴政策明白纸

2024-03-22,全文共 8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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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高龄补贴政策明白纸

一、发放对象

具有安次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二、津贴标准

高龄补贴按照年龄段划分为五个标准档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第一档,80至84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第二档,85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第三档,90至94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第四档95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0元,第五档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2张2寸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村(居)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对无异议的申请人,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在《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乡(镇)、街办处、龙河高新区。乡(镇)、街办处、龙河高新区应在接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之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再次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无异议的,乡(镇)、街办处、龙河高新区计生办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在《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卫健局。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办处、龙河高新区计生办通知村(居)委会,告知本人。

四、补贴补发

通过几年来的政策宣传和高龄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大部分群众已经知晓了申领条件和标准,根据区政府办印发的《廊坊市安次区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补助实施方案》([2018]10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符合高龄补贴条件的人员不再实行跨年度的补发。对于新申请高龄补贴的老人,按标准只补发当年的高龄补贴资金。

注:各乡镇、街办处、园区咨询电话

来源:安次卫生健康

https://mp.weixin.qq.com/s/vKrwxxNFoKmc1B0Ibbvx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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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户口迁入政策

2024-01-19,全文共 70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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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调整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优化户籍服务管理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通知》(冀公治传发〔2021〕286号)和《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稳定全省经济运行配套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冀公治传发〔2022〕152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区域和非特定区域。特定区域的范围包括本市的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特定区域的范围包括本市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和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 全域通行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

说明:成年人投靠父母,结婚证免于提交。未成年人投靠具有抚养权的离婚父母一方,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 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成年子女,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七条 未成年(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同意);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

说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八条 经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至我市的高校、医院、企业总部、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等单位,其职工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劳动合同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任命文件);

(四)亲属关系证明;

说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凭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在就业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九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将在校学生户口转入本市就读学校集体户或因退学、被开除学籍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回本市父母户口所在地,凭下列手续可办理落户:

(一)转学学生落户就读学校集体户

1、本人申请;

2、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3、学校集体户首页以及学生户口接收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落户父母户口所在地

1、本人申请;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5、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6、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条 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派遣就业地或本市城镇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一)凭下列手续可在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招录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凭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凭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在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凭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在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二)凭下列手续可在本市城镇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5、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6、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境)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 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本市定居获准的,凭下列手续可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定居通知书;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 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凭下列手续可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三条 获准回国定居本市的华侨,凭下列手续可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定居本市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可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本县(市、区)域内落户

第十五条 本县(市、区)域内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六条 本县(市、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的直系亲属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 本县(市、区)域内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未分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转卖、退租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家庭户内成员可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薄以及家庭户内成员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离婚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转卖、退租房屋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四)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

说明:对于上述情形因未及时申请户口迁出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害的,户籍地派出所电话告知,对拒不配合可在户籍地公示7日后,将其户口移至公共地址。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八条 投靠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 农村地区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嫁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申请户口迁回原籍,凭下列手续可在原籍户口注销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以及原农村户口迁出地户主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 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村委会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合法稳定住所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的本人名下住宅。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投靠农村地区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

(三)居民身份证;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五)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六)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在农村地区就业,凭下列手续可在就业地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留学归国人员提交);

(三)毕业证;

说明:留学归国人员需一并提交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除外);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

(六)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七)单位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及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可在农村安置地办理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或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以及军官转业证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户口注销证明。

说明:在入伍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免于提交。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可申请被收养人在其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村委会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人员,凭下列手续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亲属关系证明

说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四)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以及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企业调入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凭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凭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在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凭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在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第二十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及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可在城镇安置地办理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或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以及军官转业证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户口注销证明。

说明:在入伍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免于提交。

第二十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可在直系亲属居住地或军队干休所办理落户:

(一)凭下列手续可在直系亲属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3、离(退)休证;

4、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5、户口注销证明;

说明:在入伍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免于提交。

6、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凭下列手续可在军队干休所落户:

1、本人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3、离(退)休证;

4、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5、户口注销证明;

6、军队干休所落户接收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九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可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四)夫妻双方结婚证以及随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可申请被收养人在其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章 特定区域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一条 特定区域就业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经商且依法纳税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特定区域就业且连续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二)特定区域经商且依法连续纳税三年以上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

说明:纳税指公司法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者缴纳的个体经营所得税。对于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所得税的,需连续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三十二条 特定区域就业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经商且依法纳税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才以及其他优秀人才;

(六)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说明:纳税指公司法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者缴纳的个体经营所得税。对于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所得税的,需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亲属关系证明;

说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四)就业提交劳动合同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任命文件),经商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

(五)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学历证书;

说明: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员提交。

(六)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凭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凭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在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凭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在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第三十四条 投靠特定区域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章 非特定区域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投靠非特定区域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非特定区域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人:依据《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三)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以及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人员或经市场监督部门依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的住宅,具体分为以下情况以及对应的证明材料:

1、取得所有权的私有住宅证明材料为住建部门签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证明材料为住建部门签发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3、取得使用权的农村住宅证明材料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4、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产权单位住房证明材料为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以及住建部门签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5、取得使用权的私有产权租赁住房证明材料为公安部门签发的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证明以及住建部门开具的承租人无房证明。

(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七)亲属关系证明

范围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 年 7 月12日起生效执行,2022年5月17日出台的《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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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2024-01-19,全文共 70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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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调整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优化户籍服务管理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通知》(冀公治传发〔2021〕286号)和《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稳定全省经济运行配套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冀公治传发〔2022〕152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区域和非特定区域。特定区域的范围包括本市的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特定区域的范围包括本市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和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 全域通行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

说明:成年人投靠父母,结婚证免于提交。未成年人投靠具有抚养权的离婚父母一方,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 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成年子女,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七条 未成年(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同意);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

说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八条 经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至我市的高校、医院、企业总部、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等单位,其职工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劳动合同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任命文件);

(四)亲属关系证明;

说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凭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在就业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九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将在校学生户口转入本市就读学校集体户或因退学、被开除学籍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回本市父母户口所在地,凭下列手续可办理落户:

(一)转学学生落户就读学校集体户

1、本人申请;

2、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3、学校集体户首页以及学生户口接收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落户父母户口所在地

1、本人申请;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5、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6、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条 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派遣就业地或本市城镇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一)凭下列手续可在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招录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凭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凭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在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凭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在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二)凭下列手续可在本市城镇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5、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6、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境)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 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本市定居获准的,凭下列手续可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定居通知书;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 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凭下列手续可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三条 获准回国定居本市的华侨,凭下列手续可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定居本市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可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本县(市、区)域内落户

第十五条 本县(市、区)域内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六条 本县(市、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的直系亲属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 本县(市、区)域内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未分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转卖、退租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家庭户内成员可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薄以及家庭户内成员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离婚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转卖、退租房屋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四)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

说明:对于上述情形因未及时申请户口迁出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害的,户籍地派出所电话告知,对拒不配合可在户籍地公示7日后,将其户口移至公共地址。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八条 投靠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 农村地区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嫁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申请户口迁回原籍,凭下列手续可在原籍户口注销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以及原农村户口迁出地户主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 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村委会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合法稳定住所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的本人名下住宅。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投靠农村地区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

(三)居民身份证;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五)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六)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在农村地区就业,凭下列手续可在就业地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留学归国人员提交);

(三)毕业证;

说明:留学归国人员需一并提交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除外);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

(六)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七)单位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及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可在农村安置地办理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或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以及军官转业证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户口注销证明。

说明:在入伍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免于提交。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可申请被收养人在其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村委会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人员,凭下列手续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亲属关系证明

说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四)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以及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企业调入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凭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凭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在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凭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在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第二十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及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可在城镇安置地办理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或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以及军官转业证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户口注销证明。

说明:在入伍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免于提交。

第二十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可在直系亲属居住地或军队干休所办理落户:

(一)凭下列手续可在直系亲属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3、离(退)休证;

4、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5、户口注销证明;

说明:在入伍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免于提交。

6、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凭下列手续可在军队干休所落户:

1、本人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3、离(退)休证;

4、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5、户口注销证明;

6、军队干休所落户接收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九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可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四)夫妻双方结婚证以及随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可申请被收养人在其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章 特定区域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一条 特定区域就业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经商且依法纳税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特定区域就业且连续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二)特定区域经商且依法连续纳税三年以上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

说明:纳税指公司法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者缴纳的个体经营所得税。对于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所得税的,需连续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三十二条 特定区域就业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经商且依法纳税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才以及其他优秀人才;

(六)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说明:纳税指公司法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者缴纳的个体经营所得税。对于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所得税的,需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亲属关系证明;

说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四)就业提交劳动合同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任命文件),经商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

(五)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学历证书;

说明: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员提交。

(六)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凭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凭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在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凭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在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第三十四条 投靠特定区域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章 非特定区域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投靠非特定区域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非特定区域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人:依据《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三)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以及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人员或经市场监督部门依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的住宅,具体分为以下情况以及对应的证明材料:

1、取得所有权的私有住宅证明材料为住建部门签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证明材料为住建部门签发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3、取得使用权的农村住宅证明材料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4、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产权单位住房证明材料为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以及住建部门签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5、取得使用权的私有产权租赁住房证明材料为公安部门签发的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证明以及住建部门开具的承租人无房证明。

(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七)亲属关系证明

范围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 年 7 月12日起生效执行,2022年5月17日出台的《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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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三河当兵优惠政策最新

2024-01-02,全文共 20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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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一、个人发展及学历提升方面

(一)选拔军官

1.报考军校。入伍时为高等学校在校生或高校新生的,服役1年以上,不超过3年,年龄不超过23周岁,可以报考军队院校。

2.本科毕业生提干。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包括研究生毕业;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岁,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岁;服役满1年、不超过3年(截至当年6月30日);历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历年个人年度军事训练成绩均良好以上。

3.优秀士兵保送入学。主要从师级以下作战部队,以及新疆、西藏屯垦部队按照有关标准条件选拔。

(二)选改军士

2年义务兵结束后,根据部队需要、岗位需求和个人意愿,可以优先选晋军士,在部队继续服役。对大学毕业生,选取军士时,其高中毕业后在国家规定学制内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获得高级技能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数视同服役时间,在授予军士军衔时直接累加。

(三)高校毕业班学生入伍

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且学校准予毕业的,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

(四)免试“专升本”

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个人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五)享受考研优惠

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8000人,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收;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士兵,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二、经济补助方面

(一)服义务兵期间发放津贴:第1年为每月1000元,第2年为每月1100元(不包括骨干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补贴)。

(二)服义务兵期间优待金:标准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60%计发(以2023年为例,由我市入伍的大学生入伍优待金为每年33360元)。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标准按我省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

(三)学费补偿: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士兵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四)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以2023年为例,两年义务兵一次性补助约50000元)。

(五)一次性退役金:现行标准为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

(六)艰苦地区服役奖励:赴西藏、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20000元。

(七)三河市奖励政策:按照研究生毕业生20000元/人、本科毕业生15000元/人、专科毕业生10000元/人、在校生和高校新生5000元/人的标准发放入伍一次性奖励金。

综合以上优惠政策来看,以2023年我市入伍的大学毕业生为例,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2年经济待遇不低于20万元。

三、就业方面

(一)定向招录:大学毕业生在军队服务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或者定向岗位招录。

(二)扶持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士,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1)服现役满12年;(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廊坊三河征兵报名咨询电话

三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0316-2946800

黄土庄镇 0316-3180637

段甲岭镇 0316-3610993

泃阳镇 0316-3112137

新集镇 0316-3559723

皇庄镇 0316-3520358

杨庄镇 0316-3658716

李旗庄镇 0316-3450005

齐心庄镇 0316-3712208

高楼镇 0316-3412008

燕郊镇 0316-3082650

鼎盛东街道 0316-3211419

泃阳西街道 0316-7151377

行宫东街道 0316-3082887

迎宾北路街道 0316-3081793

燕顺路街道 0316-5753625

康城街道 0316- 5756505

华北科技学院 010-61590817

防灾科技学院 010-61596244

燕京理工学院 0316-3380032

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0316-330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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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廊坊市长征医院最新招聘信息

2023-12-27,全文共 11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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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长征医院始建于1989年,是一所专业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非营利性大型专科医院,一院两址均位于廊坊市区中心地带,建筑面积三万五千余平米,开放床位600余张,床位使用率常年在95%以上,目前医疗服务半径辐射到包括京津在内的十多个省市自治区。

2024年岗位需求

神经内科-医师

名额:3

专业:临床医学

要求: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研究生优先

心血管内科-医师

名额:1

专业:临床医学

要求: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研究生优先

神经重症ICU-医师

名额:2

专业:临床医学/神经重症学

要求: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神经重症学专业,研究生学历优先

老年医学科-医师

名额:1

专业:临床医学

要求: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老年病学经验者优先

呼吸科-医师

名额:1

专业:临床医学

要求: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者优先

麻醉科-医师

名额:2

专业:麻醉学

要求:

具有麻醉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者优先

放射科-诊断高级职称医师

名额:1

专业:医学影像学

要求:

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者,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三甲级医院放射科从事经验、管理经验者优先,要求对各系统疾病的X线、CT及MR诊断有丰富经验及带教能力,在放射科高端应用检查方面有深入研究

放射科-诊断医师

名额:3

专业:医学影像学

要求:

具有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放射科-诊断医师

名额:3

专业:临床医学

要求: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相关放射科工作经验,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影像诊断范围者优先

放射科-技士(师)

名额:3

专业:医学影像技术

要求:

具有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超声科-诊断医师

名额:2

专业:医学影像诊断

要求:

具有医学影像诊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药剂科-药师

名额:2

专业:临床药学

要求:

具有临床药学或药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体检中心-医师

名额:2

专业:临床医学

要求: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及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质控中心-病案质控医师

名额:2

专业:临床医学

要求: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有医院质控工作经验者优先

护理部-护士

名额:10

专业:护理学

要求:

具有护理学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心理科-医师

名额:1

专业: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

要求:

具有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优先

120急救站-医师

名额:2

专业:临床医学

要求:

专科及以上学历

保安

名额:4

要求:身体健康,55周岁以下

电话:13393063767

待遇:六险一金、带薪年假、暑期疗养、定期培训、进修学习、晋升机会、绩效奖金、年终奖金、提供住宿、防暑降温补贴、节日礼物

咨询电话

0316-2290227 / 2290221 / 2290821

投递简历

电子邮箱:lfczyyzp@163.com

医院地址

廊坊市永兴路88号、金光道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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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2023年最新(第三次)招聘辅警信息

2023-12-04,全文共 30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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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利用社会优质人力资源,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廊坊市公安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身份

本次招聘勤务辅警各岗位为交通管理岗位10名、治安巡逻岗位12名、临空检查站岗位12名、综合管理岗位14名。勤务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户籍、生源地或者出生地为廊坊市含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不限户籍。

3.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年龄截至计算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

4.身心健康,无纹身,无色盲,并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5.学历:高中及以上学历。

6.同等情况下,退役军人优先。

7.各职位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1.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4.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5.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6.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7.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8.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9.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0.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四、招聘程序

(一)信息发布

在廊坊市公安局官网,广播电台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2023年12月4日-2023年12月10日。

2.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名人员在报名网站填写报名信息。

网址:

https://zhaokao.caidaocloud.com/rp-web/#/index/11449

3.报名网站技术咨询电话:13241510985,本电话仅做技术支持,不作为报名政策方面的解答。

(三)体能测试

1.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在本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

2.体能测试主要考察报名者是否具备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身体条件,体能测试项目和成绩标准参照人民警察招录执行,按照纵跳摸高、4*10米折返跑和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跑顺序进行,前两项成绩不合格人员直接退出体能测试,不再进行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跑,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跑测试结束后根据总体成绩和招聘情况划定合格人员和后备人员线。

3.参加考试时,须携带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所有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入场,如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的,视为违纪,取消考试资格,陪同人员谢绝入内。

4.合格人员和后备人员进入职业心理素质测评。

(四)职业心理素质测评

1.职业心理素质测评时间、地点:在本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

2.职业心理素质测评主要考察报名者是否具备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心理条件,以“计算机检测”方式进行,考生通过线上进行答题,生成个体心理测试报告。经测试存在心理风险的考生,需出具具有相应资质心理医院的鉴定报告。

3.职业心理素质测评合格人员进入笔试。

(五)笔试

1.笔试时间、地点:在本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

2.职业心理素质测评合格人员准予参加笔试。

3.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不指定专门用书。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内容:基础知识50分,专业知识50分,专业知识内容为相关法律基础知识、职业素养和基本能力,专业知识部分参照《河北省2023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4.笔试结束后,招聘领导小组根据笔试的总体情况划定合格线,笔试合格的人员按照不高于3:1比例进入面试。

(六)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在本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

2.打印面试通知单。笔试通过的考生按照廊坊市公安局官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面试通知,自行下载打印《面试通知单》,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等详见面试通知单。

3.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时间为8分钟,满分100分,主要考察报名者的沟通技巧、法律基础知识和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分析判断及处置能力。

4.面试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等次、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合格人员进入资格复审、政审考察。

(七)资格复审、政审考察

1.资格复审、政审考察时间、地点:在本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

2.资格复审须由本人持相关证件一并交由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对报考人员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于资格审查未通过者的材料予以退回,取消考生参与后续招聘环节资格。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发现报考人员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招聘资格。

3.政审考察主要是通过对报名者的思想情况、道德品质、政治意向,直接的社会关系、个人、直系人员的历史以及参加过的组织情况进行审查,考察报名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要求。进入政审考察环节的人员凭《政审考察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政审。考察采取审查档案和学校、街道出具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格复审、政审考察合格人员进入体检、涉毒吸毒检测。

(八)体检、涉毒吸毒检测

1.体检时间、地点:在本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

2.体检主要检查报名者的身高是否适合岗位要求,视觉听觉是否正常,身体是否有残疾、缺陷或者纹身等,身体是否患有影响正常工作的高血压、心血管病、肿瘤、各类肾病、贫血、低血糖、各类皮肤病、传染病等疾病。按照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进行涉毒吸毒检测。具体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设置。

3.体检费和涉毒检测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九)封闭集训

1.封闭集训时间、地点:在本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

2.考试总成绩、政审考察和体检情况合格中不超过聘用人员的150%确定人员进行封闭集中训练,后备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参加封闭集训,封闭集训期间食宿费用由考生自理,封闭集训后考核合格的按照笔试成绩1:1确定拟聘用人员,其他集训合格人员为待递补、调剂人员。

(十)公示

拟聘用人员和后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十一)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人员,由市公安局提出聘用意见,勤务辅警与人力资源机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十二)递补、调剂

发布公告、报名、体能测试、职业心理素质测评、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考察、体检、封闭集训、公示、办理聘用手续工作结束后,如果出现空缺岗位,按照同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不高于1:1比例依次递补。如相同岗位没有调剂递补人员,可从相关岗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中,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调剂递补,各项成绩2024年度内有效。

五、薪酬待遇

勤务辅警的月工资根据《廊坊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六、经费渠道

勤务辅警所需人员经费(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预算。

七、其它相关事项

(一)勤务辅警签订合同后,按照廊坊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办法进行管理、考核、晋升、奖励、问责。

(二)以上内容由廊坊市公安局发布并享有最终解释权。

(三)在公布的《招聘公告》中,本次招聘相关事宜均会在廊坊市公安局主页公布,对于招聘各项流程时间均以通知的方式注明,由考生自行查阅,因考生个人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参加的,视为考生自动弃权。

附件:2023年廊坊市公安局第3批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岗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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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户口迁入政策

2023-11-17,全文共 6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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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户口迁入政策即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迁入共同区域的条件及手续见下:

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范围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特定地区的大城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 迁入共同区域的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第七条(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下列手续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一)录取通知书;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新生花名册;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除外)。

第九条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和学校集体户首页。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薄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凭下列手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镇原籍落户:

(一)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办理)。

(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省内院校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拟定居住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拟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同城(市)区内落户

第十三条同城(市)区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区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同城(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同城(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卖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转卖房屋需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六条投靠本市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本市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八条本市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和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办理:

(一)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一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干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记载配偶、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由本市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地恢复落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经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军官转业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离(退)休证;

(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为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二十七条特定地区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和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特定地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

(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招录通知书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

(四)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

(五)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条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按顺序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三)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第三十一条投靠本市特定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二条特定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下列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十三条在特定地区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受纳税以及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限制),凭下列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四章 迁入非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四条非特定区域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投靠非特定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在非特定区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承租私有产权房屋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三)直系亲属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4 私有住房产权个人出租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范围: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申请人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执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廊坊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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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廊坊市第四中学最新招聘有专业限制吗?

2023-11-13,全文共 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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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廊坊市第四中学最新招聘专业限制吗?

研究生没有专业限制,本科生有专业限制,详见下表。

岗位条件中专业要求为“具体专业名称”的,须一字不差。专业要求为“专业类”“一级学科”的,参照《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分类参考目录(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版)》。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对专业归类有过调整、专业名称有所变更的,与所设专业属前后衔接关系的专业,视为同一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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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户口迁入政策最新

2023-11-03,全文共 66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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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范围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特定地区的大城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 迁入共同区域的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 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第七条 (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 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下列手续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一)录取通知书;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新生花名册;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除外)。

第九条 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和学校集体户首页。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薄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凭下列手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镇原籍落户:

(一)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办理)。

(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省内院校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拟定居住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 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拟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同城(市)区内落户

第十三条 同城(市)区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区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 同城(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 同城(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卖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转卖房屋需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六条 投靠本市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八条 本市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和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办理:

(一)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干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记载配偶、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由本市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地恢复落户: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军官转业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 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离(退)休证;

(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为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二十七条 特定地区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和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特定地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

(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招录通知书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

(四)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

(五)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按顺序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三)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投靠本市特定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二条 特定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下列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特定地区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受纳税以及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限制),凭下列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四章 迁入非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四条 非特定区域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投靠非特定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非特定区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承租私有产权房屋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三)直系亲属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4 私有住房产权个人出租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范围: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申请人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大厂帮帮网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执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廊坊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27日

廊坊户口迁移网上申请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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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廊坊市区违法停车严管路段最新

2023-10-27,全文共 3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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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市区停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23年4月8日起,在市区更新设立5条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具体路段如下:

1、新开路(金源道-新源道)

2、金源道(和平路-新开路)

3、顺安道(常甫路-银河南路)

4、张衡道(华祥路-叶圣陶路)

5、北环道(东环路-大学城南门)

其他严格管理路段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将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2023年4月4日

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对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路段通告如下:

1、光明西道(银河南路-龙光路)

2、永兴路(南龙道以北全段)

3、建设路(光明东道以北全段)

4、裕华路(曙光道以北全段)

5、北环道(大学城南门-娄庄路)

6、毕升路(张衡道-李四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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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金秋招聘月最新专场招聘会

2023-10-16,全文共 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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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市场繁荣和人力资源供需匹配对接,帮助各类企业招工稳岗,支持各类人才求职就业,廊坊市人社局定于2023年10月22日上午10:00,在廊坊安次万达广场二楼举办“就”在金秋、“职”面未来2023年廊坊市金秋招聘专场招聘会,欢迎广大求职者积极参与。

联系电话:2227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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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找工作方式:

(一)电话预约参与。

电话报名方式:0316-5899216、0316-2196021

(二)线下预约参与。

报名地址:廊坊市安次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0号窗口

联 系 人:杨老师

联系方式:0316-2196021

(三)邮箱预约参与。

邮箱地址:acjy2021@163.com

企业提交资料:营业执照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企业渐渐、招聘简章、企业招聘真实性信息承诺书、招聘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扫描件,以上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小贴士:参与招聘企业仅需一次提交资料,在委托期内无需再次提交资料即可参与我局主办的各类招聘活动。

求职人员提交资料: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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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长城学校最新招聘教师(10月12日发)

2023-10-13,全文共 6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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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学规模扩大,为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满足学校高质量发展需要,廊坊长城学校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任教师若干名,学科包括语文、数学、英语、化学、生物、物理、政治、历史、地理、心理、计算机编程。

学校简介

廊坊市长城学校是幼儿园、小、初、高一贯制的寄宿制学校,作为当地一流的私立学校,拥有优美的教学环境、高端大气的设施设备。

交通便利,生活设施完善,学校位于北京和天津之间的廊坊市城区,距离北京大兴机场30分钟车程,距离廊坊高铁站、汽车站10分钟车程,乘坐高铁21分钟可到达北京南站。

岗位设置

应聘条件

1.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硕士、博士毕业生优先。

2.在校期间成绩优异,专业排名居全年级前20%,或二等级以上奖学金者优先。

3.担任过大型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管理能力突出。

4.综合素质好,心态阳光,性格开朗,语言表达能力强。

5.硬笔字规范,普通话标准,个人才艺突出。

6.热爱教育,喜欢学生,有相关教学经验者优先考虑。

薪酬待遇

1.以岗定酬,优绩优酬,特别优秀者薪酬面议;

2.学校为教师购买五险一金,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寒暑假,子女优惠入学;

3.学校提供免费吃住,先进教师提供一流的事业发展平台,带薪培训等;

4.教职工在职位晋升评优评先、各类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与编制内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应聘办法

学校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廊霸路100号

招聘热线:15933365073(微信同号)

招聘邮箱:ccxxzpyx@163.com

邮件标题请注明应聘岗位加名字,请附赠个人简历;若能附赠个人教育文章,工作计划等,将有助于我们更有效率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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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户口迁入廊坊最新政策

2021-11-25,全文共 1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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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户口迁入廊坊最新政策

广阳区 安次区 开发区 永清县 固安县

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清县、固安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且参加6个月以上城镇社会保险或依法纳税6个月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三河市 大厂回族自治县 香河县

“北三县”(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按照京冀合作框架协议,严格户籍管理,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且参加3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或依法纳税3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霸州市 文安县 大城县

全面放开非首都周边城镇的落户条件: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全面放开人才落户条件

在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永清县、固安县就业的大专(含)以上学历人员、经组织或人社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留学归国人员、持有人才绿卡人员、具有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技术工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才,可以凭相关学历、人才绿卡、资格证书等,在就业、居住地办理我市常住户口。

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政策

放开农村转移人口在本县(市、区)域内城镇落户条件,以合法稳定住所为主要指标,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入学时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可以将户口由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

宽落户渠道、简化落户程序

进一步创新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允许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在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公共户等处落户。全面落实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制度,减少户口迁移审批层级、简化办理程序、精简手续材料,方便群众落户。

逐步缩小居住证与户籍附着福利差距

继续推进居住证制度全覆盖,进一步做好居住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有意愿未落户的常住人口都能够持有居住证。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在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现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各地根据本地承载能力,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逐步缩小居住证与户籍附着福利的差距。同时,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免学杂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逐步落实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随迁子女较多的县(市、区),要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实现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全面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逐步完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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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2024-05-27,全文共 17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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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年限:

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自贷款申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后5年,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所购房产价值、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额、借款人还款能力几种方式综合测算,不高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且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廊坊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调整

贷款利率:

(一)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至5年(含5年)为2.35%,5年以上为2.85%;

(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至5年(含5年)为2.775%,5年以上为3.325%。

>>>廊坊公积金贷款利率最新调整

注: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依旧正常缴存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认定标准,

1、连续足额缴存,是指申请贷款前最近6个月(含)正常汇缴。这6个月内非正常补缴、趸交视为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2、最近6个月的计算时间:,从申请贷款的前一个月开始计算,向前推6个月;

3、申请贷款向前推算的6个月以前补缴的公积金必须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才可以计算在贷款额度内,但不能作为申请贷款的条件,

4、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5、如果缴存人在我市有若干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且同一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申请贷款前应当先合并账户,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在异地就业的,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还清本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独立产权人,并且拥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符合“中心”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发放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离婚,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任何一方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廊坊市首套住房、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认定标准贷款材料

商品房贷款材料

二手房贷款资料贷款流程

廊坊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廊坊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流程贷款额度与利率

贷款年限:

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自贷款申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后5年,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所购房产价值、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额、借款人还款能力几种方式综合测算,不高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且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廊坊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调整

贷款利率:

(一)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至5年(含5年)为2.35%,5年以上为2.85%;

(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至5年(含5年)为2.775%,5年以上为3.325%。

>>>廊坊公积金贷款利率最新调整

注: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贷款还款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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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廊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通知

2024-05-27,全文共 4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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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市区贷款中心、归集提取中心、各县(市)管理部、廊坊开发区管理部:

为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工作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0.25

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 2.775%和 3.325%。

二、2024年5月18日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暂不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调整。

三、2024年5月18日前已受理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后利率执行,即贷款利率以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三、2024年5月18日前已受理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后利率执行,即贷款利率以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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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个人公积金办理指南

2024-05-22,全文共 1343 字

+ 加入清单

办理条件

廊坊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收入且无用工单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具有廊坊市行政区域户籍或者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

(2)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信用良好,以《信用报告》为准(要求《信用报告》中未发生连续3次或累计6次及以上逾期记录);

(4)遵守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规定。

办理材料

(1)《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

(3)户籍证明(户口本或者居住证)

(4)《信用报告》

(5)申请人名下工行或建行的19位一类借记卡

(6)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就近管理部现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协议》,并填写《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注意事项

(1)关于缴存时间

★启缴时间: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扣款日(每月20日)的,下月起缴存。

★扣款日:每月20日在申请人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扣划当月住房公积金。并于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划入个人账户

★缴存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2)关于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可在廊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1倍至3倍之间自主选择。

★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申请人应于每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向管理部申请调整缴存基数,逾期未申请的,由管理中心按政策调整。

(3)关于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统一按照10%执行。

(4)关于转移办理

★申请人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办理转移手续。

(5)其他

★申请人的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我市归集管理规定执行。

★缓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申请人。

(6)关于贷款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

(7)相关要求及惩戒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注销登记一年内,不得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重新办理缴存登记。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凡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缴存的,中止其缴存资格。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还贷期内,不得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提取时可按我市提取管理规定执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或对冲还贷。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房产

(一)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的!

(三)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能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温馨提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业务,均面向个人办理且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任何中介机构通过收取手续费方式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均属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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