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城市便民服务

0

廊坊单身公积金一年最高能提取多少?

单身职工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无房证明,年提取额度上限为20000元。

2023-09-22,全文共 435 字

+ 加入清单

问:廊坊单身公积金一年最高提取多少?

单身职工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无房证明,年提取额度上限为20000元。

拓展阅读》

廊坊各县区公积金办理网点在哪里?

1.广阳区管理部:银河北路与北凤道交口中房创展大厦南配楼201号。

2.安次区管理部:广阳区永丰道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中关村软件园创新基地)。

3.廊坊开发区管理部: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友谊路18号会展中心旁)。

4.香河县管理部:新城广场东侧路北香河县,便民服务中心一楼。

5.大厂回族自治县管理部:大安西街23号。

6.大城县管理部:大城县府东新区怡园S5号楼门店(平舒公园对面)。

7.霸州市管理部:益津北路106国道西侧,金帝佳苑底商。

8.文安县管理部:文安县鑫悦豪庭1-1-101门店。

9.永清县管理部:益昌中路126号。

10.固安县管理部:固安市民服务中心,固安县永定路118号。

11.三河市管理部:第五小学北侧紫竹湾二期门面房。

12燕郊分理处:鼎盛家园底商,建行燕郊开发区支行二层。

更多相似推荐

廊坊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可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一起还款吗?

2023-12-12,全文共 233 字

+ 加入清单

问:廊坊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可以提取配偶公积金一起还款吗?

可以的。您在婚前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婚后您配偶可以以该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您的配偶申请偿还该笔,购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职工婚前单独购房,且办有住房按揭贷款的,婚后配偶参与共同还款时,在共同还款满12个月后,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另需提供夫妻双方签署的“共同还款声明”(中心网站下载中心http://szgjj.hebei.gov.cn)。

展开阅读全文

廊坊二手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2023-10-11,全文共 553 字

+ 加入清单

问:廊坊二手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可以提取公积金的。

一、申请条件:

1、房屋性质为住宅或房屋产权为70年;

2、2022年5月5日以前,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全款购房的,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至购房凭证日期(含当月);

3、缴存职工及其配偶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于2022年5月5日后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日期间隔12个月以上,职工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二、办理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契税完税凭证;

3、夫妻双方均在房证上:

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银行卡(本人名下中、农、工、建、兴业、邮储银行任意一张一类借记卡);

夫妻一方在房证上:

房主本人提取: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银行卡(本人名下中、农、工、建、兴业、邮储银行任意一张一类借记卡);

其配偶提取: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银行卡(本人名下中、农、工、建、兴业、邮储银行任意一张一类借记卡)、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

三、提取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取整至百元,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实际支付费用,具体金额以管理部审核为准。

四、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结提取手续。如需核查事项,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五、办理人:本人、配偶

六、办理地点:行政区域内任意管理部(除安次管理部)。

展开阅读全文

廊坊夫妻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多少

2023-09-22,全文共 461 字

+ 加入清单

问:廊坊夫妻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多少?

职工本人及配偶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职工夫妻双方合计年提取额度上限由原来的20000元提高到26000元。

拓展阅读》

廊坊各县区公积金办理网点在哪里?

1.广阳区管理部:银河北路与北凤道交口中房创展大厦南配楼201号。

2.安次区管理部:广阳区永丰道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中关村软件园创新基地)。

3.廊坊开发区管理部: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友谊路18号会展中心旁)。

4.香河县管理部:新城广场东侧路北香河县,便民服务中心一楼。

5.大厂回族自治县管理部:大安西街23号。

6.大城县管理部:大城县府东新区怡园S5号楼门店(平舒公园对面)。

7.霸州市管理部:益津北路106国道西侧,金帝佳苑底商。

8.文安县管理部:文安县鑫悦豪庭1-1-101门店。

9.永清县管理部:益昌中路126号。

10.固安县管理部:固安市民服务中心,固安县永定路118号。

11.三河市管理部:第五小学北侧紫竹湾二期门面房。

12燕郊分理处:鼎盛家园底商,建行燕郊开发区支行二层。

展开阅读全文

廊坊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2024-05-27,全文共 1774 字

+ 加入清单

贷款年限:

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自贷款申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后5年,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所购房产价值、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额、借款人还款能力几种方式综合测算,不高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且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廊坊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调整

贷款利率:

(一)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至5年(含5年)为2.35%,5年以上为2.85%;

(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至5年(含5年)为2.775%,5年以上为3.325%。

>>>廊坊公积金贷款利率最新调整

注: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依旧正常缴存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认定标准,

1、连续足额缴存,是指申请贷款前最近6个月(含)正常汇缴。这6个月内非正常补缴、趸交视为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2、最近6个月的计算时间:,从申请贷款的前一个月开始计算,向前推6个月;

3、申请贷款向前推算的6个月以前补缴的公积金必须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才可以计算在贷款额度内,但不能作为申请贷款的条件,

4、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5、如果缴存人在我市有若干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且同一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申请贷款前应当先合并账户,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在异地就业的,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还清本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独立产权人,并且拥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符合“中心”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发放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离婚,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任何一方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廊坊市首套住房、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认定标准贷款材料

商品房贷款材料

二手房贷款资料贷款流程

廊坊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廊坊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流程贷款额度与利率

贷款年限:

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自贷款申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后5年,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所购房产价值、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额、借款人还款能力几种方式综合测算,不高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且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廊坊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调整

贷款利率:

(一)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至5年(含5年)为2.35%,5年以上为2.85%;

(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至5年(含5年)为2.775%,5年以上为3.325%。

>>>廊坊公积金贷款利率最新调整

注: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贷款还款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展开阅读全文

2024廊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通知

2024-05-27,全文共 426 字

+ 加入清单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市区贷款中心、归集提取中心、各县(市)管理部、廊坊开发区管理部:

为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工作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0.25

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 2.775%和 3.325%。

二、2024年5月18日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暂不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调整。

三、2024年5月18日前已受理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后利率执行,即贷款利率以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三、2024年5月18日前已受理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后利率执行,即贷款利率以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政策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廊坊个人公积金办理指南

2024-05-22,全文共 1343 字

+ 加入清单

办理条件

廊坊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收入且无用工单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具有廊坊市行政区域户籍或者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

(2)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信用良好,以《信用报告》为准(要求《信用报告》中未发生连续3次或累计6次及以上逾期记录);

(4)遵守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规定。

办理材料

(1)《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

(3)户籍证明(户口本或者居住证)

(4)《信用报告》

(5)申请人名下工行或建行的19位一类借记卡

(6)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就近管理部现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协议》,并填写《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注意事项

(1)关于缴存时间

★启缴时间: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扣款日(每月20日)的,下月起缴存。

★扣款日:每月20日在申请人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扣划当月住房公积金。并于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划入个人账户

★缴存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2)关于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可在廊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1倍至3倍之间自主选择。

★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申请人应于每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向管理部申请调整缴存基数,逾期未申请的,由管理中心按政策调整。

(3)关于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统一按照10%执行。

(4)关于转移办理

★申请人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办理转移手续。

(5)其他

★申请人的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我市归集管理规定执行。

★缓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申请人。

(6)关于贷款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

(7)相关要求及惩戒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注销登记一年内,不得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重新办理缴存登记。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凡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缴存的,中止其缴存资格。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还贷期内,不得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提取时可按我市提取管理规定执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或对冲还贷。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房产

(一)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的!

(三)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能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温馨提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业务,均面向个人办理且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任何中介机构通过收取手续费方式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均属违规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廊坊如果已经办理商贷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吗?

2024-05-21,全文共 421 字

+ 加入清单

不支持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61号),第四条,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心”自2017年6月2日起停止办理该项业务(目前该文件仍有效执行中)

拓展: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下调时间:2024年5月18日起

下调幅度: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

①首套房: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

②二套房: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

调整为 2.775%和 3.325%

备注:

①2024年5月18日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暂不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调整

②2024年5月18日前已受理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后利率执行,即贷款利率以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2024廊坊户口学生回廊坊报考初中学考需要什么材料?

2024-03-04,全文共 234 字

+ 加入清单

问:2024廊坊户口学生廊坊报考中学业水平考试需要什么材料

提供材料需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外省、外市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20日。

2024年春季学期,具有廊坊市户籍、在廊坊市以外就读的八年级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加河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的地理学科、生物学科(含实验操作)、信息科技考试。

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生物学实验操作、信息科技考试

(二)地理、生物学笔试

展开阅读全文

廊坊到大兴机场提前多久到廊坊航站楼登机

2024-02-29,全文共 329 字

+ 加入清单

问:廊坊大兴机场提前多久廊坊航站楼登机

飞机起飞前提前3个小时以上到廊坊航站楼(注:必须是飞机起飞时间到发车时间中间间隔3个小时以上)

廊坊航站楼到大兴机场发车时刻表

注意事项:

1、大巴车停在3层9号门

2、大兴回廊坊去1层15号门内西侧

3、大巴车运行1小时-1.5 小时左右

4、飞机起飞前提前3个小时以上到廊坊航站楼(注:必须是飞机起飞时间到发车时间中间间隔3个小时以上)

5、办理值机和托运行李时间:飞机起飞前3个小时以上

6、廊坊至大兴发车时间:去(早5:30一晚20:00)返(早8:00一晚22:30 每隔 0.5小时发一辆车,没有三天内航班信息乘客25元一位)

大兴国际机场可办理的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中联航、厦航、河北航、首都航、东海航、吉祥航。

展开阅读全文

2024廊坊户口学生回廊坊报考高中需要什么材料

2024-02-27,全文共 333 字

+ 加入清单

问:2024廊坊户口学生廊坊报考高中需要什么材料

提供材料需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外省(市)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20日。

一、政策要求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的通知》(冀教基〔2022〕12号)精神,具有廊坊市户籍、在廊坊市以外就读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加2024年度河北省中考,报考廊坊市普通高中。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外地就读学生,廊坊市各普通高中不予录取。

二、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中考体育考试、理化实验考试以及其他考试

(二)中考文化课考试

展开阅读全文

2024外地廊坊户口学生回廊坊报考高中怎么办

2024-02-27,全文共 528 字

+ 加入清单

2024外地廊坊户口学生廊坊报考高中怎么办

一、政策要求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的通知》(冀教基〔2022〕12号)精神,具有廊坊市户籍、在廊坊市以外就读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加2024年度河北省中考,报考廊坊市普通高中。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外地就读学生,廊坊市各普通高中不予录取。

二、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中考体育与健康现场测试、理化实验考试以及其他考试

(二)中考文化课考试

三、其他事项

1.初中应届毕业生考试时间分别由河北省教育厅和廊坊市教育局安排。时间确定后,廊坊市教育局、廊坊市教育考试院将通过官方网站及公众号及时向社会公布。

2.提供材料需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外省(市)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20日。

3.尚未办理个人身份证的考生,请抓紧时间办理,以免影响考试报名。

4.以上政策请各位考生及家长周知并相互转告。

来源:廊坊教育发布

https://mp.weixin.qq.com/s/5d-xYNBE3fdqLt29qz2B0Q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01-12,全文共 8074 字

+ 加入清单

为完善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政策,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合理确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扩大提取范围、提高部分业务的提取频次等方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2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gongjijin@hebmail.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全文: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的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及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提取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职工依法享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中心或者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

第六条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但不得办理缴存、提取的现金收付业务。管理中心可以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归集、提取业务。

第七条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第八条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技术手段,推行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缴存登记与账户管理

第九条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且在同一受委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县(市、区)分中心或者管理部不得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

第十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职工个人信息等资料向单位所在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一条单位新录用或者异地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身份与居住证件等资料,向当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单位、职工办结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管理中心应当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应当设立集中封存、缴存管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账户用于办理因各种原因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已无主管单位,且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条件职工的账户管理。集中缴存管理账户用于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在同一设区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应当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缴存

第二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缴存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所在设区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设区市根据情况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于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设区市根据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设区市根据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实行月(日)工资制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以按照当月职工的实际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月向管理中心缴存。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的,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管理中心批准。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新的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七条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以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1999年4月以后成立的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少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的部分。

(二)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按照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

第四章转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者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纳入集中缴存管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账户进行管理的。

第三十条职工在设区市内调动工作,管理中心应当办理账户的同城转移手续。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结。

第三十一条职工调至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省内另一设区市工作的,可以向转入地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管理中心自接到转移接续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告知转入地管理中心。

转入地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及转移资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资金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

第三十二条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可以将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户暂时封存。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已办理职工账户封存的,单位可以申请将其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

第五章提取

第三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八)账户封存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至(三)项规定,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实际支出总额或者规定额度。

符合因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情形,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实际支出总额或者规定额度。

第三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其子女及双方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其他关系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管理中心应当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汇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管理中心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凭证。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

第三十七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后一定时期内一次性或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应当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后一定时期内一次性或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应当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翻建自住住房的,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第三十九条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款付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凭证等资料。

第四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对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可以一次性或多次提取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一定时期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并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等资料。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五)、(九)、(十)、(十一)项规定,应当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应当提供本人离、退休证件。

(二)职工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户籍注销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资料、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四)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或者入学录取通知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五)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第四十二条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每年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件。

第四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第四十四条职工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当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职工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网上办理

第四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开展网上归集、提取业务,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日常业务。

第四十七条网上归集业务包括单位资料变更、汇缴登记、补缴登记、缴存比例调整、匹配汇缴入账,职工账户设立、资料变更、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启封、账户同城转移等。

有条件的管理中心可以办理单位账户设立、委托代扣汇缴等业务。

第四十八条网上提取业务包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冲还贷、约定还贷、离休和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账户封存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等提取业务。

有条件的管理中心,可以开展其他网上提取业务。

第四十九条单位申请开通网上归集业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交开通网上归集业务的申请资料;

(二)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当与单位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为单位开通网上业务;

(三)审核不通过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不予办理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五十条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变更、中断或者终止、使用规则、隐私保护、内容所有权和争议解决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管理中心审核单位网上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网上直接办结的,应当经网上业务系统验证通过后办结;

(二)需经管理中心审核的,应当审核通过后办结;

(三)业务办结后,应当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向单位返回办理结果;

(四)系统验证或者业务审核不通过的,应当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告知单位不通过原因。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单位、职工对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归集与提取等业务,或者对办理业务有异议的,可以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监督部门举报、反映情况。

第五十四条单位、职工认为管理中心的下列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未依照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未依照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账户设立、转移、封存的;

(三)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四)未为缴存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五)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和条件的职工,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手续的;

(六)对符合住房公积金存储账户转移情形和条件的职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

(七)拒绝职工、单位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或者未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五)不依法对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运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得款项,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管理中心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2月2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政策原文:https://zfcxjst.hebei.gov.cn/hbzjt/zcwj/gggs/101701669267465.html

展开阅读全文

廊坊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2024-01-12,全文共 550 字

+ 加入清单

问:廊坊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相关规定什么

1、缴存基数设立:可在廊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1倍至3倍之间自主选择。

2、缴存基数变更: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申请人应于每年6月15至7月15日前向管理部申请调整,逾期未申请的,由管理中心按政策调整。公积金开户方法:

申请人到就近管理部现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协议》,并填写《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开户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收入且无用工单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1)具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

(3)个人信用良好,以《信用报告》为准,(要求《信用报告》中未发生连续3次或累计6次及以上逾期记录);

(4)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规定。

办理材料:1、《廊坊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3、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4、《信用报告》;5、申请人名下工行或者建行的19位一类借记卡;6、其他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廊坊自缴人员汇缴公积金方式是按月代扣吗?

2024-01-12,全文共 229 字

+ 加入清单

问:廊坊自缴人员汇缴公积金方式是按月代扣吗?

1、启缴时间: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扣款日(每月20日)的,下月起缴存

2、扣款日:每月20日在申请人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扣划当月住房公积金。并于2个工作日内 (节假日顺延),将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划入个人账户

3、缴存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廊坊自己交公积金怎么开户?- 廊坊便民100 (bianmin100.com)

展开阅读全文

廊坊个体工商户应该去哪办理公积金开户

2024-01-12,全文共 443 字

+ 加入清单

问:廊坊个体工商户开户办理地点在哪?

申请人到就近管理部现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协议》,并填写《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廊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开户需要哪些手续?

1、《廊坊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3、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

4、《信用报告》;

5、申请人名下工行或者建行的19位一类借记卡;

6、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开户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收入且无用工单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1)具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

(3)个人信用良好,以《信用报告》为准,(要求《信用报告》中未发生连续3次或累计6次及以上逾期记录);

(4)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廊坊自己交公积金怎么开户?

2024-01-12,全文共 408 字

+ 加入清单

问:廊坊自己公积金怎么开户

申请人到就近管理部现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协议》,并填写《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开户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收入且无用工单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条件:

(1)具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

(3)个人信用良好,以《信用报告》为准,(要求《信用报告》中未发生连续3次或累计6次及以上逾期记录);

(4)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规定。

办理材料:

1、《廊坊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3、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

4、《信用报告》;

5、申请人名下工行或者建行的19位一类借记卡;

6、其他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廊坊公积金同城转移怎么办理?

2023-12-12,全文共 232 字

+ 加入清单

问:廊坊公积金同城转移怎么办理?

一、同城转移申请条件: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原账户封存;

二、同城转移办理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转移模板电子版及纸质版(纸质版需转入单位加盖公章)

三、同城转移办理人:转入地单位经办人员

四、办理地点:行政区域内任意管理部(除安次管理部)、单位网厅

五、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廊坊同城转移的办理人?是否可以代办?

转入地单位经办人员,不能代办。

廊坊什么情况需要办理同城转移?

1、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

2、原账户封存;

展开阅读全文

廊坊配偶婚后用公积金共同偿还婚前房贷需要什么材料?

2023-12-12,全文共 357 字

+ 加入清单

提取申请人需提供: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联名卡(或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河北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Ⅰ类借记卡);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3.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4.借款合同;

5.银行贷款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最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还贷期间有大额还款的,银行还款明细中应将大额还款部分打印完整)

6.提前结清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7.共同还款声明。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为缴存职工户籍地办理了住房贷款的,还应同时提供户口本;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为缴存职工配偶的户籍地、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了住房贷款的,还应同时提供配偶户口本或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展开阅读全文

廊坊职工公积金转到外地怎么办?

2023-12-12,全文共 367 字

+ 加入清单

问:廊坊职工公积金转到外地怎么办?

一、异地转出申请条件:

廊坊账户需封存;(不存在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情形,包括申请人在本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或作为共同还款人在本中心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本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他人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个人公积金账户被冻结、个人公积金账户已被销户等)

二、异地转出申请材料:

咨询转入地中心并在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相关异地转移业务;无需职工本人或原单位在转出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业务,无需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开具证明文件。

三、办理时限:

异地转出办理时限: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管理中心自接到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的接续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告知转入地管理中心。 廊坊金额转出时是实时结算转出。

展开阅读全文
搜索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