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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劳动

金华劳动专题栏目,提供与金华劳动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金华劳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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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

2024-03-22,全文共 2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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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提交材料

登 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开庭审理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

1、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延期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撤诉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和解撤诉。

七、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先予执行

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先予执行申请书

裁 决

一、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其他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执 行

一、申请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方的,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3、 生效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双方送达证明原件一份;

4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撤销裁决和起诉

一、撤销裁决

(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不服裁决起诉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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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2023-11-23,全文共 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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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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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劳动仲裁办理指南

2024-03-22,全文共 12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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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劳动仲裁办理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和材料?金华市劳动仲裁办理的具体流程又是怎样的? 金华市劳动仲裁办理需要到哪办理?便民100小编为你解答。

办理条件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诉请范围

金华市劳动仲裁的一般规定办理材料

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类、申诉人是员工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金华市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具体材料

金华市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办理流程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7、不服裁决起诉

金华市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办理地址

当事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金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

金华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总的受理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金华市劳动仲裁时限有变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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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具体材料

2024-03-22,全文共 6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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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申诉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诉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

(1) 除提交第一类(1)至(7)项资料外,

(2)

申诉人需推荐3或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诉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

第三类、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被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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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丧失劳动能力公积金提取材料

2024-03-07,全文共 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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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

编号材料名称份数备注
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现场填写或网上填写(拍照上传)
2申请人银行借记卡原件

提供银行的I类账户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劳动能力鉴定书

无法获得共享信息的需提供

办理流程:

⒈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提取材料。

⒉经审核同意,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中心直接转入申请人银行借记卡内。原个人公积金账户同时销户。

⒊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除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银行卡原件和被委托人个人承诺书外,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条件: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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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劳动仲裁办案规则

2024-03-22,全文共 57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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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十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十八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第二十七条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九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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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教育系统学前教育劳动合同制教师提前批招聘

2023-12-28,全文共 20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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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条件

(一)

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有志于长期在永康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工作服从组织安排和调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除特别注明年龄的,均要求35周岁以下(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

2024届毕业生招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2024届毕业生(须为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专升本),其中国(境)外大学毕业的,毕业高校须为QS排名前100名(学校排名可在公开资料查询)。

2.教育部第一轮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本科2024届毕业生。

3.“双一流”建设高校师范类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本科2024届毕业生,较强师范类院校设立的“精英班”等同(如浙师大初阳学院、杭师大经亨颐学院等师范类全日制2024届毕业生)。

4.“双一流”建设高校非师范类的一流学科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2024届毕业生,且在校期间获学业奖学金或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等荣誉的。

5.省重点建设高校(不含省市共建或独立学院)及以上层次的师范类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2024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且在校期间多次获得学业奖学金(学期3次及以上或学年2次及以上),或有校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及以上荣誉。

6.全日制普通高校2024届本科师范毕业生(不含专升本),且在校期间多次获得学业奖学金(学期3次及以上或学年2次及以上),或有校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及以上荣誉。

(三)

非2024届毕业生招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毕业5年内的“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以入学当年的高校层次确定)和全日制研究生(本科需为省重点建设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或“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以入学当年的高校层次确定),且满足2024届毕业生1-4条相应招聘条件的人员。

2.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等相当荣誉的在聘教师。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科地市级优质课一等奖、县级教坛新秀、县级名师名校长及以上荣誉的在聘教师。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9年1月1日后出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科县级教坛新苗、教学能手、优质课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的在聘教师。

满足非2024届毕业生条件第2-3条的优秀教师不受岗位数量限制。

二、招聘程序

1.报名:报名时间:2023年12月25日—2024年2月23日,采用网上报名。下载“钉钉”app,用钉钉扫描左下方二维码加入组织,加入组织后扫描右下方二维码填写报名表。注意事项:务必将身份证、荣誉证书、学信网学历证明、毕业证书等与报考资格相关的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报名表。

2.考核:经资格初审后,由市教育局视报名情况,分批组织考核。

3.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入围面谈人选,从各项考核均达到合格分以上的人员中,根据招聘计划数按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1:1.2进入面谈(向上进位取整)。由有招聘计划的学校与入围面谈者进行面谈,双向选择,双方达成招聘意向的,学校将拟招聘人员的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和荣誉证书原件提交给市教育局。

4.教师职业素质测试:双向选择通过后,确定参加教师职业素质测试对象。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教师职业素质测试,视作放弃聘用资格。教师职业素质测试结果必须达到均值及以上。教师职业素质测试结果未达到均值的,教师职业素质测试不通过,不予录用。

5.体检: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当年公务员招考体检标准执行,有特殊行业要求的部分体检项目,其标准严于上述规定的,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定》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因怀孕不能参加全程体检的,顺延(限延一次)到下一期教师招聘时一并进行体检、考察。

6.考察: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察,考察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相关规定执行。

7.聘用: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三、其他事项

1.所有聘用人员凡提供虚假信息报名的,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招聘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聘用资格。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2.拟聘人员须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在规定时间取得并提供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所有聘用人员在聘用后一年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延期转正;两年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解除聘用关系。

3.所有聘用人员须约定不少于6年的服务期,在服务期内未经市教育局同意不得参加其他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进行解释。

咨询电话:

0579-87101243,

0579-8646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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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2024-03-22,全文共 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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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省××县××经贸公司

地址:××省××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县××有限公司

地址:××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C 职务:经理

案由:货物买卖纠纷

请求事项:

1.终止合同。

2.赔偿因被申请人所交货物的低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详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质检报告。

此致

××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县××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年××月××日

附:1.货物买卖合同1份;

2.质检报告1份;

3.本申请书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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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诉请范围

2024-03-22,全文共 1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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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所针对的内容是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内容是否合规,对不合规的情况予以纠正。实际上法院民事审判所围绕的真正核心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非其他。就劳动争议的诉讼而言,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越原劳动仲裁申请的范围,且不包含维持或撤销原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就属于合规的诉讼请求,法院就应当围绕该诉讼请求展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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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

2024-03-22,全文共 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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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仲裁委员会

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51号丽晶国际商务大厦9楼

电话:0579-82339696

永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写东塔路187号

金华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婺城区仲裁庭

金华市婺城区青春路152号

金华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磐安仲裁庭

金华市磐安县月山路227号

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经发大道209号笑雪商务A座7-1号

电话:0579-85546439

金华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兰溪仲裁庭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李渔路163号

金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金华市婺城区长山路181号A幢

电话:0579-826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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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劳动仲裁的一般规定

2024-03-22,全文共 18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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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2、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3、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5、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6、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7、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8、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9、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10、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1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1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14、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5、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16、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17、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8、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19、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20、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21、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22、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23、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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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劳动仲裁时限有变更的情况

2024-03-22,全文共 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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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注意事项:

(1)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2)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3)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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