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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征收

济南征收专题栏目,提供与济南征收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济南征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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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省立三院扩建项目房屋征收搬迁补助2023

2023-07-12,全文共 6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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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征收住宅房屋,在签约期内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为准),给予每户按期和提前搬迁奖励费30000元;在签约期内第21天到第3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为准),每拖后1天扣减按期和提前搬迁奖励费1000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费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在签约期内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为准),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在签约期内第21天到第3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为准),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为准),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

(三)补助标准

1、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的差价款。

2、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选择货币补偿的,将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偿至46平方米价值的部分。

3、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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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怡佳园二期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冻结通告

2024-03-12,全文共 6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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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怡佳园二期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冻结通告

舜怡佳园(二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舜怡佳园(二期)房屋征收项目位于二环以内,涉及19号楼和27号楼,其中19号楼四至范围:东至山大南路48号,西至山大南路50号,南至山大南路48号,北至山大南路48号;27号楼四至范围:东至山大南路48号,西至建新南路26号,南至山大南路48号,北至山大南路48号。详见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2024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0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市场主体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特此通告。

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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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济南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规定

2024-05-24,全文共 26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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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时,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由政府对相关权利人的房屋实施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合理、程序正当、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功能区管委会”)依法依规承担其管理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城管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同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是土地征收工作的组成部分,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听证、补偿登记等程序与土地征收工作同步进行。土地征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勘测定界单位及相关权利人,共同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宅基地的位置、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开展现状调查。相关权利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确认,不能直接到场的,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取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权利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复核并妥善处理。权利人对复核结果拒绝确认的,应当记录在册。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房屋补偿的,应当包含房屋补偿范围、补偿对象、方式和标准、拟安置地点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采取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以及听证权利等事项。

因项目建设需要,土地征收范围外的房屋与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割的,应当一并纳入房屋补偿范围。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费用实施测算,并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补偿登记结果,组织相关部门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屋补偿的,安置协议应当包含房屋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拟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实施评估。

第十三条 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相关权利人,并依法组织实施。

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的实施。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档案,并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

第十五条 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权属证明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对于无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文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法依规组织认定并公示。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建房时该区域的宅基地审批控制面积,建房时该区域无宅基地审批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补偿,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权利人公平、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并依法依规重新安排宅基地。

第十八条 选择房屋安置的,可选择以宅基地面积或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据。

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按照其中一处宅基地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宅基地批准面积或认定面积确定。

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安置人口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认定,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原则上多层建筑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小高层不低于43平方米、高层不低于47平方米。原房屋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省政府批复的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安置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质量安全标准和交付使用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办法确定房屋安置面积后,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市场价格,经依法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向房屋相关权利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过渡期内的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妥善解决相关权利人的生产、生活问题。

对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时涉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合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经依法评估后,可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式予以补偿。

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权利人支付设备搬迁和安装、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公益设施需迁建安置的,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依法迁建安置后,由相关权利人按规定自行复建。

第二十三条 平阴县、商河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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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经四小纬二城市更新项目征收冻结公告

2023-08-15,全文共 6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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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经四小纬城市更新项目征收冻结公告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四至为:东至纬二路,西至纬三路,南至经四路,北至经三路,具体门牌号包括小纬二路3-15号(单号);小纬二路2-14号(双号);纬二路29、31号;纬三路50-54号(双号);经三路46号(仅含“德国诊所”及传达室)、48号及56号南门外平房;经四路285-307号(单号);上述门牌号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建筑物。具体房屋征收范围详见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冻结期限为:2023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冻结期限届满之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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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济南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征收冻结范围

2023-07-19,全文共 1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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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范围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黄河南岸站(东至济南零点物流港有限公司,西至济南零点物流港有限公司,南至济南零点物流港有限公司,北至太白大街)、小清河东站(东至望华南街,西至望华南街,南至田园环路,北至望华北街),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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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水泥厂国有土地征收项目征收冻结公告

2023-08-15,全文共 7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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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水泥国有土地征收项目

山东水泥厂属于高耗能和高排放企业,为推进中央活力区项目建设,同时响应山东省、济南市关于做好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环境和资源保护,全力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产业集聚、生态优美、宜居宜业的活力之城。山东水泥厂国有土地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四至为:东至规划凤凰山,西至重汽路,南至陡沟河,北至济微路,具体地址包括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党东村东山东水泥厂。具体房屋征收范围详见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冻结期限为:2023年8月11日至2024年8月10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冻结期限届满之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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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济南市立五院周边片区征收冻结范围公布

2023-08-31,全文共 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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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济南市立五院周边片区征收冻结范围公布

市立五院周边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智慧停车场及配套设施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北小辛庄西街,西至营市东街,南至经十路,北至经六路。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2023年8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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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征收冻结通告

2023-07-19,全文共 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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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黄河南岸站(东至济南零点物流港有限公司,西至济南零点物流港有限公司,南至济南零点物流港有限公司,北至太白大街)、小清河东站(东至望华南街,西至望华南街,南至田园环路,北至望华北街),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特此通告。

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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