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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缴费

江门缴费专题栏目,提供与江门缴费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江门缴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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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是多少?

2023-07-05,全文共 3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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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1720元

上限:24681元

2023年江门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4681元。

2023年江门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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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指南

2024-03-21,全文共 15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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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未领取待遇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保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年不低于120元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属成员的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备注:缴费补贴

2023年,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为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对于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负担。

缴费方式

税务部门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提供多种缴费渠道。

1.批量扣费

对已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的缴费人,税务部门将从登记的个人缴费账户中划扣城乡居保保费。

2.线上渠道缴费

缴费人可通过登录“江门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粤省事,或通过各地的自助办税终端查询缴费信息,缴交城乡居民保险费。

3.银行端查询缴费

缴费人可凭身份证、合作银行社保卡或银行卡(存折)到已实现查询缴费功能的银行网点办理,缴纳城乡居保保费。

4.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费

缴费人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通过已签订三方协议的银行账号扣费、刷卡缴费、扫描微信或支付宝付款二维码缴费。

办理入口及地点

(一)网上:手机微信/支付宝/粤省事小程序/广东政务服务网

(二)线下:江门市各地的公共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申请人登录事项申办页面。

2、申请。申请人按事项所需的材料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申请。

3、办理结果。缴费成功的,即办结业务;缴费失败的,需到就近社保对外服务经办机构查询。

(二)窗口办理流程:

第一步:缴费申请,参保人向经办机构提交缴费申请。

第二步:受理,经办机构推送应征缴费数据至税务。

第三步:缴费,参保人通过税务部门或微信或授权银行代扣等途径缴费。

第四步:记账,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数据,完成记账。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申请人登录事项申办页面。

2、申请。申请人按事项所需的材料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申请。

3、办理结果。缴费成功的,即办结业务;缴费失败的,需到就近社保对外服务经办机构查询。

(二)窗口办理流程:

第一步:缴费申请,参保人向经办机构提交缴费申请。

第二步:受理,经办机构推送应征缴费数据至税务。

第三步:缴费,参保人通过税务部门或微信或授权银行代扣等途径缴费。

第四步:记账,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数据,完成记账。

缴费档次变更

城乡居保参保人,可按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选定个人缴费档次。凡未缴纳2023年城乡居保费且需变更缴费档次的,需及时通过省人社网厅服务平台、粤省事等线上渠道或线下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县社保经办机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村(居)委会、合作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不变更缴费档次或缴费前未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的,将按参保人2022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自动默认进行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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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江门社保缴费比例

2024-03-06,全文共 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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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职工缴费费率合计为 8.0%,其中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 5.5%,生育保险为 0.5%,职工个人为

2.0%。

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8.0%(含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7.5%(不含生育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未满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率为5.5%(不含生育保险,可选择一次性缴费)。

职工工伤保险:2023社保年度(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

2023年度江门各单位工伤浮动费率公示表

推荐阅读:江门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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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2024-03-21,全文共 2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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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江门缴费档次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需要进行缴费档次修改的参保人可在粤省事小程序进行办理。

温馨提示:修改缴费档次后,参保人可通过“广东税务”、“江门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网站等方式完成线上缴费。而此前已签订扣费协议的参保人,只需在已登记并签订扣费协议的银行账户足额存入应缴城乡居保保费,税务部门将定期进行批量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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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社保缴费基数(最新)

2024-03-06,全文共 1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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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246元。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4681元。即上限为24681元,下限为1720元。

四、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1、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医保,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核定,上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1228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4246元。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7076元。

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

5、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7076元。

五、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

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核定,上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1228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4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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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江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通知

关于公布2024年度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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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是多少?

2023-07-05,全文共 3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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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24681元

下限:1720元

2023年江门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 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4681元。

根据《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23〕22号文”)的精神,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807元,其中第三类片区(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为7077元;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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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江门社保缴费比例

2024-03-21,全文共 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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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职工缴费费率合计为 8.0%,其中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 5.5%,生育保险为 0.5%,职工个人为 2.0%。

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8.0%(含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7.5%(不含生育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未满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率为5.5%(不含生育保险,可选择一次性缴费)。

职工工伤保险:2023社保年度(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

2023年度江门各单位工伤浮动费率公示表

缴费基数

江门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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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2023-07-05,全文共 3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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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

拓展:

根据《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23〕22号文”)的精神,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807元,其中第三类片区(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为7077元;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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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江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通知

2023-07-05,全文共 12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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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通知

根据《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23〕22号文”)的精神,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807元,其中第三类片区(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为7077元;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227元。按照相关规定,现将2023社会保险年度江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12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所在片区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246元。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4681元。

四、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附件下载:

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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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多少

2023-12-05,全文共 7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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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门市医保新政策:(2024年1月1日起来实施)

逐年调整本市职工医保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起,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职工医保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满足下列情况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没有异地职工医保缴费历史转入并满足下列条件的:

1.2018年1月1日前参加过本市职工医保(含同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的参保人,在以下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身享受待遇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

2024年、2025年:男职工为20年,女职工为20年;

2026年:男职工为22年,女职工为21年;

2027年:男职工为24年,女职工为22年;

2028年:男职工为26年,女职工为23年;

2029年:男职工为28年,女职工为24年;

2030年: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

2.201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在本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2018年1月1日前从未参加过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在以下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身享受待遇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

2024年、2025年:男职工为25年,女职工为25年;

2026年:男职工为26年,女职工为25年;

2027年:男职工为27年,女职工为25年;

2028年:男职工为28年,女职工为25年;

2029年:男职工为29年,女职工为25年;

2030年: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

(二)有异地职工医保缴费历史转入的(含转出后转回的本市缴费历史),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外,应同时在本市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三)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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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社保个人缴费

2024-03-06,全文共 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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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社保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1、在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用人单位职工缴费费率合计为8.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0%(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为2.0%。

2、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8.0%(含生育保险)。

3、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7.5%(不含生育保险)。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未满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率为5.5%(不含生育保险,可选择一次性缴费)。

职工工伤保险:2023社保年度(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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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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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已过还能参保吗?

2024-04-15,全文共 2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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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已过,但以下七类人员可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新生儿;

2.当年本市新入学(含托幼机构)或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含托幼机构)的学生;

3.当年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

4.当年退休且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退休人员;

5.当年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和市外户籍新迁入人员;

6.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

7.当年申请本市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新生儿除外)从参保缴费成功的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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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2023-12-05,全文共 10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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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缴费办法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户籍、居住地、学校所在地或异地务工人员参保所在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核定,并向征收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全年的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参保缴费),新年度中途原则上不退费,并享受缴费对应年度的待遇。

新生儿从出生次月1日起,6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从其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但新生儿享受跨年待遇的,应同时缴纳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参加居民医保的,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本市户籍和在本市参保异地务工人员的新生儿、当年本市新入学或转学的非本市户籍在校生、当年本市户籍就业转失业人员(含跨年按规定领取完失业保险金人员)、当年本市户籍职工退休人员、当年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刑释人员和户籍新迁入人员、未参保的本市户籍困难城乡居民、当年申领我市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等特定城乡居民,可年度内中途参加居民医保,并按规定的全年缴费标准缴费,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其中困难城乡居民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自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一)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以下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医疗救助基金等给予资助参保:

1.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

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等。

3.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

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

上述困难人员范围有调整的,按最新公布的范围确定。

(二)计生优待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补助办法按各县(市、区)原规定执行。如今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本市户籍、持本市居民居住证或在校就读的下列人员(简称中途参保人员)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中途参加居民医保:

(一)新生儿。

(二)当年本市新入学(含托幼机构)或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含托幼机构)的学生。

(三)当年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

(四)当年退休且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退休人员。

(五)当年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和市外户籍新迁入人员。

(六)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

(七)当年申领本市居民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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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职工医保缴费方式

2023-12-05,全文共 7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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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缴费方式

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参保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全额按月缴费。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按规定缴费。职工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

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下限以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简称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上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职工退休人员(含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失业人员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

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按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费率。

1.用人单位职工缴费费率合计为8.0%,其中,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5.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参照执行。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8.0%。

2.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7.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费率为5.5%。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缴费费率为5.5%。

3.职工退休人员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其选择按月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的缴费费率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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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儿童医保参保/缴费指南

2023-09-12,全文共 5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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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符合条件的儿童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

1.本市户籍新生儿、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

2.非本市户籍的本市中、小学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儿童;

3.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的学龄前子女(含新生儿);

4.持我市居民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儿童。

儿童参保缴费方式

1、新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和扣费银行账户等有关资料分别向户籍、居住地、学校所在地或异地务工人员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核定,并向征收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参保年度全年的医疗保险费(集中参保缴费期一般为每年9至12月)。

2、新生儿需持入户后的户口簿等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从出生次月1日起,6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其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新生儿享受跨年待遇的,应同时缴纳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参保缴费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6元(雨2023年度一致),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困境儿童(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免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推荐阅读:2023江门市儿童医保政策(参保+缴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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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社保缴费明细怎么查询?(粤省事小程序)

2024-04-11,全文共 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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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入口:粤省事小程序

查询步骤:

步骤1:打开并登录粤省事小程序,进行身份认证,点击主页“社保

步骤2:选择险种,点击“个人权益缴费记录查询”即可看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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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江门市儿童医保政策(参保+缴费+报销)

2023-09-12,全文共 10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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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童如何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条件的儿童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

1.本市户籍新生儿、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

2.非本市户籍的本市中、小学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儿童;

3.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的学龄前子女(含新生儿);

4.持我市居民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儿童。

儿童参保缴费方式

1.新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和扣费银行账户等有关资料分别向户籍、居住地、学校所在地或异地务工人员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核定,并向征收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参保年度全年的医疗保险费(集中参保缴费期一般为每年9至12月)。

2.新生儿需持入户后的户口簿等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从出生次月1日起,6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其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新生儿享受跨年待遇的,应同时缴纳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参保缴费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6元(雨2023年度一致),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困境儿童(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免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二、儿童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后可享受的待遇

儿童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享受以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

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三、家庭困难儿童可享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待遇

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儿童按9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2.符合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的儿童按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

3.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

二次救助待遇标准

对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在2000元或以上的,给予其自负医疗费用80%的二次医疗救助,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其他医疗救助相关规定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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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2023-11-29,全文共 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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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按照省医保待遇清单制度要求,逐步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江门市具体调整方案为:

从2026年开始,逐年调整我市职工医保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一是2018年前在我市有职工医保参保记录的,最低缴费年限2026年男职工和女职工分别为22年和21年,2027年男职工和女职工分别为24年和22年,2028年男职工和女职工分别为26年和23年,2029年男职工和女职工分别为28年和24年,2030年起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二是2018年后在我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2026年至2030年男职工从26年逐年递增至30年,女职工为25年保持不变,2030年起同样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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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社保缴费基数(最新)

2024-03-21,全文共 13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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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246元。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4681元。即上限为24681元,下限为1720元。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1、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医保,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核定,上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1228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4246元。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7076元。

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

5、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7076元。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

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核定,上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1228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4246元。更多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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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江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通知

关于公布2024年度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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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江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通知

2023-07-05,全文共 12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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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23〕22号文”)的精神,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807元,其中第三类片区(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为7077元;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227元。按照相关规定,现将2023社会保险年度江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12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所在片区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246元。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4681元。

四、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附件下载:

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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