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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是多少?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2023-07-05,全文共 3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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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24681元

下限:1720元

2023年江门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 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4681元。

根据《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23〕22号文”)的精神,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807元,其中第三类片区(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为7077元;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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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1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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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门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4681元。

2023年江门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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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江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通知

2023-07-05,全文共 12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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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23〕22号文”)的精神,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807元,其中第三类片区(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为7077元;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227元。按照相关规定,现将2023社会保险年度江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12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所在片区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246元。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4681元。

四、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附件下载:

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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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江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通知

2023-07-05,全文共 12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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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通知

根据《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23〕22号文”)的精神,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807元,其中第三类片区(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为7077元;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227元。按照相关规定,现将2023社会保险年度江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12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所在片区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246元。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4681元。

四、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附件下载:

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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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2023-07-05,全文共 3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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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

拓展:

根据《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23〕22号文”)的精神,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807元,其中第三类片区(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为7077元;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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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社保缴费基数(最新)

2024-03-21,全文共 13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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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246元。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4681元。即上限为24681元,下限为1720元。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1、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医保,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核定,上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1228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4246元。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7076元。

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

5、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7076元。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

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核定,上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1228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4246元。更多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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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社保个人缴费

2024-03-06,全文共 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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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社保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1、在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用人单位职工缴费费率合计为8.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0%(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为2.0%。

2、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8.0%(含生育保险)。

3、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7.5%(不含生育保险)。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未满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率为5.5%(不含生育保险,可选择一次性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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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社保缴费基数(最新)

2024-03-06,全文共 1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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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246元。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4681元。即上限为24681元,下限为1720元。

四、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1、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医保,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核定,上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1228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4246元。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7076元。

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

5、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7076元。

五、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

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核定,上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1228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4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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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领江门市失业保险金待遇?

2023-12-05,全文共 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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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申请。

1.线下办理

线下办理的,既可向其最后参保地或本省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就近的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失业人员选择在本省户籍所在地申领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申领人员,还应提供失业登记材料。

2.线上申领

线上申领渠道包括: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粤省事”小程序、广东人社APP、支付宝等,可搜索失业保险金进行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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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11-29,全文共 16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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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图解: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解读文本: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管理服务优化便捷、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构成。职工医保包括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大病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并设置个人账户。居民医保包括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大病保险等待遇。

第三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遵循应保尽保、保障基本、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做好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医疗保障业务办理窗口,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要求,负责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参保信息查询,医保定点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信息查询,出具《参保凭证》,异地就医备案等业务。

第五条

市医保局主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负责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结算、数据统计分析、医保协议管理、经办业务咨询、权益记录等各项经办业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参保信息变更登记等工作;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检查监督和考核管理等业务。

财政部门负责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把财政补助资金足额上划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简称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负责统计报送各基层服务机构计生优待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等由政府资助参加居民医保对象名单和人数,协助完成参保资金筹措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缴费信息变更登记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并按时足额缴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人员进行资格和等级核定,组织落实参保,协助完成参保资金筹措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社会保障卡等医保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申报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代缴工伤职工的职工医保费。

教育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宣传发动,指导学校开展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学生参保缴费手续。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等资格核定,组织落实参保,协助完成参保资金筹措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管,开展药品质量监管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监察、公安、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适用参保对象范围分别包括:

(一)职工医保参保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所属全部职工。

2.灵活就业人员。

3.在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加过本市职工医保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简称职工退休人员)。

4.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简称失业人员)。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包括保留劳动关系和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人员,简称工伤职工)。

(二)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1.本市户籍的未就业城乡居民。

2.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小学、托幼机构就读的学生。

3.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学龄前子女(含新生儿)。

4.持本市居民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5.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

第七条 以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职工医保缴费方式。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参保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全额按月缴费。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按规定缴费。职工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第九条 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一)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以下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医疗救助基金等给予资助参保:

1.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

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等。

3.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

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

上述困难人员范围有调整的,按最新公布的范围确定。

(二)计生优待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补助办法按各县(市、区)原规定执行。如今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

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下限以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简称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上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职工退休人员(含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失业人员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

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按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费率。

1.用人单位职工缴费费率合计为8.0%,其中,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5.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参照执行。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8.0%。

2.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7.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费率为5.5%。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缴费费率为5.5%。

3.职工退休人员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其选择按月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的缴费费率为5.5%。

第十一条

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年根据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调整并公布。当国家和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本市规定的标准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参加居民医保不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本市户籍、持本市居民居住证或在校就读的下列人员(简称中途参保人员)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中途参加居民医保:

(一)新生儿。

(二)当年本市新入学(含托幼机构)或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含托幼机构)的学生。

(三)当年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

(四)当年退休且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退休人员。

(五)当年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和市外户籍新迁入人员。

(六)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

(七)当年申领本市居民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医保参保人逐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有关参保缴费信息与上月对比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医保参保人应当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用人单位属地税务部门逐月足额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户籍所在地或按规定在就业所在地税务部门逐月申报缴费。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行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税务部门逐月申报缴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逐月申报缴费。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由伤残津贴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月缴费的退休人员)应当依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因缴费账户余额不足、缴费账户异常等个人原因导致缴费不成功未能享受相应医保待遇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每年集中参保缴费期,分别向户籍地、居住地、学校所在地或异地务工人员参保所在地指定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全年的居民医保费,缴费成功后享受缴费对应年度的待遇。

因缴费账户余额不足、缴费账户异常等个人原因导致缴费不成功的,视为自动弃保,不能享受相应医保待遇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中途参保人员按规定的全年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原则上应在办理户籍后再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可凭死亡医学证明在父亲或母亲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困难人员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自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五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变更参保信息或停止参保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且仍符合参保条件的,将视为继续参保缴费。

第十六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后,在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发生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等情况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第十七条

逐年调整本市职工医保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起,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职工医保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满足下列情况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没有异地职工医保缴费历史转入并满足下列条件的:

1.2018年1月1日前参加过本市职工医保(含同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的参保人,在以下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身享受待遇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

2024年、2025年:男职工为20年,女职工为20年;

2026年:男职工为22年,女职工为21年;

2027年:男职工为24年,女职工为22年;

2028年:男职工为26年,女职工为23年;

2029年:男职工为28年,女职工为24年;

2030年: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

2.201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在本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2018年1月1日前从未参加过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在以下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身享受待遇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

2024年、2025年:男职工为25年,女职工为25年;

2026年:男职工为26年,女职工为25年;

2027年:男职工为27年,女职工为25年;

2028年:男职工为28年,女职工为25年;

2029年:男职工为29年,女职工为25年;

2030年: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

(二)有异地职工医保缴费历史转入的(含转出后转回的本市缴费历史),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外,应同时在本市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三)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停止按在职缴费标准缴费,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一)参保人选择按月缴费的,按当年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月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保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二)参保人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当年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计算,一次性缴满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三)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参保人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办法缴费。

职工医保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一节 住院待遇

第二十条

参保人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意外事故(含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待遇报销范围。

参保人住院时间跨年度的,按参保人实际出院日期的年度享受相应待遇。以参保人出院日期所属的年度核定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一条 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一)基金支付比例。本市一级及以下(含未定级,下同)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9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83%。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人员在上述基金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二)起付标准。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异地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人员在上述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

(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叠加职工大病保险)不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2.职工医保参保人连续缴费12个月(含)以内的,对应享受待遇期间其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含大病保险)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24个月(含)以内的,对应享受待遇期间其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含大病保险)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标准的70%执行;连续缴费24个月以上的,其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含大病保险)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标准全额享受。

第二十二条 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一)基金支付比例。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65%。

(二)起付标准。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异地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

(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叠加居民大病保险)不低于上上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2.居民医保参保人(从出生次月1日起,12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除外)缴费仅1年的,对应享受待遇期间其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含大病保险)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连续缴费2年的,对应享受待遇期间其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含大病保险)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标准的70%执行;连续缴费2年以上的,其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含大病保险)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标准全额享受。

(四)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住院可以享受零起付标准,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包括“医联体”、“医共体”、专科联盟等在内)的住院参保人本次住院连续计算起付标准(上转支付起付标准差额,下转不设起付标准)。

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向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建立家庭病床的,不设起付标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在享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分别享受职工大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医保年度内,住院(含纳入住院标准结算的门诊特定病种)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需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下称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

参保人个人年度累计自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后,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上上年度江门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大病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参保人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含先行支付)管理等办法统一按国家、省和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一)起付标准。本市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

(二)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

(三)支付比例。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85%;超过20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90%。

第二十六条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一)起付标准。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其中,易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70%;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80%。

(二)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易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三)支付比例。

1.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60%;易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超过起付标准3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70%;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超过起付标准2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80%。

2.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过12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70%;易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超过12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80%;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超过12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90%。

第二十七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孕产妇(按规定应由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但单位未参保缴费人员除外)享受住院分娩和终止妊娠医疗费用待遇,由基金按居民医保住院(含大病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 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老年病区和日间手术医疗费用分别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含大病保险)待遇标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应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下同)等有效凭证(未成年人可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同时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作为有效凭证,下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参保人住院时应服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安排,积极配合治疗。符合医疗机构住院规范(含住院时间不满24小时、日间手术、病情危重需转院或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住院费用结算范围。

参保人住院治疗终结可以出院但仍不出院的,经医疗机构鉴定,被确认治疗终结成立,从终结之日起,参保人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医保经办机构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经医疗专家组重新鉴定后才能支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参保人在已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医疗机构应按参保人所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含起付标准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自付部分的费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和自费费用等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资金等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等按有关规定结算。

(二)参保人在未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自出院之日起3年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手工(零星)报销手续。参保人未指定金融账户的,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后通过转账优先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第二节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在参保期内因诊治本市门诊特定病种在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并符合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具体病种范围、待遇标准按省、市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标准。

第三十三条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申请、年审、准入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本市原定的且不在省范围内的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由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公布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和待遇申办指引。

第三十四条 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参保人在已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机构应按参保人所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等按有关规定结算。

(二)参保人在未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定病种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在3年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手工(零星)报销手续。

第三节 普通门诊待遇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意外事故在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并符合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下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普通门诊待遇报销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非因急救和抢救需要,且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六条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一)在职职工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75%,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60%。参保人经一级及以下选定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即每次门诊转诊的有效期为30日,超过有效期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方可按转诊的基金支付比例享受待遇,下同)在本人选定的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参保人经选定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到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因急救和抢救需要,参保人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确定,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另行公布。当月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可结转到下月使用。年度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不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参保人因急救和抢救需要,或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月度支付限额与本人选定的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支付限额使用同一限额。

第三十七条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一)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75%。参保人经选定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到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因急救和抢救需要,参保人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另行公布。年度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不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参保人因急救和抢救需要,或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年度支付限额与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最高支付限额使用同一限额。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可持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通过自助服务终端机、网站、相关服务应用,或到定点医疗机构、本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等办理普通门诊定点选点手续。暂未有身份证号的新生儿可用参保号进行普通门诊定点选点。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选定一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可在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定一家。居民医保参保人只可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市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

经核准办理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本地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和登记。在市外备案地就医结算时,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异地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定手续,在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本市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异地就医备案地与参保地共用同一个最高支付限额。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参保人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需变更的,应在本年度10月至12月期间,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十条

参保人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等有效凭证进行费用结算。参保人在所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结算。

第四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待遇

第四十一条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上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本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按每人每月126.80元的标准计入。

发生职工医保欠费补缴的,补划入的个人账户待遇统一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参保缴费月基数和补划入个人账户基数按本人补缴费的基数计算。201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首次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补缴之前职工医保欠费的,其退休后至2022年7月1日期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本市原按单建统筹参加职工医保(含参加本市原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由财政补助和基金负责缴费参保)等参保人,个人账户划入办法继续按本市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划拨。医保经办机构错划个人账户资金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纠正。参保人因选定签约银行账号遗失而未挂失等情形导致其个人账户被冒用,造成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的,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 当参保人出现以下各种特殊情况时,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一)参保人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三)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四)参保人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五)参保人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发生符合规定的范围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医疗保障协议机构不得推诿拒绝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任何个人或用人单位不能违规办理个人账户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不得超规定范围使用。

第五节 待遇支付管理

第四十六条 待遇享受时间。

(一)职工医保。

1.用人单位和职工成功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自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享受待遇。

3.参保前无连续缴费记录的新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含退休后逐月参保缴费的职工退休人员),从成功缴费的3个月后(即第4个月1日起,下同)按规定享受待遇(个人账户根据缴费或补缴情况按规定逐月划入,下同)。

4.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从一次性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5.职工医保参保人(退休后符合条件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除外)从停止缴费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二)居民医保。

1.集中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2.中途参保的居民医保参保人(新生儿除外)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3.新生儿从出生次月1日起,6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从其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但新生儿享受跨年待遇的,应同时缴纳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参加居民医保的,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三)参保人不得重复参保,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第四十七条 缴费中断和补缴。

职工医保参保单位或个人中断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一)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人可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补缴,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二)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中断期间的待遇(个人账户待遇除外)不可追溯享受。用人单位和职工从重新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月缴费的退休人员)从重新缴费的3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补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连续缴费月数从重新缴费当月起计算。

参保人已在省内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成功缴费的3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同一门诊医疗费用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参保人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或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因就诊医院无法提供相关医药服务,需到外院诊疗的情形除外,该情形纳入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自出院、门诊特定病种或普通门诊统筹就诊之日起(其中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参保人申请先行支付的,自确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之日起),超过3年申办手工(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第六节 异地就医管理

第五十条

市外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市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中市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异地就医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参保人,在备案就医地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按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在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按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急诊抢救人员在本市或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按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第五十四条

支持市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按本市异地转诊待遇标准执行。市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本市异地转诊待遇政策。

第五十五条

非急诊抢救且未经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参保人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市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回参保地就医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在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按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门诊特定病种基金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在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第五十六条

市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医保经办机构可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市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就医地政策,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第四章 医药服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实施总额控制,实行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按人头、按床日、按项目等付费相结合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基金预算及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基金使用管理,促进分级诊疗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实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目标。

第五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属地结算的原则,由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结算医疗费用。

第六十条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制度,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六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原则上以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统一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先行支付一定比例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国家、省规定的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由参保人先行支付一定比例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国家、省规定的医用耗材、诊疗项目需由参保人先行支付的比例不高于50%。

参保人先行支付部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六十三条

建立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地级市为统筹单位,纳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基金预决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由市统筹使用、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的市级统筹管理模式,并按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进行分账核算。

第六十四条 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将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缴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等其它收入,相关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划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十五条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基本医疗保险的预决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险种编报。统计数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口径进行统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遵循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范社会保险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管理监督,强化基金核算和内控,建立健全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

(三)政府补助。

(四)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六十九条

大病保险资金按照市级统筹原则,主要用于支付大病保险规定的费用。大病保险资金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和筹资标准分别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划入。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七十条

大病保险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大病保险资金出现不足支付大病保险规定的费用时,分别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划入补足;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规定费用后的结余部分,按约定分别划回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对医药服务和个人账户的监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违法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参保人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有异议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药机构查询、反映,或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制度,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中灵活就业人员是指16周岁以上、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在本市灵活就业且已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校学生和已在外地参保的除外)。

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是指参保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实时结算,需要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就医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基金收支等实际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标准、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含家庭病床和老年病区有关结算管理规定)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八条

市医保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规程(含家庭病床和老年病区有关就医管理规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中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方面的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可为参保人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八十条 因突发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急危重病人剧增,导致基金支出大幅增加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21〕1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江府办〔2022〕5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市出台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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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江门市儿童医保政策(参保+缴费+报销)

2023-09-12,全文共 10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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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童如何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条件的儿童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

1.本市户籍新生儿、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

2.非本市户籍的本市中、小学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儿童;

3.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的学龄前子女(含新生儿);

4.持我市居民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儿童。

儿童参保缴费方式

1.新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和扣费银行账户等有关资料分别向户籍、居住地、学校所在地或异地务工人员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核定,并向征收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参保年度全年的医疗保险费(集中参保缴费期一般为每年9至12月)。

2.新生儿需持入户后的户口簿等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从出生次月1日起,6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其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新生儿享受跨年待遇的,应同时缴纳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参保缴费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6元(雨2023年度一致),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困境儿童(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免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二、儿童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后可享受的待遇

儿童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享受以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

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三、家庭困难儿童可享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待遇

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儿童按9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2.符合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的儿童按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

3.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

二次救助待遇标准

对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在2000元或以上的,给予其自负医疗费用80%的二次医疗救助,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其他医疗救助相关规定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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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关于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公告

2024-05-30,全文共 9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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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江门市生态环境开平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2名,具体如下:

一、招聘对象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合同制辅助岗位工作人员2名。

二、辅助岗位工作人员招聘要求

(一)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热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爱岗敬业,能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服务意识、团队合作意识和沟通协调能力。

(三)年龄35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化学、环境、法学专业优先。

(四)具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熟悉电脑办公软件操作与应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曾被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曾在其他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影响使用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6月6日。

(二)报名方式

应聘人员下载并如实填写《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详见附件),并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技术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电子邮箱:598376548@qq.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上注明“姓名+应聘+手机号码”字样。

四、录用程序

(一)初审和筛选。通过对报名人员的应聘资料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择优选择入围者后,电话通知应聘人员参加笔试、面试。报名时间结束后两天内未接到通知的视为初审未通过。

(二)笔试、面试。笔试、面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笔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体检及政审。笔试、面试考核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确定名单,并组织体检;体检合格的,组织政审并公示结果,有违法犯罪记录、曾被开除公职或按相关规定属于应回避人员的不予录用。

(四)录用。经研究确认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五、工作待遇

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面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公告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负责解释。联系人:蔡小姐,电话:0750-2297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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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博物馆详细预约步骤

2024-05-29,全文共 3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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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博物馆入馆预约步骤

第一步:搜索【江门市博物馆】小程序

第二步:进入并登录小程序后,点击【参观预约】

第三步:选择个人预约(6人以下)或是团体预约(这里以个人预约为例)

第四步:选择预约时间及参观时段,确认后点击报名

第五步:进入报名页面,填写姓名,电话,预约人数等信息后即可提交

第六步:提交成功后,凭预约凭证即可入园。

江门市博物馆518活动详情

活动详情:点击查看

江门市博物馆精心筹备了“以‘侨’为桥 趣游侨博”主题活动,向广大市民观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盛宴。在活动当天,你可以做新展览的第一批观众,可以深度了解江博馆藏文物,可以玩遍12个活动“摊档”,可以免费吃雪糕喝茶饮,也可以参加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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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518世界博物馆日活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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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广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公告

2024-05-22,全文共 1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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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及薪酬

(一)电气操作员(储备干部)(3名)

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整理、汇总电气设备管理系统各项基础数据;

2.负责建立、补充、完善各类电气设备台账;

3.编制现场电气设备保养和测试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

4.负责110kv变电站和各高、低压配电室运行维护;

5.负责10kv动力变压器和大型特种变压器运行维护。

岗位任职资格:

1.本科或以上学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相关专业;

2.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个人能力,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表达能力;

3.熟悉电力行业政策、法规、设计及验收标准;

4.熟悉电气工程原理、图纸和施工工艺、施工流程及相关验收规范,了解工程设计的行业规范;

5.掌握高、低压电气设备和电动机维护、保养、故障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6.掌握110kv变电站运行、巡检、故障维修、各高低压电气倒闸操作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具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7.熟悉三相整流电路原理和大型整流器运行原理;

8.熟悉10kv动力变压器和大型特种变压器的原理;

9.熟练使用CAD电气制图软件。

福利待遇:

1.年薪7-10万(含单位和个人五险一金部分);

2.五险一金,提供餐补,单人宿舍,享受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

3.每年1次免费体检。

(二)仪表操作员(储备干部)(3名)

岗位主要职责:

1. 定期定时对车间仪表、仪器设备进行巡检,保障仪表、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消除故障隐患;

2. 对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进行正确的维护保养、校验,对出现问题的仪表、仪器设备进行检修;

3. 负责各类仪表连锁和调节系统操作、整定设置,并进行妥善的应急处理;

4.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任职资格:

1. 本科或以上学历,仪表、电气、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等相关专业;

2. 有较强的学习能力、逻辑思维分析能力和操作技能;

3. 有电子、电工基础知识,掌握常用化工仪表的基本原理及其在化工自动化方面的应用,有一定的机械维修知识,具备看图、分析电路排查故障能力;

4. 熟练使用办公软件,有一定机械制图能力,懂得基本气动元器件的实际操作使用;

5. 具备一定计算机软件编程和硬件基础知识,能熟练使用PLC主流厂家机型;

6. 掌握一定的化工工艺流程,具备设备管理的基础知识;

7. 工作态度积极,善于沟通,有团队意识,具备较强的责任心。

福利待遇:

1.年薪7-10万(含单位和个人五险一金部分);

2.五险一金,提供餐补,单人宿舍,享受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

3.每年1次免费体检。

二、工作地点

广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投产前,工作地点暂安排在广悦电化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三路七号)。

三、报名事项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4日。

报名方式:有意向应聘者请登录五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报名系统http://jmrc.ikaowu.com/,按照系统操作提示及要求进行填报资料,合则通知相关事项。

应聘材料:

1.应聘人员简历;

2.身份证扫描件或照片;

3.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业绩成果证明、获奖证书、任职证明等相关材料扫描件,其中,在国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

4.近期小2寸蓝色背景证件照。

四、其他事项

1.应聘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面试和录用资格。

2.不得纳入选聘范围包括: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选任使用限制期内的;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与江门市广悦电化有限公司及江门市广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职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或者其他需要任职回避情况的。

3.招聘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应聘者信息及提交的材料严格保密。

联系电话:

0750-3828005 郭小姐(岗位咨询)

0750-3410132 谢先生(报名系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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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侨邦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招聘公告

2024-05-22,全文共 68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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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表下载链接

江门市蓬江区侨邦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岗位一:招标审核部造价专员

招聘人数:1人

岗位主要职责:

(1)参与公司各项采购的成本分析、控制工作;

(2)监督、指导属下企业开展项目成本分析、控制工作;

(3)协助编制、审核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

(4)协助编制工程和设备类合同工程款支付计划并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

(5)对工程设计变更进行成本分析并提出意见;

(6)对项目成本进行预测、分析并提出成本控制建议;

(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条件:

(1)年龄35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党员优先考虑;

(2)具有2年以上造价审核等相关项目管理经历;

(3)熟悉工程造价、定额等相关文件、政策和法律法规;

(4)注册造价师优先。

薪酬待遇:12-14万元/年。

岗位二:工程管理部安全专员

招聘人数:1人

岗位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公司生产安全制度;

(2)参与制定生产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3)监督检查生产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现场安全操作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发布;

(5)监督安全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6)参与制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评价;

(7)参与安全工作会议并监督落实会议要求;

(8)做好安全相关台帐和记录等档案管理。

任职条件:

(1)年龄35岁以下,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安全工程相关专业(特殊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人才,可不受学历限制),党员优先考虑;

(2)3年以上企业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经验,拥有丰富安全环保管理经验,熟悉企业生产安全环保要求,并获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

(3)熟悉国家各项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生产现场安全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管理程序;

(4)熟悉掌握企业生产过程及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环保等相关规章、标准和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5)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较强的监督、协调、组织能力;

(6)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具有良好语言沟通和写作能力。

薪酬待遇:12-14万元/年。

岗位三:财务部会计

招聘人数:1人

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及关联公司相关项目的财务管理、财务测算等工作;

(2)负责公司及关联公司账目的管理,包括日常费用及成本核算、往来帐编制;

(3)处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税务核算及纳税申报工作,审核各项费用报销及工程付款支出;

(4)负责合同台账等数据维护更新;

(5)做好日常财务报表的编制,协助处理公司内合并财务报表;

(6)完成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

任职条件:

(1)年龄35岁以下,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财务管理、会计学等相关专业;

(2)原则上具有3年或以上国有企业财务工作经验,持有中级会计专业以上职称;

(3)有建筑、金融、房地产、文旅领域工作经验优先考虑;

(4)具有优秀的数据分析判断能力、团队沟通协调能力;

(5)抗压能力强,纪律意识强,服从上级管理;

(6)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执行力和应变能力强;

(7)持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优先考虑,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薪酬待遇:8-12万元/年。

岗位四:投资发展部投资主管

招聘人数:1人

岗位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信息、行业发展信息,负责审核制定集团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2)负责公司招商引资工作和评级、发债及投资的策划,运作和管理;

(3)审核集团年度投资计划、集团项目工作要点、重大项目工程投资计划等;

(4)负责项目进度管理和动态报告,对完成竣工验收及评价进行审核监督;

(5)组织对所属企业专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负责投资项目的统计、汇总、分析和报表工作;

(6)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条件:

(1)年龄45岁以下,本科或以上学历, 大学经济、管理、金融等相关专业;

(2)具有3年以上投资管理、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其硕士、博士研究生工作经历可适当放宽;

(3)熟悉评级、投资管理及投资项目经济测算等工作;

(4)掌握税收、财务、土地、金融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5)具有CPA、CFA、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证书的优先;

(6)具有国企管理经验优先,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薪酬待遇:12-15万元/年

岗位五:办公室后勤人员

招聘人数:1人

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访客的接待、基本咨询和引见,保持良好的礼节礼貌;

(2)负责收发信件、快递、报刊、文件、电话接听等文电的处理工作;

(3)负责会议室和接待预约,跟进会议服务和公司讲解工作;

(4)协助开展公司行政综合事务,为公司经营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5)负责公司办公环境管理、物资的保管工作,做好物品出入库的登记;

(6)负责检查办公室办公用品等物资的使用情况,及时补给;

(7)公司企业文化活动组织及落地工作;

(8)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条件:

(1)年龄35岁以下,本科或以上学历;

(2)熟练掌握办公软件,具备基本的网络知识;

(3)熟悉公文写作知识、公文处理流程和会议工作流程;

(4)良好的责任心,工作细致,性格稳重、踏实,工作稳定性强,沟通能力强,具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5)有一定的行政前台接待经验或相关背景优先考虑,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薪酬待遇:6-8万元/年。

岗位六: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专员

招聘人数:1人

岗位主要职责:

(1)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掌握公司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

(2)负责集团及下属公司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资产档案的收集、整理等基础管理工作;

(3)负责集团及下属公司物资全过程管理,建立详细的物资台帐,并对损坏的物资及时查实,明确责任;

(4)负责集团及下属公司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使用资产台帐,及时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监督公司管理资产的使用情况;

(5)跟进及监督公司资产租赁运营状况、研究资产租赁可行性、核算资产租赁利润;

(6)制定资产物业巡检计划,定期对公司现场资产及物业进行巡检,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风、防潮、防尘、防爆及防盗等工作,并做好巡检台账记录;

(7)负责物业项目各种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8)及时处理反馈客户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建立完善品控清单,提高服务水平;

(9)完成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

任职条件:

(1)年龄35岁以下,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物业管理、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资产评估与管理、财务管理、投资学等相关专业;

(2)原则上要求2年以上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流程及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3)有较强的职业素养和责任心、熟悉合同签订、管理、等流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刻苦并能承受工作压力;

(4)具有较强的抗压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文书写作能力。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薪酬待遇:6-12万元/年。

蓬江优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岗位七:产品采购部招采主管

招聘人数:1人

岗位主要职责:(1)结合公司采购工作目标和采购策略,制定年度成本管理计划和策略并实施;

(2)建立供应商优选、导入、淘汰机制并实施;

(3)制定部门相关流程、制度,并持续进行优化;

(4)负责供应商管理和价格管理,采购商务谈判与成本控制;

(5)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条件:

(1)年龄45岁以下,本科或以上学历,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3年以上采购等相关工作经验;

(2)熟练掌握采购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知识和要求;

(3)具备较强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4)具备较强的成本意识与质量意识,能独立组织竞价谈判、招投标工作;

(5)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为人真诚,可靠。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薪酬待遇:10-14万元/年。

岗位八:运营销售部运营管理主管

招聘人数:1人

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品牌运营的管理,包括品牌策略、品牌定位及品牌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建立和发展公司的品牌文化、产品文化、市场文化和管理文化;

(2)负责公司项目企划工作的掌控,包括市场调研、信息搜集,组织、参与、指导策划及活动方案的制定;

(3)负责品牌整合营销推广,具有快速适应市场变化的品牌营销活动策划能力和组织能力;

(4)熟悉传统门店和新媒体运营流程,关注市场动态,负责线上线下品牌运营,维护店铺形象并控制成本等相关工作;

(5)负责公司各项目日常运作管理,完善项目相关制度和流程,拟定运营指标、运营计划并组织实行,追踪跟进运营项目,实现销售目标;

(6)负责公司对外形象的建立与宣传,建立公司与上级部门的交流,处理客户投诉,跟进售后服务;

(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条件:

(1)年龄45岁以下,本科或以上学历,市场营销、新闻学或广告策划等相关专业;

(2)3年以上品牌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应用销控存出入库管理系统及财务软件者优先;

(3)具有品牌运营的专业知识和实操能力;

(4)注重服务质量,维护店铺形象。能应对突发情况,保证店铺正常运营;

(5)具有良好的销售与管理能力、学习能力和媒体公关能力,善于沟通,能处理客户问题,有团队领导经验,激励员工,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有实操知名品牌成功案例者优先考虑;

(6)有极强的执行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备独立主导项目能力;

(7)合理规划库存与采购,懂得运用营销策略提升业绩,能有效管理成本与费用;

(8)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熟悉行业研究、市场调研、品牌评估等能力;

(9)具有良好的文案功底,具有内容营销实操经验;

(10)掌握品牌创意、品牌设计,视觉传达等相关专业知识,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3.薪酬待遇:10-14万元/年。

岗位九:运营销售部运营管理岗

招聘人数:1人

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门店的运营的管理;

(2)负责公司项目企划工作的掌控,包括市场调研、信息搜集,组织、参与、指导策划及活动方案的制定;

(3)熟悉传统门店和新媒体运营流程,负责线上线下门店的运营,维护店铺形象并控制成本等相关工作;

(4)负责公协助主管拟定运营指标、运营计划并组织实行,追踪跟进运营项目,实现销售目标;

(5)负责公司对外形象的建立与宣传,建立公司与上级部门的交流,处理客户投诉,跟进售后服务;

(6)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条件:

(1)年龄35岁以下,本科或以上学历,3年以上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应用销控存出入库管理系统及财务软件者优先;

(2)具有门店运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实操能力;

(3)注重服务质量,维护店铺形象。能应对突发情况,保证店铺正常运营;

(4)具有良好的销售与管理能力、学习能力,善于沟通,能处理客户问题,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有实操知名品牌成功案例者优先考虑;

(5)有较的执行力,具备独立主导项目能力;

(6)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熟悉行业研究、市场调研、品牌评估等能力;

(7)具有良好的文案功底,具有内容营销实操经验,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薪酬待遇:6-10万元/年。

岗位十:运营销售部营销策划岗

招聘人数:1人

岗位主要职责:

(1)品牌发展战略及品牌形象的落实,维护公共关系,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2)负责宣传方案的制定,负责策划宣传活动的落实,撰写品牌宣传文案及其他宣传文案;

(3)负责产品的销售和采购的洽谈和落实;

(4)协助主管开展相关工作,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

任职条件:

(1)年龄35岁以下,本科或以上学历,市场营销、新闻学或广告策划等相关专业;

(2)具有品牌运营的专业知识和实操能力;

(3)具有良好的沟通、学习能力;

(4)有极强的执行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备独立主导项目能力;

(5)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熟悉行业研究、市场调研、品牌评估等能力,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薪酬待遇:6-10万元/年。

江门长堤历史文化街区发展有限公司

岗位十一:运营管理部运营主管

招聘人数:1人

岗位主要职责:

(1)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及市场状况,组织制定招商政策、运营计划、营销推广计划,完成招商运营任务指标;

(2)负责项目招商整体规划和布局,包括项目平面规划、布局、品牌组合落位、市场调研、分析和预测,及时搜集有效的商业信息等;

(3)掌握市场动态,负责招商业务开发,开拓及维护招商运营渠道,与客户对接招商、租赁业务;

(4)负责重大项目的招商运营和商务谈判,开拓与品牌企业的战略合作,了解客户需求,平衡各方利益诉求,促成大客户战略合作、大型投资;

(5)参与商户洽谈,并处理合同内容修订和合同签订相关工作;

(6)负责经营数据的管理核查、统计分析。全年统筹分析商户的经营情况,包括收益、成本、市场占有率和消费者购买偏好等方面,给出相应的数据分析报告和运营调整策略;

(7)建立和保持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新闻媒体的良好合作关系,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提高品牌价值;

(8)完成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

任职条件:

(1)年龄40岁以下,原则上要求本科或以上学历,企业管理、经济学、管理学、工商管理、金融学、传播学、房地产管理等相关专业;

(2)原则上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招商、策划、客户管理等产业园、大型商业综合体同类岗位工作经验优先考虑;

(3)熟悉历史街区、产业园、商业综合体等载体的招商运营管理模式及日常管理流程;

(4)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有出色的客户服务意识;

(5)具有优秀的数据分析判断能力、团队管理能力、市场洞察力敏锐、沟通协调能力,抗压能力强,纪律意识强,服从上级管理;

(6)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执行力和应变能力强,具备应急事件处理能力。(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薪酬待遇:10-14万元/年。

岗位十二:运营管理部资产管理专员

招聘人数:1人

岗位主要职责:

(1)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掌握公司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

(2)负责公司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资产档案的收集、整理等基础管理工作;

(3)负责公司物资全过程管理,建立详细的物资台帐,并对损坏的物资及时查实,明确责任;

(4)负责公司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使用资产台帐,及时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监督公司管理资产的使用情况;

(5)跟进及监督公司资产租赁运营状况、研究资产租赁可行性、核算资产租赁利润;

(6)制定资产物业巡检计划,定期对公司现场资产及物业进行巡检,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风、防潮、防尘、防爆及防盗等工作,并做好巡检台账记录;

(7)负责商业类物业项目各种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8)及时处理反馈客户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建立完善品控清单,提高服务水平;

(9)完成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

任职条件:

(1)年龄35岁以下,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物业管理、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资产评估与管理、财务管理、投资学等相关专业;

(2)原则上要求2年以上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流程及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3)有较强的职业素养和责任心、熟悉合同签订、管理、等流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刻苦并能承受工作压力;

(4)具有较强的抗压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文书写作能力。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薪酬待遇:6-12万元/年

福利待遇

(一)录用后按相关规定购买五险一金,试用期间的薪酬福利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福利:带薪年休假、健康检查、职工活动等,具体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报名方式

以上岗位应聘者均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无犯罪记录,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欢迎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积极参与,共谋发展,对于特别优秀的应聘人员,薪酬可面议。有意者请将报名资料电子版发至邮箱:jmqiaobanghr@163.com。请在邮件主题写明姓名+应聘岗位名称。

如有咨询请联系吕小姐

联系电话:0750-3229209。

相关准备资料

本次发布岗位的报名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应聘人员登记表》(附上一寸彩色相片);

2.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职称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扫描件;

3.社保参保记录(可在当地人社网上下载);

4.其他相关资料。

招聘程序

1.招聘工作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批进行,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我司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初审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后,将通过电话或邮件通知应聘者。其他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2.招聘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考生需携带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参加招聘面试。

3.根据招聘面试综合成绩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将开展政审工作及统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政审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4.确定为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考核管理,试用合格后予以转正,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5.以上公开招聘岗位职责根据公司现有需求设定,正式录用后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应聘者能力作综合调配使用。

6.应聘者须对本人提供的证件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及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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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第二季度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公告

2024-05-22,全文共 37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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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条件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基本条件:

(一)男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条件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陆勤人员)要求;

(四)战斗员及火场文书岗位,年龄应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具有消防专业资格(如特种装备操作、无人机操作、潜水作业等)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具备应急专业队管理经历的,年龄可适度放宽;驾驶员岗位,年龄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

持有准驾车型为B2以上驾驶证,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1年驾龄以上,期间无重大违章违纪行为;

(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军人、从事过专职消防工作人员或者文艺、体育特长人员。

消防文员招收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条件符合《广东省事业 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要求;

(四)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

(五)原则上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岗位特殊需求可以结合实际放宽;

(六)应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专业的学历、学位及资格条件;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八)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军人、从事过专职消防工作人员或者文艺、体育特长人员。

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消防救援队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受过党(团)、政纪处分的;

(五)直系亲属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有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者;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六)曾在本市从事专职消防工作的,因个人原因离职的,须满1年后方可重新应聘;

(七)其他不符合招录政治条件的。基于消防救援职业高强度、高风险的特殊性,对已评定残疾等级和有严重伤病治疗记录等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不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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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具体详见《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2024第二季度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需求表》。

三、薪酬待遇

(一)正式聘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等级津贴补贴、岗位性津贴补贴、绩效奖金、社保等,根据各市区工资标准及岗位的不同,新入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每年收入约8.3万元-13万元(含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消防文员每年收入约6.4万元-9.5万元(含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具体工资构成按用人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伙食、住宿标准,参照消防指战员标准落实。

(三)政府专职消防员原则上每周轮休2天。

(四)每年享受1次单位组织的免费体检。

(五)工作满一年,享受带薪休假1次/年。

四、报名方式

本次报考采取电子邮箱报名的方式进行,同时添加微信号:18823072119发送个人基本信息资料。

报名时间:至公告发布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

报名步骤:

(一)下载并完整填写《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报名表》(附件2)和《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将附件2(Word文档)和附件3(Excel表格)发送至1026689425@qq.com邮箱,邮件标题请注明“**岗位报名+姓名”(不接受其他格式的文件附件)。

(二)应聘者必须添加招录微信:18823072119,添加成功后发送以下内容图片进行初审:1、《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报名表》(本人填写并签名的照片)。2、身份证正反照片。3、退役士兵提供退役证照片。4、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大专以上学历同时提供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证明(提供照片)。5、消防车辆驾驶员岗位提供符合职位要求的车辆驾驶证(正副本照片)。6、应聘者近期彩色免冠蓝底一寸照片(电子版)。7、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一份(可进入政审后提供)。

五、招聘考核

资格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后续招聘考核,招聘考核时间预计在6月初(以微信群通知为准)。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采取体能考核、笔试、面试和心理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总成绩按照满分100分计算,体能考核占50%、笔试占20%和面试占30%,心理测试只设置合格标准,不计入总分。1、体能考核。体能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设1000米、单杠引体向上、10米×4往返跑三个项目,具体标准详见《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基础体能考核标准》(附件4)。体能考核两项以上达标(60分以上),且三项总成绩换算达到60分以上的,进入笔试环节,否则予以淘汰。2、笔试。主要内容为时政、消防基础知识。(题库见附件5)3、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对应聘人员的入职动机、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形象气质进行评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予以淘汰。4、心理测试。采用心理测评系统自动评判。心理测试不合格者,予以淘汰。5、驾驶员技能考核。报考驾驶员岗位增设驾驶技能考核,主要是考核应聘驾驶员岗位人员的驾驶技能,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此项成绩不计入总分。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为驾驶员岗位,符合战斗员条件的可根据成绩和个人意愿进行调剂。

(二)消防文员

消防文员采取体能考核、笔试、面试和心理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总成绩按照满分100分计算,笔试和面试分别占50%,心理测试和体能考核只设置合格标准,不计入总分。1、体能考核。男消防文员体能考核项目为1000米、俯卧撑,女消防文员体能考核项目为800米、仰卧起坐,具体标准详见《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文员基础体能考核标准》(附件4)。消防文员体能考核成绩不计入总分,两项均合格的,进入笔试环节,否则予以淘汰。2、笔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主要内容为时政、消防基础知识和行政公文写作。笔试评分后,根据笔试合格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参加面试人选与各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的比例为6:1。3、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采编宣传岗位、接警员岗位采取专业技术能力测试(实操)的方式进行;其他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对应聘人员的入职动机、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形象气质进行评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予以淘汰。4、心理测试。采用心理测评系统自动评判。心理测试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六、政审

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政审考察人选,政审考察人选与各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的比例为2∶1,政审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历以及违法犯罪等情况。

七、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排名以及政审结论,按照各岗位计划招聘人数1:1.5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陆勤人员)和有关规定执行,消防文员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产生的空缺结合考生报考岗位和意向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

八、聘用

(一)拟聘用的人员由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结合体检、政治考核合格等情况择优录取。对确定聘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岗前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如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淘汰:1、个人申请退出的;2、培训考核不合格的;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身体不适应该岗位工作以及隐疾慢疾的;4、不服从管理、思想不端、打架斗殴等违反集训队管理规定的;5、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

(二)正式聘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签订《保密协议》、《无重大疾病承诺书》等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九、注意事项

(一)本次招聘由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招聘,原则上每季度招聘一次,不委托任何代理机构或个人,不指定辅导用书,不收取任何报名考试费用。

(二)应聘人员需关注“江门消防”微信公众号和添加微信号:18823072119,确保报名表所留手机号畅通,注意接收微信、短信消息通知。因报考人员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参加招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和聘用后的全过程,发现有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或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予以解除。

(四)应聘人员须认真阅读招聘公告和相关附件,如需了解相关政策和反映招聘过程中的情况,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750-3160062、18823072119,接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如应聘人员未认真阅读公告和相关附件造成的损失由应聘者自行负责。

(五)招聘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由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与解决。

(六)招聘其余事项详见《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政策问答》(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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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门市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最新调整通知

2024-05-18,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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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江门市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最新调整通知

根据2024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自2024年5月18日起,江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1、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由2.6%下调为2.35%,5年以上由3.1%下调为2.85%;

2、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由3.025%下调为2.775%,5年以上由3.575%下调为3.325%;

3、2024年5月18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政策来源:江门公积金

原文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G6CBEz8M6n5P8RNc0-SmxQ

拓展阅读:关于提高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起,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是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2024年3月26日前已审批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额度执行。

特此通知。

政策来源:江门公积金

原文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_cG3siaAFxiK2XoYLkY6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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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519旅游日景点预约攻略汇总

2024-05-17,全文共 2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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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旅游预约入口及步骤汇总

赤坎古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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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琴半岛

预约入口: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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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山群岛

门票购买入口:点击查看

船票购买入口: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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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廊生态园

预约入口:点击查看

锦江温泉

预约入口:点击查看

预约步骤:查看详情

古劳水乡

预约入口:点击查看

预约步骤:查看详情

山泉湾温泉

预约方式:点击查看

小鸟天堂

预约方式:点击查看

白水带缤纷乐园儿童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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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江门519中国旅游日景点优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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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519旅游日哪些景区有活动

2024-05-17,全文共 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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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旅游日各景区活动一览

赤坎古镇

活动详情:点击查看

赤坎华侨古镇作为中国旅游日广东省主会场,将再次成为向全国乃至全世界展示侨乡文化的重要窗口。为助力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发挥旅游“寓教于游”的功能,5月18日-5月19日两天,赤坎华侨古镇邀请了多个传统文化团队,准备了精彩表演与国潮市集,共同为您呈现中国旅游的魅力。

歇马举人村

活动详情:点击查看

恩平户籍游客免票活动:点击查看

正值519中国旅游日之际,5月18-19日,为期2天的“歇一歇 马上叁点叁 精彩在圣堂”美食文化嘉年华,在圣堂镇歇马村举办。

山泉湾温泉城

活动详情:点击查看

凡参加环粤港澳大湾区城市自行车挑战赛(江门·恩平站),凭号码牌的参赛选手,到福园中餐厅用餐可享8.8折优惠。

古劳水乡

限时免费入园活动:点击查看

519旅游日门票半价活动一览

启超故里·小鸟天堂文化旅游区

川山群岛旅游度假区

那琴半岛地质海洋公园

华侨城古劳水乡

锦江温泉旅游度假区

山泉湾温泉旅游度假区

长廊生态园

歇马举人村

白水带缤纷乐园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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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518世界博物馆日活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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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博物馆518详细预约步骤

2024-05-17,全文共 3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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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博物馆518预约步骤

第一步:搜索【江门市博物馆】小程序

第二步:进入并登录小程序后,点击【参观预约】

第三步:选择个人预约(6人以下)或是团体预约(这里以个人预约为例)

第四步:选择预约时间及参观时段,确认后点击报名

第五步:进入报名页面,填写姓名,电话,预约人数等信息后即可提交

第六步:提交成功后,凭预约凭证即可入园。

江门市博物馆518活动详情

活动详情:点击查看

江门市博物馆精心筹备了“以‘侨’为桥 趣游侨博”主题活动,向广大市民观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盛宴。在活动当天,你可以做新展览的第一批观众,可以深度了解江博馆藏文物,可以玩遍12个活动“摊档”,可以免费吃雪糕喝茶饮,也可以参加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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