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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住房

江门住房专题栏目,提供与江门住房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江门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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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蓬江区人才住房最新房源

2023-07-26,全文共 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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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2023年度人才住房配售房源清单(点击下载)序号项目名称栋号房号户 型

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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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江门本科学历购买新会人才住房有优惠吗?

2024-02-29,全文共 2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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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有2016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国境外学校)本科学历的青年人才可以购买2024年新会区第一批人才房,但是没有优惠购房福利。

申请条件及优惠福利:

购买、租赁对象申请条件及优惠标准
人才类别购买人才住房租赁人才住房申请条件
青年人才无。优惠租赁人才住房不超过1年,租金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的50%计收。
1.具有2016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国境外学校)本科学历。
2.在新会区未持有任何房屋产权、未享受政策性住房。
3.在新会区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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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江门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退出条件

2023-11-14,全文共 3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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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保障租赁住房承租人退出条件

(一)租赁期内,成功申请人才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居住权或产权,无正当理由的,自获得居住权或产权之日起6个月内须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租赁期内,因工作变动而离开本市,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

(三)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其所在建筑物严重损毁的;

(五)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擅自违规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依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约束条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

(七)因不可抗力、政府征收等原因,租赁合同(协议)终止的;

(八)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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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员工住房补贴可以申请几次?

2023-11-14,全文共 2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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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

补贴期限:最长2年,每年11月受理本年度申请,次年发放。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员工住房补贴

一、补贴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非江门户籍人员,在江海区企业就业;

2、与江海区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江海区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及以上;

3、在江海区租赁房屋居住(不包括企业提供住宿和在三区有住房的人员)。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

三 、补贴期限:最长2年,每年11月受理本年度申请,次年发放。

四、注意事项:该项补贴于每年11月受理本年度申请,次年发放,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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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

2023-10-23,全文共 70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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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视频解读:《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图片解读:《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江府〔2019〕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和江门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五)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建的资金;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使用范围内的其他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二)政府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

(三)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

(四)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我市实际配建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

新建集体宿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配有厕所、洗浴间、阳台等,并确保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国家规定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的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保证质量和安全。房屋建成后,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

第十二条 鼓励并扶持企业和各类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经批准后可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就业人员租住,但用地性质不变。

外来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和企业,可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按照国家、省、江门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条 由企业和各类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和各类机构等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用地资料;

(三)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计划;

(五)其他需要进一步审核的材料。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保障对象主要是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性特殊行业人员。

年满30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单身人士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年满16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申请条件参照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保障对象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家庭等。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市城镇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保障对象,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可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保障对象资格标准和具体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青年医护人员和青年教师可以以家庭或个人为申请单位。

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共同申请人应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沙坪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如有长辈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的,长辈须具有沙坪城镇户籍。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状况;

(三)收入状况;

(四)住房状况;

(五)家庭资产申报表;

(六)诚信承诺书。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清单为准。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或者就业所在镇(街)受理和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等单位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复审,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致函相关单位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动产及不动产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会公示2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轮候和配租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家庭资产情况、居住条件、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原受理单位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轮候时间超过3年的,受理单位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资料重新审核,申请人应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登记为轮候对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建立轮候登记册,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以下情况依次序拥有轮候优先权或不受轮候限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申请家庭;

(二)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复退军人、孤寡老人、中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妇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等特殊保障对象,按照上述次序从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优先选房,同类人员的选房次序按资格公示先后排列;

(三)未成年人入读特殊儿童康复教育中心进行抢救性康复的,如其家庭符合申请条件,在未成年人就读期间拥有轮候优先权;

(四)依法被政府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五)单位自主建设、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的企业员工(个人)享有优先配租权利。该类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由保障房项目投资单位实施,并将租住名单、相关租赁情况等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备;

(六)在房源不足时抽中轮候号的申请人,在有相应空置房源时,按轮候号的顺序直接配租入住。

以上符合条件的优先配租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房源、轮候对象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5日前向轮候对象发出租赁分配通知书,告知分配时间、地点;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以公开摇号或电子系统摇号等方式进行,分配后公示结果;

(四)轮候对象通过摇号方式选房并确定房号后,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租赁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申请人凭租赁确认书及相关证件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明确租金金额、租赁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二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轮候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一)未按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其他放弃配租权利的情况。

第六章 租金标准与租赁补贴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按一定比例下调,最高不高于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80%,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的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当地的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因素、低保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需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保障对象,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租赁补贴直接在租金中予以扣减;因所需房源不足未能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租赁补贴可直接发放,并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第二十九条 租赁补贴应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定申请人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和备案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核查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对象的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发出书面通知并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七章 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分租、闲置或私自调换,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扩建、改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对住房进行简单装修的,须经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如租赁合同或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需申请续约的,应在租赁合同或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3个月前向原申请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变动情况。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及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二)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有正当理由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另因购买商品房屋致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自收到书面通知次月起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计收,并自购买商品房屋合同约定交房日期起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计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腾退并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倍计收。

(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等因工作调整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及其本人须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申报后给予原承租人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并由原承租人携带与我市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新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购买社会保险的资料复印件以及本人收入状况等资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续约手续。延长期满未能办理续约手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回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延长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倍计收。

(四)本市城镇户籍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满三年的家庭,以退休金为主要收入来源且收入超标,其他条件符合的,可予续租,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计收。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四)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组织各镇(街)、市有关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调查以及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和住房管理信息化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保证档案数据和信息系统数据的完善、准确,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回房屋,并按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自收回房屋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承租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驳回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第三十七条 对租约期满仍不退出承租住房或延长期届满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承租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退出;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中出现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单位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省今后颁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鹤府〔20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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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2023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告

2023-11-14,全文共 21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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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2023年度保障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62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建〔2022〕1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江门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员基本准入条件

(一)青年人

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人18周岁以上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地址属江门市区城镇社区;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城区的,应在项目所在地辖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平方米以下;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产业园区的,应在项目所在地镇(街)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新市民

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申请人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城区的,应在项目所在地辖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平方米以下;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产业园区的,应在项目所在地镇(街)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申请人在本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

二、申请材料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收入状况;

(三)工作状况资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等(本条仅新市民提供)。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团租单位对单位职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办理流程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包括个人(家庭)和单位团租两种方式,统一在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线上办理。主要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

1、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以个人(家庭)为单位的,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单位团租。用人单位整体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应预审申请人条件后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审核通过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并安排办理入住;审核不通过的,不予配租;续期申请审核不通过的,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文本中明确的申请人租赁准入退出条件及违约责任处置,申请人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单位团租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与运营单位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后企业需在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上传团租合同。

四、租金标准

(一)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以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收取。

(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收取。

(三)参照租金标准由运营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评定的租金标准制定。

五、承租人退出条件

(一)租赁期内,成功申请人才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居住权或产权,无正当理由的,自获得居住权或产权之日起6个月内须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租赁期内,因工作变动而离开本市,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

(三)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其所在建筑物严重损毁的;

(五)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擅自违规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依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约束条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

(七)因不可抗力、政府征收等原因,租赁合同(协议)终止的;

(八)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六、备案

1、运营管理单位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首次配租前10个工作日内,将分配方案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

2、运营管理单位应在配租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配租结果上传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3、运营管理单位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保障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制定与租户平衡双方权益的具体条件,纳入合同或协议,在用范本版本须报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4、各县(市、区)可结合本辖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公共服务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辖区保障范围公告,报市住房保障联席会办公室备案。产业园区具体申请条件可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住房保障联席会办公室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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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员工住房补贴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2023-11-14,全文共 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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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① 夫妻双方劳动合同;

②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本;

③ 房屋租赁合同及在三区无自有住房承诺书;

申请年度的租金发票或收据;

⑤ 夫妻其中一方的银行账户。

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内向江海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现场受理: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现场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核公示: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应提供的材料和应校验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反馈核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进行核查并作相应处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四)补贴发放:公示结束后,人社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向财政部门申请将该项补贴一次性划入申请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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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蓬江区人才住房申请什么时候结束?

2023-08-14,全文共 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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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8月15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蓬江区第一次人才住房配售(点击查看公告原文

申请方式:

现场受理

申请地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大道10号火炬创业园2号楼蓬江区住建局4层427大会议室)

申请时间:

2023年7月28日至8月15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蓬江区人才房最新房源:蓬江区2023年度人才住房配售房源清单(点击下载)序号项目名称栋号房号户 型

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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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员工住房补贴申请时间

2023-11-14,全文共 2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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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每年11月受理本年度申请(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员工住房补贴

一、补贴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非江门户籍人员,在江海区企业就业;

2、与江海区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江海区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及以上;

3、在江海区租赁房屋居住(不包括企业提供住宿和在三区有住房的人员)。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

三 、补贴期限:最长2年,每年11月受理本年度申请,次年发放。

四、注意事项:该项补贴于每年11月受理本年度申请,次年发放,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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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人才住房哪些人可以购买?

2023-08-14,全文共 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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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售对象:

1、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评定和举荐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

2、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3、蓬江区重点企业(项目)以及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含已有企业增资扩产)中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才。

4、蓬江区重点企业(项目)以及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含已有企业增资扩产)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符合《江门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人才。

进一步扩大范围:

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蓬江府〔2023〕5号)规定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除外)承诺在蓬江区工作5年,均可纳入配售对象范围并享受相应优惠:

1.获评“2022年蓬江区教育创新人才”表彰的教师、“粤菜师傅”“南粤家政”“广东技工”三项工程中获省级以上荣誉的企事业单位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8.5折;

2.符合条件的杰出企业高管和杰出骨干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8 折;

3.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高管和优秀骨干人才以及产业工程师,按房屋配售基准价8.5折;

4.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表现突出获广东省及以上、江门市、蓬江区表彰或通报表扬的人员,可分别按房屋配售基准价7折、8折、8.5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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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2022-05-31,全文共 7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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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更新:关于优化江门市房地产政策的通知:“从2022年6月1日起,在我市蓬江区全区、江海区全区、新会区会城街道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实行限售政策,购房人须在办理合同网签满3年后方可转让,对上述区域暂停实行限购政策。”

为坚持 “房住不炒”的定位,落实“一城一策”城市主体责任,支持各类外来创新创业人员在江门市安居乐业,加大招商引资的成效,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江门市住建局对限购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资格作出了部分优化,现行购房资格政策如下:

购房人类别购房资格
本市户籍家庭。限购三套。
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两套。首套需半年社保或个税,二套需一年社保或个税。
港澳台居民家庭。2019年11月1日后无购房记录的,可新增购买一套。
大专以上学历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提供社保可购一套。
经商务部门认定的重点招商企业非本市户籍员工家庭。提供劳动合同可购一套。
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社保和劳动合同可购一套。
经市人才主管部门同意引进或纳入政府管理服务备案的非本市户籍院士、领军人才等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提供人社部门证明可购一套。
下列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已任职半年以上的中直省直驻江门的机关单位、部门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已任职半年以上外地企业江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江门市投资超50万元人民币现金创业的投资人家庭。可购一套。
备注:1、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拆迁补偿、安置补偿、集体土地上自建等取得的房屋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2、国家或省如有新政策的,按国家或省的新政策执行。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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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会区第一批人才住房在哪里?

2024-02-29,全文共 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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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信息:本次出售的人才房分别位于海悦天铸华苑项目及骏景湾领誉项目。海悦天铸华苑8套;骏景湾领誉10套。本次出租的人才房分别位于海悦天铸华苑项目及骏景湾嘉骏花园项目,出租房源共64间房。

>配售房源情况表:点击查看

>配售房源情况表:点击查看

配售、配租小区情况

1、海悦天铸华苑:

江门市新会区文华路与新会大道西南侧海悦天铸华苑

2、骏景湾领誉

江门市新会区明德一路46号骏景湾领誉

3、骏景湾嘉骏花园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文德路21号嘉骏花园

具体户型展示可在新会人才安居小程序查看。

新会人才安居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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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硕士住房生活补贴可以领多久?

2023-08-24,全文共 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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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两年。江门市每月发放住房生活补贴各1000元,最长期限2年。

江海区在江门基础上每月各增加300元的住房和生活补贴(最长享受3年);鹤山市对新引进的硕士给予每年3万元生活补贴享受期最长3年,对教育、卫生健康领域的硕士额外给予最高8万元生活补贴和5万元购房补贴。对通过继续教育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给予3万元的补贴。

申请对象

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硕士(含国、境外)毕业生。

申请条件

初次在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作为持证人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纳税),并按规定入户和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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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2023年度人才住房配售方案

2023-08-14,全文共 18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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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售房源

根据我区制定的2023年度人才住房配售计划,从滨江碧桂园、华强滨江府、美卓花园项目中选取143套(建筑面积 17329.97㎡)配建房屋列入人才住房配售房源,其中滨江碧桂园 46套,建筑面积共 6037.09㎡ ;华强滨江府 30 套,建筑面积共 3922.71㎡ ;美卓花园 67 套,建筑面积共 7370.17㎡。按照配售计划向社会公示配售房源和配售基准价,申请人在公示期满3天后可根据房源公示情况,结合实际需要提出配售申请。

>>点击查看房源信息

二、受理审核和公示

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实行现场受理,申请人需在2023年7月28日至8月3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内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大道10号火炬创业园2号楼蓬江区住建局4层427大会议室)提交申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规定受理申请,经成功受理的申请由工作人员当场出具受理回执。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人才住房配售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将成功受理的人才申请资料以发函方式提供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该局牵头对各类人才资格(包括不限于人才层次和类别)进行审核、甄别、分类,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审核人才享受住房配售优惠折扣档次的依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完成人才住房配售资格审核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配售方式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联合牵头在蓬江区公证处见证下分配人才住房配售房源;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落实,确保配售活动公开透明和有序开展。

四、配售对象和配售时间

配售对象为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配售资格条件的各类人才。2023 年计划开展两期人才住房配售,第一期将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在 2023年 8月选取半天时间组织配售活动,第二期开展时间以后续公告为准。

五、选房规则

人才住房配售的选房分配,申请人持相关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安排选房。

人才住房配售按照高端优先、分层分批、逐步解决的原则进行。人才住房应当按照人才类别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类推优先配售。同级人才类别现场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在同等条件下,人才住房应当优先配售给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每位申请人只享受一次选房机会,如对备选房源不满意,可自动放弃本期选房资格,下一期可重新申请。如申请对象对已选中的房源不满意而放弃的,则两年内不得申请人才住房的配售。

六、配售结果

配售结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地址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后作相应处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配售结果和人才住房限制转让信息抄送给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

七、签订合同和房屋转让

配售结果公示完毕后,配售对象持相关材料与人才住房所有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房款,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转让和移交手续。配售的人才住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就房屋限售和抵押权限进行约定。双方在申请配售人才住房转移登记时,在申请表填写产权限制转让信息,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登记人的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产权限制转让信息。

八、管理服务

1.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流通周转和以本套住房办理抵押(用于购买该住房的公积金及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并参照《关于印发〈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2021〕24号)有关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

2.根据人才住房配售优惠政策规定,按照不同层次人才类别折扣标准计算配售房屋售价。

3.申请配售人在承诺工作期限内调离我区的,应按未服务年限(60个月减去其社会保险缴费月数)所占比例计算退回相应的购房优惠金额,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住房的资格。

4.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住房配售资格并获得人才住房的,人才住房所有人依法追回所购住房优惠部分金额。同时列入“黑名单”,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录入诚信档案,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政策咨询电话:

人才住房政策咨询:蓬江区人才安居办(区住建局)0750-3167013

人才资格、层次、类别咨询:蓬江区人社局0750-8227520

人才房源和价格咨询:蓬江区国资局0750-3213251

附件下载:

附件:蓬江区2023年度人才住房配售房源及基准价清单.xlsx

蓬江区2023年度人才住房配售资格申请需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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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青年安居住房入住期间能申请其他人才住房补贴吗?

2023-11-07,全文共 3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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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青年安居住房入住期间能申请其他人才住房补贴吗?

答:不能。申请人在居住青年安居住房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政府任何形式人才住房补贴,且只能申请一间青年安居住房。

江门市青年安居住房

一、申请对象:

在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海外留学)应届毕业生,可申请青年安居住房。

二、申请条件:

申请应届毕业生“青年安居计划”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海外留学)应届毕业生(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含本科及大专毕业生)。

2、在本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适房等)。

3、申请人在居住青年安居住房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政府任何形式人才住房补贴。

4、申请人只能申请一间青年安居住房,不能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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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告

2023-11-02,全文共 13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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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和《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江府〔2019〕132号)相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情况,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江门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址属江门市区城镇社区,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272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1.2万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含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址属江门市区城镇社区,且入户3年以上,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900元以下,家庭财产净值人均6.4万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272元以下;

2.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1.2万元以下;

3.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江门市户籍;

2.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3年;

4.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4580元以下;

5.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6.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580元以下;

3.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青年医生、青年教师;

2.教师、医生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580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允许就业单位采取团租的方式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蓬江区、江海区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会区由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分类解决。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申请及房源情况,必要时可在市区范围统筹调剂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民政局

2023年4月24日

附件下载:江门市区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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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居民哪些情况下必须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3-10-24,全文共 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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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退出条件

(一)租赁期内,成功申请人才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以上居住权或产权的,自获得居住权或产权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租赁期内,因工作变动而离开本市,不再符合租房条件的;

(三)利用该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房或其所在建筑物严重损毁的;

(五)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擅自违规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依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约束条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

(七)因不可抗力、政府征收等原因,租赁合同(协议)终止的;

(八)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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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

2021-12-02,全文共 7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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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4、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要提供;原件一份,中心留存,该证明格式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及最近一年缴存明细。(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收复印件)

3、其他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相同。

办理流程

1、领表咨询。贷款申请人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咨询、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也可以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网下载。

2、开具证明。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情况证明。

3、核实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4、开设账户。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缴存户开户手续。

5、办理贷款。具体手续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相同。(柜员内部操作时应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职业录入系统中的借款人资料表中的申请人职业栏)

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含)的不调整;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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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台山市敏捷悦府保障房有哪些住房配置?

2023-10-30,全文共 3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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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次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备有生活必备的家具及电器,包括:床及床垫、床头柜、餐桌、窗帘、空调、热水器等,可拎包入住。

台山市敏捷悦府保障房租金标准

按照《关于台山市区2023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告》第四点要求,敏捷悦府保租房租金标准参照制定如下,物业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以建筑面积计算),电、水、气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1、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元以下的,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70%收取,拟按照11.2元/平方米/月计收(约等于市场租金的70%)。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元以上的,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收取,拟按照14.4元/平方米/月计收(约等于市场租金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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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自主创业的硕士生申请住房生活补贴需要哪些材料?

2023-08-24,全文共 7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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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

1、江门市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住房生活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护照),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

3、创业主体为民办非企业的,须提交《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受理机构(部门)

发放方式

1.采用后资助按季度发放给申请人,每季度第1个月发放上季度补贴。

2.单位就业的,首次发放月数从用人单位首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月起计算;自主创业的,从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月起计算。

申请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或申请人登录江门市人才安居乐业生态园信息系统(地址:http://rsfw.jiangmen.ex2.https.443.g0.ipv6.jiangmen.gov.cn/rcajly/website/#/type)(使用IE 浏览器8.0 及以上版本,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

2、搜索“江门市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事项,点击“在线申办”

3、填写申报信息,点击下一步

4、填写具体信息,选择送报单位或部门,点击下一步

5、按照要求打印申请表

说明:进入到上传附件的页面后,前面填写的信息已经保存在草稿箱中,申请人可以在系统“用户中心”的“草稿箱”中查看暂存的申请事项。

申请人将打印出来的申报表格和其他申报材料送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审批后,申请人再次登录系统进入到用户中心的草稿箱中,点击继续申报。

进入到申报系统的上传附件页面,将已完成单位审核的申请材料转换成电子材料上传到系统。

说明:申请人曾经上传过的材料可以在“共享上传”中查找,点击“使用”即可完成材料上传。申请人上传的材料必须为申请材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

6、上传完毕,点击“提交”完成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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