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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积金贷款材料

海口职工需要办理相关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可以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基础性材料和对应的其他购房相关的材料。

2022-10-13,全文共 1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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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积金贷款材料

借款人应向受委托银行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资料,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一、基础性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二)个人信用报告(自打印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三)个人婚姻状况、家庭现有住房登记等情况经联网共享获取信息或前往相关部门核实。核实不符或无法查证的,由借款人提供相关证明。其中,个人婚姻状况证明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家庭现有住房登记证明为提供购房地不动产登记及住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四)个人收入默认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推算。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与实际月收入差距较大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近6个月工资对账单或近6个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若共同借款人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近6个月工资对账单,或近6个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平均值,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的个人其他稳定收入的近6个月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上述收入证明自打印或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五)异地贷款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使用证明》;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提供第三方担保人以上第(一)至(四)项资料。

说明:所有办理人员需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业务。

二、其他资料

(一)购一手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首付款凭证。其中,购商品房需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购限价商品房需提供首付款发票;购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等实物安置房的,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30%,提供补交差额部分房款的付款凭证(大于30%的不需提供付款凭证);

(二)购二手房,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住房交易相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借款人自愿选择在二手房过户前或过户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过户后申请贷款的需在出证之日起60日内提交申请。选择过户前提交申请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审批后、抵押办理前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核对。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经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报建证件资料。其中,尚未办理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房屋建设封顶后,方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书。其中,尚未办理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在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应报建的,需提供经职能部门批准的证件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房屋大修情况。

(五)商转公贷款,提供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申请商转公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注意事项

(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应一并到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借款人不予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面签;共同借款人、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面签;房屋其他共有权人未满18周岁或存在继承人、代管人的,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代为办理申请、面签。

受委托人、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核实身份信息。其中,受委托人还需提供载明具体授权委托事项的公证委托书;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或载明具体办理事项的公证书。

(二)借款人配偶应为该笔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可作为共同借款人。若房屋其他共有权人选择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其配偶也应一并列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三)若申请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部分由受委托银行决定需提供的商贷申请资料及受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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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各缴存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5月18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二、2024年5月18日(含)后发放(含已受理未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按照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2024年5月18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按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附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表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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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近期房地产金融系列政策,更好促进海南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海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表决通过,自2024年5月25日起,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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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有关事项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成员名下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所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有1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有1次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再次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具体标准见下表:

二、住房套数核查标准

(一)住房套数核定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联网查询不动产和住建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为准,住房情况显示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已注销的除外。对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或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信息摘要等,可不纳入职工家庭购买城镇商品住房套数计算。

(二)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非夫妻关系的,双方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套数合并计算。

(三)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异地贷款同样适用。

三、海口购房套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综上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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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根据《海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海口市等11市县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下简称《信贷政策》)精神,海口市等11个地区首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具体解读如下。

但《通知》仅调整购新建自住住房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政策25%调低至20%;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仍维持不变,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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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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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缴纳公积金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且在申请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满足其他条件可以在海口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同住房贷款额度不同。

办理条件

公积金贷款条件(含贴息贷款):

(一)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申请时,单位缴存职工已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灵活就业人员已连续足额缴交12个月(含)以上;且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3.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信用良好;

5.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7.已支付或投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购买新建及二手自住住房贷款);

8.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且能够及时落实担保;

9.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贴息贷款:须同时符合商业贷款办理条件。

(三)以“带押过户”方式办理购买二手自住住房贷款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方受委托银行与卖方贷款银行为同一家银行业务;

2.交易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卖方贷款抵押权登记已办妥,且未被查封、冻结、未被设立居住权、未被设定其他抵押、不存在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外部风险情况;

3.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在受委托银行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住房交易资金优先用于清偿交易住房原贷款。买方申请的贷款金额应不低于卖方贷款剩余本息,否则卖方需将超额部分提前还贷;

4.卖方贷款银行同意出具提前结清贷款及“带押过户”的书面文件,若卖方贷款的借款人非售房人时,还须取得卖方贷款借款人同意提前归还贷款的书面文件;

5.卖方贷款原则上应为正常还款状态,不存在诉讼、当前逾期及在途业务等情况;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款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四)“商转公”贷款,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为原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2..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3..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

4.首付款与已偿还的原商业贷款金额之和大于等于房屋总价的40%。

二、有下列基础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断缴3个月且未补缴,或断缴4个月(含)以上的;

(二)单笔贷款近36个月内存在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12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

(三)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36个月内存在连续6期(含)以上或累计24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

(四)存在“担保人代还”或“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

(五)存在“呆账”“冻结”或“止付”等情形;

(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所购住房为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产权式酒店和其他非住宅房产;

(八)家庭在本省内现有两套住房登记记录,或在全国范围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

(九)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及购买二手房、保障性住房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不予申请“商转公”贷款;

(十)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形。办理材料

一、基础性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二)个人信用报告(自打印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三)个人婚姻状况、家庭现有住房登记等情况经联网共享获取信息或前往相关部门核实。核实不符或无法查证的,由借款人提供相关证明。其中,个人婚姻状况证明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家庭现有住房登记证明为提供购房地不动产登记及住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四)个人收入默认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推算。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与实际月收入差距较大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近6个月工资对账单或近6个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若共同借款人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近6个月工资对账单,或近6个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平均值,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的个人其他稳定收入的近6个月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上述收入证明自打印或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五)异地贷款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使用证明》;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提供第三方担保人以上第(一)至(四)项资料。

说明:所有办理人员需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业务。

二、其他资料

(一)购一手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首付款凭证。其中,购商品房需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购限价商品房需提供首付款发票;购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等实物安置房的,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30%,提供补交差额部分房款的付款凭证(大于30%的不需提供付款凭证);

(二)购二手房,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住房交易相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借款人自愿选择在二手房过户前或过户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过户后申请贷款的需在出证之日起60日内提交申请。选择过户前提交申请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审批后、抵押办理前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核对。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经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报建证件资料。其中,尚未办理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房屋建设封顶后,方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书。其中,尚未办理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在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应报建的,需提供经职能部门批准的证件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房屋大修情况。

(五)商转公贷款,提供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申请商转公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代办

借款人不予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面签;共同借款人、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面签;房屋其他共有权人未满18周岁或存在继承人、代管人的,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代为办理申请、面签。

受委托人、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核实身份信息。其中,受委托人还需提供载明具体授权委托事项的公证委托书;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或载明具体办理事项的公证书。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渠道:

(线上)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

(线下)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受委托银行网点。

一、线上办理:

1.借款人登录海易办APP或海南政务服务网,根据页面提示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期间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的,需进行配偶授权;

2.借款人登录海易办APP或海南政务服务网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及个人征信授权书;

3.受委托银行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4.借款人线上面签并签署合同及抵押书文件;

5.受委托银行落实担保;

6.受委托银行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发放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7.贷后管理: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借款合同及借据、借款人还款等。

二、线下办理: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受委托银行网点

1.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或登录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官网下载)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柜面递交申请材料;

3.受委托银行受理(含预签订借款合同)、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4.受委托银行落实担保;

5.受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发放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6.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借款合同及借据;

7.贷后管理。贷款额度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四)大修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五)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省购置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省购买新建或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参照上述相应贷款类型的最高额度标准的60%执行。

(六)商转公贷款。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执行;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异地贷款的最高额度执行。同时,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上述规定的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均要求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各直属管理局根据职工家庭的购(建)房总价、还贷能力、可贷年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信用记录等情况,在最高额度内合理审批借款人家庭的实际贷款额度。

注:具体额度以实际为准。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一)贷款年龄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

(二)贷款期限

1.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及拆迁安置房等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2.购买二手住房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二手房房龄+贷款期限≤35年。

3.建造自住住房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5.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不能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

1.贷款期限为1年的,还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2.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年以内(含5年)的年利率为2.6%、5年以上为3.1%;家庭已有一套住房或已享受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分别为3.025%和3.575%。

3.系统自动调整贷款利率,无需申请。贷款偿还计算方法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还款计算器:点击进入。贷款发放

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妥抵(质)押手续后,致函直属局发放贷款,直属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委托贷款资金当日发放贷款。

贷款回收

(一)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二)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借款人可随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要求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使用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

构和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逾期3个月(不含)以下的,由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不含)以下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起诉讼,不受逾期期数限制。职工连续逾期6期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须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提交申请,待审批同意后可暂缓提起诉讼。文件下载

下载中心:http://gjj.hainan.gov.cn/hngjj/xzzx/list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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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期限、利率、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贷款额度、贷款担保及贷后管理等事项按我省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除可与单位职工同等享有按1.5%年利率计提利息外,连续正常缴满12个月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还可额外予以1%的缴存补贴,连续补贴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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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满足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并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其中:

(1)按季或按年的方式缴存金额足额留存在账户时间可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2)从本省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从异地缴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还需在我省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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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满足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并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其中:

(1)按季或按年的方式缴存金额足额留存在账户时间可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2)从本省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从异地缴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还需在我省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三)办理渠道

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以及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四)申请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办公积金贷款业务材料按照我省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提供。

(五)其他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期限、利率、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贷款额度、贷款担保及贷后管理等事项按我省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应采用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或约定提取方式。月还款额超出借款人月缴存额的,超出部分可从其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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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保障作用,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更大力度的资金支持,现全文公布我局起草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挂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登录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gjj.hainan.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征集调查”栏目,提出您的宝贵意见与建议。相关建议可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反馈,并请标注“存贷挂钩反馈意见”字样。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27日

电子邮件:dkc_hngjj@hainan.gov.cn

信函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16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贷款管理处105室

联系电话:0898—66531608

附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挂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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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公积金个人贷款存贷挂钩政策征求意见稿原文

2024-01-02,全文共 1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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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直属管理局: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保障作用,向广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提供更大力度的资金支持,结合我省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房地产市场发展等情况,现对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执行范围

缴存职工家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二套公积金贷款时,在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前提下,按“存贷挂钩”政策计算实际贷款额度。

二、贷款额度规定

贷款额度=日均缴存余额ד存贷挂钩”倍数×个贷率调节系数。

1.日均缴存余额:以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0个月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记录的每日实际缴存余额平均值确定,缴存时间未满60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时间计算。

2.“存贷挂钩”倍数:按10倍执行。

3.个贷率调节系数:以上个月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基准:

个贷率<85%时,调节系数为1.2;

85%≤个贷率<92%时,调节系数为1.0;

个贷率≥92%时,调节系数为0.9。

三、贷款额度上限和保底额度规定

1.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且以“存贷挂钩”公式计算的实际贷款额度不高于我省各类房型规定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2.贷款保底额度:缴存职工家庭在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前提下,单方缴存公积金“存贷挂钩”测算贷款额度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计;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存贷挂钩”测算贷款额度不足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原“存贷挂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挂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政策调整的目的

我省现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政策于2021年6月9日发布,经过2年多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特别是2023年12月起,我局在全省创新开展贴息贷款业务,利用商业银行资金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充分起到融资创新改善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不足,弥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缺口的作用,因此在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我局借鉴各省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政策设置,拟调整优化调整“存贷挂钩”计算公式,达到普遍提高执行“存贷挂钩”政策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较长的中低收入群体及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更大力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支持的目的,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营商环境和保障海南自贸港安居房建设。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现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8倍+缴存年限×(0.60÷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调整后贷款额度=日均缴存余额ד存贷挂钩”倍数×个贷率调节系数。

一是调整后的计算公式大幅简化,有利于缴存职工对政策理解和自行测算贷款额度。

二是应用日均缴存余额可充分体现“多缴多贷”的住房公积金互助性政策导向,抑制为取得公积金贷款而突击缴存的投机性缴存行为,避免出现缴存贡献与贷款额度不对等的情况。

三是“存贷挂钩”倍数结合我省公积金个贷率和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设定为10倍,经测算比现行政策人均贷款额度提高10至20万元。

四是个贷率调节系数每月根据全省上月个贷率进行调节,有效实施资金流动性与贷款额度相互匹配,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互助共济的特性。五是优化后的政策设置单方缴存公积金30万、双方缴存公积金40万元的保底额度在全国属于较高标准,可充分保障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新市民、年轻人的购房贷款需求,提高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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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制暂行规定原文

2023-12-02,全文共 5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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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琼公管委〔2023〕1号)有关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业务平稳衔接运行,更好地维护公积金贷款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住房公积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积金贷款轮候制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全省统一办理贴息贷款期间,对不选择贴息贷款而只选择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实行按顺序申请贷款的制度。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轮候制阶段性执行,根据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开展贴息贷款工作情况适时启动和暂停。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轮候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对公积金贷款申请进行审核,自动生成轮候申请顺序号,轮候阶段结束后我局通知轮候贷款申请人按顺序办理贷款。

第五条 轮候贷款申请人应在收到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逾期不办取消本轮轮候资格。

第六条 轮候贷款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可申请办理贴息贷款,办理贴息贷款后,轮候顺序号取消。

第七条 轮候贷款申请人可通过海易办和短信告知等途径查询公积金贷款轮候政策发布及轮候顺序。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2023年1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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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最新政策2023

2023-11-11,全文共 8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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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直属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成员名下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所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有1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有1次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再次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住房套数核查标准

(一)住房套数核定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联网查询不动产和住建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为准,住房情况显示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已注销的除外。

对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或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信息摘要等,可不纳入职工家庭购买城镇商品住房套数计算。

(二)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非夫妻关系的,双方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套数合并计算。

(三)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异地贷款同样适用。

三、不予贷款情形

对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第3套(含)及以上自住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含)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四、“存贷挂钩”政策适用情形

将《关于“存贷挂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公积金贷〔2021〕31号)规定的“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住房的职工申请贷款的,仍执行原政策”调整为“根据本通知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执行原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2023海南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最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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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海南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最新政策解读

2023-11-11,全文共 10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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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

2023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执行“认房不认贷”的贷款政策。为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我局就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起草《政策解读》和《通知》,报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印发。

二、《通知》出台的目的

本《通知》的出台,旨在落实住建部相关要求,通过认房不认商贷,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后使更多购房人能够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有助于降低居民购房成本和贷款门槛。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住房套数和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范围,并对适用首套房及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住房套数标准予以规定。二是明确对在我省购买第3套及以上自住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2次(含)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三是明确适用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办理不执行“存贷挂钩”政策。

四、优化后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套数认定上不再考虑商业贷款情况。如借款人家庭(含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海南省”)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借款人家庭在海南省有1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借款人家庭在海南省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体标准见下表:

五、本《通知》对2021年6月25日印发《关于“存贷挂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存贷挂钩”政策)的优化

优化后的《通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保障范围:原“存贷挂钩”政策中规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住房的职工申请贷款的,仍执行原政策。本《通知》优化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原贷款政策,即包括在海南省购买首套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省和外省缴存职工。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海南省住建及不动产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房屋套数为依据。

(二)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共享数据为依据。

>>>海南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最新政策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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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比例调整

2023-10-12,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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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房首付比例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银发〔2023〕173号)精神,配合执行我省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内容通知如下: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属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5%。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时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

三、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信用良好;

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已支付或投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且能够及时落实担保;

九、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共同借款人应符合除第二、三项外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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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海口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2023-10-12,全文共 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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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二手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首付比例为30%!

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属首次申请或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为30%。

贷款期限

购买二手房,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地使用权终止期限。

购买二手房的认定标准

(一)“购买二手房”是指个人或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为二手房。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

(三)以申请贷款时可联网查询不动产登记或住建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信息为准。

推荐查询:海口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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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可办理银行

2023-08-24,全文共 10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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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手房“带押过户办理银行

目前,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共有17家。已覆盖绝大部分银行,可以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多种选择。具体包含建行、工行、中行、农行、交行、邮储银行六大国有银行,海南省的海南银行、海南农信社以及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和渤海银行等股份制银行。

办理流程

(一)买方申请“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实现二手房交易情形。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贷款用途和贷后管理等参照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执行。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二手房卖方向其贷款银行申请“带押过户”及提前还款,卖方贷款银行出具同意提前还款及“带押过户”的书面意见,并承诺卖方贷款结清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已将网签合同备案纳入“带押过户”合并办理事项的,也可在“带押过户”环节办理)。

2.贷款办理。二手房卖方使用“海易办”APP住房公积金应用进行交易房屋信息登记。买方(借款人)使用“海易办”APP进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见面审批”模块,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提交,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审核规定,做出审核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银行经办人员通知借款人完成线上面签及借款合同、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

推荐查询:公积金贷款网上办理流程

3.“带押过户”办理。买卖双方缴纳房产交易相关税费,并与受委托银行向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同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4.贷款发放。公积金直属管理局确认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受委托银行资金监管账户。

5.卖方贷款结清及剩余资金划转。受委托银行收到贷款发放资金当日按约定完成资金清算分拨,与公积金直属管理局当日协同办理卖方贷款结清手续。若卖方贷款为公积金贷款,则通过公积金信息系统特殊情形还款功能办理贷款结清;若为商业贷款,则由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结清。卖方贷款结清后银行将监管账户该笔交易剩余资金当日全部划转至卖方指定的同行收款账户。

6.注销原贷款抵押权。卖方贷款银行应于贷款结清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注销手续,公积金直属管理局及时查询并确认二手房“带押过户”的贷款抵押变更为第一顺位抵押。

(二)买方申请“带押过户”商业贷款实现二手房交易情形。按照商业银行“带押过户”贷款规定及流程办理。公积金直属管理局根据商业银行“带押过户”贷款要求配合出具相关书面文件,并办理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及贷款结清、解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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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海口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网上可以办理吗?

2023-08-09,全文共 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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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二手公积金贷款不见面审批

可以网上办理,通过海易办APP!

业务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见面审批(含组合贷款)业务全流程分为5个阶段:贷款申请、贷款审批、线上面签、抵押办理、请款放款。

办理渠道

贷款申请可通过下载“海易办APP”,点击热门服务中的“住房公积金”,选择“贷款申请”菜单栏,点击“贷款不见面审批”按钮进行办理。

前期准备工作

1.海易办APP下载

2.需要借款人使用手机下载海易办APP(安卓/IOS系统可直接进入应用市场下载)。

3.若借款人房屋还未过户,或查询不到房屋信息,需要前往柜面办理。

4.借款人需要先向省印章平台申请相应印章。

5.共享数据仅能查询海南省内数据,非海南省数据无法查询。

6.海易办APP个人印章申请(适用于借款人)。

7.借款人下载APP后,进行登录,在搜索框内搜索【印章】,找到【电子印章】功能点击进入。

8.点击【个人印章业务】进入页面,再次点击【个人印章申领】-【个人手绘章】,进行申请认领。

PS:【贷款不见面】时,个人手绘章与名章均可使用。

点击下载:不见面审批操作指南

推荐查询:详细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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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积金贷款后还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2023-08-09,全文共 6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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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积金提取要求

公积金贷款之后,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偿还贷款本息业务

职工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宅、公寓等自住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贷款有效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提前偿还本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证件和社保卡;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含本省及外省):

(1)本人身份证件和社保卡;

(2)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

(3)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4)购房合同(自建房和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或报建材料);

(5)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外省商业住房贷款的,需提供职工或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原件;

(7)外省商业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职工在购房所在地购房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材料原件;

(8)外省商业住房贷款的,职工在购房所在地购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可不提供第6、7项材料。

推荐查询:海口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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