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城市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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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全文共 2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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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仲裁办理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和材料?贵阳市仲裁办理的具体流程又是怎样的? 贵阳市仲裁办理需要到哪办理?便民100小编为你解答。

贵阳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包括:

(一)国内争议案件;

(二)国际(含涉外)争议案件;

(三)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本会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受理仲裁案件,并不受地域限制。

本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仲裁条件

申请仲裁的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仲裁条款(适用于签订合同时):第XX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适用于发生合同争议时):因XX年X月X日签订的XX合同(合同编号:XX),所发生的争议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办理材料

普通程序(标的200万元以上)

仲裁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一式五份,当事人是个人的,本人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立案处确认(申请书需当事人亲笔签名按手印或加盖公司印章);

2.合同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五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应提交原件核对,证据材料需各附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清单详见贵阳仲裁委员会官网下载专区);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复印件各一份(主体是单位);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主体是个人);

4.委托代理手续原件一份(如有委托代理人),受委托人是公民代理的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是律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详见《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八条,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贵阳仲裁委员会官网下载专区);

5.提供保全申请书原件一份,当事人亲笔签名按手印或加盖公司印章(如需保全)。

(注:以上材料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需增加一份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仲裁被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答辩书一式五份,当事人亲笔签名按手印或盖公司印章(不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反请求仲裁申请书原件一式五份,当事人亲笔签名按手印或盖公司印章(如需提出反请求);

3.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五份, 证据材料需各附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清单详见贵阳仲裁委员会官网下载专区);

4.被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主体是单位);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主体是个人);

5.委托代理手续原件一份(如有委托代理人),受委托人是公民代理的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是律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详见《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八条,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贵阳仲裁委员会官网下载专区)。

简易程序(标的200万元以下)

仲裁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当事人是个人的,本人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立案处确认(申请书需当事人亲笔签名按手印或加盖公司印章);

2.合同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应提交原件核对,证据材料需各附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清单详见贵阳仲裁委员会官网下载专区);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复印件各一份(主体是单位);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主体是个人);

4.委托代理手续原件一份(如有委托代理人),受委托人是公民代理的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是律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详见《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八条,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贵阳仲裁委员会官网下载专区);

5.提供保全申请书原件一份,当事人亲笔签名按手印或加盖公司印章(如需保全)。

(注:以上材料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需增加一份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仲裁被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答辩书一式三份,当事人亲笔签名按手印或盖公司印章(不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反请求仲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当事人亲笔签名按手印或盖公司印章(如需提出反请求);

3.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证据材料需各附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清单详见贵阳仲裁委员会官网下载专区);

4.被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主体是单位);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主体是个人);

5.委托代理手续原件一份(如有委托代理人),受委托人是公民代理的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是律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详见《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八条,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贵阳仲裁委员会官网下载专区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办理机构:贵阳仲裁委员会

机构地址:观山湖区金融城11号楼(金融ONE)4层(贵阳市公积金服务大厅楼上)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监督投诉:0851-87110610仲裁收费标准

贵阳仲裁费用计算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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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13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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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户籍条件:

1、有当地常驻城镇户籍的家庭,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2、持有效《居住证》连续三年,且在贵阳市同一地址居住满五年并缴纳社会保险,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3、挂靠人才市场户籍的申请人视为具有本市城镇常驻户籍,申请时须在贵阳市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注:户口挂靠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不能申请。现役军人不能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 收入标准:

1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7634元;2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7270元;3人户以上(含3人户)人均年收入低于13817元。

(三) 面积困难标准:

1、当地常驻城镇户籍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持《居住证》申请的须在贵阳市无房。

配偶方为本市农业户籍的,需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无宅基地证明。

2、申请人子女到外地就学、参军,户口已迁出本市的,可参与计算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申请人若因离婚失去住房的,须满2年后方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四)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家庭符合前款规定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离异(或丧偶)且年龄未满28周岁,但承担子女抚养权的可申请。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或过期的《准购证》;

(二)房源确认书:由房开公司出具。

(三)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婚姻证明:未婚的须由户籍所在区民政局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属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现今婚姻状况证明。

(五)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只注明其户籍所座落地址的房屋权属,并注明申请人是房屋业主、借住、暂住、租住或寄搭等情况。

(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上一年度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证明;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性质的需提供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配偶方为现役军人的需部队出具军人身份证号码以及全年度工资、奖金、补贴发放清册。

无业或无固定职业的,收入情况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

申请表格及各证明格式下载地址:http://www.gyzfbz.cn/class-7-6(2).aspx(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网站)。

申请人需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进行审核

点击下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申报流程

(一)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乡镇)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二)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受理之后30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后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贵阳市住宅和房地产信息网”进行15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并制作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建立档案。

(四)向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发放准购证,申请家庭凭准购证向房屋开发单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服务机构

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早上9:00—12:00;下午13:00—17:00

工作地点:观山湖区会展城SOHO G座住建局十三楼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费用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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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狗证办理指南

2023-10-26,全文共 8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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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

4、犬只符合规定的种类(禁止城镇居民饲养烈性);

5、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人应按要求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有效免疫证明;

6、根据《养犬管理条例》办理养犬登记,获取犬牌;

7、养犬人既可带齐办证所需材料前往公安派出所现场登记,也可在线立即申请。禁养犬名单

贵阳市烈性犬品种目录:

伯恩山犬、罗威纳犬、英国斗牛犬、狼青、昆明犬、马犬、杜宾犬、恶霸犬、土耳其坎高犬、阿富汗猎犬、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勒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猎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法国波尔多犬、俄罗斯高加索、威玛猎犬、雪达犬、纽芬兰犬、大丹犬、德国牧羊犬、意大利纽波利顿、斯坦福斗牛梗以及具有以上品种的杂交后代。后续烈性犬名录如有调整,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公布为准。

根据《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只。违反本通告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饲养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

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12345。

贵阳养狗不牵绳向哪里投诉

贵阳狂犬疫苗24小时接种点办理材料

1、家犬免疫证

2、犬只照片3张(正面照、侧面照、与主人合照)办理流程

1、携犬到指定机构注射兽用狂犬疫苗;

2、领取《家犬免疫证》;

3、凭《家犬免疫证》到地属公安局办理登记,或在“犬卫士”APP进行线上办理;

4、注册完毕后,进入主页面,找到并点击“犬证申办”。

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登记。办理地点

贵阳各区县市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办理费用:证件费、狗牌费合计50元左右。

注:养犬还需缴纳养犬管理费、芯片费、疫苗费等多种费用,具体费用请询问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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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2024-05-09,全文共 8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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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一、办理时间

要求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理材料

(一)机构内分娩首次签发:

1.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新生儿母亲签字确认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非母亲本人办理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且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4.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二)机构外分娩首次签发:

1.《出生医学证明》机构外首次签发申请书,主要内容须包括机构外办理原因(由婴儿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申请);

2.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新生儿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5.由婴儿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提供的“亲子关系声明”。

三、办理流程

(一)线下办理流程:

1、准备办证所需材料

2、到办理窗口登记办理

3、工作人员核实材料后录入信息

4、录入基本信息和材料

5、校验认证

6、签发打印

7、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8、申领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

(二)线上办理流程:

1、准备办证材料

2、下载安装“慧孕育”APP

3、进入贵州省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页面

4、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

5、按指引完成线上操作

6、关注审核进度消息

7、到窗口领取出生证明

8、使用出生医院证明电子证照

四、注意事项

1.要求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首次发放申领指新生儿出生后第一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夫妻俩确定新生儿姓名,不能用生、冷、僻、繁写字;

4.新生儿父母填写时必须事先认真核对:

(1)父亲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民族;

(2)母亲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民族

(3)新生儿出生日期、性别、体重;

5.委托书书写是否正确;

6.上传身份证件照片是否规范。

温馨提示:

1.如填写错误或填写不规范审核时都会被驳回申请;所有内容一经填写、提交、打印则不能更改。

2.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与出生医学证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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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劳动仲裁申请指南(条件+材料)

2024-04-16,全文共 20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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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劳动仲裁申请指南

一、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人事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三、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四、办理材料

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2、其它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

(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五、温馨提醒

1、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我委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请委托符合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进行调解、仲裁。

3、申请仲裁时应明确相关请求,如确需变更请求的,请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4、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的,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5、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单项请求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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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

2024-04-16,全文共 9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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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

一.劳动争议案件按下列规定管辖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处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中央、省及省外驻筑国有或集体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驻筑省直机关、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贵阳市市属国有或集体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队驻筑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区(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处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经省、市及省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公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经省、市、区(市、县)及外省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组织与劳动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经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公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该区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前,暂由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

5.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该区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前,暂由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

6.贵安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该区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前,按《关于明确贵安新区直管区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函》(黔劳人仲函[2013]

1号)执行。

二,人事争议案件按下列规定管辖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省直机关、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2.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的人事争议案件,在该区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前,暂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处理。

(二)各区(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处理本区(市、县)直机关、各区(市、县)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 ,特殊劳动争议案件按以下规定管辖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或者有两个以上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

(二)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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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

2024-04-16,全文共 77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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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

(经2021年11月12日贵阳仲裁委员会第六届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材料提交与电子送达

第三章 证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保证以网络仲裁方式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下简称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网络仲裁定义】

网络仲裁是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条【本规则术语的含义】

(一)本会是指贵阳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规则》是指本会现行有效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三)仲裁员名册是指本会现行有效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四)网络仲裁平台是指本会建立的、主要用于线上解决纠纷的专门平台。

(五)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含用户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即时电子通讯记录)等能够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

(六)电子数据是指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七)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八)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依法设立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如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等。

(九)网上开庭是指以网络视频庭审或者其他电子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

(十)线上是指网络上,主要指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进行的活动,除此之外均为线下。

(十一)电子送达是指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即时通讯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的送达方式。

第四条【规则适用】

(一)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通过网络仲裁(或者称电子仲裁、在线仲裁、线上仲裁、网上仲裁、互联网仲裁等)解决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三)因网上交易产生的民商事纠纷及其他能够适用网络仲裁程序的民商事争议均可以选择适用本规则。

(四)当事人对网络仲裁程序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本会认为其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五)本规则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仲裁规则》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法律效力】

网络仲裁案件依据本规则所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和决定书,加盖本会电子印章后,与书面盖章的裁决书、调解书和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仲裁协议形式】

网络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事人在纸质或者电子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纸质或者电子仲裁协议;

(三)当事人通过同意网站服务协议(运用电子签名或者通过点击、勾选等)的方式达成的电子仲裁条款;

(四)一方当事人作出了按照本规则仲裁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通过提起仲裁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接受的,视为达成网络仲裁协议。

第七条【网络仲裁邀请】

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通过本会邀请另一方当事人以网络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双方可自行达成网络仲裁协议。

第八条【网络仲裁条件】

当事人订立网络仲裁协议的,视为具备按照本规则进行网络仲裁所必须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收发电子邮件、使用移动通信工具、参加网络视频庭审)。

第九条【身份认证与签名】

(一)当事人使用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参加仲裁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线上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网络仲裁服务平台的专用账号。

(二)使用专用账号登录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网络仲裁服务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三)线上审理的案件,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他仲裁相关人员通过线上确认、电子签章等线上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或其他仲裁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有关“签名”的要求。

第十条【仲裁地】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会所在地为仲裁地。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二章 材料提交与电子送达

第十一条【材料提交与发送】

材料提交或者发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仲裁程序中的所有材料应当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交,否则视为未提交,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的相关材料除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可以随时调阅且可以由本会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

(二)本会向一方当事人发送的材料,可以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

(三)材料发送方有义务为其发送的材料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材料发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人查阅;

(四)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本会网络仲裁平台传输原始数据、资料作为仲裁案件材料。

第十二条【电子送达地址】

(一)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电子邮箱、移动通信号码及社交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号码、手机号码、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QQ账号、微博)等,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

(二)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应当向本会确认自己的电子邮箱及移动通信号码,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

(三)当事人未约定也未向本会确认的,其在网络交易中使用的或者在网站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或者移动通信号码,可以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

(四)当事人在网络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未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五)本会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十三条【电子送达】

(一)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及社交平台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本会对应系统显示的传真、电子邮件及移动通信等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本会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1.本会将仲裁文书、证据等材料向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电子送达地址进行发送的;

2.当事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仲裁行为的;

3.当事人的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悉的。

(三)前述电子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本会将采用线下邮寄方式根据《仲裁规则》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进行送达,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本会《网络仲裁收费办法》承担。

第三章 证 据

第十四条【证据提交】

(一)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本会提交证据。

(二)电子数据可以直接提交。

(三)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证据,当事人应当如实转换成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阅的电子数据后提交。

(四)本条规定的证据可以在网络视频庭审中出示。

第十五条【证据调取】

调查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采取出具协助调查函等形式开展调查工作。仲裁庭出具协助调查函的,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可以持协助调查函向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物流配送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电子取证存证平台等第三方机构等主体调查收集证据。

经仲裁庭开展前述调查工作后,仍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电子数据认定】

(一)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电子数据的生成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8.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二)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如下任一方式保障的电子数据,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电子数据生成时即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2.电子数据生成时向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认证;

3.电子数据生成时经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电子签名进行签名;

4.其他能够保证自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电子数据。但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四)当事人可以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的电子签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五)仲裁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电子数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司法解释,结合网络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电子数据进行综合认定。

(六)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仲裁庭应当确认。

(七)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七条【申请仲裁】

(一)申请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提交证据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互联网交易平台、网络服务平台可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网络仲裁平台传输原始数据或资料作为仲裁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预交仲裁费】

(一)申请人应当通过本会认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未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

(二)网络仲裁案件的收费,按照本会《网络仲裁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受理仲裁申请】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仲裁通知】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自五日内将仲裁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的证据材料、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答辩与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且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线下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是否受理,组庭前由本会决定,组庭后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交意见及对反请求答辩】

本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后五日内将上述材料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向本会提交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如有反请求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对反请求的答辩,逾期提交的,是否受理,组庭前由本会决定,组庭后由仲裁庭决定,且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三条【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可以在审理中以决定书的形式作出,也可以在终局裁决中作出。

当事人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逾期提出,是否受理,组庭前由本会决定,组庭后由仲裁庭决定,且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组成】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会认为有必要外,网络仲裁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根据案件类型、仲裁员专业背景,依托网络仲裁平台指定。

(三)本会应当及时将组庭通知书和仲裁员声明书发送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回避与更换】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自收到仲裁员声明书之时起48小时内提出;在此后得知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之时起48小时内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

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本会主任有权决定将其进行更换,该仲裁员也可以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是否更换,由本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

重新指定仲裁员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审理以及重新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审理方式】

(一)仲裁庭对网络仲裁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可以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向当事人发出问题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该问题单之日起48小时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作出说明,逾期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

(二)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但应当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三)仲裁庭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网上开庭审理案件的,应当提前五日将开庭时间和庭审方式通知各方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审理前两日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四)庭审情况应通过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或人工等方式记录,经仲裁庭和当事人确认后,储存在网络仲裁平台。

(五)当事人不按时参加网上开庭或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当事人在庭后两日内有证据证明确属网络故障、电力中断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视为“开庭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照《仲裁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六)未经仲裁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录制、截取、传播涉及网络仲裁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第二十八条【程序转换】

(一)当事人一致要求并经本会或仲裁庭同意的、本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案件可以转为线上或线下审理。

(二)程序转换的,仲裁庭应当通知当事人。线下程序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程序转换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继续有效,剩余程序按照转换后应当适用的线上或线下仲裁规则进行。

(三)程序转换后发生额外费用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补交,未补交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二十九条【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并可以请求仲裁庭通过网络仲裁平台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条【调解】

(一)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仲裁程序进行中,通过网络仲裁平台或网络视频庭审、网络交流等方式对审理案件进行调解。

(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仲裁平台线上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三)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十一条【确认裁决】

对在立案前或在本会之外已经就纠纷解决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当事人可根据各方达成的网络仲裁协议或者通过本会仲裁邀请达成的网络仲裁协议,请求本会组成仲裁庭对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通过网络仲裁方式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当事人请求作出确认裁决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规避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仲裁庭应当拒绝作出确认裁决,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结案方式】

(一)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员提出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作出决定书,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结案文书】

(一)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电子签名,并由本会电子签章。

(二)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送达至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即视为送达,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签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点击确认、电子邮件回复等可以显示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书的方式。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予签收,或在仲裁庭指定时间内未进行签收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要求纸质裁决文书的,可线上提出申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本会《网络仲裁收费办法》承担。

第三十四条【费用承担】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的比例。

经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仲裁案件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电子卷宗】

本会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电子卷宗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平台对接】

本会网络仲裁平台可以与调解、诉讼、评估、鉴定等平台对接,构建线上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第三十七条【时间计算】

期间以日、小时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本规则中按小时计算的,节假日不顺延。

第三十八条【安全保障】

本会为当事人、仲裁庭和本会之间案件数据的线上传输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为案件数据信息加密的形式为案件信息保密。

第三十九条【规则解释】

(一)本规则条文标题仅具有指引作用,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二)本规则由本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补充。

第四十条【规则施行】

本规则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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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社保卡办理指南

2024-04-16,全文共 9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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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社会保障卡申领可以不需要参保,贵州省内申领的社会保障卡全省通用。申领方式

线上申领

申领人可通过线上社会保障卡服务渠道申请制卡,服务银行应当自受理社会保障卡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注:遇到换卡高峰期会略微有延迟,该业务属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一管理)

网上申领入口:贵州人社微信小程序

网上申领步骤:关注“贵州人社”微信公众号-“人社服务”-“社会保障卡”-“社保卡申领”-根据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后,后台将信息传输到银行,银行制卡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支持建行、工行、贵阳银行、邮储银行。

线下申领

目前无批量申领,均为即时申领,即申领人直接持本人身份证到贵阳市合作银行社会保障卡即时制卡服务网点进行社会保障卡申领即可,无需再提供照片回执单。办理材料(线下)

(1)申领社会保障卡的中国公民须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须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没有居住证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须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没有永久居留证的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他人代办申领的: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持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书及关系证明(如:在同一户籍地址的户籍本、结婚证等)等资料到合作银行即时制卡网点当场领卡。(原则上须提供委托代理书及关系证明,具体详情以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的合作银行服务网点的业务要求为准)

(3)参保儿童申领:监护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参保儿童所在户口簿去合作银行社会保障卡即时制卡服务网点即时制卡。参保儿童和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参保儿童与父母其中一方在同一户口簿但父母非户主的,监护人还需出具出生证。其他代办人可持法定监护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参保儿童所在户口簿(新生儿还需提供出生证明)。

6岁及6岁以下儿童不需提供照片。6岁前申办社会保障卡的儿童,满6岁时,不需要监护人为其换成有照片的卡,该无照片卡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若该儿童社会保障卡在“有效期内但已满6岁后”遗失、损坏的,监护人需带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儿童社会保障卡到贵阳合作银行重新申办有照片的社会保障卡。办理地点(线下)

办理费用

办理费用:首次办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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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征兵报名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21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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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征兵应征时间是什么时候?贵阳市征兵有什么条件?贵阳市征兵流程是怎么样的?小编为你带来贵阳市征兵应征指南,为你解答这些问题。

男兵征兵报名

2024年男兵征兵报名指南

一、报名时间

上半年应征报名:

2023年12月1日 至 2024年2月18日18时

下半年应征报名:

2023年12月1日 至 2024年8月10日18时

二、报名条件

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2002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出生);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上半年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班学生,年满18至24周岁;

研究生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26周岁;

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男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

三、报名入口

全国征兵网:https://www.gfbzb.gov.cn/

四、报名流程

1、网上报名:有应征意向的男性青年可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非大学生)或《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大学生),大学生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同时还应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分别交应征地乡镇街道武装部或高校武装部。

2、初审初检:乡镇街道武装部或高校武装部根据应征用户信息以及应征用户本人进行初审初检。

3、体检政考:应征地兵役机关会将具体上站体检时间、地点通知应征者,应征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以及盖章后的《登记表》、《申请表》参加应征地县级征兵办组织的体格检查,由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同步展开政治联审工作。

4、走访调查:政治联审和体检初步合格者,将由县级征兵办公室通知应征者所在乡(镇、街道)基层人武部,安排走访调查。

5、预定新兵:县级征兵办公室对体检和政考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为预定新兵。

6、张榜公示:对预定新兵名单将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 天。

7、批准入伍:检、政考合格并经公示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大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申请学费资助的,还要将加盖有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女兵征兵报名

2024年女兵征兵报名指南

一、报名时间

上半年应征报名:

2024年1月1日 至 2024年2月18日18时

下半年应征报名:

2024年7月1日 至 2024年8月10日18时

二、报名条件

上半年应征报名: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 18 至 22 周岁(2002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出生),全日制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 26 周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4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 23 周岁。

下半年应征报名: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 18 至 22 周岁(2002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出生),全日制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 26 周岁。

三、报名入口

全国征兵网:https://www.gfbzb.gov.cn/nvbing/

四、报名流程

1.网上报名

符合当年征集基本条件的女青年,可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报名信息。报名截止后,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依据报名人员当年高考相对分数进行排序,择优选择初选预征对象。被确定为初选预征对象的女青年,系统初审初检后,登录“全国征兵网”,下载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同时还应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审核表》、《申请表》)并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2.初审初检

女青年持《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按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参加地市级征兵办公室组织的初审初检,合格者确定为送检对象。

3.体检考评

征兵开始后,送检对象根据兵役机关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到指定的体检站参加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

4.政治考核

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后,由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其进行政治联审和走访调查。

5.预定新兵

省级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对学历、年龄、体检和政治考核全部合格的应征女青年,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为预定新兵。预定新兵名单(包括姓名、户籍地、学历、高考原始总分数、综合素质考评分数)同时在省、地市、县三级征兵办公室营院外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 天。

6.批准入伍

经公示未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确定为批准入伍对象,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发放《入伍通知书》。大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申请学费资助的,还要将加盖有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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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请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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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贵州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98天。贵州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按照新标准执行。申请条件

在贵州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前已满12个月(不含分娩当月),且至申领生育补助时亦连续缴费未断保的,享受生育补助金。申请时限

原则上,申领生育补助需在分娩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申请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3.参保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灵活就业参保的提供参保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申请方式

灵活就业生育补助待遇享受手工报销一般需到参保地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办理,也可就近到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通过“全省通办系统”提供资料,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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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12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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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指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享受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

发放标准

(1)正常情况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法定产(休)假天数。

(2)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按照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指以参保女职工入院生产时所在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作为其待遇计算基数。津贴发放后出现单位缴费基数调整的,不再对生育津贴待遇进行补发。申请条件

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前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发生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手术的女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

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贵阳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病历资料;

3.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4.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申请时限

参保女职工在休完法定产假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法定休假后的6个月内,由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经办人申请办理。

举例:参保女职工王某2016年1月20日剖腹产下一胎,应何时申请生育津贴呢?王某应享受的法定产假天数为:158天+15天=173天,到2016年7月10日休完产假,按政策规定“法定产假后的6个月内”,即在2017年1月31日前申请办理生育津贴。办结时间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办结。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在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使用电脑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上传审核资料办理。

办理流程

参保女职工在休完法定产假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法定休假后的6个月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统一申请办理,个人不能自行申领生育津贴。

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的,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

拨付生育津贴时,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结算条件的单据生成《贵阳市生育津贴手工结算核准拨付单》。已办理贵阳市医疗保险基金全程电子化系统拨付的单位,结算费用直接拨付到参保单位指定账户,同时参保单位可通过贵阳市医疗保障网上办事大厅查询、打印报销单据明细;

未办理贵阳市医疗保险基金全程电子系统拨付的,可自行在贵阳市医疗保障网上办事大厅打印《贵阳市生育津贴手工结算核准拨付单》(无需加盖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费用结算拨付章)后,直接到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基金财务部进行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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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4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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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并适用于国家机关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新增职工以起薪当月应发工资作为个人月缴费基数,如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比例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现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

参保流程

参保单位提供齐全的申办材料经综合部审核通过,按参保单位的单位性质,分别到征缴一部、征缴二部和征缴三部办理。办理费用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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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筑接受义务教育指南(原文)

2024-03-14,全文共 14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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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筑接受义务教育指南

一、总体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教育部《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县为主,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筑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工作。

二、适用范围

每年义务教育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前,持有我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可申请在居住证核发区(市、县)升入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

三、具体内容

(一)入学方式

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主要通过政策保障、积分统筹和自主选择民办学校三种方式入学。

1.政策保障入学。指随迁子女中属于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省级优才卡持有人子女、省、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保障性安置。

2.积分统筹入学。指除政策保障入学之外的随迁子女,由各区(市、县)教育局按照统一设置的积分项目进行积分,结合区域内学位情况,根据积分高低,统筹安排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原则上应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就读,公办学位不足的可安排在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

3.自主选择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还可通过“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自主填报居住证所在区(市、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并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入学。

(二)积分统筹入学

1.积分方式。分为“居住+务工”和“居住+经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结合个人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积分。积分方式一经选定,不可更改。两种积分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2.积分资料。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供“法定监护人在申请入学区(市、县)规定期限内居住证+法定监护人在贵阳市范围内社保局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或“法定监护人在申请入学区(市、县)规定期限内居住证+法定监护人作为法人在贵阳市范围内工商部门申办的有效营业执照”。

3.积分规则。突出以居住证为主要积分入学依据,相关积分资料按月积分,满分180分,①居住资料满分为144分,积分年限为近6年(72个月),每月积2分(已在区域内购买商品房的,居住资料按满分积分);②务工或经商资料满分为36分,积分年限为近3年(36个月),每月积1分。积分年限自每年网上报名截止当月回溯。在积分年限内,相关资料出现中断的,应当对中断前后资料进行积分;提供多个法定监护人相关资料的,重合部分不重复积分。

4.积分保障顺序

(1)凡符合近5年及以上连续居住和近2年及以上连续务工(经商)条件的,由区(市、县)教育局根据申请人的积分位次,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2)其余随迁子女由区(市、县)教育局根据申请人的积分位次,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

(3)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随迁子女,视为自愿放弃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5.积分入学流程

(1)申请人按市教育局每年公布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文件规定的时间,登录“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根据指引完成报名。

(2)申请人在平台报名结束后,按照各区(市、县)教育局公布的积分入学审核时间,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

(3)各区(市、县)教育局对申请人资料开展积分审核,并对积分结果进行公示。

(4)公示结束,各区(市、县)教育局规范有序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5)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申请地教育局安排的学校报到的随迁子女,视为自愿放弃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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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健康证办理指南

2024-03-07,全文共 3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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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贵阳办理健康证没有特定的条件要求,需要此证件的市民都可以办理,不分本地户口和外地户口。

贵阳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能否办理健康证办理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2.用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无用工单位公章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3.用工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在职证明)加盖公章。

提供的相关资料上须体现是本辖区内企业和行业;必须本人排队按序登记体检,严禁他人代排队登记。办理流程

1.医院大厅导医台登记

2.心肺听诊

3.抽血

4.胸片检查

5.大便检查

注:仅供参考,以各办理医院流程为准办理地点

2023贵阳健康证办理地址一览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3~7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各地费用不同,详情请咨询当地健康体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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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贵阳爽游年卡办理指南(时间+入口+票价)

2023-12-25,全文共 7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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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贵阳旅发惠民“爽游年卡”办理指南

一、年卡内容

A套餐:爽爽贵阳•单人爽游年卡 惠民价99元(限量5000张)

B套餐:爽爽贵阳•家庭爽游三人年卡 惠民价199元(限量5000张)

爽游年卡包含内容:青岩古镇套票、白马峪温泉票、天河潭通票、朵芳阁温泉票、爽爽水世界门票、奥体内场跑步票。

二、购买时间

即日起-2023年12月31日

三、购买方式

购买入口点击购买

四、购买流程

1、进入购买入口,按提示填写:名字+电话号码——生成订单支付购买。

2、12月15日-12月31日:通过预留电话号码发送短息的方式发送:核销链接及电子卡号(含密码)

3、2023年12月25日起:通过核销链接按提示输入电子卡号及密码绑定身份证,完成绑定即可开始使用。

请收到卡号密码的各位亲点击https://mcat.gzcyznkj.com激活绑定身份证号。因系统升级,请收到卡密后于12月25日开始绑定,卡密对应不同身份证号,切勿重复绑定。

没收到卡号密码的朋友请拨打客服电话18685100673查询各自卡号和密码!(PS:客服电话不怕打爆,不怕打爆,不怕打爆!)

五、使用时间

使用时间: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无限次消费(法定节假日或景区特殊活动期间不适用此优惠,具体以各景区公告为准);

活动时间内平常周末此年卡可以正常使用,节假日不适用时间包括以下时间:

1. 元旦:1月1日至3日,共3天。

2. 春节:2月10日至17日,共8天。

3. 清明节:4月4日至6日,共3天。

4. 劳动节:5月1日至5日,共5天。

5. 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共3天。

6. 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共3天。

7.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共7天。

六、说明

1、爽游年卡全年无限次使用;

2、最终解释权归贵阳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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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地铁老年卡办理指南(对象+材料+地点)

2023-12-05,全文共 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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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地铁老年办理指南

办理对象:贵阳市户籍或长期居住在贵阳市,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办理一应黔行老年卡。

办理要求:老年卡的办理需要本人到现场,80岁以上老年人请在家人陪护下进行办理。

办理材料:需携带老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在服务网点采集身份证数据用于制卡。

非贵阳市户籍且在贵阳市长期居住的老年人,在办理一应黔行老年卡时除提供上诉资料外,还须额外出示贵阳市居住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1份)用于存档。未办理贵阳市居住证的可提供本人居住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原件代替居住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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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关于停止办理非交联卡充值业务的通告

2023-11-13,全文共 10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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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办理非交联卡充值业务通告

按照贵阳市市委市政府对公共交通业务发展的总体安排,在整合贵阳市公交地铁乘车卡业务的基础上,贵阳市信捷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发行了一应黔行乘车卡享受公交地铁通乘通惠政策,目前一应黔行实体卡及手机云卡发行张数已超过400万张,日均交易上百万笔。

鉴于贵阳公交早期发行的乘车卡不符合交通部一卡通技术规范,且部分发行使用时间超过6年的IC卡充值使用频次已到临界值,充值时写入数据很不稳定容易引起读写出错。为进一步规范贵阳市公共交通一卡通业务管理体系,更好的为乘客做好服务,贵阳市信捷科技有限公司决定停止继续对非交联乘车卡办理储值业务,现将具体调整情况及市民乘车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1月13日起,不再对贵阳市公交公司原发行的非交联乘车卡和交联本地卡(3种,详见下图)办理充值业务,卡上余额可以继续刷卡乘坐公交车。

1. 贵阳公交M1卡

8位数字编号的公交卡

2. 贵阳公交住建部卡

0851或者5500开头的公交卡

3. 贵阳公交交联本地卡

公交交联本地卡(31047400开头的卡号在卡片背面)

二、以上不再办理充值业务的公交乘车卡,若卡内仍有余额,乘客可继续使用卡上余额刷卡乘坐公交车,也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余额进行处理:

1.办理卡余额转移业务

乘客可前往一应黔行服务网点或贵阳地区的贵州银行营业网点免费办理卡余额转移业务。

2.办理退款业务

乘客可前往观山湖区迈德国际A1栋1楼IC卡服务大厅办理退款业务。

办理卡余额转移或退款业务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详见《卡余额转移及退款业务办理须知》(点击蓝字即可查看详情)。

三、贵阳市公交公司原发行的交联互通卡(1种,详见下图)可继续充值使用且在贵阳市公交地铁享受通乘通惠政策,与一应黔行储值卡功能一致。

公交交联互通卡(31047400开头的卡号在卡正面)

自2023年11月15日起,公交交联互通卡可以通过下列4种途径充值:

1.地铁各车站站内自动购票机。

2.一应黔行服务网点或贵阳地区的贵州银行营业网点。

3.公交车站设置的蓝牙自助充值机。

蓝牙自助充值机具体位置及使用说明可通过微信公众号“一应黔行”右下角的“充值指南”查询。

4.在贵州通App中的NFC线上充值功能。

四、由于BRT车站内的自助售票机需进行改造升级,在改造完成前该设备仅售卖单程票,不能办理充值业务。

若乘客仍有疑问,可拨打一应黔行服务热线0851-87166669咨询,接听时间:每日6:20-24:00。

贵阳市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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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ETC换领指南

2023-11-09,全文共 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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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领条件

1、etc卡挂失后可前往客户服务网点办理补卡

2、ETC卡在不能用的情况下,可至客户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注: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的,自办理之日起两年之内因非人为损坏的,客服中心免费维护或更换。办理之日起两年后发生损坏的,客户需要重新购买。换领材料

1、车辆及行驶证

2、身份证

3、加盖公章的单位委托函

4、ETC卡与电子标签换领流程

到客服中心办理变更业务即可换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只作参考)

不收费换领地点

贵阳市etc客服总中心

贵阳机场高速云关收费站

0851-6573756

贵阳市etc服务网点地址及电话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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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才租房补贴申报指南

2023-08-21,全文共 8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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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才租房补贴申报指南

一、补贴内容

(一) 补贴对象:对毕业三年内并在贵阳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租住贵阳市人才住房且租赁合同已网签备案(房源含贵阳市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场化房源 )。

(二) 补贴标准:一是连续租住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两年内按年发放租金补贴,第一年标准为: 博士 9600 元、硕士 4800元、本科及大专 2400 元,第二年补贴减半。二是未入住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入住“经认定”的市场化房源满一年的,发放一次性租房补贴,标准为: 博士 9600 元、硕士 4800 元、本科及大专 2400 元。两种房源只能选择一种房源进行补贴,不能重复享受补贴。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申报条件

1.毕业三年内在贵阳市创业就业大专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2.在贵阳市正常缴纳社保,社保处于参保状态,且需在贵阳市参保满半年及以上;

3.租赁合同约定租期满一年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申报材料

1.网签备案的租赁合同

2.毕业证或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申请人社保卡照片

4.房租缴费凭证

三、申报程序

申请入口:多彩宝APP(点击下载)

1.租房: 选定房源并签署相应租房合同;

2.备案:个人信息备案,包含实名认证、上传毕业证或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选定房源签署租房合同后 30 日内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3.申请兑现: 租赁合同约定租期满一年后申请租房补贴兑现上传社保卡图片,提交房租缴费凭证(与合同房源金额一致 ) 进行最终审核;

4.审核发放: 资料最终审核通过后及时根据用户所提交社保卡账号发放该年租房补贴资金。

四、监督管理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若复核发现数据造假的,该申请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终身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人才补贴资金申报。

>>推荐阅读:2023年贵阳市人才租房补贴申请(对象+标准+时间+入口)

政策来源:贵阳市住房保障官网

原文链接:http://www.gyzfbz.cn/contents/3/3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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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智慧养老微信小程序高龄补贴申请指南

2023-06-13,全文共 1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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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智慧养老程序高龄补贴申请指南

一、首次申请的办理流程

首次申请津贴的老年人,需登录微信小程序“贵阳市智慧养老”—“高龄津贴”—“资格申请”,填报申请信息后提交申请即可,并可通过“高龄津贴”—“进度查询”查询审批情况。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入口

打开腾讯微信,在搜索框搜索“贵阳市民政局订阅号”点击关注,点击公众号菜单【办事服务】—“贵阳市智慧养老”进入。

2、新用户注册点击微信小程序页面下方菜单导航“我的”,进入账号登录页面,在登录页面点击“立即注册”,填写注册信息 (手机号,发送短信验证码、设置登录密码),点击“注册并登录”即可。

3、高龄津贴资格申请

(1)适用对象

凡贵阳市户籍,年满80周岁且首次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

(2)准备材料

老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或其他有效证件的照片。

(3) 信息填写

点击页面“高龄津贴”—“资格申请”进入申请页面。采集人脸照片,填写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社保卡或银行卡号、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并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照片、社保卡或银行卡照片即可。

(4) 提交申请

填写完以上基本信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请。

(5)审批流程

首次申请高龄津贴需户籍所在地的居(村) 委会—街道办事处 (乡镇) — 区 (市、县) 民政局完成逐级审批。老人提交完资料后 可在小程序点击“高龄津贴”—“进度查询”查询申请进度 (如图8—图9所示的页面) 。

二、已获得2022年度高龄津贴的办理流程

已获得2022年度津贴的老年人,只需登录微信小程序“贵阳市智慧养老”,点击“高龄津贴”—“人脸采集”,上传人脸、身份证照片即可完成办理。具体操作如下:

1、人脸采集

(1) 采集对象凡贵阳市户籍、年满80周岁的老人 (首次申请高龄津贴资格的老人在信息填写页面 (如图10所示) 已采集的除外) 。

(2)采集方式及入口

点击小程序首页“高龄津贴” —“人脸采集”,填写长者姓名,身份证号点击“下一步”进入采集页面。在采集页面上传身份证照片 (人像面) ,上传人脸照片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

(3)采集频次及注意事项

采集的老人人脸用于津贴发放前进行人脸比对的基础照片,只需一次性采集即可,若采集完成后面部特征变化较大时可重新采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采集人脸的可联系户籍所在地村 (居) 委会进行处理。

三、补贴认证

每年4月为第一次补贴认证月、10月为第二次补贴认证月,需要认证的老人登录微信小程序“贵阳市智慧养老”,点击“高龄津贴”—“补贴认证”,拍照确认上传成功即可。若未及时开展补贴认证,则无法开展补贴发放工作,需待下一个补贴发放周期完成认证后补发。

1、认证频次

每年上半年4月、下半年10月共两次(2023年上半年已经通过 “贵阳市智慧养老”微信小程序采集人脸的老人已经默认完成上半年的补贴认证)。

2、 认证对象

凡贵阳市户籍年满80周岁的老人。

3、认证方式

点击小程序首页“高龄津贴” —“补贴认证”,填写老人姓名、身份证号,点击“开始认证”进入人脸拍照比对页面,拍摄完成后点击“确认”即可。

补贴认证注意事项:

1.补贴发放前必须完成补贴认证,否则补贴无法发放;

2.若前期采集人脸照片后,面部特征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时可能导致认证失败,可重新采集人脸后再操作补贴认证;

3.补贴认证需拍摄老人本人,若拍摄老人的印刷照片将导致认证失败;

4.若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补贴认证的老人可联系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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