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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2024-04-16,全文共 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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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本会受案范围

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包括:

(一) 国内争议案件;

(二) 国际(含涉外)争议案件;

(三) 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本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受地域的限制。

本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一)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 劳动争议;

(四)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地址:观山湖区林城东路与长岭路西北角 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项目11号楼(金融ONE)4层(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大厅楼上)

立案咨询电话:0851-87110600,0851-87110601

询问案件电话:0851-87110616,0851-87110620,0851-871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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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

2024-04-16,全文共 77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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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

(经2021年11月12日贵阳仲裁委员会第六届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材料提交与电子送达

第三章 证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保证以网络仲裁方式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下简称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网络仲裁定义】

网络仲裁是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条【本规则术语的含义】

(一)本会是指贵阳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规则》是指本会现行有效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三)仲裁员名册是指本会现行有效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四)网络仲裁平台是指本会建立的、主要用于线上解决纠纷的专门平台。

(五)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含用户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即时电子通讯记录)等能够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

(六)电子数据是指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七)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八)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依法设立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如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等。

(九)网上开庭是指以网络视频庭审或者其他电子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

(十)线上是指网络上,主要指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进行的活动,除此之外均为线下。

(十一)电子送达是指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即时通讯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的送达方式。

第四条【规则适用】

(一)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通过网络仲裁(或者称电子仲裁、在线仲裁、线上仲裁、网上仲裁、互联网仲裁等)解决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三)因网上交易产生的民商事纠纷及其他能够适用网络仲裁程序的民商事争议均可以选择适用本规则。

(四)当事人对网络仲裁程序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本会认为其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五)本规则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仲裁规则》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法律效力】

网络仲裁案件依据本规则所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和决定书,加盖本会电子印章后,与书面盖章的裁决书、调解书和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仲裁协议形式】

网络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事人在纸质或者电子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纸质或者电子仲裁协议;

(三)当事人通过同意网站服务协议(运用电子签名或者通过点击、勾选等)的方式达成的电子仲裁条款;

(四)一方当事人作出了按照本规则仲裁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通过提起仲裁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接受的,视为达成网络仲裁协议。

第七条【网络仲裁邀请】

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通过本会邀请另一方当事人以网络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双方可自行达成网络仲裁协议。

第八条【网络仲裁条件】

当事人订立网络仲裁协议的,视为具备按照本规则进行网络仲裁所必须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收发电子邮件、使用移动通信工具、参加网络视频庭审)。

第九条【身份认证与签名】

(一)当事人使用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参加仲裁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线上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网络仲裁服务平台的专用账号。

(二)使用专用账号登录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网络仲裁服务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三)线上审理的案件,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他仲裁相关人员通过线上确认、电子签章等线上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或其他仲裁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有关“签名”的要求。

第十条【仲裁地】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会所在地为仲裁地。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二章 材料提交与电子送达

第十一条【材料提交与发送】

材料提交或者发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仲裁程序中的所有材料应当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交,否则视为未提交,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的相关材料除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可以随时调阅且可以由本会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

(二)本会向一方当事人发送的材料,可以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

(三)材料发送方有义务为其发送的材料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材料发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人查阅;

(四)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本会网络仲裁平台传输原始数据、资料作为仲裁案件材料。

第十二条【电子送达地址】

(一)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电子邮箱、移动通信号码及社交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号码、手机号码、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QQ账号、微博)等,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

(二)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应当向本会确认自己的电子邮箱及移动通信号码,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

(三)当事人未约定也未向本会确认的,其在网络交易中使用的或者在网站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或者移动通信号码,可以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

(四)当事人在网络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未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五)本会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十三条【电子送达】

(一)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及社交平台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本会对应系统显示的传真、电子邮件及移动通信等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本会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1.本会将仲裁文书、证据等材料向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电子送达地址进行发送的;

2.当事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仲裁行为的;

3.当事人的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悉的。

(三)前述电子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本会将采用线下邮寄方式根据《仲裁规则》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进行送达,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本会《网络仲裁收费办法》承担。

第三章 证 据

第十四条【证据提交】

(一)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本会提交证据。

(二)电子数据可以直接提交。

(三)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证据,当事人应当如实转换成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阅的电子数据后提交。

(四)本条规定的证据可以在网络视频庭审中出示。

第十五条【证据调取】

调查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采取出具协助调查函等形式开展调查工作。仲裁庭出具协助调查函的,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可以持协助调查函向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物流配送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电子取证存证平台等第三方机构等主体调查收集证据。

经仲裁庭开展前述调查工作后,仍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电子数据认定】

(一)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电子数据的生成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8.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二)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如下任一方式保障的电子数据,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电子数据生成时即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2.电子数据生成时向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认证;

3.电子数据生成时经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电子签名进行签名;

4.其他能够保证自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电子数据。但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四)当事人可以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的电子签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五)仲裁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电子数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司法解释,结合网络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电子数据进行综合认定。

(六)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仲裁庭应当确认。

(七)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七条【申请仲裁】

(一)申请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提交证据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互联网交易平台、网络服务平台可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网络仲裁平台传输原始数据或资料作为仲裁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预交仲裁费】

(一)申请人应当通过本会认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未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

(二)网络仲裁案件的收费,按照本会《网络仲裁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受理仲裁申请】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仲裁通知】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自五日内将仲裁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的证据材料、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答辩与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且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线下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是否受理,组庭前由本会决定,组庭后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交意见及对反请求答辩】

本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后五日内将上述材料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向本会提交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如有反请求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对反请求的答辩,逾期提交的,是否受理,组庭前由本会决定,组庭后由仲裁庭决定,且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三条【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可以在审理中以决定书的形式作出,也可以在终局裁决中作出。

当事人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逾期提出,是否受理,组庭前由本会决定,组庭后由仲裁庭决定,且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组成】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会认为有必要外,网络仲裁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根据案件类型、仲裁员专业背景,依托网络仲裁平台指定。

(三)本会应当及时将组庭通知书和仲裁员声明书发送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回避与更换】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自收到仲裁员声明书之时起48小时内提出;在此后得知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之时起48小时内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

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本会主任有权决定将其进行更换,该仲裁员也可以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是否更换,由本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

重新指定仲裁员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审理以及重新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审理方式】

(一)仲裁庭对网络仲裁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可以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向当事人发出问题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该问题单之日起48小时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作出说明,逾期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

(二)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但应当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三)仲裁庭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网上开庭审理案件的,应当提前五日将开庭时间和庭审方式通知各方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审理前两日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四)庭审情况应通过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或人工等方式记录,经仲裁庭和当事人确认后,储存在网络仲裁平台。

(五)当事人不按时参加网上开庭或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当事人在庭后两日内有证据证明确属网络故障、电力中断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视为“开庭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照《仲裁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六)未经仲裁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录制、截取、传播涉及网络仲裁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第二十八条【程序转换】

(一)当事人一致要求并经本会或仲裁庭同意的、本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案件可以转为线上或线下审理。

(二)程序转换的,仲裁庭应当通知当事人。线下程序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程序转换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继续有效,剩余程序按照转换后应当适用的线上或线下仲裁规则进行。

(三)程序转换后发生额外费用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补交,未补交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二十九条【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并可以请求仲裁庭通过网络仲裁平台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条【调解】

(一)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仲裁程序进行中,通过网络仲裁平台或网络视频庭审、网络交流等方式对审理案件进行调解。

(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仲裁平台线上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三)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十一条【确认裁决】

对在立案前或在本会之外已经就纠纷解决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当事人可根据各方达成的网络仲裁协议或者通过本会仲裁邀请达成的网络仲裁协议,请求本会组成仲裁庭对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通过网络仲裁方式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当事人请求作出确认裁决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规避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仲裁庭应当拒绝作出确认裁决,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结案方式】

(一)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员提出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作出决定书,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结案文书】

(一)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电子签名,并由本会电子签章。

(二)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送达至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即视为送达,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签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点击确认、电子邮件回复等可以显示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书的方式。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予签收,或在仲裁庭指定时间内未进行签收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要求纸质裁决文书的,可线上提出申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本会《网络仲裁收费办法》承担。

第三十四条【费用承担】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的比例。

经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仲裁案件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电子卷宗】

本会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电子卷宗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平台对接】

本会网络仲裁平台可以与调解、诉讼、评估、鉴定等平台对接,构建线上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第三十七条【时间计算】

期间以日、小时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本规则中按小时计算的,节假日不顺延。

第三十八条【安全保障】

本会为当事人、仲裁庭和本会之间案件数据的线上传输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为案件数据信息加密的形式为案件信息保密。

第三十九条【规则解释】

(一)本规则条文标题仅具有指引作用,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二)本规则由本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补充。

第四十条【规则施行】

本规则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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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61人)

2024-02-02,全文共 115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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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一)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的直属附属医院,是贵州省首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是国家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恶性肿瘤早期诊断与精准治疗方向)建设单位。医院现有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编制床位2000张,开放床位2800张,设有17个部(处)、8个专科医院,56个临床科室、12个医技科室。医院拥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5个,贵州省“国内一流建设学科”1个,省级医学重点学科17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19个;国家级培训基地11个,省级医疗控制中心10个,省级专科培训基地11个;拥有PET-CT、达芬奇机器人等高端医疗装备。

(二)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为贵州省人民政府举办,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损伤与辐射损伤治疗、职业病康复、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应急救援、临床教学与科研为一体的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医院始建于1967年,先后称贵州省职业病防治院、贵州省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医院。医院现有用地62.9亩,已建业务用房4.12万平方米,在建5.85万平方米。下设17个职能科室,39个临床及医技科室,拥有省级重点专科2个(职业病科、职业中毒科),省级重点中医专科1个(骨伤专科),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1个(贵州省职业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贵州医院是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医院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占地134亩,建筑面积约14.27万平方米,规划床位1000张,核定人员编制700个。2022年10月,医院正式获批第四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 ,输出医院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依托医院为贵州省人民医院。2023年4月6日,贵州医院正式揭牌开诊运营。医院将建设成儿科医学、科研、教学一体化中心、国家三级甲等儿童专科医院和国家区域性儿科专科诊疗中心,全面达到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功能定位与发展水平,更好地保障贵州人民健康服务需求,不断增进贵州人民健康福祉。

(四)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贵州医院是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是贵州省人民政府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作共建的一所公立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为输出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作为依托医院。医院分两期建设,一期总建筑面积37.47万㎡,规划床位1499张,包含临床业务、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用房及附属设施,总投资51.4亿元。重点建设普通外科与器官移植中心、呼吸与危急重症中心、肿瘤中心、心脑血管中心,二期规划总建筑面积约4.2万㎡,包含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中心、临床研究中心、研发攻关和成果转化中心、临床技能培训中心。最终实现 “4+4”多翼协同齐飞,引领医院高质量发展。将建成基础设施好、专业学科强、技术水平高、医疗服务优、医院环境美,立足贵州、覆盖西南的临床诊疗、教学、科研中心,全面提升贵州省整体诊疗水平和疑难危重复杂疾病诊疗能力,进一步满足贵州群众对高品质医疗卫生健康服务的需求。

(五)广东省中医院贵州医院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中医院合作共建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单位,为广东省中医院分院之一,由广东省中医院全权运营管理。医院按照“一院两区”设置,南明院区位于贵阳市主干道花溪大道中段27号,占地面积106亩;观山湖院区于观山湖区金湖路西侧,为新建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 204亩。医院总规划床位数1700张,分别为南明院区900张,一期450床,已投入使用;二期450张,预计2025年底投入使用;观山湖院区拟建床位数800张,预计2025年底投入使用。在广东省中医院总体战略目标指引下,通过“品牌、文化、技术、人才”的平移,进一步推进与总院深度同质化发展。力争在10年内建成立具有高水平医、教、研、管、防的现代化中医综合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高层次的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水准的中医药科研创新与转化平台,打造成为西南地区中医高地。

(六)遵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贵州省卫健委直属医院,同时是遵义医科大学直属医院。医院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新龙大道与新蒲大道交汇处,于2019年3月1日起投入使用。运行以来,医院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脱贫攻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事件中体现了大型公立医院的社会担当。肿瘤科获批2021年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骨科、眼科、神经内科、麻醉科获批2022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妇产科、胃肠外科、胸心血管外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获批2023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七)贵州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位于云岩区市北路11号。1988年,经省编办批复([1988]省编字第54号),1978年成立的中华医学会贵州分会更名为贵州省医药卫生学会办公室,属省卫生厅正县级事业单位。2019年,经省编办批复(黔编办法[2019]120号),贵州省医药卫生学会办公室更名为贵州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机构编制事项不变,为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正县级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022年,贵州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加挂贵州省卫生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牌子,业务范围为承担国民健康政策、健康保障、卫生战略与发展规划的政策研究;开展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技术支持、咨询指导、教学培训、成果转化应用与推广;开展卫生健康政策领域的省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编辑出版医学杂志;开展卫生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主管主办两份医学期刊:《贵州医药》和《护士进修杂志》。

(八)贵州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巫峰路169号,与贵阳实验三中毗邻。中心为省卫生健康委直属正县级公益一类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其宗旨为卫生健康系统在职人员的培训、考试、交流和职称考评管理提供服务与咨询。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管理干部的在职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承办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准入考试、办证、注册等具体事宜;承办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考务、评审会务安排、办证等相关事宜;开展系统卫生人才交流;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研究;人才项目评审;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九)贵州省血液中心为省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始建于1966年,前身为“贵州省107工程筹备处”,为全国范围内的九个战备血库之一。1978年定名为“贵州省中心血站”,1996年更名为“贵州省血液中心”。2014年划分为公益二类,2016年按照一类管理。承担着贵阳地区及黔南州惠水、长顺、龙里三县150余家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供应及应急保障等工作,同时承担着全省中心血站(库)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紧急救援工作。

(十)贵州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樱花巷18号,是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正县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服务。主要职责为面向全省开展卫生健康政策法规、行业文化、先进典型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科普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相关的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报刊杂志、文图宣传品等方面的制作运营和技术支持工作。

(十一)贵州省医疗服务评价中心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安云路樱花巷18号,为省卫生健康委所属正县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工作职能:为研究拟订医疗工作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提供政策咨询;协助开展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协助做好护理服务相关工作;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高值耗材临床合理使用的监测和评价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办医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落实;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贵州省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是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正县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急症病患者和重特大突发事件提供急救医疗服务。主要职责为协助开展省内重特大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协助做好与公安(110)、应急、消防(119)、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动协作及开展多部门联合救援行动的相关工作;研究起草全省紧急医学救援诊疗规范、培训演练等标准,开展全省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业务培训,承担紧急医学救援和院前医疗急救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承担紧急医学救援实战演练相关工作。

(十三)贵州省卫生健康交流合作中心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安云路樱花巷18号,为省卫生健康委属县级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财政差额预算管理。宗旨是为卫生健康领域交流合作提供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协助卫生健康委做好援外医疗队员的选派、培训、日常管理服务等事务性工作;承担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会议的服务工作;承担卫生健康领域交流合作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卫生健康领域东西部协作(合作)有关工作;承担全省卫生健康领域人员出国(境)培训的事务性工作;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二、招聘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坚持按需设岗、按岗招聘、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招聘对象及人数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1名,其中管理人员25名,专业技术人员36名。具体招聘岗位及要求见《省卫生健康委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附件1)。岗位表中要求的2024年度毕业生,是指毕业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大中专及以上、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

四、招聘条件

报名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理想信念和思想品德。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人格健全。

4.安心应聘岗位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具有胜任应聘岗位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含科学素质)和工作能力。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6年2月26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8年2月28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到40周岁(1983年2月28日以后出生)。以上日期均含当日。

7.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8.辅修专业不能作为《省卫生健康委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中“专业”报名;

9.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其它具体资格和条件。

尚在试用期或服务期内的省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在本次公开招聘对象范围。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公开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从2024年2月1日到2024年2月25日。

(二)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时间及要求

报考人员须在2024年2月26日9:00至2月28日17: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按专题网页提示的报名程序注册、填写并确认报名信息。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省卫生健康委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签署报名诚信报考承诺书。

报考人员根据所报岗位要求,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并如实填写《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附件2)。所填信息及照片核对无误后,必须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提交报名信息。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人员因身份证过期、信息填写失误、照片模糊变形、未按时提交报名信息等原因,导致网上资格审核未通过或后续考试过程中出现无法通过资格审查等问题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提交报名申请后应及时登录查看网上审核结果。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岗位。报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所选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岗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工作单位信息,否则视为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信息。

原则上要求本人亲自报名和填写相关信息,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如因特殊情况请他人代为填写报名信息的,视为应聘人员本人填写,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相关责任。若网上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

特别提示:(1)报名应聘人员填报的专业名称必须与毕业证完全一致,如专业名称后面带括号或其他说明的也必须如实填报。

(2)专业技术岗位专业要求为二级学科的,对属于该二级学科专业研究方向且课程相同率达到80%以上的一级学科,以及属于高校自主设置或国外学历相近专业,且专业课程与岗位所需专业相近率达到70%的,可纳入报考范围。考生在报名表“其他需要说明事项”栏加以说明,并提供有关课程证明至指定邮箱:gzswjwrsczk@126.com(邮件命名为:岗位名称+岗位代码+姓名)。经初审符合报考条件的,可按工作流程开展下一环节。资格复审环节对考生课程证明进行认定,对认定不符合岗位要求专业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报考人员未按时提交专业认定所需资料导致网上资格审核未通过或后续环节中出现无法通过资格审查等问题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报考人员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2.网上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9:00至2月29日17:00。报考人员须在资格初审期间内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必须在24小时内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资格初审不合格人员,在报名期间(2024年2月28日17:00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并重新确认。2024年2月28日17:00至2月29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核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审核未通过的,视为报名失败。

3.网上缴费

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于2024年2月26日9:00至3月1日17: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100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每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单个岗位的报名人数(指最终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的人数)与该岗位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其中,招聘岗位“学历学位要求”为“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按报考实际人数开考;招聘岗位“学历学位要求”为“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的,经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后,该岗位招聘计划减少或取消,减少或取消情况在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公布。

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2024届毕业生可免收考试费。符合免收考试费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先在网上缴纳考试费,并按照“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免收考试费申请提交流程”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退费。如未按规定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不属实等导致免收考试费申请失败的,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4.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网上缴费结束后,报考人员应于2024年3月25日9:00至3月28日17: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打印笔试准考证。

5. 网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

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0851-28608494;

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0851-84850872;

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贵州医院:0851-88955103;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贵州医院:0851-88913322;

广东省中医院贵州医院:0851-83813407;

遵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0851-27596014;

贵州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0851-86856294;

贵州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0851-85613420;

贵州省血液中心:0851-85923566;

贵州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0851-86812208;

贵州省医疗服务评价中心:0851-86828841;

贵州省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0851-86861166

贵州省卫生健康交流合作中心:0851-86813347。

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

6.考务及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51—12333

(转01再转0)。

(三)笔试

笔试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

1.笔试时间:2024年3月30日上午

2.笔试科目: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考试方式为分类考试,考试大纲详见“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考试动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相应类别的《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考试。两科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两个科目题本为合订本,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若因不可抗力需调整笔试考试时间,则另行通知。

3.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4.笔试方式:笔试采取闭卷考试

5.笔试成绩计算:两个科目满分均为150分,笔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折算成百分制后按40%计入总成绩。笔试环节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笔试成绩在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上公布。

笔试总成绩设最低分数线为60分(按百分制折算)。进入资格复审环节人数与单个岗位招聘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笔试总成绩最低分数线可降低为50分(按百分制折算)。未参加笔试或未取得有效笔试成绩的考生(含未达到最低分数线),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笔试准考证参加考试。

(四)资格复审

笔试结束后,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招聘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及岗位要求,对进入资格复审人员的基本信息、所提供的材料、应聘资格和条件等进行现场审查。

1.确定和公布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单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该岗位参加资格复审人员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同一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资格复审。单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该岗位参加资格复审人员数未达到1:3比例的,按实际取得有效笔试成绩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在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上公布。

请考生关注资格复审相关公告并保持电话畅通,如因考生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资格复审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取消进入面试环节资格,空缺岗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递补人员需在收到电话和短信通知后确认是否参加资格复审,并在48小时内完成资格复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复审。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等情况的,立即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或聘用资格。

2.资格复审需提交材料(所需提供的证书原件仅作验证使用,当场退还,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取消资格)。

(1)网上报名平台在线打印的《报名信息表》(附件2)2份;

(2)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2024年度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但在考察环节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国外、香港、澳门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1份;毕业证专业为一级学科,实际研究方向为岗位所需二级学科、高校自设专业以及国(境)外相近专业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证明;报考有关工作经历岗位的人员,需提供社保缴纳、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等凭据。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2张;

(4)在职人员需提供有人事管理权的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名的证明, 其中,中小学及幼儿园在职在编人员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医疗卫生系统在职在编人员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应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的,应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实施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提交入职承诺书;

(6)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按备注要求提供。其中:2024年毕业生参加护士资格考试尚未取得证书的,需提供参加考试的证明材料,并承诺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将证书报用人单位;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证明需由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出具。

资格复审咨询电话:

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0851-28608494;

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0851-84850872;

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贵州医院:0851-88955103;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贵州医院:0851-88913322;

广东省中医院贵州医院:0851-83813407;

遵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0851-27596014;

贵州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0851-86856294;

贵州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0851-85613420;

贵州省血液中心:0851-85923566;

贵州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0851-86812208;

贵州省医疗服务评价中心:0851-86828841;

贵州省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0851-86861166;

贵州省卫生健康交流合作中心:0851-86813347。

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

(五)面试

面试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人员。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地点在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上公布。

1.面试时间、地点:与参加面试人员名单一并公布。

2.面试内容: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对政治思想、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现场考评。

3.面试分值: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按6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4.公布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网站公布。

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及以上(满分为100分)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面试成绩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上公布。

(六)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之和,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占40%,面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占6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末位并列的,按百分制折算后实际成绩计算,如仍并列的,面试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总成绩在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上公布。

(七)体检

面试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

面试结束后,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单个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该岗位参加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的,视为自动放弃。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考察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按照“凡进必审”的原则,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将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行等作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首要考察内容。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察不合格,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审核同意后,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在读的非2024届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4.现役军人;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8.截止考察环节(到12月31日)未能提交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9.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或条件的人员;

10.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的人员;

11.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经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员;

12.应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的,存在实施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13.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九)公示招聘结果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十)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审批及聘用手续。

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招聘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解除聘用关系。

六、有关说明

(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在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二)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公开招聘工作,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应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相关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工作保密、回避等纪律要求,确保招聘工作公正、公平。如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未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四)对本次公开招聘未能招聘到人员的岗位,单位将重新发布公告,依据该岗位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资格复审人员,组织面试,进入后续环节。

(五)联系电话:

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0851-28608494;

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0851-84850872;

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贵州医院:0851-88955103;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贵州医院:0851-88913322;

广东省中医院贵州医院:0851-83813407;

遵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0851-27596014;

贵州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0851-86856294;

贵州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0851-85613420;

贵州省血液中心:0851-85923566;

贵州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0851-86812208;

贵州省医疗服务评价中心:0851-86828841;

贵州省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0851-86861166;

贵州省卫生健康交流合作中心:0851-86813347。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0851-86891906

监督电话:0851-86891538

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

七、未尽事宜,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

本方案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省卫生健康委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

附件2: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报名信息表

附件3:基层工作经历以及时间计算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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