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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烟花爆竹

桂林烟花爆竹专题栏目,提供与桂林烟花爆竹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桂林烟花爆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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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区烟花爆竹禁燃区有哪些

2024-01-24,全文共 9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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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区的禁燃限放区域

根据桂林叠彩警局:

一、广大市民要熟知桂林市区的禁燃限放区域的划定。

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为:

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

除灵川县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地点。

禁燃区以外的区域则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

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以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燃放过程中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以及场地的空旷,燃放完烟花爆竹后务必记得打扫场地。

在燃放烟花爆竹时,需要注意以下安全知识:

1、选购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应在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场所购买,不要到无证摊点、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

2、注意保护耳朵:当烟花炮竹爆炸时,所发出的巨大噪声对听力有害,所以这时我们需要及时捂住耳朵,并且可以张开嘴巴来减少噪音对耳朵的冲击,也可使用棉球、耳塞进行保护。

3、孩子不能单独燃放:孩子不能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即便是那些所谓“安全”的儿童烟花也不能让小朋友独自燃放,更不能手持烟花打闹。

4、燃放场所要空旷:如果要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选择空旷无人的地方,不能靠近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树木、草丛等地,以免引发火灾或者意外伤人。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依法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欢迎广大市民拨打“110”举报非法储存、运输、无证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2024桂林恭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桂林便民100 (bianmin1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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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阳朔县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时间+区域)

2024-02-08,全文共 1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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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阳朔县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阳朔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县城东至县城滨江路,西至鲤鱼井社区龙岳路至响水路交叉路口,南至抗战路十里画廊大门、龙脊隧道红绿灯、阳朔大桥,北至城西路口(原汽车北站)、神山路百里新村大门,上述范围连接点区域内为禁放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图源:阳朔县人民政府

(二)除以上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原、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在上述地点及周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及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城区滨江路临江一侧向漓江方向、观莲路临江一侧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该区域允许从2024年2月9日(农历大年三十)至2024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每日早上6:00以后,次日0:30以前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夜可延至凌晨1时正),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除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

在此区域,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6:00至次日凌晨00:30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时,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

四、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

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监护指导。

在可以燃放区域内,燃放距离不得小于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五、处罚措施

对于不遵守以上要求,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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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资源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规定(时间+区域)

2024-02-08,全文共 9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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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和部署

2024资源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县城建成区内禁放区域:

南面到九拱桥,北面到资江漂流码头,西沿城北加油站、县委党校、老检察院、修睦路口、西延市场到城南桥(资龙大桥),东沿G241公路主道经九拱桥、丹霞花园、经贸大厦、人民银行、合浦街到资江漂流码头。(详见附图)

(二)全县下列特殊场所列入禁放区域:

全县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图源:资源县人民政府

二、限放区域

县城建成区内禁放区域(包括特殊场所)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

三、禁燃限放规定

(一)重大公共庆典,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燃放。

可燃放时间

(二)限放区域内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06:00至次日凌晨00:30时段可燃放烟花爆竹,此外的其他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重污染天气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即空气质量监测综合指数(AQI)达201以上时,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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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时间+区域)

2024-02-08,全文共 1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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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2024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桂林绕城高速(市区北部)以南,西城大道、万福路、万福东路、铁山路以北组成的合围区域。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市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七)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以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和特别节会期间组织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三、全市限时限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限时限放烟花爆竹区域:桂林绕城高速(市区南部)以北,西城大道、万福路、万福东路、铁山路以南组成的合围区域。

(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四、主城区限时限放烟花爆竹时段

(一)2024年2月9日(除夕)17时—2024年2月10日(正月初一)24时;

(二)2024年2月24日(正月十五)17时—22时。

启动污染天气应急时,全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生态环境、教育、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七、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八、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烟花爆竹禁放区和限时限放区具体规定暂以本通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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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全州县春节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规定(时间+区域)

2024-02-08,全文共 6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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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州县春节禁燃限放区域划定和具体管控要求

(一)禁放区域:

1.城南三板桥沿湘江至东门大桥、东门大桥沿湘江至北环大道(鸟塘坪)、北环大道沿道路至绕城路(322国道)、绕城路沿道路至飞鸾桥、飞鸾桥沿万乡河至湘源大桥、湘源大桥沿全石支线至湘妃桥(消防大队旁)、湘妃桥沿水路往上至广西河、沿广西河至三板桥组成的环形范围以内的全州镇相关区域。

图源:全州融媒

2.除以上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原、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酒店、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可燃放规定

(二)燃放区域(限放区)及时间:除禁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可燃放区域。在此区域,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 6:00

至次日凌晨 00:30 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时段: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时,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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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灌阳县烟花爆竹燃放规定(附禁燃区域图)

2024-02-08,全文共 2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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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灌阳县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烟花及其代用品(包括冷烟花、礼炮)。

市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从经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I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

(二)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

(三)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四)冷烟花;

(五)电子礼炮;

(六)其它污染严重、危害性大的品种。

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不能燃放烟花爆竹。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只能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禁放区域:

1.灌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东至红旗中学(新中医院经义马路、双桥路至一桥)、南至土桥头、西至台山公园山脚(靠灌阳县城一侧)、北至官塘。

2.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

3.汽车客运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5.军事设施所在地;

6.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7.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福利院、旅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8.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图源:灌阳县人民政府

(二)限放区域:除上述所列的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

(三)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1.禁放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2.在限放区域内,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6:00至次日凌晨00:30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重污染天气时段: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时,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每次对当事人及责任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扰乱道路交通、车站、商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七、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八、燃放单位或个人在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酒店、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单位对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燃放行为负有管理、安全、清扫等责任

九、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组织居民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按照本规定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十、禁止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全县党员干部要积极响应、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带动亲属及周边人员自觉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全县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十三、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0773-4218774(公安局),0773-4216601(应急管理局),0773-4258186(综合执法局),0773-4218531(市容服务中心),0773-4212298(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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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荔浦市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销售通告

2024-01-26,全文共 7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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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关于城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音和大气污染,确保春节期间空气质量达到良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

1.荔浦市城市建成区:

东至绿美苑小区-民中桥-玉雷湾以内;

南至半岛豪庭小区-市检察院-中园路-五里加油站-新坪路口-蓝泊湾小区-滨江南岸-衣架之都-南环路-南环路金雷路口-荔江生态科普馆以内;

西至荔江生态科普馆-南环路与北环路路口-永华村委-大岭口以内;

北至荔桂路应家冲-龙口工业园区-荔城中学-黄寨工业园区-家园梦小区以内。

图源:荔浦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除以上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以及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住宅小区、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禁止区内所有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禁止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请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落实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荔浦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19日

2024桂林恭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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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灵川海洋乡烟花爆竹禁燃规定(区域+处罚)

2024-02-05,全文共 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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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海洋烟花爆竹禁燃规定区域处罚规定

根据 2019 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等地点;

2、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灵川县的相关区域(包括八里街、定江镇等

);

3、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东至滨江北路、东环路,南至桂林绕城高速公路,西至桂兴高速公路,北至灵勃路 )。

处罚规定:

对禁放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部门处 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2024桂林各区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汇总(持续更新)

2024桂林春节活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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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能售卖烟花爆竹吗

2024-01-15,全文共 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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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售卖烟花爆竹处罚

根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应急管理部门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行政许可;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作出、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由原作出行政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撤回,给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或者零售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桂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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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永福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规定

2024-01-29,全文共 7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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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规定

禁放区范围:

(一)永福镇城镇建成区(永福县明德一小沿东河西岸至东江半岛连档案局、屠宰场、垃圾填埋场、洛清江大桥、文明塔、污水处理厂至桂柳高速公路沿线往北到孔雀山庄、明德一小形成的闭合线范围内);

(二)除以上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温馨提示:

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规定:

除第一点所列的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

在此区域,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6:00至次日凌晨0:30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大型焰火活动燃放规定:

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永福县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永福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温馨提示:

空气质量指数 AQI

达到201时,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永福县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处罚规定:

对禁放区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桂林恭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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