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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规定

桂林规定专题栏目,提供与桂林规定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桂林规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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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桂林酒驾醉驾新规定和标准一览

2023-12-27,全文共 39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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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最新检验标准发布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1、新国标将血液中乙醇的含量分为三个等级,而旧国标只分为两个等级。

2、新国标将饮酒驾驶的上限从50mg/100mL降低到了20mg/100mL,也就是说,只要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了20mg/100mL,就属于违法行为。

3、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驾。醉驾属于犯罪行为。

新国标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新国标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

(图源: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酒驾醉驾处罚新标准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两高两部”经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意见》。

《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

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饮酒驾车处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车处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关于醉驾的认定和立案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二、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

醉驾案件中“道路”动”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车”的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三、可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醉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取保候审:

1、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

2、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

3、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从重处理的情节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五、从宽处理的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1、自首、坦白、立功的;

2、自愿认罪认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六、可被认定为情节显普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四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七、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八、关于罚金的判处

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九、关于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十、常见问题:

(一)喝酒后多久才能开车?

这取决于多种因素,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情形。

一般来说,饮酒后大约10分钟,酒精就会被人体吸收进入血液,1个小时到1个半小时就达到最高峰。

如果只饮一杯啤酒或饮一杯红酒,至少要经过6个小时的代谢,才能再开车;而如果是饮了低度白酒3两以上,考虑到个体和环境等差异,至少要经过20到24小时才能开车。

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取决于很多因素,一般来说,酒精在体内的降解半衰期大于6小时。根据个体差异,有的代谢时间长的可能要超过10个小时甚至20个小时。

注意:酒后驾车不会以司机的自我感觉作为评判标准,也不会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人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

(二)可能会引起被“酒驾”的情形

一次吃下好几个荔枝后,立马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确实达到了酒驾的标准,但过10分钟后再测,“酒驾”状态就轻易解除了,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假性酒驾”。

除了荔枝,还有榴莲、菠萝蜜、龙眼、葡萄干、杨梅等糖分较高的水果也有可能被“酒驾”。

这类水果含糖量高,果皮坚硬封闭性较好,它们被采摘后,光合作用急剧减小,果实内部细胞缺氧,进行无氧呼吸,将自身的糖分转化为乙醇(酒精)和二氧化碳。且越成熟,放置的时间越久,乙醇含量越高,吃后酒精就会残留在口腔里。

1、腐乳、酒酿等发酵食物

日常的发酵类食品,其制作过程或者发酵后会有酒精,食用后也容易“中招”。

酒糟类食品就是一类引起假性酒驾的“元凶”,比如醉蟹、啤酒鸭、甜酒、酒酿圆子、豆腐乳等。

2、藿香正气水、咳嗽糖浆

经过测试,喝了藿香正气水后酒精数值会很高。同样,止咳糖浆也是含有酒精的。

3、糕点类点心食物

很多小伙伴经常吃提拉米苏、蛋黄派、瑞士卷、酒心巧克力这类小点心,其实吃完这些东西再开车是很容易被查出饮酒驾驶的,因为它们大多含有酒精的成分。

如果开车前吃过上述食物,休息15~30分钟后再开车。开车前可先用清水漱口。

如果因食用上述食物被误查酒驾,可向交警提出10分钟后重测,一般口腔内酒精成分都会自然消散,吹气数值会猛降至安全值内或者归零。

也可向警察提出进行抽血化验,检查血液中酒精含量。

注意:食用含酒精类食品和饮酒不是一回事!真正的酒后驾驶,几分钟后检测不但不会降低酒精值相反还有可能升高,所以大家不要心存侥幸。喝酒忌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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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全州县春节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规定(时间+区域)

2024-02-08,全文共 6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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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州县春节禁燃限放区域划定和具体管控要求

(一)禁放区域:

1.城南三板桥沿湘江至东门大桥、东门大桥沿湘江至北环大道(鸟塘坪)、北环大道沿道路至绕城路(322国道)、绕城路沿道路至飞鸾桥、飞鸾桥沿万乡河至湘源大桥、湘源大桥沿全石支线至湘妃桥(消防大队旁)、湘妃桥沿水路往上至广西河、沿广西河至三板桥组成的环形范围以内的全州镇相关区域。

图源:全州融媒

2.除以上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原、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酒店、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可燃放规定

(二)燃放区域(限放区)及时间:除禁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可燃放区域。在此区域,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 6:00

至次日凌晨 00:30 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时段: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时,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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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灌阳县烟花爆竹燃放规定(附禁燃区域图)

2024-02-08,全文共 2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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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灌阳县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烟花及其代用品(包括冷烟花、礼炮)。

市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从经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I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

(二)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

(三)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四)冷烟花;

(五)电子礼炮;

(六)其它污染严重、危害性大的品种。

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不能燃放烟花爆竹。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只能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禁放区域:

1.灌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东至红旗中学(新中医院经义马路、双桥路至一桥)、南至土桥头、西至台山公园山脚(靠灌阳县城一侧)、北至官塘。

2.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

3.汽车客运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5.军事设施所在地;

6.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7.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福利院、旅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8.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图源:灌阳县人民政府

(二)限放区域:除上述所列的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

(三)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1.禁放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2.在限放区域内,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6:00至次日凌晨00:30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重污染天气时段: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时,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每次对当事人及责任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扰乱道路交通、车站、商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七、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八、燃放单位或个人在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酒店、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单位对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燃放行为负有管理、安全、清扫等责任

九、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组织居民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按照本规定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十、禁止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全县党员干部要积极响应、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带动亲属及周边人员自觉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全县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十三、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0773-4218774(公安局),0773-4216601(应急管理局),0773-4258186(综合执法局),0773-4218531(市容服务中心),0773-4212298(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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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资源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规定(时间+区域)

2024-02-08,全文共 9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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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和部署

2024资源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县城建成区内禁放区域:

南面到九拱桥,北面到资江漂流码头,西沿城北加油站、县委党校、老检察院、修睦路口、西延市场到城南桥(资龙大桥),东沿G241公路主道经九拱桥、丹霞花园、经贸大厦、人民银行、合浦街到资江漂流码头。(详见附图)

(二)全县下列特殊场所列入禁放区域:

全县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图源:资源县人民政府

二、限放区域

县城建成区内禁放区域(包括特殊场所)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

三、禁燃限放规定

(一)重大公共庆典,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燃放。

可燃放时间

(二)限放区域内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06:00至次日凌晨00:30时段可燃放烟花爆竹,此外的其他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重污染天气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即空气质量监测综合指数(AQI)达201以上时,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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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购车补贴最新规定2023

2023-09-19,全文共 1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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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购车补贴最新规定2023

2023年广西“爱尚新车”汽车购车补贴

购车补贴起算时间:

从2023年9月15日(含)起算(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补贴申请条件:

个人消费者按活动规则在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上广西牌照,可按购车发票金额申请对应档次的购车专项补贴。

申领补贴时间:

2023年9月20日下午20:00起,个人消费者可前往活动承办平台申领补贴。

补贴金额

对消费者购买燃油车、新能源汽车、汽车“以旧换新”分别发放最高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配套推出汽车抽奖活动,在各类优惠叠加情况下,单款热门车型最高可享受超过13万元优惠。

2023年广西“爱尚新车”汽车促销系列活动--补贴规则

-----------------------------------

3月28日-5月8日,桂林市将面向汽车销售行业发放消费券300万元

活动时间

3月28日一直持续至5月8日。活动期间,桂林市将面向汽车销售行业发放消费券300万元,用于消费者购置新车补贴。

参与对象

消费者使用云闪付APP或者云闪付绑定的“62”开头的银联卡,在参与活动车企购买乘用新车并在桂林市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个人,可叠加享受自治区级、市本级、车企三重优惠。

优惠内容

第一重优惠:

自治区政府补贴。

从2023年3月21日 (含) -2023年4月20日(含) (

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期间个人消费者按活动规则在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上广西牌照,可按购车发票金额申请对应档次的购车专项补贴:

购买价格3万(含)-8万元(含)全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可申请云闪付红包补贴2000元。

购买价格8万(不含)-15万元(含)全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可申请云闪付红包补贴3000元。

购买价格15万(不含)元以上的全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可申请云闪付红包补贴5000元。

第二重优惠:

市级财政补贴从2023年3月28日 (含) -2023年5月8日 (含)(

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期间个人消费者按活动规则在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在云闪付APP按购车发票金额申请对应档次的购车专项补贴:

购买价格3万(含)-8万元(不含)全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可获得价值1500元补贴(含600元现金红包+900元通用券包,由15张满300减60元“桂林乐购”通用券组成);

购买价格8万元(含)-15万元(不含)全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可获得价值2500元补贴(含1000元现金红包+1500元通用券包,由15张满300减60元+15张满200减40“桂林乐购”通用券组成);

购买价格15万元(含)以上全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可获得价值3500元补贴(含1700元现金红包+1800元通用券包,由20张满300减60元+15张满200减40“桂林乐购”通用券组成)。

购买8万元(含)以上新能源乘用车新车可在1-3档补贴基础上,叠加补贴500元(含200现金红包+300元通用券包,由5张满300减60元“桂林乐购”通用券组成)。

第三重优惠:

车企让利促销。

部分品牌车企自愿参与促销让利活动,消费者可在云闪付APP桂林“新车乐购”汽车促销活动”入口领取指定车企大礼包。

礼包由1000元、2000元、3000元3张抵扣券组成。

消费者购买3万元(含)-8万元(不含)乘用车新车,用云闪付APP或者云闪付绑定银行卡刷卡支付购车款满1万元,在成交车价基础上,直接抵扣1000元。

购买8万元(含)-15万元(不含)乘用车新车,用云闪付APP或者云闪付绑定银行卡刷卡支付购车款满3万元,在成交车价基础上,直接抵扣2000元。

购买15万元(含)以上乘用车新车,用云闪付APP或者云闪付绑定银行卡刷卡支付购车款满5万元,在成交车价基础上,直接抵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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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西高速收费新规定

2024-01-03,全文共 6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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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速公路全面实施差异化收费时间暂定3年,即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工作方案原文

根据《广西高速公路实施差异化收费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2024年1月1日起到2026年12月31日止,广西高速公路全面实施差异化收费。

《方案》考虑各方面因素,研究制定分支付方式、分出入口、分路段、分车型、分时段和分方向、自主定价等六种差异化收费方式,方便人民群众,降低物流成本。预计2024年优惠车辆通行费金额超过20亿元。

对所有使用ETC支付的车辆给予通行费9.5折优惠;

继续实施自驾车通行费优惠实现“交旅融合”“引客入桂”“引车上路”,对一类ETC客车在每周五 (00:00时)至周日(24:00

时、假期调休除外)通行7条试点高速公路给予通行费5折优惠;

进一步加大货车通行费优惠力度,对沿边、临港、连接产业园区的靖西至那坡高速公路等17条试点路段,实施一类至六类合法装载货车(不含大件运输车及专项作业车)通行费8.5折优惠。

继续停止收取六寨(黔桂界)至河池等7条高速公路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河池至百色等11条高速公路货车桥隧车辆通行费。

对18:00-24:00通行信都至梧州公路指定收费站安装使用ETC合法装载的货车给予通行费5折优惠;

对安装使用ETC行驶高速公路的新能源货车加大通行费优惠力度。

同时,对每月通行广西高速公路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 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9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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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关于中元节祭祀规定(最新)

2023-08-30,全文共 1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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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关于中元节祭祀规定

一、中元节期间(2023年8月29至8月30日),在六城区及灵川县八里街片区范围内严禁焚烧香、蜡、纸钱等祭祀品,禁止乱摆乱卖、乱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

二、中元节期间,六城区及灵川县八里街片区范围内因擅自焚烧香、蜡、纸钱,擅自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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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规定

2024-01-14,全文共 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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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类别(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年版))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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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部分中型货车道路最新规定

2024-03-05,全文共 3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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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部分中型货车通行市区道路交通组织调整

图源:广西桂林交警

对部分中型货车通行市区道路交通组织调整如下:

一、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享有轻型货车同等通行便利,具体为:

老城区除北极广场-环城北一路-环城西二路-香江立交桥-上海路-漓江路-普陀路-环城北二路-虞山桥-北极广场一线(不含)以内的道路,以及西山路、站前南路、站前路西段(恒大广场通道)、金河路禁止通行外,其他道路允许通行。

临桂区除西城大道与两江大道交叉口至西城大道与万福路交叉口路段禁止通行外,其他道路允许通行。

二、对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不限行,其他货运车辆通行规定不变。

特此通告。

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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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桂林市货运车辆通行规定

2023-12-25,全文共 1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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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桂林市老城区货运车辆通行规定

(一)每日7:00-9:00,15:00-20:00禁止中型、重型货车和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通行。

环城南三路-环城南二路-环城南一路-东二环路-西二环路的北辰立交桥至福利立交桥一段-福利路南段(福利立交桥以南)-圣隆路-圣隆圆盘-环城北一路的圣隆路口至西凤路口一段-环城西二路-环城西一路-沙河立交桥一线以及北辰路的站前路路口至北辰立交桥一段-北极广场-环城北一路与圣隆路交叉口一线、南洲大桥往北经滨北路站前路至北定道路口一段、机场路沙塘圆盘往东经鲁山路、翠竹路至香江立交桥一段、凯风路八中路口至万福路口一段,

圣隆圆盘-九华路-芦笛路-长海路口、桃花江路-胜利桥-中隐路-琴潭道一线以及甲山路

(二)环城南三路-环城南二路-环城南一路-东二环路-中山北路的北辰立交桥至北极广场路口-环城北一路-环城西二路-香江立交桥-环城西一路-沙河立交桥一线(不含)以及丽君路立交桥下穿-西山路-胜利桥-中隐路-中隐路与琴潭道交叉口-琴潭道-翠竹路-香江立交桥(不含)以内的市区道路,禁止中型、重型货车和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通行。

(三)北极广场-环城北一路-环城西二路-香江立交桥-上海路-漓江路-普陀路-环城北二路-虞山桥-北极广场一线(不含)以内的市区道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西山路、站前南路、站前路西段(恒大广场通道)、金河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二、桂林市临桂区货运车辆通行规定

(一)金水路-金山路-临政路-人民路-万福路-万平路-凤凰路-洋田路-平桂路-世纪西路-两江大道-鲁山路-金水路(不含)以内区域,每日7:00-20:00禁止中型、重型货车和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通行。

(二)金水路-金山路-临政路-人民路与万福路交叉口路段,每日7:00-20:00禁止中型、重型货车和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通行。

(三)西城大道与两江大道交叉口至西城大道与万福路交叉口路段,禁止中型、重型货车和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通行。

三、以下车型不受货运车辆通行规定的限制

(一)皮卡车(多用途货车);

(二)新能源轻型、微型厢式货车;

(三)新能源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车。

四、通行证办理规定

请涉及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根据通行规定自行调整运输计划,对于确需进入禁行路段行驶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总量控制、保障需求、严格监督”的原则实施通行证的管理:

(一)市政日常作业、专项作业车辆、危化品运输、城市配送等符合通行条件的货运车辆,单位(车主)可持相关书面材料申请核发通行证。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辆在《通告》禁行区域通行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实施工程(物流)运输的货车确需进入禁行路段,可申请核发通行证,按指定时间、线路实施工程运输。外籍货车需由外埠临时进入市区的,由货物接收单位提前申请核发临时通行证。

(三)符合申办通行证条件的单位(车主)可登陆http://glhuoche.glga.gov.cn:10412/glhc/进入“桂林市货车通行证审批系统”,按《货车通行证办理指南》申办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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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阳朔县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时间+区域)

2024-02-08,全文共 1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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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阳朔县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阳朔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县城东至县城滨江路,西至鲤鱼井社区龙岳路至响水路交叉路口,南至抗战路十里画廊大门、龙脊隧道红绿灯、阳朔大桥,北至城西路口(原汽车北站)、神山路百里新村大门,上述范围连接点区域内为禁放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图源:阳朔县人民政府

(二)除以上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原、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在上述地点及周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及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城区滨江路临江一侧向漓江方向、观莲路临江一侧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该区域允许从2024年2月9日(农历大年三十)至2024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每日早上6:00以后,次日0:30以前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夜可延至凌晨1时正),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除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

在此区域,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6:00至次日凌晨00:30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时,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

四、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

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监护指导。

在可以燃放区域内,燃放距离不得小于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五、处罚措施

对于不遵守以上要求,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桂林各区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汇总(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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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桂林产假新规定

2023-08-02,全文共 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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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有人可能对此次的产假明细不了解,其中很明确的延长了育龄男女的婚假、女性员工的产假、男性的陪产假,还增加了夫妻双方的育儿假,下面小编就总结了关于桂林的产假新规定

一、桂林产假、陪产假新规定

广西桂林市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以按照广西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获得帮助和补偿,比如在产假、育儿假,其薪资、福利待遇等都不变。

根据广西省新修订的生育条例,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生育假期以外,一胎增加产假六十天、二胎增加产假七十天、三胎增加产假八十天,也就是一胎158天、二胎168天、三胎178天。提问:

1.广西产假男的多少天

根据新发布的广西生育条例,自2022年3月24日广西男方有25天的陪产假,能够使妻子和婴儿得到更好的照料,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但必须在一年内休完。不过,由于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所以广西各城市男方的陪产假天数还要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的情况。

2.广西产假178天是针对一胎还是二、三胎?

在广西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胎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178天的产假,且生育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育二胎的一般是168天。

3.广西产假期间都有工资吗?

广西产假休假期间都有工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之前每个月实际工资足额发放,即除了基本工资外,其他的工资福利也要依法足额发放。

4.广西产假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一般来说,广西的产假都是按自然日算,不是工作日,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如果产假的最后一天是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产假顺延至节假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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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桂林摩托车限行最新规定

2023-10-20,全文共 4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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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与非机动车道在非机动车共道行车

上海路、阳朔漓江路、普陀区路、德森北二路、环成北一路北极圈城市广场至蜈蚣山隧道施工一段、环城西二路、德森西一路、环城北三路、环城北二路、环城北一路、七星路龙隐中小学至三里店交叉路口一段、穿新路龙隐桥东头交叉路口至穿新路与栖霞路交叉路口一段、西凤路、瓦窑南街、翠竹路、随意路、解放桥、阳朔漓江桥、观漪桥

2、桂林只容许在摩托公交专用道内行车

中山南路上海路立交桥至大将街口一段、崇信路、凯风路、桂阳道路茶叶店街口至造型艺术大路街口大城市道路段、环成北一路虞山桥至北极圈城市广场一段、香山路、东二环路,摩托只容许在辅路的行车道行车;琴潭路、鲁山路、机场路沙塘圆轮至机场高速青山绿水高速收费站一段

3、容许摩托对穿行车

内环线(没有)之内的市政道路、中山市中单、中山南路北门桥街口至上海路立交桥一段、中山北路北极圈城市广场街口至中山北路与凤东路交叉路口一段严禁摩托行驶,北门桥街口、雉新路与中山南路交叉路口、中山北路与中山市中单凤东路交叉路口物品方位

内环线指滨江路—凤东路—翊武路—丽泽桥—信义路—西环路一线的市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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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灵川县春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区域+时间)

2024-02-08,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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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灵川县春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根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灵川县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中小学校、交通枢纽等地点;

2、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灵川县的相关区域(包括八里街、定江镇等);

3、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东至滨江北路、东环路,南至桂林绕城高速公路,西至桂兴高速公路,北至灵勃路)。

图源:灵川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销售、燃放处罚规定:

对禁放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人均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销售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6822296,

燃放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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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机动车驾驶证实习期新规定

2023-11-09,全文共 3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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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驾照实习期

答: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驾照实习期新规有什么变化?

答:具体而言,将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轻型牵引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划分为汽车类驾驶证,将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划分为摩托车类驾驶证。

在此基础上,取消增驾取得同类车型驾驶证实习期规定,如初领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证,增驾取得大型货车或大型客车驾驶证,其新取得的驾驶资格无实习期;如初领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证,其小型汽车驾驶证仍有实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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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林永福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规定

2024-01-29,全文共 7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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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规定

禁放区范围:

(一)永福镇城镇建成区(永福县明德一小沿东河西岸至东江半岛连档案局、屠宰场、垃圾填埋场、洛清江大桥、文明塔、污水处理厂至桂柳高速公路沿线往北到孔雀山庄、明德一小形成的闭合线范围内);

(二)除以上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温馨提示:

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规定:

除第一点所列的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

在此区域,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6:00至次日凌晨0:30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大型焰火活动燃放规定:

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永福县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永福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温馨提示:

空气质量指数 AQI

达到201时,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永福县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处罚规定:

对禁放区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桂林恭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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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机票退改新规定(南航+厦航+国航+东方航空)

2024-01-22,全文共 20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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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机票退改规定

南方航空

为进一步提升旅客体验,满足旅客需求,南航于2024年1月10日起全面调整客票退改规则。具体如下:

一、自北京时间2024年1月10日零时起销售的南航国内客票适用新版自愿退改规则。新版规则对涉及客票退改业务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自北京时间2024年1月10日零时起受理的南航客票非自愿及特殊场景变更或退票申请,适用新版非自愿退改及特殊场景客票处置规则,具体如下:

1、扩大客票免费退改范围

将机型变动致您无法成行、航班经停点延误、机场转场、不可抗力等因素均纳入客票免费退改适用范围。

2、放宽因病退改规则

1. 对于因病无法成行的旅客,所持南航国内及国际客票均可申请因病变更或退票。

2. 因病退改证明材料调整为缴费发票或住院押金证明(二选一),放宽南航认可的医疗机构范围至卫健委列明的医院及下属医疗机构。

3. 符合一定条件的陪伴人员可与因病旅客一同办理客票退改,数量放宽至5人(含)。

3、调整特殊场景客票处理规则

1.

针对同行人员航班变动保护致单独出行、联程客票部分航段非自愿保护致后续航班无法衔接、南航航班变动非自愿签转后需变更回南航航班等特殊情形,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对客票免费进行二次变更操作。

2.

进一步扩大误操作免费退改范围。针对购票时姓名、证件、航程、日期、舱位等信息填写错误,以及误操作导致重复购票等情况,符合一定条件下可给予免费办理错购客票退票。如购票后发生票价降低,允许在购票后24小时之内重新购买客票,符合一定条件的原客票免费办理退票。

东方航空

为了满足您的出行需求,提升您的购票体验,东航将于2024年1月10日起调整客票退改规则。具体如下:

一、自北京时间2024年1月10日零时起销售的东航国内客票适用新版自愿退改规则。新版规则对涉及客票自愿退改业务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详见《东上航国内运价使用规则》。规则中新增了航班起飞前30天之外的免费退改规定。

二、自北京时间2024年1月10日零时起受理的东航客票非自愿变更或退票申请,扩大适用场景,具体如下:

1、扩大客票免费退改范围

将机型变动致您无法成行、航班变动导致航程改变、航班经停点延误等因素纳入客票免费退改适用范围。对于机场转场、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请您关注东航发布的临时公告。

2、放宽因病旅客退改规则

1. 对于因病无法成行的旅客,所持东航国内及国际客票均可申请因病变更或退票。

2.

出具因病退改证明材料的医疗机构放宽至卫健委列明的医院及下属医疗机构。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查询网址为http://zgcx.nhc.gov.cn:9090/unit

;医生执业注册信息查询网址为http://zgcx.nhc.gov.cn:9090/doctor。

3. 与患病旅客一同办理客票退改的同行旅客人数,数量放宽至5人(含)。

3、新增票价波动的退票规则

如购票后原购票渠道机票降价,允许在购票后24小时之内在同一购票渠道重新购买客票,符合一定条件的原客票免费办理退票。

4、新增非连续客票的非自愿退改规则

对于分开购买的客票,在一定条件下构成连续行程的,当发生航班不正常时,可免收退改手续费。

5、在东航官网、APP、小程序线上自销渠道购错机票,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免费退票。

6、东航官网、APP、小程序提供退票费计算器功能,便于您掌握退票信息。

厦门航空

为进一步提升旅客体验,满足出行需求,现调整《厦航国内散客运输客票使用条件》(下称“退改签规定”)部分条款规则,具体如下:

1、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航班起飞前 7 天(168 小时)之外变更退票收费标准航班起飞前 7 天外,F/J/Y/H 舱免费变更退票;航班起飞前7 天至 48

小时之前,F/J 舱免费变更。

(二)调整同天同航班跨物理舱位免收变更费规则如旅客要求变更的客票航班号及日期均未变更,仅变更物理舱位(由较低服务等级变更为较高服务等级,如:经济舱变更为

商务舱),厦航自营直销机构可免收变更手续费,仅收取票价差额换开变更客票。换开客票时“签注栏”标注“Q/升舱优惠”。

2、生效日期

新版退改签规定将从 2024 年 1 月 15 日开始执行。即适用于2024 年 1 月 15 日(含)以后填开、1 月 15

日(含)以后旅行的客票。

3、其他

其他未列明的操作要求,请按照《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及《营销委员会管理手册客运销售分册》规定执行。

中国国航

为进一步提升旅客体验,满足旅客出行需求,2023年11月17日后出票的符合条件的国航国内客票,即可通过国航移动端操作“购票后2小时内免费退、优惠退票”。

1、全渠道客票保障

在2023年11月17日后,全销售渠道购买的999开头且国航实际承运的国内客票,均可通过国航移动端为本人或他人办理。

2、2小时内专属

购票2小时(含)内

航班起飞48小时(含)以前,免费退;

航班起飞前48小时至4小时(含)内,仅收取5%手续费。

3、特别提示

1、O/I/X舱除外

2、客票状态非OPEN,且未换开或办理值机

3、同一日期同意航班,每位乘机人仅限办理一次

2024桂林1月特价机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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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时间+区域)

2024-02-08,全文共 1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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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2024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桂林绕城高速(市区北部)以南,西城大道、万福路、万福东路、铁山路以北组成的合围区域。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市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七)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以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和特别节会期间组织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三、全市限时限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限时限放烟花爆竹区域:桂林绕城高速(市区南部)以北,西城大道、万福路、万福东路、铁山路以南组成的合围区域。

(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四、主城区限时限放烟花爆竹时段

(一)2024年2月9日(除夕)17时—2024年2月10日(正月初一)24时;

(二)2024年2月24日(正月十五)17时—22时。

启动污染天气应急时,全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生态环境、教育、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七、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八、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烟花爆竹禁放区和限时限放区具体规定暂以本通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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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灵川海洋乡烟花爆竹禁燃规定(区域+处罚)

2024-02-05,全文共 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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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海洋烟花爆竹禁燃规定区域处罚规定

根据 2019 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等地点;

2、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灵川县的相关区域(包括八里街、定江镇等

);

3、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东至滨江北路、东环路,南至桂林绕城高速公路,西至桂兴高速公路,北至灵勃路 )。

处罚规定:

对禁放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部门处 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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