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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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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原文)

2020-12-23,全文共 5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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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补贴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技师培训补贴。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二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一)五类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武陵山区域和罗霄山区域五类人员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补贴,并按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生活费补贴20元。

第三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

(一)企业在职职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在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该类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三)51个贫困县园区内企业的在职职工,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补贴,对其他在职职工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四条技师培训补贴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执行。

第五条同一补贴对象符合多项补贴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项补贴标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六条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第八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技师培训补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组织机构

(一)就业技能培训由具有办学资质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范围内或由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下同)组织开展。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具有办学资质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或由大中专院校组织开展。

(三)技师培训由具有办学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范围内组织开展。

(四)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培训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第十条培训实施

(一)培训报名。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五类人员,可自行注册登录或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经办综合服务大厅”,进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完善个人信息、选择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培训机构和培训时间等。申请培训人员须对所填报的身份信息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二)开班申请。实行办班备案制,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提交申请。如需对口援助等原因培训机构申请异地开展培训的,须经双方人社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补贴资金原则上从培训所在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1.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机构,须提10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并报送《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一式两份;教学计划、大纲、课程安排、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等,并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备案,经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开班。未经网上开班备案的,不予补贴。

2.开展技师培训的,由培训机构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州人社部门申请开班,报送《技师培训办班备案表》(附件3)、《技师培训学员登记表》(附件4)、《技师培训推荐学员名册》(附件5);培训学员的工作资历、学历、职业资格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经费预算说明、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师资情况等资料,经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开班。未经开班备案的,不予补贴。市州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管,培训实施机构在培训结束后,要向市州人社部门提交《技师培训验收申请表》(附件6),由市州人社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培训要求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其中高级工培训每班不超过40人。根据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等级水平、补贴标准等确定培训学时,具体要求按照《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分为三档:

1.机电装备制造类、交通与运输维修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05个学时,中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40个学时,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68个学时;

2.社会与家庭服务类、建筑与工程类、农林牧渔类、文化工艺艺术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49个学时,中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70个学时,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12个学时;

3.商贸与餐饮服务类、食品医药与化工类、互联网与电子通信类、勘测矿产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70个学时,中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05个学时,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个学时;

(二)技师培训原则上按照每班不超过3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高级工晋升技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80个学时、技师晋升高级技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0个学时。职业技能培训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每个学时为45分钟,其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培训机构须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三)培训机构应规范和优化职业(工种)的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四)培训机构须安装移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可实现培训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摄像。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每日签到制,对上课学时达不到规定课时80%的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

第十二条结业考核

培训机构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须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考核鉴定。

(一)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由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凭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且在《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由培训机构自行组织开展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结业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应向办班审核部门提交结业考核结果,内容包括:考场负责人、考场学员签到册、考试试卷、考试成绩等。经办班审核部门确认

5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再向相应就业服务部门提交《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名册》(附件7)及电子数据,经就业服务部门备案后上网生成证书编号。《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自行印制(式样及编码规则见附件8),并按要求发放。

(三)培训机构应按班次整理归档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查验。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员考勤考试资料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备案登记表、教师名册等。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方式

(一)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由个人先行缴纳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向培训办班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经办窗口或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经办综合服务大厅”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9);

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下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街道、乡镇开具的贫困家庭有关证明(样式见附件10);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

4.缴纳培训费用凭证: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培训机构须登录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附件11);

2.学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件12);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明材料;

5.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武陵山区域和罗霄山区域五类人员的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与培训补贴同时申领。

第十四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方式

培训结束后由企业或培训机构根据学员取得相关证书的情况,登录信息管理平台向办班审核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见附件11);

2.学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见附件12);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第十五条技师培训补贴申请方式

企业在培训结束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向省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技师培训验收申请表》(见附件6)

2.《技师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3);

3.《技师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件14);

4.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5.学员身份证、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六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两个月内,个人或培训机构应向相应的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补贴的个人或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八条各级人社部门接到个人或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资料,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九条各级人社部门须定期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天。信息公开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9号)要求执行,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培训内容、培训时间、鉴定等级、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同时公布当地人社部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实名举报。

第二十条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申请安排资金,由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者本人社保卡(银行卡)或培训机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由人社部门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第六章 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制定全省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工作规划,并指导市州组织实施。各市州人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按要求汇总上报本辖区内培训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技师培训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规划,委托市州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根据人社部门的申请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与运用,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及相关资料、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全部依托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对能依托信息管理平台或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对于暂时只能通过线下申请培训补贴的要及时将信息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

(一)严格职业培训质量监管。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所辖范围内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培训结业考核程序,提高培训质量。如有需要,各级人社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监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强化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依托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从开班申请、结业考核、补贴申请到拨付全过程网上经办。

(三)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监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发放台账,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定期抽查,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四)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再承担人社部门补贴培训工作。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

2.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3.技师培训办班备案表

4.技师培训学员登记表

5.技师培训推荐学员名册

6.技师培训验收申请表

7.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名册

8.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式样及编码规则

9.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

10.贫困家庭子女证明

1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

1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13.技师培训补贴申请表

14.技师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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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西延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原文

2021-01-08,全文共 11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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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西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长沙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审批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西延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长发改报〔2020〕518号)及相关材料均悉。结合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别对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西延二期工程公共安全、运营服务方面的有关意见及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西延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评估报告》(咨交通〔2020〕1512号)相关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代化都市圈,进一步将长沙西站打造成为我省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推动“四网融合”,更好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高品质出行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7-2022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7〕499号),同意建设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西延二期工程。

项目编码:2012-430100-04-01-244198。

二、本工程起于长沙西站,沿汇智路往南引入梅溪湖核心片区,再沿梅溪湖中轴线往东,止于梅溪湖西站(不含)。线路长13.99公里,其中地下线长13.78公里,地面线长0.21公里。设车站11座,均为地下站,其中换乘站3座。新建青山路停车场1座,共享6号线梅溪湖主变。

本工程车辆采用B型车,直流1500伏架空接触网供电,最高运行速度为80公里/小时,初、近、远期均采用6辆编组。

三、本工程估算总投资为123.42亿元(含长沙西站同步实施工程11.09亿元),其中,资本金占总投资的40%,由长沙市财政预算安排;资本金以外的资金由项目法人利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建设工期为52个月。

四、项目法人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

五、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本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六、下阶段工作。

(一)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二)要加强地质勘探工作,完善工程建设方案,提高设计施工水平,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做好工程筹划和风险控制,保证施工安全,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确保工程质量。

(三)鉴于本项目为既有线路的延伸线,需贯通运营,下阶段应协调与既有线路的接口方案和招标方案,做好扩容、升级方案等工作。

(四)要控制工程造价,抓紧研究长期稳定的运营补亏政策与措施,落实运营期资金补偿方案。同时重视可能存在的融资等风险,做好风险控制及资本金应急预案,落实好自筹资金后,再开工建设。

(五)要进一步落实车辆和机电设备自主化方案,确保符合自主化要求。

七、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变化,须及时上报我委。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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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区“千博万硕”引才工程实施方案原文

2022-01-27,全文共 13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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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区千博万硕”引才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人才工作决策部署,强化建设“五好园区”“五千亿级园区”的人才支撑,长沙高新区结合园区企业人才需求及产业发展布局,启动“千博万硕”引进工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千博万硕”引才工程计划在三年时间内(2022年-2024年),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工程机械、生物医药、先进储能及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园区重点产业发展,聚焦高精尖和“卡脖子”技术,面向海内外一流高校和科研机构,集中在工学、理学、医学、农学等学科门类相关专业,引进集聚博士1000名以上、硕士10000名以上。

二、引进对象及支持举措

引进对象包括重点产业的博士、重点产业的硕士和事业单位的博士三类:

(一)重点产业的博士

1、符合条件(新引进在园区企业全职工作的全日制)的博士享受40万元生活补贴、分3年拨付;在麓谷园区购房还可享受10万元购房补贴。

2、属于Q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所高校、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毕业的全日制博士,还可额外享受20万元生活补贴、分2年拨付。

3、创办企业的博士经评审可享受30-1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分3年拨付;归集一批办公场地作为博士创业孵化基地,为博士初创企业提供3年免费场所和相关服务;对于优质创业项目和创业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企业开办补贴、设备购置补贴等个性化支持,最高给予1亿元创业扶持资金。

4、重点产业的博士可直接认定为园区“闯、创、干”拔尖人才,在麓谷园区内优先享受子女入学、配偶就业、购房、人才公寓、医疗保健、创业扶持等人才服务。

5、柔性引进的博士经评审可享受10-30万生活补贴、分3年拨付。

(二)重点产业的硕士

1、符合条件(新引进在园区企业全职工作)的硕士,在麓谷园区内购房可享受3万元购房补贴。

2、属于Q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所高校、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毕业的硕士可享受5万元购房补贴。

(三)事业单位的博士

1、管委会引进的博士人才,纳入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管理,享受管理七级(正科级)薪酬福利待遇。

2、享受30万元生活补贴、分3年拨付;在麓谷园区购房还可享受10万元购房补贴。

3、胜任岗位、表现优秀、发展潜力大的博士,纳入园区后备干部培养。

注:原则上引进的重点产业博士年龄在40岁以下,引进的重点产业硕士年龄在30岁以下。

三、实施流程

(一)征集岗位需求:高新区人才办面向园区企业征集重点产业岗位需求目录;

(二)发布需求目录:结合园区产业发展需要,由高新区人才办面向社会统一发布重点产业岗位需求目录;

(三)企业集中申报:企业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并向高新区人才办集中申报;

(四)园区受理审核:高新区人才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公示入选人员名单;

(五)政策兑现落实:按季度集中兑现。

四、后续管理服务

(一)服务期限:引进人才的服务期限为5年。

(二)评估机制:高新区人才办对“千博万硕”引才工程建立后评估机制,保留奖励资金追回权力。

(三)跟踪管理:对于引进人才的工作变动及相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反馈至高新区人才办,变更信息库内容。

五、联系方式

区人才办:汪  磊0731-88995013

文芊芊0731-85785381

地    址:长沙高新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青山路与东方红路交汇口,尖山印象C座一楼)

长沙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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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625限购限贷政策细则(原文)

2023-03-01,全文共 1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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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5日,长沙市楼市调控升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8年7月5日,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关于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细则》。《关于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 细则》原文见下文。

关于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 细则

政策发布时间:2018-07-05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精神,加强住宅市场调控力度,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特制定二手住房限购政策操作细则。

一、关于限购对象及套数

(一)本市户籍家庭

1.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2.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二)市外迁入新户籍家庭(已落户满两年,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的除外)

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稳定就业(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家庭

1.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2.在本市稳定就业且无住房的,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二、关于限购时间

1.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2.在本市限购区域内个人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3.暂停企业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已购买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三、其他相关规定

1.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不满2年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2.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购买商品住房。

3.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含军队院校)大学生(包括本科、硕士、博士),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4.夫妻离异后未再婚的,任何一方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5.对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其购房资格、住房公积金使用不受上述限制,但须获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

四、关于限购政策执行时限的问题

从2018年6月26日起,严格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

(一)2018年6月26日之前已完成如下工作的,按之前的限购政策执行

1.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申请平台完成网签的,或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约平台完成预约的;

2.买卖双方已实际成交,并能提供银行流水确认的;

3.通过省、市公积金贷款审批,省、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妥善处理政策执行前的遗留业务

成立遗留业务处理小组,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7月13日,对遗留业务进行受理与审核,并出具遗留问题审核单,该遗留问题审核单注明有效期为1个月。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原文链接>>>关于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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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原文)

2023-03-01,全文共 15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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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

政策发布时间:2018-06-26

为保障刚性购房需求,遏制投机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监管,加快房源入市。全面建立在建楼盘清单,按项目节点加快商品住房入市。在建楼盘已达到预售条件的,必须在 30日内办理预售许可;已办理价格监制的,必须在20日内办理预售许可;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捂盘惜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

二、严格落实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优先保障住宅用地供应。住宅用地供应实行商品住宅用地和安居型住宅用地挂钩,安居型住宅用地占比不少于60% 。安居型住房优先供应首套刚需购房群体,采取限房价方式供地。全面清理闲置土地,严厉整治囤地惜建行为,加强对已供土地未开工项目的清查督办,依法依合同强化对闲置土地清理的刚性约束。

三、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资格审查,在我市限购区域(除浏阳市、宁乡市以外的行政区域)购买商品住房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家庭和非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二)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三)市外迁入的户籍家庭(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的除外),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稳定就业,或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四)在本市稳定就业且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连续缴纳24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五)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不满2年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购买商品住房。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大学生,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 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六)在本市限购区域内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七)暂停企业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已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四、加强市外迁入人员户籍管理。严格户口迁入政策和落户条件,实行“一房一户”,租房落户、务工落户、投资兴业落户等须提供就业证明且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严把审批关,从严查处户口迁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禁销售炒作,对参加楼盘摇号的人数应进行有效控制,优先限购区域内首套刚需购房者摇号、购房。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任何形式蓄客和收取认筹金,在取得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认筹活动。严禁捆绑销售、变相涨价等违规销售行为。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与缴存额度严格挂钩,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 。

七、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偷逃税行为。严格落实差别化税收政策,适当提高存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八、对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的,其购房资格、住房公积金使用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须获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

九、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楼盘销售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本通知自2018年 6月 26日起施行。我市原有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原文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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