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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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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区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2020-09-25,全文共 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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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通告

为保障大兴区道路的交通安全与畅通,改善辖区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大兴区部分道路采取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管理区域

京开高速公路西辅路(含)、南五环路(不含)、京良路南五环至芦求路之间路段(含)、芦求路(不含)、佟前路(含)、永华路(含)、兴华大街(含)、林校北路(含)围成区域以内道路。

二、管理措施

(一)昼夜禁止摩托车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行驶(不含京良路南五环至芦求路之间路段)。

(二)每天6时至23时,禁止本市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进入禁限行区域以内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四)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在划定区域内道路行驶。

(五)下列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运车辆。

大兴交通支队将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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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2020-09-24,全文共 7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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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通告

昌政发〔2014〕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014〕29号)要求,为改善辖区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机动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划定的区域范围: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南环东路、龙水路、府学路和松园路相接围成范围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

二、对于北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以下简称黄标车)全天禁止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

三、对于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黄标车全天禁止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

(二)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下列进京机动车,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1.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长途客运汽车和省际旅游客运汽车;

2.已经领取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品通行证运输爆炸品的车辆;

3.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

(三)全天禁止载货汽车、摩托车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

(四)下列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运车辆。

四、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继续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五、昌平交通支队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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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2017-11-16,全文共 10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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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

关于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为改善首都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9月21日起,在六环路(含)内设立载货汽车低排放区,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载货汽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天6时至23时,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五环路主路禁止核定载质量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二)自2019年9月21日起,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所有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二、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天6时至24时,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所有载货汽车通行。

(二)每天0时至6时,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载货汽车(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除外),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三)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通行。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每天0时至6时,以下两种车辆可以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1.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需求并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2.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四)自2019年9月21日起,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所有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三、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本市及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其他交通管理措施。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六、《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014〕29号)中关于载货汽车的交通管理措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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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区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2020-09-24,全文共 7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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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通告

怀政发〔2014〕22号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辖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014〕29号)要求,自2014年9月1日起,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机动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划定的区域范围:南华大街、龙山东路、环湖路、富乐大街、开放路以内道路(含上述道路)。

二、对于北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以下简称黄标车)全天禁止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对于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黄标车全天禁止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下列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的机动车,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1.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长途客运汽车和省际旅游客运汽车。

2.已经领取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品通行证运输爆炸品的车辆。

3.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

(三)下列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队、武警、消防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

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运车辆。

四、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继续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五、对于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本通告划定的区域范围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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