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6,全文共 3492 字
+ 加入清单《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弃有害电池集中处置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和登记管理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且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置换废旧的电动两轮车辆和废旧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有关企业以及个人回收的废旧蓄电池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执行。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套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一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且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没有非机动车道时,电动自行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
第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让行人;
(二)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四)夜间驾驶时开启灯光;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使用手机;
(六)不得驾驶非法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七)不得驾驶非法加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影响安全的行为: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
(二)不服从交通警察、协管员的现场指挥;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满16周岁;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不按规定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没有停止线停在路口以外的;
(五)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号牌已经注销的电动自行车;
(八)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
(九)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
(十)醉酒驾驶;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考虑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
第十六条车站、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要求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集中停放场所内有序停放。未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停放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时,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楼院应当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无法建设集中充电场所的,应当加强单位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安全巡查管理。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以及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条建筑物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物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要求,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道路通行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现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由其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依法免于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车辆和行人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实行过渡期管理的违标电动自行车,其通行、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2022年2月15日至2027年2月14日止)。
更多相似推荐
肇庆市电动自行车报废注销代办网点信息一览表
2023-12-07,全文共 788 字
+ 加入清单肇庆市电动自行车报废注销代办网点 | ||||
序号 | 县(市区) | 网点名称 | 网点地址 | 网点电话 |
1 | 端州区 | 西江营业部 | 端州区西江北路9号邮政速递公司 | 2212212 |
2 | 黄岗营业部 | 端州区砚都大道广东云服务产业园维龙园区 | 2728806 | |
3 | 黄岗支局 | 端州区端州2路17号黄岗邮电大楼 | 2212273 | |
4 | 鼎湖区 | 鼎湖营业部 | 鼎湖区坑口上山路28号 | 2623750 |
5 | 桂城支局 | 鼎湖区桂城华贵路127号 | 2692200 | |
6 | 莲花支局 | 鼎湖区莲花镇莲塘莲广路321国道边 | 2611007 | |
7 | 高要区 | 南岸支局 | 南兴二路13号 | 8358863 |
8 | 白土支局 | 高要区白土镇振兴路 | 8171497 | |
9 | 禄步支局 | 禄步镇新龙中路 | 8251321 | |
10 | 白诸支局 | 白诸镇振兴路59号 | 8416337 | |
11 | 金利营业部 | 高要区金利镇永信路邮政投递局 | 8576386 | |
12 | 四会市 | 东城营业部 | 四会大道中71号首层 | 3329004 |
13 | 清塘支局 | 四会东城街道高观东路84号 | 3122127 | |
14 | 大沙支局 | 四会大沙镇大沙大道中81号 | 3662549 | |
15 | 大旺营业部 | 大旺高新区景安街88号 | 3646549 | |
16 | 怀集县 | 登云路支局 | 怀集县怀城镇登云路36号 | 5528178 |
17 | 大岗支局 | 怀集县大岗镇岗北路59号 | 5362113 | |
18 | 冷坑支局 | 怀集县冷坑镇邮政街39号 | 5437113 | |
19 | 梁村支局 | 怀集县梁村镇梁村大道中路6号 | 5312113 | |
20 | 广宁县 | 中华中支局 | 广宁中华中路39号 | 8632114 |
21 | 古水支局 | 广宁县古水镇墟镇大桥头侧万家乐商铺之一 | 8750344 | |
22 | 江屯支局 | 广宁县江屯镇前进路14号 | 8700344 | |
23 | 封开县 | 速递营业部 | 封开县封州二路199号康怡花园商铺第六卡 | 13533944240 |
24 | 南丰揽投部 | 封开县南丰镇花岭大街52号 | 18319363590 | |
25 | 德庆县 | 速递营业部 | 德庆县德城镇广场路西侧(凯旋门广场内) | 7763448 |
26 | 凤村支局 | 德庆县凤村镇圩镇 | 7497138 |
推荐阅读:
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政策全文
2023-09-15,全文共 4149 字
+ 加入清单《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救助现阶段实行市级统筹,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统筹衔接。强化政府主导,鼓励多方参与,夯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促进慈善捐赠、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四条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推进全省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审核和救助信息共享,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县(市、区)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工作。各级经办机构按照职能负责医疗救助具体经办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认定及信息共享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申请机制、审批机制和反馈机制,统筹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数据需求申请,组织做好相关数据的依法依规共享。
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第七条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适时调整和规范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参照上述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下同)参加资格认定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不含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下同)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依法给予资助,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的,具体由各市设定。参加非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不给予资助。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资格认定后均可中途参加居民医保。新增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前已经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按规定资助其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
第九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核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均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
第十二条各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避免泛福利化倾向。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照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合理确定保障水平。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共预算(含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部分按20%比例调入公共预算部分)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医疗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水平等,测算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各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因非主观原因未能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可由个人先行支付,再通过零星报销方式办结。支持“一站式”结算与倾斜救助等有效衔接,拓展“一站式”结算服务效能。
第二十一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其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紧急危重困难病人入院就医。
第二十二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主动向定点医药机构或有关部门提供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对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其资格认定地救助标准执行。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更新和共享本部门负责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实现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和救助结果等信息共享,健全救助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做好医疗救助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运用,实现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对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可以获取的有关材料,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七条对造成医疗救助基金损失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个人,以及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救助待遇设置、经办机构数据核定等原因,造成超额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将超额部分予以退回,拒不退还的,可暂停其医疗救助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乡村振兴局和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我省医疗救助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来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hsa.gd.gov.cn/gkmlpt/content/4/4250/mpost_4250096.html#444
肇庆电动自行车号牌邮寄到家要多少钱
2023-12-11,全文共 193 字
+ 加入清单肇庆电动自行车号牌邮寄到家要多少钱?
答:电动车号牌邮寄费用在25元左右,具体以实际收费情况为准,大家也可以在上牌的时候咨询一下工作人员。
法律责任
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责令整改,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肇庆电动自行车3C(CCC)认证查询入口
2023-12-11,全文共 272 字
+ 加入清单肇庆电动自行车3C认证查询入口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http://www.cqccms.com.cn/cqc/reg.LoginCtl.regLogin.do
查询入口:点击进入
拓展内容:认证证书有效期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评价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肇庆电动自行车上牌可以邮寄到家吗
2023-12-11,全文共 211 字
+ 加入清单肇庆电动自行车上牌可以邮寄到家吗?
答:肇庆电动自行车上牌可以将号牌邮寄到家,但邮费需要自付,大概是25元。
肇庆电动车上牌流程
1、所有人或代理人凭资料、车辆申请
2、查验车辆、制作查验表
3、填表、通过二维码录入车辆信息
4、制作行驶证、号牌(牌证工本费30元)
5、邮寄号牌行驶证并上门安装(邮寄费25元)
推荐阅读:
肇庆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牌标准
2023-12-11,全文共 345 字
+ 加入清单肇庆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牌标准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助动/和电驱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
4、整车质量(重量)小于或等于55kg;
5、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符合国家新标准并获CCC认证。
(图片来源:电动车管理中心)
“违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力,最大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主要技术参数不符合新、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对违标电动自行车将设立管理过渡期,核发的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至2022年4月15日止。
而现在这些车辆可自动延期使用到2023年12月31日,临时号牌不回收和重新印制过渡期截止日期,到期后上临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需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2023年肇庆邮政网点电动自行车报废业务上线
2023-12-07,全文共 289 字
+ 加入清单2023年肇庆邮政网点电动自行车报废业务上线
为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报废注销业务,2023年8月1日起,全市电动自行车邮政网点新增电动自行车报废业务,群众可将需报废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资料就近提交到全市26个邮政网点,邮政网点将报废车辆移交到具有报废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并对车辆进行注销登记。
群众现场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提交需报废的电动自行车(含号牌、电池)
2、审核车主身份证原件、收存复印件
3、收存行驶证原件
4、业务申请表(现场填写)
肇庆市电动自行车报废注销代办网点
推荐阅读:
肇庆办理电动自行车报废需要哪些材料
2023-12-07,全文共 272 字
+ 加入清单肇庆办理电动自行车报废需要哪些材料
1、提交需报废的电动自行车(含号牌、电池)
2、审核车主身份证原件、收存复印件
3、收存行驶证原件
4、业务申请表(现场填写)
拓展内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强制性国标”出台
2023年7月1日,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将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中规定,因铅酸蓄电池与锂离子蓄电池的电压、充电算法完全不同,所以新国标设计了两种插头形式,且物理上不通用避免误用。
肇庆电动自行车报废办理需要预约吗
2023-12-07,全文共 257 字
+ 加入清单肇庆电动自行车报废办理需要预约吗?
答:不需要预约,直接前往网点办理即可,目前肇庆全市有26个邮政网点可以办理报废业务。
拓展内容: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且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没有非机动车道时,电动自行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s://zqgjj.net/ish/)
2023-12-01,全文共 325 字
+ 加入清单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
运行环境要求:
操作系统:Windows XP、Windows7、Windows8、Windows10、Linux
浏览器: IE8及以上版本、Mozilla Firefox、Google Chrome等主流浏览器
其他官方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zhaoqing.gov.cn/zqgjj/gkmlpt/index
一网通办平台网址:http://qykb.gdzwfw.gov.cn/qcdzhdj/
温馨提醒:
缴存职工可任意选择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属的8个管理部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肇庆市公积金最新政策(不断更新)
2023-11-30,全文共 603 字
+ 加入清单肇庆市公积金最新政策(不断更新)
【2023年11月29日发布】
【2023年10月19日】
【2023年10月9日】
拓展内容:办事大厅和咨询电话
市直(含端州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肇庆市端州区信安4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鼎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肇庆新区金花路1号;
高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府前大街9号行政服务中心内;
四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四会市广场北路3号 (行政服务中心);
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肇庆市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德大街9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1、12号窗口);
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广宁县南街镇城南大道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广宁国际家居中心内);
德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 :德庆县德庆大道17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东;
封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封开县江口镇府前路3号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怀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怀集县怀城镇金鸡头县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58-12329
政策来源: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s://www.zhaoqing.gov.cn/zqgjj/gkmlpt/index)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2023-11-28,全文共 1395 字
+ 加入清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2022年3月2日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持证人测试成绩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凭证,全国通用。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等级证书为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的查询依据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要求执行。
第四条等级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国家测试机构依法采购、管理等级证书。
第五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等级证书,可以委托省级测试机构管理,并报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备案。
第六条测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国家测试机构向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发放等级证书。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负责向应试人发放等级证书,发放时间等具体规定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因等级证书质量问题、非应试人个人原因造成的信息错误,或者邮寄过程中丢失、污损等情况,应试人可向其参加测试的站点提出更补申请,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汇总报至国家测试机构予以更补。
第八条等级证书由封套和内页组成。证书封套左右折叠后尺寸为186mm(横)×265mm(纵),使用250克特种纸印制,封面中间烫印国徽;内页尺寸为176mm(纵)×251mm(横),单页,使用120克专用防伪纸印制。
第九条等级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照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成绩、等级、测试机构、证书编号、成绩认定单位、发证单位和日期。
第十条等级证书内容信息填写要求如下:
(一)发证单位处统一加盖国家测试机构印章,日期为测试成绩认定时间。
(二)成绩认定单位为国家测试机构或者省级测试机构。一级甲等成绩认定单位为国家测试机构,并标注认定编号;一级乙等及以下成绩认定单位为省级测试机构。
(三)测试机构为应试人参加测试的具体站点,应填写准确全称。
(四)证书编号使用全国统一的编号方法。编号共15位,其含义为:第1-2位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3-6位为测试年份,第7-9位为测试站点编码,第10-15位为测试站点当年度证书流水号。例:编号342022011000168的证书为安徽省2022年011号测试站第168号证书。
(五)个人照片为应试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像素不低于390×567),原则上应在测试现场采集,短期内不具备条件的,暂可采用上传电子照片的方式。
(六)等级证书填写的个人信息须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
第十一条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测试的,使用新版等级证书。此日期前颁发的等级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等级证书免收工本费,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试人收取证书工本费。
第十三条非法印制、伪造、变造、倒卖等级证书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来源: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网(https://www.cltt.org/#/articleDetail?id=c96a0680-93d5-4fff-b5c9-867b2ee4ca01&type=rule)
推荐阅读:
肇庆市端州区人才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有哪些?
2023-10-26,全文共 312 字
+ 加入清单详细地址:肇庆市端州五路19号人才大厦(自2023年10月30日起撤并至肇庆市政务服务中心(肇庆市信安四路8号))
联系电话:0758-2253193
肇庆市人力资源市场
详细地址:端州区信安四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
联系电话:0758-2223813
端州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详细地址:端州区景德路6号
联系电话:0758-2233016
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服务:
(一)负责人事档案关系接受、调出相关手续;
(二)办理毕业生的转正定级;
(三)档案工资的晋级;
(四)职称晋升申报;
(五)办理落户手续;
(六)出具身份证明、落户证明、购房工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国政审等;
(七)代收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办医疗保险手续等。
肇庆市人事档案管理公共服务机构汇总(地址+联系方式)
2023-10-26,全文共 488 字
+ 加入清单肇庆市人事档案管理公共服务机构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肇庆市人才服务中心 | 肇庆市端州五路19号人才大厦(自2023年10月30日起撤并至肇庆市政务服务中心(肇庆市信安四路8号)) | 0758-2253193 |
肇庆市人力资源市场 | 端州区信安四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 | 0758-2223813 |
端州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 端州区景德路6号 | 0758-2233016 |
鼎湖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 鼎湖区坑口万福路13号 | 0758-2622181 |
高要区人才服务中心 | 高要区和平路75号 | 0758-8396827 |
四会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南路13号 | 0758-3127603 |
广宁县人才服务中心 |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2)室 | 0758-8618133 |
怀集县人才服务中心 | 怀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758-5593082 |
德庆县人力资源服务局 | 德庆县孔中路人社局三楼(302)室 | 0758-7733611 |
封开县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 封开县江口街道封州一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四楼 | 0758-6711682 |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 | 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人力资源大楼5楼 | 0758-3638555 |
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2023-09-20,全文共 10649 字
+ 加入清单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保障培训资金使用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项目
(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2.适用条件: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3.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可最高上浮3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4.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5.补贴申领:劳动者在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上,向户籍地、参保地或者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6.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7.用人单位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适用本项目。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开展新型学徒制(含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的企业。
2.适用以下条件:
(1)按照粤人社规〔2022〕4号文要求,企业按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新型学徒制项目,规范实施培训,学徒经评价考核合格的;
(2)企业按规定申报确定为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含链主单位、生态企业),开展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规范实施培训,学徒经评价考核合格的。
3.补贴标准:企业新型学徒制按照每人每年5000-8500元标准予以补贴;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最高可上浮3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学生学徒制按照粤人社规〔2022〕26号规定,统一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予以补贴。
4.补贴申领。企业应在开展培训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已备案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确定。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各自组织开展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的,由实施企业申领补贴;技能生态链企业委托链主单位牵头统一组织开展学生学徒培训,由链主单位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的,可由链主单位申领补贴。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在学生学徒、技培生学徒经备案审核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后1个月,可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预支不超过30%的补贴资金。备案企业在培训开班后3个月内,可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预支累计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和考核评价后,应于培训期满1年内,按照考核评价合格人数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剩余资金。具体实施程序参照粤人社规〔2022〕4号文有关规定。
5.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不得同时备案参加项目制培训。
(三)项目制培训补贴。
1.项目范围:
(1)新职业、数字技能等新兴职业(工种)或培训项目;
(2)我省战略性产业、重点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领域急需职业(工种)或培训项目;
(3)“粤菜师傅”“南粤家政”“乡村工匠”“农村电商”等重大工程领域职业(工种)或培训项目;
(4)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
2.项目征集和确定。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内,经综合考虑培训资金预算、当地产业需求等因素,遴选确定本地培训项目、培训规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公开征集遴选全省实施的培训项目。
3.补贴对象:承训单位。
4.培训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具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脱贫人口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余刑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非毕业年度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5.适用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承训单位,为培训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计划完成培训,培训对象经考核评价合格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6.补贴标准:培训项目根据培训考核合格人数,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计算补贴总额,对承训单位予以补助,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培训项目情况确定;如培训合格人员获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内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按规定申领更高标准培训补贴的,可根据获证人数,按更高标准计算补贴总额补助承训单位。
7.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8.补贴的申领。
(1)确定承训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条件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遴选”原则确定承训单位。承训单位遴选应经量化标准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等规范程序,遴选后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确定。承训单位范围包括在我省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并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职业(工种)办学许可证,或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包含人才培养、培训、业务培训、教育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等内容,或建设有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产业就业培训基地、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能够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理论课或实操课师资、设施设备及场地资源;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以及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服务管理、培训学员管理、培训师资管理、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管理体系。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采购优质的项目制培训服务。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信誉度高、教学质量好、培训后就业情况较好的培训机构倾斜;对承训期间存在严重违规违纪或培训质量较差的机构应及时予以清退。残疾人、余刑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培训,由地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培训承训单位。
(2)组织开展培训。承训单位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项目。承训单位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在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备案,填写培训基本信息,上传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计划、授课教师等信息,开展线上培训的还需录入相关线上培训平台名称、培训课程和资源、培训课时。培训结束后由人社部门进行考核验收或人社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相应验收标准。
(3)申领补贴。承训单位在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上按要求填报相应信息并上传材料,包括补贴人员信息、培训机构信息、评价机构信息、培训考核情况资料、诚信承诺书等。对于在粤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培训无法提供视频等资料的,由主管单位出具相应证明。
9.支持采取发放职业培训券(以下简称培训券)方式开展项目制培训。各地可依据计划培训人次,面向目标人群发放培训券。个人可凭培训券抵扣相应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可凭培训券统一申领相应补贴。
(四)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认)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
2.培训对象: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港澳台人员),上述人员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适用条件:上述培训对象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4.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GYB),每人最高可补贴300元;创办企业培训(SYB),每人最高可补贴1200元;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 元;特色创业实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每种类型的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除创业意识培训(GYB)外的其他类型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
5.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6.申领流程: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认)并经省人力资社会保障厅备案确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在广东创业培训质量监控信息系统申请开班,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开班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按照申报信息开展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上传相关培训台账,在培训结束后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过程验收申请和考核申请,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合格后安排考务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通过的学员发放合格证书。培训机构登陆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模块填报相应的信息,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7.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确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确定。
(五)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用人单位)。
2.适用条件:(1)评价机构在省、市人社部门作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用人单位备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补贴性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
(2)评价机构按规定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自主评价;
(3)劳动者考核评价合格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3.补贴标准:按照考核评价合格获得证书的人数,按初级工和中级工每人200元、高级工每人28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每人350元、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5.申领流程:评价机构规范完成考核评价并将证书数据上传国网后,登陆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向补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填报相应信息。
6.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按照“谁评价、谁申领”的方式申请,符合条件的,评价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给评价机构或所在企业法人主体银行账户。在校生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按照粤人社规〔2021〕12号文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项目补贴。
7.劳动者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已享受该职业高等级评价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评价补贴。
(六)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乡低保家庭学员。
2.适用条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条件的。
3.补贴标准:每人每次500元。
4.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随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不可单独申领。
5.补贴申领。劳动者在系统申报培训补贴时一并填报相应信息。参加承训单位组织免费培训的,其生活费补贴由承训单位代为申请,补贴直接发放至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指定本人银行账户)。
6.系统应进行即时比对,对在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时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予以告知,对告知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后未申请该项补贴,视为放弃此项补贴申领。
7.同一劳动者一年内只可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培训补贴审核与拨付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个人或单位的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资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核中难以确认的信息可要求申请者予以配合协助。
(二)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办部门要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资格,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核实异议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应于4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优先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确定。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创业培训补贴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符合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优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解决。
(四)同一劳动者一年内(自然年度),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含学生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均只可享受一次,累计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且同一等级证书已申领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再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且同一等级证书已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之一的,不得再申领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先申请先受理发放原则。各地要根据资金收支情况审核职业培训、评价考核、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要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培训工作和补贴申领有序开展,避免因资金缺口导致培训补贴政策无法及时足额兑现风险。
(六)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培训项目、各项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培训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公民身份号码,可适当隐藏或遮挡公民身份号码的部分数字)、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确需公开的,需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三、培训管理要求
(一)建立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公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及培训项目目录。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真实性、完备性审核制度,实行开班审核、过程检查和结业审核。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实施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管理,对于首次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要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已开班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要进行随机现场抽查,并建立相应检查监管档案。
(三)各类培训主体应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类机构在开办涉及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时应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鼓励各类培训主体通过电子社保卡职业培训券进行培训打卡签到,建立移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指纹、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并可实现培训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录像。各培训机构在实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时,不得自行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培训,补贴申领个人或单位不得自行约定将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支付给未参与培训或未实施培训的第三方。
(四)各类培训主体应强化培训质量。根据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等级水平等规范合理确定职业(工种)的培训学时,按照培训大纲、培训计划要求规范教学管理,优化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签到制,对上课学时达不到备案确定学时的70%的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
(五)支持企业、培训机构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理论知识、通用职业素质、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工匠精神、疫病防治与卫生健康等综合性内容以及仿真模拟、技能视频演示、数字技能等可开展线上培训,原则上线上培训学时数应不超过总学时数的50%。线上培训平台须具备学员实名注册、签到、学习、测试的功能,且学习过程可记录、可统计、可查询、可追溯功能。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方式、平台、课程、资源、学时等应纳入培训备案内容,相应学习记录记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所含学时范畴。经省市协同遴选备案的“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企业依托具有上述功能且能记录、核查培训考核评价过程真实性的信息化系统开展线上技能培训的,其学时可计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学时范畴。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使用的线上培训平台,须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遴选推荐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和管理。各相关线上培训平台,可按照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监管平台和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要求,与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学员身份信息、培训项目及课程信息、培训过程信息等数据传输。
(六)企业、培训机构应按班次整理归档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至少保存五年,以备查验。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所获证书复印件(或记录)、学员考勤表(签到表)、培训视频和照片、学员考试资料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大纲、课程安排、办班备案登记表、授课教师名册等。
四、其他事项
(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制度。根据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各地市培训工种(项目)需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标准,可在当年第2-3季度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能人才供需状况进行一次动态调整。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目录》范围内确定当地补贴项目。可按年度公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各地公布的急需紧缺目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鼓励面向所有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发放培训券。各地人社部门通过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实名制发放培训券,劳动者可通过电子社保卡APP、广东人社APP、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等电子社保卡应用程序客户端查询并领取培训券。劳动者到培训实施机构报名培训时,应向培训实施机构出示培训券,培训实施机构使用电子社保卡应用程序客户端读取验证培训券相关信息,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上登记对应信息。培训实施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应按规定使用培训券签到功能进行培训签到。培训完成后,培训实施机构申领补贴时,应按相应培训项目补贴申领要求提交申领资料,并增加学员培训券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应培训项目审核补贴申领资料,同时核验培训券的有效性,并按培训券用券模式核准实际应发补贴金额。培训补贴资金审核通过后,按相应培训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发放相应补贴。培训券在完成补贴发放后将按规定自动完成结算核销。劳动者领取培训券后,未在有效期内使用的,培训券将按规定自动作废。
(三)劳动者的身份认定以劳动者申领补贴时的身份为准。参加培训时符合申领条件、但申请补贴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审核发放相应补贴。
(四)申请补贴的个人或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由经过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依规范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应由我省核发。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培训重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立足服务乡村振兴、制造强省等战略需求,围绕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高质量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以壮大技能人才队伍规模、优化技能人才结构为目标,突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认定,引导劳动者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要加强新职业、新技能培训,推动企业大力培育产业“新工匠”。
(二)统筹规范使用资金。各地要统筹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落实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要强化资金使用安全,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审核和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发放台账。要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及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
(三)强化资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做好培训资金的宏观调控,统筹用好培训资金,根据培训资金总量,有计划地开展培训,严防出现资金缺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定期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培训机构培训真实性、有效性检查等,系统梳理、细化和动态调整风险点,优化业务流程,抓好风险隐患防控、排查和漏洞堵塞。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四)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申领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实事求是,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58条规定处理,由补贴发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追回相应款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经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文书认定的违规获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或承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违规申报、领用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对于错发、多发的补贴,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补贴追回操作办法,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资金,申领机构及个人应积极配合退回。加强证书质量监管,对有关单位违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撤销已核发证书,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履责不力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建设。在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省统一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实名制监管平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补贴申领等信息化系统的应用。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各项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及相关资料、数据的统计等,主要依托信息化系统完成。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数据比对,按规定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补贴申领信息、资料、证书真实性等进行比对,防止将不符合条件对象纳入补贴范围。
各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使用信息系统开展培训备案、培训过程管理、补贴申领等业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管理部门应通过数据比对、提取疑点数据分析等手段,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对申请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核查,实现常态化的信息化监管。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和资金追回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擅自设立补贴项目扩大专账资金开支范围,截留、挤占、挪用专账资金,套取骗取、虚报冒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完毕,不再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申领申请。对文件实施之前,已按照粤人社规〔2019〕18号要求备案开班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取得相应证书的,按18号文申领列支相关补贴,不适用本办法,并按原文件规定有效时限即2024年5月31日前办结相关业务。对文件实施之前,已完成开班审核的创业培训或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粤人社规〔2021〕12号文规定申领列支创业培训补贴。对已按照粤人社规〔2022〕4号要求开展的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可按本办法列支补贴资金。《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各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6号)及相关补贴标准文件等一并废止。
附件: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2023年度)
政策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0/5/content/post_3366690.html)
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最新)
2023-07-05,全文共 3953 字
+ 加入清单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二条 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免予提交复印件):
(一)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四)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五)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六)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七)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材料;
(八)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九)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十)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材料。
户籍地与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市区域内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一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
第三条 初审公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3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各地可根据实际委托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受理申请,对材料齐全的,由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进行初审。
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的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或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应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条 审核认定。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对审核未通过的,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并依法送达本人。对《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重核申请。
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街道(乡镇)审核认定、网上办理、手机APP办理等便民举措,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运用相关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技术手段,对申请认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态等进行校验;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信息、资料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资料;对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系统也无法校验的部分证明材料,各地可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公示+工作人员核查”等方式来代替,公示时间可适当增加。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五条 落实帮扶措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
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在认定后1个月内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暂不符合退出条件但明确表示不需要就业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暂停服务并做好备注,视情在备注时间1-2个月后再提供跟踪服务。
第六条 加强日常管理。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制度,加强日常调查走访、不定期抽查,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
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向作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已经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取消情况,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录入就业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开展定期审验。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须定期通过电话、走访、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经审验,对满足退出机制相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对长期联系不上且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身份审验的人员,可依照退出机制第10种情形的规定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具体审验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行确定。
第八条 建立退出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依法送达其本人: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四)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五)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六)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九)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十)因失去联系等原因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重核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并做好宣传工作。东莞市、中山市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行使的职能和职责。
附件:
肇庆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常见问答大汇总
2023-05-22,全文共 1988 字
+ 加入清单什么是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籍档案转换而来,是指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到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
这时的学籍档案正式成为人事档案,它是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然后履行相关毕业程序并取得报到证后的档案。
学生档案内有哪些材料
主要包括两部分材料:
(1)高中档案材料:入团志愿书、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高考志愿表等;
(2)大学档案材料:入学登记表、毕业生成绩单、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报道证、在校期间奖励、表彰及其他有关须装档的材料等。
学生档案有什么作用
学生档案对于个人来说,无论是就业、工作调动、办理户口、出国政审、职称评审、工资调整,还是入党(团)以及离退休手续的办理、各项证明的出具等等,都将以档案材料的审核为重要依据。
档案里主要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在校期间的一切奖惩材料、入团入党志愿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材料。(注:2023年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再发放)
毕业生如何对待自己的档案
(1)高度重视,了解相关的档案知识
(2)毕业时,抓紧办理就业报到证,将档案放在就业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方便自己利用的地方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建议未就业时将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为此,有些同学就误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由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在这两年里,学校只是保存档案,不会添加这两年你工作的档案记录,如你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按国家政策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报到证人事部门签署日期为准)一年后,即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转正定级;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一年(以报到日期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由此可见,学校保存档案只是存放档案,起不到其他作用。
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服务:
(一)负责人事档案关系接受、调出相关手续;
(二)办理毕业生的转正定级;
(三)档案工资的晋级;
(四)职称晋升申报;
(五)办理落户手续;
(六)出具身份证明、落户证明、购房工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国政审等;
(七)代收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办医疗保险手续等。
毕业生填写地址要注意什么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应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它们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而其它各类非公有制单位、民营机构一般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或其他公共服务机构来接收档案。
毕业生应在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的档案接收详细地址一栏填写详细地址+单位名称+具体接收部门,各学院就按上面的地址上报招生就业处供其编制派遣方案,档案馆再根据派遣方案邮寄档案,当接收地址与单位不一致时,统一按接收地址寄出;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生,档案将寄回生源地。往年有学生因地址填写错误导致档案无法寄出,影响自己就业报到、工资待遇、升学录取等。
档案可以存放在非户籍就业地吗
除超大城市外,在非公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存放在户籍地或就业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超大城市的具体政策可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对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来说,档案由毕业生所在的机关、事业单位保管。
什么样的机构可以存放毕业生档案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可保管在非公单位就业和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
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由本单位保管。
毕业生可以自行保管档案吗
不可以。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严禁个人保管自己的人事档案。
毕业生档案存放收取费用吗
不收取。自2015年1月1日起,已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怎么找
人社部在门户网站发布了地方人社部门所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可登录:https://chrm.mohrss.gov.cn/,选择首页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进入查询。
档案遗失怎么办
情况一:已经毕业多年,一直就没管过档案,完全不知道自己档案在哪里。先不要慌,你的档案这种情况应该还能找到。
如果你毕业还没超过 2 年,那么回学校问问相应的档案负责人;如果你毕业超过了 2 年,到你生源地人社局进行查询(可以拨打人社局电话,可以请工作人员帮忙查询,一般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码即可。)
情况二:档案在调档途中或者自己手里丢失。这种情况基本就是档案丢失了,只能去补办档案。
首先,你需要在你所在单位办理一份档案遗失证明;然后,按照档案内需要的材料到学校一一补办。
肇庆市人事档案管理公共服务机构汇总(地址+联系方式)
2023-05-22,全文共 450 字
+ 加入清单肇庆市人事档案管理公共服务机构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肇庆市人才服务中心 | 肇庆市端州五路19号人才大厦 | 0758-2253193 |
肇庆市人力资源市场 | 端州区信安四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 | 0758-2223813 |
端州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 端州区景德路6号 | 0758-2233016 |
鼎湖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 鼎湖区坑口万福路13号 | 0758-2622181 |
高要区人才服务中心 | 高要区和平路75号 | 0758-8396827 |
四会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南路13号 | 0758-3127603 |
广宁县人才服务中心 |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2)室 | 0758-8618133 |
怀集县人才服务中心 | 怀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758-5593082 |
德庆县人力资源服务局 | 德庆县孔中路人社局三楼(302)室 | 0758-7733611 |
封开县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 封开县江口街道封州一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四楼 | 0758-6711682 |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 | 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人力资源大楼5楼 | 0758-3638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