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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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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户口立户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时限)

2024-01-16,全文共 24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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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户口立户

(一)家庭户

1.办理条件: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或者单身居住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家庭户户主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担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户内成员为户主;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确定户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死亡的,由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协商一致确定户主。

违法建设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手续:①户主书面申请报告;②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④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不担任户主的,应当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

3.办理程序: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

4.办理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集体户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集体户

(1)办理条件: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且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多个单位拥有同一处合法稳定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单位搬迁,应及时将单位集体户整户迁入新址。

(2)办理手续:①单位书面申请报告;②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③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④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及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⑤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向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集体户

(1)办理条件:①有相应的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②有学生宿舍;③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④学生集体户仅限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2)办理手续:①单位书面申请报告;②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③学生宿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由大中专院校向院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3.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1)办理条件:经批准设立的盐城市和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落户对象: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聘(录)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①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人员;②持有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办理手续:①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书面申请;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③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由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4.部队集体户

(1)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可以在团机关驻地设立集体户,用于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①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一个团以上单位设立一个集体户。

(2)办理手续:①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批准书;②拟落户人员名册;③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由部队团以上单位向团机关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5.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集体户

(1)办理条件:经批准建立的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用于佛教、道教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和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教职人员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2)办理手续: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发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出具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地址、人员定额等基本情况的证明;②合法稳定房屋证明。

(3)办理程序:由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6.社区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

(1)办理条件: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单位不符合设立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以在社区设立社区集体户。

(2)办理手续:①乡镇、街道或派出所书面申请;②乡镇、街道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③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由乡镇、街道或派出所书面申请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落户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社区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落户:①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以及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人员;②对原籍不明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③对公民私自收留弃婴(儿),且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的;④其他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的公民。

(5)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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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集体户办理(条件+材料+时限)

2024-01-16,全文共 21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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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集体户办理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集体户

(1)办理条件: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且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多个单位拥有同一处合法稳定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单位搬迁,应及时将单位集体户整户迁入新址。

(2)办理手续:①单位书面申请报告;②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③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④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及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⑤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向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集体户

(1)办理条件:①有相应的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②有学生宿舍;③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④学生集体户仅限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2)办理手续:①单位书面申请报告;②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③学生宿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由大中专院校向院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3.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1)办理条件:经批准设立的盐城市和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落户对象: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聘(录)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①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人员;②持有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办理手续:①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书面申请;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③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由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4.部队集体户

(1)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可以在团机关驻地设立集体户,用于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①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一个团以上单位设立一个集体户。

(2)办理手续:①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批准书;②拟落户人员名册;③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由部队团以上单位向团机关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5.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集体户

(1)办理条件:经批准建立的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用于佛教、道教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和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教职人员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2)办理手续: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发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出具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地址、人员定额等基本情况的证明;②合法稳定房屋证明。

(3)办理程序:由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6.社区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

(1)办理条件: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单位不符合设立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以在社区设立社区集体户。

(2)办理手续:①乡镇、街道或派出所书面申请;②乡镇、街道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③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由乡镇、街道或派出所书面申请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落户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社区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落户:①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以及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人员;②对原籍不明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③对公民私自收留弃婴(儿),且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的;④其他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的公民。

(5)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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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户口注销(条件+材料+时限)

2024-01-16,全文共 2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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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登记

(一)死亡、失踪注销

1、办理条件及手续:

(1)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2)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3)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4)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5)公民在户口登记地以外死亡的,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接到本地公民死亡证明后,应当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按规定注销户口。

无法查明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6)公民在境外死亡的,死者亲属须持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翻译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死者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到死者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换领国内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亲属持国内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人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7)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发放户口注销通知书;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户口注销通知书和下列材料之一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①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②公安司法机关委托的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③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④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⑤社(村)委会出具的死亡事实证明。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入伍注销

1、办理条件及手续: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

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入伍报到前应将其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同时凭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注销其户口。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户口在原籍的应由本人、父母或者户主持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在学校的应由学校负责统一提供入伍通知书或者当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人员花名册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人员名单,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发放户口注销通知书;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下列材料直接注销其户口:①兵役机关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单;②户口注销通知书。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对因入伍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民户口簿内页上进行户口注销登记,不收回居民身份证。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

1. 办理条件及手续: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注销户口。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或者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通过因私渠道合法获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公民自行取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实其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后按规定注销户口。

(2)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注销户口。

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3)已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4)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亲属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注销人委托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定居批准通知书办理。已加入外国籍的凭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注销人委托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身份认定办理。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或者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户口通知,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

2、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公民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应当查询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当事人出入境证件等相关材料以确定当事人身份。对身份无法查明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并出具书面身份认定。

3、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身份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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