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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贷款

芜湖贷款专题栏目,提供与芜湖贷款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芜湖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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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芜湖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2023-10-30,全文共 3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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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转公”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计算按照《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且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借款本金(计算到千元)。申请人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贷款额度应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借款本金扣除2个月应还款本金后的金额。

二、“商转公”贷款方式

“先还后贷”方式

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自行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资金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以贷还贷”方式

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商业银行配合办理抵押落实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冲还原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由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或向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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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助学贷款申请流程指南

2024-03-15,全文共 2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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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助学贷款申请流程指南

1、学生提出贷款申请

2、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

3、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4、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5、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6、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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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公积金贷款条件+对象

2024-01-26,全文共 4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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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公积金贷款条件+对象

一、贷款对象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权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借款申请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月后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申请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有真实合法的自住住房交易行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间买卖住房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申请人需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含)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6.购买二手住房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过户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借款申请人支付的首付款已达到规定比例;

8.借款申请人购买的住房能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手续,同意以所购住房作全额抵押,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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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芜湖商转公积金贷款需要先全部还清吗?

2023-10-31,全文共 2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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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芜湖“商转公”贷款方式有两种,分别为“先还后贷”方式和“以贷还贷”方式(具体需咨询原商业贷款银行)。

“商转公”贷款方式

“先还后贷”方式

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自行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资金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以贷还贷”方式

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商业银行配合办理抵押落实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冲还原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由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或向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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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2024-03-15,全文共 28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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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生源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一、贷款性质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三)共同借款人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6.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7.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

二、贷款政策

(一)贷款额度及用途。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学生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申贷额度。

(二)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三)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即LPR5Y-0.3%)。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四)还款政策。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自毕业当年起自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的7月31日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相应的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阶段性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本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免息及按贷款学生意愿办理本金延期偿还。相关公告可在国家开发银行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查看,具体操作方式请关注学生在线系统。

三、贷款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时间、地点和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首次贷款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指定办理点办理。续贷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相关材料到原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指定办理点办理,或通过学生在线系统远程办理。

(二)首次申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1.登录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交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系统提示通过预申请的学生,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

3.未进行预申请,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学,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4.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指定办理点办理手续: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需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

5.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6.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三)现场续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1.在前往县级资助中心或指定办理点办理续贷手续前,请先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贷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续贷材料: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注意事项:如需更换新的共同借款人办理续贷,需要学生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指定办理点现场办理。

3.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由高校资助管理部门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注意事项:(1)续贷学生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和支付宝APP,线上完成续贷合同的签订;(2)请每年登录学生在线系统不少于两次。

四、贷款发放与支付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审批通过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根据合同借款金额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助学贷款拨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回执上的欠缴费用金额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的贷款资金留在借款学生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中。

五、特别提示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93,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30,受理高峰期(7月17日到9月8日)周一至周日8:30至17:30。

(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合同签字字迹清晰。

(三)借款人在前往高校报到时,应提醒高校资助部门及时录入合同电子回执。高校未按时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四)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如出现逾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有关不良记录将保留至逾期贷款结清后5年。为今后顺利就业、消费、办理信用卡和申请房贷、车贷,请及时足额归还贷款。

(五)如国家有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芜湖市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联系方式

市资助中心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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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生源地助学贷款联系电话

2024-03-15,全文共 2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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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生源助学贷款联系电话

一、芜湖市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联系方式

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93,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30,受理高峰期周一至周日8:30至17:30。

二、贷款办理时间、地点和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首次贷款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指定办理点办理。续贷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相关材料到原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指定办理点办理,或通过学生在线系统远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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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助学贷款申请条件一览

2024-03-15,全文共 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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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助学贷款申请条件一览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助学贷款申请流程

1、学生提出贷款申请

2、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

3、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4、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5、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6、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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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国人民银行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2024-05-24,全文共 4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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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全国层面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当地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是否设定辖区内各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及下限水平(如有)。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利率下限(如有),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5月17日

来源: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535630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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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芜湖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

2023-10-31,全文共 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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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需求,经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首套住房需求。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贷款额度可再上浮20%。

二、支持居民换购改善性住房需求。申请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参照房金委〔2023〕7号文件规定的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执行,其中属多子女家庭的,贷款额度可再上浮10%。

三、本通知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以购房网签备案合同签订日期为认定标准。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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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芜湖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的通知

2023-05-29,全文共 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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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70万元;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

三、本通知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以购房网签备案合同签订日期为认定标准。有效期两年。

原《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2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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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公积金贷款指南

2024-05-24,全文共 27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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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条件

(一)贷款对象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权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借款申请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月后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申请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有真实合法的自住住房交易行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间买卖住房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申请人需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含)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6.购买二手住房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过户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借款申请人支付的首付款已达到规定比例;

8.借款申请人购买的住房能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手续,同意以所购住房作全额抵押,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贷款流程

1.申请

提出贷款申请:到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大厅领取贷款相关表格办理业务;

2.审核

贷款受理:申请者本人将填妥的表格和上述办理材料进行提交,资料齐全者当场办理。提交材料不全者,工作人员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3.签订借款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审批和银行贷款审查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抵押办理贷款发放

银行将《借款抵押合同》和《公积金贷款借款借据》发放给借款人。贷款材料

(一)商品房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

3.收入证明(原则上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标准。如果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实际月收入高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4.征信报告(近30天内);

5.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6.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

7.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均需提供上述材料,并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产权份额承诺书》。

(二)二手房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3.收入证明(原则上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标准。如果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实际月收入高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4.征信报告(近30天内);

5.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或收条;

6.办理资金托管的,需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协议书》及《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

7.卖方的《不动产权证书》;

8.卖方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9.卖方本人收款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

10.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

11.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均需提供上述材料,并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产权份额承诺书》。

(三)拆迁安置增购面积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3.收入证明(原则上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标准。如果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实际月收入高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4.征信报告(近30天内);

5.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拆迁安置协议、增购面积购房款票据;

6.拆迁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贷款资金收款账户)证明材料;

7.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

(四)法拍房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3.收入证明(原则上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标准。如果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实际月收入高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4.征信报告(近30天内);

5.购房证明材料(拍卖公告、总价确认书、法院执行裁定书、首付资金凭证等);

6.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

7.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均需提供上述材料,并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产权份额承诺书》。

上述贷款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查验。贷款额度与利率

(一)贷款额度计算

1.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格为认定标准;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格为认定标准。二手房过户交易计税价格须与网签备案合同价格一致,如不一致,公积金贷款申请无效,不予放款;

2.具体额度计算公式:

a: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基数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按以上两种公式计算得出的低值,且不超过我市当前最高贷款额度;

3.最高贷款额度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为准。2023年6月1日起,芜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

4.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家庭月收入的50%。

(二)贷款利率

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贷款还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2)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上述两种还款方式,借款申请人可任选一种。

2.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配偶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参与按月冲还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不得取消按月冲还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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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公积金贷款利率(最新消息)

2024-05-24,全文共 3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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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公积金贷款利率最新消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通知明确,5月18日起,新申请的和已申请尚未放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下调后的利率,借款申请人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1、2024年5月18日起,新申请的和已申请尚未放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下调后的利率。借款申请人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2、2024年5月18日前已经放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最新利率。借款申请人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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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芜湖名下已有公积金贷款还可以办理商转公吗?

2023-10-31,全文共 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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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申请人家庭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申请“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家庭已使用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对象

“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且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并同意将该住房作“商转公”贷款抵押物。

“商转公”贷款条件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人家庭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三)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四)申请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还款状态正常,近24个月内无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恶意拖欠记录;

(五)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

(六)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不适用本办法;

(七)“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住房抵押权人仅为该商业贷款发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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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公积金贷款网上操作指南(附入口+流程)

2024-01-26,全文共 2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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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渠道: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皖事通APP

网上办理流程

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办理流程

1、搜索进入安徽政务服务网,并切换城市为芜湖,

2、输入搜索“公积金贷款”,以“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例,点击进入

3、登录安徽政务网,填写购房合同号、贷款期限及配偶身份证号

皖事通APP办理流程

1、下载并登录皖事通APP,切换城市到芜湖

2、输入搜索“公积金”,进入公积金业务办理专区

3、选择公积金贷款事项里的“商品房贷款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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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全文

2023-01-10,全文共 1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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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发〔2015〕135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是指在芜湖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芜湖行政区域内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凡在异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须符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异地贷款申请:

(一)个人征信有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记录;

(二)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无法核实或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

(三)“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或“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核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或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四)《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贷款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最高可贷款额度执行芜湖市现行贷款政策;贷款额度计算方式、首付比例、期限按《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执行;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及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缴存地中心对缴存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统一的格式)、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第五章 贷款的受理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资料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条 受理部门应严格依据《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贷款受理经办人员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核实申请职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及贷款情况;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受理异地贷款业务。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提交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等资料。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 还贷期间,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转移,借款人有义务要求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异地贷款标识并告知我中心。

第十四条 贷款结清后,由贷款发放部门出具《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并协助异地贷款借款人办理解押手续。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操作细则》(房金委〔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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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芜湖商转公贷款启动与暂停规定

2023-10-30,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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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转公”贷款启动暂停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

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含)并持续3个月,可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当个贷率高于90%(含)时,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暂停或控制“商转公”贷款业务规模。

二、“商转公”贷款政策

芜湖印发《芜湖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2023年芜湖商转公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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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表

2024-05-24,全文共 3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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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

根据2024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24年5月18日起,新申请的和已申请尚未放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下调后的利率。借款申请人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2、2024年5月18日前已经放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最新利率。借款申请人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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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芜湖商转公贷款办理指南(时间+条件+流程)

2023-10-31,全文共 1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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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且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并同意将该住房作“商转公”贷款抵押物。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人家庭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三)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四)申请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还款状态正常,近24个月内无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恶意拖欠记录;

(五)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

(六)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不适用本办法;

(七)“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住房抵押权人仅为该商业贷款发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二、办理时间

我市“商转公”业务按原商业贷款发放时间有计划分批办理。广大缴存人可关注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将会在每月月底公布下月“商转公”计划安排通知。

2023年12月1日起,可办理“2016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发放的商业贷款”“商转公”业务。

三、“商转公”贷款方式

1、先还后贷”方式

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自行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资金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2、以贷还贷”方式

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商业银行配合办理抵押落实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冲还原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由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或向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承诺书等;

3.近30天内的个人信用报告;

4.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

5.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

五、办理流程

贷款申请

“商转公”贷款按原商业贷款发放时间有计划分批申请,具体以公积金中心公布为准。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按照可申请时间至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需提供相关材料。

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符合条件的,确定“商转公”贷款期限、额度,并通知受托银行和申请人。

贷款发放

(一)“先还后贷”方式

1.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商业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注销原贷款抵押登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查(原则上应在“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1个月内完成)。

2.受托银行负责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3.符合放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个人银行卡(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

4.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以贷还贷”方式

1.受托银行确认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时间、剩余本金和指定还款账户,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原则上应在“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1个月内完成)。

2.受托银行将确认后的商业贷款还款资料及新的抵押登记证明等资料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核。

3.符合放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商业银行应在放款当日结清原商业贷款,并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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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2023年3月修订版)

2023-04-29,全文共 3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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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2023年3月修订版)

一、贷款对象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权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借款申请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后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申请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有真实合法的自住住房交易行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间买卖住房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申请人需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含)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6.购买二手住房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过户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借款申请人支付的首付款已达到规定比例;

8.借款申请人购买的住房能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手续,同意以所购住房作全额抵押,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所需材料

(一)商品房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

3.收入证明(原则上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标准。如果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实际月收入高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4.征信报告(近30天内);

5.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6.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

7.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均需提供上述材料,并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产权份额承诺书》。

(二)二手房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3.收入证明(原则上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标准。如果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实际月收入高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4.征信报告(近30天内);

5.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或收条;

6.办理资金托管的,需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协议书》及《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

7.卖方的《不动产权证书》;

8.卖方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9.卖方本人收款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

10.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

11.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均需提供上述材料,并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产权份额承诺书》。

(三)拆迁安置增购面积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3.收入证明(原则上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标准。如果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实际月收入高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4.征信报告(近30天内);

5.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拆迁安置协议、增购面积购房款票据;

6.拆迁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贷款资金收款账户)证明材料;

7.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

(四)法拍房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3.收入证明(原则上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标准。如果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实际月收入高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4.征信报告(近30天内);

5.购房证明材料(拍卖公告、总价确认书、法院执行裁定书、首付资金凭证等);

6.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

7.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均需提供上述材料,并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产权份额承诺书》。

上述贷款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四、贷款年限

1.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2.购买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和房屋使用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

按以上两种方式计算,取较短的贷款年限。

五、贷款首付比例

1.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20%,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30%;

2.购买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20%;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40%;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50%。

按以上两种方式计算,取较高的首付比例。

六、贷款额度计算

1.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格为认定标准;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格为认定标准。二手房过户交易计税价格须与网签备案合同价格一致,如不一致,公积金贷款申请无效,不予放款;

2.具体额度计算公式:

a: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基数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按以上两种公式计算得出的低值,且不超过我市当前最高贷款额度;

3.最高贷款额度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为准。现行标准为: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首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二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首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二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

4.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家庭月收入的50%。

七、贷款利率

按国家公布的各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现行标准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1-5年的年利率为2.60%;6年及以上的年利率为3.10%;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1-5年的年利率为3.025%;6年及以上的年利率为3.575%。

八、贷款还款方式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2)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上述两种还款方式,借款申请人可任选一种。

2.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配偶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参与按月冲还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不得取消按月冲还贷业务。

九、贷后其他业务

1.还款账户变更。

(1)贷款期间内,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丢失、损坏等原因,可向中心申请变更还款账户。变更后的新还款账户应为:同一家还款银行的,借款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账户;

(2)借款人银行卡被冻结,可申请变更为配偶或亲属银行卡偿还贷款,变更后的还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到线下柜面申请办理。变更后的新还款账户应为:同一家还款银行的,新还款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账户。

2.还款方式变更。

贷款期间内,借款人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时,需向中心提出申请。还款方式变更后,在贷款结清前不得再申请变更。

3.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1)公积金贷款还款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金额需≧1万元,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每间隔12个月可办理1次;

(2)缩短贷款期限业务相当于提前部分还款业务,需在线下柜面办理。如已办理提前部分还款业务,需间隔12个月再申请办理缩短贷款期限;

(3)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可选择线上办理或线下柜面办理。线上办理默认优先用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线下柜面办理可选择用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或用银行卡还款。

(4)线下柜面可同时办理提前部分还款和缩短贷款期限两项业务。

4.抵押注销。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正常结清的,借款人需到线下柜面申请办理抵押注销,中心将相关资料传递给抵押权人(委托银行),由抵押权人办理注销手续。

十、本业务规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房金中心〔2018〕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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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2024-03-15,全文共 11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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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性质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三)共同借款人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6.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7.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

二、特别提示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93,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30,受理高峰期(7月17日到9月8日)周一至周日8:30至17:30。

(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合同签字字迹清晰。

(三)借款人在前往高校报到时,应提醒高校资助部门及时录入合同电子回执。高校未按时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四)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如出现逾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有关不良记录将保留至逾期贷款结清后5年。为今后顺利就业、消费、办理信用卡和申请房贷、车贷,请及时足额归还贷款。

(五)如国家有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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