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还交社保吗?
2023-12-07,全文共 2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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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鉴于女职工产假期间与用人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因此,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也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费。
台州产假社保补贴申领流程(附申领入口)
2023-12-01,全文共 315 字
+ 加入清单申请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办结—送达
①申请人向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网上或移动端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②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复核和审核工作;
③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准予核定决定后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④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023台州产假社保补贴适用对象及条件一览
2023-09-13,全文共 262 字
+ 加入清单2023台州产假社保补贴适用对象及条件一览
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一孩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探索建立女职工生育成本分担机制,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试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台州企业产假社保补贴申领指南
2023-12-01,全文共 522 字
+ 加入清单一、申请条件
单位吸纳的女职工,需自2022年6月7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办结—送达
①申请人向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网上或移动端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②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复核和审核工作;
③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准予核定决定后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④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四、办理地点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1楼22-25窗口
五、咨询电话
0576-88200534;0576-88201608
六、工作时间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线上办理入口: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台州休产假当年还能休年假吗?
2023-11-07,全文共 2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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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拓展信息
问:台州休年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10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5天(工作满20年的)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台州产假社保补贴算生育津贴吗?
2023-12-01,全文共 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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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
首先,这个补贴不是产假的生育补贴,经办部门是人社局,不是医保局;
1、其次,补贴是给单位的,要法人申请,个人没有;
2、生育日期要在2022年6月7日后才有;
3、补贴范围为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4、补贴标准为女职工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三项
5、保险均要在申报单位缴纳,且全部到账;
6、办理时限是在女职工生育当月起18个月内申报;
7、流程:浙江政务网—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在线申报;
8、申报材料:申请表(pdf格式)+子女出生证明
推荐阅读:《台州企业产假社保补贴申领指南》
台州产假期间工资会降低吗?
2024-03-25,全文共 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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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孕期可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台州产假社保补贴是什么?
2023-12-01,全文共 1084 字
+ 加入清单1、首先,这个补贴不是产假的生育补贴,经办部门是人社局,不是医保局;
2、其次,补贴是给单位的,要法人申请,个人没有;
3、生育日期要在2022年6月7日后才有;
4、补贴范围为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5、补贴标准为女职工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三项保险均要在申报单位缴纳,且全部到账;
7、办理时限是在女职工生育当月起18个月内申报;
8、流程:浙江政务网—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在线申报;
9、申报材料:申请表(pdf格式)+子女出生证明
申领指南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一孩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已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等补贴的,不同时享受本补贴;企业申请享受本补贴后,上述其他补贴享受期未满的且仍符合申领条件的,可顺延至期满。
三、经办程序
1、申请
在女职工生育当月起18个月内向产假期间最后参保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或者以法人身份登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补贴——在线办理。
劳务派遣企业申请本补贴时,需承诺与用工企业就社会保险补贴的分配达成一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在省本级的,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
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大数据平台获取的生育信息、医保缴费信息和申请单位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审核参保缴费、补贴金额等信息,自受理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及发放
审核通过的,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企业名称、女职工名单和拟补贴具体金额,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发放。
4、特别提示
线上申报时,上传经过单位盖章的申请表,需要转为pdf格式,jpg、bmp格式的不可以;同时为了保障女职工合法权利,女职工本人在“浙里办”app“我的签章”模块进行线上签章确认。
线上申请入口:浙江政务服务网
台州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放?
2024-03-25,全文共 1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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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台州女职工产假工资怎么发?
2024-03-25,全文共 437 字
+ 加入清单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工资能降低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孕期可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