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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范

天津规范专题栏目,提供与天津规范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天津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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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照片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

2023-12-21,全文共 8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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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1.报名图像应为考生确认报名信息采集的考生本人正面免冠彩色头像。

2.图像应真实表达考生本人相貌。禁止对图像整体或局部进行镜像、旋转等变换操作。不得对人像特征(如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

3.图像应对焦准确、层次清晰、色彩真实、无明显畸变。

4.除头像外,不得添加边框、文字、图案等其他内容。

二、拍照要求

1.背景:应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可选用浅蓝色(参考值 RGB)、白色(参考值 RGB)或浅灰色(参考值 RGB)。

2.人物姿态与表情:坐姿端正,表情自然,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耳朵对称,左右肩膀平衡,嘴唇自然闭合。

3.眼镜: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不得戴有色(含隐形)眼镜,镜框不得遮挡眼睛,眼镜不能有反光。

4.佩饰及遮挡物: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饰品。头发不得遮挡眉毛、眼睛和耳朵。不宜化妆。

5.衣着:应与背景色区分明显,避免复杂图案、条纹。

三、照明光线

1.照明光线均匀,脸部曝光均匀,无明显可见或不对称的高光、光斑,无红眼。

2.建议配置光源两只(色温 5500K-5600K),摆设高度与被拍摄人肩部同高,角度为左右各 45 度,朝向对准被拍摄人头部,距离被拍摄人 1.5 米-2 米。

四、数字化图像文件

1.数字化图像文件规格为高 240 像素*宽 168 像素,分辨率 300dpi,24位真彩色。应符合 JPEG标准,压缩品质系数不低于 60,压缩后文件大小不超过 40KB。文件扩展名应为 JPG。

2.人像在图像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左右对称。(参考值:头顶发际距上边沿 15 像素至 20 像素左右;脸部两侧距左右边沿 25 像素至 30 像素左右)。

五、文件命名标准

图像文件可采用下列三类信息中的任意一种命名:

1. 报名数据库中已经存在的 10 位考生号;

2. 18 位身份证号;

3. 具有本市学籍的考生可用 9 位本市学籍辅号;不具有本市学籍的考生可用 19 位全国统一学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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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西青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提示函

2024-02-28,全文共 16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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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提示

为进一步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依据《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示您如何正确停放、使用电动自行车,共同消除安全隐患,创建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一、电动自行车起火的常见原因

1.过多充电。一般夏天充电6-8小时,冬天充电8-10小时为宜,电池不宜充电时间过长和过度放电,过多充电的做法不仅起不到积极的效果,反而会降低电池的性能,从而引发事故。

2.线路短路。线路短路导致充电器起火,进而导致电池起火爆炸。不少的用户有随身携带电池充电器的习惯,但长期的颠簸容易导致电池充电器的线路和元件开焊,导致在充电过程中短路、起火,私自拆改电池和车辆线路,短路的风险更大。

3.高温导致。炎热的高温天气会带来很多隐患。比如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时,很多用户都是直接把充电器搭在车座上充电,这样的做法会给安全埋下隐患;比如高温导致电池起火爆炸,这样的事例在全国范围内很多。

4.电池故障。电动自行车的普通电池使用年限为1.5年-2.5年,所以建议用户定期更换电池,并且一定要到正规店铺购买匹配的电池,不要选择劣质的电池。

二、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使用建议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不容忽视,我们应该这样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

1.合理控制充电时间。按照电瓶容量的大小,一般在8-10小时内就能充电完毕。

2.不要在住宅内充电。室内易燃物品较多,一旦出现起火,容易酿成火灾,将电池卸下在家里充电更会危及家人。

3.不要飞线充电。飞线充电在天气突变等情况下容易酿成火灾,还有可能影响到邻居。选择在充电车棚等集中充电场所或室外充电,即便有意外情况发生,也减少了危及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的风险。室外充电做到有专门闸口、有漏电保护、不私拉接线板、不同时给多部电动自行车充电,电线不受到雨淋、脚踩碾轧、穿门挤压,充电器或者充电插座有充满自动断电的功能。

4.不要用完即充电。在使用完电动自行车之后,车身也会处在比较热的状态,应等车身冷却一定的时间之后再进行充电。

5.不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楼道中的电动自行车一旦起火,会直接阻断消防逃生通道。

6.电动自行车存放远离危险区域。电动自行车应远离燃气设施、变配电设施、锅炉房、加油站等危险场所停放,间距大于5米。充电时应避免在污水井、下水道、化粪池等区域的上部地面位置停放。

7.不要在充电区域内堆放杂物。充电区域应远离建筑物外墙停放,充电区域周边2米范围内无可燃物堆放。

8.不要盲目改装电瓶。有些人为了速度更快、续航更长,会私自改装电瓶,容易造成线路负荷,引发火灾。

9.不要购买和使用非标及超标电动自行车。

10.加强日常自检自查。

三、违法行为后果

1.《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为电动车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禁止在高层建筑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巡查、检查工作,发现电动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的,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十六条规定:携带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居民、职工朋友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如发现此类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物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举报。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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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2023-11-28,全文共 51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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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检,防止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人员及危险品、违禁品进入轨道交通。

第五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依法实施、预防为主、按章操作”的方针。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安检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开展安检相关工作。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检。对拒不接受安检的,运营单位员工及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站、拒不出站或扰乱安检现场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轨道交通车站应当设立安检工作站(点)开展安检工作。

第十条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第二章 安检单位及其人员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由运营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实施中由运营单位委托具有安检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承担。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委托具备安检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实施安检工作,双方应当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关于保安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并应具备履行轨道交通安检职责任务的岗位需求条件。

第三章 安检单位及安检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组织实施安检工作应尽下列职责:

(一)运营单位应建立安检管理工作责任体系,配备专职安检工作管理人员,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

(二)制定安检工作方案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三)配置经国家专业机构检测合格、符合行业标准的安检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设置轨道交通车站安检工作站(点)、划定安检区和通道、配置明显标识,对安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不得安排安检人员在岗期间从事与安检无关的工作。

(六)利用车站、车厢显著位置对安检工作进行宣传,并将禁带和限带物品的目录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安检单位应当制定安检业务培训计划,对安检人员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安检操作规范、安检勤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等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安检单位应建立安检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十七条安检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接受投诉安检的渠道和方式等公共监督措施,明确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等投诉处理程序。安检服务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安检人员应按照“逢包必检、逢液必查、逢疑必问”的原则开展安检工作。

第十九条安检人员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指挥员负责本安检点的组织管理,协调安检相关工作;宣传、引导乘客排队接受安检;在收到值机员发现危险品的信息后,及时指挥查找行李、包裹的携带人,并组织先期处置,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二)值机员负责辨别通道式安检机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包裹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手检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每工作日值机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

(三)手检员负责在通道式安检机及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后,针对发现的可疑物品,应使用爆炸物检查仪、液态危险品检查仪、金属探测器等设备进一步检查;对发现的可疑人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及徒手进行检查;手检时,随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按照“男不检女”的原则开展。

(四)引导员负责在安检通道前1米处引导、提示乘客接受安检,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放置传送带上,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可疑情况,立即示意值机员重点检查。

(五)安全员负责维护安检区域秩序,控制安检中发现的可疑物品,观察掌握可疑人员动向,遇有突发事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第二十条安检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范,执勤时文明礼貌,尊重受检人;不得损坏受检人携带的物品;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安检人员上岗执勤时应着制式服装,佩带工作证件,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章 安检工作站(点)设置及设备、人员配备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站(点)应当设置在监控探头全覆盖区域内的轨道交通车站的非付费区域。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站(点)应当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道式安检机、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液体危险品检查仪、爆炸品检查仪、金属探测设备、防爆毯、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储存设备等安检专用器材设备及电源,以及必要的导向标识、警戒带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安检设备和力量基本配备:

(一)配置1台通道式安检机的安检工作站(点),应配备手持金属探测器3至4把、便携式液体检查仪1把、爆炸物探测仪1台、防爆毯1张、危险物品储存罐1个;每班次应配备3至5名安检人员,其中指挥岗兼引导岗1名、值机岗1名、手检岗兼安全岗1至3名。

(二)配置1台通道式安检机和1台通过式金属探测门的安检工作站(点)(以下简称“1机1门”)应配备手持金属探测器3至4把、爆炸物探测仪1台、台式液体检查仪1台、便携式液体检查仪2把、防爆毯1张、危险物品储存罐1个;每班次应配备5至7名安检人员,其中指挥岗兼引导岗1名、值机岗1至2名、手检岗兼安全岗3至4名。

轨道交通车站可根据客流及站内空间情况,适当增加安检设备及人员,具体数量参照配置1机1门的安检工作站(点)叠加计算。

第二十五条每个安检工作站(点)安检单位应按照不少于3个班次配备安检人员,根据早晚客流量和安检设备通过能力对安检工作站(点)安检人员实行弹性力量配置,确保重点时段重点加强、重点车站重点加强,做到安检力量与客流量、交通运力相匹配。调配方案应向公安机关报备。

第五章 安检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班前准备

(一)安检单位应在安检区内设置隔离线、引导线和人员疏导通道。

(二)做好通道式安检机和通过式金属探测门等安检设备的调试,确保安检设备性能良好。

(三)检查安检人员到岗、着装情况,部署安检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实施安检

(一)安检人员应主动引导乘客排队接受安检。

(二)引导乘客经通过式金属探测门进行安检。

(三)引导乘客将携带的箱包等物品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接受安检。

(四)引导无包乘客直接进入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接受安检。

第二十八条受地上、地下空间限制,现场暂未配备金属探测门的,由安检人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对乘客进行人工安检。

第二十九条安检人员应规范操作安检设备和器材实施安全检查,随时注意观察可疑情况,遇危险物品或可疑物,应迅速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安检实行常规和超常规两级安检模式。

(一)常规安检

安检人员对经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报警的乘客,重点检查报警部位;对经过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存在疑点的物品进行复检。复检时要求乘客打开箱包接受检查,必要时可采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等器材及看、摸、按、压等方式进行人工安检,排除可疑后放行。

安检人员对经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未报警、且未发现携带可疑物品的乘客不再进行复检;对经过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查未发现可疑物品的不再进行复检。

(二)超常规安检

在可能发生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或根据治安形势以及现场具体情况的需要,启用超常规安检。除进行金属探测门和安检机常规检查外,对乘客还应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及摸、按、压等方式进行全身检查;要求受检人自行打开箱包或逐一取出物品,通过看、拍、摸、捏等方式检查是否存在可疑物品,开包检查后重新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检查。

安检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以下可疑情况应进行复检,复检仍不能排除可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在民警的指导下进行重点检查:一是安检机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二是发现有疑似利器、爆炸物、枪或弹状物等危险物品的;三是发现乘客存在精神慌张、言行可疑、表现异常等行为的;四是乘客着装与身份明显不符或与季节不合时宜的;五是乘客身上藏匿液体或容器的;六是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提高安检质量和效率,安检人员配置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做到安检力量与客流量、交通运力、安检新模式相匹配,相关人员配置情况应向公安机关报备。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配备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对安检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进行风险评估、试点论证、专家评审后方可应用推广。

第三十二条以下6类情况实施特殊安检:

(一)对孕妇进行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告知安检设备对其无不良影响。根据孕妇本人要求可按照常规安检方法或采取徒手探摸与直观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实施检查,对孕妇随身携带箱包进站的,安检人员应主动协助将箱包过机安检。

(二)对安装心脏起搏器的乘客安检时,应采取徒手探摸与直观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实施检查。

(三)对安装假肢、拄拐的残疾人安检时,安检人员应采取徒手探摸与直观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其人身、拐杖实施检查,主动协助使用安检机对其随身携带的箱包等物品进行检查。对其他残疾人,按照常规安检技术方法实施检查。

(四)对1.2米以下儿童安检时,安检人员应采取直观检查的方法对其人身实施检查,主动协助使用安检机对其随身携带的箱包等物品进行检查。

(五)遇有受检人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安检设备检查的,进行人工安检。

(六)运营单位员工工作期间由本单位保卫部门负责自检自保。非工作期间,进入轨道交通的,应当接受安检。

第三十三条对乘客丢弃在安检现场的密闭物品或包裹,安检人员应迅速确认携带人责令其立即捡拾并接受安检,在问清缘由且确认安全后方可放行。对无法确认物品携带人的,应立即采用防爆毯对该密闭物品或包裹进行围闭,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第三十四条有条件的安检工作站(点)可设置优检通道,引导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快速安检通过。

第三十五条安检设备发生故障后,安检工作站(点)现场指挥员应当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尽快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同步组织开展人工安检。

第三十六条安检工作站(点)发生人员拥堵时,现场指挥员应当立即报告车站负责人并视情增加安检力量,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限制客流等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维持安检现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安检人员对乘客在安检现场无理取闹、扰乱安检工作秩序、妨碍正常工作的,应报告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置。

第三十八条对在接受安检过程中声称本人随身携带爆炸、毒害、放射、腐蚀、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安检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迅速依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结束作业

(一)安检工作站(点)指挥员应组织填写《安检交接班记录》,与接班指挥员当面交接工作。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事件处理、设备情况、遗留问题、需注意事项等。下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

(二)安检工作站(点)指挥员应组织关闭安检设备,清点安检设备后安全存放,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第六章 禁、限带物品的处理

第四十条禁、限带物品是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限制携带的物品(见附件)。

第四十一条安检人员发现受检人携带禁、限带物品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该物品置于危险物品存储设备内,公安机关应迅速依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安检人员发现受检人携带禁、限带物品的,应告知受检人可以自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受检人拒不接受上述2种处理方式的,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四十三条轨道交通车站安检工作站(点)不得寄存乘客禁、限带物品和其他物品,对查获的违禁品、危险品进行逐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查获日期、物品种类名称及被查获人基本信息等,建立违禁品、危险品清单台账。

第四十四条对安检过程中乘客自弃的禁、限带物品,应当由车站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台账。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及时予以处置。发现乘客遗留在安检现场的可疑物品,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对承担安检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开展安检队伍管理、安检制度落实、安检人员履责等工作的督导检查,按月、季度及年度进行工作考评,对存在严重安检隐患或发生重大安检事故的,应终止履行保安服务合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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