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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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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南村镇镇区实行重中型货车限行管控

2022-04-13,全文共 4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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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南村镇镇区中型货车通行线路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南村镇镇区大气环境质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22年4月12日早8时起,对南村镇镇区实行重中型货车限行管控。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范围

晋城市城区南村镇镇区迎宾街、鑫达街、南村老街、环镇路。

二、通行原则

过境的重中型货车应当优先选择高速公路、国道通行。目的地或货源地在辖区内的重中型货车,要避开镇区路段,优先选择环城高速、南高线、国道通行。

三、通行线路

1.环镇路绕行环城高速。

2.南村镇镇区绕行南高线和牛浪路。

四、特别提醒

对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农副产品运输、物流配送、建筑工程、油品配送、餐饮经营、市容环卫等关系民生的管控车辆,可向公安交警部门申领通行证,限时间、限路线通行。请广大车主和驾驶人员积极配合,合理选择出行路线。对于未办理通行手续驶入限行范围路段以及未按通行证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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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清徐县调整重中型货车通行管控措施补充通知

2024-04-19,全文共 5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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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公安局关于调整中型货车通行管控措施补充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要求,有效提升清徐经济开发区环境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决定对2021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县城区域各类重中型货车、三轮车禁行通告》进行调整,现补充通告如下:

一、新增G307国道市政化(油房堡—清泉南路)为重中型货车禁行区域,全天禁止通行。途经上述路段的重中型货车绕行开西路、开南路、清泉南路。

二、凤仪街西延(外环307口—梗阳西街口)、都小路、水屯营路、站台路等道路限时通行,每日早7:00-20:00禁止通行,其他时间允许通行。

三、除上述条款外,2021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县城区域各类重中型货车、三轮车禁行通告》其他各项规定不变。

四、各类专项作业车管控措施等同于同类型载货机动车的管控措施。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变化,将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变化,相应调整限行措施。

本通告从2024年4月25日起执行,之前已发布的重中型货车通行管控措施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清徐县公安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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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清徐县城区域各类重中型货车+三轮车禁行通告

2021-09-13,全文共 10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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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城区域各类重中型货车三轮车禁行通告

为贯彻落实清徐县委、县政府党建立县、企业强县、科教兴县、产业富县、环境靓县五大方略,着力解决重中型货车和三轮车两大交通管理难题,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2020年5月实施的《关于机动车限行管理的通告》进行完善,并增加对三轮车的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 禁行措施

(一)、重中型货车禁(限)行措施:

1、G307国道外环(不含)→G307国道市政化(油房堡—清泉南路)(不含)→清泉南路(不含)→开南路(不含)→滨河西路(不含)→榆古路→G307国道市政化(榆古路—晋源界)→拥军路→晋白线→G307国道外环,以上环形区域内所有道路24小时禁止重中型货车通行(限时通行区域除外)。

2、北夏线(G307国道外环口—梗阳西街口)、都小路、水屯营路、站台路等道路限时通行,通行时间为:17:00时至次日9:00时

(二)、机动三轮车禁行措施:

县城榆古路(不含)以南、市政307(含)以西、梗阳西街(含)以东(以北)范围内24小时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

二、相关禁行事项说明:

(一)、禁行重中型货车包括:重中型货车、各类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非道路工程机械车辆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限制。)

(二)、机动三轮车包括三轮电动车和三轮摩托车。

(三)、快递三轮车必须参照《关于规范太原市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实行“八统一”,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方可在禁行区内通行。驾驶快递三轮车必须按规定佩带安全头盔。

(四)、涉及民生生产、生活等特殊需求运输车辆,由驻地企业、厂矿等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办临时通行证后,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要求行驶。

三、法律责任

(一)本通告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2020年5月实施的《关于机动车限行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徐县公安局

二О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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