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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死亡证明范本指南

沈阳死亡证明怎么写?需要写哪些内容?下面是沈阳市死亡证明范本,来看看沈阳市死亡证明范本是什么样的吧。

2024-04-27,全文共 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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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介绍

1、移往殡仪馆办进馆手续;

2、火葬场登记或公有墓地土葬申请或灵骨塔购买;

3、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除户;

4、病故本人有劳保,领取葬津贴;

5、病故本人有农保,领取丧葬津贴;

6、病故本人有公保,受益人可申请36个月死亡给付;

7、病故本人有商业保险,依所买契约理赔;

8、病故本人有福保,需向户籍所在地公所办理;

9、领取荣民退辅丧葬补助费;

10、定期存款除户后,解约提款;

11、不动产过户转移与缴交遗产税办理。医院范本

()××字第××号

根据××××(写明调查的材料,包括档案记载、知情人证明等)兹证明×××,男(或者女),于×年×月×日在××××(地点)因××(死亡原因)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居委会范本

死亡证明

今有我区(村)居(村)民XXX(姓名),XX岁(年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因XXXX原因在XXXX地方死亡。

特此证明。

XX市XX镇XX居(村)委会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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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死亡证明办理指南

2024-04-27,全文共 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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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及流程

1、死者正常死亡

(1)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个案: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医疗机构负责查看原件,收集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2)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等死亡个案:属地派出所及基层医疗机构需共同前往死者家中,公安判定为正常死亡的,医疗机构需查看死者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收集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收集死者既往病史记录,开展死亡调查,填写死亡调查记录。

2、死者非正常死亡

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办理地点

沈阳公安派出所

>>>点此查看各派出所地点及电话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资料无误的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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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资标准指南

2024-05-06,全文共 5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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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

沈阳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金额:每月2100元

适用地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

颁发时间:2024年4月10日

生效时间:2024年5月1日

二类地区

沈阳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金额:每月1900元

适用地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

颁发时间:2024年4月10日

生效时间:2024年5月1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

沈阳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金额:每小时21元

适用地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

颁发时间:2024年4月10日

生效时间:2024年5月1日

二类地区

沈阳二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金额:每小时19元

适用地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

颁发时间:2024年4月10日

生效时间:2024年5月1日

政策来源:点此查看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持续更新中)

平均工资

2022年,沈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5030元(月平均工资为8752.5元),与2021年的98661元相比,增加6369元,同比增长6.5%。其中,沈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7648元,与2021年的101554元相比,增加6094元,增长6.0%。

温馨提示:2023年平均工资暂未公布,后期公布后将及时更新。

政策来源: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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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健康证办理指南

2024-04-27,全文共 2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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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办理健康证没有特定的条件要求,需要此证件的市民都可以办理,不分本地户口和外地户口。

办理材料

本人二代身份证。

注意:部分可能还需携带证件照,具体材料以体检地点要求为准。办理地点及费用

办理地点:可就近咨询相关医院进行办理。

办理费用:不同的检查项目价格不同,一般体检费用在60-100元左右。

注意事项

1、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

2、检查前一天充分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忌饮酒和肉类食物。 以免影响肝功能化验检查结果。

3、既往史,请向医生陈述,以便详细检查。

4、采血需要在体检前一天晚餐清淡饮食,半夜后禁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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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指南

2024-04-22,全文共 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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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材料

1、以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已婚育龄妇女要提供当月孕情检查证明。办理流程

1.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部门进行登记。

2.提供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已婚育龄妇女要提供当月孕情检查证明。

4.乡级计生部门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期限。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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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护士资格证补办指南

2024-04-22,全文共 1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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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条件

1、《护士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2、《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材料

补办护士执业证书申请审核表补办地点

沈阳政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A区09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4-8396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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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律师证补办指南

2024-04-21,全文共 1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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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律师执业证遗失办理材料

1、两寸蓝底穿律师袍照片;

2、律师执业证(工作证)遗失补证申请表;

3、省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办理地点

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沈阳市市府大路260号)D区综合执法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4-8396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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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药师证补办指南

2024-04-21,全文共 4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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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情况

2021年12月16日后发放的药师证纸质证书遗失、损毁,可办理补发。具体如下:

补办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2、报名所用毕业证原件、复印件1份;

3、资格考试证书补办申请表2份(可现场填写);

4、本人电子版照片发送至电子邮箱。

电子版照片及网上办理材料接收邮箱:glbzs-sksy@shenyang.gov.cn

电子版照片要求:照片文件为JPG格式,像素295×413,尺寸1寸证件照(2.5cm×3.5cm),大小约10KB,底色为白色。照片的文件名按“姓名+身份证号码”命名。

证书补办大概需要3-6个月,请考生耐心等待,新证书制发后会进行电话通知,以邮寄的方式为您送达。

咨询电话:024-22866188不可补办情况

2021年12月16日后发放的药师证纸质证书遗失、损毁,不再办理补发。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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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药师执业注册指南

2024-04-21,全文共 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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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办理材料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身份证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办理地点

沈阳政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A区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4-8396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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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药师证报考指南

2024-04-21,全文共 30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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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1.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级别为免二科)。

2.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自2021年起中专学历不符合报名条件,不再受理报名申请。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五)“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学历学位认证的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注意:以上为2023年报考条件,2024年报考安排暂未公布,点此进入辽宁人事考试网随时查看最新报考安排。报考材料

新注册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时,必须按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文件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报考人员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报考流程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承诺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报名费用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38项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95号)文件规定,各科目收费标准为61元/科。

报名时间及入口

2023年报名时间:8月11日9:00-8月21日24:00

报名入口: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s://www.lnrsks.com)或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点击“网上报名”快捷按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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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交通违章扣分标准指南

2024-04-20,全文共 8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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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交通违章扣分什么标准呢?扣分有标准有几类、扣多少分等相关问题,沈阳便民100小编为您搜集了关于交通违章的扣分标准等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扣分罚款标准

扣分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罚款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三)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四)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五)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六)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七)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

(八)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

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处20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罚款:

(一)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二)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三)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四)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

(五)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员干扰驾驶的;

(二)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

(三)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四)未满十二周岁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五)未满十六周岁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六)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七)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八)畜力车停放时未拉紧车闸或者未栓系牲畜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机动车超车时,不按规定开启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的;

(二)机动车夜间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三)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五)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不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六)拖拉机载人的;

(七)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挂车载人的;

(九)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十)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十一)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二)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十三)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十四)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五)申请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十六)申请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十七)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十九)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二十)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

(二十一)自学直考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二十二)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二十三)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十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

(二)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和拖拉机及其挂车以外的挂车,专项作业车,大型客车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四)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五)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

(七)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

(八)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九)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的;

(十)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十一)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十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十四)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十五)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六)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的(未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十七)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信息变更后未在30日内备案);

(十八)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十九)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10日内未提出申请);

(二十)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交付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

(二十一)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未在30日内到住所地转入);

(二十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二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二十四)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

(二十五)实习期内未按规定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二十六)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二十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

(二十八)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

(二十九)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

(三十)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三十一)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

(三十二)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

(三十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

(三十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

(三十五)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十六)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

(三十七)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三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十九)违反《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机动车违反限行或交通管制措施,进入污染防治限行或管制区域行驶的;

(四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四十一)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

(四十二)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罚款:

(一)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以外的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400元罚款:

(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罚款:

(一)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二)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的;

(三)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

(五)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六)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中弄虚作假的;

(八)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

(九)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

(十)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的;

(十一)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

(十二)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

(十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的;

(十四)申请人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

(十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业务的;

(十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的;

(十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

(十九)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行为的;

(三)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三)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

(四)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五)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六)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

(八)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

(九)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十)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十一)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十二)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

(十三)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十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

(十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

(二)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0元罚款:

(一)初次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初次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没有违法所得的;

(三)初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四)初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五)初次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没有违法所得的;

(六)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

(七)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00元罚款:

(一)再次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再次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没有违法所得的;

(三)再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四)再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五)再次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没有违法所得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00元罚款:

(一)多次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多次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没有违法所得的;

(三)多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四)多次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没有违法所得的;

(五)多次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没有违法所得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罚款:

(一)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二)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2万元罚款:

(一)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的;

(二)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有违法所得的;

(三)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的;

(四)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的;

(五)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的;

(六)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有违法所得的;

(七)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有违法所得的;

(八)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有违法所得的。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处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处支付金额3倍,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违法所得5倍,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罚款:

(一)组织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

(二)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三)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并谋取经济利益的;

(四)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并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业务并谋取经济利益的;

(六)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并谋取经济利益的;

(七)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并谋取经济利益的;

(八)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牟取经济利益的;

(九)组织、参与实施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十一)组织、参与实施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行为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十二)组织、参与实施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十三)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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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交通违章查询指南

2024-04-20,全文共 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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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平台

交管12123APP:点此下载

查询流程

下载安装并登录12123APP,找到“驾驶证”板块,选择“安全驾驶记录”,点击“申请查询”即可查看。

>>>点此查看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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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养老保险缴费指南

2024-04-14,全文共 6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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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标准

1、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529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106元/月。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沈阳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200元/年、300元/年、500元/年、800元/年、1000元/年、2000元/年、3000元/年、4000元/年、5000元/年、6000元/年。

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人员(以下简称特殊群体人员)可享受政府代缴,政府代缴标准为200元/年。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参保人员)各档次缴费基数和金额:

缴费比例

城镇企业缴费比例:公司缴16%,个人缴8%;

办理地点及电话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社保服务中心电话及地址(市中心+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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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2024-04-14,全文共 6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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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城乡居民: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参保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 a)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b)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参保人居民户口簿本人页;参保人农商银行银行卡;参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灵活就业:参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网上办理无需材料。

城镇职工:由单位进行办理。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

城乡居民:

办理入口:沈阳政务服务网| 辽宁人社APP

办理流程:点此查看

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入口:沈阳政务服务APP(安卓手机点此下载 | 苹果手机点此下载)

办理流程:点此查看办理地点

线下办理

1、和平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社保服务中心电话及地址(市中心+分中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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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保缴费指南

2024-04-13,全文共 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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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529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106元/月。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6900元/月。

1、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2、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视行业而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6%,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6%, 个人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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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24年高考体检指南

2024-04-08,全文共 27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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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24高考体检指南

高考体检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考体检结论是考生填报高考志愿、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沈阳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特制作此专题,供各位考生参考。

一、检查项目

(一)眼科

包括视力、色觉、眼病检查等。

(二)内科

包括血压、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腹部器官检查等。

(三)外科

包括身高、体重、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检查等。

(四)耳鼻咽喉科

包括听力、嗅觉、耳鼻咽喉检查等。

(五)口腔科

包括唇腭、口吃、牙齿检查等。

(六)胸部透视

(七)肝功能

包括转氨酶(ALT)的测定。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检测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二、体检结果

(一)登录考生体检公众服务平台查询体检结果

1.考生在接到毕业学校(或报名点)通知后,使用手机微信扫描毕业学校(报名点)下发的二维码,登录考生体检公众服务平台,点击【体检结果】模块,进入体检结果确认页面。

2. 【体检结果】模块页面下方“受限结论”处内容,就是汇总考生高考各项体检结论后,具体体检合格情况和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情况。

(二)报名点打印的《202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检确认表》可查看体检结果

考生可以通过报名点打印的《202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检确认表》了解自己的体检结论。在《体检确认表》中,最下部分“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内容为考生体检结果。

体检结果分为三类:

1.“体检结论”为“3”,代表了“体检结果不合格,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2.“体检结论”为“2”,代表了“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具体须看“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中“报考专业建议:不宜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第££,££,££,££,££条所列专业”

££中填写的数字。数字01-05分别代表了以下内容:

“01”代表“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02”代表“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03”代表“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04”代表“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05”代表“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3.“体检结论”为“1”,代表了“体检合格”。军事院校、公安院校、司法警官学院、飞行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体育类专业等招生还会对体格检查提出其他要求。考生报考时,还须查看有关标准或院校当年招生章程。

(三)体检结果与填报志愿的关系

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有“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两种提法,供考生填报志愿参考。“不予录取”指考生填报了该志愿专业,即使成绩再高也不会被录取。“不宜就读”则指考生报考了不宜就读的专业,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在报考志愿时,考生除根据个人体检结果对照《指导意见》相关条款的限报专业外,还须关注所报高校《招生章程》中对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避开限报专业。

三、体检常见问题

(一)对于乙肝病毒携带的考生,高校是否予以录取?

高考体检已经取消了乙肝项目检测,并取消了高校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相关专业限制。

(二)肺结核影响录取吗?

根据《指导意见》中相关要求,摘要如下供参考:“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三)报考军队院校体检有什么要求?

参见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站《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https://gaokao.chsi.com.cn/gkxx/zc/ss/201806/20180612/1697224935.html),以及辽宁招生考试之窗《2023年辽宁省军队院校招生报考指南》(https://www.lnzsks.com/newsinfo/IMS_20230614_42825_TpXViLNPOl.htm)。若军队、教育等部门对2024年相关工作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四)报考公安院校体检有什么要求?

参见辽宁招生考试之窗《2023年辽宁省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测政治考察须知》(https://www.lnzsks.com/newsinfo/IMS_20230612_42815_Hqde5pW4IX.htm)。若公安部、教育部和我省公安、教育等部门对2024年相关工作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五)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体检有什么要求?

参见辽宁招生考试之窗《2023年辽宁省司法厅关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在我省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试及政治考察工作的公告》(https://www.lnzsks.com/newsinfo/IMS_20230626_42877_qP9H3hSNBs.htm)。若教育部、司法部和我省教育、司法等部门对2024年相关工作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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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生证证明补领换领指南

2024-03-29,全文共 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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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遗失、污损等情况需要补领换领的情况。办理材料

换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原《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书面申请材料。

4、新生儿父母提供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籍的只提交正页)。

5、因新生儿姓名原因不能进行户籍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使用军官证、士官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要求换发的,应当提供办理原《出生医学证明》时使用的证件,及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与军官证、士官证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由原发证机构出具的有效居民身份信息的证明材料。

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换发机构应当核对原始签发资料后予以换发,并将原始签发资料复印后归档。

补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书面申请材料。

4、新生儿父母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5、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登记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机构应当核对原始签发资料后子以补发,并将原始签发资料复印后归档。办理地点

原签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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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汽车牌照申请指南

2024-03-28,全文共 7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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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合法购买新车需要申请机动车登记上牌的情况。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注: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现已网络核查,需机动车所有人向税务部门完成申报。申请流程

1、机动车查验区拓印车辆识别代码(免费),出具《机动车查验受理凭证》;

2、机动车查验区交验机动车;

3、受理窗口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出局受理凭证;

4、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5、业务窗口缴纳工本费;

6、机动车所有人凭身份证明原件和受理凭证在受理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检车贴,凭身份证明、领牌凭证、缴费凭证领取并免费安装车辆号牌。

温馨提示:请车主朋友们要把材料准备齐全,避免多跑腿。全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均配置义务导办员,为车主提供暖心服务,协助快捷办理,不必找中介代办。申请地址

1、沈阳金宝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地址:苏家屯区丁香街100号

电话:024-89199900

2、沈阳市兴北新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地址:于洪区旺岗街201号

电话:024-31017017

3、沈阳中农兴顺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地址:于洪区沈北西路80号

电话:024-89345715

4、沈阳北一二手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地址:铁西区北一西路1号

电话:024-62631333

>>>点此查看全市服务站完成名单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汽车反光号牌每100元;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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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指南

2024-03-11,全文共 3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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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犯罪记录,本人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办理材料

线下办理材料:

1、查询申请表(点此下载);

2、本人居民身份证(没有身份证提供户口簿);

3、非户籍地居民还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4、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或者被查询对象的授权材料。

线上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没有身份证提供户口簿);

2、非户籍地居民还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流程

线上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办理-办结(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核验材料原件的,请将材料原件邮寄或送达到办理单位。)

>>>沈阳无犯罪证明网上申办流程(手机端+电脑端)办理地点

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点此查看派出所名单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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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货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2024-03-06,全文共 8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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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生态环境关于调整货车限行管理措施通告

为缓解我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压力,优化城市货车结构及通行管理,强化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货车限行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特殊规定:

(一)北陵大街、青年北大街、青年大街、青年南大街、中山广场环路、西顺城隧道、风雨坛隧道、五爱隧道、奥体隧道、浑南西路隧道等,全天禁止货车驶入。

(二)中心城区的高架桥上全天禁止重、中型货车驶入。

二、一般规定:

(一)二环区域内道路(含二环路):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一切货车驶入;7时至22时禁止除轻、微型的厢式、封闭车型以外的货车驶入。

(二)三环区域内道路(不含三环路):7时至22时禁止重、中型货车驶入。

(三)四环区域内道路(不含四环路、高速公路):7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重、中型柴油货车驶入。

三、其它规定:

(一)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畜力车等,全天禁止驶入三环路内道路。

(二)民生运输、城市运维、工程建设等确因生产、生活等运输需要,须驶入限行区域的,通过互联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电子通行码后方准行驶。

新能源轻、微型的厢式、封闭货车在取得电子通行码后,除特殊规定道路外,全天允许通行。

四、地名解释:二环路是指沈水路、揽军路、重工街、白山路、陵北街的白山路以南路段、金山路、观泉路、高官台街、新立堡东街等道路及上述道路上的高架桥。三环路是指沈阳绕城高速公路。

五、交通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通告,在限行区域内主要路口设置相应交通标志。

六、处罚依据:对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予以处罚。

七、有效期限:本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内容与道路交通标志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执行。

政策来源: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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