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用地区 |
月 | 小时 |
一类 | 1990 | 20.1 |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 |
二类 | 1840 | 18.6 |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 |
三类 | 1690 | 17 | 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