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城市便民服务

0

临沧登记

临沧登记专题栏目,提供与临沧登记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临沧登记问题。

分享

浏览

7099

文章

2876

临沧流动人口婚育登记办理指南

2019-01-23,全文共 358 字

+ 加入清单

临沧流动人口生育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具体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更多的详情请关注下文:

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材料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份。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户口册、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生育子女的,提供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未婚育龄人员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展开阅读全文

临沧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手续

2014-11-18,全文共 669 字

+ 加入清单

办理条件: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材料:

1、单位申请(注明:启缴时间、人数、汇缴比例)原件1份;

2、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2份;

3、单位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2份、职工工资花名册2份。

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到市中心(管理部)领取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或驻各县管理部审核—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办理地点: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驻各县管理部。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临沧公积金查询指南

临沧便民100为您提供了临沧公积金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网点查询等公积金查询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更多临沧公积金的最新信息...点击查看全文>>

临沧公积金提取指南

临沧便民100为您提供了临沧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材料、提取流程等公积金提取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更多临沧公积金的最新信息...点击查看全文>>

临沧公积金贷款指南

临沧便民100为您提供了临沧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材料、贷款流程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更多临沧公积金的最新信息...点击查看全文>>

临沧公积金缴存指南

临沧便民100为您提供了临沧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额度等公积金缴存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更多临沧公积金的最新信息...点击查看全文>>
展开阅读全文

临沧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办理手续

2014-11-18,全文共 584 字

+ 加入清单

办理条件: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

单位信息变更办理应提供材料:

1、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申请1份;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1份。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应提供材料:

1、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1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单位或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市中心营业厅(含临翔区)或驻各县管理部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地点:

市中心营业厅(临翔区)、驻各县管理部。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临沧公积金查询指南

临沧便民100为您提供了临沧公积金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网点查询等公积金查询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更多临沧公积金的最新信息...点击查看全文>>

临沧公积金提取指南

临沧便民100为您提供了临沧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材料、提取流程等公积金提取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更多临沧公积金的最新信息...点击查看全文>>

临沧公积金贷款指南

临沧便民100为您提供了临沧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材料、贷款流程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更多临沧公积金的最新信息...点击查看全文>>

临沧公积金缴存指南

临沧便民100为您提供了临沧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额度等公积金缴存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更多临沧公积金的最新信息...点击查看全文>>
展开阅读全文

中国婚姻法登记条例

2015-09-18,全文共 2044 字

+ 加入清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