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专项答题时间+入口
2024-04-01,全文共 212 字
+ 加入清单活动时间:2024年4月1日至20日(共计20天)。
活动平台: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各地方普法微信公众号。
报名入口:点击查看
本活动设置个人优胜奖共计500名,奖品为50元手机充值话费,获奖名单于活动结束后第二日公布。
活动期间每天推出5道题目,每人每天限答一次。累计7天全部答对当天题目者可获得优胜者电子证书,同时获得个人优胜奖的抽奖资格,答题系统自动统计答题次数及正确率,随机抽取。
廊坊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怎么查询?
2024-01-26,全文共 541 字
+ 加入清单答:“交管12123”手机APP上查询
办理流程
①登录交管12123APP→找到驾驶证→选择安全驾驶记录
②点击“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页面下面的“申请查询”按钮,系统会弹出“你已成功申请查询,请耐心等待查询结果”的提示,随后进入“历史查询记录”页面,显示该次查询正在“申请中”
申请成功后系统将会向驾驶人登记手机发送短信,告知“申请的交通安全驾驶记录生成成功”;驾驶人再次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进入“历史查询记录”页面,点击显示“已完成”的查询记录,即可查看标注有申请时间、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累积记分、发证机关等基本信息,以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满分记录、准驾车型变更等信息的发生次数;
对于存在以上记录的驾驶人,可点击下方“查看详情”按钮,查看近三年内每起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具体违法行为以及违法类型、处罚种类、记分和罚款金额,交通事故,近三个完整记分周期内的满分记录,准驾车型变更记录等详情;
③如需保存该证明,可点击右上角的下载图标 ,勾选需要下载的内容范围,即可将该记录下载至手机或打印为纸质版备存。
温馨提示
1.每日可网上申请查询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一次;
2.驾驶人也可持身份证明(原件),前往线下窗口办理相应业务;
2024安全教育日交通安全课完整版回放观看入口
2024-03-25,全文共 262 字
+ 加入清单回放入口:点击观看
第29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即将到来,为守护全国少年儿童平安健康成长,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联合主办,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协办的“知危险 会避险”2024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交通安全主题课,于3月24日全网直播!
校园安全涉及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20多种: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等。有专家指出,通过安全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80%的意外伤害将可以避免。
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2023-11-11,全文共 2824 字
+ 加入清单(2017年12月28日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4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教育引导、严格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综合执法、建设、房管、交通、工商、教育、民政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等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公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本市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公安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九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运输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第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专店销售,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三条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烟花爆竹流向信息。
本市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
第十五条经由道路、铁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道路、铁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禁止在廊坊市、各县(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重要军事区域;
(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九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影响燃气设施设备安全;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依法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
第二十五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需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调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https://www.lf.gov.cn/Item/105450.aspx
202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专项答题活动报名入口
2024-04-01,全文共 446 字
+ 加入清单活动平台: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各地方普法微信公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国家安全法。法律对政治安全、国土 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共7章84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法确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其中最重要的实践意义,就是要动员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到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中来。维护国家安全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价值。只有人人参与,人人负责,国家安全才能真正获得巨大的人民性基础,也才能有坚实的制度保障。
202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专项答题答案
2024-04-01,全文共 560 字
+ 加入清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 A )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A.人民安全
B.国家安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 B )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A.进攻性
B.防御性
3、根据《反分裂国家法》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 A ),制定本法。
A.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 B )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A.技术安全
B.网络安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 B)。
A.物资供应
B.物资储备
202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专项答题活动指南
2024-04-01,全文共 429 字
+ 加入清单一、活动名称
二、活动时间
2024年4月1日至20日(共计20天)
报名入口:点击查看
三、活动平台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各地方普法微信公众号
四、竞赛内容
(一)题目类型为单选题(二选一);
(二)题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安全法、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数据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等。
五、奖项设置
本活动设置个人优胜奖共计500名,奖品为50元手机充值话费,获奖名单于活动结束后第二日公布。
六、竞赛规则
活动期间每天推出5道题目,每人每天限答一次。累计7天全部答对当天题目者可获得优胜者电子证书,同时获得个人优胜奖的抽奖资格,答题系统自动统计答题次数及正确率,随机抽取。
七、参与办法
关注“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在手机下方子菜单“齐参与”中找到“4•15有奖竞答”进入答题页面即可答题。
注意
1.请务必填写正确的手机号,这样才能拿到奖品。
2.答题前,请在答题首页选填相关信息,以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