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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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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2024-01-18,全文共 75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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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为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教发〔2022〕9

号),进一步深化全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进全市基础教育高质量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坚持五育并举,遵循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发展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落实“双减”要求,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育人体系。坚持公平公正,完善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持续推行“阳光招生”,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建立完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组织规范、监督有力、保障到位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坚持分级管理,在自治区统筹管理下,以市为主实施,各旗县区协同推进,在报名、考试、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各负其责,有序衔接。坚持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考试科目设置、组织实施、录取方式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改革;协同推进课程、教学、考试、招生、师资等各环节配套改革,促进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从 2022 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开始启动,到 2025

年全面实施。逐步形成体现科学教育质量观,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调整和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既是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终结性考试,又是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两考合一、一考多用”,考试结果是初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初中学生毕业须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1.

考试对象。具有本市学籍的八年级、九年级学生(九年级学生学籍须在九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前转入)和本市户籍在外就读的八年级、九年级学生。高中阶段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学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2. 考试科目。《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

年版)所设定的国家课程所有科目全部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查)范围。少数民族语文作为地方课程科目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同期进行。

3.

考试方式。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历史、地理和少数民族语文等科目采用纸笔考试的方式;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采用纸笔考试与实验操作相结合的方式;体育与健康科目包含体育与健康知识、日常参与情况、《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等内容,其中体育与健康知识采取纸笔考试(与生物科目同卷)。信息科技、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采取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信息科技采用计算机测试的方式,艺术中美术的考查通过计算机测试结合纸笔考试进行,艺术中音乐的考查通过计算机测试进行,劳动采用综合评定的方式,综合实践活动采用日常体验考查的方式,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4. 考试分值和时长。

(1)考试分值。自治区统一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各 100 分,其中外语含听力 10 分;道德与法治50 分、历史50分;物理 70 分(纸笔考试

60 分,另加实验操作10 分)、化学50 分(纸笔考试 40 分,另加实验操作10 分);生物学30分(卷面总分 40 分,其中含体育与健康知识10

分)、地理30分;体育与健康 80 分,其中体育与健康知识10 分(与生物学同卷)、日常参与情况 5 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七、八、九年级各占 15

分共 45 分、专项运动技能测试20 分;少数民族语文 80 分。

(2)考试时长。语文 120 分钟,数学、外语(含听力)各90 分钟,道德与法治、历史同考不同卷共90

分钟,物理、化学(均不含实验操作)同考不同卷共90 分钟,生物学、地理同考不同卷共 60 分钟,少数民族语文90

分钟。其他科目的考试时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5. 考试命题。地理、生物学、体育与健康知识纸笔考试从2024

年起由自治区统一命题;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历史、物理、化学和少数民族语文纸笔考试从2025年起由自治区统一命题;物理、化学、生物学等科目的实验操作以及信息科技、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考查由全市统一制定考核要求,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6.

考试时间和考试组织。按照“学完即考”的原则,在八年级第二学期末,全市统一组织地理、生物学(含体育与健康知识)的考试;旗县区组织生物学实验操作的考查。在九年级第二学期末,全市统一组织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历史、物理、化学、少数民族语文等科目的纸笔考试;旗县区组织物理、化学实验操作以及信息科技、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的考查。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体育与健康评价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全市体育与健康科目考试实施细则,市、县两级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体育与健康科目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在七、八、九年级上学期各组织一次,专项运动技能测试在九年级第二学期组织实施。

7.

成绩呈现。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体育与健康等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和少数民族语文成绩以分数呈现。

信息科技、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考查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

每年 7 月上旬公布统考科目成绩;7 月中下旬组织招生录取。

8.

成绩使用。在校学生取得的所有学业水平考试(考查)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到2025年,高中阶段学校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招收录取新生,原则上考查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全部达到C等及以上,方可具备普通高中录取资格。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特色高中、旗县优质高中等可结合学校实际,适当提高考查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录取资格标准。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用于初中学生毕业与学历认定,长期有效。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用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应届毕业生当届有效,非应届毕业生当年有效。九年级未毕业休学到下一年级的,八年级已考过的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

残障学生、身体有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参加有关科目考试,以及自治区外转入学生、回原籍报考学生、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等,在成绩认定、招生录取等方面,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内学生转出到自治区外,由市教育局为其出具学业成绩证明。

(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初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1.

科学设定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业发展、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五个维度,旨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学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其中,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五个认同”、人生理想、遵纪守法、集体意识、爱护环境、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尊重他人、自律自强等思想素质与品德发展方面的表现;学业发展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应用情况,以及学习兴趣、学习习惯、问题解决能力、合作学习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科学素养、创新素养、信息素养等;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体质情况、健康生活和心理健康等;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创意实践、文化理解的能力;劳动与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在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动手操作、体验经历及劳动素养和实践能力等。学生的标志性成果是评价学生发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可以纳入相应维度进行评价。

2.

合理明确评价主体。按照服务育人、注重发展、科学评价、民主公开原则,坚持“谁了解、谁评价”“谁评价、谁负责”,积极吸纳教师、学生等参与评价,将评价有机融入到常规教育教学活动中。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主要有教师、学生本人、同学及家长等。初中学校要根据评价内容,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细化评价要素,逐项确定每项评价要素的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记录方式等。

3.

建立健全评价程序。严格规范写实记录、材料遴选、提交评语、公示审核、档案生成、综合评定等评价程序,建立健全信息确认公示、投诉申诉、复议审核等监督保障和诚信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评价工作客观真实、简便有效。

4.

不断创新评价方式。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初中学校不断创新评价方式,将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相互结合,结果评价、过程评价、增值评价、综合评价互为补充,保证评价主体在充分了解每一位被评价对象的基础上科学有效开展评价工作。主观评价可采用评语、问卷、量表等评价方式对学生成长情况进行描述。客观评价主要围绕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对学生参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修习情况,以及参加各级各类活动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等可测量、可量化的内容进行评价。

5.

全面保障评价实施。完善市、旗县区、学校三级管理制度,各负其责协同落实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根据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具有我市特点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全市统一开发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旗县区分别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初中学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现“一校一办法”。

6.

规范结果呈现及应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最终结果采用“评语+等第”形式呈现,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以初中学校为单位,其中A等30%,B

等 60%,D 等严格控制。

到 2025

年,报考自治区示范高中、特色高中、旗县优质高中等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原则上应为B等及以上;报考其他普通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原则上应为

C 等及以上。逐步实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硬挂钩。

(三)持续深化招生录取改革

积极构建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基本依据的招生录取模式,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制定学校招生标准,完善统招、分招、特长招生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

1.

改革统招办法。普通高中学校使用“分数+等第”方式进行录取。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体育与健康等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及少数民族语文作为普通高中学校计分录取科目;信息科技、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综合素质评价、生物学实验操作等以等第呈现作为录取基本依据。克服分分计较,避免过度竞争,减轻学生负担。

2. 完善分招办法。自 2025

年起,扩大具备分招资格的高中学校范围,区(旗县)属优质高中分招名额向属地初中倾斜。优质高中、示范高中的分招名额分配比例保持50%,名额分配以初中学校具有分招资格的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结合学校育人质量、办学特色、课程开设情况、社会满意度等因素,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分招名额逐步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适时选取

1—2 个旗县区开展普通高中全部指标到校的改革试点。

3. 规范特长招生。具备条件的普通高中学校可申请招收体育类、艺术类特长生,招生人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校年度招生计划的

5%以内。学校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和学生培养方案,详细列明招生类别、数量、标准以及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内容,报经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原则上,艺术类考生执行报考范围内“统招”最低录取分数线,体育类考生为“统招”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70%;对于学科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专业成绩特别突出的体育类学生,经市教育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可适当照顾录取。

4.

推进自主招生。经市教育局审批,具备条件的示范性、优质、特色高中学校可申请自主招生试点,自主招生人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校年度招生计划的5%以内,制定招生章程和学生培养方案,详细列明招生类别、数量、标准以及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内容,报经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自主招生主要招收具有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的学生,满足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科技以及哲学、历史、古文字等学科素养较高、特殊才能较突出、发展潜质较大学生的发展需求,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特色办学。

5.

优化中职招生。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奠定基础。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与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同步进行。采用免试注册入学等方式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创新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3+3”(中职3 年、高职 3 年)、“3+2”(中职3 年、高职2 年)、五年一贯制(中高职 5

年一贯)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扎实推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由分层向分类转型,开展普职融通试点工作,为具有不同发展潜质的学生搭建普职融通的成才立交桥。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合作办学、联合招生的审核、备案、监管和指导等工作。

(四)严格规范招生组织管理

1.

合理编制招生计划。按照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及普职招生工作要求,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规模和学校各类教育资源总量,结合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原则,科学核定并严格执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并在“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hhkszx.cn)公布。

2.

保障公平招生机会。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同步报名、同步考试、同步录取”的原则进行招生。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工作,根据“属地招生”原则,普通高中学校在规定区域内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跨区域招生。严格学籍管理,做到“人籍一致”。

未经审批的“国际班”“实验班”“试点班”等“项目班”和没有单独制定实施差异化教学方案等以“项目班”名义乱收费的一律不准招生。经过审批且符合要求的“项目班”招生工作纳入市级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不低于我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学生入学和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

依据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中分类办法,结合实际逐步健全普通高中属地内招生办法。

3. 严格加分项目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减项、降分”要求,从严控制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从2025

年起,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仅保留烈士和符合条件的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警、移民管理人员子女等国家规定的照顾政策,享受多项优抚政策的不累计加分。

4.

规范学业成绩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初中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严禁用考试成绩给学校和教师排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初中学校教师进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表彰奖励。加强考试信息管理,坚决杜绝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各种炒作行为,严禁利用网站、电子显示屏、横幅、展板、自媒体等渠道宣传炒作升学率、“中考状元”“单科状元”等。

5. 合理确定录取批次及录取方式。自2025

年起,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学生在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按照本人意愿填报高中阶段学校志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分批次进行,各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根据考生所报志愿,按照志愿批次顺序录取。由招生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各录取批次如下:

(1)提前批次:特色高中自主招生、艺术和体育特长生招生。

(2)第一批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统招录取。

(3)第二批次:示范性普通高中、优质高中分招录取。

(4)第三批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第二次统招录取。

(5)第四批次:“3+3”“3+2”及五年一贯制高职等统招录取。具有分招资格的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先统招、后分招”的原则进行录取。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考生。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对新建普通高中在招生范围、录取批次等方面实行特殊支持政策,促进新建普通高中建一所、成一所、“名”一所。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强化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确保改革平稳落地。要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招生考试领导体制和管理方式,加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建设,确保考试安全和改革稳妥推进。

(二)加大投入,提升保障能力

要加大中小学师资、考试招生经费、设施设备等投入保障力度,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完善教师激励机制,确保适应课程改革和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需要。要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验操作考试、体育与健康考试、艺术考查等信息化系统建设,着力提升信息化水平。要加强招考部门考试组织能力建设,完善基础条件、强化保障措施,确保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平稳顺利。自主组织考试(考查)的科目,依法依规确定经费事项。

(三)深化改革,推进素质教育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改善课程教学,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齐开足课程。严禁压缩理化生实验、信息科技、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和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课时。要以本次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转变人才培养方式,提高学校课程开发和实施能力,推进素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初中学校课程实施质量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估。

(四)加强公开,强化监督管理

深入实施“阳光招生”,严格落实分级负责、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确保考试招生组织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落实考试招生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招生中的违规行为,坚决杜绝任何高中阶段学校擅自提前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有偿招生、重复招生、抢拉生源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违规违纪行为监督检查和处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多渠道监督体系。

(五)注重宣传,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加大改革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提高政策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高公众对改革的知晓度和理解度,凝聚改革共识。要关注社情民意,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诚信教育,健全诚信制度体系,创设考试招生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收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高考政策等惠民政策的宣传,为推进改革、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本方案从 2022 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开始执行,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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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全面放开城镇落户及居住证办理简化手续实施细则

2024-03-07,全文共 18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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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全面放开城镇落户居住证办理简化手续实施细则

为促进人口流入,提升我市人口能级,根据《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和相关户籍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户口迁移原则

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公民在本市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按照本人意愿选择一个办理户口迁移,一个住址只能登记一个家庭户。

二、落户类型及居住证办理

(一)出生登记

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原则上随父亲或母亲落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

1.父母双方死亡的(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2.父母双方在国(境)外定居、已被注销户口的。

3.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4.父母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的。

5.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

(二)迁入登记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推行“零门槛”落户政策,根据落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实现想落尽落目标。

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申请落家庭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落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人才集体户。

2.投靠直系亲属落户,由配偶、子女、父母扩大到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以投靠亲友落户。

3.符合人才户口迁移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才落户。

4.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移条件的,可以申请就业落户。

5.符合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按相应规定落户。

(三)居住证办理

凡在智慧社区警务平台登记满6个月,无需提交任何材料即可申领居住证。凡在我市就读满6个月的大学生,只需提供学生证或提供学信网证明,即可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时,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实地申领,也可以通过“爱青城”“平安青城”“蒙速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安政务服务”平台等网上渠道申领。居住证申领需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学信网证明、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户籍办理流程

(一)自治区外户籍迁入本市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由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落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选择“跨省通办”模式的,直接到迁入地直接办理户口迁移,群众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二)自治区内户籍迁入本市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由派出所通过自治区“一站式”户籍迁移系统受理业务,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完成户籍迁移。

四、解释说明

(一)“合法稳定住所”

1.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

2.本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落户的,本细则视为人户一致实际居住。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或租赁合同。

3.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或《商品房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或《不动产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或交房证明。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回迁证》或其他交房凭证。

5.经房管、国土或自然规划主管部门或村委会批准建设的自建住房,提供房屋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三)“人才”

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补贴的人员、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高校在校生、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种植(养殖、农牧业)能人、企业家。

(四)“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1.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或其他任职文件。

2.在本辖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附件:户籍及居住证服务事项清单(9.14).xls

拓展阅读

点击查看: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全面开放城镇落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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