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市便民服务

0

合肥公积金

合肥公积金专题栏目,提供与合肥公积金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合肥公积金问题。

分享

浏览

7424

文章

7099

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能贷多少?

2023-10-31,全文共 357 字

+ 加入清单

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能贷多少?

答:合肥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暂未公布,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贷款数额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额,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家庭情况、还贷能力等计算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金额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二)贷款金额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三)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金额实行与其还款能力、缴存余额双挂钩,在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内,按以下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确定具体贷款金额:

a: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上述计算公式中,如借款人未婚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只限借款人单方

展开阅读全文

合肥多子女家庭公积金有哪些具体优惠政策?

2023-10-31,全文共 244 字

+ 加入清单

合肥子女家庭公积金有哪些具体优惠政策

答:

一是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贷款的,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提高至6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提高至75万元。

二是多子女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按现行规定额度标准上浮50%确定。

有利于精准实施住房公积金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租房倾斜政策,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

*推荐阅读:

合肥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原文

展开阅读全文

2023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化(10月8日起)

2023-10-09,全文共 653 字

+ 加入清单

2023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化10月8日起)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1.支持购买居住类绿色建筑。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宅)的,计算最高可贷额度时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合肥市规定的相应档次贷款额度上限标准。

2.调整贷款计算基数。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刚性购房需求,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合肥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在省直分中心租房提取额纳入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屋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房屋年限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房屋年限超过10年在2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30%;房屋年限超过20年在3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40%;房屋年限超过30年在4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50%;房屋年限以房产证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相关材料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1.推出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提取事项“随心取”服务举措。将还贷提取次数由每年一次放宽至每月一次,缴存职工在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已还贷款本息时可随时提取公积金。

2.扩大加装电梯提取支持范围。将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提取政策的支持范围,放宽到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3.缴存职工每年可按不同提取类型申请提取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按原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3年10月7日

展开阅读全文

合肥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是什么?

2023-10-31,全文共 839 字

+ 加入清单

一 、贷款条件

1、申贷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六个月以上。

2、申贷人所购普通自住二手房应在二环以内或二环以外成熟小区,须是成套住宅,原则上应为住宅小区(房产证上标明为小区)的房屋或单位宿舍的二手房,房屋年限从房屋竣工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二十年。

3、申贷人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4、首付房款须按约定交至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银行(徽行或工行)专户,首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应不低于房价的20%;第二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应不低于房价的2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对于父母与子女等直系亲属间的购房行为不予提供贷款支持。

6、组合贷款中涉及商业贷款的,其首付、贷款次数、利率等相关规定由贷款承办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7、申贷人夫妻双方无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8、申贷人需为房屋买受人且所占产权比例不得少于50%(含)。

二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1、最高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借款人在最高贷款额度内的可贷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月)×0.5×实际可贷年限;共有产权人、参与还款人不列入计算范围。房屋年限在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成数为8成;房屋年限在10以上20年以下的,贷款最高成数为7成;房屋竣工年限以房产证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相关证明为准,且须符合贷款首付款政策。

2、最长期限:20年;并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3、利率:以人民银行规定为准(详见还款金额表)。

4、贷款的具体数额和年限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和还款能力而定。

展开阅读全文

合肥公积金多子女家庭界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2023-10-31,全文共 265 字

+ 加入清单

合肥公积金子女家庭界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提供多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本;有离异婚史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无离婚协议的提供法院终审判决或调解文书)以核计抚养权。

*推荐阅读:

合肥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原文

多子女是指当前家庭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有未成年子女);有离异婚史的,以抚养权核计二孩、三孩。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展开阅读全文

2023版最新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原文

2023-10-31,全文共 3498 字

+ 加入清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的适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

第三条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中心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先缴后贷、缴贷结合、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人。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对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转业军人,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

借款人家庭首套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合并记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离婚后分别记入当事人贷款次数。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本市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或工作)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征信情况符合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有按时偿还贷款能力;

(四)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材料;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六)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

(七)认可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确定的担保方式;

(八)中心或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数额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额,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家庭情况、还贷能力等计算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金额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二)贷款金额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三)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金额实行与其还款能力、缴存余额双挂钩,在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内,按以下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确定具体贷款金额:

a: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上述计算公式中,如借款人未婚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只限借款人单方;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首付款比例、最高贷款额度、还款能力系数、缴存时间倍数等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在贷款期间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到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含网上)领取、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对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通过与借款人面谈并结合借款人(含配偶)征信情况,对借款人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四条准予贷款的借款人须与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采用住房置业担保的,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或质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冻结止付收押手续。

第十六条受委托银行按照中心的委托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采取住房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一)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的,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价值以合同价格、相关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核定的房屋价格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以银行存单等作为质物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三)保证担保。采用住房置业担保的,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带押过户”采取阶段性担保方式防范风险;

(四)其他。集资建房由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经中心同意可由具有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九条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借款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应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从贷款发放的次月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在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本息,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应向中心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的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数额。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后,应立即交付拖欠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金。逾期超过三个月以上且有保证人的,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逾期罚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实行组合贷款的,偿还贷款需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实际比例分别偿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保证人违约时,中心或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可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终止借款人贷款,收回贷款;

(三)按合同约定收取罚息;

(四)按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和参与还贷人账户(含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保证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从保证人保证金账户中扣款,履行保证责任;

(六)向法院申请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扣除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将个人不良记录记入中心失信行为名单,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八)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按《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八条贷款行为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在还贷期间生活困难且已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借款人,中心经核实后可酌情帮助重新制定还款计划。

第三十条 本市范围内各分中心、管理部均按本办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合积〔2018〕43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合肥市公积金个人业务线上办理操作指南(2024)

2024-04-08,全文共 324 字

+ 加入清单

温馨提示:

1、提取业务办理中,当前支持转入提取人本人名下正常使用的!类账户储蓄卡,包含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徽商银行公积金联名卡、其他银行储蓄卡(其他银行储蓄卡开户行包括

建行、工行、交行、农行、中行、光大、招行、中信、兴业、浦发、广发、民生、杭州、邮储、华夏、恒手),具体支持转账的银行以实际办理为准。

2、业务提交成功后,可在 皖事通-公积金服务-首页一我的业务 或 公积金个人网厅→业务进度查询→提取查询

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如发现业务因审核不通过被退回,需根据退回原因调整后重新办理。

3、线上办理业务依托安徽政务服务平台,若您在业务办理中无法联网获取准确婚姻数据或未能检索到名下住房贷款数据则需本人携带相应业务需要提供的材料原件至中心网点柜面办理。

展开阅读全文

合肥公积金余额提取完后是否影响贷款额度?

2023-10-18,全文共 273 字

+ 加入清单

合肥公积金余额提取完后是否影响贷款额度

答:借款人的具体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实行与其还款能力、缴存余额双挂钩,因此,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公积金余额有关。为保障缴存职工刚性购房需求,以下两种公积金提取不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一是已按购买此套申贷住房办理购房提取的,提取的额度可计入账户余额。也就是说,申请公积金贷款与购房提取属于同一套住房的,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不影响该套房屋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二是在合肥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在省直分中心租房提取额纳入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也就是说,在省直分中心租房提取,不影响合肥市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展开阅读全文

合肥公积金贷款提取前还款材料为什么重复提交?

2023-10-20,全文共 221 字

+ 加入清单

合肥公积金贷款提取还款材料为什么重复提交?

答:已提供过贷款合同及还贷证明材料的,如无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的情况,线上申请办理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可不提供此项材料;如存在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情况的,需提供还贷证明,以便准确计算提取金额,防止出现提取金额不足的情况。借款人的具体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实行与其还款能力、缴存余额双挂钩,因此,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公积金余额有关。为保障缴存职工刚性购房需求,以下两种公积金提取不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展开阅读全文

合肥公积金贷款提取调整(10月8日起)

2023-10-08,全文共 592 字

+ 加入清单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1、支持购买居住类绿色建筑。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宅)的,计算最高可贷额度时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相应档次贷款额度上限标准。

2、调整贷款计算基数。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刚性购房需求,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在我中心租房提取额纳入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屋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房屋年限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房屋年限超过10年在2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30%;房屋年限超过20年在3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40%;房屋年限超过30年在4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50%;房屋年限以房产证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相关材料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1、推出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提取事项“随心取”服务举措。将还贷提取次数由每年一次放宽至每月一次,缴存人在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已还贷款本息时可随时提取公积金。

2、扩大加装电梯提取支持范围。将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提取政策的支持范围,放宽到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3、缴存人每年可按不同提取类型申请提取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按原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合肥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2023-08-16,全文共 429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更好的便民、利民、惠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宅)的,计算最高可贷额度时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相应档次贷款额度上限标准。

二、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刚性购房需求,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租房提取额与公积金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基数。

三、推出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提取事项“随心取”服务举措。将还贷提取次数由每年一次放宽至每月一次,缴存人在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已还贷款本息时可随时提取公积金。

四、扩大加装电梯提取支持范围。将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提取政策的支持范围,放宽到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五、缴存人每年可按不同提取类型申请提取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按原政策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合肥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原文

2023-04-18,全文共 407 字

+ 加入清单

合肥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原文

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精神,现就实施我市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贷款的,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提高至6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提高至75万元。其中,首套自住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房查结果为准;首次申请住房贷款以个人征信报告及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二、多子女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按现行规定额度标准上浮50%确定。

三、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四、本通知自2023年4月23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展开阅读全文

合肥公积金贷款期限是多久

2023-10-31,全文共 546 字

+ 加入清单

合肥公积金贷款期限多久

答: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屋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房屋年限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房屋年限超过10年在2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30%;房屋年限超过20年在3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40%;房屋年限超过30年在4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50%;房屋年限以房产证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相关材料为准。

贷款数额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额,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家庭情况、还贷能力等计算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金额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二)贷款金额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三)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金额实行与其还款能力、缴存余额双挂钩,在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内,按以下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确定具体贷款金额:

a: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上述计算公式中,如借款人未婚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只限借款人单方;

展开阅读全文

合肥公积金贷款

2024-05-24,全文共 1210 字

+ 加入清单

合肥公积金贷款目前支持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贷款、购买二手房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商贷转公贷,那么,具体有什么区别呢?要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贷款呢?今天正好分享一下!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本市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或工作)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征信情况符合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有按时偿还贷款能力;

(四)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材料;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六)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

(七)认可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确定的担保方式;

(八)中心或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流程

1、借款人通过网上或现场咨询,下载或领取相关表格

2、借款人持相关材料至管理中心业务受理柜面提出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现场审批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3、借款人持中心同意贷款的书面审批意见至“一站式服务”银行柜台,进行面谈。通过后,现场草签借款合同

4、银行通过人行征信系统对借款人、共有权人家庭个人信用情况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交担保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符合的,告知借款人原因及相应解决方案

5、担保公司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向管理中心申请发放贷款

6、管理中心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贷款发放贷款额度

贷款数额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额,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家庭情况、还贷能力等计算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金额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二)贷款金额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三)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金额实行与其还款能力、缴存余额双挂钩,在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内,按以下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确定具体贷款金额:

a: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上述计算公式中,如借款人未婚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只限借款人单方。

注: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内(含1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0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5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账户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当前“还款能力系数”为0.5。

贷款利率

一、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二、2024年5月18日(含)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新利率执行。2024年5月18日前发放的未到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2024合肥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2024-05-24,全文共 770 字

+ 加入清单

一、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二、2024年5月18日(含)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新利率执行。2024年5月18日前发放的未到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服务网点

网点地址

办理时间

咨询电话

花园街营业部

花园街79号群艺巷内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0551-12329

政务区营业部

政务区琥珀五环城2#写字楼四层(金寨路和习友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0551-12329

滨湖营业部

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三楼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0551-12329

城北营业部

长丰县万科苏高新中央公园(石弓山路与筱斋路交叉路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0551-12329

铁路分中心

新蚌埠路128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62126765

0551-12329

巢湖管理部

巢湖市向阳路与党校路交叉口(向阳菜市场对面)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82392973

0551-12329

肥东管理部

肥东县店埠镇南环路瑞士花园南大门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67712639

0551-12329

肥西管理部

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南路与体育路交叉口蓝城丽景湾小区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68835776

0551-12329

长丰管理部

长丰县南一环与杨公路交叉口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66683617

0551-12329

庐江管理部

庐江县众发阳光水岸东大门向南20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87321255

0551-12329

展开阅读全文

合肥肥东县公积金线上提取指南

2023-12-05,全文共 628 字

+ 加入清单

合肥肥东县公积金线上提取指南

目前肥东、庐江县不动产数据已统一归并至市不动产系统,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测试已达到线上业务开展标准,现开通肥东、庐江县线上租房提取业务。

通过公积金网厅(电脑网页端)办理个人业务

(特别提示:联机银行还贷首次提取仅可通过该渠道办理,详见本条第5点)

1、进入中心官网(https://gjjzx.hefei.gov.cn/),点击左侧“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住房公积金分厅”图标进入分厅

2、点击“个人网厅系统”跳转至安徽政务服务网登陆界面

3、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账号密码登录(可使用支付宝扫码登录),即可进入个人公积金分厅

4.左侧菜单栏可选择提取、个人账户管理(账号合并、异地转移)、贷款(提前还款预约、公积金冲还贷、委托提取签约)、业务进度查询、证明打印(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贷款相关证明)、短信订阅等业务。

特别提醒:

1、提取业务办理中,可选用提取人本人名下正常使用的Ⅰ类账户储蓄卡,包含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徽商银行公积金联名卡、五大银行卡(开户行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

2、业务提交成功后,可在皖事通→公积金服务→首页→我的业务或公积金个人网厅→业务进度查询→提取查询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如发现业务因审核不通过被退回,需根据退回原因调整后重新办理。

3、线上办理业务依托安徽政务服务平台,若您在业务办理中无法通过联网获取准确婚姻数据或未能检索到名下住房贷款数据,则需本人携带相应业务需要提供的材料原件至中心网点柜面办理。

展开阅读全文

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条件+额度+流程)

2024-04-07,全文共 1165 字

+ 加入清单

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本市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或工作)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征信情况符合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有按时偿还贷款能力;

(四)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材料;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六)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

(七)认可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确定的担保方式;

(八)中心或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贷款数额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额,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家庭情况、还贷能力等计算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金额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二)贷款金额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三)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金额实行与其还款能力、缴存余额双挂钩,在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内,按以下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确定具体贷款金额:

a: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上述计算公式中,如借款人未婚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只限借款人单方。

注: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内(含1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0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5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账户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当前“还款能力系数”为0.5。

合肥公积金咨询热线:0551-12329

【贷款流程

1、借款人到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含网上)领取、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请。

2、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对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通过与借款人面谈并结合借款人(含配偶)征信情况,对借款人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3、准予贷款的借款人须与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4、采用住房置业担保的,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或质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冻结止付收押手续。

5、受委托银行按照中心的委托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查询操作流程】

1、进入“皖事通”APP,注册并登录。点击首页“安徽省公积金专区”,或搜索“公积金”,点击进入专区服务页面。

2、这里以合肥市为例,选择“合肥市”即可进入合肥市公积金服务页面。

3、点击页面下方“业务办理”,可在线办理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相关业务,点击“账户查询”,可查询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等。

展开阅读全文

合肥公积金查询服务网点汇总

2021-12-02,全文共 523 字

+ 加入清单

服务网点

网点地址

办理时间

咨询电话

花园街营业部

花园街79号群艺巷内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0551-12329

政务区营业部

政务区琥珀五环城2#写字楼四层(金寨路和习友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0551-12329

滨湖营业部

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三楼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0551-12329

铁路分中心

(城北营业部)

新蚌埠路128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62126765

0551-12329

巢湖分中心

巢湖市向阳路与党校路交叉口(向阳菜市场对面)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82392973

0551-12329

肥东管理部

肥东县店埠镇南环路瑞士花园南大门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67712639

0551-12329

肥西管理部

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南路与体育路交叉口蓝城丽景湾小区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68835776

0551-12329

长丰管理部

长丰县南一环与杨公路交叉口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66683617

0551-12329

庐江管理部

庐江县庐城镇文明北路翠绿园小区门口办公楼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87321255

0551-12329

展开阅读全文

合肥公积金个人贷款对象有哪些?哪些人可以贷款?

2023-10-31,全文共 263 字

+ 加入清单

合肥公积金个人贷款对象有哪些?哪些人可以贷款?

答: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人。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对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转业军人,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

借款人家庭首套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合并记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离婚后分别记入当事人贷款次数。

展开阅读全文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原文

2021-12-02,全文共 3820 字

+ 加入清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六)出境定居的。

(七)退休的。

(八)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至提取时未正在就业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入刑人员刑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市家庭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类型的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提取条件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销户提取除外)。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全额付款或首付达到规定比例可在一年内办理提取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手续,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的,提取金额取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当年未提取的,以后年度可以按实际还款额提取。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除配偶之外的其他共有产权人在规定提取总额内按产权比确定提取额度。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依据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个人应负担的治疗费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八)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实际房租支出,且不高于本市规定的当年度提取限额。提取金额至百元。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提取人在提供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须出具《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和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增值税)、交易费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费凭证;支付租住商品住房房租的,需提供婚姻证明、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和本人填写确认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表》。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须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七)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卡、户口本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近一年内的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

(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偿还组合贷款的,需提供商贷部分的借款合同和贷款情况说明;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情况说明,以后只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情况说明,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九)职工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退休的,须提供退休批准文件或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另须提供下述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簿;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网上备案时间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最后取得的有效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拆迁安置等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支付房租费用的,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第二十条 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点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委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提取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则直接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单位提供的结算账户上。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提取,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个人,责令限期退回所有款项,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不良行为记入个人征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