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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劳动仲裁申请基本常识

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2024-04-16,全文共 8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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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劳动仲裁申请基本常识

一、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二、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五、当事人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的权利。

六、当事人有查阅本案案卷资料的权利。

七、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八、当事人应承担对自己主张举证的义务。

九、当事人应遵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十、当事人应承担如实陈述案情、如实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十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

十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十三、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十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十五、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十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十七、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八、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十九、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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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劳动仲裁申请指南(条件+材料)

2024-04-16,全文共 20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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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劳动仲裁申请指南

一、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人事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三、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四、办理材料

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2、其它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

(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五、温馨提醒

1、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我委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请委托符合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进行调解、仲裁。

3、申请仲裁时应明确相关请求,如确需变更请求的,请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4、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的,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5、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单项请求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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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

2024-04-16,全文共 77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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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

(经2021年11月12日贵阳仲裁委员会第六届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材料提交与电子送达

第三章 证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保证以网络仲裁方式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下简称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网络仲裁定义】

网络仲裁是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条【本规则术语的含义】

(一)本会是指贵阳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规则》是指本会现行有效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三)仲裁员名册是指本会现行有效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四)网络仲裁平台是指本会建立的、主要用于线上解决纠纷的专门平台。

(五)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含用户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即时电子通讯记录)等能够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

(六)电子数据是指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七)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八)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依法设立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如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等。

(九)网上开庭是指以网络视频庭审或者其他电子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

(十)线上是指网络上,主要指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进行的活动,除此之外均为线下。

(十一)电子送达是指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即时通讯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的送达方式。

第四条【规则适用】

(一)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通过网络仲裁(或者称电子仲裁、在线仲裁、线上仲裁、网上仲裁、互联网仲裁等)解决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三)因网上交易产生的民商事纠纷及其他能够适用网络仲裁程序的民商事争议均可以选择适用本规则。

(四)当事人对网络仲裁程序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本会认为其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五)本规则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仲裁规则》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法律效力】

网络仲裁案件依据本规则所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和决定书,加盖本会电子印章后,与书面盖章的裁决书、调解书和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仲裁协议形式】

网络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事人在纸质或者电子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纸质或者电子仲裁协议;

(三)当事人通过同意网站服务协议(运用电子签名或者通过点击、勾选等)的方式达成的电子仲裁条款;

(四)一方当事人作出了按照本规则仲裁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通过提起仲裁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接受的,视为达成网络仲裁协议。

第七条【网络仲裁邀请】

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通过本会邀请另一方当事人以网络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双方可自行达成网络仲裁协议。

第八条【网络仲裁条件】

当事人订立网络仲裁协议的,视为具备按照本规则进行网络仲裁所必须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收发电子邮件、使用移动通信工具、参加网络视频庭审)。

第九条【身份认证与签名】

(一)当事人使用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参加仲裁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线上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网络仲裁服务平台的专用账号。

(二)使用专用账号登录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网络仲裁服务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三)线上审理的案件,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他仲裁相关人员通过线上确认、电子签章等线上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或其他仲裁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有关“签名”的要求。

第十条【仲裁地】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会所在地为仲裁地。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二章 材料提交与电子送达

第十一条【材料提交与发送】

材料提交或者发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仲裁程序中的所有材料应当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交,否则视为未提交,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的相关材料除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可以随时调阅且可以由本会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

(二)本会向一方当事人发送的材料,可以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

(三)材料发送方有义务为其发送的材料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材料发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人查阅;

(四)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本会网络仲裁平台传输原始数据、资料作为仲裁案件材料。

第十二条【电子送达地址】

(一)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电子邮箱、移动通信号码及社交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号码、手机号码、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QQ账号、微博)等,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

(二)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应当向本会确认自己的电子邮箱及移动通信号码,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

(三)当事人未约定也未向本会确认的,其在网络交易中使用的或者在网站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或者移动通信号码,可以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

(四)当事人在网络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未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五)本会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十三条【电子送达】

(一)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及社交平台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本会对应系统显示的传真、电子邮件及移动通信等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本会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1.本会将仲裁文书、证据等材料向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电子送达地址进行发送的;

2.当事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仲裁行为的;

3.当事人的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悉的。

(三)前述电子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本会将采用线下邮寄方式根据《仲裁规则》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进行送达,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本会《网络仲裁收费办法》承担。

第三章 证 据

第十四条【证据提交】

(一)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本会提交证据。

(二)电子数据可以直接提交。

(三)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证据,当事人应当如实转换成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阅的电子数据后提交。

(四)本条规定的证据可以在网络视频庭审中出示。

第十五条【证据调取】

调查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采取出具协助调查函等形式开展调查工作。仲裁庭出具协助调查函的,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可以持协助调查函向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物流配送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电子取证存证平台等第三方机构等主体调查收集证据。

经仲裁庭开展前述调查工作后,仍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电子数据认定】

(一)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电子数据的生成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8.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二)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如下任一方式保障的电子数据,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电子数据生成时即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2.电子数据生成时向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认证;

3.电子数据生成时经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电子签名进行签名;

4.其他能够保证自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电子数据。但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四)当事人可以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的电子签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五)仲裁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电子数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司法解释,结合网络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电子数据进行综合认定。

(六)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仲裁庭应当确认。

(七)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七条【申请仲裁】

(一)申请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提交证据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互联网交易平台、网络服务平台可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网络仲裁平台传输原始数据或资料作为仲裁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预交仲裁费】

(一)申请人应当通过本会认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未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

(二)网络仲裁案件的收费,按照本会《网络仲裁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受理仲裁申请】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仲裁通知】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自五日内将仲裁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的证据材料、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答辩与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且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线下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是否受理,组庭前由本会决定,组庭后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交意见及对反请求答辩】

本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后五日内将上述材料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向本会提交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如有反请求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对反请求的答辩,逾期提交的,是否受理,组庭前由本会决定,组庭后由仲裁庭决定,且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三条【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可以在审理中以决定书的形式作出,也可以在终局裁决中作出。

当事人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逾期提出,是否受理,组庭前由本会决定,组庭后由仲裁庭决定,且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组成】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会认为有必要外,网络仲裁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根据案件类型、仲裁员专业背景,依托网络仲裁平台指定。

(三)本会应当及时将组庭通知书和仲裁员声明书发送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回避与更换】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自收到仲裁员声明书之时起48小时内提出;在此后得知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之时起48小时内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

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本会主任有权决定将其进行更换,该仲裁员也可以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是否更换,由本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

重新指定仲裁员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审理以及重新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审理方式】

(一)仲裁庭对网络仲裁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可以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向当事人发出问题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该问题单之日起48小时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作出说明,逾期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

(二)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但应当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三)仲裁庭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网上开庭审理案件的,应当提前五日将开庭时间和庭审方式通知各方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审理前两日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四)庭审情况应通过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或人工等方式记录,经仲裁庭和当事人确认后,储存在网络仲裁平台。

(五)当事人不按时参加网上开庭或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当事人在庭后两日内有证据证明确属网络故障、电力中断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视为“开庭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照《仲裁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六)未经仲裁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录制、截取、传播涉及网络仲裁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第二十八条【程序转换】

(一)当事人一致要求并经本会或仲裁庭同意的、本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案件可以转为线上或线下审理。

(二)程序转换的,仲裁庭应当通知当事人。线下程序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程序转换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继续有效,剩余程序按照转换后应当适用的线上或线下仲裁规则进行。

(三)程序转换后发生额外费用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补交,未补交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二十九条【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并可以请求仲裁庭通过网络仲裁平台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条【调解】

(一)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仲裁程序进行中,通过网络仲裁平台或网络视频庭审、网络交流等方式对审理案件进行调解。

(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仲裁平台线上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三)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十一条【确认裁决】

对在立案前或在本会之外已经就纠纷解决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当事人可根据各方达成的网络仲裁协议或者通过本会仲裁邀请达成的网络仲裁协议,请求本会组成仲裁庭对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通过网络仲裁方式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当事人请求作出确认裁决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规避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仲裁庭应当拒绝作出确认裁决,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结案方式】

(一)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员提出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作出决定书,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结案文书】

(一)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电子签名,并由本会电子签章。

(二)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送达至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即视为送达,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签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点击确认、电子邮件回复等可以显示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书的方式。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予签收,或在仲裁庭指定时间内未进行签收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要求纸质裁决文书的,可线上提出申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本会《网络仲裁收费办法》承担。

第三十四条【费用承担】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的比例。

经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仲裁案件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电子卷宗】

本会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电子卷宗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平台对接】

本会网络仲裁平台可以与调解、诉讼、评估、鉴定等平台对接,构建线上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第三十七条【时间计算】

期间以日、小时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本规则中按小时计算的,节假日不顺延。

第三十八条【安全保障】

本会为当事人、仲裁庭和本会之间案件数据的线上传输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为案件数据信息加密的形式为案件信息保密。

第三十九条【规则解释】

(一)本规则条文标题仅具有指引作用,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二)本规则由本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补充。

第四十条【规则施行】

本规则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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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仲裁申请条件

2024-04-16,全文共 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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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申请仲裁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贵阳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本会受案范围

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包括:

(一) 国内争议案件;

(二) 国际(含涉外)争议案件;

(三) 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本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受地域的限制。

本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一)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 劳动争议;

(四)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地址:观山湖区林城东路与长岭路西北角 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项目11号楼(金融ONE)4层(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大厅楼上)

立案咨询电话:0851-87110600,0851-87110601

询问案件电话:0851-87110616,0851-87110620,0851-871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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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新印1950在贵阳哪里?

2024-05-22,全文共 2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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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新印1950DISCOVERY在贵阳哪里

项目地址:项目改造区域为贵州新华印刷厂老厂区,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230号,处于贵阳市中心城区核心地段,北邻新印路,南邻延安东路,西邻友谊路,东邻宝山北路。

图源:爽爽贵阳 文昌云岩

开园时间:5月25日19点50分

项目精心打造了天桥食集、城市展厅、新印文化空间、榫卯天台、梧梧大道、东西集里、新印会客厅、城市直播间、共享自习室、新华书店、文创类品牌等休闲文化空间。成功招引品牌103个,其中休闲娱乐类38%,文化场景类33%,日常消费类29%,囊括餐饮、书店、印刷博物馆、文创、零售、酒吧、户外、剧场等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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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仲裁示范条款

2024-04-16,全文共 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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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仲裁示范条款

仲裁条款(适用于签订合同时):

第XX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适用于发生合同争议时):

因XX年X月X日签订的XX合同(合同编号:XX),所发生的争议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地址:

观山湖区林城东路与长岭路西北角 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项目11号楼(金融ONE)4层(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大厅楼上)

立案咨询电话:

0851-87110600,0851-87110601

询问案件电话:

0851-87110616,0851-87110620

0851-871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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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2024-04-16,全文共 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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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本会受案范围

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包括:

(一) 国内争议案件;

(二) 国际(含涉外)争议案件;

(三) 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本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受地域的限制。

本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一)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 劳动争议;

(四)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地址:观山湖区林城东路与长岭路西北角 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项目11号楼(金融ONE)4层(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大厅楼上)

立案咨询电话:0851-87110600,0851-87110601

询问案件电话:0851-87110616,0851-87110620,0851-871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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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9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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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 有当地常驻城镇户口的家庭;

(二) 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家庭收入标准;

(三) 无房或现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家庭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现住房的租赁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五)其他相关资料。申请流程

1、首先是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提出申请

2、街道办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3、初审通过的交由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4、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

5、对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轮候顺序,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面积认定标准

(一)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有:

1、私有住房;

2、承租的公有住房;

3、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

4、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住房面积;

5、其它应认定为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不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有:

1、集体宿舍或借住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户口挂靠父母或子女,本人在外租私房居住二年以上的;

4、兄弟姐妹的住房;

5、其他不应认定为住房建筑面积的。退出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即取得完全产权,可上市转让,同等条件下,由政府优先回购。

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基数及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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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廉租房申请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1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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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二)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现住房证件或者无房证明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无房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其他证明材料(残疾证、结婚证、劳模证、优抚证、待业证等)。申请流程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代表申请家庭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五)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政务网站、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www.gyfc.net.cn)或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受社会监督。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对不予核准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

经审核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向社会公布。对轮候到位的保障家庭,按照确定的保障方式完善手续。

经核准为租金补贴的家庭,可根据居住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住房承租,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协议后,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保障部门凭经过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与保障家庭签订《贵阳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实物配租应优先保障已核定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中的孤、老、病、残、劳模、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生活成本、环境和习惯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属地分配的方式,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配租廉租住房。

放弃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改为其他保障方式的申请。

对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应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给予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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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失业保险金网上申请操作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3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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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失业保险金网上申请操作指南

1.关注贵州人社公众号,点击菜单栏“人社服务”;

2.进入主页,底部点击“办事”,选择“社会保险”;

3.下滑找到“失业保险”,进入后阅读申领须知,点击“已知悉告知内容”,根据提示填写信息申请即可。

其他网上申领渠道:

1、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www.12333.gov.cn)

“在线服务”-“社会保障”-“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

2、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失业保险金申领”

3、移动客户端“掌上12333”APP、12333小程序(微信、支付宝)

“服务”-“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

4、电子社保卡APP、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

“全国服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

5、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APP、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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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租房补贴申请条件2024

2024-04-10,全文共 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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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贵阳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一)申报条件

1.毕业三年内在贵阳市创业就业大专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2.在贵阳市正常缴纳社保,社保处于参保状态,且需在贵阳市参保满半年及以上;

3.租赁合同约定租期满一年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申报材料

1.网签备案的租赁合同

2.毕业证或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申请人社保卡照片

4.房租缴费凭证

(三)申报流程

申请入口:多彩宝APP(点击下载)

1.租房: 选定房源并签署相应租房合同;

2.备案:个人信息备案,包含实名认证、上传毕业证或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选定房源签署租房合同后 30 日内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3.申请兑现: 租赁合同约定租期满一年后申请租房补贴兑现上传社保卡图片,提交房租缴费凭证(与合同房源金额一致 ) 进行最终审核;

4.审核发放: 资料最终审核通过后及时根据用户所提交社保卡账号发放该年租房补贴资金。

>>推荐阅读:2024年贵阳市人才租房补贴申请(对象+标准+时间+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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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操作流程2024

2024-04-10,全文共 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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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贵阳人才租房补贴申领步骤

1.下载多彩宝APP

2.进入人才租房补贴填写资料

3.完成租房合同备案

4.按年半年季度月上传房屋租住缴纳凭证

5.租住满一年后,租房缴纳凭证及社保状态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

申请方式

申请入口:多彩宝APP(点击下载)

活动规则

1、2019年7月1日(含)毕业后且在贵阳市租房的高校毕业生可申领补贴;

2、一人一房只可申领一次补贴,如中途退租,需重新申请补贴;如租满一年,已申领补贴用户,不可重复申领;

3、保障性房源可领取两年补贴,次年减半领取;经筑房网认定的市场房源仅可领取一年补贴;

4、用户需按年半年季度月度在多彩宝上传租房缴费凭证,按用户第一次上传凭证为准往后推11个月。判断是否租住一年,租房满一年后,多彩宝确定预补贴用户名单,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打至申请人预留的三代社保卡账户;如未满一年,则申领补贴资格作废;

5、用户在多彩宝提交的所有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资料,必须保证真实有效,如有作假,将取消后续人才补贴的一切领取资格;若因用户原因导致上传申请资料错误,无法领取补贴,用户需自行承担后果;

6、用户在申领补贴期间,社保需要缴满6个月以上,申领补贴的最后一个月社保状态须是在保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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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可以他人代办吗?

2024-03-29,全文共 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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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可以他人代办吗?

可以!

他人代办申请材料:

1、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的,请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办理函(A4纸幅面)、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4、申请人领取待遇人员的银行卡(如选择社会保障卡领取,则不需提供)。

申领时限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

>>推荐阅读:贵阳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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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流程

2024-03-29,全文共 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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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银行卡(储蓄卡)原件到失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办理。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 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贵阳技能提升补贴审核拨付程序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联网查询。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www.osta.org.cn/)” 进行查询,重点查询证书真伪、职业(工种)及等级、证书编号、颁证日期等信息。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失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比对,核查申领人颁证日期当月缴费情况、失业保险累计参保年限(含个人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年限)、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是否重复申报及本人情况等信息。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并及时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本人。

>>推荐阅读:贵阳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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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吗?

2024-03-29,全文共 5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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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吗?

答:不能!申领人参保单位性质须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不能申领)。

贵阳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址:http://zscx.osta.org.cn/http://jndj.osta.org.cn/)上能查询到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贵阳市企业参保职工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办事指南审核要点:

①发证时,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6个月(含)以上;

②申领人取得证书时需处于失业保险参保状态;

③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④申领人参保单位性质须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不能申领)>>推荐阅读:贵阳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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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哪些人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2024-03-29,全文共 4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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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址:http://zscx.osta.org.cn/http://jndj.osta.org.cn/)上能查询到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贵阳市企业参保职工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办事指南审核要点:

①发证时,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6个月(含)以上;

②申领人取得证书时需处于失业保险参保状态;

③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④申领人参保单位性质须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不能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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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技能提升补贴怎么申请

2024-03-29,全文共 23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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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技能提升补贴怎么申请

答:符合申请条件的,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银行卡(储蓄卡)原件到失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办理,如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的,请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办理函(A4纸幅面)、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原件。

一、补贴标准

(一)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二)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三)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根据我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二、申请条件/对象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址:http://zscx.osta.org.cn/http://jndj.osta.org.cn/)上能查询到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贵阳市企业参保职工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办事指南审核要点:

①发证时,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6个月(含)以上;

②申领人取得证书时需处于失业保险参保状态;

③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④申领人参保单位性质须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不能申领)

三、申办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3、领取待遇人员的银行卡(如选择社会保障卡领取,则不需提供);

4、如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的,请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办理函(A4纸幅面)、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申领时限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

五、申请流程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银行卡(储蓄卡)原件到失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办理,如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的,请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办理函(A4纸幅面)、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原件。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 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六、办理地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温馨提示:前往前请先电话咨询,避免跑空。

(一)贵阳市市本级经办窗口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金阳行政中心二期综合办公大楼A区负1层自然人综合服务区B21-B26窗口  电话:0851-87987521

(二)云岩区就业中心  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D12组B栋19楼  电话:0851- 86871951

云岩区社保中心  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 电话:0851-86520373

云岩区政务中心 贵阳市云岩北京东路政务中心二楼 电话:0851-87162235

(三)南明区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南明区青云路285号(青云路和解放路交叉口 金龙滨河湾壹号)  电话:0851-85864640

(四)花溪区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地址: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15号大数据产业园3号楼花溪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1楼自然人综合服务A1区窗口  电话:0851-88325950

贵阳市花溪区黄河路196号淮河路口卓越大厦2楼花溪人社大厅17号窗口  电话:0851-83840136

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大楼二楼 电话:0851-88174200

(五)观山湖区失业保险待遇经办窗口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与七号路交叉路口观山湖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社保、医保)综合窗口 电话:0851-85103085

(六)白云区失业保险经办地址:白云区白金大道中段东侧云城尚品C组团瑞福花园(1、3)栋1-4层  电话:0851-84831367

(七)乌当区失业保险经办地址:

乌当区社保中心:乌当区东风镇高新北路智汇云锦孵化基地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区04号综合窗口   电话:0851-86840967

乌当区就业中心: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综合行政大楼2楼就业局职介科  电话:0851-86404133/86401157

(八)清镇市失业保险经办地址:清镇市政务大厅一楼社保窗口  电话:0851-82577520

(九)息烽县失业保险待遇经办窗口地址:息烽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鸿森龙城3楼6号窗口  电话:0851-87726755

(十)开阳县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地址:

贵阳市开阳县南山社区开州大道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 电话:0851-87253050

贵阳市开阳县紫兴街道紫江大道开阳快铁站前广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  电话:0851-87252339。

(十一)修文县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地址: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办龙场驿南路6号  电话:0851-82328494

政策来源:https://imgbdb4.bendibao.com/gybdb/live/20243/29/2024329145542_843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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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时间

2024-03-29,全文共 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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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失业保险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时限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贵阳市企业参保职工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办事指南审核要点:

①发证时,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6个月(含)以上;

②申领人取得证书时需处于失业保险参保状态;

③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④申领人参保单位性质须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不能申领)

>>推荐阅读:贵阳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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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

2024-03-29,全文共 4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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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址:http://zscx.osta.org.cn/http://jndj.osta.org.cn/)上能查询到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贵阳市企业参保职工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办事指南审核要点:

①发证时,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6个月(含)以上;

②申领人取得证书时需处于失业保险参保状态;

③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④申领人参保单位性质须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不能申领)>>推荐阅读:贵阳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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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地点)

2024-03-29,全文共 22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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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失业保险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指南

一、补贴标准

(一)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二)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三)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根据我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二、申请条件/对象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址:http://zscx.osta.org.cn/http://jndj.osta.org.cn/)上能查询到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贵阳市企业参保职工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办事指南审核要点:

①发证时,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6个月(含)以上;

②申领人取得证书时需处于失业保险参保状态;

③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④申领人参保单位性质须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不能申领)

三、申办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3、领取待遇人员的银行卡(如选择社会保障卡领取,则不需提供);

4、如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的,请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办理函(A4纸幅面)、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申领时限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

五、申请流程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银行卡(储蓄卡)原件到失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办理,如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的,请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办理函(A4纸幅面)、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原件。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 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六、办理地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温馨提示:前往前请先电话咨询,避免跑空。

(一)贵阳市市本级经办窗口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金阳行政中心二期综合办公大楼A区负1层自然人综合服务区B21-B26窗口

电话:0851-87987521

(二)云岩区就业中心  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D12组B栋19楼  电话:0851- 86871951

云岩区社保中心  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 电话:0851-86520373

云岩区政务中心 贵阳市云岩北京东路政务中心二楼 电话:0851-87162235

(三)南明区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南明区青云路285号(青云路和解放路交叉口

金龙滨河湾壹号)  电话:0851-85864640

(四)花溪区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地址: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15号大数据产业园3号楼花溪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1楼自然人综合服务A1区窗口

电话:0851-88325950

贵阳市花溪区黄河路196号淮河路口卓越大厦2楼花溪人社大厅17号窗口  电话:0851-83840136

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大楼二楼 电话:0851-88174200

(五)观山湖区失业保险待遇经办窗口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与七号路交叉路口观山湖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社保、医保)综合窗口 电话:0851-85103085

(六)白云区失业保险经办地址:白云区白金大道中段东侧云城尚品C组团瑞福花园(1、3)栋1-4层  电话:0851-84831367

(七)乌当区失业保险经办地址:

乌当区社保中心:乌当区东风镇高新北路智汇云锦孵化基地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区04号综合窗口

电话:0851-86840967

乌当区就业中心: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综合行政大楼2楼就业局职介科  电话:0851-86404133/86401157

(八)清镇市失业保险经办地址:清镇市政务大厅一楼社保窗口  电话:0851-82577520

(九)息烽县失业保险待遇经办窗口地址:息烽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鸿森龙城3楼6号窗口  电话:0851-87726755

(十)开阳县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地址:

贵阳市开阳县南山社区开州大道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 电话:0851-87253050

贵阳市开阳县紫兴街道紫江大道开阳快铁站前广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  电话:0851-87252339。

(十一)修文县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地址: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办龙场驿南路6号  电话:0851-82328494

政策来源:https://imgbdb4.bendibao.com/gybdb/live/20243/29/2024329145542_843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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