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圣亚海洋世界门票优惠政策
2023-12-27,全文共 257 字
+ 加入清单免票:年龄≤6周岁或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须有成人陪同,成人需购票); 残障人士(须出示有效证件)本人免费。为保障入馆的残障人士安全,指定每周一为免费接待日(公共节假日及非接待日不予以免费)。
5折票:现役军人、残疾人士(公共节假日及非免费接待日)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现场购票享门市价5折优惠。
6折票: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持本人有效证件
8折票: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学生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现场购票享受门市价8折优惠。
2023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12-08,全文共 3063 字
+ 加入清单《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支持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主要内容:购买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新建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的缴存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后不影响职工日后办理该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政策出台目的:此项政策是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优化,采取的是预付制的模式,提取的资金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已备案的资金监管账户,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一方面,能够有效减轻购房者首付资金的周转压力;另一方面,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能为购房者补充额外资金,提高可支付的首付比例,进而减少后期贷款的利息支出。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机制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范围
主要内容: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已有住房但住房所在地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机构所在地分属不同区域,且在账户缴存机构所在地租房自住的,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区域划分规则为: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金州区与旅顺口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之间;2.旅顺口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之间。
举例,职工的自有住房在旅顺口区,工作单位即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地在中山区,且在中山区(或市内任意一区)租房居住的,就属于第一种区划情形。
政策出台目的: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针对我市中心城区与远郊县区通勤距离远、职工跨区域就业、租房居住的实际问题,在“无房租赁提取”基础上,增加支持拥有自有住房的缴存人跨区域租房居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使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更加合理和精准,切实解决缴存人的实际需求。
(二)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主要内容:一是支持按实际房租足额提取。符合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住房且登记备案的、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形的,可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实施差异化提取额度。按照区域实际租金水平,精细化、差异化设置和调整年最高提取额度。缴存机构为旅顺口、金州和长海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的年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8,000元;缴存机构为普湾新区(普兰店)、长兴岛(瓦房店)和花园口(庄河)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的年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3,200元。
政策出台目的:一是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支持应提尽提,不设最高提取限额。对多子女家庭、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租住登记备案商品房的缴存人,也可按照实际租金支出足额提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二是按照区域科学精准设置租房提取额度,契合我市区域住房租赁市场价格实情,兼顾了保障、效率与公平,也体现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和资金管理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周期自主灵活确定
主要内容:增加租房提取频次,缴存人可自行选择按年、按月或更灵活的提取周期年内多次办理租房提取。
政策出台目的:优化了租房提取频次和周期,取消一年只能提取一次和各次提取间隔12个月的限制。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实际房租支付频率,合理规划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根据需要灵活自由、多次提取,不设提取频次限制。切实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四、增加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按月提取方式
主要内容:符合偿还本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取条件的缴存人,非首次提取时,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该笔贷款的月应还款额(不含罚息);选择按月提取方式的,同一自然年度内未足额提取的,可多次提取;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政策出台目的:在以往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基础上,增加按月提取方式,缴存人不再需要每月自行垫付还款,可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偿还商贷,有效缓解还贷资金压力。目前,在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七家银行办理的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可实现按月提取。下一步我们将抓紧与其他商业银行对接,尽早实现商业贷款按月提取业务全覆盖。
政策解读:
一、购房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如何办理?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信息备案后,购房人及其配偶持身份证、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联络单》申请提取。
二、支付首付款的提取资金如何划转?
经职工本人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已备案的资金监管账户。
三、父子共同购买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提取额度如何分配?
父子共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其性质属于非配偶关系共同购房人。非配偶关系购房人共同购买的,各购房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四、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后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如何提取?
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放款后,购房人及配偶可持商业住房贷款合同等材料可以继续办理偿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联络单》如何获取?
通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下载中心或各办事处营业大厅获取。
六、为什么说新政中租房提取范围扩大了?
原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新政策增加了职工及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住房,但住房所在地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地分属不同区域。
七、租房提取中新市民范围如何界定?
《通知》中的新市民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居住、未获得大连户籍或获得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
八、租房提取中青年人范围如何界定?
《通知》中的青年人指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的人。
九、可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公积金情形如何设定?
新市民、青年人、租住商品住房且登记备案和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公积金。
十、缴存职工如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租房地在市本级(含高新园区)的,职工可通过大连市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大连租房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租房地在区市县的,职工可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住建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十一、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渠道如何设定?
职工可以通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柜面、网站、微信服务号、手机App等渠道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十二、商业贷款办理完成后,如何办理商贷按月提取?
职工持商贷合同办理首次提取后,持身份证、商贷合同等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营业大厅或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站、微信服务号、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
目前,职工在本市办理的建行、工行、中行、农行、交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的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可选择按月提取方式。下一步我们将和其他商业银行对接,尽早实现商业贷款按月提取业务全覆盖。
十三、职工于1月份成功办理商贷按月提取,但2月忘记办理提取,在3月申请提取时,提取额度如何设定?
选择按月提取方式的,提取额度为当年1月1日至申请提取月的该笔商贷各月应还款额合计,未足额提取的,可以多次提取,各次提取没有时间间隔限制。因此,职工3月提取时额度为1月份未提足的部分加上2月份和3月份该笔商贷合同应还款额的合计。
推荐阅读
大连高层次人才健康管理政策(补贴标准+具体流程)
2023-11-23,全文共 1577 字
+ 加入清单(一)就诊“绿色通道”。确定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14家医院为人才健康管理定点医院,设置人才医疗保健专用门诊和网上预约端口,为尖端人才、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提供预约挂号、专家会诊、住院治疗、专人导诊陪同等“绿色通道”服务;尖端人才、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享受特诊医疗待遇,优先入住保健病房并享受床位费补贴(尖端人才每日140元,其他人才每日70元);在我市定点医院以外医院就诊,或住院期间需其他医疗机构会诊支持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帮助协调保障;尖端人才、领军人才父母、配偶参照人才本人享受同等服务待遇。
(二)免费健康体检。尖端人才每年体检2次,在每次4600元体检标准基础上,增加心脑血管、口腔类检查项目;领军人才每年体检1次,在3500元体检标准基础上,增加口腔类检查项目;高端人才每年体检1次,体检标准3000元。为高层次人才“一人一册”建立健康档案,并实行健康回访工作机制,定期为人才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三)配备联系医生。为尖端人才、领军人才配备责任医师,提供“一对一”健康保障服务。
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申请条件
符合《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经自主认定单位、地区、部门认定的引进和本地尖端人才、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流程描述
(一)就医“绿色通道”办理流程
1.信息上传。市委人才办通过市人才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http://10.195.182.2/dlrc将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尖端人才和领军人才父母、配偶信息提供给市卫生健康委,包括人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人才层级类别,尖端人才和领军人才父母、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市卫生健康委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定点医院,医院将信息录入医院诊疗系统。(办理时限:根据人才认定名单更新情况即时提供)
2.选择医院。人才可选择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市中心医院、市友谊医院、市口腔医院、市皮肤病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等,通过医院预约挂号系统医疗保健门诊端口挂号。(办理时限:根据人才需求及时办理)
3.就医服务。定点医院设置人才联络专员,陪同人才就诊、检查、缴费,优先入住保健病房。需定点医院其他科室诊疗服务,医院开通人才所需门诊加号权限,及时协调就诊。(办理时限:根据人才需求及时办理)
4.结果反馈。定点医院定期将人才就医“绿色通道”保障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后及时通过市人才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报市委人才办。(办理时限:每季度最后2个工作日,重要信息随时报告)
(二)健康体检办理流程
1.信息上传。市委人才办通过市人才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http://10.195.182.2/dlrc将高层次人才名单提供给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定点医院,包括人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人才层级类别。定点体检医院根据人才数量,做好人才体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办理时限:每年4月底前和8月底前)
2.组织体检。尖端人才体检安排在每年5月和10月,其他人才体检安排在每年9月,人才可自主选择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市中心医院、市友谊医院进行体检。根据人才数量,适时增加其他定点体检医院。(办理时限:每年10月底前)
3.结果反馈。体检医院在体检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结果,发现异常结果及时通知本人,给予科学指导建议,7—10个工作日出具体检分析报告,给予健康指导。定点医院定期将人才健康体检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汇总体检名单及总结后及时通过市人才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报市委人才办。(办理时限:体检后10个工作日内)
4.健康服务。体检结束后,定点医院定期为人才提供保健建议推送服务。(办理时限:常态化联系服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12-08,全文共 1564 字
+ 加入清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出台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重要举措
(一)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办法》中要求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符合前述条件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本人和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另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本人或者配偶患有《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二)针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和时间问题,《办法》中规定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还清前,借款人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金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扣除该笔贷款合同的前三次月还贷额;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首次提取金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异地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金额。
(三)针对房屋装修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办法》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所以房屋装修不能提取公积金。
(四)针对职工到外地工作,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该怎么处理的问题,《办法》中规定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公积金中心再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五)针对买公建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办法》中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业、工业、公共配套等非住宅用房的;偿还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业、工业、公共配套等非住宅用房贷款本息的;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和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所以购买公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推荐阅读
2024大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2024-04-02,全文共 1172 字
+ 加入清单一、政策依据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二、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后,在大连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对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残疾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认定后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同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1.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2.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职工,后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首次参保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非本市人员到常住地所在街道)申报,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
(二)初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申请人社保信息、失业登记信息后,将符合条件人员录入“金保工程”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系统,并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审核公示。各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传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通过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按季度发放补贴。补贴计发时间自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
六、业务指导电话
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39997531
附件: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详见经办流程7.docx)(附件下载)
大连森林动物园门票优惠政策2023
2023-08-03,全文共 286 字
+ 加入清单大连森林动物园门票优惠政策范围:
1、6周岁 (含6周岁) 以下或身高1.3米 (含1.3米) 以下儿童免费,1名成人限带2名免票儿童。未成年人须监护人陪同入园。
2、6周岁 (不含6周岁) -18周岁 (含18周岁) 未成年人以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凭有效证件半票。
3、60-69周岁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半票;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票。
4、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烈士遗属凭有效证件免票。
5、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票,盲人、双下肢残疾人、重度 (一级、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免票。
相关推荐:大连森林动物园2023年生日免费政策
大连科技人才创新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2023-10-31,全文共 1126 字
+ 加入清单大连科技人才创新支持实施细则
支持政策
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每年遴选支持20个左右尖端人才、领军人才团队和“带土移植”重大团队,每个人才团队享受最高50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
中青年科技人才。每年遴选支持20名左右杰出青年科技人才、40名左右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100名左右青年科技之星,分别享受每人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
办理条件
申报项目须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洁净能源与装备、生命安全、海洋科技与装备、化工与新材料及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方向,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签订技术合同等方式实现科技成果在连转化。
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
1.尖端人才、领军人才团队和“带土移植”重大团队,具有明确主攻方向和研发目标。2.团队由尖端人才、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成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人,团队带头人一般不超过60周岁,核心成员在本行业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效。
中青年科技人才
1.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五年以上技术研发经历,已形成稳定科研团队,曾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科技项目。 2.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其中,高校院所人才应具有博士学位及两年以上技术研发经历;企业人才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两年以上技术研发经历;高校院所中与企业开展合作,服务我市企业科技创新需求并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的人才。 3.青年科技之星,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一年以上技术研发经历。
具体流程
(一)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根据大连市科技人才项目申报指南,访问大连人才网https://www.dl-rc.com,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提交申报书、可行性报告等材料,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及高校院所)审核后进行推荐。(办理时限:申报期1个月)
(二)审查评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查重,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三)公示立项
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支持计划。(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四)资金发放
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按照30万元(含)以下项目(实施周期2年)一次性拨付,3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周期3年)前两年各拨付50%的标准,将资金拨付至人才(团队)所在单位。(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五)项目验收
项目合同完成半年内,市科技局组织项目审计、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对项目进行验收。(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区域人才处;电话咨询:0411-39989862
大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咨询电话
2023-11-16,全文共 538 字
+ 加入清单大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咨询电话
地区 | 经办机构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中山区 | 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 中山区杏林街62号 | 82745117 |
西岗区 | 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 西岗区长江路588号白云物业大厦1507房间 | 39661801 |
沙河口区 | 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 沙河口区永平街205号 | 84627709 |
甘井子区 | 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 甘井子区山东路5号 | 86558201 |
旅顺口区 | 旅顺口区就业和人才 服务中心 | 旅顺口区新城大街9号 | 81616327 |
金普新区 | 金普新区就业和人才 服务中心 | 开发区金马路260号 | 65891588 |
普兰店区 | 普兰店区就业和人才 服务中心 | 普兰店区渤海街100号 | 83162895 |
瓦房店市 | 瓦房店市就业和人才 服务中心 | 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 132号 | 85569027 |
庄河市 | 庄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18号 | 89725628 |
长海县 | 长海县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106号 | 89882505 |
高新区 |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才 服务中心 | 高新区火炬路1号A座1楼人才会客厅 (原海外学子创业园) | 84799860 |
长兴岛 | 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 | 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路598号 | 85092207 |
大连长兴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交通补贴政策
2023-09-04,全文共 455 字
+ 加入清单大连长兴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交通补贴政策:
对被成功认定为大连市就业见习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照省外2000元/人、省内市外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责任部门:社会事业管理局
联 系 人:王建军
联系电话:0411-85761725
2023年9月1日,中共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正式出台“长兴英才计划”,以更具吸引力的人才政策,为长兴岛高质量发展蓄好源头活水、提供人才支撑。
人才政策优势:
1、吸引人才。人才是创新和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关键资源之一,人才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某个城市或区域工作、生活和创业。
2、提高竞争力。不同地区之间存在人才竞争,人才优惠政策可以提高地区的吸引力,提升地区的竞争力,进而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优化人才结构。人才优惠政策可以扶持不同领域和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4、改善人才条件。人才优惠政策可以改善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人才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对于人才的留住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4大连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最新
2024-04-02,全文共 825 字
+ 加入清单大连市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流程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二、补贴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
(二)截至申请当日,经营实体注册满2年不满5年并且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于经营实体注销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到单位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于经营实体注销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大人社发〔2020〕68号第三项第(一)条)给予最高不超过3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单位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照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大人社发〔2020〕68号第三项第(二)条)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申办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向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大连市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见附件)
2.本人身份证
3.初次创业承诺书
4.经营实体注销证明
5.主要出资人需提供出资情况承诺书
(二)初审。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查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报区(市)县人社部门。
(三)复审。区(市)县人社部门通过金保工程系统及工商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复审。
(四)公示。区(市)县人社部门将符合条件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等公示7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市)县人社部门认定为符合条件补贴对象,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人账户或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备案。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报送上月补贴发放情况明细进行备案。
2023大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咨询电话
2023-10-27,全文共 425 字
+ 加入清单大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各区业务经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1.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82745201
2.西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84330547
3.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84504069
4.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86602097
5.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 39750679
6.旅顺口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81616309
7.金普新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65891632
8.普兰店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83115024
9.瓦房店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85632392
10.庄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89725638
11.长海县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89882396
12.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85098807
业务指导电话
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建设服务部 39997590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政策原文
2024-03-01,全文共 6033 字
+ 加入清单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热
第六条
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用热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用热规划的修改,按照制定供热用热规划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供热用热规划,并报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
建设供热工程应当先确定供热单位。供热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与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使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热量表)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
供热工程所需资金,可以采取供热单位自筹、用户投资、吸收社会资金、利用外资、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查询地下管网及其他有关供热设施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
(三)栽植树木;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废液;
(五)其他影响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供热区域进行房屋拆迁,影响周边未拆迁房屋供热用热的,应当消除影响;被拆迁房屋的用热系统已由供热单位进行分户改造的,应当依法给予供热单位补偿。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
第十五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特许经营协议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供热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用户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和办事程序,供热用热期内安排人员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停止供热可能对用户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各种业务统计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放弃供热经营权。转让、移交供热经营权,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条件的受让人或者接收人,并经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核准。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投保供热责任险。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故障应急处置预案,接到用户用热设施爆裂、漏水等报修信息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进行抢修,并向保险公司报险,协助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发生其他突发性故障,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供热用热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管理机构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热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用热
第二十条
本市逐步实施以计量、温控等方式调节、计算用热量,并按照基础热费和用热量交纳用热费用的制度。
对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经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热设施热计量器具(热量表)和温控装置;对既有居住建筑,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逐步进行计量用热改造。
第二十一条
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更名手续;有用热费用未结清情形的,变更双方应当到供热单位结清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供热用热设施或者在供热用热设施上安装或者使用循环泵、放水装置等其他设施;
(二)放掉或者盗用供热用热管网循环水、蒸汽;
(三)从事影响供热设施检查或者维修的装饰、装修;
(四)阻挠或者拒绝供热单位维修、抢修供热用热设施;
(五)妨碍、阻挠经依法批准的新建和改造供热用热设施施工;
(六)其他损害供热用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供热用热期自当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四月五日。因气温变化等特殊原因,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热用热期。
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建筑)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
对供热用热期限、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固定测温点,测温时应当使用符合规定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市)县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或者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复测。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退还用户用热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供热单位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超过十二小时不足二十四小时的,按照停止供热一天计算向用户退回用热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用热费用的标准和交纳办法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供热单位收取用热费用,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收费时应当提供大连市服务收费统一发票,不得以用户拖欠费用等任何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
用户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用热费用。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用热费用补贴,按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其中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用户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拆、装用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由供热单位进行管线改造。因用户原因无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补交用热费用,并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条例实施前,用户拖欠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原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但是,每年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用热期用热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累计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累计拖欠的用热费用。
第二十九条
供热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民住宅用户,属于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属于用热设施已分户的,热源至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包括锁闭阀或者热量表)部分,由供热单位负责,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后部分,作业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由用户负责,其中使用地面辐射用热设施的,分水器和过滤网的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其他用热设施的养护,由用户负责。
(二)非居民住宅用户,属于按建筑面积交费的,热源至进户井(包括进户井)部分由供热单位负责,进户井后部分作业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由用户负责;属于按表计量交费的,热源至热量表(包括热量表)部分由供热单位负责,热量表后部分由用户负责。
(三)用热设施分户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但新增用热设施材料由用户负责。
前款所称供热用热设施更新、改造,是指供热单位统一实施的供热用热设施更新、改造。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用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养护,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设计,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材料、器具,严格执行施工与技术规范。
用户应当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供热用热设施的检查、更新、改造、养护、维修。
第三十一条
用户改动用热设施或者改变用热热量、用热用途,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未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或者因装饰、装修等影响用热效果的,自行承担责任;影响供热用热设施运行或者其他用户用热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单位进行处理,不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进行处理的,供热单位可以暂停供热。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保修期满要求暂停用热,属于用热设施未分户的,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停止供热的规定办理暂停用热;属于用热设施已分户的,应当在当年十月二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用热。用户暂停用热应当满一个供热用热期。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用热的,应当在交纳用热费用日期截止前交纳用热费用。
用户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为其办理暂停用热或者恢复供热,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用户室内用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并报告公安机关,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入户抢修。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供热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并将定期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二年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责令退出供热经营。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和查处供热用热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用热服务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便民服务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并设立便民服务机构和接待室,供热用热期内应当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供热用热行为向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投诉、举报。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在接到要求提供服务或者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由供热单位处理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不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供热单位未设定固定测温点或者接到用户测温要求后不按规定测温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供热单位不能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或者不按规定转让、移交供热经营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放弃供热经营权的,不得再从事供热经营。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用户拖欠费用等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不履行供热用热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养护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并向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报告处理情况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定、修改供热用热规划的;
(二)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未建立健全供热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未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便民服务、处理投诉或者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用热设施,包括热电厂、锅炉房、换热站、泵站、供热管网、阀门室(进户井)、热计量器具(热量表)、锁闭阀、温控装置、室内管道、散热器及附件等。
第四十一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大连引进高层次技能人才安家费政策
2023-10-31,全文共 2612 字
+ 加入清单大连引进高层次技能人才安家费政策
支持政策
(一)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对应领军人才享受260万元安家费。
(二)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奖牌获得者教练组组长、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办)人、省级工匠,对应高端人才享受120万元安家费。
(三)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入选选手、省级功勋高技能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技能人才、省级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站)领衔(办)人,对应青年才俊享受30万元安家费。 用人单位与人才合同约定按3年以上发放管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办理条件
我市用人单位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功勋高技能人才等符合《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经自主认定单位、地区、部门按照《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高层次技能人才。
具体流程
(一)认定管理
根据《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由自主认定单位、地区、部门分类办理。
1.自主认定单位
(1)每月10日前受理本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文章底部下载附件附件)并提供荣誉奖励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核验申报人提交的荣誉奖励等证明材料,并线上(市人才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http://10.195.182.2/dlrc)核验学历证明、在连社保缴费信息;单位与申报人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单位签署对市委人才办的承诺说明(文章底部下载附件附件)。(3)党委(党组)会议审定。(4)公示5个工作日。(5)出具认定意见。(办理时限:每月底前)
2.自主认定地区。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文章底部下载附件附件)并提供荣誉奖励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所在单位与申报人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按规定在人社部门备案(由人社部门及时上传至市大数据平台);按规定为申报人在连缴纳社保。(3)每月10日前,所在单位向自主认定地区申请,同时提交《大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申报人提交的荣誉奖励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对市委人才办的承诺说明(文章底部下载附件附件)等材料。(4)自主认定地区核验荣誉奖励信息,并线上(市人才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http://10.195.182.2/dlrc)核验学历证明、在连社保缴费、用工备案等信息。(5)党(工)委会议审定。(6)公示5个工作日。(7)出具认定意见。(办理时限:每月底前)
3.自主认定部门。(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文章底部下载附件附件)并提供荣誉奖励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所在单位与申报人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按规定在人社部门备案(由人社部门及时上传至市大数据平台);按规定为申报人在连缴纳社保。(3)每月10日前,所在单位向自主认定部门申请,同时提交《大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申报人提交的荣誉奖励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对市委人才办的承诺说明(文章底部下载附件附件)等材料。(4)自主认定部门核验荣誉奖励信息,并线上(市人才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http://10.195.182.2/dlrc)核验学历证明、在连社保缴费、用工备案等信息。(5)党组(党委)会议审定。(6)公示5个工作日。(7)出具认定意见。(办理时限:每月底前)
(二)信息上传
自主认定单位、地区、部门,每月底前可随时登录市人才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http://10.195.182.2/dlrc,上传《大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备案表》(文章底部下载附件附件)、党委(党组)会议认定意见(扫描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承诺说明(扫描版),并进行确认提交。市人才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向市委人才办推送业务办理提醒信息。(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信息备案
市人才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线上自动校验人才在连社保缴费、用工备案信息后,由市委人才办形成备案名单,线下按月印发文件并存档,随机抽查人才在连社保缴费、用工备案信息。(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资金发放
市人才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向申报人所在单位推送标注政策类别的提醒信息。市委人才办根据新审核通过备案名单,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至申报人所在单位银行账户。申报人所在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申报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五)结果反馈
1.市委人才办将资金发放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后,通过系统将发放结果回传至市人才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2.申报人所在单位将资金发放至申报人后,将发放结果(发放记录单或系统截图)上传至大连人才网或市人才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其他事项
(一)新申请引进高层次技能人才安家费,按照上述流程办理。对续发人员每年度支持资金的发放,由所在单位在需发放时间前一个月,对人员情况核对后,向市委人才办提出申请;市委人才办通过市人才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核对在连社保缴费信息,确认在连工作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至申报人所在单位银行账户,申报人所在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申报人。
(二)对人才工作变动离连等信息,市人才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自动智能分析人才社保缴费、用工备案信息等数据,发现后自动向自主认定单位、地区、部门以及市委人才办推送提醒信息。用人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人才工作变动离连等信息报自主认定地区、部门,自主认定单位、地区、部门及时核实后报市委人才办。用人单位预留银行账户可通过大连人才网或市人才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修改,市委人才办对相关数据进行动态管理。
(三)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因政策原因未在连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将相关情况报自主认定地区、部门,自主认定单位、地区、部门报市委人才办,由市委人才办研究解决。
(四)已在过去安家费政策享受期的人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原有渠道、方式继续执行到保障期结束。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列入2023年及以后年度资金预算,由市委人才办于2023年1月起组织实施。
申请材料
大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下载
大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备案表下载
用人单位承诺说明下载
联系方式
资金发放和结果反馈:市委人才办、市住建中心;电话咨询:0411-82758571、0411-82496034
大连医保政策咨询电话+办公地点
2023-10-24,全文共 564 字
+ 加入清单大连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4楼
中山办事处
办公地址:中山区杏林街62号,中山区市民服务中心2楼
咨询电话:0411-82745302.
西岗办事处
办公地址:西岗区长江路588号,白云物业大厦3楼
咨询电话:0411-83697016.
沙河口办事处
办公地址:沙河口联合路68号,沙河口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1楼
咨询电话:0411-84548926.
甘井子办事处
办公地址:甘井子松江路19号,甘井子区公共服务中心310室
咨询电话:0411-86607616.
高新园区办事处
办公地址:高新区高新街1号,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
咨询电话:0411-84820900.
旅顺口区办事处
办公地址:旅顺口区新城大街9号(区营商局办公大楼二楼)
咨询电话:0411-81616290.
普兰店区办事处
办公地址:普兰店区渤海街100号,普兰店区市民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411-83168695.
金普新区办事处
办公地址:开发区金马路260号人才广场5楼
咨询电话:0411-65891694.
长兴岛经济区办事处
办公地址: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598号行政服务中心A座2楼
咨询电话:0411-85283021.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的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2024年1月1日起大连市对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进行优化
2023-12-24,全文共 447 字
+ 加入清单2024年1月1日起大连市对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进行优化
一、下调“门槛费”
● 特殊三级医疗机构(包括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由1000元下调至6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和三级专科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分别由700元和500元统一下调至4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由500元下调至200元;
● 一级及以下(含精神病、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由300元下调至200元。
二、提高报销比例
● 三级医疗机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55%;二级(含二级及以下专科)医疗机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由60%提高至65%。
● 退休人员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
● 特殊三级、三级专科、一级及以下、精神病专科、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保持不变。
三、保持上限不变
2024年大连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上限保持在1.2万元不变。
大连森林动物园2023年生日免费政策
2023-04-04,全文共 245 字
+ 加入清单大连本地市民(大连籍人员) 在生日当天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免费入园,以身份证上的生日信息为准,非阴历。活动时间为2023年2月25日-2024年2月24日,生日为2月29日的市民可参加3月1日的优惠活动。
免费入园方式:
当天生日的游客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大连森林动物园圈养区3号窗口或散养区7号窗口换取入园门票并可为一名同行人员 (限大连籍人员)购买半价票一次。
相关提醒:
入园时须生日游客以及同行人员 (限大连籍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并验票入园。
2023大连科技人才创业支持政策
2023-10-31,全文共 824 字
+ 加入清单大连科技人才创业支持政策
一、支持政策
每年遴选支持30名左右科技创业人才,对所在企业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比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确定,贴息补助最高100万元。
二、办理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洁净能源与装备、生命安全、海洋科技与装备、化工与新材料及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方向,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二)申报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掌握项目相关核心技术。
(三)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线、商业新模式、产业新业态,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不含技术入股) 优先支持具有第三方融资的创业企业。
(四)申报企业的创办时间不超过5年,应至少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中一类认定或备案,具有良好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三、具体流程
(一)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根据大连市科技人才项目申报指南,访问大连人才网https://www.dl-rc.com,登录 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提交申报书等材料,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推荐。( 办理时限:申报期1个月)
(二)审查评审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查重,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 办理时限:40 个工作日)
(三)公示立项
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 公示无异议的, 下达支持计划。市科技局对列入支持计划的企业发生的银行贷款贴息金额进行审核,形成资金支持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资金发放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
大连异地就医门诊报销政策
2023-11-18,全文共 537 字
+ 加入清单大连异地就医门诊报销政策
1、普通门诊统筹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职工医保异地安置 | 居民医保异地安置 |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年度支付限额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年度支付限额 | |||
在职 | 退休 | 未成年 | 成年 | |||||
三级医院 | 700 | 50% | 55% | 12000元 | 350 | 700 | 50% | 500元(2023年之前已通过认定享受原门诊规定Ⅰ类病种(精神分裂症除外)和慢性心力衰竭病种待遇的,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2000元) |
二级医院 | 500 | 60% | 65% | 250 | 300 | 55% | ||
一级医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按规定不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 | 300 | 70% | 75% | 150 | 150 | 60% |
2、门诊慢特病
(1)参保职工
序号 | 病种 | 起付标准 | 保内支付比例 | 年度支付限额 |
1 |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 / | 85% | 统筹基金年度限额 |
2 | 尿毒症透析 | / | 94% | 7300元/月 |
3 |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 / | 85% | 认定第1个月7600元,第2到3个月6200元,第4到6个月5400元,第7到12个月4400元,第13个月之后4000元 |
(2)参保居民
序号 | 病种 | 起付标准 | 保内支付比例 | 年度支付限额 |
1 |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 / | 80% | 统筹基金年度限额 |
2 | 尿毒症透析 | / | 80% | 6000元/月 |
3 |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 / | 80% | 认定第1个月7000元,第2到3个月6000元,第4到6个月5000元,第7到12个月4000元,第13个月之后3600元 |
2024大连商贷买房首付比例下调政策
2024-05-27,全文共 327 字
+ 加入清单2024大连商贷买房首付比例下调政策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下调至不低于15%
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下调为不低于25%
目前,大连市商业银行网点已经开始执行新政,下调了首付比例,以100万房款为例,若为首套,首付由之前的20万元降至15万元,若为二套,之前首付需要30万元,现在只需25万元即可,首付门槛明显下降。
在利率方面
目前大连市各银行对优质客户普遍按照首套LPR-55个基点、二套LPR+15个基点接单,比新政前均下降了5个基点。
目前最近一期的5年期以上LPR为3.95%,即贷款五年以上的优质客户可按3.4%执行,以贷款本金100万、期限30年、等额本息法为例,总计可节省利息1万余元。
大连柔性引进海外优秀专家资助政策(补贴标准+办理流程 )
2023-11-22,全文共 1133 字
+ 加入清单(一)战略科技发展类项目,可享受最高100万元项目资助,每年遴选不超过10项。
(二)产业技术创新类项目,可享受最高50万元项目资助,每年遴选不超过40项。
(三)社会与生态建设类项目,可享受最高20万元项目资助,每年遴选不超过10项。
(四)农业与乡村振兴类项目,可享受最高20万元项目资助,每年遴选不超过10项。
(五)配套类项目,由我市推荐申报并获批国家及省级立项的引智项目,每项可享受最高1:1资金配套。
申请条件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洁净能源与装备、生命安全、海洋科技与装备、化工与新材料及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柔性引进急需紧缺的外籍专家来连开展人才与技术交流合作。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和人才服务能力的单位,其中企业需登记注册1年以上;
2.有具体的海外专家引进计划且配备中方技术团队;
3.有较强技术研发和转化能力;
4.对申报项目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能力;
5.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
(二)项目专家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际上享有较高声望的科学家、知名专家、学者;
2.在海外知名企业担任过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人才;
4.在海外科技专项、工程建设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5.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等教育科研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简介、项目概况、所聘专家信息、经费预算、绩效评估等信息,以及拟引进专家等材料。
流程描述
(一)申报推荐
用人单位根据年度引进海外优秀专家项目申报指南,访问大连人才网https://www.dl-rc.com,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提交用人单位简介、项目概况、所聘专家信息、经费预算、绩效评估等信息,以及拟引进专家等材料。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向市科技局推荐。(办理时限:每年6月底前)
(二)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单位社会信用和科研诚信情况,对申报项目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查重后,组织开展行业专家评审。(办理时限:申报后3个月内)
(三)公示立项
市科技局提出拟立项名单,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下达年度立项支持计划。(办理时限:每年9月底前)
(四)资金发放
市科技局组织项目执行单位开展项目总结,在对海外优秀专家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及经费使用专项审计后,形成资金支持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完成资金拨付。(办理时限:次年3月底前)
政策咨询
联系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