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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机动车

宝鸡机动车专题栏目,提供与宝鸡机动车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宝鸡机动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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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宝鸡渭滨区机动车违规停放集中整治通知

2024-01-08,全文共 5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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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畅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规定,渭滨交警大队将对辖区严管路段以及群众反映乱停乱放问题突出的路段进行集中整治,具体如下:

一、严管路段范围:

经二路片区:经二路、新建路、金渭路、金陵步行街、迎宾路、西凤路、开元东巷、文化路、新华巷、120通道、汉中路、新民路、红旗路、经一路西段、建国路、游园东路、渭工路、新渭路、广元路、府西巷

桥南片区:公园路、中滩路、房开路、英达路、创业路、火炬路、峪石路、公园南路、赛特路、太白路、峪泉路、宝光路、龙山片区(龙山路、龙城路东段、向山路、灵山路、美伦小区路、相杨路)。

清姜片区:川陕路、清姜路、广元南路、药玻巷、丽园路、北照路、东一路、东二路、东三路、东四路、东五路、东六路、西二路、西六路。

姜谭片区:姜谭路、巨福路、福谭路、海棠路、康复路、百合路、植物园路。

二、严管重点违法:

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占用公交车道、占用消防通道、占用盲道、违反禁令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严管措施:

对以上路段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现场查处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等方式进行严查严管。

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出行环境。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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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有哪些

2023-10-19,全文共 1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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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一览表

单位名称:宝鸡市宝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0号

检测线数量:4条

日检测能力:480辆

分布区域:金台区

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联系方式:0917-3800749

单位名称:宝鸡市千渭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陈仓区陈仓大道车管所北30米

检测线数量:3条

日检测能力:360辆

分布区域:陈仓区

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联系方式:0917-6681020

单位名称:宝鸡市秦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十二路12号

检测线数量:2条

日检测能力:240辆

分布区域:高新区

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联系方式:0917-3909968

单位名称:宝鸡市冶峰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虢镇北环路北段东侧

检测线数量:2条

日检测能力:240辆

分布区域:陈仓区

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联系方式:0917-6223382

单位名称:宝鸡市凌云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凌云路1号

检测线数量:2条

日检测能力:240辆

分布区域:渭滨区

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联系方式:0917-3855666

单位名称:宝鸡天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创业路3号

检测线数量:4条

日检测能力:480辆

分布区域:岐山县

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联系方式:0917-8557999

单位名称:宝鸡雍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城西开发区

检测线数量:1条

日检测能力:120辆

分布区域:凤翔县

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联系方式:0917-7215111

单位名称:眉县秦龙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眉县首善镇段家庄

检测线数量:1条

日检测能力:120辆

分布区域:眉县

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联系方式:0917-5548099

单位名称:陇县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陇县城南开发区物流园区

检测线数量:2条

日检测能力:240辆

分布区域:陇县

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联系方式:0917-4588066

单位名称:扶风县东顺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扶风县新老区连接路东侧11号

检测线数量:2条

日检测能力:240辆

分布区域:扶风县

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联系方式:0917-5213008

单位名称:千阳征程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冉家沟村

检测线数量:2条

日检测能力:240辆

分布区域:千阳县

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联系方式:0917-4242889

单位名称:宝鸡恒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10号(汽配城院内)

检测线数量:1条

日检测能力:120辆

分布区域:金台区

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联系方式:0917-3134444

单位名称:凤县汇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凤县双石铺镇王家坪村

检测线数量:1条

日检测能力:120辆

分布区域:凤县

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联系方式:0917-48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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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机动车驾驶证体检医疗机构有哪些

2023-10-19,全文共 11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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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的体检医疗机构名单

管辖:市辖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宝鸡第三医院(底店)驾驶人智能考场体检中心

地址:陈仓大道底店段考场路二号(四通汽车驾驶人智能考场内)

联系电话:19929197001

管辖:金台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宝鸡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点

地址:宏文路48号(仅限期满换证体检)

联系电话:0917-3416570

管辖:陈仓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宝鸡市第二中医医院(原宝鸡市陈仓区中医医院)体检点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水莲寨村(陈仓大道162号)

联系电话:0917-2799016

管辖:渭滨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新华卓越宝鸡门诊部体检点

地址:渭滨区公园路建安大厦3-4楼

联系电话:0917-8061066 0917-8061088

管辖:眉县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眉县中医医院体检点

地址:宝鸡市眉县首善镇平阳街192号

联系电话:0917-5542271

管辖:眉县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眉县第三医院体检点

地址:宝鸡市眉县霸王河工业园区眉兴大道030号

联系电话:0917-8997999

管辖:太白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太白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体检点

地址:宝鸡市太白县东大街31号

联系电话:0917-4951292

管辖:太白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太白县医院体检点

地址:宝鸡市太白县北大街汉源路63号

联系电话:0917-4960722

管辖:陇县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陇县中医医院体检点

地址:陇县城关镇秦源东路

联系电话:13098168976

管辖:陇县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陇县天成镇卫生院体检点

地址:宝鸡市陇县天成镇上寨子村

联系电话:15353017797

管辖:扶风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扶风县人民医院体检点

地址:扶风县新区南一路(扶风小学操场南门对面)

联系电话:0917-5386699

管辖:扶风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扶风绛帐中心卫生院体检点

地址:扶风县绛帐镇北环路8号

联系电话:0917-5331251

管辖:凤县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凤县中医院体检点

地址: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车站路97号

联系电话:0917-4801868

管辖:麟游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麟游县中医医院体检点

地址:麟游县东大街15号

联系电话:13629179662

管辖:千阳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千阳中医医院体检点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宝平路60号

联系电话:0917-4241853

管辖:岐山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岐山县医院体检点

地址:岐山县凤鸣镇东关街19号

联系电话:0917-8212937

管辖:岐山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宝鸡蔡家坡医院体检点

地址:岐山县蔡家坡镇凤凰西路七0二高架桥下

联系电话:18791785528

管辖:凤翔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凤翔县中医医院体检点

地址:凤翔城西雍城大道西段

联系电话:0917-7211296

管辖:凤翔

体检医疗机构名单:凤翔县妇幼保健院体检点

地址:凤翔县雍城大道西段

联系电话:0917-725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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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管旅游景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2023-11-04,全文共 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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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管旅游景区(点)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车 型

收 费 标 准

小 车

5元/辆·次

大 车

10元/辆·次

超大车

15元/辆·次

摩托车

2元/辆·次

备注:投资较大、停车位在200个以上,3A级以上旅游景点申请后经批准收费标准可单独制定。

根据停车设施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

2.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3.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文化艺术中心、体育馆、公园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

(二)下列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除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以外,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如:商场、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场所、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办公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的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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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如何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2023-10-19,全文共 3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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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驾照补办指南

一、申请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填写的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4、三张白底一寸彩照;

二、办理单位:宝鸡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单位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陈仓大道副6号

三、业务流程:

申请人填写驾驶证遗失声明→大厅抽号叫号后→窗口受理→大厅东区缴费→领取驾驶证。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五、办理费用:驾驶证工本费10元。

六、办理周期:符合规定的,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注意事项: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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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宝鸡渭滨区机动车违规停放集中整治路段有哪些

2024-01-08,全文共 2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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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路段范围:

经二路片区:经二路、新建路、金渭路、金陵步行街、迎宾路、西凤路、开元东巷、文化路、新华巷、120通道、汉中路、新民路、红旗路、经一路西段、建国路、游园东路、渭工路、新渭路、广元路、府西巷

桥南片区:公园路、中滩路、房开路、英达路、创业路、火炬路、峪石路、公园南路、赛特路、太白路、峪泉路、宝光路、龙山片区(龙山路、龙城路东段、向山路、灵山路、美伦小区路、相杨路)。

清姜片区:川陕路、清姜路、广元南路、药玻巷、丽园路、北照路、东一路、东二路、东三路、东四路、东五路、东六路、西二路、西六路。

姜谭片区:姜谭路、巨福路、福谭路、海棠路、康复路、百合路、植物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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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宝鸡扶风新区西一路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

2023-12-04,全文共 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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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缓解盛世名门小区东西区之间道路拥堵,改善市民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该路段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 2023年12月10日零时起,新区西一路盛世名门小区路段实行机动车由南向北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

二、行经西一路盛世名门小区路段的车辆要按照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通行,服从交警指挥。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在该路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启用视频抓拍设备对违反单向通行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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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哪些优惠政策

2023-11-04,全文共 6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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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1、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车站(含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1小时(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其他经营性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实际停放超过上述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对外来办事人员车辆在2小时(含)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实际停放超过2小时的,免费停放时间不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3、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以及救灾抢险车(含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车、通讯工程抢修等车辆)、救护车、殡葬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城市园林绿化车、垃圾清运车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4、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停放,按八折计收停放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给与适当优惠。

5、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残疾人本人持有C5驾驶执照并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停放24小时(含)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停放超过24小时的,从24小时后计收;在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按五折计收停放服务费。

投资较大、停车位在200个以上,3A级以上旅游景点申请后经批准收费标准可单独制定。

如果市民发现有违规收取停车费或不提供停车发票时,可拒交停车费,并可拨打投诉电话12345或者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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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3-11-04,全文共 3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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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含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本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为机动车停放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市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市管旅游景区(点)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下简称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和凤翔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根据停车设施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

2.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3.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文化艺术中心、体育馆、公园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

(二)下列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除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以外,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如:商场、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场所、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办公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的停车设施)。

第七条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机动车停车设施类型分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旅游景区(点)停车场等。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占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高架桥桥下地面等城市设施,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

(二)室外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设置的停车场。

(三)室内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场)。

(四)旅游景区(点)停车场是指旅游景区(点)配套设置的停车场。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

(一)小车:客车≤7座,货车≤2吨;

(二)大车:8座≤客车≤19座,2吨<货车≤5吨;

(三)超大型车:客车≥20座,货车>5吨;

(四)摩托车: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第十一条 市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类区划分和收费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市发展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车设施基本情况、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制定或调整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计次、计日、计月等方式收取,也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快停快走,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第十五条 除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外,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其经营者实施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停车设施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明、地理位置及界址、停车设施面积、停车位数量、出入通道及设备说明等资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由市、县及凤翔区发展改革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后,向社会公示5日后执行。

第三章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守明码标价制度。

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优惠政策、经营者名称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标价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标价牌采用黄底黑字。

第十七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以下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车站(含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1小时(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其他经营性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实际停放超过上述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对外来办事人员车辆在2小时(含)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实际停放超过2小时的,免费停放时间不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三)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以及救灾抢险车(含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车、通讯工程抢修等车辆)、救护车、殡葬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城市园林绿化车、垃圾清运车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停放,按八折计收停放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给与适当优惠。

(五)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残疾人本人持有C5驾驶执照并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停放24小时(含)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停放超过24小时的,从24小时后计收;在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按五折计收停放服务费。

下列场所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交通运输枢纽;

3.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六)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放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期限内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所发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 停车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停放服务费时应当开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含电子发票),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放服务费,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票据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其中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并以市场化方式收取停放服务费的,按照中省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其他经营性停车设施收费票据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信用记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逐步探索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 停车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设施标价牌的监制,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应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优惠)规定、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宝鸡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宝鸡市市管旅游景区(点)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止2026年12月31日。《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1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宝鸡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宝鸡市市管旅游景(区)点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附件1

宝鸡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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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宝鸡渭滨区机动车违规停放集中整治严管措施

2024-01-08,全文共 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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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措施:

对严管路段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现场查处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等方式进行严查严管。

严管路段范围:

经二路片区:经二路、新建路、金渭路、金陵步行街、迎宾路、西凤路、开元东巷、文化路、新华巷、120通道、汉中路、新民路、红旗路、经一路西段、建国路、游园东路、渭工路、新渭路、广元路、府西巷

桥南片区:公园路、中滩路、房开路、英达路、创业路、火炬路、峪石路、公园南路、赛特路、太白路、峪泉路、宝光路、龙山片区(龙山路、龙城路东段、向山路、灵山路、美伦小区路、相杨路)。

清姜片区:川陕路、清姜路、广元南路、药玻巷、丽园路、北照路、东一路、东二路、东三路、东四路、东五路、东六路、西二路、西六路。

姜谭片区:姜谭路、巨福路、福谭路、海棠路、康复路、百合路、植物园路。

严管重点违法:

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占用公交车道、占用消防通道、占用盲道、违反禁令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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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023-11-04,全文共 5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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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泊位划分为两个类区:市区东起金陵河、西至宝成铁路、南起渭河、北至宝成铁路为一类区;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类区。公园路、火炬路沿街设置的道路计时停车泊位执行道路停车泊位一类区收费标准。

以上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为当日8时至20时的收费标准,其余时间免费。

以上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当日8时至20时的收费标准,当日20时至次日8时的收费标准为5元/辆·次。

以上实行计时收费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附:根据停车设施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

2.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3.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文化艺术中心、体育馆、公园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

(二)下列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除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以外,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如:商场、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场所、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办公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的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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