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证书+材料+职业目录+申请流程)
2024-04-15,全文共 651 字
+ 加入清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适用的是其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
需要注意,不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都可申请补贴,只有其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可以申请补贴!
河南省职业技能补贴标准:
为充分体现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结合河南实际,我们对国家文件中规定的补贴标准做了适当分级,将补贴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档次,同时规定对于城乡贫困家庭职工、本地区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比同档次人员提高10%,体现出对特殊人群的倾斜。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2)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3)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每名职工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同一年度持有多个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工申请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补贴时只能享受一次提高标准待遇。
河南省职业技能补贴申请入口:
申请流程:
打开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登录→个人→业务→职业技能补贴申请→填写信息
河南省申请职业技能补贴材料:
为最大程度的减少申请材料,提高办事效率,申领资料为:
(1)申领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023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条件+材料+职业目录+补贴流程)
2023-12-01,全文共 1092 字
+ 加入清单《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文件中规定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6个月以上放宽至参保12个月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以在发证之日(以证书标注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时明确参保缴费截止日期的计算原则,即累计缴费月数的计算以证书标注日期的上个月为准。
河南省职业技能补贴标准:
为充分体现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结合河南实际,我们对国家文件中规定的补贴标准做了适当分级,将补贴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档次,同时规定对于城乡贫困家庭职工、本地区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比同档次人员提高10%,体现出对特殊人群的倾斜。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2)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3)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每名职工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同一年度持有多个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工申请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补贴时只能享受一次提高标准待遇。
河南省申领职业技能补贴的流程:
《通知》规定的申领拨付程序为:
第一步,职工应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所属企业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二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职工个人或企业集体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失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比对和参保年限确认等审核工作。
第三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于财政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方便职工,减少申领的中间环节,建立政策享受的直通车;二是通过公示,防范道德风险,通过直接将资金发放给职工个人,确保职工本人直接受益。
河南省申请职业技能补贴材料:
为最大程度的减少申请材料,提高办事效率,申领资料为:
(1)申领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职业目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适用的是其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
郑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包括哪些职业资格
2019-01-10,全文共 10245 字
+ 加入清单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 资格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消防设施操作员 |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2 | 焊工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 |||||
3 | 家畜繁殖员 |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4 | 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 游泳救生员 |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修订) | |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滑雪、潜水、攀岩)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修订) | 除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外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水平评价类。 | ||||
5 | 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 轨道列车司机 |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 |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 | ||||||
6 |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 设备点检员 |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 |
电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 ||||
锅炉设备检修工 |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 ||||
变电设备检修工 |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 |||||
工程机械维修工 |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 | ||||
7 | 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 | |
8 | 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 电梯安装维修工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水平 |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 |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 |||||
9 |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 筑路工 |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7号) | |
桥隧工 | 《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 | |||||
防水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 ||||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 ||||
10 |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 |
11 | 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 水生产处理工 | 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04号) | |
工业废水处理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 ||||
12 | 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 工业气体生产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工业废气治理工 | 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 ||||
压缩机操作工 | 化工、煤炭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13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 锅炉运行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电运行值班员、继电保护员 |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 |
燃气轮机值班员 |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 |||||
锅炉操作工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 | ||||
14 | 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 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 |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15 |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 |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 | |
16 | 计算机制造人员 |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 |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 | |
17 | 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 |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通信设备检验员和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35号) | |
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 |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 | |||||
18 | 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 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 |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 | |
19 | 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 电线电缆制造工 |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 |
20 |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 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 |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 |
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 |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 |||||
21 | 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 汽车装调工 |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22 | 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具生产人员 | 矫形器装配工、假肢装配工 |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假肢师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8号) | |
23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 机床装调维修工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 |
24 | 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 模具工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水平 | 《关于印发锁具修理工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4号) | |
25 | 机械热加工人员 | 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水平 |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 |
26 | 机械冷加工人员 | 车工、铣工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钳工、磨工、冲压工 |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 |||||
电切削工 |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 ||||
27 | 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 硬质合金成型工、硬质合金烧结工、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 |
28 | 金属轧制人员 | 轧制原料工、金属轧制工、金属材热处理工、金属材精整工 | 冶金、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 |
金属挤压工、铸轧工 |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 ||||
29 | 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 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 |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 |
30 | 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 重冶火法冶炼工、电解精炼工 |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 |
重冶湿法冶炼工 |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 |||||
31 | 炼钢人员 | 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 |
32 | 炼铁人员 | 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运转工 |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 |
33 | 矿物采选人员 | 井下支护工 | 有色金属、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六批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3号) | |
矿山救护工 |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 |||||
34 | 陶瓷制品制造人员 | 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烧成工、陶瓷装饰工 | 轻工、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 |
35 |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 |
玻璃钢制品工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36 | 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 水泥生产工、石膏制品生产工 |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 |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37 | 药物制剂人员 | 药物制剂工 |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 | |
38 | 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 中药炮制工 |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中药炮制与配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4号) | |
39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 涂料生产工、染料生产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 |
40 | 农药生产人员 | 农药生产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 |
41 |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 合成氨生产工、尿素生产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 | |
42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 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烧碱生产工、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 |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 |||||
有机合成工 |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 |||||
43 |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 化工总控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防腐蚀工 |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 |||||
制冷工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 ||||
44 | 炼焦人员 | 炼焦煤制备工 | 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 |
炼焦工 |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 |||||
45 |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 景泰蓝制作工 |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 |
46 | 木制品制造人员 | 手工木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 |
47 | 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人员 | 服装制版师 |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 |
48 | 印染人员 | 印染前处理工、印花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 |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 |
纺织染色工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49 | 织造人员 | 整经工、织布工 |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50 | 纺纱人员 | 纺纱工 |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缫丝工 |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 |||||
51 | 纤维预处理人员 | 纺织纤维梳理工、并条工 |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52 | 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人员 | 酿酒师、品酒师 |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 |
酒精酿造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黄酒酿造工、果露酒酿造工 |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 |||||
评茶员 | 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 ||||
53 | 乳制品加工人员 | 乳品评鉴师 |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 |
54 | 粮油加工人员 |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 | |
55 | 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 农作物植保员 |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 | |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 | 《关于印发果树园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9号) | |||||
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 《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号) |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关于印发森林抚育工等11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号) | ||||
56 | 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 农机修理工 |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88号) | |
沼气工 | 《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号) | |||||
农业技术员 | 《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 | |||||
57 | 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 助听器验配师 | 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 |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 《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1号) | |||||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 ||||
58 | 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 健康管理师 | 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1号) | |
生殖健康咨询师 | 《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 |||||
59 | 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 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 |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8号) | |
60 | 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 汽车维修工 |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中式烹调师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62号) | |
61 | 保健服务人员 | 保健调理师 |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 | |
62 | 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 美容师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 |
美发师 |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 |||||
63 | 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 孤残儿童护理员 |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孤残儿童护理员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6号) | |
育婴员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 | ||||
保育员 |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 |||||
64 | 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 有害生物防制员 | 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 |
65 | 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 |
66 | 水文服务人员 | 水文勘测工 |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河道修防工等6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9号) | |
67 | 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 河道修防工、水工闸门运行工 |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关于印发河道修防工等6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9号) | |
水工监测工 | 《关于?展开阅读全文 2023-12-01,全文共 248 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适用的是其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行优化调整,形成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2023-07-13,全文共 215 字 2020年—2022年累计增加的人均1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经费,继续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有关工作,重点支持做实做细新冠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加强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按照服务规范提质扩面,优化服务内容等工作。 2023-12-01,全文共 296 字 答: 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示名单(2023年第十批) 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示名单(2023年第九批) 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示名单(2023年第八批) 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示名单(2023年第七批) 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示名单(2023年第三批) 2024-01-02,全文共 248 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适用的是其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行优化调整,形成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2023-12-01,全文共 347 字 答:为充分体现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结合河南实际,我们对国家文件中规定的补贴标准做了适当分级,将补贴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档次,同时规定对于城乡贫困家庭职工、本地区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比同档次人员提高10%,体现出对特殊人群的倾斜。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2)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3)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每名职工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同一年度持有多个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工申请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补贴时只能享受一次提高标准待遇。 2023-12-01,全文共 1164 字 申请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申请: ①依法参保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 注:根据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强化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②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提醒:虽然说是2017年1月1日之后的证书才能申请,但是还规定,必须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注:明确参保缴费截止日期的计算原则,即累计缴费月数的计算以证书标注日期的上个月为准。 推荐阅读:郑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包括哪些职业资格申请材料 申领人员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领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标准 为充分体现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结合河南实际,我们对国家文件中规定的补贴标准做了适当分级,将补贴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档次,同时规定对于城乡贫困家庭职工、本地区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比同档次人员提高10%,体现出对特殊人群的倾斜。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2)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3)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工申请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补贴时只能享受一次提高标准待遇。领取期限 根据规定,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工申请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补贴时只能享受一次提高标准待遇。申请流程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按照流程领取: ①第一步,职工应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所属企业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②第二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职工个人或企业集体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失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比对和参保年限确认等审核工作。 ③第三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于财政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申请地址 本人或委托所属企业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2023-12-01,全文共 314 字 答:为最大程度的减少申请材料,提高办事效率,申领资料为: (1)申领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扩展: 职业技能补贴标准: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2)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3)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每名职工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同一年度持有多个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工申请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补贴时只能享受一次提高标准待遇。 2023-12-01,全文共 348 字 答:《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文件中规定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6个月以上放宽至参保12个月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以在发证之日(以证书标注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时明确参保缴费截止日期的计算原则,即累计缴费月数的计算以证书标注日期的上个月为准。这样规定,一方面,鼓励企业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基本相适应的原则;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调动职工主动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有利于稳定就业岗位、预防失业现象的发生。 2023-12-01,全文共 356 字 答:《通知》规定的申领拨付程序为: 第一步,职工应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所属企业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二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职工个人或企业集体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失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比对和参保年限确认等审核工作。 第三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于财政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方便职工,减少申领的中间环节,建立政策享受的直通车;二是通过公示,防范道德风险,通过直接将资金发放给职工个人,确保职工本人直接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