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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政策

银川政策专题栏目,提供与银川政策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银川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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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3-12-22,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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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宜:

1、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采取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用于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借款人应在房屋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90日内及时办理按揭转抵押登记手续。

2、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将按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3、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要求保证人代偿等追偿措施,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划转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4、借款人应接受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5、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及贷款信息,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报送。

2023年12月15日,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印发 《银川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被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6日(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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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高校毕业生实习补贴政策

2023-12-05,全文共 3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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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实习补贴政策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现行标准为: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惠农区为一类区,每人每月1950元;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为二类区,每人每月1840元;

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为三类区,每人每月1750元。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各市、县(区)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凡在岗不满三个月的高校毕业生,离岗后其意外伤害保险自动失效,新到岗高校毕业生继续享有原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实习期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上述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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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三孩家庭育儿补贴政策是什么

2023-11-18,全文共 9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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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近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育儿补贴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该《通知》明确,2023年1月1日起按政策生育第二、第三个孩子并落户宁夏的家庭,可以申请育儿补贴金。

育儿补贴申请流程:

一、具备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宁夏户籍的城乡居民,自2023年1月1日零时以后按政策生育第二、第三个孩子并落户宁夏的家庭。

2.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

计数原则:

1.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金(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

2.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金(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

3.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育儿补贴金;

4.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数不包括:婚外生育的子女、收养的子女及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补贴标准:

1.一次性育儿补贴金。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发放一次性育儿补贴金2000元,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发放一次性育儿补贴金4000元。

2.按月发放的育儿补贴金。此外,按政策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家庭,从出生当月起,每孩每月发放不少于200元的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周岁。孩子死亡或户籍迁出宁夏的,次月停止发放。

申报及审核程序:

1.个人申请。由父母向子女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填写《宁夏育儿补贴金申报表》一式两份。

夫妻中一人已死亡销户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户籍信息和身份证号码,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再婚夫妻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2.受理初审。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3.审核发放。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发放意见,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4.申请时限。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为孩子办理入户登记,并于孩子入户后一年内进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5.发放方式。按照“一卡通”方式将补贴金发放到人到户。

此项政策试行2年后,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人口变动趋势、政策实施效果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延续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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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生育保险一站式结算政策

2023-11-25,全文共 5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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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银川市不断优化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以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银川市1997年1月实施企业生育保险制度,2011年将参保范围扩大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单位,并建立“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机制。2020年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解决了之前生育保险“收不抵支”的困境。优化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申领生育津贴更便利

以前必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医保经办大厅柜台办理,而现在在自治区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窗口,只需提交《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即可办理生育津贴领取手续。其他材料,比如:出生证,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系统直接抓取,无需参保人员个人提供。

二、支付生育待遇更快捷

生育津贴的报销时限已从国家法定的45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极大方便了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办理跨省通办更省事

生育待遇申领实现了跨省通办。跨省异地生育的参保职工可以通过线上申领的渠道直接申领生育津贴。没有跨省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也可以通过线上渠道提交报销申请。

四、申领查询渠道更多样

除了在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领生育津贴以外,也可以通过宁夏医疗保障网上办事大厅、“我的宁夏”APP、“宁夏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足不出户自助申领生育津贴。并且通过以上这些渠道,随时随地查询生育津贴的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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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楼市优惠政策有哪些?

2023-08-28,全文共 11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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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部门推动落实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措施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推动落实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措施。

通知明确,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供城市自主选用。

此项政策将使更多购房人能够享受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有助于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三部门: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公告执行至2025年底。

具体来看,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3、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②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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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银川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停车收费标准最新政策

2024-05-20,全文共 17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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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停车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及停车收费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执行时间:本方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一)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具体内容:

(一)物业服务收费

1、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2、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办公及各类商业用房等)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经依法同意改变了住房用途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3、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关于规范银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价发〔2016〕36号)文件执行。

4、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实行分等级定价,各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5、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包括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保洁服务、文化服务等,具体服务标准详见《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银住建规发〔2019〕3号)。

6、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即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绿化、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运行所产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7、业主自愿选择或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等级以外的物业服务项目,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8、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月计费。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暂按购房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证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费应多退少补。

9、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或物业服务人需要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化评定实施办法(试行)》(银住建规发〔2022〕2号)相关规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明细表:

图片来源:宁夏新闻网

(二)停车收费

1、车位服务费为物业公司管理车位产生的人工、消防安全、水电能源、卫生保洁、设施设备维护等费用。

2、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包含业主大会成立之前车位服务费、租赁(使用)费及临时停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机械立体停车设施收费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停车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3、业主购买车位后需交纳车位服务费;业主租赁车位需交纳租赁(使用)费、车位服务费。

4、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其所在区域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免收及优惠政策按照所在区域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政策执行。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明细表:

图片来源:宁夏新闻网

(三)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

1、物业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及收费地点公示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2、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物业服务内容及通过登记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达不到合同约定服务质量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检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按照《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化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从快处理。

3、新建的普通住宅建设单位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以及非新建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和停车收费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其收费标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非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和停车收费标准低于政府指导价的,其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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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校毕业人生实习生活补贴政策

2023-12-06,全文共 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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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校毕业人生实习生活补贴政策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现行标准为: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惠农区为一类区,每人每月1950元;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为二类区,每人每月1840元;

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为三类区,每人每月1750元。

实习期间参保情况:

1、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各市、县(区)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凡在岗不满三个月的高校毕业生,离岗后其意外伤害保险自动失效,新到岗高校毕业生继续享有原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2、对于实习期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每人只享受一次社保补贴政策)。

3、个人申报参保时,须持实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实习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2023年9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2024年按实际在岗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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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2024-05-15,全文共 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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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答:基层单位所含类别如下: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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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2023-09-17,全文共 1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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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内容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优惠政策鼓励有就业培训愿望的大学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合格人员,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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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医保参保后能享受什么政策

2023-10-24,全文共 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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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

(一)银川市医疗保险参保后参保人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二)银川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享受当年度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具体包括:

1.每人每年报销370元;

2.签约一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报销70%,社区中心、乡镇卫生院报销60%;

3.门诊慢、特殊病种待遇(33种门诊慢特病,报销60%);

4.住院待遇;

图源:银川发布

5.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为10000元,报销比例在60%以上);

图源:银川发布

6.符合条件的参保人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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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2024年购买新能源汽车免购置税政策

2024-01-05,全文共 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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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

知识拓展:

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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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贴政策2023

2023-09-16,全文共 1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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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内容

享受社保补贴

二、优惠政策

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缴费的 2/3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三、申请发放流程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开通金融功能),并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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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黄河军事文化博览园考生优惠政策

2023-07-13,全文共 1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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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活动期间全国应届中考、高考学生凭本人准考证可享受门票半价的同时,免费体验价值50元“青少年素质拓展障碍闯关”活动;

2、活动期间全国应届中考、高考学生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可享受免景区首道门票的优惠

3、活动时间: 2023年6月9日—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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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补贴政策2023

2023-09-16,全文共 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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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内容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 20 万元

高校毕业生最高 30 万元

二、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可在创业所在地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 20 万元,其中,对毕业 5 年内在我区创业的大学生,可提高到最高 30 万元(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三、适用条件

1.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2.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经担保机构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居民等借款人。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四、申请程序

1.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须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用途等事项。

2.担保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和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3.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机构分别订立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机构并说明原因。

4.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5.具备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办理条件的,按线上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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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银川专职消防员招聘笔试加分政策

2024-03-15,全文共 2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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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专职消防员招聘笔试加分政策

1、烈士的配偶及子女加20分;

2、因公牺牲消防员、人民警察的配偶及子女加10分;

3、退伍军人、退役消防员的考生加10分。

温馨提示:同一考生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知识拓展:

(一)本次招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各类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网课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考试成绩只在本次招录期内有效。

(三)在招录期间,应聘人员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体检、体能素质测试、面试、政审等,视为自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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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公积金政策实施时间

2023-12-22,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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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开始实施时间: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

实施期限:2024年1月16日——2026年1月16日(试行2年)。

2023年12月15日,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印发 《银川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川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被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

《银川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银川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遵照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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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

2023-11-10,全文共 38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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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银川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印发《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

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民规发﹝20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银川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列人员: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第三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一级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每人每月200元,三级每人每月120元,四级每人每月110元。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一级每人每月200元,二级每人每月180元。

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不得冲抵低保。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不影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申领。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请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残疾、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请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公职人员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市辖三区补贴资金除自治区按区级标准分担50%外,剩余部分由银川市分担60%,三区分担40%。

(二)两县一市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七条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口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相应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要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第八条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街道)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自愿提出申请,填写《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残疾人证原件。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自接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审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确定补贴种类和额度,在《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并在乡镇(街道)留档,并将申请人证明材料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经审核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申请审批结果不再进行公示。

第十条乡镇(街道)每月定期向县(市)区级民政和残联部门提交审批合格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审批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县级民政部门在核准乡镇(街道)提交的汇总表信息与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一致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自提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县(市)区财政部门每月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拨付至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每月申请拨付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请示、财政资金支付审批表、财政预算拨付凭证等有关资金拨付材料应当留存,并及时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备查,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线上线下发放一致。

第十二条因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含)的,各县(市)区残联应采取有效方式提醒残疾人或其家属重新换领,对于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1月(含)仍未换证的,应再次以告知书的形式进行提醒。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情况,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残联,由自治区残联明确换证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民政局和残联要按照“县级抽查、乡镇(街道)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可采取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乡镇(街道)依托村(社区)报告并结合残疾人及其家属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并可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做出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县区民政部门和残联每半年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至少复核一次,并协调推动复核结果整改落实。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数据与殡葬火化、养老保险、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孤儿、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尽退。

残联组织要对残疾人证及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证失效、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补贴等变更情况进行审核,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在发放当月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同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年度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资金预算,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年终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对退出低保后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困难残疾人,从退出低保次月起纳入相应补贴范围。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部门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要将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民政部门履行牵头统筹职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补贴资金补贴预算计划,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按季度向市级民政部门报送工作进度,严格把关乡镇(街道)补贴资格审批结果、规范补贴发放程序,确保补贴发放合法合规;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不得将资金发放权限下发至乡镇(街道);

(三)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等行为,及时向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更新推送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并配合做好补贴监管工作;

(四)乡镇(街道)要认真审核申请人资格,及时将审批合格的证明材料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做好补贴对象档案管理工作,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等情况发生,不得将审批权限下放至村(居)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要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杜绝出现“错补、漏补、死亡补”等问题。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缴力度,视情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

第二十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民政部门会同残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县(市)区民政、残联、财政部门要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银政办规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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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银川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

2024-05-10,全文共 31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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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银川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一、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一)切实保障学位供给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应对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扎实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摸底调查,针对学位资源紧缺地区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挖潜,保障学位供给。在不产生大班额的前提下,要加强优质资源供给,进一步扩大优质学校学位供给。要认真落实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拓展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成果,坚决守住不让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底线。

(二)科学合理划定片区

坚持义务教育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划分调整招生区域,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要全面实行划片就近入学,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原则,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片区划定后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实行单校划片,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可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要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和招生政策,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完善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及早引导家长预期。

(三)规范报名信息采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落实自治区《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优化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程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四)健全有序录取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总体要求,分别明确小学、初中学生录取的具体方式和规则,切实保障入学机会公平。原则上,2024年城市小学入学年龄截至2018年8月31日,农村小学入学年龄截至2018年2月28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辖区招生工作实际确定是否统一城乡适龄儿童入学年龄。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公办、民办学校空余学位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优先解决政策优先类学生和特殊群体子女入学。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按照已明确的规则落实。其余未录取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相邻片区就近协调安排入学。对学生逐年增加的初中学校,应结合生源变化实际,逐步将学籍纳入招生条件。

(五)全面落实公民同招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要求,对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一校一策”建立整改台账,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逐年核减招生计划。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被录取的学生不得放弃录取,未被录取的学生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公办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对放弃录取的初中学生,中考不得享受“指标到校”政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属地统一管理并公布招生计划,须优先满足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生源不足时经市教育局审定同意后可适当跨县(市)区招生,不得面向银川市以外招生。

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一)积极扩大招生规模

区属、市属各高中学校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区域内普通高中生源情况,通过现有普通高中校舍挖潜、改扩建等方式,扩大优质普通高中学位供给。普通高中资源紧缺的县(市)区,可依托本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通过与普通高中联合举办普通高中班的方式,增加学位供给,努力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规模。

(二)规范招生录取范围

1、自2024年秋季招生起,自治区属(含高校附属中学)、市属、兴庆区属普通高中全部在市辖三区范围内招生;

2、两县一市所属普通高中在县域内招生,不得跨县域范围招生。

3、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的自主招生一类学校,全部在市辖三区范围内招生;

4、自主招生二类学校招生范围保持不变;

5、自主招生三类学校招生范围统一调整为银川市范围内招生。

6、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生源不足的,由市教育局在辖区内适当统筹调剂,不得面向银川市以外招生。

(三)优化招生录取方式

1、公办普通高中招生

(1)“自主招生”批次录取

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自主招生有关政策制定招生方案,报招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生工作。加强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管理,银川市三区普通高中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报名、专业测试工作由银川市中小学招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2)“指标到校”批次录取

2024年秋季招生,优质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指标60%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政策(简称“指标到校”),其余40%的统招计划实行择优录取;自2025年秋季招生起,优质公办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比例为70%,自2026年秋季招生起,逐年提升“指标到校”比例。

享受“指标到校”的考生必须具有银川市三区户籍(户籍动迁认定时间为中考报名前),且在享受指标到校政策的学校有两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两年,凡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指标到校”资格;当年放弃民办初中录取资格的学生不得享受指标到校。考生根据自己的中考成绩和意愿在网上填报录取志愿,每名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志愿。银川市中小学招生领导小组依据考生的中考成绩(成绩相同者以小分即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成绩相同则增加体育成绩比对,体育成绩也相同的考生)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对享受“指标到校”资格的银川市三区农村初中学校考生,可降低分数段参加录取。其中,具有农村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市辖区乡(镇)、村户籍,且户籍、学籍均满两年的,可按银川市三区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最低控制线参加“指标到校”录取。

已经被“指标到校”批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的录取,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到初中毕业学校领取录取通知书。

(3)“择优录取”批次录取

银川市中小学招生领导小组设立中考网上录取控制中心,各初中学校设置录取工作室。网上录取开始后,考生根据预先安排好的入场场次和入场时段(根据预先划定的分数段确定)分批进入录取工作室填报并提交报考志愿。银川市中小学招生领导小组将依据考生志愿、中考成绩(成绩相同者以小分即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再有相同则增加体育成绩比对)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被录取的考生现场领取录取通知书,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下一场次的投档录取。对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中学校,采取集中征集志愿的方式进行补录。被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到初中毕业学校领取录取通知书。

2、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与公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

公办普通高中“指标到校”录取时,民办普通高中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60%的比例招生,考生必须统一在网上填报志愿,由银川市中小学招生领导小组进行录取;剩余招生计划与公办普通高中进行“择优录取”。

对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学校,采取集中征集志愿的方式进行补录。县域内民办普通高中必须优先满足所在县(市)学生入学需求,生源不足时经市教育局审定同意后可适当跨县(市)区招生,不得面向银川市以外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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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银川高中招生入学政策

2024-05-10,全文共 1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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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银川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安排

(一)积极扩大招生规模

区属、市属各高中学校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区域内普通高中生源情况,通过现有普通高中校舍挖潜、改扩建等方式,扩大优质普通高中学位供给。普通高中资源紧缺的县(市)区,可依托本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通过与普通高中联合举办普通高中班的方式,增加学位供给,努力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规模。

(二)规范招生录取范围

自2024年秋季招生起,自治区属(含高校附属中学)、市属、兴庆区属普通高中全部在市辖三区范围内招生;两县一市所属普通高中在县域内招生,不得跨县域范围招生。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的自主招生一类学校,全部在市辖三区范围内招生;自主招生二类学校招生范围保持不变;自主招生三类学校招生范围统一调整为银川市范围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生源不足的,由市教育局在辖区内适当统筹调剂,不得面向银川市以外招生。

(三)优化招生录取方式

1、公办普通高中招生

(1)“自主招生”批次录取

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自主招生有关政策制定招生方案,报招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生工作。加强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管理,银川市三区普通高中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报名、专业测试工作由银川市中小学招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2)“指标到校”批次录取

2024年秋季招生,优质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指标60%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政策(简称“指标到校”),其余40%的统招计划实行择优录取;自2025年秋季招生起,优质公办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比例为70%,自2026年秋季招生起,逐年提升“指标到校”比例。

享受“指标到校”的考生必须具有银川市三区户籍(户籍动迁认定时间为中考报名前),且在享受指标到校政策的学校有两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两年,凡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指标到校”资格;当年放弃民办初中录取资格的学生不得享受指标到校。考生根据自己的中考成绩和意愿在网上填报录取志愿,每名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志愿。银川市中小学招生领导小组依据考生的中考成绩(成绩相同者以小分即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成绩相同则增加体育成绩比对,体育成绩也相同的考生)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对享受“指标到校”资格的银川市三区农村初中学校考生,可降低分数段参加录取。其中,具有农村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市辖区乡(镇)、村户籍,且户籍、学籍均满两年的,可按银川市三区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最低控制线参加“指标到校”录取。

已经被“指标到校”批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的录取,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到初中毕业学校领取录取通知书。

(3)“择优录取”批次录取

银川市中小学招生领导小组设立中考网上录取控制中心,各初中学校设置录取工作室。网上录取开始后,考生根据预先安排好的入场场次和入场时段(根据预先划定的分数段确定)分批进入录取工作室填报并提交报考志愿。银川市中小学招生领导小组将依据考生志愿、中考成绩(成绩相同者以小分即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再有相同则增加体育成绩比对)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被录取的考生现场领取录取通知书,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下一场次的投档录取。对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中学校,采取集中征集志愿的方式进行补录。被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到初中毕业学校领取录取通知书。

2、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与公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

公办普通高中“指标到校”录取时,民办普通高中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60%的比例招生,考生必须统一在网上填报志愿,由银川市中小学招生领导小组进行录取;剩余招生计划与公办普通高中进行“择优录取”。

对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学校,采取集中征集志愿的方式进行补录。县域内民办普通高中必须优先满足所在县(市)学生入学需求,生源不足时经市教育局审定同意后可适当跨县(市)区招生,不得面向银川市以外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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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银川暖气补贴政策

2023-10-20,全文共 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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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7日,银川市民政局发布消息,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将于近期为市辖三区困难群众集中发放本年度采暖补贴,切实缓解困难家庭冬季取暖的压力。

领取人群:

1.低保家庭: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

2.低保边缘家庭

3.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包括城市散居特困供养对象、农村散居特困供养对象。

4.城乡散居孤儿

补贴标准:

城市低保家庭按照现行低保标准比例分档给予400-1235元不等的补贴;

农村低保家庭每户年度给予一次性采暖补贴400元;

低保边缘家庭按年度每户给予300元采暖补贴;

城市散居特困供养对象,按照当年度家庭采暖费实际支出额给予采暖补贴;

农村散居特困供养对象,按年度每户给予500元采暖补贴;

城乡散居孤儿按年度每户给予采暖补贴500元。

发放方式:

2023年银川市采暖补贴以户为单位发放,将集中在供暖缴费期间发放到困难群众的个人账户,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缴费温暖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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