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城市便民服务

0

徐州实施

徐州实施专题栏目,提供与徐州实施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徐州实施问题。

分享

浏览

1557

文章

726

新沂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2023-07-20,全文共 3721 字

+ 加入清单

新沂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健全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经市政府研究,在我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供应,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一支点一门户一中心”和“徐州县域工业领头羊”战略定位,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加快美丽宜居城市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聚能产业发展,通过创新住房供应方式,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对住房的合理需求,减轻购房压力,不断擦亮“安新沂居”城市品牌,为建设美丽新沂提供坚强保障。

二、供应方式

本方案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由国有公司建设,面向特定对象供应,实行国有公司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遵循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定,实行预(销)售许可和网签备案制度。新沂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计划,统筹调配全市共有产权住房房源,指导、组织开展销售工作;经发、公安、人社、资规、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分别负责共有产权住房价格备案、资格审核、不动产登记、税收、住房贷款办理等相关工作。三、供应对象

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一)新市民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原籍非本市户籍的外地来新人员;

2.在本市稳定就业或创业;

3.申请人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二)青年人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含)(按出生日期至申报当日计算);

2.在本市稳定就业或创业;

3.申请人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三)农村进城人员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户籍为本市各镇区域;

2.申请人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四)钟吾英才和“凤还巢”工程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符合我市“钟吾英才”计划或“凤还巢”工程的无房人员。以上四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可以以个人或家庭进行申报。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为18岁以上未婚或离异单身;申请人为家庭的应包含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购房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与钟吾英才、“凤还巢”工程、外地来新、农村进城入镇等购房补贴政策同时享受。准入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保障需求和房源供应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销售价格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经发局会同国资办、住房保障部门、资规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备案价格。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按照备案价格签订购房合同。

五、销售方式

(一)产权比例。按照个人出资占总房款份额不低于50%比例,购房人可自行选择持有50%、60%或70%比例,国有公司持有总房款份额不超过50%比例,形成共有产权,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个人拥有的产权面积按其出资份额占房屋销售总价的比例分摊确定。

(二)付款方式。个人购买份额部分,按照所购份额部分最低20%的比例交纳首付款,其余部分可向共有产权住房指定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贷款额度及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国有公司所占份额部分,以租赁方式向共有人出租,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对应面积,按照市场评估租金50%的比例或租赁合同约定金额按时向国有公司交纳租金。增购剩余份额时购房人所累计交纳的租金可抵扣购房款。钟吾英才、“凤还巢”工程、外地来新、农村进城入镇等购房补贴可在增购剩余份额时予以抵扣。

(三)产权登记。共有产权住房应签订网签合同并备案,在合同中明确所占份额比例

共有情况和付款方式。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预告登记时应在附记中注记“共有产权住房”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比例等内容。在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时,抵押部分仅限于个人拥有产权部分,担保范围及各自权利和义务在抵押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购房人在增购全部份额后,国有公司予以出具全款发票。购房人按照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税收相关规定,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全额缴纳契税,完税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上市交易。共有产权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原则上非经全部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赠与或上市交易。但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购房人按照原合同价一次性增购全部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自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起,购买人应在6年内按原合同价增购剩余份额,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剩余份额部分办理住房按揭贷款。购房人超过6年未增购全部份额的,以及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足额偿还住房贷款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将由国有公司按照原合同价折旧6%,收回个人持有部分,已交纳的租金不予退还不予抵扣房款,室内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购房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该房屋,拒不腾退的,由国有公司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权益保障。购房人应按整套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标准全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由购房人承担整套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行使物业管理的表决权。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在该房屋上增加除购房按揭贷款之外的任何抵押权、担保权,并在购房合同中予以约定。

六、销售程序

(一)发布销售公告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方案单独发布销售公告,明确房源、价格、销售时间。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安新沂居”抖音号作为发布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公告、公示等信息的官方平台。项目售楼处接待中心面向市民开放,房源须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明确标注已售和未售房源信息。

(二)报名和审核

1.报名。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供应采取统一报名、集中审核的方式。申请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表》,报名采取线上加线下方式。线上报名可通过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下载《申购表》并如实填写,将报名材料扫描后发送至邮箱fgjfgk72@126com,邮件主题为“本人姓名+联系方式”;线下报名可在售楼处提供相应材料,也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7号窗口办理。报名实行“一证通办”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即可办理。

2.资格认定。销售公告发布的报名时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公安、资规、人社、农房办、人才办、住房保障等部门对申购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完成对申请人购房资格的认定。审核结束后,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名单将在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公示5天。

3.确定选房资格。根据审核公示结果及房源数量,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公证处进行摇号,统一摇取《选房顺序号》,摇号结果在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

(三)选房

取得选房资格后,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现场交纳5000元定金并签订认购协议。在认购协议签订后10日内交纳首付款、签订《购房合同》和《租赁合同》,并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参加选房的或现场选房后未及时交款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购,定金不予退还,资格号取消,其他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递补。退出的房源再次纳入房源库统一销售。因房源数量限制没有选到房的,可优先轮候到下一批次。

(四)租金交纳

购买房源为现房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租金;购买房源为预售房源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租金。租金采取自动扣款方式,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至银行按揭贷款还款账户,租金未按时交纳的,当期迟交租金不予抵扣购房款。

(五)购房补贴抵扣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同时符合钟吾英才、“凤还巢”工程、外地来新或农村进城入镇等购房补贴条件的,由申请人在购房后,按照购房补贴申报的规定程序进行申报,由购房补贴发放单位出具购房补贴凭证,凭相关凭证予以抵扣增购份额部分的购房款。

七、监督与管理

(一)强化组织实施。共有产权住房是构建我市住房保障和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城市竞争力,保障新市民、青年人安居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与共有产权住房相适用的住房贷款支持政策,在严格评估购房人还款能力的基础上,加大对供应对象购房按揭贷款的金融支持力度,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二)强化履约责任。申请人应秉持诚信为本的原则,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炒卖资格号等骗购行

为的立即取消购房资格,2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情节严重的记入信用平台并追究相应责任。在共有产权住房履约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家信用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因购房人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的,查封仅限购房人持有部分,拍卖时可按整套房屋拍卖,所得售房款国有公司有优先受偿权,转移登记前须增购全部份额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三)监督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不得代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违规代理的,依据房地产经纪

管理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允许,任何企业和机构不得参照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商品住房。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2023-11-23,全文共 4650 字

+ 加入清单

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范和统一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21〕8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长护险坚持公平协调的原则,全市统一基本政策、待遇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徐州市医疗保障局为长护险主管部门,负责长护险的组织实施。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各参保地长护险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以及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长护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各参保地长护险的经办管理事务,具体包括长护险参保登记、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长护险协议照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承办长护险经办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的招标、协议签订和管理、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指导并监督承办机构以协议方式择优选定符合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失能评定工作。

(三)承办机构在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承办长护险的具体事务,具体包括失能(失智)评估申请的受理,并组织指导评估机构开展失能评估工作;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协议管理工作;长护险费用结算、待遇支付工作;参与长护险信息系统建设;负责长护险政策宣传和待遇享受人员跟踪回访工作;协助做好长护险政策调整、经办服务能力提升等调查研究工作;经办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评估机构受承办机构的委托,根据失能(失智)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参保人员提出的失能申请进行评估,包括组织评估、现场走访、结论书出具等工作。评估机构不得同时作为服务机构。

(五)服务机构负责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利用专业技术和服务力量,为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服务。

第二章 参保和费用缴纳

第四条

长护险参保对象为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分别在相应参保地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同步办理长护险的参保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时,同步办理长护险的参保登记。

第五条

长护险基金由个人缴纳、财政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三部分组成。2022年起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医保统筹基金筹集每人每年30元,政府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0元。

长护险基金以年度为单位一次性筹集。暂按参保地分别缴入各地财政专户。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缴纳部分,每年1月底前由经办机构统一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当年度参保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期账户划入额中抵扣。新参保人员参保当月,按全年标准一次缴清当年费用。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时一并缴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纳部分,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

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指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下同)、参加居民医保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徐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

医保统筹基金筹集部分,每年年初按照参加长护险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人数列入基金支出预算。

政府财政补助部分,按照各参保地参加长护险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人数,每年年初由各参保地财政部门从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中划入。市主城区(云龙区、泉山区、鼓楼区)按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政策,由市、区两级分担。

第六条

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到账即可申请享受缴费年度的长护险待遇。2022年起,新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护险人员(新参保人员)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员欠费期间不享受长护险待遇,补缴欠费到账后方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欠费期间待遇不追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从个人账户划转缴费的,划转之前不作为欠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之后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3个月以上补缴欠费的,视为新参保人员。

第七条

在同一结算年度内(结算年度同基本医疗保险),长护险参保人员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转换参保,或在市内转换参保地的,转换后不需再缴纳当年度的长护险参保费用。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的,次年1月份集中办理退费。

第三章 失能评定

第八条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及以上的参保人员,由其近亲属、监护人携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存折)以及其近亲属、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材料,填写《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失能(失智)评定申请表》,向“徐州长护”APP、承办机构服务窗口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第九条 受理窗口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失能评估申请:

(一)未参加徐州市长护险的;

(二)失能(失智)相关疾病治疗期未满6个月的;

(三)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四)因第三人完全责任导致失能的;

(五)申请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医保局印发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对失能人员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分6个等级,0级为基本正常,1级为轻度失能,2级为中度失能,3-5级为重度失能。失能失智评估结论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有效期为2年。参保人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重新提出失能评估申请,通过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包括: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近期的出院小结、不少于一分钟的视频(包括简短自我介绍姓名、年龄,家人搀扶行走、自行穿衣、进食、床椅移位等,无法上传视频的可申报上门复评)经失能复评符合规定的,有效期重新计算。不上传申请材料的、材料不齐的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

失能(失智)评估、复核、复评按每人每次不高于200元标准(集中或通过视频鉴定模式鉴定的不高于120元),从长护险基金列支。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十二条 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失智)和中度失能人员可以自评估结论作出次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第十三条

照护服务方式为入住服务机构接受照护服务、居家接受服务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和亲情照护相结合2种,参保人员择一享受,不同照护方式和待遇不可同时享受。

第十四条 选择入住服务机构照护床位的,可以凭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评估结论,到服务机构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五条

选择居家接受服务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凭有效身份证件、评估结论,到提供居家上门照护的服务机构签订照护服务合约,明确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频次、服务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免除等条款。

重度失能(失智)人员每月可以享受12次上门照护服务,中度失能人员每月可以享受8次上门照护服务。

选择协议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的上门照护服务和亲情照护相结合的形式享受待遇的,每月可以享受4次上门照护服务。

第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享受长护险待遇的人员,自2022年1月至6月可全额享受亲情照护补贴(即重度失能600元、中度失能300元),在此期间同步接受亲情照护培训,获取培训合格证书。在2022年6月30日后仍未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80%的比例领取亲情照护补贴(即重度失能480元、中度失能240元);并从获取培训合格证书的次月起全额享受亲情照护补贴。

仅选择享受亲情照护补贴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除外),应当首先接受不少于2个月、不少于8次的上门照护服务,由上门服务机构专业护理人员对亲情照护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失能人员失能情况发生变化,经评定为新的失能等级的,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月1日起按照新的失能等级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选择或取消服务机构上门照护服务的,自变更的次月1日起生效;其他变更业务,自变更当天起享受变更后的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可以同时享受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门诊统筹待遇,但不得同时享受住院待遇(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人员可享受家庭病床待遇),也不得同时享受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的相关医疗待遇。同时符合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失能(失智)人员,择高享受一种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好转、死亡或其他原因应当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的,服务机构、参保人员或其近亲属、监护人应当及时办理长护险待遇终止手续。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康复及照护费用,以及按照其他政策已享受护理补贴的照护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三方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方,且参保人员经评定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长护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机构、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应按照协议(合同)要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场所、人员和信息系统,确保管理、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经办机构和服务机构、评估机构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一般一年一签,也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模式,全市统一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照护服务时,应当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做好综合评估、阶段评价等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照护服务。在显著位置公示本机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周期、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对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当每日做好照护服务记录,登记照护服务项目和费用明细,妥善保管存档。开展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的,应当按照卫健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存档。

第二十五条

逐步推进照护服务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制定照护服务标准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照护服务与参保人员满意度和服务质量保证金相挂钩的结算支付机制。

第二十六条

照护服务费用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给服务机构;应当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与服务机构按月结算。经办机构和承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不符合长护险规定的,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符合规定的,月度结算(预留一定比例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年终决算。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按照委托承办协议的规定,及时将长护险基金拨付至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对长护险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承办机构的经办服务费,可以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从长护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经办机构应建立对委托经办机构的考核与退出机制,预留一定比例委托经办服务费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于年终考核后结算。

第二十八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人员为失能(失智)人员提供照护服务,探索建立志愿者服务计分等激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承办机构及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长护险管理规定和协议约定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协议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试点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本办法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江苏省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实施意见

2023-11-10,全文共 1520 字

+ 加入清单

适用范围

公积金法拍贷业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个人住房组织网络司法拍卖的活动,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或受其委托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受理。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法拍房买受人,可在未付清全款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业务协同

人民法院、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应加强法拍房信息数据共享,推进业务协同,提升办事效率,切实提高业务办理便捷度、精准度和数字化水平。公积金中心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包含公积金法拍贷业务,记录其申请及办理情况等信息。

管理规程

公积金中心根据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适用组合性贷款、公积金异地贷款等,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除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外,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实施流程

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原则上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实施:

(一)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依据借款申请人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受理公积金法拍贷业务;

(二)人民法院根据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加盖公章的贷款放款承诺书,出具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

(三)买受人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

(四)担保落实机构协助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

(五)承办银行依据贷款放款承诺书无条件发放贷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款虚拟子账号。人民法院、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应加强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公积金法拍贷具体业务流程进一步细化,但不得要求买受人在办理公积金法拍贷前必须付清全款或设置其他可能增加买受人融资成本的规定。

服务提醒

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应为法拍房意向竞买人提供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咨询、贷款预审、额度核算等服务,同时提醒服务对象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最迟期限。

申请资料

竞拍成功后,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婚姻状况证明等;

(三)已付款证明:人民法院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

(四)贷款用途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其他资料:担保资料;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信息;贷款还款账户资料;办理异地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其他需要的资料。以上资料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的,可不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

合同签订

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完备后,公积金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则办理,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指导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担保落实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款申请人应当相互配合,按照下列流程完成担保落实工作:

(一)担保落实机构根据贷款批准意见进行担保审核,落实贷款担保手续。

(二)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向人民法院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承诺书。作出贷款承诺前,担保落实机构应提前或同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以确保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三)人民法院核实后出具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借款申请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担保落实机构确认抵押权在房产权属登记转移时同步设立。

其他事项

法拍房抵押权设立后5个工作日之内,承办银行应将贷款发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款虚拟子账号。贷款发放前,担保落实机构应确认抵押权已设立且借款申请人的产权登记比例与贷款申请时一致,承办银行应与人民法院进行账号校验,确保贷款发放准确。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办理后,人民法院如撤销相关司法拍卖,应以通知书或函等书面形式通知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并积极配合做好贷款退还结算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徐州市区青年人才购房券补贴实施细则制定情况

2023-11-24,全文共 2332 字

+ 加入清单

徐州市区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制定情况

2023年11月20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印发了《徐州市区青年人才购房券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施行。

《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购房券适用对象条件、补贴标准、适用范围、申报程序、购房券使用与管理等内容。

(一)适用对象

应同时满足以下4个方面条件:

1.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2.在徐州市区纳税的企业、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就业的博士和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上述单位全职引进的正高、副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技师技能人才。

3.在徐州市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

4.自2023年11月1日起首次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二)补贴标准

1.博士、正高级职称发放30万元购房券。

2.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发放12万元购房券。

3.本科、中级职称、技师发放8万元购房券。

4.大专发放5万元购房券。

(三)适用范围

购房券在铜山区(含高新区)、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含港务区)、徐州经开区通用。

(四)申报程序

1.申报环节:适用对象申请领取人才购房券的,由用人单位(或人才本人)向单位所在辖区住建局提交证明人才身份、学历、职称、职业技能等信息的申报材料以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等。

2.审核环节:申报材料由辖区住建局和人社局共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申报信息明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至市住建局。

3.公示环节:市住建局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在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发放环节: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住建局统一制作购房券,用人单位(或人才本人)到单位所在辖区住建局服务窗口领取购房券。

(五)使用与管理注意事项:

1.实名持有,夫妻可叠加使用。人才购房券实行实名制,每名人才限申领一张,仅供本人使用,用于抵扣购房款(首付),不得抵押、提现、转让、赠与。夫妻双方分别申领的购房券可叠加使用。

2.设定范围,实行产权限制。购房券可用于购买徐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使用购房券所购的住房,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5年内不得转让,产权行政限制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算。

3.企业申报,财政统一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才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后,每月底将收取的人才购房券汇总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在汇总购房券后,次月初向市财政局申请人才购房补贴资金,市财政局于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住建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4.政策衔接,不得重复享受。本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前符合《徐州市“555”引才工程实施方案》引进的人才未申请购房补贴的,可申请购房券,与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02《细则》的制定背景

青年人才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基础和活力。青年安居才能乐业。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满足青年人才住房需求,是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才住房问题的关键。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培育工作力度,大力支持青年人才融入城市“买得起房”的现实需求,我市于10月23日出台了《深入实施“彭城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徐委发〔2023〕25号),提出了2023年11月1日起在我市市区纳税的企业、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职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对应标准分别发放30万、12万、8万和5万元的购房券。在此背景下,为规范人才购房券发放工作,解决好青年人才“安家落户”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局等部门近日研究出台了《徐州市区青年人才购房券补贴实施细则》,加快推进人才购房券政策落地见效。

热点问题解答:

1、新的人才政策中,明确提出加强青年人才购房支持,和之前的人才政策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青年人才是城市发展的未来,青年人才安居是引才留才的关键服务事项。

为切实减轻青年人才购房压力,帮助青年人才在徐创新创业,新一轮人才政策在支持青年人才购房方面主要有以下提升:一是补贴范围更广。享受购房支持政策的条件放宽至

40岁以下并扩面至大专毕业生。二是补贴方式更直接。原政策人才先购房后申领补贴,现优化为按不同学历直接发放购房券,并明确夫妻双方可叠加使用并可抵扣首付。三是补贴力度更大。博士不设置条件统一明确为30万元,硕士提高至12万元,本科不按购房款比例统一明确为8万元,新增大专5万元。四是公积金作用更强。将博士、硕士、本科、大专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到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并明确夫妻双方可以叠加使用。五是适用范围更广。购房券在铜山区(高新区)、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港务区)、经开区等城区通用。

2、人才领取购房券,需要首次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请简要说明一下,如何满足“首次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个条件?

购房券细则里面所称的“首次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40周岁以下的大学生、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到我市市区就业时,首个市区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应为2023年11月1日之后,满足这个条件,才符合首次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个条件。

3、对《细则》实施,下一步有什么具体的工作措施?

答:下一步工作主要就是推进《细则》的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各区住建、人社和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资源整合、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为《细则》的实施推进奠定基础;创新和丰富宣传形式,积极宣传和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营造多方协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开展《细则》实施的跟踪监测和阶段性评估。

展开阅读全文

2024年徐州高排机动车限行详情(对象+路段+实施时间)

2024-03-27,全文共 684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划定市区高排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限行对象

《通告》中高排放机动车指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以及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限行路段

1、市中心区域(涉及泉山、鼓楼部分区域)共计21条道路,涉及:奔腾大道、马场湖西路、九龙湖西路、二环北路、殷庄路、煤港路、马场湖路、祥和路、九龙湖路、徐运新河西路、中山北路、二环西路、淮海西路、铜沛路、黄河南路、苏堤北路、西安北路、环城路、黄河北路、矿山东路、矿山路;

2、经济技术开发区共计12条道路,涉及:杨山路、驮蓝山路、蟠桃山路、洞山路、桃园路、三环东路、长安大道、徐海路、鲲鹏路、振兴大道、金凤路、高新路北段;

3、泉山区共计6条道路,涉及:泰山路、凤鸣路、解放南路、淮塔东路、迎宾大道北段、金山东路;

4、云龙区共计7条道路,涉及:迎宾大道南段、昆仑大道、彭祖大道、汉源大道、汉风路、太行路、翰文路;

5、铜山区共计13条道路,涉及:湘江路、华山路、珠江西路、创新路、长兴路、彭祖路、长江西路、黄山路、嵩山路、北京南路、康平路、奎河东路、经纬路。

例外情形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邮政专用车的货运车辆和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电力、工程救险车等保障类专项作业车辆不受通行限制。

2、运输鲜活农副产品货车、冷链货车在非早晚高峰时段(早晚高峰指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可在以上区域和道路通行。

处罚措施

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