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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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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起西安落户新政策(官方原文解读)

2023-10-13,全文共 24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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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超大特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部署要求和公安部关于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关安排,进一步优化户籍管理工作制度供给,更好服务保障西安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户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中专院校招生落户

(一)落户条件: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有招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资格的科研院所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学校招录的学生。

(二)落户材料:学校(含科研院所)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学生入户申请书)、学生户籍迁移名册。

(三)落户地址:学校或院所集体户。

二、工作调动、录用人员落户

(一)落户条件: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用、调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二)落户材料:组织(人社)等部门的批准证明。

(三)落户地址: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三、投靠直系亲属落户

(一)落户条件:年满18周岁且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其配偶(婚龄满1年)、子女(子女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投靠落户。

(二)落户材料: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落户地址:申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

四、随军家属落户

(一)落户条件:本市现役军官(含警官)和三级军士长以上军士(含警士),可申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随军落户。

(二)落户材料:身份证或军(士)官证、亲属关系证明、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任职命令、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三)落户地址: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

五、复员、转业军人落户

(一)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1.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的复员、转业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随迁落户。

2.安置到我市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二)落户材料:

1.符合落户条件1需提供:申请人的户籍注销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介绍信。

2.符合落户条件2需提供: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开具的介绍信及报户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三)落户地址: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安置单位集体户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六、投资纳税落户

(一)落户条件: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2年以上,最近连续2年累计缴纳税款3万元以上,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投资人。

(二)落户材料:营业执照原件(有效期内)、缴税凭证、《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落户地址: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长期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七、人才引进落户

(一)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1.由组织部门认定的西安市高层次人才。

2.由人社部门评价确认的西安市地区优秀人才和实用储备人才;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人才;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获得者;具有首席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者;具有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者。以上人员在本市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3. 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回本市落户人员。

4. 毕业2年择业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有意愿在本市就业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

(二)落户材料:

1.符合落户条件1需提供: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书。

2.符合落户条件2需提供: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或学位证书或西安市人才分类评价确认证书;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符合落户条件3需提供:毕业证书(教育部学信网或人社部官网查验)、户口迁移证。

4. 符合落户条件4需提供:毕业证书(教育部学信网或人社部官网查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租期无限制)。

(三)落户地址: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长期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八、其他非户籍人口落户

(一)落户条件:在本市办理居住证连续有效年限满3年(申请落户时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并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

其中,在本市三环以外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迁入该区域落户:

1.办理居住证有效年限满1年(申请落户时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并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的人员,即可迁入居住证发放地落户。

2.在本市三环以外区域,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可迁入该房屋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二)落户材料:居住证(有效期内)、《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在本市三环以外区域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提供房屋合法产权证明。

(三)落户地址: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居住证登记住址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九、拓展规范集体户管理

(一)企业、单位(包括人才市场、众创空间)设立集体户须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职工人数超过20人并有专人管理。一个企业(单位)设立一个集体户。符合本市户籍准入条件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可落本企业(单位)集体户。落企业(单位)集体户需提供《西安市住房情况查询结果证明》(无房证明)和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企业(单位)集体户内成员不得申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二)派出所因履行户籍登记管理职责需要,可以在镇(街道)、村(社区)或派出所地址设立社区集体户。社区集体户仅限符合本市户籍准入条件,而无合法固定住所并在本社区生活,不具备独立落户条件,且不能落其他集体户的人员落户。落社区集体户需提供《西安市住房情况查询结果证明》(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社区集体户内成员不得申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西安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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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西安住房公积金调整部分提取政策的解读

2023-09-01,全文共 8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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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适用标准降低了多少?

调整前:2022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7932元,按照原政策规定,职工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达1179320元(按照医保统筹90%计算)才符合提取条件。

调整后:按照2022年西安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14元计算,职工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达402140元(按照医保统筹90%计算)即符合提取条件,适用标准降低66%。

二、怎样办理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呢?

(一)申请时限和提取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总额。

(二)办理条件和对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三)申请材料: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

3.病案首页复印件;

4.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发票(院外购药发票还须有医院处方)原件;

5.其他相关资料:

(1)提取患病人配偶的公积金,配偶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提取患病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同时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同户户口簿;曾经同户人员,公安部门依据户口登记信息、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他人代为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

(四)办理地点:公积金提取业务委托银行网点(具体位置可点击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

三、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有什么变化?

调整前:职工提供的《西安市住房情况结果查询证明》(无房证明)显示为空信息认定为无房。

调整后:职工提供的《西安市住房情况结果查询证明》(无房证明)仅显示非住宅信息的也认定为无房。

四、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新政策?

自202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31日

推荐阅读:2023西安住房公积金调整部分提取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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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西安取消限购政策解读

2023-09-25,全文共 14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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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住房限购区域包括哪些?

答:我市住房限购区域调整为二环以内,二环以外区域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二、住房限售政策有无变化?

答:我市住房限售区域未作调整,包括: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不含上林街道)。

在住房限售区域内,已购买或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满3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上市交易。已购买或新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的,可上市交易。

三、在住房限购区域内,居民家庭购房条件有何变化?

答: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限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总套数为2套;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住房限购区域内限购总套数为1套。符合我市购房资格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在住房限购区域内限购套数的基础上可新购买1套住房。

2.在住房限购区域内,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第2套住房取消落户时间限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且在购房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可购买首套住房。

3.夫妻离异后,任一方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的,不再核查离异前家庭住房总套数。

限购区域(二环以内)购房新旧政策对比

四、在取消限购的区域购房,是否还需进行登记、摇号?

答:需要。为规范交易秩序,保障刚需家庭优先购房,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不含上林街道)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项目,继续按照刚需家庭、普通家庭分类进行实名意向登记,核验通过家庭多于可销售房源的继续实施公证摇号选房,相关流程保持不变。

五、“刚需家庭”条件有何变化?

答:有变化。即日起以“刚需家庭”登记购房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居民家庭为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28周岁以上未婚的单身、离异满3年的单身; (二)家庭成员在西安市范围内(含西咸新区)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购房前48个月起无住房转让记录(二孩及以上家庭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 (三)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

六、各类人才、现役军人、被征收人等特殊群体在我市有何购房优待政策?

答:1.在陕院士、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不经购房登记、摇号程序优先购买商品住房。

2.经我市认定的各类人才、青年人才驿站入站人才及三秦优才卡持卡人可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和第2套住房,无须提供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相关证明材料。

3.驻陕部队及入伍前户籍属我省的现役军人、本市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西咸新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市购房,视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相关购房政策。

4.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照“补偿1套购买1套”原则,持已网签备案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货币补偿)》购买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列为“刚需家庭”。

七、已进入商品住房意向登记、签订认购协议等流程的,是否适用新政?

答:2023年9月19日前,已在登记平台完成购房登记的摇号项目,中号及递补家庭按照购房登记时的政策进行审核,递补选房结束后的剩余房源及2023年9月19日前已在登记平台完成购房登记的不摇号项目,适用新政策。

西安市各区域购房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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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西安单双号限行规则说明政策解读

2023-12-27,全文共 13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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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至红色预警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12月27日7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

政策原文:12月26日西安发布机动车单双号限行通告

一、限行时间

每日限行时间: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

政策执行时间: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

政策终止后,将恢复常态化限行: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解除或降级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随即终止,次日起继续执行工作日机动车每日两个尾号限行措施。

点击查看>>>常态化西安限行最新规定

二、限行规定

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施单日单号限行、双日双号限行。即单日限行车牌尾号为1、3、5、7、9的车辆,双日限行车牌尾号为2、4、6、8、0的车辆。

政策解读:单日只允许尾号为双号的车辆行驶,双日只允许尾号为单号的车辆行驶

12月27日,星期三,限行尾号:1、3、5、7、9

12月28日,星期四,限行尾号:2、4、6、8、0

12月29日,星期五,限行尾号:1、3、5、7、9

三、限行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终南大道、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延西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四、其他车辆限行规定

1、柴油货车还应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7号)要求执行;

2、过境货车还应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8 号)要求执行。

点击查看>>>西安货车限行规定

3、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禁止通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

4、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每日7:00—21:00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校车、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喷涂专用标识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救助专用”或“西安救助”标识的专用民政救助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七)执行任务的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交通事故保险勘察车辆。

(八)“使”、“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九)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的肉、蛋、奶等),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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