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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黄绿标查询指南
2024-03-01,全文共 274 字
+ 加入清单乌鲁木齐市黄绿标怎么查询,在哪查询?乌鲁木齐便民100为您整理出查询方式,希望能帮助您。
网上查询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新疆环保部门已取消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
1、领标地点选新疆,输入机动车号牌就可查询黄绿标情况。
2、网上查询车辆仅限非新车并且进行过车辆黄绿标检测,具有车辆标志核发数据的车辆。如查询不到数据,可前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窗口查询。地址查询
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集体申请办理点
天山区环境保护局
地址:和平南路288号
电话:8526609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
新疆鑫朗天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迎宾西路站
地址:新市区吉林街28号
乌鲁木齐市黄绿标办理指南
2024-03-01,全文共 588 字
+ 加入清单乌鲁木齐市黄绿标怎么办理,办理的条件是什么,办理的材料和流程是什么?下面由乌鲁木齐便民100为您一一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办理条件
提醒: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新疆环保部门已取消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
符合以下情形,需要到各地区相关环保部门办理黄绿标:
1、黄绿标标志过期
2、新车未领取黄绿标标志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黄绿标分类办理材料
新购置机动车
1.出厂合格证
2.车主身份证
3.车辆购买发票
4.单位车辆还虽组织机构代码
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经环保检验合格的在用车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2.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报告
3.车主身份证明办理流程
1.申请人带上相关材料到环保局办理机动车环保标签
2.环保局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环保局工作人员审核车型
4.符合条件都给矛办理相关手继
5.领取黄绿标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费用:
检测尾气的机动车按以下标准收费:轻型车每车次80元、中型车每车次90元、重型车每车次110元。不适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的机动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每车次按20元标准收费、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按每车次10元标准收费。
办理时限: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地址
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集体申请办理点
天山区环境保护局
地址:和平南路288号
电话:8526609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
新疆鑫朗天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迎宾西路站
地址:新市区吉林街28号
乌鲁木齐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机动车停车费标准政策解读
2024-02-20,全文共 2290 字
+ 加入清单一、此次优化调整的范围?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医院停车场均应执行本标准。住宅小区、机场、景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等自治区或我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此次收费标准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规定,经实地调研、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征求专家及公众意见等必要程序,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以满足市民停车需求、降低市民停车成本为出发点,参照西北五省省会城市收费标准,对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优化降低。
三、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有何变化?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最大的变化在于降低了一、二类地段收费标准,并设置了全天最高限价。夜间收费标准和地下车库、立体停车库收费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1.首小时之后每小时收费标准
新标准中一类、二类、三类地段首小时后每小时收费标准由7元、6元、2元降为4元、3元、2元。
2.新增设置全天最高限价
新设置每日停车收费最高限价,一、二、三类地段全天最高限价分别为40元、30元、20元。
3.夜间时段收费标准
夜间时段为北京时间晚22:00至次日早9:00。新标准取消了原夜间时段一类地段最高不超过8元、二类、三类地段最高不超过5元的夜间最高限价,同时将夜间时段收费标准由原每小时1元降低为0.5元。
四、新标准还有哪些便民惠民的举措?
一是简化停车收费类别。新标准不再对地面、地下停车场(库)、立体停车库进行区分,同地段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库)、立体停车库收费执行同一标准。
二是取消加收费用。新标准取消原标准中长时间停车一次性加收费用政策(一类地段停车时长在4—8小时的一次性加收2元,停车时长超过8小时的一次性加收5元;二类地段停车时长在4—8小时的一次性加收1元,停车时长超过8小时的一次性加收2元),既降低了收费标准,也简化了收费程序。
三是车行道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
五、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有何变化?
实行收费的医院停车场,对就诊、急诊、复诊、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车辆继续沿用4小时免收停车费的政策;取消原有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两个最高限价政策,实行每日单一最高限价,一类地段25元/车、二类地段20元/车、三类地段15元/车,同类地段每日停车最高收费较原收费标准分别降低了8元、5元和5元。
六、跨时段收费如何计算?
跨时段停车指的是机动车停车时间从白天时段跨入夜间时段和夜间时段跨入白天时段。白天时段首小时的计时单位为1小时,首小时之后的计时单位为半小时,夜间时段的计时单位为1小时。
跨时段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跨时段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具体释义可参考案例(以公共停车场一类地段收费标准为例,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4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每车每小时收费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40元为例)。
案例一:
车辆于北京时间08:55入场,如果于30分钟内离场(停车时长不足30分钟的情况),免收停车费;
如停车至09:50(停车时长不足1小时的情况),则按跨时段收费规则计费,按夜间时段首小时收费标准计费,收取0.5元;
如停车至10:50(停车时长超过1小时的情况),分段计算停车收费,即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08:55至09:55,按夜间时段每小时收费标准0.5元计费),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按照所在时段收费标准计费(09:55至10:50,按白天时段收费标准计费,每车每半小时收费2元,收取4元),累计缴费4.5元。
案例二:
车辆于北京时间21:55入场,如果于30分钟内离场(停车时长不足30分钟的情况),免收停车费;
如停车至22:35(停车时长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情况),则按跨时段收费规则计费,按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标准计费,收取4元;
如停车至23:50(停车时长超过1小时的情况),分段计算停车收费,即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21:55至22:55,按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标准4元计费),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按照所在时段收费标准计费(22:55至23:50,按夜间时段收费标准计费收取0.5元),累计缴费4.5元。
八、连续停车多日的,停车收费价格如何计算?
连续停放跨日的,每一自然日计收一次停放服务费。
案例三:
车辆在一类地段停车,北京时间22:05入场,停车至第二日23:05离场,停车时长达25个小时。
第一日夜间时段停车从22:05至24:05共计2小时,计费1元,未达到当日最高限价。
第二日0:00起停车收费金额重新计算,并将之前停车收费金额累加。第二日0:00至9:00夜间时段共9小时,计费4.5元;白天时段9:00至18:00共9小时,计费36元;至18:00第二日累计计费已超过40元(36元+4.5元),超出部分不再增加计费,即第二日18:00到23:05不再增加计费,故第二日收费40元。加上前一日的收费金额1元,此次停车共25个小时,累计缴费金额为41元。
九、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不提供有效收费票据或超出标准收费怎么办?
对不提供合法票据或超出收费标准收费的停车场,市民有权拒缴停车服务费,同时拨打12315电话举报相关问题。
咨询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802室
咨询电话:0991-465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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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4-02-20,全文共 2114 字
+ 加入清单一、为什么要修订《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于2022年12月14日印发实施,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依法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缓解我市“停车难”、“停车贵”等问题,我们对《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停车场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明确我市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居住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三、停车服务费价格管理形式有哪些?
停车服务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应公示哪些内容?
在停车场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停车场经营证明、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停车场经营主体电话及12315举报电话等。
五、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如何收取?
我市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和非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停车收费的计时方式有哪些?
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30分钟或者每小时)、包月、包年等收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原则上实行计时(30分钟)为主的计时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或者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七、跨时段和跨日停车怎么计费?
跨时段停车的,跨时段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跨时段部分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
连续停放跨日的,每一自然日计收一次停车服务费。
八、停车达到最高限价怎么收费?
连续停车达到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费。
九、哪些情况下可免收停车服务费?
免收停车服务费的情况主要有: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时段;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有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十、如何保障免收停车服务费政策落到实处?
停车场应按照《细则》和《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安全和免费政策落实。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无法保障免收政策执行到位的,市民可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反映。
十一、医院有停车优惠政策吗?
医院应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顺利通行和停放。原则上不得对就诊、急诊、复诊、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停车泊位特别紧张的,可对滞留超过4小时的就诊、急诊、复诊、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长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等优惠措施,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十二、新能源机动车有优惠政策吗?
新能源机动车充电桩充电期间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车行道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同时鼓励其它停车场对新能源机动车停车服务费予以优惠。
十三、政府相关部门在停车服务收费管理中的职能是什么?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停车服务费的定价机关;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停车服务费标准的制定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对辖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区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业主共有区域的停车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费的监管执法等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统筹利用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依法惩处机动车道与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等工作;市财政、规划、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四、对无合法经营手续的停车场应向哪些部门反映?
对没有取得停车收费资格实施停车收费和未执行明码标价的停车场,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实施停车收费的停车场,应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投诉,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十五、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不提供有效收费票据或超出标准收费怎么办?
对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超出收费标准收费的停车场,市民有权拒缴停车服务费,同时拨打12315电话举报相关问题。
咨询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802室
咨询电话:0991-4659941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24-02-20,全文共 5011 字
+ 加入清单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修建停车服务设施,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主体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停车场是指合法设立并经营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及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居住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主体,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等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停车服务费的定价机关;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停车服务费标准的制定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对辖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区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业主共有区域的停车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费的监管执法等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统筹利用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依法惩处机动车道与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等工作;市财政、规划、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停车服务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停车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
(二)加强政府指导价的引导作用,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合理调节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畅通。
(三)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使用。
(四)依法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停车服务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幅度不限):
1. 机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停车场(库、泊位)(以下简称“停车场”);
2.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青少年宫、体育场以及银行、保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建筑红线内或者配套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3.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建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兴建(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 经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划定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5. 社会资本在建筑红线外,利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停车场;
6.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内设的停车场。
(二)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价格磋商等形式确定社会投资者和停车服务费标准。
(三)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其他停车场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停车服务费标准调整时须提前十五天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停车服务费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及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原则上遵循“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非住宅高于住宅”,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车型差价,并建立停车服务费与投入相协调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机动车停放设施的维护、升级、改造,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满足必需群体的合理需求。
第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停车服务费标准,应开展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召开专家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并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应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不同路段等级、不同时段,合理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交通拥堵指数、高峰时段平均行车速度以及停车泊位利用率、周转率和供求状况、平均停车时长等因素,对停车收费路段等级实行动态调整。同时定期分析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使用率,及时调整清退使用率低、对交通影响大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在依法划定车行道停车泊位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规定车行道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并做好公示。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30分钟或者每小时)、包月、包年等收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原则上实行计时(30分钟)为主的计时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或者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时段为北京时间早9:00—晚22:00,夜间时段为北京时间晚22:00—次日早9:00。跨时段停车的,跨时段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跨时段部分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连续停车达到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费;连续停放跨日的,每一自然日计收一次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应按停车实际占用的泊位数收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二)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时段;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有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
(四)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五条
依法扣留或者处置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车辆停放或者保管费用,由实施扣留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者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由机动车停放者承担。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原则上要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便利。
(一)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
(二)医院应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顺利通行和停放。原则上不得对就诊、急诊、复诊、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停车泊位特别紧张的,可对滞留超过4小时的就诊、急诊、复诊、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长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等优惠措施,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在保障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鼓励各停车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调休、补休、连休期间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系统在停车服务设施应用。鼓励尝试“潮汐式停车”方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医院、学校等单位签订机动车停放服务协议,利用时间差,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
为促进新能源机动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充电桩充电期间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车行道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鼓励其它停车场对新能源机动车停车服务费予以优惠。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和服务设施、设备,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识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安全和免费政策落实,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五)《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经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停车服务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应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
(二)停车场地有关权属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停车场地涉及共同权益的应征得共同权利人同意并提供相应原件与复印件。采取委托、租赁、招标、拍卖、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的停车场,应提供相应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三)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提供的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及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提供的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含数量)和监控设 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资质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停车服务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定价形式确认、收费标准核准等工作;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凭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相关手续,向当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出入时间的停车时段记录,向交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实行收费公示。在停车场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均应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政府指导价公示牌用蓝底,市场调节价公示牌用黄底,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示牌用白底),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停车场经营证明、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等。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内容、式样统一监制(见附件2、3、4)。
第二十五条
对收取的停车场(泊位)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收费单位应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做好收费公示和年度收费数据统计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因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共同做好停车服务费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和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市场监督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应与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下停车服务收费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三)不按照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发改收费〔2018〕741号)同时废止。
乌鲁木齐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地址电话
2023-12-04,全文共 425 字
+ 加入清单地址: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农场安邦路888-1号B15号
负责人:银军雅电话:18599100050
2、新疆皖新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米东区化工园盛达西路1699号
负责人:祝令放 电话:13209986999
3、新疆州行远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地址:经开区(头屯河区)王家沟工业园区四期祥云西街399号
负责人:李元博 电话:18199912557。
4、新疆徽北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地址:米东区工业园盛达东路915号
负责人:尚成成 电话:13609999192
温馨提示
保留原号牌号码的,办理报废注销前,需将相关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被依法查封、抵押或属于被盗抢,以及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等状态下的车辆,无法办理报废。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机动车交售给有正规报废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切勿私自交易、擅自销毁。
乌鲁木齐市黄绿标有效期
2015-10-28,全文共 144 字
+ 加入清单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
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两年;
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其他机动车有效期为1年。
乌鲁木齐市身份证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2024-05-29,全文共 604 字
+ 加入清单2024年5月20日发布
乌鲁木齐各区(县)身份证办理地点图源酷吧 | ||
天山区 | 沙依巴克区 | 高新区(新市区) |
水磨沟区 | 米东区 | 开发区(头屯河区) |
达坂城区 | 乌鲁木齐县 | |
乌鲁木齐市身份证受理点分布(111个)(也可下载此附件了解) 办理身份证需要带什么材料? 1、补领、换领身份证所需材料:丢失补领的无需提供任何材料,换领的需提交原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另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监护关系材料(申领人与监护人在同一家庭户且户主为监护人的,只需提供户口簿,户口簿不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其他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首次申领身份证所需材料: 年满16周岁公民:申领人户口簿;省外户籍另提供以下材料之一:①居住证②临时居住登记凭证③学生证④学籍证明⑤就读学校开具的其他证明。 未满16周岁公民:申领人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监护关系材料(申领人与监护人在同一家庭户且户主为监护人的,只需提供户口簿,户口簿不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其他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省外户籍另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监护人的①居住证②临时居住登记凭证或申领人的①学生证②学籍证明③就读学校开具的其他证明。 温馨提示:新疆户籍身份证丢失,最近一次办理身份证时登记了指纹信息且未变更过户籍信息,可以通过“新疆公安微警务”“新服办”微信小程序中的身份证丢失补领功能,实现足不出户“掌上办”。 |
致2024届乌鲁木齐市高校毕业生的一封信
2024-05-24,全文共 2846 字
+ 加入清单熠熠青春正当时,奋楫扬帆展韶华。又是一年毕业季,你们风华正茂,即将迈入社会,抒写人生新的篇章。在此,向你们表示衷心祝贺!就业创业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阶梯,是逐梦青春、成就未来的起点。党和政府对此十分关心,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你们就业创业创造条件、增添助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各方,强化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服务,为你们就业扬帆保驾护航!
——关于就业报到证和档案转递,你需要了解的知识点
自2023年起已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档案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档案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档案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如你是乌鲁木齐市户籍人员,请将档案转递至如下地址:
乌鲁木齐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A座一楼B1-B4窗口
电话:0991-4680615/4616463
如你是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户籍人员,请将档案转递至如下地址: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路455号新疆软件园F3栋207室
电话:0991-3792164
如你是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户籍人员,请将档案转递至如下地址: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南东路781号
电话:0991-6698577
如你是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户籍人员,请将档案转递至如下地址:
米东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南路东一巷239号
电话:0991-3305034
如你是地州或外省户籍人员,可登录中国人力资源市场网https://chrm.mohrss.gov.cn/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查询相应地址转递档案。
——如果你已落实工作单位,请及时办理就业手续
你需要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跟进缴纳社会保险,确认档案转递去向,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手续。高校毕业生到乌鲁木齐市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你入职的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如果你有志自主创业,我们将为你搭建平台
你可以前往居住地所在社区或区(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咨询报名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也可在创业后,申请贷款期限为三年,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以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来减轻创业融资压力,在乌鲁木齐市阳光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0991-4680580/4680579)或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雨露小额担保有限责任公司(0991-4656178)提交申请及资料,经实地考察通过后,办理相关贷款抵押和发放手续。同时,还可以申请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获取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孵化服务等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将举办系列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为你们搭建项目展示、成果转化、融资对接平台。
——如果你选择灵活就业,我们将为你提供服务保障
你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获得社会保险补贴。在乌鲁木齐市从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如果你暂时不考虑就业,也请珍惜韶华、加油充电
你可以参加就业见习、技能提升、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丰富阅历、增长才干,积蓄力量、厚积薄发。如你想在乌鲁木齐市参加就业见习,可关注乌鲁木齐市人社局政务微信,搜索就业见习,便可查看就业见习岗位,根据个人需求,与相关见习单位联系参加就业见习。你所参加的就业见习单位将会给你发放生活补助,为你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见习单位也可以享受到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如果你想参加“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如你是近三年内(2022年—2024年)未就业的新疆户籍高校毕业生,可以参加乌鲁木齐市的“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每年6-7月期间将通过新疆公共就业服务网、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发布招募公告。在“三支一扶”期间,能够享受到30000元/人/年的生活补贴,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助,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人,缴纳社会保险并购买人身意外等商业保险,应届高校毕业生(限研究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学校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同时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时可以享受专项计划、加分等优惠政策。
——如果你还在求职,我们将助你一臂之力
你可以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登录求职登记小程序,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出就业需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为你提供岗位信息推荐、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在享受精准就业服务的同时,倘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电话回访、上门走访,也请你主动配合,积极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为你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对于家庭困难、身有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同学,我们将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就业援助,优先为你们推荐岗位、提供服务,帮助你们早日就业。同时,你也可以登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新疆公共就业服务网、中国新疆人才网、乌鲁木齐市人社局政务微信等查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服务。
这里也提醒大家,在参加线上线下求职招聘时,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注意防范虚假招聘、黑职介、乱收费、培训贷、扣证件等求职陷阱。如发现侵权行为,请立即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同学们,青春由磨砺而出彩,人生因奋斗而升华。在你们求职就业的道路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一直暖心伴你身边、用心助你成长。衷心祝愿你们早日找到心仪的工作,在人生的新起点上不负韶华,以聪明才智建设国家,以开拓进取服务社会,让青春在祖国最需要的地方绚丽绽放!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http://www.wlmqrc.com/
高校毕业生服务热线
乌鲁木齐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0991-4639654
天山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991-8849742
沙依巴克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991-4582264
高新区(新市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991-3193081
水磨沟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991-4641941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991-3735218
米东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991-3305041
达坂城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991-5919109
乌鲁木齐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991-5922773
乌鲁木齐市交通银行可以办社保卡吗
2024-05-24,全文共 280 字
+ 加入清单拓展消息:办理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后,卡面金融卡号发生变更,持卡人如何领取养老金?
为方便广大持卡人换领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后及时领取养老金,线下网点办理换卡业务的,养老金领取账号将自动变更为新卡的银行账号,当月变更次月生效;通过“新疆智慧人社”等线上平台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可在收到并激活社会保障卡双功能后,登录新疆智慧人社APP(微信小程序),进入“我要办”,点击“社会保险”下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号维护申请”模块变更待遇领取账号,也可以通过社保业务部门提供的其他渠道办理。
推荐阅读:乌鲁木齐社保卡各大银行制卡网点汇总
乌鲁木齐市招商银行社保卡在哪办
2024-05-24,全文共 248 字
+ 加入清单目前乌鲁木齐市共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天山农商银行9家银行的426个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均已实现社会保障卡“即办即取”。市民朋友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半径,就近选择开通即时制卡的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业务。
乌鲁木齐市招商银行社保卡制卡网点及咨询电话
推荐阅读:乌鲁木齐社保卡各大银行制卡网点汇总
拓展消息:疆内跨地州人员转移需要重新申领社会保障卡吗?
不需要。目前社会保障卡在全疆范围内已实现一卡通用,疆内跨地州人员转移不需要重新申领社会保障卡。
乌鲁木齐市农业银行社保卡在哪里办(附电话)
2024-05-24,全文共 292 字
+ 加入清单拓展消息:社保卡到期了怎么办?怎么申领第三代社保卡?
按照人社部和人民银行有关要求,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十年,持卡人可在二代社会保障卡卡面“有效期限”前六十日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即将到期的持卡人不必惊慌,乌鲁木齐市各大银行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可提供即时制卡服务。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激活、补换、挂失
(解挂)、注销等业务流程与第二代社会保障卡相同,持卡人可前往附近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立等可取。疆外长期居住人员和疆内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可登录新疆智慧人社APP
(或微信小程序) 线上办理
推荐阅读:新疆异地补换社保卡网上申请操作(附图)
乌鲁木齐市中国银行社保卡即时制卡网点名单
2024-05-24,全文共 210 字
+ 加入清单图源乌鲁木齐市人社局
拓展消息:异地居住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补(换)业务需要回发卡地吗?
不需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通过探亲返乡机会前往卡面标识合作银行的社保卡服务网点线下办理社保卡补(换)业务,不便于返乡办理的还可通过新疆智慧人社APP(微信小程序)选择“疆外长期居住人员社保卡补换”或“疆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社保卡补换”模块进行线上办理。
推荐阅读:乌鲁木齐社保卡各大银行制卡网点汇总
乌鲁木齐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医疗机构汇总
2024-05-08,全文共 2469 字
+ 加入清单推荐阅读:乌鲁木齐健康证网上预约入口(附操作流程)
区(县) | 体检机构名称 | 体检机构地址 | 体检办理时间 | 备注 | |
1 | 天山区 | 幸福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幸福路226号 | 周一至周五、周日 | |
2 | 体育馆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体育馆路338号 | 周一至周六 | ||
3 | 南湾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大湾北路1057号 | 周一至周六 | ||
4 | 解放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健康路1号 | 周一至周五 | ||
5 | 新华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新华南路647号 | 周一至周日 | ||
6 | 沙依巴克区 | 炉院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珠江路53号(三建家属院内) | 周一到周六 9∶30-14∶00 | |
7 | 友好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友好北路东一巷190号 | 夏季∶周一至周日 上午9∶00-13∶30 冬季∶周一至周日 上午9∶30-14∶00 | ||
8 | 雅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钱塘江路186号 (建机厂家属院内) | 周一至周六 上午10∶00-13∶30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 ||
9 | 长江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经一路34号 |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 ||
10 | 骑马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克拉玛依西街2557号 (恒昌恒业小区) | 周一至周日 上午10∶00-13∶30 (法定节假日正常办理,无需预约) | ||
11 | 和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五一路195号 | 周一至周日 上午10∶00-13∶30 (法定节假日正常办理,无需预约) | ||
12 | 仓房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仓房沟路55号 | 夏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3∶30 冬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 | ||
13 | 炉院街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雅山北路735号 | 周一至周日 上午10∶00-14∶00 (法定节假日正常办理,无需预约) | ||
14 | 西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骑马山福海路2085号 人大公务员小区旁 | 周一至周日 上午10∶00-13∶30 (法定节假日正常办理,无需预约) | ||
15 | 八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南昌路168号 | 周一至周五 冬季10∶00—14∶00 夏季9∶30—13∶30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无需预约) | ||
16 | 红庙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西城街27号 | 周一至周六 上午9∶40-13∶30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无需预约) | ||
17 | 扬子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黑龙江路169号2—3层 | 周一至周日 上午10∶00-13∶30 | ||
18 | 高新区(新市区) | 二工卫生院 | 江苏东路275号 | 周一至周五 10∶00-12∶30 | 每日限体检50人 |
19 | 迎宾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宝石花医院) | 城北大道4719号 | 周一至周五 10∶00-12∶00 | 每日限体检80人 | |
20 | 冶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西外环799号 | 周一至周五 10∶00-12∶30 | 每日人数不限 | |
21 | 安宁渠中心卫生院 | 安宁渠镇安米西街1445号 | 周一至周六 10∶00-12∶30 | 每日限体检50人 | |
22 | 长春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鲤鱼山路福泰巷176号 (金盾花园旁) | 周一至周六 9∶30-13∶00 | 每日限体检150人 | |
23 | 百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喀什东路899号 | 周一至周六 9∶30-12∶00 | 每日限体检150人 | |
24 | 二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河南东路806号 | 周一至周五 9∶50-11∶30 | 每日限体检50人 | |
25 | 南纬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太原南路308号 | 周一至周六9∶30-13∶00 | 每日限体检150人 | |
26 | 水磨沟区 | 苇湖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七道湾路1186号 | 周一至周六 10∶00-13∶30 | |
27 | 新民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新民路343号 | 周一至周天 | ||
28 | 水磨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温泉西路21号 | 周一至周五 | ||
29 | 南湖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安居北路宁远四巷450号 | 周一至周六 | ||
30 | 南湖北路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南湖北路855号 | 周一至周六 10∶00-13∶30 | ||
31 | 六道湾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南湖东路222号新月大厦1-3层 | 周一至周六 | ||
32 | 振安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山水雅苑B座二楼门面 | 周一至周天 | ||
33 | 华光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立井街198号 | 周一至周日 10∶00-13∶30 | ||
34 | 经开区(头屯河区) | 中亚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乌昌辅道242号 | 周一至周六 9∶30-13∶30 | 每日限体检150人 |
35 | 火车西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机务段路240号 | 周一至周五 9∶30-13∶00 | 每日限体检150人 | |
36 | 绿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班公湖路482号德泽园二区商住楼 | 周一至周五 10∶00-13∶00 | ||
37 | 金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祥云中街1100号 | 周一至周五 10∶00-13∶00 | ||
38 | 柯坪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钢城管委会柯坪北路崇文街39号 | 周一至周五 10∶00-12∶30 | 每日限体检150人 | |
39 | 达坂城区 | 达坂城区人民医院 | 达坂城镇古城新街55号 | 周一、三、五 10∶30-13∶30 | |
40 | 乌拉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乌拉泊片区同心路西社区1号 | 周一至周五 10∶00-12∶30 | ||
41 | 艾维尔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艾维尔沟东街6号3栋 | 周二10∶00- 13∶00 | ||
42 | 米东区 | 乌鲁木齐友爱医院 | 会展大道3838号 | 周一至周六 9∶30-13∶30 | |
43 | 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古牧地西路65号 | 周一至周五 9∶30-12∶30 | ||
44 | 东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府前中路1055号 | 周一至周六 9∶30-12∶30 | ||
45 | 米东区天化医院 (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米东南路2860号 | 周一至周五 10∶00-12∶00 | ||
46 | 卡子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米东南路382号 | 周一至周五 10∶00-12∶00 | ||
47 | 石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中鼎街806号 | 周三 9∶30-13∶00 | ||
48 | 米东区矿业医院 (地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米东中路1912号 | 周一至周五 9∶30-12∶00 | ||
49 | 古牧地卫生院 | 古牧地西路1358号 | 周一至周日 9∶30-12∶30 | ||
50 | 长山子卫生院 | 长山子镇吉三泉村 | 周一至周六 10∶00-12∶00 | ||
51 | 羊毛工卫生院 | 羊毛工镇为民路369号 | 周一至周五 10∶00-12∶00 | ||
52 | 三道坝卫生院 | 三道坝镇三道坝巷8号 | 周一至周五 10∶00-12∶00 | ||
53 | 铁厂沟卫生院 | 金福北路121号 | 周一至周五 10∶00-12∶00 | ||
54 | 芦草沟卫生院 | 芦草沟乡芦草沟村 | 周一至周五 10∶00-12∶00 | ||
55 | 柏杨河卫生院 | 柏杨河路口275号 | 周一至周五 10∶00-13∶00 | ||
56 | 乌鲁木齐县 | 水西沟中心卫生院 | 水西沟镇闸滩村南滩路45号 | 周一至周五 10∶00-12∶00 | |
57 | 永丰中心卫生院 | 永丰镇亚心社区125号 | 周一至周五 10∶00-12∶00 | ||
58 | 板房沟中心卫生院 | 板房沟镇南华路26号 | 周一至周五 10∶00-12∶00 | ||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2024-05-07,全文共 1773 字
+ 加入清单(一)枪 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 支: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 支: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其他枪 支:发令枪、道具枪、钢珠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 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手榴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2、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3、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4、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 伤等的锐器、钝器。
5、警棍、手铐等军械、警械类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精及酒类饮品、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释剂或溶剂油、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7、打火机、火柴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物品。
(五)毒害品类
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酸液、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
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类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物品
1、非折叠的自行车、非折叠的电动车(残疾人专用轮椅除外)。
2、三轮车、货运平板车。
3、充气气球。
4、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5、无包装的易碎品。
(十)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民用生活、生产工具
1、单品刀刃部分在5厘米以下的化妆用品的小刀、小剪刀、修眉刀等,每人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2、单品长度在25厘米以下的工具类锤子、钢(铁)锉、锥子等在包装完好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情况下,每人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3、携带折叠的自行车、折叠的电动车限带一辆,必须将其折叠整齐,按照行李物品对待。
(二)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用品
1、单瓶容积100ml以下的含酒精消毒用品,每人限量携带1瓶。
2、带有易燃等标志的冷烫精、染发剂、摩丝等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300毫升,每人单品限量携带1件,累计限量携带不超过600毫升。
3、香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压力自喷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人单品限量携带1件,累计限量携带不超过200毫升。
4、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的食用油脂类物品,每人限量携带10升。
5、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0%的白酒、洋酒等酒类饮品,每人累计限量携带不超过2000毫升。
6、标志清晰外观完好的充电宝,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60Wh,每人限量携带1个。
乌鲁木齐市图书馆最新开馆时间
2024-04-25,全文共 337 字
+ 加入清单开放时间
开放时间:10:00-20:00;
延时服务:20:00-22:00;需提前半小时清场。
延时服务开放区域:城市书房(一层)
每周一闭馆,节假日另行通知。(以上均为北京时间。)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21号
乘车线路:23、59、61、63、73、104、105、152、153、306、309、529、537、BRT7号线南湖小区下车,或乘坐地铁1号线南湖广场下车即到。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91)4600635、4619789
监督电话:(0991)4661096
微信公众号:wlmqstsg
乌鲁木齐市图书馆成立于1979年9月,隶属于乌鲁木齐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集文献收藏、信息开发、读者服务、业务研究辅导、社会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地(市)级公共图书馆。
乌鲁木齐市区去庙尔沟瀑布有公交车吗
2024-04-22,全文共 418 字
+ 加入清单有网约公交,需要提前预约!
乘车票价:往返乘车费用:30元/人
预约入口:点击预约
乘车注意事项
1.本条线路为网约定制公交专线,往返乘车费用为30元/人,所有乘客(3岁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除外)一律购票乘车。70岁以上老人需签免责协议方可乘车。老人、学生、退伍军人不享受优惠政策。
2.本条定制公交线路采用乘车人数达到20人成团方可发车,低于20人未达到成团标准以及恶劣天气或不可抗因素,将由客服人员联系乘客改签或退票。
3.发车前一天15点前,乘客可申请退票。
4.景区门票、景区区间车、午饭等需乘客自理。
5.发车当天因乘客个人原因未能按期乘坐的,可顺延至下一期乘坐,逾期作废。
6.发车当天返程因乘客个人原因错过返程乘车时间的,需乘客自行解决返程问题,不予退返乘车费用。
7.人工客服工作时间:上午10:00-13:00;下午15:00-18:30。
8.客服电话及预约联系人:0991-4641753 (王先生) 。
乌鲁木齐市区去西白杨沟怎么坐车
2024-04-22,全文共 412 字
+ 加入清单可以乘坐网约公交车!
市区⇆ 西白杨沟
乘车票价:往返乘车费用:30元/人
预约入口:点击预约
乘车注意事项
1.本条线路为网约定制公交专线,往返乘车费用为30元/人,所有乘客(3岁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除外)一律购票乘车。70岁以上老人需签免责协议方可乘车。老人、学生、退伍军人不享受优惠政策。
2.本条定制公交线路采用乘车人数达到20人成团方可发车,低于20人未达到成团标准以及恶劣天气或不可抗因素,将由客服人员联系乘客改签或退票。
3.发车前一天15点前,乘客可申请退票。
4.景区门票、景区区间车、午饭等需乘客自理。
5.发车当天因乘客个人原因未能按期乘坐的,可顺延至下一期乘坐,逾期作废。
6.发车当天返程因乘客个人原因错过返程乘车时间的,需乘客自行解决返程问题,不予退返乘车费用。
7.人工客服工作时间:上午10:00-13:00;下午15:00-18:30。
8.客服电话及预约联系人:0991-4641753 (王先生)
4月22日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发生2.5级地震
2024-04-22,全文共 268 字
+ 加入清单速报参数:据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4月22日6时43分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发生2.5级地震(有感),震源深度25公里,震中位于北纬43.78度,东经87.27度。
图源中国地震台网(下同)
基础背景
震中地形:震中5公里范围内平均海拔约1096米。
历史地震:根据中国地震台网速报目录,震中周边200公里内近5年来发生3级以上地震共42次,最大地震分别是2022年7月20日在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发生的4.8级地震(距离本次震中76公里)和2020年8月8日在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发生的4.8级地震(距离本次震中69公里),历史地震分布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