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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实施细则

台州实施细则专题栏目,提供与台州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台州实施细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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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仙居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2024-05-13,全文共 5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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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补贴适用对象及标准

(一)适用对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简称购房补贴期限),在仙居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的个人(以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日期为准)。

(二)补贴标准:契税按所缴契税的80%补贴(完税凭证实缴额的 80%,不包括车库和停车位)。

(三)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情形:1.在购房补贴期限内申请退回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撤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再次网签备案的房源(通过法院判决、裁定,并协助执行的除外);2.随商品房销售合同一起签订的车库和停车位。

二、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申请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本人银行卡(折)复印件等资料。

(二)申请人带上述资料向仙居县房管事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经仙居县建设局初审,仙居县财政局核准后,予以兑付。

三、其他事项

(一)严禁通过采取退回网签合同、撤销(注销)合同备案等手段套取购房补贴。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重复领取购房补贴的,追缴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购房补贴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申请人自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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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2024-05-09,全文共 21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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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5: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 根据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八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再进行清算。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省份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商务部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来源:http://scyxs.mofcom.gov.cn/article/jsc/202404/202404035060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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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才房票实施细则最新

2024-05-09,全文共 45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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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票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一类:《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符合条件的顶尖

人才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房票补

贴;“一事一议”的顶尖人才房票补贴在协议中明确。领军、高端、

特优、高级人才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

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房票

补贴。

第二类:新引进地市级以上名校长、三级医院院长担任我

市学校、三级医院主要负责人(非项目合作模式),新引进国内

外高校院所知名专家担任我市高校二级学院院长,5年内购买商

品住房,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房票补贴。

第三类:博士后出站后留台(在台企事业单位担任博士后

出站后留台的,以其出站时间为准)工作,出站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房票补贴。

第四类: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或

创业的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

款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40万元房票补贴。

第五类:本土培养的与所从事岗位专业相符的博士,5年内

(以其学位证书取得之日起算)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

50%,一次性给予最高40万元房票补贴。

第六类: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或

创业的45周岁以下正高专技人才(特级技师)、副高专技人才

(高级技师),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

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房票补贴。

第七类: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或

创业的毕业五年内的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年内购

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房票

补贴

第八类:首次新引进到我市非公企业就业或创办企业的毕

业五年内的35周岁以下全日制“985”“211”“双一流”高校本科,

其他高校本科(技师)和全日制专科(高级工)毕业生,10年

内在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

5 万元的房票补贴

(二)申领条件

1.本细则所述对象,指2023年3月31日(含)之后引进或认定的各类人才。其中《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人才

以文件确定的引进时间或获得荣誉时间为准。其它人才除特别

指出外,均以在台州首次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为准

2.“补贴对象和标准”中所述年龄指房票申领对象在台州首

次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年龄。

3.第一类人才中的创新人才需全职在台工作(在台州缴纳社

保或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创业人才申请需在首次绩效评

估通过满一年后,如未在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个人

在台纳税记录。

以上人才申请时需满足人才称号已正式发文,与用人单位

签订至少5年劳动或聘用合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合同的,

需作出在台工作5年以上工作承诺)的条件

4.第二、三、四、五、六、七类人才申请房票,需与用人单

位签订至少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在3年以

上的,以用人单位要求为准),连续在台工作并缴纳社保满3个

月。

5.第八类人才申请房票,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以上劳

动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在3年以上的,以用人单位要求

为准),连续在台工作并缴纳社保满2年。其所购住房为在台首

套商品住房。首套商品住房指申请人、配偶其及未成年子女在

申请房票时在台州全市范围内名下无房且之前无商品住房交易

记录

6.申请房票前已购置商品住房的,人才需在购房时已与用人

单位签订合同且已开始缴纳社保,其中第一类高层次创业人才

如未在台缴纳社保的,需已正式开始在台缴纳个税。

7.需自购房之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时

起算,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起算)两年

内申请房票补贴,兑现金额不超过首付款和已还贷金额。

8.申请人及配偶应未享受我市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

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9.高层次人才申领房票前已购房的,自购房之日起(购买新

建商品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时起算,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从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起算)到房票发放前已发放的生活补贴需

予以扣减。

10.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引进的各类人才,补贴范围、补贴

额度和比例按照原政策执行

(三)发放管理

1.房票凭证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购房有效,逾期视为自动放

弃房票补贴待遇。

2.台州市本级及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的补

贴对象,可持房票凭证购买台州市区(指椒江区、黄岩区、路

桥区、台州湾新区)商品住房;市级单位(含依法设立的派出

机构)工作地点在县(市)的,可在该工作地点购买商品住房。

县(市)的补贴对象,所持房票凭证购房范围仅限于该县(市)。

3.补贴对象所购商品住房应是人才本人完全产权或夫妻双

方共有产权。

4.补贴对象所购房屋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

市交易。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申请房票前已购置商品住房且已

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所购商品住房在兑现房票补贴满5年后

方可上市交易。

5.夫妻双方均满足条件的,双方均可享受房票补贴,补贴总

额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房款;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已兑现房票补

贴的,另一方在房票兑现3年内来台工作,符合条件的可申请

兑现房票,双方房票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房款。

6.人才房票补贴仅限用于支付购房款,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房

款,不得套现。

7.对列入《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且符合房票申领条

件的人才,其人才层次提升后,未申领房票的按新的人才层次

申领;已申领房票尚未购房或已申领房票已正式购房但尚未兑

现房票的,在房票有效期内可将房票凭证退还给申领部门后重

新申领;已正式购房且房票已兑现的,不能重新申领房票,不

予补差。

8.已经申领房票未兑现,同县(市、区)内工作单位变更的,

可凭已申领的房票申请兑现(需提交单位变更说明);市级单位

与县(市、区)工作单位之间或县(市、区)之间工作单位变

更的,需归还已申领人才房票,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重新申领房票

(四)退还管理

1.补贴对象在台州服务未满5年,因离开台州、工作变动或

进入公务员、事业单位(进入医疗、教育、科研院所类事业单

位不受此限制),从中断在台社保或正式入编当月起以月为单位

计算,按未满5年服务期限(合同约定服务期超过5年的,以

合同为准),按比例将房票补贴款退回财政指定账户。

2.补贴对象因离婚等原因所购住房需上市交易的,从提出申

请的当月起算,按未满5年服务期限(合同约定服务期超过5

年的,以合同为准),按比例将房票补贴款退回财政指定账户。

3.补贴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

因,所购住房需提前上市交易的,由本人提出、经用人单位同

意、人力社保局确认后报人才办备案,完成房票补贴款退回后,

经建设局确认并解除限制后,其所购住房方可上市交易。

房票补贴款退回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才、人才所在单

位及房地产公司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房票补贴应全

额退回,并依法纳入市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请新的人才经

费支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人才应退但

未退房票补贴款的,其住房限售不予解除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登录“浙里办-台州人才在线”,并

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审核。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人才资格审

核。同级建设部门核查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同级业务主管

部门核查人才类别层次、劳动合同签订、人才到岗等情况,如

有异议,提交人才房票联审会议进行联审。

3.确认及公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确认房票补贴资格和补贴

额度,并公示5个工作日。

4.核发。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地建设部门向补

贴对象核发《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

(六)申请房票所需材料

1.《台州市人才房票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户口本(含本人、配偶及子女的

户口信息)、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别层次的证明;学历证明(国外学历需

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技能类人才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其中属创业人才的,还需

提供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证明);

5.在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创业人才未在台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个人在台纳税记录);第三类至第七类人

才提供在台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第八类人

才提供在台连续缴纳2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6.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证明;

7.首套商品住房证明(第八类人才提供)。

(七)房票使用、结算

1.房票使用。补贴对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时将人才

房票凭证交付房地产公司,作为等额的购房款,由房地产公司

凭接收的人才房票凭证及相关材料,与各地建设部门结算。

补贴对象已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或购买二手商品

住房的,由补贴对象凭人才房票凭证及相关材料,与各地建设

部门结算。

2.资金拨付。各地建设部门在确定人才购房实际补贴金额

后,将补贴经费拨付至房地产公司

补贴对象已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或购买二手商品

住房的,各地建设部门在确定人才购房实际补贴金额后,将补

贴经费拨付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3.资金监管。对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楼盘,使用《台州

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购房网签后,即视作房票补贴资金已经

进入银行监管账户,可以办理备案手续。《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

凭证》兑现时,各地建设部门直接将房票补贴资金划入对应的

银行监管账户。

4.限制交易。各地建设部门向房地产公司或补贴对象拨付房

票补贴经费的同时,需将人才购房信息在房产管理系统中标注

“享受人才房票补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

易”;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申请房票前已购置商品住房且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标注“享受人才房票补贴,于XX年X月X日

前不得上市交易”,信息同步共享给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

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加以备注。

5.结算材料。《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房管部门备案的

购房合同(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

票、住房贷款合同(如有住房贷款的)

(八)经费渠道

除第一类——第三类人才,所涉经费产业经济领域由市、

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相应比例外,其余经费均按属地管

理原则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二、其他

(一)本细则所述房票补贴额度为税后资金额度。

(二)本细则所述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

1.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含台州市外企业在台设

立的分支机构,不含国家禁止及限制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其中,

非公企业是指我市民营企业、国有非绝对控股企业。

2.事业单位:市本级或县(市、区)所属且性质为学校、医

疗卫生、科创平台和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其中,党校引进的

专职教师,学历为博士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可享受相关政策。

3.社会组织:发证机关或管理机关为县(市、区)级及以上

政府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

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

(三)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才不享受本

细则所述相关待遇。申请人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其实际用工

单位需符合本细则所列企事业单位范围。

(四)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人力社保局、

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s://rsj.zjtz.gov.cn/art/2024/2/23/art_1229667962_29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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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江专升本考试实施细则

2024-03-15,全文共 2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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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一)我省全日制高职高专应届毕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身体健康,各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二、招考类别

根据专业对口原则,高职高专和本科专业分为文史、理工、经管、法学、教育、农学、医学、艺术八个招考类别。

三、招生计划

招生高校为我省各类全日制本科高校,包括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和职业技术大学,经批准均可开展专升本招生。

招生高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专升本招生规模,编制分类分专业计划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招生高校在安排招生计划时,原则上按照《浙江省专升本各类别所含专业对照表(2024版)》(附件1,以下简称《对照表》)的对应关系,确定招考类别及对应的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要求;部分专业确有需要的,经同意后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对应的高职高专专业范围。英语不作为统一报考条件,但招生高校可根据专业学习需要明确考生英语CET三级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等具体要求,并在省统一向社会发布的招生计划中公布。学校不设单科成绩要求。

四、报名与缴费

(一)网上报名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在2024年3月16日9时至20日17时内,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zjzs.net)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

(二)志愿填报

每个考生可填报8个志愿,每个志愿包括1所高校和1个专业。考生只能选择1个招考类别,具体类别根据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按《对照表》确定,跨类别填报的志愿无效。考生填报前须认真查看拟报考高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要求,确保本人志愿填报符合要求、入学后能正常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医学、护理类等专业的具体报考要求和学制年限,由招生高校严格根据教育部和行业要求设定,在招生计划中予以明确。

(三)资格审核

相关高校于3月21日至23日期间对完成网上信息输入的本校考生进行网上资格审核;3月24日9时起,考生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四)网上缴费

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须于3月25日9时至26日17时登录报名系统,按照系统指引完成网上缴纳考试费。根据《关于普通高校专升本和“2+2”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5〕17号)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110元/人次。逾期未完成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

五、考试组织

(一)考试科目

艺术、体育类专业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可由招生高校组织专业加试,并在报名工作开始前完成。专业加试合格的考生才能填报相应的高校专业志愿。

(二)各科分值

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三)考试时间

2024年4月20日,上午考高等数学、大学语文(9:00—11:30),下午考英语(14:30—17:00)。

(四)考试组织

考试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管理,各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点设在设区市。考生于考前1周内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考前1天考生可自主前往熟悉考场。

(五)命题评卷

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公布成绩时间为5月中旬。考生如对成绩有疑义,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成绩核查申报。成绩核查限报1科,只查漏评、误评、积分及统分差误,不查评卷宽严。

六、招生录取

录取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招生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

(一)划定最低控制线

评卷结束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各类别计划的一定比例,分别划定录取最低控制线。

(二)投档办法

按8个招考类别分别对考生总分进行排序,并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志愿(高校+专业)顺序检索,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高校和专业,即投档到该高校该专业。投档比例原则上为1∶1,同分考生一并投档。

(三)高校录取

招生高校根据招生计划严格按省有关规定制定工作细则,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考生高职高专阶段就读的高校于2024年7月15日前审核确认拟录取考生高职高专毕业资格,并报浙江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复核,不能如期毕业者取消录取资格,招生高校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根据总体录取情况,视情决定是否进行征求志愿。其中艺术大类中的音乐、舞蹈、表演类专业生源不足时,可降分征求志愿,降分幅度不超过10分。

七、学籍管理

(一)报到注册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2024年7月15日前取得的高职高专毕业证书原件报到注册,缺一不予报到。专升本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制两年(注明三年制的除外)。学费按升入学校同届学生收费标准执行。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二)学籍管理

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学、转专业。毕业时发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文凭表述为“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三)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八、其他事项

(一)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普通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精神及我省实际,符合我省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报考条件(含我省户籍外省就读)的退役士兵,高职高专毕业当年或退役后1年内报名参加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录取时总分加20分参加统一录取。

考生身份为退役士兵的,报名时须在报名系统上传身份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照片,我省户籍外省就读的退役士兵考生还须上传毕业证明照片。

考生不得跨省重复报名参加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否则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浙江省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考生登记表》(附件2)由考生所在高校打印存入考生档案并寄送至录取高校招生办。

附件:

1.浙江省专升本各类别所含专业对照表(2024版)(下载进入以后拉到底部进行查看)

2.浙江省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考生登记表(下载进入以后拉到底部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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